羯磨□□□□不得結作法者。以水虗浮相□難識故也。今則約岸分標。義亦可得。如僧祗有洲五處。據標結兩邊。水內取三由旬。恣持欲度漂出界故。如四分。合河而結。即為明證。故五百問云。水中住舡得結。
[0885c12] 第二總論二界文二。初標。二若三下。解釋。
[0885c12] 言今至體者。上則三種作法。四種自然。箇箇別釋。今即作法總聚。論體方圓。是一。自然四種亦爾。是二。故曰也。
[0885c15] 釋中二。初作法定相。二若論下。辨自然不定之相。
[0885c15] 言若至隅者。三作法者。謂有戒場大界。無戒場大界。三小界也。謂隨處結之不定。體之方圓。
[0885c18] 二自然中二。初總舉。二若聚落下。別釋。
[0885c18] 言若至定。總舉不定也。若可分別。依聚落相。為自然體。所以不定方圓。不可□□□□謂四面四維。若有別界。則尖□既爾。餘咸類然。廣說無量。次約趣辨。即□□漫相對。謂剋簡餘趣。漫通人境。以剋簡餘。得作境差想疑。此境差等。狹於前位。人趣既爾。餘咸類然。次對非情。准同前說。但境差等。更狹於前。不對五中寬狹准說。
[0885c24] 言二漫俱四者。謂無境差想疑。以心寬該。情無限局。隨境優劣。皆是本期。假使臨事[牙-(必-心)+?]緣。非境差等。次錯誤門。凡言錯設。皆是舛謬之心。隨事總釋。相則難分。以名剋定。事則有異。謂若二境歷然。無心害彼。事成有舛。名之為錯。若其一境。易脫緣彼。謂此有心成犯。稱之為誤。既知錯誤差別。對七辨者。然七方便。並無有錯。對境成事。錯猶無愆。況方便位而得有錯。或可錯者。異雖無愆。而於本境。即是境差。是故□□□四。一十二種也。約處通二界。作法自然。一處有十二。二處二十四。約人通五眾。比丘乃至沙彌尼。一眾有二十四。五眾即成一百二十種安居。此據相承且爾。若准羯磨疏解。二百一十種也。疏云。對首心念忘成及界。又分為七。前三不分。就界為四。以園界兩所。足有雙隻故也。用此七法下約三時。則二十一。二界乘之。即四十二。五眾乘之。即成二百一十種安居也。此兩段文。並鈔主意。十誦佛制五眾等者。勵問。佛制五眾安居。有戒沙彌可爾。二眾沙彌無戒。合安已不。答。出家位同。招譏義等。感癈脩道。隨安無罪。故律三時遊行。不安居戒。制五眾罪也。問。五眾安居具戒數歲。三眾不數歲者何。答。以大戒有師徒位別。依止分齊。教誡尼等。下三眾無。故不數歲。故房舍揵度中。下三眾等。以生年為次第。不取受十戒為大小也。
[0886a23] [1]第二文二。初總顯二法今古前後意同。二忘成下。別辨二法古人開制前後有異。
[0886a24] 言約至日者。始從四月十六日。終至五月十六日。有閏易知。此二法。今古皆同。
[0886b03] 第二文二。初別明二師不同。二並非下。總斥俱非聖制。前二。初約通其前後不及於中。二又云下。不及前中。唯局於後。
[0886b05] 言忘至也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前之二法。既有聖教。可通三時忘成及界。此之五法。開成本無三說。故中安居所不開也。恐不及前。故損五利。恐不及後。一夏虗坐。有斯兩意。開於二日。中間不開。如此約教一百六十種。以前二法。歷三時兩處及以五眾。則六十種。以五法。依前後二時兩處五眾。則一百也。諸記相承。對此唯作一百安居。對首心念三時乘之。輔篇云。對首心念。可通三時成六。忘成及界。通前後二時即四。并六成十。二界乘之。即有二十。五眾乘之。即一百也。
[0886b14] 言又至預者。第二古師云。忘成及界。唯在後夏一日。以佛開成有益。不結一夏便失也。謂對首心念二法。通三時成六。忘成及界等五。局後夏成五。并六成十一。二界乘之。即二十二。五眾乘之。即一百一十種也。諸記相承。有八十種。二法通三時。成六。忘成及界。局後。成二。并六成八。二界乘之。成十六。五眾即八十也。
[0886b20] 言並至也者。鈔斥二家。故云並非聖言。以意用也。此消文意。古今諸解。更有多種。不能繁敘。
[0886b22] 第四夏遇緣中二。初科判章門。二初中下。依科解釋。
[0886b23] 言夏至難者。如文。
[0886b24] 釋中依科分二。初有難移夏。二明得法下。受日逢難。初二。初廣明有難移夏法。二破僧下。略辨破僧和僧移夏法。前二。初明有難移夏法。二四分下。有難移去自聽法。初二。初明有難移夏成不相。二問答下。遇緣出界成不相。前二。初列難緣。佛聽移去。二准此下。釋其移夏成不之相。前三。初總標二難。二梵行下。別列二難。三佛言下。總結聽去一唱。
[0886c06] 言初至去者。清淨是梵行。今恐壞梵行。名梵行難。本時婦等者。羯磨疏云。斯梵難也。凡心染愛。無始緾[2]壞。今蹔割削。遇緣還起。故有境來。知非是淨。或因斯緣。容有犯重。說為難也。此是因中彰果也。皆因人來者。總釋上意也。誘調比丘者。誘引調哢也。律云。爾時。大臣眾徤能鬪。捨家為道時。優闍王言。汝何不休道。當與汝婦田宅資生等。次有童女婬女來云。汝休道。我當為汝婦。黃門數來。喚行不淨。伏藏者。長人貪心恐盜取。即壞梵行。即五分二十三云。有一比丘安居。見其伏藏作念。此藏。足我一生用也。佛言。恐為梵行作留難。聽去。二者鬼神等者。五薀假者。命根連持。鬼等惡獸能斷。名命難也。有鬼神惡賊毒虫惡獸等。皆嗔欲伺斷比丘命。白佛。佛言。應去。不得如意飲食者。有待之命。依飲食存。既不如意。命將不久。故為難也。上二種諸難。一一白佛。今總結之。佛言聽去也。
[0886c22] 第二釋其移夏成不相中二。初義立移安居之方。二五分下。證得夏之相。
[0886c23] 言准此至也者。三意。初明未得住處成不之相。二若得下。明得住處出界應不。三結成下。釋本界無難得返。以不准此結成者。羯磨疏云。二難移夏。既是制限。從初去日。外覔安穩。未得已還。雖經宿者。不名懈怠。不破安居。及前成破。若得住處。夏法隨身。不須加法。即前成後不得輙出也。准此二難緣移夏。依本結成。須有緣及法者。華嚴云。既不得返來。今若有生善滅惡之緣。即作受日法。故曰及法也。
[0887a08] 第二文二。初引三律二論。證其得去。不言得夏。二摩夷下。引三律一論。驗許受衣。理通得夏。
[0887a09] 言五分至得去者。五分云。比丘麤食不足。作念言。我此中安居。麤食不足。白佛。佛言。聽此緣破無罪。次後數行來有文言。若見國王尊貴。乃至父母親戚苦樂等。恐失道意。亦如是也。聽破安居。即是移夏。苦樂者。立云。謂眷屬聚會。追送吉慶。受官等。名親戚樂。若忽然被賊難言訴。是親戚苦。聞聽破安居。無罪。疏解八難者。若王奪住處。或言駈[仁-二+(儿/又)]出家人。名王難。賊者。失奪衣鉢。人者。親戚及知識。相誘引令罷道。或相誘引令作惡。名人難。鬼神。及天魔鬼龍眾等。悉能為鄣礙。名非人難。地中有伏藏。知有此物。必起貪心。若取成重罪。或邊側住處。多有博易往還。或見此生貪。致犯大罪。名梵行難。
[0887a21] 言摩至得夏者。應師云。摩怛理迦摩夷等。此云母。以能生智也。立云。本母理為教本。謂一切諸論。能生法相。論是義本。故曰也。二處隨半受衣者。四分文云。有一外道弟子。於佛法中出家。諸外道親族言。云何捨阿羅漢道。於沙門釋子中出家。當還取之。復作是言。彼若聞者。或能逃避。沙門釋子。不破安居。至夏時往取。必得無疑。彼聞。不知云何。白佛。佛聽破安居。彼比丘。使便從一住處。至一住處。不知應何處受安居施分。白佛。佛言。若住日多處。應於彼受分也。忽若二處住日等者。各取半衣分也。破安居人下。鈔主。立理證上移夏聽二處受衣。乃至自恣處取衣。以十律中破安居人不得衣分。今既聽取分明。明知成夏也。
[0887b09] 第二弁遇緣成不中二。初問答通疑。二若依下。約界雜弁失之不相。前三。初出界忘受日成不。二出界逢難不還失不。三身在外宿歸會得不。
[0887b11] 言問至應返也者。三悔者。崿云。謂一夏之中。不得過三。故云三悔。故彼論問。夏中忘不受七日法。一宿出行得坐不。齊憶即悔得。一坐中。不得過三悔。不得歲也。案此文。詺一夏安居。為一坐也。
[0887b15] 言問至得夏者。此問不同上緣。上緣本擬受日遂忘不受。今此因事出界。本擬即日還值[1]□□道斷經宿。得夏不耶。答。高齊十統者。靈山云高。謂高洋之姓帝也。齊。即北齊國號也。以齊號多。故標姓簡異也。崇敬三寶。別立十德。號為僧統。統天下僧尼。刊定佛法。咸集明德共評斷理。並懷慈濟。判不失夏也。靈山云。准受日逢難過限既得。此理應開。非情過也。
[0887b22] 言問至不得者。此問意。蹔爾出界。及即日還迴。來至門邊。明相欲出。得會夏不。答意。准祇護衣。謂將衣類夏故也。以隔於墻故。須入頭手等於界內。方得也。
[0887c02] 第二約界雜弁中二。初正雜弁得失之相。二皆謂下結釋得失之意。初四。初局依大界。入餘破安。二若依大下。依界外藍。通往不破。三若依下。依界內藍。出藍入界便失。四根本通依□界隨行不破。
[0887c05] 言若依大界至破夏者。發正云。謂□要心依大界安居。若入戒場者。為中隔。自然及餘小界者。慈云。猶是攝僧之大界。以在圍輪大界之內。望圍輪故。名小耳。此即從外向內失也。
[0887c09] 言若依至後者者。此謂藍寬界狹。元本依藍安居竟。後時乃結法界。小於伽藍。猶稱本要地。所以通往此藍彼界。不破夏也。注謂。結夏在前。結界在後者。琳云。鈔主意。若有藍界。要須依界。依藍不成。故下文云。以佛制依界故。若羯磨疏中。許隨取藍界。但隨要心也。
