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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30卷)    沙門釋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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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卷第一
沙門釋光述
分別界品第一之一
[0001a07] 將釋論文。三門分別。一明論緣起。二釋論題目三隨文別解 蓋俱舍論者。筏蘇槃豆之所作也(筏蘇名世。槃豆名親。印度有天俗號世親。世人親近供養。故以名焉。菩薩父母 從所乞處為名也。舊譯為天。此翻謬矣。若言天。應號提婆也) 菩薩。學通內外。博達古今。名振五天。聲流四主。故能潛名數載討廣說之教源。製論一時播芳名於萬古。密申傳說有部懷疑。請釋頌本文方袪宿滯 斯論。乃文同鉤結引萬端。義等連環始終無絕。採六足之綱要備盡無遺。顯八蘊之妙門如觀掌內 雖述一切有義。時以經部正之。論師據理為宗。非存朋執 遂使九十六道。同翫斯文。十八異部。俱欣祕典。自解開異見部製群分。各謂連城。齊稱照乘 唯此一論。卓乎秀。猶妙高之據宏海。等赫日之[4]瞙眾星 故印度學徒。號為聰明論也 往有三藏真諦法師。已於嶺表譯茲論訖。但為方言未融。時有舛錯。至如現法非得先哲[5]同疑。常非果因前賢莫辨。如斯等類難可備詳。略舉二.三以彰[6]今譯 和上三藏法師。志存弘傳誓遊西域。搜[7]揭奧典盡鷲嶺之遺言。[8]斫檄法門窮上賢之餘說。既而遍觀其聖跡。問道復周。旋軔上京奉詔翻譯。
[0001b01] 此論。以永徽年中於大慈恩寺譯。文義周備。妙理無虧。傳彼梵言務存其本。庶使懷疑之侶[9]渙若消。佇決之徒實[10]忘寢。此即第一明論緣起。
[0001b05] 言釋題目者阿毘達磨。形二藏以立名。俱舍。標一部之別稱 阿毘。言對。能所對故 達磨。名法。持生解故 俱舍。名藏。攝依彼故 論。謂言論。教誡學徒 此卷在初故稱第一。
[0001b10] 分別界品第一者。此下第三隨文別解。就中有三。一明依經造論。二別釋品名。三依文正解 一明依經造論者。西方造論皆釋佛經。經教雖多。略有三種。謂三法印。一諸行無常。二諸法無我。三涅槃寂靜。此印諸法故名法印。若順此印即是佛經。若違此印即非佛說。故後作論者皆釋法印 於中意樂廣略不同。或有偏釋一法印。或有舉一以明三。如五蘊論等唯解諸行無常。如涅槃論等唯釋涅槃寂靜。此即偏釋一法印。如俱舍論等解諸法無我。此即是舉一以明三 所以就此釋者。諸行無常唯明有為。涅槃寂靜唯明無為。諸法無我通明有為無為。欲彰此論無事不攝故。就廣以明 二別釋品名者。就中有二。一正釋品名。二明品之前後 言正釋品名者。族義。持義。性義。名界 品謂品類。即界名品。故名界品。此品廣明故名分別 此論始終總有九品。此品居初故[11]言第一。或言。第一帶數釋也 問此品之中亦明蘊.處。何故以界標名。解云。界者性也。性之言體。此品明諸法體。以界標名。蘊.處非體故不別說 又解。蘊.處.界三中。界名義廣。故偏說之。處雖義廣。名狹不說。蘊名與義俱狹不說 又解。有情根性有上.中.下。上根樂略說蘊便解。中根稍遲辨處方了。下根好廣談界乃悟。上能兼下界益三根。下不及上。處二。蘊一。益廣為勝故以界標名 又解。此品廣以諸門分別十八界義。故以界標名。蘊.處不爾 二明品之前後者。此論一部總有九品。釋佛經中諸法無我。前八品明諸法事。雖亦明理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後一品釋無我理雖亦明事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事先說。理細後明 又解。事是所依所以先說。理是能依所以後說 就前八品中。初二品總明有漏.無漏。後六品別明有漏.無漏。總是其本所以先明。依總釋別所以後說。即如諸論先舉總章後方別釋 就總明中。界品明諸法體。雖亦明用。從多分說。或非正明。根品明諸法用。雖亦明體。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體是其本故先明界。依體起用故次明根 就別明六品中。前三品明有漏法。於中雖亦明無漏法。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後三品明無漏法。於中雖亦明有漏法。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有漏法。所以先說。無漏法細。所以後明。如四諦中先明苦集後明滅.道 又解。有漏可厭。所以先明。厭已令欣。所以無漏後說 又解。有漏無始來起。是故先明。無漏新生。是故後說 就別明有漏中有其三品。謂世.業.隨眠。約果.因.緣三以明前後。世品明有漏果。相易厭。所以先明。於中雖亦明因及緣。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業品明感果之因。果必由因而起。必其力勝。所以次說。於中雖亦明果及緣。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隨眠品明業之緣。業自不能感果。必藉其緣。隨眠生果稍劣。所以後辨。於中雖亦明果及因。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就別明無漏法中。有其三品。謂賢聖.智.定。亦約果.因.緣三以辨前後。賢聖品明無漏果。相顯易欣故。所以先說。於中雖亦明因及緣。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智品明證果因。果必藉因。又證果強。所以次說。於中雖亦明果及緣。從多分說。成非正明 定品明智之緣。智獨不能證果。必依定緣。定望彼果其力稍劣。所以後說。於中雖亦明果及因。從多分說。或非正明。
[0002a20] 諸一切種至我當說者。此下第三依文正解。此論一部大文有三。一序分。二正宗。三流通。聖人造論。必有由致故初明序分。序分既彰。必有所說故次明正宗。正宗既終。勸學流通故後明流通 釋斯三分三解不同。第一解日。初三行頌名序分。何法名為已下。至破我品。名正宗。破我品末已善說此[1]已下。名流通分。此論一部。總釋經中諸法無我。故破我品亦正宗攝。雖定品末。傷歎勸學。為在正宗前故亦名正宗。第二解云。序分同前。[2]何法名為已下。至定品名正宗。從定品末。前來分別以下。總名流通。所以破我品亦名流通者以乘流通分起問。剩明破我品為在流通後故。亦名流通 第三解曰。此論釋經諸法無我。前八品明諸法有體。除損減執。即有三分。序分.正宗同第二師。從前[3]未分別已下。至定品末名流通分 後一品明無我除增益執。亦有三分。初兩句。越此依餘豈無解[4]說。名序分。理[5]定無有已下名正宗已善說此已下名流通。以釋[6]經中二義。所以各別有三分不同 [ィ【原】,雖【甲】" mod="隨=雖ィ【原】,=雖【甲】">7]隨明諸論正宗定有。序分.流通有無不定 或有序分而無流通。如毘婆沙論。或有流通而無序分。如二十唯識。或二分俱有。如此論說 或二分俱無。如發智論 隨作論者意各異故 就序分中。一正明序分。二隨難別解。此初一頌正明序分。就中。前三句明歸敬序。第四句明發起序 歸敬謂歸敬世尊。發起謂發起正宗。故先歸敬。後明發起 問何故。論初讚德歸敬。解云。恐有魔事造論不終。讚德歸敬請加備故。故顯宗云。以讚禮言滅諸惡障。標嘉瑞故 又解。為知世尊有勝功德。於佛說法生信尊重 又解。猶如孝子。凡有所作皆啟父母。論主亦爾。今欲造論先啟世尊 [8]泛明諸論。歸敬.發起有無不定。或有歸敬而無發起。如阿毘曇心論 或有發起而無歸敬。如雜心論。或二序俱有。如俱舍論 或二序俱無。如發智論 亦隨作論者意各異故 就歸敬序中。初兩句明佛三德。第三句指德歸敬。就前兩句中。初之諸字。明德所成人。一切已下。明人所成德。依人辨德。故人先。德後。初說諸言顯無朋黨。以德召人。諸有三德我即歸敬。以諸外道各謂自師是一切智。若偏歸敬釋迦牟尼。恐彼生謗。故置諸言息其異論 或恐佛化根淺有情。權作彼師引人正法。故置諸言。此之諸字。起自西方母兒論師。凡欲歸敬皆置諸言。論主。將為當理。故亦言諸 就人所成德中。上句六字明自利德。下一句明利他德。所以先明自利後明利他者。若不自利何能利他。經言菩薩為利他者。據意樂說 一切種諸冥滅者。此明自利德。冥有二種。一染污無知。二不染無知。滅亦有二。一者擇滅。二非擇滅 一切種冥滅斷不染無知。得非擇滅。此顯智德 諸冥滅斷染污無知。得擇滅。此顯斷德 冥滅二字通於兩處 不染無知。種類[9]眾多故言一切。染污無知。種類非多故但言諸 或一切與諸眼目異名。或一切與諸雖眼目異名。此中且以一切為寬。諸言是狹 所以染污不言種者。種謂種類。不染無知種類無邊。是故言種 染污無知種類非多。故不言種 或應言種。略而不論 或可影顯 或此種言通於兩處 自利德中。所以先明智德後明斷德者。智德唯佛是故先說。斷德亦通二乘是故後明 又解。智德有為是故先說。斷德無為是故後明 又解。智因先說斷果後明 拔眾生出生死泥者。此明利他德。謂拔眾生出生死泥。此顯恩德 受眾多生死故名眾生。夫生必死。言生可以攝死。故言眾生。死不必生如入涅槃。是故不言眾死 或舉初顯後。設有餘文言眾死者。舉後顯初 生死無邊深廣難出故以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者 指德歸敬。如是之言指上三德 問何故。長行云。如理師言顯利他德。解云但說利他即顯自利。夫利他者必自利故 又解。敬禮如是三德。敬禮如理師。如是。總指三德。如理師言。別顯利他德 問何故。此論但敬三德不言三寶。解曰。三德.三寶其義不同。隨造論者意樂說故[*] 泛明諸論。三德.三寶。有無不定。或說三德不言三寶。如此論說 或說三寶不言三德。如阿毘曇心論 或二種俱說。亦應有文。然未撿得 或二俱不說。如發智論 又解。此論亦敬佛寶。於智德中兼顯佛故 又解。此論亦敬法寶。涅槃果法。即斷德故 不言僧者。略而不論 或四向.四果說之為僧。世親菩薩。一阿僧祇耶向滿。智慧勝彼。故不歸敬。
[0003a24] 問何故。論主造攝論中亦敬僧耶。解曰。僧者謂眾。大乘菩薩容有眾多。同時入聖。名僧歸敬。此宗菩薩。唯一。得入三十四心。不名為僧。故不歸敬 又解。此論亦敬僧寶。於恩德中兼顯僧故。[1]故下論云正法教手拔濟令[2]出。[3]泥拔眾生令出三界。即顯僧寶。真諦三藏[4]亦作此解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此明發起序。對法藏論。下文自釋 我當說者。五蘊假者目之為我。當說之言。簡已.正說。歸世尊既終。許發論端言我當說。次欲造論故先發起。
[0003b05] 論曰至方申敬禮者。就長行中。一總標頌意。二別釋頌文。此即總標 論主。今欲造俱舍論。雖復以德召人.本意為顯釋迦自師。德體尊高。超諸二乘.菩薩聖眾。故先讚德方申敬禮 或聖眾者。諸外道等自謂聖眾 諸言所表謂佛世尊者。此下別釋。以德召人餘人無德。諸言雖總還表世尊。
[0003b12] 此[5]能破闇故稱冥滅者。此通伏難。伏難意云。諸言是總。如何表佛。故今通言。此佛世尊智慧能破二種闇冥。故稱世尊。二冥俱滅。由佛世尊二冥滅故。諸言雖總還表世尊 又解。此文別顯能破闇人。此佛力能永破諸闇故稱世尊冥滅。
[0003b18] 言一切種至一切品冥者。謂滅諸境冥。斷染污無知。諸境即是四諦.修道。迷此境故說之為冥。此釋諸冥滅。故正理云。諸境界冥亦永滅故。斷德圓滿。謂滅一切品冥斷不染無知。一切品即一切法品類。迷此品故說之為冥。此釋一切種冥滅。故正理云。一切種冥皆永滅故。智德圓滿 問何故頌文先說一切。長行後明。解云。頌本義次。長行言便 或阿毘達磨。性相以求。言便即說。前後何定 問智德.斷德以何為體。解云。智德以佛身中智慧為體。若并隨行五蘊為體 斷德以擇滅為體。
[0003c01] 問若言斷德擇滅為體。何故俱舍二十七云。斷圓德有四種。一一切煩惱斷。二一切定障斷。三畢竟斷。四并習斷。准彼論文。若一切煩惱障斷得擇滅。若不染無知定障斷得非擇滅。即前二障斷已不退名畢竟斷。通得擇滅及非擇滅。此簡異鈍根。如來不但斷彼煩惱。并彼煩惱習氣亦斷得非擇滅。生簡利根二乘 又解。并習斷者。不但斷煩惱障.定障。并二障習氣亦斷。准彼斷德通非擇滅。何故唯說擇滅為體。解云。斷德從強擇滅為體。若據其兼通非擇滅。故不相違 又解。斷德唯以擇滅為體。然有定障等擇滅不顯。定障等若無擇滅即顯。能顯斷故名斷圓德 又解。彼文四斷皆是擇滅。若煩惱斷是自性斷。緣縛斷。若定障斷.并習斷是緣縛斷。若畢竟斷通自性斷.緣縛斷。
[0003c17] 以諸無知至故說為冥者。此釋冥義。染與不染。無知非一。名諸無知。若染無知能覆理.事二種實義。不染無知能障理.事二種真見 又解。能覆實義是不染無知。能障真見是染無知 又解。能覆實義謂覆外境。能障真見謂障內心。能覆.能障皆是冥義通二無知 問染污無知何[6]以為體。解云。以無明為體.所以不言餘煩惱者。無明通與諸惑相應。若說無明亦顯餘惑。問不染無知其義云何。解云。將釋此義。略以三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諸門分別。就出體中一敘異說。二出過非。三述正義 言敘異說者。人及論說。總有十一師 第一師言。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異熟無記心心所法為體 第二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四無記心.心所法為體 第三西方德光論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自性無記心.心所法為體。而非四無記攝。通於三界恒成過未 第四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眾同分為體。依此同分所起慧等。觀境不明 第五師云。不染無知。以不自在為體故正理七十[1]出解脫障體中云。有餘師說。此解脫障。即以於諸定不自在為體 第六師云。不染無知。以非得為體。故正理七十云。有餘師說。此解脫障。即以諸定不得為體 第七師云。不染無知。以不懃求等為體。故正理七十云。有餘師說。於彼加行不懃求故。不聽聞故。不數習故。解脫不生。即此名為解脫障體 第八師云。不染無知。以智無為體。故正理二十八[2]云解二無知差別中云。有作是說。若能障智是染無知.不染無知唯智非有 解云。此無明體能障智明。能障之體是染無知。智無之處說為不染 又解。是經部師義 第九師云。不染無知。以心心所法總習氣為體。故正理二十八云。心及[3]所總名習氣 解云。正理雖無別計。准古師破知有此說。此說心.心所法所有習氣總名無知。無知習氣無有寬.狹 第十師云。不染無知。即名習氣。心所法中別有體性。故正理二十八云。有古師說習氣相言。有不染污心所差別。染.不染法。數習所引。非一切智相續。現行。令心.心所不自在轉。是名習氣。解云。古師。是說一切有部古師。此古師說。於心所中別有一體。名為習氣。是不染無知。習氣無知體無寬狹。如染無知別有無明。通由一切染不染法數習所引。未成佛來。一切心品恒相續生。令所俱心。不自在轉。雖復遍與三性相應。然其體是無覆無記 第十一師云。不染無知。以習氣為體。故正理云。大德[[邏-糸]=邏*【甲】">4][邏-糸]" ver="150 a10 ">[邏-糸]摩作如是說。有不染法名為習氣。如不善因所招異熟。世尊昔在菩薩位中。三無數劫修諸加行。雖有煩惱。而能漸除煩惱所引不染習氣。白法習氣漸令增長。[5]彼於永斷諸漏得時。前諸習氣有滅不滅。以於長時修加行故。證得無上諸漏永盡。然佛猶有白法習氣。言習氣有滅不滅故 解云。此師執。有別法是不染污[6]而能障慧。如不善因招異熟果。別有體故。然此無知即是一切煩惱習氣。餘文可知。[*][邏-糸]摩此云喜樂 二出過非者。破第一師云。若不染無知。異熟無記心心所法為體性者。二乘無學。異熟生心不現在前。非成就故。應名為佛。若言以必起故不名佛者。後起成時可不名佛。未起不成應名為佛。若言有習氣故不名佛者。是即由彼不名為佛。何關異熟心心所法。故說非理 破第二師云。若不染無知。以四無記心等為體者。欲色二界無[7]覆無記不現在前。容成過.未。無色無學。異熟生心不現在前。非成過.未。應名為佛。故亦非理。若言以必起故。有習氣故。不名為佛者。准前徵破。故亦非理 破第三師云。若不染無知以自性無記心等為體。通三界中恒成過.未者。雖無不成之過。然與識身足論十四相違。彼論解十二心中。生無色界異熟生心不現在前。不成就無覆無記心。既違此說。故亦非理 破第四師云。若不染無知。以眾同分為體者。別作一途或容此說。撿尋諸論全無此文。故亦非理 破第五師云。若以不自在為障體者。正理七十破云。必有少法力[8]為能障。令彼於定不自在轉。若不爾者。彼有何緣。於諸定中不得自在 解云。必有少不染無知法 破第六師云。若以不得為障體者。正理七十破云。不得定者。必有所因。不可說言即因不得。自體不應還因自故。或煩惱障。亦應可說即以應果不得為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 破第七師云。若以不懃求等為障體者。正理七十破云。阿羅漢果。亦由於加行不懃求等故。體不得生。豈便無別煩惱障體 破第八師云。若不染無知。以智無為體者。正理二十八云。古師破云。非唯智無。無法無容能為[9]因 破第九師云。若不染無知。以心心所總名習氣為體性者。正理二十八。古師破云亦不應說有如是類心及心所。總名習氣。不染無知前已說故。謂此無知。為自性住心等為體。為有差別。若自性住心等為體。佛亦應有不染無知。若有差別。能差別者。可是無知。非所差別。現見善等品類差別心.心所中。必有別法為能差別。非即一切。如善品中必有信等。不善品中有無漸等。染污品中有放逸等。如是等類。心.心所中[1]必有別法為能差別。故知。此中亦有別法能為差別者。是不染無(解云准此破文故知有總計家) 破第十古師云。若不染無知。於心所中別有一體者。正理二十八云。正義家破云。今詳。彼言有太過失。諸異生等。心心所法。皆不如實覺味.勢.熟等相。然不見生餘心心所故 又一一念。彼心心所差別而生。應念念中各有別別無知法起 若謂有異相令無知差別。即此是能差別心品。何須別計不染無知 解云。若未知位此法恒行。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皆不了知故。應有無知。而實不見生餘心品。但有善等諸心所生 若謂此法不違一切。於念念中常相應者。所相應品有差別故應有差別。由彼差別令相應品。別異而生 若謂異相是差別者。即彼異相。能令心品。別別無知。何勞別法 破第十一[*][邏-糸]摩云。若不染無知。以習氣為體者。正理二十八破云。如是所說理亦可然。而彼不能顯其體性。不染習氣其體是何。非但虛言令生實解(解云。總言習氣。理[2]亦無違不能顯體。終成謬說也) 三述正義者。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所有一切有漏無染劣慧為體。故正理二十八云。是故即於味.勢.熟等。不懃求解。慧。與異相法俱。為因。引生[]彼同類慧。此慧。於解又不懃求。復為因引生不懃求解慧。如是[3]展轉無始時來。因果相仍習以成性。故。即於彼味等境中。數習於解無堪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無知 即此俱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理定應然 或諸有情有煩惱位。所有無染心。及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故諸無染心。及眷屬。似彼行相差別而生。由數習力相繼而起故。離過身中。仍名有習氣。一切智者。永斷不行 然於已斷見所斷位。通染.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見所斷煩惱氣分。於中。染者。說名類性。金剛道斷皆不現行。若不染者。名見所斷煩惱習氣。亦彼道斷。由根差別有行.不行 若於已斷修所斷位。唯於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修所斷煩惱氣分。名修所斷煩惱習氣。是有漏故。無學已斷。隨根勝.劣有行.不行。世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4]是煩惱畢竟不行。故佛獨稱善淨相續。即由此故。行無誤失。得不共法.三念住等。又由此故。密意說言。唯佛獨名得無學果 解云。正理意說。不染無知。劣慧為體。無知狹。習氣寬。然解習氣二解不同。一解。劣慧俱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一解。習氣不但通心.心所法。亦通相續身 又婆沙一百五十三[]出解脫障體中云。解脫障。有說。以下無知為體 有說。於定不自在為體 有說。諸定不得為體。婆沙雖無評家。准正理論。以初師為正。故正理七十於解脫障體總有四師 初師云。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脫。是解脫障體 第二師以不自在為體 第三師以不得為體 第四師以不懃求等為體 又云。初說應理故。彼三師說具如前說。以此文證故知。不染無知劣慧為體 又元瑜法師。解順正理或諸有情已下云。以諸無染心。及相續身中。有諸煩惱熏成氣分。是無明多者。善心現行。亦多闇昧隨順無明。餘例亦爾。以此習氣。名此無知。此體是何。以未成佛來。一切有漏善。無記法。順無明故。違遍知故。皆名無知。如是氣分染品。亦有漏。於染攝。故此不論。故於已斷見所斷位。謂從預流乃至無學。染.不染品皆有見所斷煩惱習性。唯除無漏。染名類性煩惱類故。不染名習氣習煩惱成故。此意總以無染有漏若心。若身順煩惱者似煩惱故。名為習氣。不染無知。習氣無知。無有寬狹。佛身畢竟不順煩惱。斷習氣故。名淨相續。更不學慧方名無學。餘文可知。第二釋名者。體非染故名為不染。於境不悟名曰無知。無知即不染。名不染無知。持業釋也 或名習氣。故正理云。此不染無知。即說名習氣。言習氣者。習謂數習。氣謂氣分。有諸煩惱及劣智等數習氣分。故名習氣。習之氣故。名為習氣。依主釋也 又解。即習名氣。有諸煩惱等[5]所習氣分。持業釋也 或名不懃求解慧。或名無堪能智。或名劣[6]智。或名劣無知。如正理說 或名下無[7]智。或名邪智。如婆沙說 此等諸名名異體同。思之可解 三諸門分別者。一對染辨差別。二對習明寬.狹。三三性分別。四明斷分位。
[0006a03] 一對染辨差別者。正理論總有三解。第一解云。今詳。二種無知相別。謂由此故立愚.智殊。如是名為染無知相。若由此故。或有境中智不及愚是第二相 解曰。愚謂異生。智謂聖者。此二差別由染無知。斷名聖者。不斷名凡。若由此不染無知有輕.重故。諸境中。或有阿羅漢不識赤鹽。然有異生善通三藏。是名於境智不及愚 第二解云。又若斷已。佛.二乘皆無差別。是第一相。若有斷已。佛與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相解云。染污無知。三乘同斷齊不現行。名無差別。或同證擇滅名無差別。不染無知雖復三乘同斷緣縛。二乘現行。佛不現行。
[0006a16] 第三解曰。又若於事自.共相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德.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1]名不染無知 解云。若於諸事迷自性迷共相是染無知。若於諸法微細差別。味(諸法滋味。或苦等味)(諸法勢力引後自果。或有損益等勢力)(諸法正起力能引自果名熟[2]或成就名就)(諸法[3]德用)(一.二等數)(大.小等量)(近.遠等處)(近.遠等時)(諸法相似)(諸法差別等相)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第二對習明寬.狹者。無知狹習氣寬。不染無知必是習氣 有是習氣而非無知。謂無知俱生心心所法。或相續身[4]所有習氣 第三三性分別者。不染無知通善.無覆無記。既言不染。明非不善.有覆無記。若[5]通於善。無色無學恒成就故。可不名佛。若唯無記。無色無學異熟生心不現在前。不成就故應名為佛。以此而言故亦通善 問若通善者。何故婆沙第九云。問此邪智是何。答此是欲界修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如於杌起人想。及於人起杌想。於非道起道想。於道起非道想。如是等 又正理七十云。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脫。是解脫障體又云。諸大論師咸言。練根皆為遮遣見.修斷惑力所引發。無覆無記無知現行 准彼兩論。但言無記。解云。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實知故名之為邪。故言無記。正理[]出解脫障體及根障體。故言無記。今者總[]出一切不染無知體性。故亦通[6]善。或無知有二。一者是善障法力劣。二者無記障法力勝。婆沙。正理據勝而說。故言無記。今言通[7]善亦據劣明 又解。諸論皆云不染無知無覆無記。明知不通於善。雖亦有時不成無覆心.心所法以必起故。有習氣故。不名為佛。雖有兩解意謂前勝。若難後家准前應說 第四明斷分位者。此不染無知。若菩薩三無數劫隨位漸斷。至金剛喻定方總斷[8]過。若二乘等雖[9]有分斷。而非斷過。應知此中[]所言斷者畢竟不生得非擇滅。名之為斷。非據擇滅。若據擇滅。三乘同斷即無差別 問菩薩斷不染無知。得非擇滅。於何位得。解云。至金剛喻定方總斷盡得非擇滅 問見道所斷染污無知。增上忍時定不行。故得非擇滅。不染無知三十四念亦定不行。何故不於見道初位得非擇滅 解云。得非擇滅但據闕緣。勝緣闕時方得彼滅。至金剛喻三摩地時。不染無知勝緣方闕。故於此位得非擇滅。如現觀邊世俗智等。雖復體性畢竟不生。於前位中亦不出觀。然至三諦現觀[10]後邊。勝緣闕故得非擇滅。故正理論解三現觀邊世俗智云。謂於爾時起得自在。餘緣障故體不現前(已上論文) 不染無知例亦可爾。見染無[11]知增上忍位。亦勝緣闕得非擇滅。故不成例 若據西方師說。三十四念亦容出觀。即不成難 應知此論。據證不生名之為斷。且說未來。若據不成名之為斷。亦通過去。
[0006c13] 唯佛世尊至故稱為滅者。此[12]釋滅義 唯簡二乘 成就名為得 不退名永對治。對治有二.一者聖道。二如實覺 一切境。謂四諦及修道。一切種。謂一切種類 冥有二種。謂染不染 不生亦二。一者擇滅。二者非擇滅。無為體常故言不生。唯佛世尊。得永對治聖道故。於一切理.事境染污冥。證擇滅不生法。故稱為滅 得永對治如實覺故。於一切種類不染污冥。證非擇滅不生法。故稱為滅。
[0006c22] 聲聞獨覺至非一切種者。舉劣顯勝。二乘雖滅諸冥與世尊等。以染無知畢竟斷故。名為二乘。非斷一切種不染無知故。不名為佛。
[0006c25] 所以者何者。問[13]何以得知二乘非斷一切種冥。
[0006c27] 由於佛法至猶未斷故者。答 佛法。謂佛身中十力等法 又解。佛所知法。即極遠等 極遠時。謂八萬劫外時 極遠處。謂三千大千世界外處 諸義類。謂一切法種種義類無邊差別。
[0007a02] 聲聞.獨覺。不染無知猶未斷故。於極遠等所以不知。由不知故。顯彼非能斷一切種。然諸論說二乘能斷不染無知者。據緣縛斷說。
[0007a05] 已讚世尊至利他德圓者。此結引也。
[0007a06] 拔眾生出至所以譬泥者。牒頌別釋生死泥也。由彼生死。是諸眾生沈處溺處。難可出故 或深故名沈處。黏故名溺處 [澗-日+活]故難出 所以譬泥。謂業.異熟為土。煩惱為水。更相間雜名生死泥。即生死名泥。持業釋也 又解。生死泥。以一切有漏法為體。由彼受於多生死故。學人漸出。若無學人。盡此一生更不受故。得名為出 又解。生死之[1]泥名生死泥。生死即異熟果。泥即惡業煩惱。若學人分出生死之泥。若無學人出生死之泥總盡又解。未來生死名之為泥。若學人更受。未名為出。無學不受。得名為出。故十二緣起中。未來名生老死 眾生於中至拔濟令出者。此釋拔濟義。眾生於生死泥中。沈淪沒溺無能救者故。世尊哀憐愍念投機說法。隨授所應三乘正法教手。拔濟令出。故正理云。授正法教手拔眾生出生死泥。故恩德圓滿 問恩德以何為體。解云。以大悲為體。若據隨行五蘊為體。故顯宗云。諸有成就巧智大悲授如應言拔濟令出 彼論巧智即是大悲 或可。恩德以善巧智及大悲為體。
[0007a28] 已讚佛德次申敬禮者。此結引也。
[0007a29] 敬禮如是至名如理師者。稽之言至。首之言頭。以己之尊接佛之卑。故稱敬禮 總指三德故云如是 如實無倒教授眾生。令行善法。誡勗眾生令不造惡。名如理師。故婆沙十六云。遮無利益故名教誡。與有利益故名教授。如彼廣說。
[0007b06] 如理師言至與願神通者。上雖具陳三德。今復偏敬利他。此頌應言敬禮如是自他利德 敬禮如理師。利他德。此利他德益物為勝[2]故重歸敬。但由正教拔濟有情令出生死。不由輪王等威力。不由天神等與願。不由示現神通。令[3]出生死。此三但能暫時拔濟。非能究竟令出生死。
[0007b13] 禮如理師欲何所作者。問歸敬意。
[0007b14] 對法藏論至故稱為論者。舉頌答。教誡學徒行善斷惡。故名為論。
[0007b15] 其論者何者。問 謂對法藏者。答。
[0007b17] 何謂對法者。此下第二隨難別解。就中。一出對法體。二釋藏名。三明說意.說人。此即出對法體。頌前問起。
[0007b19] 頌曰至諸慧論者。頌答。淨慧隨行名為對法。及能得此無漏淨慧諸慧諸論。亦名對法 梵云伽陀。此[4]翻名頌。舊云偈訛也。
[0007b22] 論曰至阿毘達磨者。就長行中。一出體。二釋名。此下出體。釋頌上句 慧謂簡擇四聖諦法 淨謂無漏。離二縛故。故名淨慧 問何故相應俱有等中偏說慧耶。解云。唯慧一種具三現觀。推求名見.慮境名緣。成辨名事。故獨標名。餘心.心所有緣.事二無見現觀。餘俱有法唯[5]事現觀無見緣二。故不標名 或慧斷惑強故獨標名 問何故不言淨忍智見。而言淨慧。解云。有忍非智如八忍。有智非見如盡.無生。慧具攝三。以名寬故獨立淨慧 眷屬即慧相應.俱有及得。名曰隨行 問相應.俱有。俱有因故可名隨行。得非俱有因。如何說隨行。解曰。隨順名隨非要成因 問法俱。法後可說名隨。得在法前如何隨行。解曰。性相隨順說名為隨.非要俱.後方名為隨 問若得是隨行者。何故諸論解俱有因中。得非隨轉。又婆沙第三解得非世[6]等第一法中云。得與彼法不相隨行。准彼諸論得非隨行。解云。隨轉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隨轉。二相隨順故名隨轉。隨行亦有二.一俱有因名隨行。二相隨順故名隨行 若諸論中說得名隨行.隨轉。據相隨順說。若諸論中說得非隨轉.隨行。據非俱有因說 又解。准彼引文得非隨行 問隨行為攝慧不。解云。亦攝於慧。淨慧及眷屬皆名隨行。彼此展轉互隨行故。故婆沙八十一。出喜無量體云。喜者以喜根為自性。若兼取相應隨轉。欲界者四蘊為自性。色界者五蘊為自性。又正理顯宗三念[7]住中。解[ヵ【原】*">8]相雜念住。皆言攝慧。以三念住中。唯[*]相雜念住能斷惑故。至念住中當具引釋 又解。隨行不攝於慧。隨慧行故名曰隨行。婆沙據互相隨轉。正理.顯宗據更相交雜。各據一義。不相違 雖有兩解先解為勝。
[0007c28] 如是總說無漏五蘊名為對法。此即勝義阿毘達磨。是無漏故名勝。有義用故名義。勝即名義。即勝義名阿毘達磨。持業釋也。
[0008a02] 若說世俗至阿毘達磨者。釋頌下句。言世俗者有漏之法。隱障真理名世。事相顯現隨順俗情名俗 又解。有漏之法可毀壞故。有對治故。名為世俗 即世名俗。即世俗名阿毘達磨。持業釋也。即能得此淨慧對法諸慧諸論。慧謂得此淨慧對法有漏諸慧。修慧謂。等四善根。思慧謂總別念住。聞慧謂五停心觀。生得慧謂能受持三藏教法。但依一相明四種慧。漸入觀位前後次第未是盡理 若據盡理共相別相。及五[1]停位。皆通修慧思慧聞慧。下文當辨。有漏四慧。依漸次第應順次說四。今望聖道親.近.遠.故逆說四 有古德說。聞慧緣名亦能受持讀誦者 此解不然。當毘婆沙不正義故。婆沙四十二云。評曰應作是說。若於三藏.十二分教。受持讀誦究竟流布是生得慧 問何故不許聞慧。受持讀誦。解云。若正聞[2]者唯生得慧。由聞所成名聞慧。故。有漏四慧自性皆慧。若[3]辨隨行皆通五蘊。思聞生得皆能發業。同一性故性相隨順。亦名隨行。故通色蘊 問如何得知聞.思二慧能發業耶。解云。正理四十二曰。諸律儀果。有從加行善。所生。有從生得善心所生。若從加行善心生。律儀先捨後斷善根。又婆沙云。問[*]相異熟業以何為自性。為身業。為語業。為意業耶。答三業為自性 又婆沙曰。問相異熟業。為聞所成思所成.修所成耶。答唯思所成。非聞.非修。所以者何。此業勝故非聞所成。欲界繫故非修所成 有說此業通聞.思所成。但非修所成 以此文證。故知聞.思能發身。語 問若言聞.思能發身.語。既能發語。即能受持三藏教法。何故但言生得慧耶。解云。聞.思能發勝身.語業。彼業非勝。故唯生得 然古德說。加行善心不能發身.語業。引婆沙[4]四十七證云。問色界善心一切皆有隨轉戒不。答非一切有。謂初靜慮有六[5]善心。無隨轉戒。一善眼議。二善耳識。三善身識。四死時[6]善心。五起表[7]善心。六聞所成慧相應。善心 古德意言。婆沙既聞慧外別說發表心。故知聞慧不能發業。難云。命終是生得。別說生得能發業。何妨聞慧外別說聞慧能發業。若言命終心劣不能發業。[]所以別說生得發業心。何妨聞慧不發業者。說聞慧心能發業者亦發業心攝。故非定證。況有明文。以此故知。古德說非理 又解。有漏四慧相應俱有。是俱有因者。方名隨行 論謂展轉傳生無漏慧[8]者。論望聖道[9]最遠故在慧[]後說。此諸慧論。雖望聖道前加行位中遠近不同。皆是聖道勝資糧故。亦得名為阿毘達磨 言諸論者謂六足發智。但言本論可以收末 或可。諸論亦攝末論 言六足者。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一萬[10]二千頌。略本八千頌(舍利此云百舌鳥也。子是唐言) 大目乾連造法蘊足論。六千頌(目乾連。此云採菽氏。大是唐言。故法蘊足論云大採菽氏) 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論。一萬八千(迦多此云剪剃。衍此云種。那是男聲。婆羅門中一姓也) 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身足論。七千頌(此云天寂) 至三百年初。筏蘇密多羅。造品類足論。六千頌(即是舊眾事分阿毘曇也) 又造界身足論。廣本六千頌。略本七百頌(筏蘇密多羅此云世友。[11]非婆沙會世友。同名異體) 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萬五千頌。後代誦者廣略不同。一本一萬八千頌。一本一萬六千頌此本即是和上所翻 前之六論義門稍少。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身 此上七論。是說一切有部根本論也。和上。唯施設足論未翻。餘之六論皆悉翻訖。