[0887c14] 言若依至亦爾者。折中云。謂法界大。伽藍小。若本依藍安居者。出藍門即破夏也。小界亦爾者。華嚴云。此句是反上句也。謂上既界大藍小。依藍結夏。出藍則破。今是界小藍大。依界結夏。出界即破。故云小藍亦爾也。
[0887c18] 言若根本至不失者。崿云。謂依大界安居。不知內有諸界。但隨本要期所行之處。皆不失。此據迷心故。開不失也。靈山云。若爾。何故上言依大界安居。戒場小界入中破夏耶。答上據本知非本要。所以是破也。
[0887c22] 言皆至分齊者。有二意。初結上二失。二並緩下。別等緩急分齊。皆謂與本心相違者。本心依大界。今入戒場及諸小界。即與本心相違也。初依大界內藍。今出與本心違也。義張兩失者。前四句中。第一句入戒場等。一失。第二句依大界內藍。今出門破夏。即二失也。並緩者。結前四句。初依大界。二藍內大界。三藍外大界。四根本通依大界。並從緩論依前四種大界。若爾。第三句中。依大界外藍。何曾依界。答。鈔意。若藍界俱有制。依界也。故注云。結夏在前意在此也。明先無界也。發正破云。藍外大界。緩義許成。藍內大界。即是急義。如何稱緩。此破不然。今緩急者。不從藍得。急約於房。緩從於界。房界相望。得緩急名。非謂約藍約界。而稱緩急也。
[0888a10] 言四至去者。當白檀越者。以律緣中。有檀越請前安居後安居。見有難欲去。須白檀越求移。若去聽去善。若不聽。應自去也。
[0888a12] 言破僧至出也者。准律中眾僧因我故鬪。令僧破者。聽去外界。僧因我能呵得和滅者。皆聽直去也。今少見行。故云事希不出也。
[0888a16] 第二得法有緣中二。初依律正明。二准此下。義決。
[0888a16] 言二至得成者。至意留者。立云。或父母病患。生善滅惡等緣。若此相邀聖開。且住不名破夏。若汎爾留住。住則破安。入難不還過限。亦同留耳。
[0888a20] 義決文二。初義立。二[1]□我下證成一唱。
[0888a20] 言准此至夏者。祇云。若受拜□□□人晨起受晡時去。晡時受晨起去。不得從檀越迂迴。應從直道。有難者。迴道無罪。至彼斷處經時。斷了欲還經時。亦如去時。准此違時。即破夏也。因迂迴違時亦破夏。迂迴不違時。雖不破夏。亦結不應罪也。
[0888b02] 第五迦提文二。初牒標。二初中下。依標解釋。
[0888b02] 言五至法者。如文。
[0888b04] 釋文二。初明迦提五利。二次明下。弁夏中解界。
[0888b04] 言初至後法者。五利賞勞。如後自恣篇明也。
[0888b06] 第二文二。初弁昔非。二若夏內下。顯今正解。前三。初敘昔解。二此妄下。引教證解成非。三古人下。鈔立理破。
[0888b08] 言次至也者。此律迦絺那衣法云。安居竟。解界。結界。自恣。受功德衣。古人云。既言竟。未竟而解。故破也。羯磨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若解本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成就故。又云。安居竟。應解界。今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0888b13] 第二文四。初直斥妄引。二律云下。證成妄引。三略題十誦證。四取彼首疏證一唱。
[0888b14] 言此至進不者。妄引聖言者。羯磨疏云。文列應解。須知本緣。此原不為安居。但欲同法合界。故須云解。今言破者。是妄引也。律云下。證妄引也。廣文十誦者。彼律五十三問云。諸比丘安居竟。眾多僧坊。共結一界。受迦絺那衣。受已捨是大界。是諸比丘。皆名受迦絺那衣不。答。一切比丘。皆得受之。又疏者。首疏中亦云。夏中解界。不破夏也。
[0888b20] 言古至通者。謂將自恣難解界也。文兼二會者。解界自恣。律中二文兼明。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應自恣。今須二會其文。夏未竟自恣□□破安居。夏未竟解界。應破夏。夏未竟自恣□不破安居。夏未竟解界。那得破夏。須得自恣解界。兩文相通也。
[0888c02] 第二顯正解文二。初申正解。二但結下。料簡夏中解結是非。
[0888c03] 言若夏至妨者。羯磨疏云。然安居不專作法。界中隨處並得作。不離本要之處。解界結界。並無妨也。
[0888c06] 料簡文二。初標。二若依下正料簡。
[0888c06] 言但至別者。為情限在於法界。夏中解結大小不同。故須分別。或情限在於自然夏中。或結作法。或寬狹於情限之處。故須分別料簡。
[0888c10] 文二。初明作法。二若本下。自然一唱。
[0888c10] 言若本至二緣者。初情限所依大界則小。後解更結大者。故須分別。無難依本情限之處。有難准僧祇開之者。羯磨疏云。[2]彼祇第八云。前安居已。忽有難起。王賊破戒虫漉□得欲至餘處。三由旬內。若彼坊寺有比丘□□□來。若出界去已。白二結之。後欲就餘處者。當捨已更結。如是捨後結前。求適意處。故知。有難得三由旬開近新處也。若後作法。狹於本自然者。即令依本自然寬狹後結。若寬本自然者。無難依本。是一緣。有難開近新處。是二緣也。羯磨疏云。自然狹作法。還依自然本。作法狹自然。還依自然。本。謂是本要心處也。此不約有難說也。
[0888c21] 上來兩段。並是同夏中。故知夏中解界結界無妨也。
[0888c23] 第二受日法中二。初明來意。二牒名解釋。
[0888c23] 初來意者。弁常云。然三月靜處九夏時長。或有生善滅惡等緣。理宜極救。佛既聽許。理合附此安居中明。
[0889a02] 第二釋文二。初牒名。二夏中下。依久解。
[0889a02] 言二明受日法者。牒彼請緣諮吉僧別納法□□稱之為受。對首眾法許往有期。約明相□□稱為日。各有軌則。號為法也。
[0889a06] 第二依文釋中二。初明受日惣意。二就中下。開章別釋。
[0889a07] 言夏中至焉者。妄自誑心者。立云。非緣稱是。即自心也。虗損信施者。如有施主。數夏施物。受日不成。其夏已破。妄數為歲。冐受利養。名虗損。故善見云。自長己夏。受施犯重。即其義也。
[0889a11] 釋文二。初舉數列名。二初中三種下。依名解釋。初如文。
[0889a12] 釋中。依名解釋分三。一通料簡。二緣是非。三依位解。前二。初惣標。二一對人下。依標別釋。
[0889a13] 言初至不同者。三種者。心念對首眾法。此三之中。有四不同也。
[0889a15] 釋文四。一對人。二對界。三先後。四相攝。
[0889a15] 言一至受者。初正明。二十誦下證。立云。佛制五眾安居。各自相對受日。非謂比丘對下四眾□。羯磨疏云。互不相足數。何得從受。此立法通□如五眾安居。例此各從所位也。
[0889a19] 言二對界。可知。
[0889a20] 第三文二。初敘正斥非。二問答下。通妨。
[0889a20] 言三至磨者。昔人云。先受七日。後便十五日。後一月。如此次第。若已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長攝短。如功德衣五月。即攝迦提。又月望衣。開収十日等。今解不爾。如功德衣。就時定故。又俱五利。一月衣者。取為限。准俱開一長。更無緣故。是以。此二即為定開。以長收短。今此受日約緣事。別緣既長短。先後不定。寧得定。令先短後長故。今正解受日三品。逐緣長短。若有長緣。先羯磨受日。或先短緣。先受七日。三品緣事。各先各後也。
[0889b05] 言問至也者。羯磨疏云。文列過七日者。立法限約。此羯磨法。是過七日緣耳。非謂受□□用竟。名過七日。忽若不受七日即受□□都□受七日。文言過者。可是用竟。必不然也。羯磨疏問云。今受一月日。何不言過十五。但言過七日耶。解云。七日別人。餘皆眾法。但云過七日。明知。餘二俱白二也。同是眾故。不說分也。疏又問云。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數之。依律文也。半月加法。依十五日。則不問大小。但數日滿。還返如十誦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依大小月。不可數日。如律云住三月等。小月攝在其內也。
[0889b15] 第四相攝文二。初先七日後羯磨得不。二若前下。先羯磨後七日應不。前三。初明用竟方得。二若七日未用下。弁未用不得。三律云下。引文證成一唱。
[0889b17] 言四至也者。此一門義。并是古師所執。羯磨疏中。半許半破也。羯磨疏云。四相攝者。謂先受七日。更受一月。攝而通用。名相攝也。有人言。前受七日用竟不論。若受未用。或用未盡。更羯磨受日。前七日法則謝。以法強故。若前羯磨受日用盡。方得更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無二法現故。文云。不及即日還。受七日也。又不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去今七日未盡。何得已羯磨受。明知。相攝前七日法壞也。此古人義。南山解云。不無此理也。但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判半許也。今前後別緣。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為患事須服蘇油。兩緣未差。口法隨在。律列受法三品不同。並約眾緣可不隨受。故不及即日。例用七収。明知。以法收緣。依緣法則隨有也。故半破也。華嚴云。若准羯磨疏意。若是同緣。不得一時□二法異緣即得也。無問長短。前法不壞。