[0008c13] 論釋此名者至故稱對法者。此釋對法名。一釋[12]法。二釋對 [ィ【原】,法【甲】" mod="位=泛【原】,=法ィ【原】,=法【甲】">13]位釋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謂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變。二軌生勝解。如無常等生人無常等解 此文且據能持以釋。軌生勝解略而不存。義亦應有 或可影顯 相之言性能持自性故名為法 又解。於一體上性相義分。望自名性。望他緣邊名相。義說性能持相。若諸論說能持自性。即相能持性其[14]法不同略有二種。一勝義法。二法相法 若勝義法唯涅槃果。是善.常故名勝。有實體故名義。即勝名義。即勝義名法。持業釋也。涅槃此云圓寂 若法相法通四諦境。即法相名法。持業釋也 若據法相法。持自性故名之為法。亦通虛空及非擇滅。以此二種非諦攝故。非果攝故。非與無漏慧為境故。此中不說 此能對向涅槃果法故名對向。以因對果。趣向名因所欣名果 或約性因性果以說 謂無漏慧是真對向。餘修慧等生真對向故名對向。解脫勝進雖望當品不名對向。望後所證亦[1]對向或望無餘涅槃。四道皆名對向 又解。有漏修慧能分斷惑亦名對向餘思慧等能生對向故名對向 又解。思慧散位勝故亦名對向。餘聞慧等能生對向故名對向 又解。聞慧加行[]善時。亦名對向。餘生得等能生對向故名對向 又解。生得慧。以能分別趣涅槃故亦名對向。論[ィ【原】,教【甲】" mod="者=教ィ【原】,=教【甲】">2]者能生對向故名對向 又解。所有無漏有漏慧等。及諸論。皆有力能對向涅槃.[3]勝義果法皆名對向 或能對觀四聖諦境故名對觀。以心對境。謂無漏慧是真對觀。餘修慧等生真對觀。故名對觀。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修慧能觀諦故亦名對觀。餘思慧等能生對觀故亦名對觀。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思慧散位學觀諦勝亦名[4]諦觀。餘聞慧等能生對觀故名對觀 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聞慧加行善攝學觀諦勝亦名對觀。餘生得等能生對觀故名對觀。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生得慧以能分別學觀諦故亦名對觀 論教能生對觀故名對觀。或是對向而非對觀 又解。所有無漏有漏慧等。及與諸論。皆有力能對觀諦故皆名對觀 故稱對法。此[5]即結也。應知。此中能對。對勝。且與對名。以實而言亦名為法持自性故。所對。法勝。且與法名。以實而言亦名為對是所[6]對故或各舉一邊影略互顯 或據依主。謂法之對故能對名對。所對名法。若據有財.持業。能.所俱名對法。以此准知。四諦名理對法。涅槃名果對法。頌本偏舉能對。所以不說理果。長行通舉能.所。所以亦言理果。或可影顯 問何故言對法不言對有法。若依梵音。何故言阿毘達磨不言阿毘達磨寐。解云法是諸法共相。[7]汎生勝解。有法是諸法自相。凡聖常緣。不生勝解。故言對法不言對有法。然論且約能持釋法。
[0009b12] 此法有法。如因明中廣釋 因茲義便略明對法開合不同者。就中有二。一正明開合。二略釋名。就正明開合中。復有二種。一明隨數增。二明漸加增。就隨數增中復有四種。謂一種一.二種二.三種三.四種四 言一種一者。所謂對法以一切法為體[8]諸論不說虛空.非擇滅者。以此二種非[9]諦攝故。非果攝故。非與無漏慧為境故 言二種二者。第一二云。一勝義對法。謂無漏五蘊。二世俗對法。謂有漏五蘊。此二俱是能對法故名為對法。如此論說 第二二者。一境對法。境謂四諦境。二果對法。果謂涅槃。此二俱是所對法。名為對法。亦如此論 言三種三者。第一三云。一自性對法。謂無漏慧。二隨行對法。謂慧相應俱有諸法。三資糧對法。謂有漏四慧及慧隨行。[10]諸論為體。如此論說 第二三云。一勝義對法。二世俗對法。三所對對法。皆如前說。
[0009c01] 第三三云。一境對法.二果對法.三能對對法。亦如前說 言四種四者 第一四云。一教對法。教謂論教。故此論云。論謂傳生無漏慧教。以聲為體。如下別明 二理對法。理謂諦理。如此論說。又婆沙云。此中何者是甚深阿毘達磨。謂空無我及如實覺 又解。諸法甚深道理皆名為理。故婆沙云。此中何者甚深阿毘達磨。謂滅定退。及如實覺等。如彼廣說 三行對法。行謂無漏慧及有漏慧并慧隨行。如此論說 四果對法。[11]果謂涅槃。如此論說。又婆沙云。復有甚深阿毘達磨。謂一切依皆永捨離。愛盡離染。寂滅涅槃 又解。果有二種。若證得名為果涅槃名為果。若從因生故名為果亦通餘有為 應知四種先後次第者。[12]教能顯理。依理起行。依行證果。且約一相以明次第。若據依教起行。行證理果亦無妨矣 第二四云。一教對法。二行對法。三境對法。四果對法。初二後一如次前說。第三境者若理若事。但是所緣皆名為境 第三四云。一世俗對法。二勝義對法。三境[13]界對法。四果對法。如前兩種對法中說 第四四云。正理意說。一自性對法。謂無漏慧。二隨行對法。謂慧相應俱有諸法。婆沙云。隨轉名異體同。三方便對法。謂有漏四慧等。婆沙云資糧。名異體同。四資糧對法。謂教為體。婆沙云具。名異體同。若依俱舍。四慧及論總名資糧。開合為異。此即第一明隨數增 言漸加增者。或立一種所謂自性。或立二種又加隨行。或立三種又加方便。或立四種又加資糧。或立五種又加境界。或立六種又加於果 自古諸師但立前五不立果者。未委所由。若言果是滅諦所攝。五中境界收。不別立者。自性隨行道諦攝。方便資糧苦集收。亦應不別立。良由境名對法約心境以論。果名對法據因果以辨。由斯道理故別立果 又解。或立一種。所謂自性。或立二種又加隨行。或立三種又加修慧。或立四種加修[1]惠隨行。或立五種又加思慧。或立六種加思隨行。或立七種又加聞慧。或立八種加聞隨行。或立九種又加生得。或立十種加生隨行。或立十一又加論教。或立十二又加諦境。或立十三加非諦境。或立十四加涅槃果。或立十五加非涅槃果 二略釋名者。前明對法雖有多種。且依四種對法之中。初四對法教.理.行.果以釋其名 西方釋名。多依六釋。言六釋者。一依主釋。謂此依彼。或云依士。名異義同 二有財釋。如人有財。亦名多財如有多財。名異義同 三持業釋。謂一法體雙持兩業。業謂業用。或云同依。兩用同依一體。名異義同 四相違釋。謂二法體彼此各別據。互不相屬 五近釋。體非是彼近彼得名。
[0010a25] 六帶數釋。謂法帶數。如言五蘊 四對法中。若將教望理依釋。六中有其三釋。若言法之對故名為對法依主釋。即理名法教名為對。若即對名法持業釋。即此論教是對亦法。若用法為對有財釋。即所顯理名為對法。此教用彼理法為對故名對法 若將理望行。以行望果。各有三釋。準前應知。此即順釋 若將果望行亦有三釋。若言法之對故依主釋。果是所對故名為對。行名為法。若即對名法持業釋。即所證果是對亦法。若用法為對有財釋。即能[2]證行名為對法。此所證果用彼行法為對法故 若將行望理。以理望教。各有三釋。准前應知。此即逆解 若將教望行。行證理果順逆三釋。及釋餘對法皆准前思。
[0010b11] 已釋對法至名對法藏者。此下第二釋藏名。結前問起。
[0010b12] 頌曰至俱舍名者。頌答。攝彼勝義故。依彼故。此立對法俱舍名。
[0010b14] 論曰至此得藏名者。釋攝彼勝義故。[3]苞含名藏。由彼根本對法論中所有勝義。入此論攝。此論得藏名。對法之藏[4]名對法藏。依主釋也 又解。藏謂堅實。此論是彼根本對法之堅實義。故正理云。藏謂堅實。猶如樹藏 [5]解云。樹藏謂樹心。樹之堅實莫過樹心。即以樹之堅實名為樹藏。[6]此藏屬樹。樹家[7]之藏名為樹藏。況法可知。
[0010b21] 或此依彼至故亦名藏者。釋依彼故。所依名藏。或此論依彼對法。從彼對法論中引生。是彼對法所藏。而名藏者。以對法為藏名對法藏。有財釋也。故正理論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 解云刀藏謂刀鞘。是刀所依。以刀從彼藏中出故。此刀以鞘為藏。故名刀藏。況法可知 釋藏名中。理亦應有持業釋。論主不欲自取。推功歸本。
[0010b29] 是故此論名對法藏者。結釋下句。
[0010c02] 何因說彼至恭敬解釋者。此下第三明說意.說人。雙舉兩問徵起頌文。
[0010c03] 頌曰至說對法者。前三句。及因此說對法。明說意。答初問 傳佛說對法。明說人答後問 說對法言。通於兩[8]段 世間。謂有情世間 有海。謂三有海 餘文可知。
[0010c07] 論曰至說彼對法者。總釋頌文。
[0010c08] 欲令世間至如理簡擇者。別明說意 欲令世間諸有情類得擇法故。所以說此對法 伏難云。說餘二藏足能利物。何須別說此對法耶 今通言。若離對法。弟子。不能於諸法相如理簡擇。經正詮定。律正詮戒。定.戒二種。於斷惑中但助非正。
[0010c14] 然佛世尊至鄔柁南頌。別明說人。亦通伏難。伏難意云。若是佛說。何故乃言迦多衍尼子等造。通意可知 迦多衍尼子。是造發智論師 等。謂等取舍利子等造六足論師 迦多衍尼子者。迦多名剪剃。衍名為種。尼是女聲。此人是剪剃種女生。從母姓為名。故名迦多衍尼子。是婆羅門十姓中一姓也。此剪剃種。西方貴族。所以名剪剃種者。[9]依婆羅門法七歲已上在家學問。十五已去受婆羅門法遊方學問。至年[10]四十。恐家嗣斷絕。歸家娶婦生子繼嗣。年至五十。入山修道 昔劫初時。有婆羅門。生二子已入山修道。二子覲問見父鬢髮蓬亂遂為剃除。形容端[11]正。諸仙見已皆欲剃除。弟性慈愍來即為剃。兄心傲慢非我父者我不能剃。諸仙嗔怒願弟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富貴。願兄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貧窮剪剃自活。故今印度見有二類。其弟種族名剪剃種。從本為名。極大富貴而不作剪剃事。其兄種族名非父種。極大貧窮剪剃自活。仙人力使之然也。若言迦多衍那。迦多衍如前釋。那是男聲。從父為名也 法救。梵名達磨多羅。佛涅槃後。三百年出世 等者。等取空.無我等 鄔陀南。此云自說。即十二部經中第五自說經也。無人問佛佛自說故。大德法救。佛說無常頌者集為無常品。佛說空.無我頌者立空.無我品。乃至[1]說梵志頌立梵志品。印度現有梵本流行。
[0011a14] 若言[2]鄔陀南。此云集散。集散說故。或言集施集所說義施有情故。
[0011a15] 毘婆沙師傳說如此者。毘名為廣。或名為勝。或名為異。婆沙名說。謂彼論中分別義廣故名廣說。說義勝故名為勝說。五百阿羅漢。各以異義解釋發智。名為異說。具此三義故存梵音 世親論主。健馱羅國人也。本於說一切有部出家。因即受持彼部三藏。後學經部情謂為真。於本所學時懷取捨。然更欲往迦濕彌羅國研[3]覈有部考定是非。恐彼諸師情懷忌憚。遂改本名潛往尋究。時經四載。數以經部異義難破說一切有部宗。時有阿羅漢名塞建地羅。唐言悟入。[4]即眾賢師主。怪其神異遂入定觀知是世親。乃[5]私告曰。可急歸本國。長老[6]此來。數以自義難破他宗。眾中[7]必有未離欲者知是世親。恐當相害。因此遂歸本國。至而未久。造俱舍論六百行頌。遣門人寄往迦濕彌羅。時彼國王及諸僧眾。聞皆欣悅。嚴飾幢幡華香伎樂。出境來迎標頌香象。前後引從至國。尋[8]讀。咸謂弘我宗義無不歡慶。時彼悟入。告眾人曰。此非專弘汝義。何事須歡。頌有傳說之言。似相調耳。如其不信請釋即知。於是。國王及諸僧眾。發使往請。并奉珠珍。論主受請為釋本文。凡八千頌。還遣寄往。果如悟入所言也 論主意朋經部。於本處學心生疑惑。所以。於此俱舍論頌文。往往置斯傳說之語。顯非親聞也。
[0011b14] 何法名為至說對法耶者。此下大文第二明正宗。前解正宗。雖有三說。今依初說 就正宗中。一明前八品。二明後一品。就前八品中。一總標章。二別解釋。此下總標 問何法名為彼無漏慧[9]所以間擇法。因此傳佛說能簡擇對法耶。舉能簡擇問所簡擇。虛空非擇滅。雖非是彼無漏慧緣。答文義便兼明彼二 又解。彼者。有漏。無漏慧。以頌答中亦說虛空.非擇滅[]故。
[0011b22] 頌曰至別得非擇滅者。此即頌答。此三行頌。標前八品名總標綱要分初一句。總明有漏.無漏法。標界.根二品。次三句。別明有漏法。標世.業.隨眠三。後兩行頌。別明無漏法。標賢聖.智.定三品。前之序分及此總標。以文少故。寄在界品中明 又解。此頌但標界.根二品。以此三頌通明有漏.無漏法故。又解。此頌唯標界品。於界品中初標顯故。
[0011c02] 論曰至謂有漏無漏者。此釋初句。
[0011c02] 有漏法云何者。此下別明有漏。此即問也。
[0011c04] 謂除道諦餘有為法者答。四諦之中苦.集.道諦。是有為法。於中除道諦。餘苦.集有為法名有漏。
[0011c06] 所以者何。徵。
[0011c06] 諸漏於中至自當顯說者。釋也 漏謂漏泄。即諸煩惱。諸漏。於彼苦.集二諦相應法中。所緣境中。互相隨順。互相增長。相望力齊。故名為等 又解。諸漏。於彼相應法中。所緣境中等皆隨順增長義均名等。
[0011c11] 緣滅道下。顯非有漏。指同下解 佛涅槃後五百年中[10]土火羅縛蠋國法勝論師。造阿毘曇心論中。隨生解有漏。至六百年。達磨多羅(此云法救) 以生義有過。如滅.道諦諸漏雖生。而非有漏。改為隨增。即無有過。故今論主亦同彼釋 又解。緣滅道下。通伏難。伏難意云。苦.集生諸漏即名為有漏。滅.道亦生漏。應亦名有漏。通斯伏難故有此文 又解。此文牒破法勝論師。
[0011c20] 已辨有漏無漏云何者。此下別明無漏結問。
[0011c21] 謂道聖諦及三無為者。總答。
[0011c22] 何等為三者。問數。
[0011c23] 虛[11]空二滅者何者。問數。
[0011c23] [12]擇非擇滅者。答。
[0011c24] 此虛空等至名無漏法者。結無漏法。
[0011c25] 所以者何者。徵。
[0011c25] 諸漏於中不隨增故者。答。諸漏。於彼無漏法中不隨增故。謂無漏法。性違於漏。必非相應可為漏境。然性相違互不隨增。不可對漏說名有漏。若滅道諦。緣不隨增。若於虛空非擇滅。非緣非隨增。
[0012a01] 於略所說至色於中行者。此中亦應明道聖諦。後文廣解故今不釋 無為體性。若隨事別體乃眾多。今總標三。故言略說 虛空但以無礙為性。容受一切諸有為法故。正理論云。虛空容受色等有為(已上論文)雖言容受而不可說虛空體性在此在彼。無方所故。如眼識等 問若不礙故說名虛空。空界色性。亦不礙他。應名虛空。解云。空界色。性雖非能礙。而是所礙。被餘色障而開避故。其體不生。世言虛空者。於空界色說虛空聲 若爾。無表非能.所礙應名虛空。解云。以從礙生故亦非例 若爾心.心所法。二無為等。非能.所礙。又非礙生。應名虛空。解云。據此義邊亦同虛空。從別立名。虛空但以無礙為性。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由此虛空無障礙故。能所造色。於中行動。以實住等亦據虛空。據顯說行 或行謂生。色於中生 又解。虛空既無方所。不可得言色於中行。而言行者。於空界色中行。空界復由虛空得有。此中解虛空。而言空界色者以顯細 問虛空體亦不礙無色。何故但言色於中[1]行。解云。虛空。理亦不礙無色。以色相顯故偏說之 問無色之法。亦無礙性。如何虛空言不礙無色。解云。無色有為。能起作用。虛空不障名為無礙。