[0889c09] 第二文二。初明用盡方得。二比多下。弁未盡不得一唱。
[0889c10] 言若至也者。羯磨受日。要須用盡方得。受七日者。此猶是上。古師義也。受一月不足。更請七日。良不可也者。鈔主通古師義也。謂於一緣上。不得二法相帖。三十七日用。必是異緣。何為不得也。今鈔文。依前古師所立。恐教成太急。接機不周。故於羯磨疏中。立於異緣。不問二三。重重受得。即機教兩濟也。
[0889c16] 第二對緣進不文二。初總舉數。二初定緣下。別釋。
[0889c16] 言二至八者。靈山云。謂緣如受法得成。名之為進。若緣非受法不成。為不也。
[0889c19] 釋文八。一定緣是非。二對事離合。三懸受。四樂用。五重受。六長短。七僧尼不同。八事訖還。初不門三。初總弁緣之是非。二就緣下。別定緣之是非。三上五緣下。通更料簡上之是非。初門二。初明他請如非。二若為私下。弁自求是非。前二。初明如法請喚聽往。二若請喚下。非法不應往。
[0889c24] 言初定至往者。如文。
[0890a01] 第二文三。初明非法請喚不成。二妄數下。弁破夏得罪。三善見下。證前妄數為歲一唱。
[0890a02] 言若請至犯重者。自長己夏者。立云。有人將物施僧。問覔十夏人。此比丘。實有九夏。而言十夏得物犯重。
[0890a05] 第二弁自求如非文三。初明如法得成。二若為下。弁非法不成得罪。三五百多論兩證罪深。一唱。
[0890a06] 言若為私至後文者。廣如後文者。販賣戒云。此販賣物作塔像。不得向禮。乃至作臥具隨轉轉墮等。
[0890a09] 第二別釋文二。初總舉數。二一三寶下。依數列釋。
[0890a09] 初如文。
[0890a11] 釋文五。一三寶境界緣。二道俗病等緣。三父母請喚緣。四為求衣鉢緣。五和僧護法緣。前二。初依律出緣。二准此下。約義料簡。
[0890a13] 言一至爾者。四分中。波斯匿王往征。有不信樂大臣。嫉妬惡心。欲鑿祇桓門通渠。比丘欲往白王。自念路遠不及即日還。佛聽受七日去。即是佛法僧事也。五分亦爾者。彼緣大同。為俗人通水也。
[0890a18] 第二文二。初義准如法開之。二若自下。非法不成得罪一唱。言准此至得罪者。准此為寺家一切如法事。並得。問。今時為寺家言訴。得受日不。答。如律波斯匿王。邊國人民及叛。王自領軍往征討。王。先所有供養佛及僧衣被飲食所須之物。有不信樂大臣。便奪不與。諸比丘。欲往白王。自念遠路不及即日還。佛言。有如是事。聽受日去。今驗此文。為佛法僧相訴亦得受日。若受他雇不成。若自經營。為俗人為僧家佛事等帶其非法。並不成。得罪也。
[0890b03] 第二道俗緣中二。初約義總明。二四分十誦引文。指事證釋一唱。
[0890b04] 言二至去者。十誦問為誰受等者。華嚴云。彼律中。波離問也。佛答為七眾興福者。謂七眾為請主。下文列二百四十二緣。並是此緣皆七日緣也。遣使不遣使者。謂前人遣使不遣使來。俱得去。十律如此。四分要遣使也。若中路聞死反戒者。十律五十三云。比丘尼請比丘來。與憶念不癡毗尼。佛言。應去。若是比丘。中道聞是比丘尼命終。若反戒入外道。八難中。一一難起。應去。不答不應去。去得吉也。反戒者。捨戒罷道也。
[0890b13] 第三文二。初准文。二餘汎下義立。一唱。
[0890b13] 言三至往者。華嚴云。謂父母恩重。生育陰身。大臣力勢。能□損益。雖無信樂。往化使信。若先信樂故。宜須往也。其餘俗人。必有力。化之生信。准前臣義。亦應往也。
[0890b17] 第四文二。初明如法。二今時下。料簡是非。
[0890b17] 言四至說者。當陽云。謂上移居中。必為我命作留難。佛言聽去。羯磨疏云。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難。直去亦得。
[0890b20] 第二文二。初舉非。二必長下。彰是。一唱。
[0890b20] 言今時至不成者。失三受三等者。謂三十中失三衣戒。南山解云。失三受二未過。若受三即犯。捨制取聽者。謂畜長是聽。三衣是制。今闕三衣。而多畜長者。是未隨佛化也。准奪衣戒者。崿云。即第七失奪三衣戒。謂隨闕隨乞。不得賸(以證反)也。住處及即日往反處。無者。聽去。即日往反處。求不可得故。聽請日往也。
[0890c03] 第五文二。初准文直[1]云不受。二然和下。約義須受一唱。
[0890c04] 言五至故者。靈山云。古德皆云。和僧大事。律聽直去。文不言受日去。良以和滅分齊難知。知依何法受日。故聽直去。然和僧之相。雖則難知分齊。且約和僧之緣。道路遠爭事大。必然可依僧祇事訖受去。律文既令直去。今依僧祗事訖作法而往。准其律藏未分。通得行用。今雖分竟。事不可知。用此事訖之文。大家道理未為傷也。故羯磨疏云。必有和限。依受日聽去。事無限。可准僧祇事訖文也。律無明斷故者。律中數段破僧之文。皆言即應以此事去。而不言不須受日。故云律無明斷。故羯磨疏云。律中顯緣。未明受日也。
[0890c14] 第三料簡文二。初通更料簡緣之是非。二或曲下。通更料簡請召得失一唱。
[0890c15] 言上至也者。此二文中。各有二意。初緣衣藥為是。二今有下。乞麥即非。第二曲命別情請召為失。二律中已下。顯得。立云。謂不得倚傍。上五緣。專為飲食。不成受日。若別有病。重乞藥草。得也。今有乞麥等者。靈山云。此尼律中。制六群尼。乞生糓麻米豆麥。為世譏故制。尼提僧吉。是結正罪也。或曲命別情者。華嚴云。謂囑俗人。令[替-日+虫]熟請。貧道來乞綿等。是也。此則能所俱非。乞綿尚犯捨[2]隨。囑請。理在不成也。律諸請有。或比丘尼。沙彌。檀越等。一一遣信別請。云大德來。與我受戒懺罪。受布施等。要遣使來顯令他請召。非也。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者。律云。若父母信樂不信樂聽往。餘人者。前第三中。餘汎俗人。生福信樂聽去。不信不聽。四分如此。今鈔意。若父母及餘人。即同十誦中。為七眾。興福。問疑。請法。乃至遣使。不遣使等。但不為利己。俱得去也。即顯曲命別情為利不得。
[0891a07] 第二離合。有三意。初立合義。二如鈔懺下。引其合例。三則文中下。出其合法一唱。言二至也者。隨緣別受。為離。或有多緣。一時牒入而受。為合。羯磨疏云。或張王兩緣。各是七日。不可合為半月受也。以兩今七日緣事。各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也。如是例之。若俱三日。或是互減。不同七日。彼此兼用。眾法離合可以例之。或張是別緣。王是眾法。隨依受之。得合用也。如懺殘。若犯十罪。同時行[雨/復]等六夜多罪同法。名為合也。
[0891a16] 第三懸受文二。初緣現聽受。二必無下。弁未現不聽。一唱。
[0891a17] 言三至故者。虗搆成緣者。立云。謂事既未實懸搆。或為七日半月一月之緣。或倚傍昔言仿像。未實者。如有檀越。春時汎言。我村中有王家。每至夏中。常施僧物。闍梨至夏能來不。今夏倚傍春時之言。倚傍昔言。未知今年為施不施。仿像其事。未得的實。輙受日去也。前事既虗。今復隱約作限取法。更成濫也。日數妄置者。折中云。由前事虗限濫。其緣未可以論長短。今或受七日半月一月。如是日數。皆虗妄置也。故羯磨疏云。既無實緣。不可虗牒。一則不可倚傍。二則本無實緣。三則不知期限。四則妄受僥倖。一向不合也。如律無事及減年等。皆非法緣。加羯磨不得。
[0891b04] 第四明互用文二。初正明互用。二問下。問答料簡。前二。初明本緣互用。二若三寶下。辨後緣續生互用。前三。初正明互用得不之相。二十誦下。引日殘夜。證非異事。二若本下。結歸正義一唱。
[0891b07] 言四至故者。已用三日。更有法事。便通餘用者。牒古義也。羯磨疏云。有人言。既有受法。但是事如互用無損。所以知之。十誦云。有殘夜在。白已餘用。故知得互。鈔直破云。故不得也。羯磨疏云。雖為僧事竟殘日。於佛無法。何得妄用。遂立正義。必有本緣。何爽通用。靈山云。爽由失也。謂初受通三寶。三寶既是本緣。今通用何失。羯磨疏中。假立難云。若爾。要是本緣。得通用者何。因十誦得白殘夜。鈔引十誦答云。白殘夜等。彼十誦云。諸比丘。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佛。因聽受餘殘夜去。云我受七夜。二夜已餘有若干夜。往出界。律文如此。南山云。既云所作未竟。明知。本事未謝。白殘用也。非謂異事者。鈔重破也。羯磨疏云。非謂異事。本無心受。何得白行。若本因等者。羯磨疏云。若本三寶俱。須經營作法之時。文中合攝。是俱有心。法復通用也。
[0891b23] 第二文二。初辨三寶別緣。後生不得通用。二乃至下。俗情別緣。後生通用應不。一唱。
[0891b24] 言若三至應得者。初為東院三寶事。受用五日了。後西院三寶事生。不是前緣三寶。雜緣等者。謂布施懺悔生善滅惡等也。由前事有心。後事無心故。若一家通緣者。立云。此明受日。元知張家有多緣事。設供戒懺說法受施等。受日來故。得通共用也。
[0891c06] 問答料簡中三。初此界僧為別界三寶。受日成不。二明僧次請受日成不。三明捨請受日成不。三段一唱。