[0012a27] 擇滅即以至名為擇滅者。出擇滅體。擇滅即以離繫為性 云何離繫。諸有漏法。遠離相應.所緣二縛。而能證得解脫涅槃。然彼滅體。離繫所顯故名擇滅 問若離繫縛證得擇滅 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猶為集下遍行惑繫。如何證滅 修道九品。隨斷一品乃至前八品。猶後品繫。如何證滅。解云。雖斷能縛。所縛解脫。證得擇滅。然能縛惑有強有弱 一相應縛。謂諸煩惱縛彼同時心.心所法。令於所緣不得自在 二所緣縛。謂惑緣境有毒勢力。縛此所緣令不自在。就緣縛中復有其四。一同部同品。二同部異品。三異部同品。四異部異品。并前相應總有五縛。就五縛中斷強證滅。斷弱非證 言強弱者。一相應縛其力最強。二同部同品縛其力次強。三同部異品縛其力次強。四異部同品縛其力稍弱。五異部異品縛其力最弱 於五縛中。前三是強。後二是弱。若斷前三隨其所應證得擇滅。後之二種能縛力微。非由斷彼而證得擇滅 如見苦所斷法總有二種。相應法為一類。得.四相為一類。相應法具五縛。得與四相除相應縛有餘四縛 若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得與四相。由斷同部同品。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 此相應法。得及四相。爾時雖為集下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縛。以微劣故而證得擇滅。又設爾時雖斷後四部。見苦所斷異部同品異品縛。而不能證[]後四部無為。未斷強故 見所斷惑九品[2]一品[3]總斷。約所斷惑有九品故。所以得說同品異品 如見苦所斷。見集。見[4]滅見[5]道所斷各有二類。准釋可知 修道所斷總有三類。染相應法為一類。染相應法上得四相為一類。餘有漏法為一類。即是染污色。并此色上得及四相。及不染五蘊 初類具五縛。後二類各有四縛。除相應縛非惑相應故 若斷初品染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證得無為以斷強故。爾時雖為同部異品餘八品縛。以劣弱故亦證無為。不同見道。見道九品一品斷故。所以同部同品異品俱可說強。修道九品別斷。所以同部異品說名為弱 或可。見道同部異品亦名為弱。如諸異生五部雜斷。隨斷前品。猶為未斷見惑之所繫縛。以劣弱故亦證擇滅以此而言。故知是弱。若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無為。以縛劣故 初品染得四相。斷初品時。由斷同部同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為。同部異品。異部同品異品皆准前釋。如斷初品斷餘八品准釋可知 諸餘有漏法亦有九品。擬儀相當故。說同品異品。斷餘有漏法時由斷同部同品異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為。異部同品異品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擇滅。以縛劣故[6]又此餘有漏法是緣縛斷。要斷能緣九品惑盡。所緣之法方名為斷 問得與四相亦是緣縛。何故隨斷何品煩惱。彼得四相同證擇滅。九品煩惱亦能發得九品色業。何故所發色業。不隨彼惑同斷證滅。解曰。得與四相雖是緣縛。四相望惑為俱有因。以是親故。同斷同證。得雖非俱有因望惑亦親。以有此品惑必有得故。無有有惑而無得時所發色業。有無不定。雖有色業時亦有能發惑。自有此品惑而無彼色業。如已捨者。以望惑。要斷九品方證得滅 問如斷善.捨戒。隨彼善心發得此戒。彼心若斷此戒便捨。惑發色業。隨斷彼惑時。何故色業非與惑同斷。解云。斷.捨義別。不可為例。自有斷而非捨。如斷有漏善等。自有捨而非斷。如捨別解脫戒等。
[0013a12] 擇謂簡擇至故作是說者。釋擇滅名 謂無漏慧異有漏慧名慧差別 或無染異染名慧差別 此差別慧各別簡擇四聖諦故 滅體先有。但不成就。由擇力所得名為擇滅 略力所得但言擇滅。擇之滅故。名為擇滅。依主釋也。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所駕中言。故作是說。擇滅亦爾。
[0013a19] 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耶者。問。
[0013a20] 不爾者。答。
[0013a20] 云何者。徵。
[0013a20] 隨繫事別至則為無用者。釋 謂隨所繫諸有漏法事量多少。離繫事量多少亦爾 若不爾者。而言諸有漏法同一擇滅。於證見苦所斷煩惱滅時。應證一切五部所斷諸煩惱滅。若如是證者。修餘四部所斷能對治道。則為無用。前已證故。若言初證少分非全。即一滅體應有多分。一體多分與理相違。故滅隨[1]下。體別眾多。然諸有情證彼滅時。雖起得別而皆同證。
[0013a29] 依何義說滅無同類者。難 滅體既多應有同類。經依何義說滅無同類耶。
[0013b02] 依滅自無至非無同類者。通 依滅自體相望。定無同類因義。亦不與他為同類因。此簡苦忍。故彼經中作如是說。非滅自無多體同類 已說擇滅者。結 永礙當生至得非擇滅者。此釋非擇滅 謂有法體 而能永礙未來法生。此法本欲礙生法不生。若法不生便起得送與行者。故名得滅 前滅是善。後滅無記。故云異前 名非擇滅。此結體也 由擇故得名為擇滅。得不因擇但由闕緣。名非擇滅。此釋名也 又解。擇滅由擇故得。非擇滅由闕緣得。故言得滅異前 如眼與意識前後相續專一色時。言眼已攝眼識。以見色時必有識故 或言意者。所謂眼識。十二處中亦名意故 或言意者。所謂意處。以七心界皆名意故。若作此解具攝意識及眼識故。眼識同時。意識前後 餘色.聲.香.味.觸等境落謝過去。應緣彼境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五識等不能緣彼過去境界。緣不具故得非擇滅 觸等等取法界等中。有與能緣同時為境。如他心智所緣境等 五識身等。等取意識等。以亦有緣同時境故。如他心智等 問法不生時。但由闕緣。何關此滅。答顯宗論云。非唯緣闕便永不生。後遇同類緣彼復應生故。謂若先緣闕。彼法可不生。後遇同類緣何障令不起(解云。彼論意說。非唯緣闕令法不生。此法不生亦由滅故) 應知。此滅約得偏說不生。據體實通三世.有為。故婆沙三十二評家云。非擇滅如有為法數量。擇滅但如有漏法數量 彼論既言如有為量。過去.現在及當生法既有為攝。准知。彼法有非擇滅。若言無者。此體不生應無此滅。若言不生方有此滅。此滅含有。應是無常。若言生.不生法其性各定。生法即無。不生即有。故言常者。論不應說闕緣之言。又若爾者。修道無用。由斯理證。故通有為。更有多文不能廣引 問此非擇滅。諸有情類為皆共得。[2]不共得耶。解云。若外非情共有法上非擇滅。即共得。以諸有情共業感故。若內有情不共法上非擇滅。即各別得。以諸有情別業感故。故婆沙三十二云。此不快定。於共有法非擇滅即共得。於不共法上非擇滅即各別得 又解。外非情法及他身中色.香.味.觸。相顯皆可共受用故。此若闕緣即共起得。五根及心心.所法等。相隱別用。此若闕緣即各別得 又解。諸內外法。隨若干有情應令共受用。此各不生。隨若干有情應令共受用者。即起得得。此名共得。若唯[ィ【原】">3]令自受用者。此法不生。但自起得。名各別得。
[0013c23] 於法得滅至過現生法者。明得二滅四句差別 虛空無得故不對辨。無得所以如下別明。謂過.現.生法。及不生法。此[ィ【原】,略【甲】,四各?" mod="曰各=略ィ【原】,=略【甲】,四各?">4]曰各有有漏.無漏。[5]二四成八 第一句有三法。謂諸有漏過.現.生法。以有漏故得擇滅。以過.現.生法 故不得非擇滅 第二句有一法。謂不生法無漏有為。以不生故得非擇滅。以無漏故不得擇滅。以無漏簡有漏。有為簡無為 第三句有一法。謂彼不生諸有漏法。以有漏故得擇滅。以不生故得非擇滅 第四句有三法。謂諸無漏過.現.生法。以無漏故不得擇滅。以過.現.生法故不得非擇滅也。
[0014a07] 如是已說至何謂有為者。此下第二別解釋。就中。初二品總明。後六品別解。就總明中。初界品明體。後根品明用。就明體中。一辨異名。二正辨體。就辨異名中。一明有為。二明有漏。此下第[ィ【原】">1]二明有為異名。結牒問起。
[0014a12] 頌曰至有離有事等者。就頌答中。上兩句出體。下兩句顯異名 等者。等取有果等。
[0014a14] 論曰至如乳如薪者。為別戒等無漏五蘊故言色等以色等五具攝有為。故。此偏說 緣謂四緣。隨其所應眾緣聚[2]集共所作故。名曰有為。必無有少法一緣所生 伏難意曰。過.現眾緣[3]造可得名有為。未來既未造。如何名有為。故今通言。是彼過.現有為類故。亦名有為。未來無妨。如兒飲名乳。在乳房中亦名乳者。飲流類故。正燒名薪。未燒名薪。燒流類故。
[0014a22] 此有為法至所吞食故者。此有為法亦名世路。謂有為法於[4]此世中行。過去法是已行性。現在法是正行性。未來法是當行性。諸不生法是彼類故。立名無失。以世為路故名世路。有財釋也。故正理云。色等五蘊生滅法故。未來.現在.過去路中而流轉故 又解。世無別體。依法而立。法是世所依名之為路。謂過去法是世已行性。現在法是世正行性。未來法是世當行性。世之路故名為世路。依主釋也 無常四相是能吞食。諸有為法是所吞食。此所吞食法是可破壞故名世。是無常所依故名路。即世名路持業釋也。故真諦師云。路為行所食。如萬里之路。行行不已。終路則盡極。五蘊亦爾。為無常所行故終即滅盡。
[0014b08] 或名言依至十八界攝者。此有為法亦名言依 言謂語言。以聲為體。此言所依。即名及義。以言依名及義轉故 名俱義者。謂名及與義。俱行三世義。於三世中或名前義後。或名後義前。或名義同時。能詮所詮雖同或異。同墮世攝皆可說俱。此名與[5]義望能說言。復同墮世有用親故。故是言依由此。無為是離世法。望能說言無用遠。雖亦是義。言亦能說而非言依 又解。名如前說。言俱義者。謂義與言俱同墮世故 又解。俱者通名及義。謂名俱。義俱。此名及義。與言俱也。若義若名。可俱說故。同墮世故。名之為俱。名.義望言三世同異。如應說俱。故婆沙十五云。尊者言。有為諸法。與言可有俱時轉義。故立言依。無為不然。是故不說(已上論文)如是言依具攝一切有為諸法。若不爾者。而但執名為言依體。相違品類足論。彼說言依十八界攝。
[0014b26] 問如正理論引品類足論云。由此善通品類足論。彼說言依五蘊所攝。何故兩論引文不同。解云。此論正理各引少分。婆沙十五具說。故。彼論云。問言依以何為自性。答品類足論說。言依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所攝 又解。此論為遮唯執言依名為體者故。偏引彼十八界文。正理為破言依亦通無為者執故。偏引五蘊文也。各引一邊無違害 問婆沙一說。名是言依。義。是言展轉依。一說名義俱是言依。既有二師。此論言依。為同何者。解云。或同前師。或同後師。皆無有妨。問何故說名不說句文。解云。言名影顯。或舉初顯後。
[0014c09] 或名有離至有彼離故者。此有為法亦名有離。離謂永離。即是涅槃。以此涅槃永能捨離一切有為。一切有為有彼離故。如有財者名為有財。是故聖道猶如船筏。亦應捨離。如契經言。法尚應捨。何況非法。
[0014c14] 或名有事至傳說如此者。此有為法亦名有事。事是因義。有為諸法從因生故。名為有事 經部釋。事是體。有為有體。無為無體 論主意朋經部。不信事因。故云傳說如此 如是等類至差別眾名者。結。
[0014c20] 於此所說至見處三有等者。此下第二明有漏眾名。牒前舉頌 等謂等取有染等四。
[0014c22] 論曰此何所立者。問 於此有漏復何所立。
[0014c23] 謂立取蘊至如華果樹者。答 於此有漏謂立取蘊。此取蘊不但名取蘊。亦名為蘊 或有唯蘊而非取蘊。謂無漏行。蘊名通故 火從草糠生名草糠火。蘊從取生故名取蘊。從因為名。煩惱名取能執取故。依主釋也。臣屬於王名帝王臣。蘊屬於取故名取蘊。從屬為名 樹生華果名華果樹。蘊能生取故名取蘊。從果為名。
[0015a02] 此有漏法至猶如有漏者。煩惱乖違故立諍名 觸動善品損害自他。此釋諍名。
[0015a04] 諍隨增故名為有諍。猶如前說漏隨增故名為有漏。此釋有諍。
[0015a05] 亦名為苦違聖心故者。此有漏法亦名為苦。有漏苦果流轉無常。凡夫不覺。聖者厭之。是故但說違於聖心。
[0015a08] 亦名為集能招苦故者。此有漏法亦名為集。招苦果故。
[0015a09] 亦名世間至有對治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世間 可毀壞故。簡異無為 有對治故。簡異道諦。
[0015a11] 亦名見處至隨增眠故者。此有漏法亦名見處。見謂五見。見住有漏法中隨順增長眠行相故。行相微細說之為眠 問漏取諍中亦攝於見。貪等諸惑亦皆隨增。何故此中偏標五見。解云。依正理論四門廢立。一一切種。二一切時。三無差別。四堅執不動。解云。彼[1]論云。遍緣五部名一切種。或遍緣六境名一切種 任運而起名一切時。或可意.不可意中平等皆起名一切時 體無異相名無差別 執境堅固名堅執不動 貪.嗔.慢三。雖緣五部或緣六境名一切種。非一切時。遇緣起故。或貪.慢於可意時起。嗔於不可意時起。皆不遍故非一切時。
[0015a25] 無明雖一切時非無差別。以有獨頭.相應差別故。言非無差別 疑雖無差別。而非堅執不動 唯此五見具有四義。從強別標。
[0015a28] 亦名三有至三有攝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三有。三有即是欲有色有及無色有。與三有為因。因即集諦。與三有為依。依即苦諦。復是三有攝故。具斯三義故名三有 如是等類至隨義別名者。結。
[0015b04] 如上所言至色蘊者何者。此下第二正辨體。就中。一總辨體性。二別釋名義。三諸門分別。就總辨體中。一正出體。二明總攝。三數開合。就第一正出體中。一明色蘊。二明三蘊。三明識蘊。就第一明色蘊中。一正立蘊。二立處.界。就立蘊中。一開章.二明別釋。此即開章牒前問起。
[0015b10] 頌曰至立色蘊名者。此即答也 若如經部不立無表也。覺天不立所造色。大乘於法處中更立多色。此宗唯依十一色量立色蘊名 簡異心所中觸故言所觸。
[0015b15] 此中先應說五根相者。此下第二別釋就中。一釋五根。二釋五境。三釋無表。此即第一釋五根。結前問起。
[0015b17] 頌曰至名眼等五根者。頌答 言彼識依淨色者。五理意云。前彼識依。簡耳等四根。[2]後淨色言。簡無間滅意 又正理云。前言顯同分.眼。後言顯彼同分.眼 又解。色通十一處。依言簡境。依通六根。淨言簡意。淨通五根及信。色言簡信 又解。若具彼識依淨色方名眼等。隨有所闕不名眼等。若唯言彼識依。不言淨色。即濫等無間依。五識亦以意為依故。故五事論第一云。唯說識依濫無間意。但言淨色五體應同。故淨色言簡無間意。與眼等識為所依[3]彼言。顯眼等根差別有(已上論文)若唯言彼識淨不言依色。信亦是淨。應名眼等 若唯言彼識色不言依淨。十一種色通名色故。皆應名眼等 若但言彼識依淨不言色。信是其淨。體非是依。用識為依容有財釋。為遮此釋故置色言。顯屬主釋。故正理云。如是釋者。為遣疑難。須置色言。若識依言。就有財釋則應淨信是眼等根。故置色言。為簡此釋。無有一法以識為依色而是淨可為此釋。是故色言甚為有用(已上論文)若但言彼識依色不言淨。扶根四境。亦[4]名能為依。復通名色。應名眼等 若但言彼識淨色。不言依。清池明鏡。亦是淨色應名眼等。若具足說依淨色三方無有失 若但言依淨色不言彼識。五體應同。顯眼等根差別有五故言彼識 若但言彼識不言依淨色。眼等五識應名眼等 或可。此中應言彼識所依淨色。若不言所但言依者。即濫身根。身望四識。亦是依淨色。而非所依。故頌依言顯所依也。
[0015c19] 論曰至如是廣說者。頌中彼字。文有兩釋。此即初釋。此言彼者。彼色等境。謂五識身緣彼五境。故言彼識。彼識所依淨色名根。引經意證根是淨色。
[0015c22] 或復彼者至如是廣說者。第二釋彼言。彼即彼根。彼識所依名為眼等。論言眼識等。明知彼根非境。
[0015c26] 已說五根次說五境者。此下第二釋五境結前問起。
[0015c27] 頌曰至觸十一為性者。頌答 印度造頌皆依聲明。若先香後味即犯聲。若先味後香即不犯聲。今依本翻故味先香後 又正理云。越次說者。顯彼[1]境識生無定故。謂彼五識起時不定次第。
[0016a02] 論曰至不正為後者。就長行中。一解五境。二明生識總別。此下解五境。文即為五 所見名色。就解色境中。一出色體。二辨四句 就出色體中總有三說。此即初解釋頌色二 一顯。二形 顯色有四。青黃赤白。是本顯色 餘光.影.明.闇.雲..塵.霧八種顯色[]是此四色差別建立 光是黃攝。日初出時見赤色者餘物映故。或光是赤攝。或光是黃.赤色攝 影.闇青色攝 明通青.黃.赤.白色攝。[2]烟.塵.霧皆通青.黃.赤.白色攝" ver="150 a10 ">皆有明故 雲..塵.霧皆通青.黃.赤.白色攝 問光等八色是四差別。寧非是假。解云論其本色但是青.黃.赤.白四種。於此四中隨義差別立餘八名。各有實體而非是假 問雲..塵.霧若顯色收。如何四句之中是俱句攝 一解云.雲..塵.霧是顯非形。相狀顯彰名之為顯。質著因觸可憶知。長.短等說之為形。雲..塵.霧無此礙用。故顯非形。此即理證。又諸論中。形.顯二種說雲等四皆顯色攝。若亦通形何故不說。此即文證。然諸論說雲等四種俱句攝者。謂此四色實非長等。似長等現。意識緣彼勝解力故起長等解。如不淨觀。雖緣實色。勝解力故作青瘀等解。以[3]此四色。顯中稍生長等解。故俱句攝。影.光.明.闇。在於空中自體散。託質方現。以微細故不同雲等 第二解云。雲.塵.霧通顯及形。諸論皆說俱句攝故。然諸論中說雲等四顯色攝者。生顯智強故俱偏顯攝 問若據生顯智強即顯攝者。四句分別應初句收。如何乃是俱句所攝。解云。四句之中前兩單句。雖據生智強說。若於此聚有別新生形.顯色者。立兩單句。雲等四色雖顯強形。無別新生顯.形俱故。生智非過希奇。所以非初句攝 第三解云。雲..塵.霧。是顯色攝。同第一解。然說俱句者。是餘師義 第四解云。雲..塵.霧。通顯及形。同第二解。然說顯者是餘師義也。
[0016b11] 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者。第二解色或二十。此與前說開合為異。亦無有妨。
[0016b13] 青黃赤白。現見可知 言長短者。長.短極微各有別體。相雜而住。形長見短。形短見長 問若長.短等別有極微。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六云。應知極微是最細色。非長.短.方.圓等。解云。婆沙據別一微。是最細分更不可折。非眼所見言非長等。此論據見已去。有實體類故。成長等故。故名長等。若泛明長.短亦通假.實。若二十種色中長.短相對。以實對實。若通約諸假聚相對辨長.短。即以假對假。故婆沙第九解諸有中。第三師云。五相待有。謂此彼岸長短事等 又解。可量已去名長。不可量者名短。世間形長說為短者。於彼長中假說為短。如於重中假說為輕 問此短極微既有眾多。如何說彼而不可量。[4]解雖有多體。而不可量。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秤。短極微雖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見[5]寧不可量。顯亦眼見。應當可量。若言同聚應可量者。香等同聚[6]應亦可量。此既雜住而不可量。短與長雜亦不可量 方謂界方 圓謂團圓中凸名高 中凹名下 問長與高何別。短與下何殊。解云。長.短據四邊。高.下據處中。然世人言此物高.下。於長.短中說高.下故 又解。長.短據橫。高.下約。世間名長.短者。於高.下中說長.短故 龍氣名雲。火氣名 風吹細土。名塵 餘色如文自釋 問像色二十種色中。何色所收。解云。顯攝非形。夫是形色。必依極礙能表有形。鏡等中像。觸不能了。猶如影等。故非是形。言見形者。似形非實。如鏡中火似火非真。於顯色中如其所應。青.黃.赤.白四色所攝。說像是顯非是形色。廣如正理三十四說。所以得知非餘顯者。有光之處必無有影。光中像現。故像非影。說像非影廣如正理 像非餘顯雖未見文。准影可知。既光中像現。表像非影。准知光中像現。表像非闇。既光中像現。像非影闇。准知影中像現。像非光明 若言光中像現即是光攝。影中像現即是影攝 此亦非理。日焰名光。非日焰故。障光明生名影。非障起故 雲..塵.霧。亦顯亦形。理非像色。像色非形故。有說。雲等是顯色者。此非定證 又在空中理非像故。
[7] [0016c27] [8]有餘師說至第二十一者。第三敘異說。
[0016c28] 謂妙高山四邊空中。各一顯色。名空一顯色。故正理三十四云。空一顯色。謂見空中蘇迷廬山所現純色 問空一顯色以何為體。解云。以空界色為體。故正理論第一云。有說色有二十一種。空一顯色第二十一。是即空界色差別 問若以空界色為體者。何故識身論第十一云。空一顯色此即如彼青.黃.赤.白。准彼論文。即以青.黃.赤.白為體。解云。彼論言如彼青.黃赤白者。謂妙高山四邊空中。各現一色。名空界色。如之言似。此空一顯色。似彼青.黃.赤.白非即是也。
[0017a10] 或可。如之言是。此空一顯色。即是彼青.黃.赤.白 問准諸論文。此空界色。以影.光.明.闇為體。如何乃說青.黃.赤.白。解云。青.黃.赤.白有其二類。若即質青等。非空界色。若妙高四邊離質青等。亦是空界色 又解。此空界色雖以光.影.明.闇為體。然彼光.影.明.闇。若據正顯。隨其所應亦是青.黃.赤.白所攝。故正理云。青等四種。是正顯色。雲等八種。是此差別(已上論文)若言青等據本以說。若言光等據末以論。各據一義相違 問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空界色是光.影.明.闇。未知。空一顯色。於影.光.明.闇中以何為體。解云。若據一切空界色。即以光.影.明.闇為體。若據別相。即四色不定。此中言空一顯色是空界色者。此空界色以明為體。妙高山體四寶所成。寶現空中。即是明色。故諸論說。寶[1]焰名明。以此故知。非光.影.闇。日焰名光。彼非日焰故非是光。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非由障生故非是影。於中見色故非是闇。由[2]斯理證定知是明。故此明色即是青.黃.赤.白差別。若作此釋。空一顯色。餘師所說正義無違。然別說者為顯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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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卷第一
俱舍論記卷第一(末)
[0017b09] [5]又解。是不正義。以別說故。雖說空一顯色是空界色。然別有體 正理不破。前解為勝 若依法蘊足論第十卷。二十種色外。更說有空一顯色。相雜紅.紫.碧.綠.皂.褐。及餘所有眼根所見 解云。空一顯色廣如[6]前釋 紅是赤攝。紫。碧青收。或碧是青.白。綠是黃色。或是青.黃.皂.是青色。褐色不定。隨其所應青.黃等攝。此等諸色隨其所應。餘色相雜。更立異名。據本正色皆青等攝。
[0017b18]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者。隨難別解。如文可知。
[0017b19] 或有色處至影光明闇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 問影.光.明.闇。自體虛。無有形[7]段。觸非極礙。唯生顯智。理在不疑。青.黃.赤.白。必與形俱。如何唯顯初句攝耶 解云。理實無有離形青等。而言青等有顯無形。據生顯智偏強勝說。如[8]新染絹。雖亦有形。以顯新生。生顯智強故初句攝。此文應言青等一分。以顯。形力齊生智等者俱句攝故。而不說者略而不論 又解四洲空中所[9]見顯色。青.黃.赤.白唯顯無形 或可。天中青.黃.赤.白四種寶地。如光明等有顯無形。故初句攝。若作此解。形俱顯色及顯新生。皆俱句攝 若依識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第一句中更加空一顯色。此非正義以別說故 或是正義。空一顯色。若據本色青等色攝。若據末色明色所攝。如前解 然別說者。為顯差別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說。第一句中唯說影.光.明.闇。此師意說。青.黃.赤.白無有離形。俱句所攝非初句收。此即意別 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說青.黃.赤.白。初句攝故 又解。是正義。影.光.明.闇.決定無形。是故別說。青等不定。若別新生即初句攝。若形俱起即俱句收。故不別說 或可。青等有離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說。
[0017c15] 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者。此即第二句。雖有形處必亦有顯。言無顯者。據生形智偏強勝說。如新裁[10]製絹白等物。雖亦有顯。形色新生生形智勝故。第二句攝。長等一分身表業性。即是新生身表相顯。此中偏說。以實亦通新裁絹等 又解。長等一分。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業性。此即別指事 若作此兩解。無別新生顯.形俱者。皆俱句攝 又解。即身表業名長等一分。業性暫起生形智勝故偏說表。不通餘形。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形可了知非顯者。謂身表色。若作此解。顯.形俱色。及新裁[]製者皆俱句攝。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說。不立第二句。此非正義。諸論皆說身表業色第二句故 或於正義理亦無違。不立第二句者。以身表邊必有顯故。俱句所攝。以青等色有離形者[1]故初句攝。此即意別。
[0018a02] 或有色處至謂所餘色者。此即第三句。顯.形平等無別新生。生智力齊皆俱句攝 所餘色者。即餘十二種色。故婆沙云。或有顯。形故可知。謂餘十二種色。謂長.短.方.圓.正.不正.高.下.雲..塵.霧(已上論文) 此第三句亦應言青等一分長等一分。而不說者。略而不論 或可。影顯 或餘色言已表一分 又解。於此聚中有顯形者。皆俱句攝。[2]若顯離形是第一句。雖身表邊亦有顯色。然別立為第二句者。業性暫起生形智勝故別說之。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說意。第三句中十六種。除影.光.明.闇。此師意說。無有離形青.黃.赤.白故青等四俱句所攝。非初句收。雖身表處亦有顯色。而別立為第二句者。如前釋通。此即意別 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說青.黃.赤.白初句攝故 或於正義亦不相違。且據青等有形者說.以實。青等一分亦初句攝 若依雜心。立壁畫等為第三句。此非正義。正理論意。不許壁畫有別實形。夫形色者。觸憶長等。觸畫不憶。明非有形 或是正義。正理論說畫無形者。據輕薄色觸不憶形。雜心言有據重色說。[3]觸可憶形。各據一義理無違。
[0018a25] 餘師說至有長等故者。敘異說。唯光.明色其體清妙。以散空中無形狀故。唯生顯智。現見世間青.黃.赤.白.影.闇色處。其相形狀可了。有長等故。此非正義。諸論皆說影.闇色等初句攝故。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說。空界色為第四句。此非正義。諸論皆說顯色攝故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說.意.香.味.觸.及無表色為第四句。故彼論云。或有色聚俱非可[4]知如香.味等及無表聚。正理論意約六境說。然不說[5]聲以非恒故 或等中攝。此於正義亦不相違 若依識身十一意。說五根.四境.及無表色為第四句。故彼論云。無顯無形者。謂若諸色無顯無形 識身論意據十一種色四句分別。此於正義亦不相違。
[0018b11] 如何一事具有顯形者。外難。外難。不解意謂。一色具有顯。形二體。便一極微有二分過。故為徵問。如何一極微事。具有顯.形二體說為俱句 此難前師 或難後師 或通難二。
[0018b16] 由於此中至非有境義者。通難。由於此色聚中顯.形二種俱可知故。此俱句中言有顯.形者。是有[6]形.顯二智義。由生顯形二智。表有顯.形二色。非。言一體亦顯.亦形。故言非有境義 此述毘婆沙師解。
[0018b21] 若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者。論主難破毘婆沙師 若彼聚中能生二智。即謂彼聚有顯有形。身表業色既必顯俱。亦應有顯智。不應唯形無顯句攝。
[0018b24] 已說色處當說聲處者。結前生後。
[0018b25] 聲[7]有八種至差別成八者。此下別[8]解。所聞名聲。
[0018b27] 差別有八。一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二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三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 無執受大種為因聲亦有四種。准此應釋 故婆沙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9]為因聲。非執受大[10]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此[11]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問無執受中。如何得有有情名聲 答如入阿毘達磨論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有差別故 [12]隨自體者名有執受。是有覺受義。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為因。謂[13]手.語等聲 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為因。謂風.林.河等聲 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為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後聲[14]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 此復可意及不可意差別成八 彼論既說後無執受聲中。化語聲是有情名聲明知無執受中得有有情名聲 問化語有名。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此論第五卷云。又名身等。有情數攝。能說者成。非所顯義 問化語有名。為是業不。解云。是業。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說。彼是語業。由心發故 有餘師說。彼非語業但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婆沙雖無評文。且以前師為正。不言有餘師故。
[0018c26] 問化語是業。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繫所造色。亦色界繫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 以此准知。成就化語。若言婆沙據即質化故言成就。若離質化則不成就者。撿尋婆沙上下論文[1]但言成就化語。無有不成化語之文。若言化語通成.不成。婆沙應言若即質化語成就。若離質化語不成就。彼論既無此說。故知定成化語 問如簫笛等。亦是無執受大種因聲。同化語聲。為有名不。及是業不。復成就不 解云。無名。故此論云。有情名聲謂語表業 此非語業故無有名。有歌曲等似名。非真。如鏡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亦非是業。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簫笛等聲。是語業不。答.彼非語業[2]但是語聲。由風氣等所引發故(已上論文)既非有名亦非是業。故不成就 問如化四境。非名非業。如何說成。解云。由心力能親發化故。可說成就。簫笛等聲即不如是。故不成就 又解。化語無有實名。論言化語是有情名聲者。似有情名。非實有情名。如鏡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既非實名。亦非成就。
[0019a20] 化語非業 婆沙解。化語是業.非業。既無[3]評家。且以後師為正 又此論業品亦同婆沙後師。故業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異大生 解表大種同散無表。用執受大種造。化語既不用執受大種造。明知非業 化語雖非是業。而得名語 由心力能親發起故。可言成就 簫.笛等聲雖名為語。非親發起。故不成就。若作前解。釋後證言同散無表者。據非化語業。若據化語業。[*]'>*" orig="即=則【乙】">4]即用無執受大種為因 上來雖解化語真似兩說。於無執受皆具四聲 又解。由門異故成八種聲。謂有執受。無執受因聲。有情名聲.[5]非有情名聲。各有可意。不可意。總成八種 問執受.不執受因聲。與有[6]情非有情名聲。相對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執受因聲非有情名聲。謂手等聲 有是有情名聲非執受因[7]聲謂化語聲有是執受因聲亦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聲 有非執受因聲亦非有情名聲。謂風林等聲 問執受不執受因聲[8]與可意不可意聲相對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執受因聲非可意聲。謂內發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執受因聲。謂外發好聲 有是執受因聲亦是可意聲。謂內出好聲 有非執受因聲亦非可意聲。謂外發惡聲 問有情非有情名聲。與可意不可意聲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有情名聲非可意聲。謂語出惡聲。
[0019b18] 有是可意聲非有情名聲。謂外出好聲。而無有名 有是有情名聲亦是可意聲。謂語[9]出好聲 有非有情名聲亦非可意聲。謂外出惡聲。而無有名 若依婆沙十三。有一師更說。有有情數。非有情數大種因聲 故[]故彼論云。有作是說。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各有可意不可意別 有情數大種因聲。非有情數大種因聲。亦各[10]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正理八聲亦同此說 問此論執受.不執受因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解云。但是執受因聲定是有情數因聲 有是有情數因聲非[11]是執受因聲。謂化語聲 但是非有情數因聲。定是非執受因聲。有是非執受因聲而非是非有情數因聲。謂化語聲 問此論有情名。非有情名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解云。但是有情名聲。定是有情數因聲。有是有情數因聲。而[*]非是有情名聲。謂手等聲 但是非有情數因聲。定是非有情名聲。有是非有情名聲。而非是非有情數因聲[12]謂手等聲 問此論可意。不可意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0019c11]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有情數因聲非可意聲。謂語出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有情數因聲。謂外非情出好聲 有是有情數因聲亦是可意聲。謂語出好聲 有非有情數因聲亦非可意聲。謂外非情出惡聲。