[0891c08] 言問至心故者。謂替僧次。施主無簡別心故得。若替別請者。由後人非是本請人。施主於此後人。無請心。故不得也。
[0891c11] 第五重受文二。初敘昔解。二今云下。次明今釋。
[0891c11] 言五至成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脩道為宗。緣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為破僧故。聽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聽受卅九夜。盡應破安居去。此明文也。
[0891c16] 第二今釋文二。初以義通。二故律下。并以文證。
[0891c16] 言今至不合者。如疏述者。首疏也。羯磨疏云。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後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又如官事。須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夏制本意。無事遊行。今有緣來。依法受往。非專擅去。何得獨制。但事緣如法故。一切通開也。
[0891c22] 第二文證中二。初當宗。二五分下。他部。
[0891c22] 言故律至限局者。四分卅六。廣列廿三緣。並是七日緣。由事未現。佛未聽去。不言不得重去也。信樂父母四重者。爾時有不信樂父母。請比丘言。大德來。我欲相見。佛未聽。我有如是事。白佛。佛言。聽。有如是事去等。二有信樂父母。遣信請。亦如上。三爾時有母。請比丘亦如上。四爾時有父。請比丘亦如上。則是四重也。父母四重。佛皆言聽去。況餘雜請。不得重也。
[0892a06] 第二他部文二。初約二律。二五百下。引其兩論。前二初引二律正文。二謂一時下。釋上律文。破古非解一唱。
[0892a08] 言五至通明者。有請者。五分云。時有長者。名優陀退。信樂佛法。於安居中。為僧作房。設人舍食以房施。比丘不受。長者便嫌言。我用財為食。比丘不受。白佛。佛言。聽受請等。無請者。比丘有疑故。問須出界外。佛言。一切聽受七日往。羯磨疏云。豈前須問。後不須問也。謂一時前後重用者。破古人據此不得重受義。古人見十誦不聽二七夜。謂言不得重也。羯磨疏云。或一事上。不得二七。豈制異事不許受耶。又言不許二七夜者。彼受日法。但有二位故。對首七夜。何得重加。故云不得二七夜也。不妨前後去者。亦得。若准和僧似一事上不許重受者。十誦卅五云。時有異界僧。爭起。請僧來斷事。若先安居竟。應受七夜去。若七夜盡。應受卅九夜。盡應破安居去。古人。亦據此不得重也。若得重者。更受去得。何須破夏。鈔文言似一事上不許重受。既言其似。未必全不得重受。但為和滅難期。開破夏去。若可期者。重受無妨。故羯磨疏云。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去者。受法依限前二者期。故開隨受。既用法盡。和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所開故。還同僧祇事訖之文也。若不為和。破夏獲罪。若定可期。如前必聽也。然彼有不請之文等者。十誦為七眾興福設供受戒問疑。但使前見生善滅惡。若不遣使亦得受日。如此之文。寬於四分。四分一一皆言。遣信別請。方得受日。不請尚乃得去。若重受不開。只是番譯之家。迴文有失。文非明了。非謂不開重受也。理須通明者。不請之文既寬。重受之文。則不合急。二處之文相通。重受之義。自然明矣。
[0892b10] 第二文二。初二論兼疏。證得重受。二此論下。引彼親承己聞。破古人之壅執。
[0892b11] 言五至宿者。羯磨疏云。此五百問。卑[1]靡羅叉口決也。其人翻十誦者。既有此通。義無疑矣。即證十誦文非明了故。上准不請之寬。下引卑[*]靡之語。重受之理。即通明也。明了至宿者。發正云。今引此論疏。真諦三藏自翻。自解前請七日事了還。至第八日出界。此是異緣得重受。前事已了。更有別緣。亦得更受。因此便明今人行事。此論既云。前請七日事了。還至界內。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出界者。今人行事。至七日滿歸界。即請七日出界不宿者。不知成不。有人約義通言。謂受日法。身在界內。法在不失。如受七日。用三五日。其餘之日未用。身歸本界。更作前事。本法由在。不須更請。法在不失。今縱七日滿。歸於本界。至明出時。雖然經宿。殘法亦在。論許重請。亦帶前法。故知七日纔滿。歸界請之。理無失也。雖立此理。除由未除。謂律有明制及七日還。論令經宿。並准聖言。如前但用三五許。其法在得用無疑。以此未滿。例於已滿。事不可也。標心為滿故歸。其法經明自謝。不同未滿。不為滿歸。法在不失。古人猶執。但一夏三受。其數太急。入界不宿。行事大緩。太急不體律文。太緩無文可據。故不可也。
[0892c06] 言此至鈔者。華嚴云。真諦。是優禪尼國人。陳梁二代。至此方。譯經論卅四部。合一百卅一卷。然真諦。或鎮坐具。跏趺水上。若乘舡而濟。神異甚多。中國之中三藏親承。用重受日事。三千者。花嚴云。謂佛化周三千世界也。論云。一四天下。有一須彌山。一四大海水一鐵圍山遶。一日一月。名一世界。以此為數。數至千。是小千。以千為一。數之至千。是中千世界。又數此為一。數至於千。是名大千世界。一佛出世。道王其中也。余至鈔者。羯磨疏中。引了論解疏中。有其九句。皆是重受。疏引論偈云。七日有難隨意行。善解三種九品類。疏釋云。於安居中。三緣得出界。一七日緣。二有難緣。三隨意緣。此三各三。故成九品。文亦非要。不能敘也。
[0892c19] 第六約事長短中二。初約處遠。以明長短。二若路下。約處近。以辨長短一唱。
[0892c20] 言六至日者。羯磨疏云。止須一夕並作七日。以法収緣如文。不及即日。義開七日也。夏中可爾。夏末五日。如何成受。餘日非夏限故。解云。乃至七月十五日。亦作七日法。餘日雖非夏。以法成故。若路近得還等者。由緣經宿。不及即日還。此約緣也。如文。羯磨疏問云。今有七月九日受七日法出界不還。夏成以不。答。破也。何以知然。夏有後開。無前開也。以七月十五日。須及夜分還反本界。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今限明相。及在界外。絕此分齊。故說破也。若爾。何以律文。最後自恣七日在。受七日不還。不犯者。答。謂七月十六日。是最後自恣日也。如急施中說之。今此人。以七月十日。受七日故。彼第七日。自是夏滿。不來無犯。又問。七月十五日。明相未出。隨行不犯。相出是開。何有夏破。答止為明相未出。須返界中。名為及法。相出界外。故違本制。又問。制及七日。是有法緣。至明夏滿。法隨事失。有何犯故。令我破夏。答。日夜分齊。約明相分。第七夜分。明相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夜。須及界中。今不在界。故當破夏。至十六日。自是後開。由違前制。故說破也。若約此解。十誦七夜。亦及七日返。還同四分。何有異耶。明相若出。不及夜也。此義甚要。故繁敘也。
[0893a17] 第七文三。初引文正解不同之相。二比下。敘破昔非。三所以下。釋不同所以一唱。
[0893a18] 言七至緣者。羯磨疏云。如三時遊行戒中。唯有口受。不云多日。可准斯也。又准祇廿七云。比丘尼安居中。無有求聽羯磨法。為僧塔事而遊行者。聽受七日也。比有等者。羯磨疏云。昔人解云。尼隨僧受三法遍緣。上下同受。不說假為異。故無妨也。鈔斥云。四分至不勞別解也。所以不同易解。
[0893b01] 第八文二。初立義。二明了下。引證。一唱。
[0893b01] 言八至之者。羯磨疏云。有人言。事訖不來。亦不破夏。以法在故。如七日藥與欲類同。犯病得法病差不失等例。今解。不同事訖法謝。不同欲法。羯磨不牒。今受日法。牒事加之。緣謝法失。之如藥法病止無用。又同犯解須乞法也。十誦明文者。崿云。前引十誦中。有尼病請為說法。中路聞死返戒等。皆不應去。僧祇意同者。前引祇云。和僧不得迂迴至彼。中前和了。中後即還。若停失夏。是不許住也。
[0893b10] 第三正加分三。初心念。二對首。三眾法。前二。初明大僧。二其沙彌下。辨沙彌。前三。初定人是非。二具儀下。出法。三此謂下。雜相分別一唱。
[0893b12] 言三至告者。十誦五種人者。一獨住。二蘭若。三遠行。四長病。五飢時依親里住等。開心念受。准此。當眾相共作之者。准前律文。作念已告以事緣。汝知之。即知五眾當眾相共而作也。
[0893b16] 言其沙彌等者。謂下沙彌別行篇明也。
[0893b17] 第二對首中二。初出法。二然心念下。通釋二法是非。
[0893b18] 言二至三說者。如文。
[0893b19] 第二文三。初明二法文之來處。二若受下。未用應不。三問此請下。得兼夜不。
[0893b20] 言然至失者。義准無失者。羯磨牒緣。對僧請日。今對首心念。准日文牒之。請日理通。有何失也。
[0893b23] 第二未用中二。初辨未用應不。二不同下。釋通疑妨。
[0893b24] 言若至謝者。本緣若無。受法便謝也。
[0893b24] 言不至消者。不同失者。靈山云。藥滿七日。七日滿已。縱病未差。法亦失也。病轉者。謂病已差。縱日未滿亦失。故雙牒也。若爾言病轉法失者。病住法應在也。由佛制七日。定論云。堅病消者。是也。論多成二論。各有文也。
[0893c05] 第三文二。初明應不。二不同下。簡異諸部。一唱。
[0893c05] 言問至中者。不同十誦者。約其鈔文。似盡七夜至八日還。據羯磨疏。須及七夜還。與四分無別。故疏云。十誦七夜及七日返還。同四分明相若出不及夜也。僧祇事訖者。彼律二十七云。但隨前事長短。了日即還。名事訖。論其事法。具在諸部別行篇也。對此欲知。且依羯磨疏。錄十誦廣七夜緣。下文和僧聽卅九夜。祇有事訖之文。五分三品。與四分同也。
[0893c13] 第三文三。初通明長緣。便斥古失。二今加下。正出受法。三料簡雜相。
[0893c14] 言三至釋者。所為緣者。如前五緣。一三寶境界緣。乃至第五和僧護法緣。心念對首。同用此緣。故云通用。但令緣事時長。用半月一月法也。不同存單之人等者。一夏之中。但得三度。初單七日。次單半月。後單一月也。遂引七日今長者。花嚴云。非謂引緣令長。但用長法也。羯磨疏云。今夏末一二日在。不重受家。既曾受日。若用月法。又是破夏。由緣不合。即教明罰破夏。是也。餘同前釋者。崿云。指上第五重受門。是也。
[0893c23] 第二文三。初略明二師文相少見。二第三下。別辨先師所撰。加其乞詞。三第四下。明願律師依律出本。
[0893c24] 言今至見者。諸記咸言。第一。曹魏時。曇諦所出羯磨。是也。羯磨疏云。初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增法。謂請日者。從僧乞請日法而至。羯磨文中。則不牒乞詞。恐增法也。第二。即是姚秦時。覺明所出羯磨。羯磨疏云。但准六夜乞法。牒緣牒事並盡。慈云。鈔主說曾一度見本希更不見。故云少見也。
[0894a07] 第二文三初述彼增加。二今下。斥彼非教。三問下。料簡成不一唱。
[0894a08] 言第三至無失者。北齊光律師出本。增加乞詞。羯磨疏云。雖著乞詞。准乞[雨/復]藏兩遍牒事。時到已前增加乞詞。忍聽已後略事而作。此光律師世盛行也。彼羯磨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羯磨。白如是。此且舉白。羯磨可知。世同行也。止可隨其綱網者。止可隨律文受日四句成白。緣骨之綱教網也。雖增加乞詞。羯磨大宗無失者。牒緣牒乞詞等。但是第二第四句。於羯磨宗骨無失也。羯磨疏云。有人。定判依受夏破。今解不然。俱順教故。增乞減乞。各有所馮。羯磨大途規猷在故。依受不失也。
[0894a21] 第三文二。初明受十五日法。二其一下。辨受一月日法。一唱。
[0894a22] 言第四至日者者。願律師。依律出文。更不增加。今多准用也。准前著之者。准著十五日處。著一月日也。不得雙誦十五日者。靈山云。今准此言。恐人不了律文。依文而誦。律本云。受過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今若受一月日者。即須除十五日。但云受過七日法。一月出界外。不得雙牒前二誦也。
[0894b04] 第三料簡文四。初明受人離合。二若依下。辨依大界安居。小界受日不得。三若先無下。明初在自然安居。後作法界中受日。四若本結下。解有界依藍。安居不成。受日不得。自古諸記。皆責此門來處。何孤然生。即長料云。一明安居。二明受日。三料簡雜相。今不同之。此一段文。從眾法中出。初通明長緣。斥古失。二今加下。正出受法。三料簡羯磨受人離合處之是非。故謂之雜相。不同古人長斷也。
[0894b11] 言三至開之者。如文。言若至故者。立云。餘山界者。還是攝僧之界。如圍輪別住也。以本依圍輪大界。不依此小。故不得於中受日也。言若至衣者。後結二界者。即大界戒場也。縱入戒場。不破夏。而離衣者。謂戒場。是本要心處所。故不破夏。由中隔自然。故離衣也。此據依大界結攝衣界為言。若無攝衣界。依藍護衣。亦不失也。
[0894b17] 言若至之者。淋云。謂本有大界。不許依藍。佛制依界。有安居者。安居不成。藍中自然之地。羯磨受日。固然不得。止得縮取[1]戒安居也。餘廣如疏者。首疏云。有人言。依界安居。不依藍相。佛制依界。不得依藍故。又云。雙單及界也。有一師云。藍大界小。依藍不依界。以文云依某伽藍某聚落也。鈔家。且引急義故。勸縮取界相。後造。羯磨疏云。安居。依處依藍得成。何必依界。二文相兼。被機方足。且界小藍大。依藍安居。羯磨受日依界得不。解云。藍內之界。入不破夏。並是本要之處。依界請法。何得不成。如前本依伽藍。後結二界。隨界受日。尚判得成。今藍內大界。總是本要。何受不得。差爾。藍內戒場。亦應得受。答。戒場雖在藍內。即非本要。入中破夏。離衣即不類。後結也。上是義決等者。非律文有之。是古人之義決也。慈和問云。異界僧。得足此界僧羯磨受日不。答。得。不同處分義局當界僧也。
[0894c08] 上來不同。當第三約界對人辨事竟。
[0894c10] 今當第四有一篇。約法對人。辨事將解分二。初明篇來意。二牒篇解釋。
[0894c11] 初來意者。花嚴云。上篇一夏安居。九旬同住。恐有愆過不自見知。故須自陳三業。恣僧糺舉。故安居後。有自恣篇來也。律緣起中。比丘共住。妄設瘂法。致令佛呵。汝曹癡人。共住如似怨家。猶如白羊。何以故。我無數方便。教諸比丘。彼此相教。共相受語。展轉覺悟。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共受瘂法。不應如是犯突吉羅。羯磨疏云。又表一歲之勤情本據道。中含非法。正缺道標。義須清蕩無瑕受歲。今若相嘿。豈抱過生年。故須相檢。應僧淨法。迦絺那衣來意。如後也。
[0894c21] 第二解文二。初牒釋篇名。二然九句下。依文正解。
[0894c21] 言自至附者。福云。自陳三法之詞。恣舉七聚之犯。摧累業之宗主。成白法之樞鏈。欲使知過必改。省己增脩。晈潔尸羅。凝清律海也。迦絺那衣法附。如後。
[0895a01] 第二依文解二。初辨自恣宗要。二明迦絺那衣法附。前二。初釋篇序總意。二就中下。開章別釋。前三。初明須自恣意。二所以下。辨夏末自恣意。三此是下。簡異非法自恣。前三。初結上安居生下須自恣意。二縱宣下。辨自恣名相。三故靡得下。證自恣義。
[0895a05] 言然至示者。靈山云。上兩句。明夏中脩道精進。安居之德也。次兩句。明三業有失。下兩句。辨須自恣竟九旬者。旬歷也支神有十二。子丑寅卯辰巳壬未申酉戌亥。干神有十。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以支十二。歷干神十盡名一旬也。一夏。九度歷其干神。名九旬也。法律三昧經云。世人但見他過。多迷己非。故藉[糸*凡]治。方得清淨。故云。理宜仰馮清淨。故云理宜仰憑清眾示也。
[0895a12] 言縱至恣者。輔篇云。自說三根。恣他陳舉。內彰無私隱等者。我既縱宣。即彰內無隱。願哀愍語我。則顯外有瑕玼。身三口四。委托五德舉之。名自恣也。靈山問云。不言心者。毗尼不制單心故。但言身口也。
[0895a16] 言故至也者。不孤獨者。發正云。若犯罪不除。不應僧法。棄於眾外。故稱孤獨。令其自恣悔除。堪入說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即不孤獨也。依篇聚治乃至呵責。名苦言調伏。喜悅等者。輔篇云。謂先有犯迷己不知。因舉悔除。服本清淨。既無罪也。故自意培悅。
[0895a22] 第二文三。初徵所以。二若論下。釋。三故律下。證。初如文。
[0895a23] 言若至焉者。將同期欵者。欵說文云。情欲也。期者。剋定也。夏初創集。情欲剋定。同住安居。詣往也。鄣道。過深者。尸羅不清淨。三昧不現前。是障道。犯突吉羅。則九百千歲。墮泥黎中。過則深也。
[0895b03] 第三文二。初直證自恣之時。二毗尼下。顯精脩行成。恣舉無失之時。一唱。
[0895b04] 言故至恣者。如文。
[0895b04] 言此至行者。此恣舉罪之相雖顯。有無智者。濫行非法。自恣破昔非也。
[0895b07] 第二開章別釋文二。初舉數列名。二依名別解。
[0895b07] 言就至行者。如文。
[0895b09] 三段不同。今當第一。於中分二。初舉數。二前明下。列釋。初如文。
[0895b11] 釋文二。初明時節差別。二辨應人是非。前二。初約事別明三種時節。二然律下。據教取義。剋定一時。前三。初有閏依不依自恣。二因爭增減自恣。三脩道延日自恣。前二。初約依閏不依閏自恣。二若閏七月下。前後安居。逢閏不逢閏自恣。
[0895b15] 言前至恣者。若依閏者。閏四五六月。前安之人。定百二十日。律取七月十五日自恣。中後二安。則不定也。
[0895b17] 不依閏至九十日自恣者。但數滿也。
[0895b18] 言若閏至恣者。非前安居等者。發正云。是中後人也。若五月一日已前安居者。至閏七月一日得去。若五月二日已後至後夏結者。皆越閏月過。至八月二日等。已後數滿九十日。自恣也。