[0019c15] 執受大種至非有情名者。此即別釋。如文可知。
[0019c17] 問[13]此論言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者。何故正理第一云。此語表業復有二種。謂依名起。及不待名起 依名起者復有二種。一者有記。二者無記 不待名者二種亦然。
[0019c21] 准彼論文。有語表業非與名合。如何乃言有情名聲謂語表業 解云。但言有情名聲是語表業。非言一切語表業。皆是有情名。如有語表無名合者。即是非有情名聲。依名起者謂有詮表。不待名起者謂嗔[咲=哭【乙】">14]咲" ver="150 a11 ">聲。故不相違 又問語皆業不。解云。口內者是語亦業。出口者是語非業 故正理六[15]十解發語風中云。此居口內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為語 又以此文亦可證有離質聲也。
[0020a01] 有說有聲至合所生聲者。此敘雜心論師義。許內.外兩具四大。合生一聲。名因俱聲。
[0020a03] 如不許一至聲亦應爾者。論主破。如色中不許一顯色。極微。二四大造。聲中亦應不許一聲.二四大造。若二四大同造一聲。同得一果。應二四大展轉相望為俱有因。成過失故。理非[1]二大同得一果為俱有因 復有別過。此聲為情非情。若言是情。有外大造。若言非情有內大造 有解。據緣說俱。然聲各別。此解不然。若作[2]斯解破即不成准破故知彼計俱聲。
[0020a12] 已說聲處至苦淡別故者。此別明味 所嘗名味。如文可知。
[0020a13] 已說味處至及平等香者。此別解香 所名香。婆沙十三亦說四香。與此論同。於四香中。好.惡二類攝香總盡。於二類中有等。不等 正理解等.不等香有兩[3]解。第一[4]師云。增益損減依身別故[5](解云。等謂平等。香力均平增益依身。不等謂太強成損。太弱無益。損減依身於好惡香中有增損者名等不等 餘者即是無益無損)" ver="150 a11 ">(解云。等謂平等。香力均平增益依身。不等謂[6]太強成損。太弱無益。損減依身於好惡香中有增損者名等不等 餘者即是無益無損) 第二解云。有說微弱.增盛異故(解云。微劣是等。增盛名不等)正理解本論三香亦有兩解。第一解云若能長養諸根大種名好香。與此相違名惡香。無前二用名平等香。入阿毘達磨亦同此解[7](解云從是惡香。但能長養諸根大種亦名好香。縱是好香。若能損減諸根大種亦名惡香。此師意說但能長養名好香。但能損減名惡香。無長養損減者名平等香)" ver="150 a11 ">(解云從是惡香。但能長養諸根大種亦名好香。縱是好香。若能損減諸根大種亦名惡香。此師意說但能長養名好香。但能損減名惡香。無長養損減者名平等香) 第二解云。或諸福業增上所生名為好香。若諸罪業增上所生名為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等香。此師約勝.劣.處中以解 又五事論云諸悅意者說名好香。不悅意者說名惡香。順捨受[8]處者名平等香 解云。約情說故名好.惡等香。論體無記。此與正理第二解義亦無違 問四香.三香各有兩解。如何相攝。
[0020b05] 解云正理四香中第一解與三香中第一解相攝。增益義當長養。損減義當非長養。無益無損義當平等 三香中好香攝四香中等香 三香中惡香攝四香中不等香 三香中平等香攝四香中好.惡二香。以於好.惡二香中。增益者名等香。損減者名不等香。餘不能增益.損減者名好香.惡香。此即義當平等香 又解。三香中好香。攝四香中等香全。好.惡香各少分 [9]三香中惡香攝四香中不等香全好。惡.香各少分 三香中平等香。攝四香中[10]好.惡二香[11]少分。以四香中好.惡二香攝香總盡。於中離出等.不等香故。三香中[12]等香。攝四香中好.惡香各少分 正理四香中第二解。與三香中第二解相攝 增盛義當罪福業生。體既增盛故知業感 微劣義當唯大種生。體既微劣故知非親業感。唯大種生 以此微劣.增盛二香攝好.惡。盡。故說三香攝四香盡 又解。三香中。若福業增上所生名好香。即攝四香中好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罪業增上所生名惡香。即攝四香中惡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四大勢力所生香名平等香。即攝四香中等香。以當微劣故。所以四香中別說不等香者。於好.惡香中。有增盛者別立。如沈.麝等。是好香中不等香。如等。是惡香中不等香[]故 三香中好.惡二香。各攝四香中不等香少分。
[0020c03] 已說香處至同修勇進樂者。此下別解觸 所觸名觸。即十一種 雖根對境實不相觸。無間生時。根是識依假說能觸。觸非識依不說彼觸能觸身根。但名所觸。觸與身根極相近故得觸名。香.味二種雖亦至根。非如彼境故不名觸 問一切四大。皆發身識不 答異說不同。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緣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說不發。如五[13]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大種理亦應然 問若爾何故。說為身識所識。答依法性說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故。然無現在發身識義 有說。除身根所依大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隣【乙】">14]隣" v150="隣" ver="150 a11 ">近。故不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緣境故。亦得名為身識所識(雖有兩解然無評[15]文) 滑等四種顯別有體。不同經部故各言性 冷.飢.渴三。是心所中欲之異名。非正目觸[16]言觸是欲。從果標名。故不言性 法蘊第十亦同此論。然婆沙十三。七所造觸皆有性字。言性者據體性說。一切諸法皆有[17]性故。不言性者顯從果立名。或略不說 若依經部。觸中。但有四大種無別所造觸 問.滑.輕.重.各相對立。何故對冷不說燸耶 解云即火大故不別立。難云冷[*]'>*" orig="即=則【乙】">]即水大應不別立。解云。水是濕性不應名冷 問七所造觸。何大偏增相望有異。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由大種偏增故。滑乃至渴。但由大種性類差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0021a02] 有餘師言。水.火增故滑。地.風增故。火.風增故輕。地.水增故重。水.風增故冷。風增故飢。謂風增故擊動食消。引飢觸生.便發食欲。火增故渴。謂火增故煎迫飲消。引渴觸生便發飲欲(然無評家。正理同後師)問悶.力.劣等。何觸所收。答正理第一云。悶不離滑。力即重。劣在輕.耎。輕性中攝。如是其餘所觸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已上論文) 四大指同下解 釋滑等四如文可知 冷.飢.渴三相隱難知。若不約果以明其體難顯。謂煖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飢。飲[1]欲因名渴。冷.飢.渴三是欲異名。因觸生欲。觸是因.欲是果。此三皆於觸因之上立欲果之名。作如是說。故入阿毘達磨云。由此所逼。煖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飢。飲[]欲因名渴。此皆於因立果名故 引頌證於因立果名。佛出世非樂。能生樂故稱佛為樂。因立果名。餘准此釋 問火大[2]熱觸亦生冷欲。何不以欲標名。解云。火大是強當體立稱。冷觸昧劣故從果立名。
[0021a21] 於色界中至傳說如此者。約界分別。色界不資段食故無飢.渴。[3]餘皆有。彼界衣服。一一別住即不可稱。多衣積聚方可稱故。此顯有重 [4]涼風觸身能為饒益。表有冷觸 經部色界無[5]冷。論主意明經部不信有冷。故云傳說 若依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說。色界衣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 有說。彼界一一衣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可稱。如細縷.輕毛積集便重(然無評家。此論同後師) 問五境之中。何故色.味二種。當體立名 聲.香.觸.三約因等辨。如聲中執受。不執受.大種因聲。此是約因。有情名.非有情名聲。此是約用。由聲顯故。可意.不可意聲。此是約果。因聲生故。
[0021b06] 或約情說。如香中好.惡等香此是約情。
[0021b07] 或據相形。或據勝劣。如觸中四大.滑.輕.重.據體。後三約果。或皆約體 解云。色.味相顯故約體明。聲.香相隱故約因[ィ【甲】,=果【乙】" orig="等=果ィ【甲】,果【乙】">6]等辨。觸通隱顯故約體約果 又解。離中知內色相顯了當相立名。聲相稍隱約因等辨。合中知內。味相顯了當相立名。香相難知約情以辨。觸通隱顯故約體說八。約果說三。以實而言。色等五境皆有執受.不執受為因。有情數.非有情數大種為因。可意.不可意好.惡.平等。[7]此論不具說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廣如正理.法蘊.品類.五事.入阿毘達磨論說。若作句數皆准聲應知。
[0021b19] 此中已說至[8]十一觸起者。此下第二明生識總別 如文可知 身識極多緣觸。兩說不同後說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十一觸中極多緣。幾發生身識。有作是說。一一別緣發生身識。十一種相。用增故 有餘師言。極多緣五發生身識。謂四大種.滑等隨一 復有說者[9]總緣十一亦生身識問答(云云) 如是說者。緣十一事亦生身識。如緣色處二十種事亦生眼識。此亦應爾 [10]舊婆沙觸中生識總別。文少雜亂。良由舊論。時屬火焚遺文雜亂。不引會釋。今所引者。是新婆沙。既有正文無勞致惑。
[0021c02] 若爾五識至非自相境者。難 經言五識取自相境。既能總緣應非自相。
[0021c03] 約處自相至斯有何失者。通 處謂色處等。事謂色處等中別事。約處自相許五識取自相境。不能取他處境名取自相。非緣別事名取自相。
[0021c07] 今應思擇至何識先起者。問二根同處兩境俱來。身.舌二識何識先起。
[0021c09] 隨境強盛至令相續故者。答 隨境強盛彼識先生。兩境均平舌識先起。貪味增故名為食欲。由有食欲方能[11]進食。由進食已身[12]識相續。由貪食味故舌識先生 問身.鼻同處兩境俱至。何識先生。眼.耳[13]雖別境。若俱至何識先生。於此文中何故不說。解云。味.觸有時偏增。有時均等故此別明。香.觸雖不相離。香勝觸劣鼻識先生。故此不明 或可。影顯。應准身舌 色.聲兩種離中知故此中不說 或可。准知。強者先生。境若均平眼識先起。色相顯故眼用速故。
[0021c20] 已說根境至今次當說者。此下第三釋無表。就中一明無表相。二明能造[14]大。此[*]'>*" orig="即=則【乙】">]即第一明無表相。結前問起。
[0021c22] 頌曰至由此說無表者。初句出無表位。隨流出無表相。淨不淨出無表[15]體。第三句簡法。第四句結名。
[0021c25] 論曰至謂此餘心者。以三性心望善惡無表。明亂不亂。若異性相望名亂。以異性故。若同性相望名不亂。以同性故。謂此善無表。餘不善。無記名為亂心。即以自善心名不亂。謂此不善無表。餘善.無記名為亂心。即以自不善心名不[1]亂。是即善.不善心通亂.不亂。無記唯名亂。自無無表故。
[0022a03] 若依正理。不善.無記名亂心。善心名不亂。釋稍不同。
[0022a04] 無心者至及滅盡定者。所以不言無想異熟者。以於彼位無表不行。[2]生色界故無散無表。以無[3]心故無定無表。故無心言不攝於彼。
[0022a07]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者。亂心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隨其所應無表。於此四位中行 問何故。頌文別標亂心。無心。不言不亂.有心 解云。無表於亂心。無心位中行。顯彼希奇。於不亂.有心位行。非顯希奇。故標亂心。無心不言不亂.有心 又解。若言不亂。有心。還應有難。必有一難。此不須通 正理破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言無用。前已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心位。第二等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或謂後等攝不亂心前無用者。此不應然。無[4]容攝故。何容後等攝不亂心。遮言。理於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不及餘。故非全攝或可。亂心言成無用[5](解云。或二位三位足攝心盡。何須四耶。若言亂心等。等取不亂心及無心。三位即攝心皆盡。何須有心。若言無心等。等取不亂心。此即非相似處起。不可等彼。若言無心等。等有心。二位亦攝心盡。即亂心無用)" ver="150 a11 ">(解云。或二位三位足攝心盡。何須四耶。若言亂心等。等取不亂心及無心。三位即攝心皆盡。何須有心。若言無心等。等取不亂心。此即非相似處起。不可等彼。若言無心等。等有心。二位亦攝心盡。即亂心無用) 安惠菩薩。俱舍釋中。救云。眾賢論師。不得世親阿闍梨意。輒彈等字。亂心.不亂心。此是散位一對。無心.有心。此是定位一對。亂心等等取不亂心。散自相似。無心等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言通於兩處。顯頌巧善。
[0022a28] 相似相續說名隨流者。相似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 或可。前後相似 相續。謂前後相續 或相似名隨。相續名流 正理破[6]言。非初剎那可名相續。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無表。不入所說相中 又相續者。是假非實。無表非實失對法宗 又定所發。亂.無心位不隨流故。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位中此隨流故。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有無表相 俱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前續後如初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無表。或續前續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相續。設有無表唯一剎那。相續類故亦名相續。如乳如[7]新。故入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唯一剎那。依總種類故說相續(已上論文) 此無表體即名相續。前後實體而相續也。誰言是假 又[8]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中行。名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說。非言無表皆遍四位。如定俱無表。有心[9]位行。不善無表。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位行。汝立無心亦為一位。定俱無表豈得行耶。表業為難亦為非理。期心一發任運相續。彼位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斷則無而非任運。故不成例。
[0022b22] 善與不善名淨不淨者。為遮餘計無記無表。故辨其性唯善不善。言善簡淨中無記。言不善簡不淨中有覆無記。
[0022b25] 為簡諸得至五種因故者。簡得。得雖相似相續通四[10]位行。而非大所造故非無表。此宗。造是因義能生所造果故。簡異覺天等。彼言。造是成義。施設義。即以[11]此大成所造故。即以此大施設所造故。
[0022c01] 顯立名因至名為無表者。釋第四句 顯立無表名之因緣。故言由此 表.無表二。雖同色業為性。表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無表不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故名無表。論主不信如是無表。別有體相。故言此是師宗所說。略說表業所生善.不善色.及定所生善色。名為無表。
[0022c08] 既言無表至大種云何者。此下第二明能造[12]大。就中。一明實四大。二對假顯實。此即明實四大。牒前問起。
[0022c10] 頌曰至堅濕煖動性者。上半頌舉數列名。第三句辨業。第四句顯體。
[0022c12] 論曰至大事用故者。持義名界。一能持大種自相不[13]改。二能持所造色相續 言大種者。一切餘所造色.所依性故。餘色所依.是能生義。此即釋種 問四大在造色何處。而言為所依性耶。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說在下為因。所依法應爾故 問若爾於逼近色可說能造。於隔遠者云何造耶。答不說一聚所有大種都在其下。造諸造色。但說一樹分分皆有大種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說。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色在中 問若爾。應斷截時。見有孔隙猶如斷藕。答雖有孔[14]隙而不可見。以諸大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造色故(已上論文) 三義釋大。一約體寬名大。一一所造各有四大。二約相名大。如大地.大山地增盛。大江.大海水增盛。炎爐.猛焰火增盛。黑風.團風風增盛。三約用名大。如火.水.風災。如其次第能壞初.二.三定。地能任持世界。故用大也 若依正理釋大種云。虛空雖大不名種。餘有為法雖是種而非大。唯此四種具兩義故名為大[1]種。婆沙等論亦同正理。即大名種故名大種。持業釋也 此四大種[2]能成何業者。問。
[0023a05] 其次第至或復流引者。答 增盛.如種生芽此據上下。流引.如油渧水此即據傍。
[0023a08] 風業稍隱[3]故別解也。
[0023a08] 業用既爾自性云何者。問性。
[0023a09] 如其次第至故亦言輕者。答自性可知 動性稍隱。是故別解。理實。有為.皆剎那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而言相續至餘方者。據相續運轉至餘方。由風動故說色往來。若無此風即無運轉 引論及經證此風界動為自性 言輕等者。輕是所造觸。風界體性與輕相似。故言輕等 風體[]是動。而言輕者。以風.動性。微細難知故。約輕相以顯動性 業。謂所作業。果即是其輕。八轉聲中第二聲也。以業顯體。即是以果顯因之義。故正理云。輕為風者。舉果顯因。[4]是風果故 問火.風增故輕。何故但言風為輕因。解云。風遍為輕因。火即不遍如柳絮等飄舉輕性。火即非增。故別舉輕偏顯風界。地等相顯非舉果明 言八轉聲者。一體。謂直詮法體。二業。謂所作事業。三具。謂作者作具。四為。謂所為也。五從。謂所從也。六屬。謂所屬也。七依謂所依也。八呼謂呼彼也。依聲明法凡喚諸法。隨其所應有八轉聲。
[0023a29] 云何地等地[5]等界別者。此下第二對假顯實。云何假地等。與實地等界別。此即問起。
[0023b02] 頌曰至風即界亦爾者頌答。
[0023b02] 論曰至表示風故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釋色義。此即初文。地謂顯.形色處為體。世人相示皆指形.顯。故佛隨世約顯與形立地名想。水火亦爾 唯有風界即名為風。以世計動[6]風體故。此是異說 亦言顯.形。通表示風。此是正說 問假地.水.火.風皆以色.香.味.觸為體。何故偏言[]形.顯 解云。偏言色者從多分說[7]謂世多於地.水.火.風以顯.形色而相指示。非多於彼地.水.火.風。以香.味.觸而相指示 又解。色遍.勝故。謂世雖說我今嗅地。而不多說嗅水.火.風。世雖亦言我今水。而不多說地.風.火。[8]雖亦[9]言觸地.水.火。風即地等界故。故雖假地等皆有香.味.觸。而形與顯。通能表示地.水.火.風遍勝體強。是故偏說。
[0023b17] 故 此蘊至說為色耶者。此下第二別解色義。問何故色蘊。始自眼根終于無表。說為色耶。
[0023b20] 由變壞故至名色取蘊者。答 可變可壞故名為色。引證可知 又婆沙九十七云。問變與壞有何差別。答變者。顯示細無常法。壞者。顯示無常法 復次。變者。顯示剎那無常。壞者。顯示眾同分無常復次。變者。顯示內分無常。壞者。顯示外分無常 復次。變者。顯示有情數無常。壞者。顯示非情數無常。如說舍壞倉庫等壞。
[0023b28] 誰能變壞者。問。
[0023b28] 謂手[10]觸故至惱壞如箭中者。答。
[0023b29] 謂彼色法。由手觸故即便變壞。廣說乃至。[11]蚊等[12]觸。五根及色.聲.香.[13]味雖非手等觸著。然與彼觸同一聚生。若觸觸時彼便變壞 或可。觸彼能造四大令所造色亦變壞。故此變壞即是可為他惱壞[14]義 故法救所集義品[15]之中作如是說。趣求諸五欲境人。常起[16]於希望。彼諸欲境若不遂會。令色變壞。猶如毒箭在身中也 色等五境是所欲故 或能生欲名之為欲 言義品者。此品[]之中釋諸義故 故婆沙[17]四十四云。釋迦菩薩為多求王說此頌。廣如彼解。
[0023c11] 色復云何欲所惱壞者。問。
[0023c12] 欲所擾惱變壞生故者。答 是由欲惱令色變壞生故。
[0023c13] 有說變礙故名為色者。第二釋。色可變有礙。可變謂可變壞故。有礙謂有礙用故。
[0023c15] 若爾極微至無變礙故者。難。
[0023c16] 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者。釋 五識依緣皆應積集。故無現在獨住極微。由恒積集故有變礙。然正理第二有兩說。一說同此論 又一說云。有說亦有獨住極微。然能變礙而不發識。五識[18]依緣要積集故。如立極微。雖無方分亦無觸對。而許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應知變礙義亦如是。
[0023c23] 過去未來應不名色者。難 現在眾微[19]集變礙義可成。過.未眾微散應不名為色。
[0023c25] 此亦曾當至如所燒薪者。通 過去曾礙。未來生法當礙。諸不生法是彼礙類。如所燒薪。
[0023c27] 諸無表色應不名色者。又難。五根。五境極微成變礙。可得名為色。無表既非極微成。非變礙故應非色。
[0024a01] 有[1]釋表色至影[2]亦隨動者。釋無表妨。有二釋。此即初解。約隨表色釋。是雜心論主義。影依樹起。樹動影動。無表依表生。表色無表色。
[0024a04] 此釋不然至影必隨滅者。難 本以變礙解釋色名。體無變礙不應名色。又約喻難。影依於樹。樹滅影隨滅。無表依於表。表滅無表不滅。滅既不同。色寧同彼又正理破云。此不應理。隨心轉色不從表生。應非色故。
[0024a09] 有釋所依至亦得色名者。第二釋。此約大種名色。
[0024a10] 若爾所依至應亦名色者。難 若所依是變礙。能依得色名。所依五根既變礙。能依五識應名色。
[0024a13] 此難不齊至助生緣故者。此述古師通[3]難。無表親從大種生。如彼影.光親依樹.寶。可得從[4]大名為色。以諸大種望所造色。作生等五因故是親也。眼等五識依眼等五根時。則不如是。唯[5]能為作助生增上緣故。以識望根是其故。不名為色。
[0024a18] 此影依樹至未為釋難者。此顯有過 說一切有宗。造色極微各別依止自四大種。而言影.光依樹.寶生。且非符順毘婆沙義。彼宗。影.光.各自依止四大種故。樹.寶還是助生增上緣。義將類眼根。義應相似。
[0024a23] 設許以下縱破 假設許汝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影.光依止樹.寶。彼宗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常相續生不隨滅故。是故此師未為釋難 正理救云。此言意顯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種。生.住.變時皆隨彼故。此影.光言。意表總聚。非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顯色極微。依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依樹等大種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
[0024b04] 正理救縱破云。此難不關毘婆[6]沙義。能依所依許俱滅故。無表所依大種若滅。能依無表未不滅 初念無表。可與所依大種俱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種若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 雖此位中非無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0024b10] 奇哉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望所造色。能為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望所[7]造色許為依故 俱舍師破云。汝言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為所依者。何異影等依於樹等。樹等望彼皆是依。非親生。等非能造。汝說影等大種。依樹等大種。還是違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縱云。汝意[8]云初念生因大種。望第二念等無表。能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種。望第二念等同時無表。亦為所依。故說能依.所依俱滅。同樹等滅。影等隨即滅。言初念大種為生因。第二念大種為依等四因者 豈有別世兩具四大共為五因。生一所造。諸論皆說。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過去大種。與未來所造色。為幾緣 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謂生等[9]五。增上者如前說 又云。過去大種。與現在所造色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謂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說 又云。現在大種。與未來所造色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謂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說 准彼論文。初念大種。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 若轉救言初念大種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親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種。名依等四因 雖初念大種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種即闕生因。還有別世兩具四[10]大共造色過。若轉救言第二四念因大種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種各為一因名為四因。總是依因。故諸論說初念大種。能為生因。現身大種能為依因 若作此救。雖無闕因之過。既言第二念大種為所依[]為別起大種。為即造身根等大種。為是親所依。為是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種。望無表色但為依者。我亦許此同依。非親所依。無表不由同時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種為親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種。親依樹.寶故。[11]我約此說所依滅無表不滅。不可說彼依。為所依。但應言依。彼說所依言中有過 若言無表。亦望同時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識亦是依。應眼識等亦名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應是能造。若是能造。還應具有生等五因。故為非理。
[0024c24] 復有別釋至理得成就者。論主第二釋通外難 五識二依。或有變礙。或無變礙。以不定故不名[12]色。無表一依。唯有變礙。以決定故說名為色。前難不齊。變礙名色得理成就。
[0025a01] 頌曰至身[1]界觸界者。此下大文第二立處界 言此中。是簡持義。或起論端義。此前所說十一種色蘊中。毘婆沙師許即根.境為十處界。然經部師處假.界實。不可即以處為界體。於彼有違。故言許即表非共信。
[0025a06] 已說色蘊至三蘊處界者。此下大文第二明三蘊。結前問起。
[0025a07] 頌曰至名法處法界者。就明三蘊中。前三句正明三蘊。後三句立處界。
[0025a09] 論曰至[2]所生受者。此別釋受。謂[]能領納隨順觸境。是受自性 問諸心心所同緣一境皆能執受。與受何別。解云。諸心.心所雖復同緣俱名執受。受領納強名自性受。猶如十人[3]同處坐。一人是賊。傍有人叫喚呼賊。雖復十人同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即偏強。不同餘[4]九。受領境強。想等領境弱。應知亦爾 又解。諸心心所雖復同緣皆執受境。想等諸法從別立名。受無別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雖有兩解前解為勝 總說有三。謂樂受等。約依因異別說成六。言受身者。身是體義。故對法論云。身義體[5]義無差別也 若依顯宗第二領納隨觸名自性受。故[6]彼論云。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近果故。此隨觸聲為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領納隨觸名自性受。領納所緣亦是受相。與一境法別相難知。一切皆同領納境故。以心心所執受境時。一切皆各領納自境是故唯說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緣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廣辯二受。如順正理及五事論 解云。彼論意說。受有二種。一執取受。謂一切心.心所法執取前境。皆名執取受。二自性受[7]謂受能領納自所隨觸。取觸勢分名領納觸。執取難分不約彼說。自性易顯故約此明受。
[0025b07] 言領納觸名自性受者。謂即此受領納自體。言[8]領觸者。觸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領納觸順.違.俱相。領納觸果。果即是受。還領自體以領觸相故 故正理論釋果云。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飲食地中所出。言食國土。舉因顯果。[9]領觸亦然。又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亦[10]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受從觸生應知亦[11]然 若作俱舍師破云。諸心心[12]所同一剎那俱緣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似者。即名為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名受 又解。釋此論文。同顯宗等義亦無違。言領觸者。謂領觸因。
[0025b19] 想蘊謂能至應如受說者。別釋想蘊。像。謂諸法自相共相。此想能取。故名取像。如緣青時。想能封[13]疆盡界[14]非非青故名之為青。黃等亦爾。此所取像。餘心所等不能取故。餘心所等雖緣一境。各別起用行解不同。約依不同別說成六。應如受說。
[0025b25] 除前及後至名為行蘊者。此下別釋行蘊。謂五蘊中除前色受想三。及除後識。餘一切有為[15]行法。名為行蘊。
[0025b28] 然薄伽梵至由最勝故者。經部。以佛經中唯說六思身名為行蘊。不說餘法。故知。但以思為行蘊[]故引釋言。由思最勝故但說思。理實。餘法亦行蘊攝。
[0025c02] 以者何[16]者。問。