[0895b21] 言二至中者。當陽云。如前說戒篇。引四分外界閏爭比丘來。佛令增減說戒。若知十四日來。十三日說。若十五日來。十四日說。已入界。當令入浴。比丘出界說若不去者。白僧言今不得說。待後十五日當說。不得過三度。應和合說。今時自恣。唯改說戒。為異。餘文並同。故指也。向前為減。白待後月為增。自恣白僧文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自恣。白如是。客猶不去者。再白亦爾。不得至三。舊比丘應強和合自恣。為入冬分故也。
[0895c06] 言三至日者。准律自恣中云。時有住處。眾多比丘結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諸比丘作念。我曹今自恣者。便移住餘處。恐不得如是樂。白佛。佛言。若有住處。有如上事者。應作白增益自恣。作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謂初安居人。至八月半。是四月滿也。
[0895c13] 第二文二。初准律諸文三日不同。今須剋定。二若有難下。據論開文。一月自恣。前二。初總引諸文。據教剋定。二律文下。通疑。
[0895c15] 言然至定者。自恣揵度文中。但言十四十五兩日自恣。急施衣中。有十六日。次第增中亦明十六日。案律緣中。有王大臣。為僧作安居。中賞勞衣。夏竟擬施。有急緣遠行。欲預將施僧。諸比丘。夏未竟。不敢受。白佛。佛言。夏有幾日在。答言十日在。佛開有此緣者。自今已去。聽前十日受。名急施衣。即是七月六日。得者開受。過前受者犯提。鈔意既言。去自恣十日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日也。次第增者。若七月六日得衣。至十六日已滿。十日即合犯長。由入迦提故不犯。至八月十五日。即須說淨。若七月七日得衣。越迦提。因增得一日。即十六日須說。若八日乃至十五日得衣。越迦提月。增得九日。名為次第增也。謂將後非時日。足前得衣。滿十日也。若有迦絺那衣。過五月後增。亦如是。鈔引意者。次第有十重增文。皆至十六日。云越迦提。數滿十日說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日也。律增三文中。亦有三日。則十四五六三日也。上廣引律諸文。有三不同何是自恣日耶。鈔云。律安居竟自恣。三日中取十六日。是安居竟日也。羯磨疏云。今行事者。多用十四日後夜作者。古法所傳。不可輙用。然德衣法云。安竟自恣。及急施衣中。皆十六日為竟也。
[0896a11] 言律至定者。先應難云。既取十六日安竟自恣者。何故。律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日恣者。鈔牒上難。調律文言。僧乃至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也。立云。尼要先來僧中自恣。後還尼中自恣。若先尼中自恣。後入僧者非法。及論。尼作相依問罪之法。三日通用並得。不要須十五日也。又釋及論。作自恣法三日通得。約其減論取十四日。故云通用。今剋取十六日自恣。為定。[1]為律云。夏竟應自恣。及云夏竟受功德衣。若十五日受者不成。但名非時衣。故取十六日也。若尼來自恣。但向僧自恣時。蹔停作之即得。何論要須十五日也。下作法中明也。向。僧自恣時。尼來自恣。但用僧和法。更須新和耶。答。律藏無文。准文義意。新和方得。前和為僧。今為尼眾所為。雖皆自恣。而僧尼二部不同。准文尼依僧住。普令舉罪。若一人不知。不成自恣。則令問誶禮拜等。今時多有。思之。
[0896b01] 言若至恣者。如文。
[0896b02] 言二明至足者。文有二意。初約義總明並須一時自恣。二四分下。引後同前顯一時之義。如文。
[0896b05] 第二自恣方法文二。初牒標舉數。二就五下。依標別釋。
[0896b06] 言二至也者。如文。
[0896b07] 釋文三。初五人已上僧法。二明四人已下法。三明一人心念法。前二。初明六人法。二次明下。明五人法。前二。初標列章門。二初中下。牒章解釋。
[0896b09] 言就至事者。如文。
[0896b11] 四段。今初。初中文二。初明集大僧緣起。二乃至下。集沙彌緣起。前二。初據教方法。二故律下。引文證釋。
[0896b12] 言初至不絕者。當鳴鍾者。律云。應打揵搥作煙。唱自恣時到等。處床慢相不絕者。羯磨疏云。離床捨憍慢故。謂在上五德。來取自恣。故成慢也。
[0896b16] 第二證中二。初當律兩證離地離座。二五分下。釋上離地座相。兼辨緣起方便。一唱。
[0896b17] 言故至詞者。離座等者。下五德行事中云。四分。但言離座。不言草座。五分。布草而坐。明文依用也。並偏袒等者。表恭敬。右順吉祥。著地示其卑下。合掌。表一心無二。
[0896b20] 言乃至至明者。待唱等者。飾宗云。鈔與義淨三藏不同。鈔約出別處自恣。三藏云。過午已去。眾咸共集。大德先自恣。後方尼眾。次即下三眾。各來對僧自恣。鈔云。乃至則越中間尼等。約別處者。據有別處為言。若必無別處。待竟還來僧中。未曾別也。如別法者。沙彌篇中自恣詞句。同大僧也。
[0896c03] 第二五德進不文二。初。牒列章門。二。初中四分下。依章解釋。
[0896c04] 言二至儀式者。標列也。然此一科。皆言鈔錯。鈔有深意。人難得知。為前大科約人分三。一五人已上僧去。二四人已下對首。三一人心念。據科明五人已上。然五人亦是眾法。已上故。然故。鈔前牒標云。就五人已上。意明五人之法。與六人已上。前一後二。其義不殊。唯就第二五德行事一門。五人異六。故科出簡異令知。故至五人後云。餘同前法故。唯五德行事一門別耳。所以就此科分者。意同後。前唯簡此一門為異。故作此科。是深意也。若但向六人。五德行事門後。便明五人法者。恐新學致迷。謂。前牒標云就五已上。今於其內。復出五人。恐有斯雜。故不便出。若爾。何不合下。就僧法分二。初明六人已上法。次明五人法。可不便也。答。若合下分。又恐有繁略二過。故不可也。若但出五人差法。及五德行事二法。略無前後諸門。恐新學不委。若更分門。廣釋文相。成繁。今但向五德行事門中。略標簡異。釋五人已上法竟。然後。略出五人異六人處。自餘即指同前。一則相嘆易識。二則不違前科。三則離其繁略。意如此也。今講解相承。恐文難知。合下科出。比代記中。且將五人已下舉罪。為五人法。復言已上無此理也。至後鈔主自結云。上明六人僧法分明。下始辨五人眾法簡異。今知此意。且准前科也。
[0897a02] 四段不同。今當第一。分三。初正簡德不同。二所以下辨差二人所以。三今行事下。科簡是非。
[0897a03] 言初至故者。文中取具二五德者。謂一人具兩種五德也。發正云。謂對他說詞云。我某甲亦自恣。即須具自恣五德也。若見聞疑罪。大德語我等。又須具舉罪五德也。律文前後列者。前為自恣。後為舉罪。故前後也。今須兩具故。鈔一時出也。言不愛者。慈和云。謂於眾親厚。不別有愛故。二不恚者。謂於怨不嗔恚吹毛覔過。三不怖者。謂於有力人邊不怯而不舉也。四不癡者。謂解了羯磨如非。不癡也。五知自恣不自恣者。謂知有難無難。廣略之宜也。又知十三難等體壞之人。不合自恣。犯殘已下悔竟自恣。律云。又差知時等五德。鈔文自解。一知時不以非時者。鈔解云。意令和合無爭。謂舉過靜爭。無不和順。若舉不知時。則生鬪爭。二如實不以虗妄者。有罪非謬。謂犯有三根名如實有罪。三根不牙。故云非謬。即非虗妄。三利益不以損減者。欲使至彰釋其利益返上。名損減也。四柔軟不以麤穬者。故勸喻等。釋其柔較。返此麤穬也。五慈心不以嗔恚者。愍物等。釋其慈心。返此皷恕。名嗔恚也。不假別釋也。
[0897a21] 言所至故者。四分文不了者。自恣中。但言聽差受自恣人有五法者。應差不言二人。一不了也。羯磨詞中。單云僧差某甲比丘作受自恣人。無差二人處。二不了也。十誦僧祇五分三律。雖有二人多人法。義由未了。輔篇云。十誦差二人者。更互為法也。祇同也。五分云。作自恣人。若一人若二人若眾多人。不言數。或差十人。五對兩兩。入法前對作法。若困互息。還遣兩人。交替如是取遍。為僧多故。更互息作。義由未了。三千經云。為相向出罪。是了義也。
[0897b05] 言今至也者。多有人人別差者。靈山云。古人行事。見四分中單差一人。遂即人人別差。未通十誦祇五等一時差文也。或只有五人自恣。則應人人別差。以三非。僧若六人已上。應二人同差。
[0897b10] 第二文三。初能差是非。二作羯磨者下。辨索欲問和。三應云下。作法差遣。一唱。
[0897b11] 言二至持者。此律開與欲。不同他部者。祇云。不得與欲自恣。若病應將來。若畏死。僧應就彼作法。若病多僧。應出界自恣。觀其文意。由是舉罪事。須現前。恐叛舉罪故制也。勵問。夫欲詞不得稱僧所秉之事。今何言與欲自恣。答。今言自恣者。謂說己心行。恣僧舉罪。本非稱僧家事也。亦有通別者。若答言自恣羯磨者。即是通答。若言差五德羯磨者。是別答。至後五德單白時。更須問答。如上羯磨篇也。
[0897b20] 第三五德行事文三。初作白和僧。二次明下。行草法。三五德下。告僧儀式。前三。初威儀進止二作和下。正作白法。三不應下。料簡是非。一唱。
[0897b22] 言三至法者。崿云。白中律云。僧和合自恣。鈔文無僧字者。准例。合成是緣非骨。多有呵者。不識羯磨緣骨。亦是觀事。乃同於法也。不得通用後法者。不得通用此和秉於後單白法。若如前至二法者。却指上差自恣五德中。答云自恣羯磨。此已通答竟。並是自恣事。後更不須問答。故云通和二法也。
[0897c04] 言次至時者。華嚴云。其草勿使五德行。應年少行之。依無量壽經上卷說偈云。吉祥童子施佛草。如來受已成正覺。我等比丘効佛故。受草自恣淨三業。
[0897c07] 言五至之者。如文。
[0897c08] 第四文二。初明對僧自恣方法。二若五德下。明舉罪治罰法。前二。初引大聖示跡同僧。二次下。正明對僧自恣方法。
[0897c10] 言四至中者。增一二十三云。如來坐草座已。告諸比丘。各就草座。我欲受歲。我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諸無對者。時舍利弗。從座起白佛。諸比丘眾。觀如來無身口意過。所以然者。世尊今日未度者度。未解脫者。令得解脫。未涅槃者。令得涅槃。為旨者作眼。為迷逕路。以此事緣。無過咎於眾人。亦無身口意過也。時舍利弗白佛言。今向如來自陳。我無咎於如來。及眾僧乎。佛言。汝今都無身口意過。所以然者。汝智慧無量。無與等智。總持三昧。戒定慧解脫知見成就。所作如法。未曾違理。如是五百比丘。各各受歲。亦復如是。准此經意。謂諸聲聞脩少欲行。故見坐草。今倣佛成規。遂坐草也。新歲經者。崿云。別譯五紙許。失譯經也。
[0897c23] 第二文三。初明五德就上座所跪立威儀。二應作下。正陳自恣詞句。三若眾僧下。說已告僧。
[0897c24] 言次至言者。此僧祇文者。准祇二十七云。若二人作自恣者。一人受上座自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說已。下座次說。如是展轉。為四分文不了故。取祇文一坐一立也。問。豈非別耶。答。此別對五德一人。縱宣己罪。又是法差。無別眾過。言有別者。愚之甚也。應加捉足之言者。羯磨疏云。十誦中。並差二人。取上座作也。來至執足口說求聽。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0898a08] 第二文二。初明眾僧自恣。二若二下。明二五德自恣次第。一唱。
[0898a09] 言應至法者。此加一心念者。與律及羯磨。本異也。所以然者。准祇二十七。有心念之語。此對五德別人。准法合爾。羯磨疏中。分為五句。疏云。初大德者。正告大德。求聽說也。小者。言長老。二眾僧今日自恣者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應上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四若見聞疑至語我者。我有三根。慈海賜示也。五我若見至海者。從聞悔過。成我清美也。三說者。表仰囑之勤。非是濫託也。上且一途釋其大小。更通論之。長老乃大。故經中長老舍利弗。賢者阿難等。律中不定。今略釋之。行解具故。名為大德。年德高遠。名為長老。如俗中云長者言也。前單牒者。但告五德。後雙牒者。勤重之至。在僧故也。問。前對小者。得如文中云大德不。答。具德差遣。成所推敬。何得不稱。善見云。大為大德。小為長老。且分二人。義通上下。餘不可盡也。上座復本座者。律云。時上座自恣竟胡跪。乃至一切僧竟。上座疲極。白佛。佛言。聽隨自恣竟復座。第二五德至同上作法者。牒前祇文中。第二五德也。羯磨疏云。其小五德。在第二上座前立。待眾首作竟。方互跪對作。故言同上作法。律開病者隨身所安。律云。時有病比丘。胡跪合掌。時久病增。僧即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病比丘隨身所安。受自恣。注云。准此等者。不用依上座預前。胡跪久合掌。但隨身所安。臨自恣時。胡跪也。若不病者。應隨上座胡跪合掌。待自恣訖復座。今不行此。但依上座開文也。破十誦家法者。十誦二十五云。從上座至下座。說自恣竟。[兩-一][1]今五德。自相向作自恣。今祇不同。各至本坐處。相向自恣。即與四分一一次第從上座自恣義同。故取祇也。
[0898b12] 言若至也者。事訖白僧。十誦之文。可知。
[0898b13] 第二舉罪是非中二。初明舉罪是非。二若僧下。辨僧數多少治罰應不。前二。初明五德別人舉得實罪治竟自恣。二若事下。料簡五德別人舉罪差互治謗應不。前二。初五德。次別人。一唱。
[0898b16] 言若至之者。舉得六聚者。鈔意。先治然後自恣。發正云。舉得夷有[雨/復]儐出治。不[雨/復]與學悔治。第二篇有[雨/復]不[雨/復]。今發露竟自恣。三篇已下。皆悔竟自恣。恐稽留法事。皆發露已自恣。別人舉者。三根並實。依遮法治。遮揵度云。應召入眾中。當為舉。舉已作憶念。應與罪。上座又具問能舉。徒眾上下。及所舉人。已聽許治之。然後自恣。
[0898b23] 第二文二。初別人舉互反治。二五德下。五德舉謬簡異別人不加謗罪。一唱。
[0898b24] 言若事至謗者。舉根不了者。實犯夷罪。或見言聞。或聞言疑。三根不能辨了。即治謗罪也。眾網中者。彼云。若明不成者。律云。若不舉。不作憶念。不伏首罪。犯□不應懺罪。已悔竟不現前非法。別眾□七非。並作法不成也。五德不爾。如文。
[0898c05] 第二辨僧數文二。初辨滿二十眾六聚。並得治之。二若五下。僧少白停。指四人中說。
[0898c06] 言若至之者。有舉得犯六聚者。但有二十眾。並能治之。
[0898c07] 言若五至說者。為僧數不滿二十。出殘罪等不得。故且白停。進不如四人法者。彼云。若犯提已下罪。其問自言舉來並前。懺已自恣。此是進也。若犯四人已上偷蘭。乃至僧殘。交無治義。彼引十誦。白停後。待眾滿。如法治之。不應礙自恣也。白停其治罪也。此是不也。指彼同此。故云如四人法中說也。
[0898c14] 第三明尼來文二。初正明尼來請罪。二五百問下。辨尼出界不得獨行。前二。初明僧尼同時自恣法。二今時下。辨僧尼異時尼來請罪法。前四。初安置處所。量時早晚。二當命下。正對僧自恣法。三大眾下。告尼法戒式。四至寺下。歸寺傳告之法。一唱。
[0898c18] 言三至法者。不須同說戒。問尼有無者。華嚴云。謂說戒時。問誰遣比丘尼等。此制令問擬差人往教。俗尼眾清淨。彼此俱益。今之自恣。直是尼來。求僧舉過。聖不制。問來與不來。故不須問。如別法者。尼眾別行篇明也。前明自恣時節中。云及論作法。三日通用。不要須十四日僧。十五日尼。但定取十六日。停僧自恣。待尼請罪。亦得也。後依律文。更出異日。
[0899a02] 第二文二。初正明尼來對僧請罪。二問下。通妨。
[0899a02] 言今至示者。餘同前示者。謂同前大眾良久嘿然。勅尼等也。
[0899a05] 問答中二。初問。次答。初如文。
[0899a05] 答文三。初立理答。二故律下。當部證成。三僧祇下。引為准。一唱。
[0899a06] 言答至疑者。准祇。明日尼來。僧請教誡人。傳大僧中上座教。還尼眾中說。尼有不來須說欲同。是僧法准用無疑也。
[0899a08] 言五至故者。重罪者。華嚴云。謂殘罪。望下篇為重。非謂夷也。然差尼來。但得羯磨差一尼。餘尼口差為伴也。
[0899a11] 第四雜明略說中二。初正明略說。二上來下。通結。前四。此科准理。亦不合於此分之。但為鈔主第二門中分於二科。恐人有迷故。至第四門後。結前生後。且隨文分耳。初文二。初明八難餘緣大界恣法。二二明下惡比丘難結小界自恣法。前二。初舉八難。時熱為略之緣。二當今下。正明略法。
[0899a16] 言四至等者。八難餘緣。並如前說戒中也。
[0899a18] 第二文二。初對五德略說方法。二四分若賊下。不對五德。略說方法。前二。初正明略說方法。二今或下。科簡是非。
[0899a20] 言當至恣者。崿云。准自恣中。對五德略。則有再說一說為二。今鈔文不明再說。律竊語者。明上一說。令大眾聞知。因六群竊語疾疾自恣。佛言非法也。
[0899a23] 言今至等者。有三意。初述非相。二律中下。引律顯非。三十誦下。他部明是。華嚴云。鈔引十誦。悟也。此是祗二十七云。應從上座次第。乃至總唱等。不得逆作次第者。謂從下向上為逆也。行行如益食法者。如有十行人。坐一行著一。五德自恣。如益食法超越者。謂不依次第。從第一上座過。即越第二上座過。取第三上座等。四分亦有。與祇同。不明了也。總唱者言。一切大德僧。見聞疑罪自恣。謂彼律文如此等者。等。取其餘非法之事也。
[0899b08] 第二不對五德略中文三。初明三說法。二難事轉近下。辨再說一說法。三四分下。釋直去法。
[0899b09] 言四分至法者。各各相對等者。且如百人。為五十對。各各人別三說。文同前法者。謂詞句也。
[0899b11] 言難至故者。難近作白再說。更急作白一說。此有三單白。謂三說二說三一說。即三白也。此並不對五德也。
[0899b13] 言四至去者。謂對五德再一為二。次復眾中三。今單白成五。第六難事更近驚起直去。即六種略也。
[0899b15] 言二至之者。律云。為難比丘入浴已。同師道友。疾疾出界等事希。故略之。
[0899b16] 言上至上者。謂於第二門中分。恐後人迷故。結異也。
[0899b18] 第二次明五人法。約鈔第二文中分。講者合初分也。
[0899b19] 言次至法者。有四意。初總標簡異。二欲法有無異。三問和下。差人總別異。四取自恣下。受恣雙單異。問。上六人五人。同是僧法。如何異耶。答。為五人行事。不同六人。恐濫行故。簡異。下出三異。若界六人。一人說欲。餘五成僧。得羯磨差五德也。若五人者。一人說欲。餘四雖僧。但是能秉。若差一人為五德者。三非僧故。不得與欲。不得牒二人等者。鈔主正取差人時。五人僧體只得一。一差不得雙牒二人者。以所為之人不足數。故三既非僧。如何差遣。餘同前法者。謂舉罪前。已明五人舉罪白停也。及尼來難事略法。並同前也。
[0899c05] 大門第二眾多對首文二。初明集僧加法。二若犯下。辨犯罪治罰進不。前二。初總明集僧不得受欲。二四人下。正辨四人作法之相。一唱。
[0899c07] 言二至前者。如文。
[0899c08] 第二辨治罪文二。初犯輕悔己自恣。二若犯四人下。犯重罪。發露自恣。
[0899c09] 言若至恣者。如文。
[0899c10] 第二文二。初且舉所犯無治罰義。二若准下。引文釋成得自恣義。
[0899c11] 言若至義者。靈山云。若犯四人已上蘭。不許懺者。謂一人犯罪。餘但三人。即懺不得。此准十誦四人為小眾。即中品蘭已上。無治罰義。若准四分滅爭中。小眾通二三人。則中品蘭小眾懺亦得。今言四人已上者。則上品蘭耳。但入偷蘭說中者。華嚴云。此謂犯其偷蘭罪。舉來至僧。未及得治。因難驚起。名入偷蘭說中。謂犯事已彰。教中說犯。故曰入說中也。乃至者。越夷也。僧殘亦爾。故眾不滿。交無治罰之義也。
[0899c20] 第二文二。初准十誦白停。即後自恣。二四分下。引例發露合得自恣。
[0899c21] 言若至恣者。富陽云。謂自恣舉得重蘭殘等罪。眾不滿不得。即悔不可自恣。且白停悔罪之事。以其舉得罪。合眾知竟。類同發露。得自恣也。
[0899c24] 第二引例中三。初舉例。二理須下。示發露之法。三此中下。辨不實得罪。前有二意。初引例。二既俱下。會釋一唱。
[0900a02] 言四至妨者。輔篇云。鈔引此文。將例自恣。富陽云。說戒發露竟。罪未悔得聞戒。自恣中。舉得罪發露竟。罪未悔亦得自恣也。既俱是淨行。說戒防未起非自恣防己起過。防過一同故。俱是淨行。又說恣俱是眾法。攝僧功齊。約界盡集。治罰功齊。有犯不得聞戒。有犯不得自恣等。以自恣准說戒。用之有何妨也。
[0900a07] 言理至淨者。牒其所犯者。示說詞也。輔篇云。二三人自恣。舉得殘罪者。應云二大德一心念。或但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以眾不滿。未得治之。餘者清淨。此准說戒形勢也。又復自恣時。各各有罪者。各說罪名。發露竟。亦得自恣。
[0900a12] 言此至也者。有二意。初明不實得罪則重。二不同下。簡異嘿妄得輕。華嚴云。實不淨。對他稱淨。是故妄語。前境有三。便結三提。不同說戒嘿妄表淨。但得吉也。
[0900a16] 第三一人心念中二。初陳恣。二若犯下。懺治應不。前二初集僧緣起。二若無下。心念加法。一唱。
[0900a17] 言若至說者。如文。
[0900a19] 第二文二。初明輕罪懺竟自恣。二若犯下。犯其重罪。治懺應不。一唱。
[0900a20] 言若至前者。輔篇云。重吉已上。無人對之即無悔義。獨自又不得發露。故不應自恣。約義如此。餘依前者。鈔意。准前心念說戒中。彼文云。或云發露。或云待人。靈山解云。或待人者。僧祇文。文云。若無客來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此罪如法除。念已。心念口言。二說布薩。彼又引五百問。論合掌向四方僧發露。然後廣誦。戒本。彼此俱是淨行眾法。攝治功齊。復應須牒其所犯。餘者清淨也。然後心念口言。三說自恣也。問。何以得知餘依前者。即取前心念說戒文耶。答。羯磨疏心念法中。大同說戒也。
[0900b06] 大門第三。雜明相中。文有十一段。初明僧別詞句不同。二問自恣竟下。辨自恣竟得說戒不。三問自恣得下。未受具人。得聞恣不。四律中下。僧別說已。更有客來重說進不。五問十五日下。辨七月十五日自恣竟。得出界不。六問此界安居彼界自恣得不。七問前安居下。明後安居人得衣分不。八問一說下。釋無難緣略說成不。九四分下。老少無知教詔法式。十問界中下。辨前後安從多恣法。十一問安居下。釋其夏滿離處進不。
[0900b14] 言三至僧者。通有治舉義者。此明僧法自恣舉得夷罪。即殯棄治殘者。得行[雨/復]六夜出罪等。乃至蘭提惡作。皆得治之。客得足者。如前文云。若數滿二十。並得治之。此一向得足。若但有六七人。出殘罪。兼懺重蘭。准十誦八人。此即不足。故云容有亦不定一向得也。別人雖有治舉攝治未盡者。若是提吉可得治罰。若夷殘重蘭。人少不可懺治。未能得盡故。但言清淨也。
[0900b21] 言問至戒者。明了論中。若五人自恣。先誦木叉戒竟。次第一人起。胡跪合掌。請為說罪主。說見聞疑罪。請覔見聞疑也。此說罪主者。自恣五德異名也。即先說戒也。四分律三十七云。自恣已說戒疲極。佛言。不應自恣已復說戒。自恣即是說戒也。問。說戒為知戒相。防未起非。自恣淨身口除已。起罪。對治。既異。云何即是耶。答。已未。雖復不同。意令清淨不別。故云自恣即說戒也。
[0900c04] 言問至之者。如文。
[0900c04] 言律至明者。更三人來僧法自恣。如前明五人法中。明二人來。還同對首。如上四人法云。諸大德一心念。乃至清淨三說。及舉得罪等。並如前也。
[0900c07] 言問至還者。由十五日夜分未盡。至明相出。後方得出界。離衣者。謂前安居人。得迦提五利。今夏未盡。置衣出界。未入迦葉。豈非離衣。餘如文。
[0900c10] 言問至罪者。深云。四分云。此處安居。受日往餘處。自恣亦得。祇則不爾。彼云。此處安居。餘處自恣。越毗尼。若受日若一月。乃至後自恣應還。若不還者。越罪。若道路有難。畏失命者。於彼自恣。無罪。
[0900c13] 言問至受者。華嚴云。此是時中。僧得施物。不簡安居前後。彼此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僧現前物。一向不合以時。現前物具四義。一者時定。即同是七月十六日受得。二者處定。局此界安居人。三者人定。局現前同住前安居人。四者法定。謂不須作羯磨。皆直爾數人分也。故知。後安居人。不得此物也。為未來故。受者。當陽云。律文以前安居人。夏滿遊行。因自恣時。便分房舍。後安居人。未滿亦得分不。佛言聽。為未來故受。望猶是坐夏不得輙受。今時分冬房。後安居人亦得。為冬分時受。以今望冬。名未來也。
[0900c23] 言問至應者。語不出脣。是私竊語不合。雖語疾疾。不令人解者。並非法也。
[0900c24] 言四至之者。文有三節。初直述年少不知之法。二年少下。因明老者不知之法。三故律下。引事證成。雖老得同少法。猶故忘。不憶使授者。使何人授。自恣者教。五德是受自恣人。故名自恣者也。何故。老者同年少之法耶。引律。阿難頭曰。謂不善察。迦葉呼為年少。今老年愚法。與年少何殊。故例別之也。
[0901a06] 言問至等者。謂界中有前後安居人。不知前人從後。後人從前義。約從多為論。如律中。僧自恣竟。更有客來。若多者更須自恣。以少從多。此亦爾也。
[0901a09] 第十一文二。初問。次答。初如文。
[0901a10] 答中二。初直答須去。二增一下。辨恒止不去。有五非法。前三。初舉當宗不去得罪。二毗尼下。約緣有無。方便離過。三五分下。約請約處。分別是非。
[0901a12] 一唱。言答至住者。母論檀越請安居。安居竟。比丘尼為飲食故不去。檀越生疲厭。諸比丘白佛。佛言。安竟過一宿。尼提僧吉。五分尼單提中。受請安竟不去。尼墮僧吉。不局一夏。但漫心請不犯。非受請處。即寺內巖窟等處也。
[0901a17] 言增一至德者。如文。
[0901a18] 第二迦絺那衣法文二。初明來意。二牒名解釋。
[0901a18] 初來意者花嚴云。由前安居進業。夏坐有功。自恣無愆。美響遐布。表裏清潔。感動物心。對此時中。分招福施。聖開五利。賞德資功。俗不云乎。有功者賞。故此衣。自恣竟合受。乃附此篇中來。
[0901a23] 第二文二。初牒名。二注文解釋。
[0901a23] 言迦至法者。牒名也。釋文二。初注文番釋名義。二就中下。開章解釋。前二。初依論翻釋。二古翻下。約古義翻。前四。初名堅實。二為難活。三稱堅固。四號蔭[雨/復]。一唱。
[0901b02] 言明至[雨/復]者。堅實者。了論疏云。迦絺那衣。能感動衣。若受迦絺那衣。若有檀越施衣。皆屬此人。此人能感多衣。衣無敗壞。故名堅實也。又一切堅實物。皆名迦那。乃至見人貪嗔癡等。煩惱強盛。執固難捨。亦名此人。為迦絺那心人也。花嚴云。衣無敗壞者。以受五利故。感畜眾多長衣。不說淨不犯罪。名衣無敗壞。向若不受此衣。畜長過限。犯捨。即名為敗壞也。難活者。了論疏云。貧人資生短闕。取活為難。故能抽割少物入此衣。功德勝。易活者。以衣聚如須彌山。大為施也。謂佛令作此衣時。偏就貧人乞求。此從所勸施物處。得名耳。堅固者。是不破義。花嚴問云。與前堅實。同異如何。靈山答云。前唯能感多衣。衣無敗壞。此則約衣無犯也。今堅固者。謂約戒無犯。以因衣受利。而不犯五種戒。戒得堅固故。祇疏云。以受衣。不破五戒。故名堅固也。蔭[雨/復]者。立云。以此衣能蔭[雨/復]於五利故。十誦中。詺為蔭[雨/復]衣也。
[0901b18] 第二文二。初義翻。賞善罰惡二義。翻為功德衣。一唱。
[0901b19] 言古至也者。前安居得。故名賞。後安不得。為罰也。花嚴云。便招五利功德者。從功能彰名。然五利中。得離三衣者。非謂盡得離三。本緣起中。為大衣重故。唯開離之。下二。無開離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