[0025c03] 行名造作至皆行蘊攝者。答 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體是造作。與行相似。造作義強故為最勝。是故佛說。若能造作未來有漏有為果法。名行取蘊。故知。造作是行 或證造作義強。如我所說。除四蘊外餘有為法。皆行蘊攝。若不爾者。餘心所法.及不相應。既非行蘊。復非色等應非蘊攝。[17]若非蘊攝應非苦.集。若非苦.集則不可說為苦應知.集應斷。然蘊諦攝 恐[18]彼答言非攝何失。有違聖教。如世尊說。若於一苦諦法。未為無間道達未為解脫道證知。我說不能作苦邊際得無學果未斷未滅。此據集諦說亦如是。例同苦諦。應言若於一集諦法。未為無間道斷。未為解脫道證滅。我說。不能作集邊際得無學果 苦邊際者。所[19]謂涅槃。涅槃出苦名苦邊際 或苦盡處名苦邊際 說集邊際準苦應知。由如是理。是故定應許除色.受.想.識四餘有為[20]行皆行蘊攝問若[21]據造作。或約遷流。餘[]之四蘊亦名為行。何故行蘊獨得行名。解云。其餘四蘊雖亦名行。攝行少故。各受別名。行蘊攝行多故。故得行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故雜心云。五陰雖是行。而一受行名。
[0025c26] 即此所說至立為法界者。別立處.界。
[0025c28] 已說受等至并立處界者。此下第三明識蘊體。就中。一明識蘊。二釋妨難。此即明識[1]蘊 結前問起。
[0026a01] 頌曰至六識轉為意者。上一句正明識蘊。下三句立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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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a03] 論曰至至意識身者。識非一故名各各了別。境非一故名彼彼境界 問五識。對五境可名為各。意識。遍緣。云何名各。解云。且據法界名之為各 又解。緣十三界名各。若五識據非緣他境名各。非不被他緣自境。意識[]能緣十三界名各。非不能緣他境 又解。意識隨緣何法即名。為各。總取境相者。謂彼六識。各於彼彼境不取別相。取境總相。故名識蘊 問心與心所各有行解。取諸境相差別云何。解云。就行解中。一敘異解。二問答分別 一敘異解者。心對心所行解不同。略為四解 第一解云。夫於境中有二種相。一者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2]違.順等。心.心所法對所緣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各自取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體無多解故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3]家意說。心王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非總 第三解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取總相。心王[4]但取總相非別。此[5]家意說[6]王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王非隨所故非取別 第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7]別相。然彼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所以得知諸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如婆沙第三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云。有餘師說。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應作四句。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餘行相轉 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慚相應法作無慚行相轉 有無慚亦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 有非無慚亦非無慚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說無慚相應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說除前相 解無愧等[]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總.別 二問答分別者。就中。一會釋論文。二對行相明差別。三會釋行相名。四辨得一行名。五明得能緣名。六三性分別 言會釋論文者。問若初家說。心.心所法。各唯一解不起多者。無慚四句云何釋通。解云。此據行解[8]互相隨順。故作此說。非謂一體起多行解 或餘師義。不必須通。問若後三說。於一體上有[9]多解者。入阿毘達磨云何釋通。解云。彼論所說據正非兼 或餘師義。不必須通 問若後三說。於一體上有多解者。既有多解。如何不有體多過耶。解云。兼[10]行雖多性相隨順。正行唯一故體非多 二[11]對行相明差別者。問行解.行相差別云何。解云。言行解者。謂心.心所行解不同。於諸境中取總.別相。即是心.心所法作用差別。此之行解於所緣境。或起正解。或起邪[12]解。如上[13]四說。即行名解故名行解。言行相者。謂心.心所。其體清淨。但對前境不由作意。法爾任運影像顯現。如清池明鏡眾像皆現 三會釋行相名者。問如前所引。無慚四句所說行相。彼論應言行解。何故乃言行相。又若義同即無差別。何故相對辨差別耶。解云。若言行解。唯是心等作用差別。若言行相有其二種。一影像名行相。二行解名行相。前為[14]相對辨差別故作用名行解。影像[15]與行相[16]名。據義不同實有差別 論行相名兼通行解。無慚四句言行相者。即是行解相故。名為行相。更有餘文准此通釋。如是名為二種差別。四辨得一行名者 問行解.行相。據何名為同一行相 解云。據行相同名一行相。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對何境法爾相現。同有此相名同一行相。故入阿毘達磨第二云。如眼識等依眼等生。帶色等義影像而現。能了自境(已上論文) 由此准知。但約行相名為一行 問心等行解。有說亦同。如何不名同一行相 解云。行解。異說不同理非決定。行相。同說故約此明 又解。心等行解。有說同[17]家。亦得名為同一行相。此言行相即行名相 五明得能緣名者。問行解.行相。為約何者說名能緣。解云。據行相說。非據行解。謂彼心等對境之時。有影像現。據此義邊名為能緣。境名所緣。以心.心所緣境[18]之時。非如燈焰舒光至境[19]亦非如鉗押取彼物。據影現義名能.所緣 問清池.明鏡。亦有像現。應說彼類亦是能緣。解云。雖有像現而無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說能緣 問若爾應約[1]行解名為能緣。何故約彼[*]'>*" orig="〔有〕-【乙】">2]有影像現說名能緣 解云。行解或正。[3]或邪。於境不定。行相理定。故約此明 又解。正約行相名為能緣。理實而言。亦兼行解 又解。但約行解名為能緣。以是用故 又解[4]約行解名為能緣。理實而言。亦兼行相 又解。俱正約彼行相.行解名為能緣。以此二種必定有故 六三性分別者。問行解.行相。與心.心所。性皆同不。解云。行解.行相。既不離體。應知三性皆與體同 問如善心.心所法緣不善色時。有影像現。如何行相同彼體耶。解云。雖所緣色是其不善。以此影像不離能緣故亦是善。如鏡中火似火非[5]真。影像亦爾。似彼不善而非不善。如善既爾。不善.無記.准善應知 若依大乘。此行相當相分。此相分是境攝。隨變色等即色等中攝 若依正量部。心.心所法。亦直緣前境。無別行相現心等上。不同說一切有部。不變相分復不同大乘。
[0027a21] 應知如是至轉為意界者。別立處.界。
[0027a23] 如是此中至復為意界者。此下釋妨。就中。一建立[6]意二建立[7]界。此即初文。謂總牒上相攝義門舉有妨者。[8]由問為難。
[0027a26] 更無異法至即名餘種者。此釋妨 意界雖無別體。與六識異轉位得名。據顯說在過去。論體實通三世。從他生邊名識。能生他邊名意 喻況可知 問未來無前後。而說有意界。亦可未來無前後應有等無間解云。等無間緣作用所顯。故未來無。意界據體故未來有。依如是義說十八界皆通三世 問過.未可爾。現住一念六識不。義分根識。極多只可得[*]'>*" orig="〔有〕-【乙】">]有十三。如何得有十八界耶。解云。此據現在多念相續。或據現在一念多人。故言十八。若據現在一人.一念。極多十三。少[9]則不定。
[0027b09] 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者。此即建立界問起。若六識攝意。應有十七。若意攝六識。應有十二。何緣得立十八界耶。
[0027b11] 頌曰至界成十八者。答。[10]如文可知。
[0027b12] 若爾無學[11]至非意界故者。難。
[0027b13] 不爾此已至後識不生者。通 由入涅槃闕餘受生緣故後識不生。住意性故得名為意。如眼已滅未發眼識名眼界故。
[0027b17] 此中蘊攝至總攝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明總攝問起。
[0027b18] 頌曰至[12]以離他性故者。答此明總攝 以化地部說他性相應非自性。亦他性相攝非自性。如以戒定慧攝八支正道。彼執不然 若論其體。體相不同。若義相似便相攝者。一切諸法無我理同。應相攝。經依相順假說相攝。若就勝義唯攝自體。故婆沙五十九云。諸法自性攝自性時。非如以手取食。指捻衣等。然彼各各執持自體。令不散壞故名為攝。於執持義立以攝名。故勝義攝唯攝自性。
[0027b27] 曰至攝徒眾等者 諸處。謂諸經論[13]處 真攝名勝義 假攝名世俗 四攝事。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布施謂財.[14]法布施.愛語謂[15]實語等。利行謂利益行。同事謂同作善事。由此四種攝徒眾等令不散故 餘文可知。
[0027c05] 眼耳鼻三至非二十一者。此下大文第三明數開合。就中。一明數合。二明依開。此即初文問起。
[0027c07] 此難非理者。總非。
[0027c07] 所以者[16]何。徵。
[0027c08] 頌曰至如是安立者。答 文可知。
[0027c10] 若爾何緣生依二處者。此[17]明依開。問。
[0027c11] 頌曰至各生二處者。釋 端嚴有兩解。初解令身端嚴。此解有過 第二解令識端嚴。此解無妨。舌.身形大發識用足。故不[18]須二 又婆沙十三云。問何故眼.耳.鼻各有二處。而舌身唯一耶。答諸色根處為莊嚴身。若有二舌是鄙陋事。世便蚩。云何此人若有二舌。如似毒蛇。若有二身亦是鄙陋。世所蚩。云何一人而有二身。如兩指
[0027c20] 已說諸蘊至別義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別釋名義。就中。一釋三名。二教起因。三體廢立。四名次第。五名廢立。六攝異名。此即釋三名。結前問起。
[0027c23] 頌曰至是蘊處界義者。聚義是蘊義。生門義是處義。種族義是界義 梵云塞建[19]陀唐云蘊。舊譯名陰(於禁反)此陰是陰覆義。若言陰梵本應言羅娑陀。案陰[20]音應[21]以陰(於今反) 陽之陰也。近代諸師[22]竟作異釋 或云。淡聚名淡陰。此釋不然。[23]然醫方說淡飲不言陰 更有異釋不能具述 若言陰氣[1]萬物所藏。即是聚義。借喻此名。粗可通途。然非正目故今名蘊 或翻為眾。故法花云五眾之生滅。此亦不[2]爾。若言眾。梵本應云僧伽 或翻為聚。此亦不然。若言聚。梵本應云[3]曷邏陀 梵云阿[4]野怛那。唐云處。舊翻為入。此亦不然。若言入。梵本應云羅吠舍。舊經亦有譯為處者。如空無邊處等。及阿練若處。與今同。梵云馱都唐言界。有譯為持。偏據一義非盡理也。
[0028a10] 論曰至蘊義得成者。引經五門以釋。色聚名蘊。此言略者。名略非體。以三世法非可聚故。故婆沙七十四云。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可略聚其體。而可略聚其名。乃至識蘊。應知亦爾 問若[5]爾無為亦應立蘊。諸無為名可略聚故 答諸有為法有作用故。有略聚義。雖體有時不可略[6]聚。而略聚其名。立色等蘊。諸無為法。無作用故無略聚義。雖可略聚其名。而不可立為蘊。
[0028a20] 於此經中至名現在者。三世門 正滅是現在故。舉已滅名過去。簡異擇滅。非擇滅故言無常已滅。已生是現在。[7]若未來未至已生位名未來。至已生位未落謝過去名現在。集異門同此論。
[0028a25] 自身名內至或約處辨者。內外門。自身成[8]就名內。不成就及他身非情名外。故集異門足論第十一云。云何內色。答若色在此相續。已得不失是名內色 云何外色。答若色在此相續。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續。若非情數。是名外[9]色(已上論文) 或約處者。處謂十二處。五根名內。六境名外色。
[0028b03] 有對名至苦集諦等者。細門。五根.五境有對名。無表無對名細。或相待立。謂[10]約有見等三。或約欲界等三。[11]集異門說。或約有見有對.無見有對.無見無對三色。相待。前。後細。或約欲.色.不繫三色相待。前。後細。
[0028b08] 若言相待細不成者。此難不然。觀待異故故成.細。
[0028b09] 猶如父子苦集諦等。雖是一物所望不同。得名父.子。苦.集諦等 問.細相待對立一法。說細。亦可長.短相待對一體相形立。解云。色處簡差別。長短別有體。.細通五蘊。不可例長短。
[0028b14] 染污名劣不染名勝者。劣勝門 約體以明。謂善.無覆名勝色。不善.有覆名劣色 若依集異門論意。釋[12]劣.勝。或約不善色.有[13]覆色無覆色.有漏善色.無漏善色如其次第觀待相形。前劣後勝。或約欲.色。不繫三色。觀待相形。前劣後勝。廣如彼釋。
[0028b20] 去來名遠現在名近者。遠近門 可知 集異門一解同此論 又一解云。云何遠色。答若色過去非無間滅。若色未來非現[14]前起。是名遠色。云何近色。答若色過去無間已滅。若色未來現前正起是名近色。
[0028b25] 乃至識蘊至所說如是者。釋餘四蘊。大同色蘊。而有差別。謂餘四蘊依五根名。唯依意根名細 或約九地展轉相形。上細下。以辨其相 若依集異門論解。受等四蘊三世同此論。若在此相續已得不失名內。若在此相續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續名外 受等四蘊細者。或約有尋有伺.無尋有伺.無尋無伺。如次觀[15]待。前。後細 或約欲.色.無色.不繫如次觀待。前。後細 受等四蘊劣.勝者。或約不善.有覆.無覆.有漏善.無漏善。如次觀[]待前劣。後勝 或約欲.色.無色.不繫。如次觀[]待前劣。後勝 受等四蘊遠近者。一解同此論 又一解意若過去非無間滅。若未來非現前[16]起是名遠。若過去無間已滅。若未來現前正起名近。
[0028c11] 大德法救至細同前者。敘異釋。五根所取五境色。所餘五根。無表名細色 約情[17]明勝.劣。非可意者名劣。若可意者名勝 又解。十一種色。若非可意名劣色。若可意名勝色。劣勝通十一種色 約可見處名近。不可見處名遠 餘十種色雖不可見。隨其所應。隨彼可見.不可見色說近[18]說遠 三世內外。如自名顯。既無別釋義同前家 受等四蘊亦然。例同色蘊。言差別者。隨其所依身力應知[19]遠.近。在可見處名近。在不可見處名遠 具細同前第一家依五根名。唯依意根名細 或約地[20]釋。
[0028c24] 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者。此釋處義 心等生長門義是處義。彼十二種。能生長心等故名為處。法體先有不可[21]云生。但能生長彼作用義。
[0028c27] 法種族義至是生本義者。此下別釋界。有兩釋。此即初解約因以釋。能生諸法諸法生因。如人於[1]其姓等生。以彼姓人名為種族。是[2]生本義。如一山中金.銀等[鑛【乙】">3]鑛" v150="礦" ver="150 a11 ">礦名金等族。是多法族說名多界 一身。謂一有情身。一相續謂一期相續 或一身謂一期身。一相續謂一有情相續 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
[0029a06] 如是眼等誰[4]之生本者。問 謂自種類同類因故者。答。謂與自種類為同類因故。即是生本。
[0029a08] 若爾無為應不名界者。難 有為同類因可得名為界。無為非同類無為應非界。
[0029a10] 心心所法生之本故者。通 無為雖非同類因生心心所。為境界生心.心所故。亦名生本 正理破云。若爾。處.界義應相濫。俱心.心所生本義故 若作俱舍師救云。一同類因名生本。十七界全.一界少分。二境界緣生名生本。謂無為一界少分 從多分說處義不同。少分相[5]濫亦無有失。
[0029a17] 有說界聲至名十八界者。第二師約差別釋 族謂族類。如世種類剎帝利等種類不同。如是一身有十八法種類各別。名十八界 或可。此師別為一解種類釋界。不同頌文 正理難云。若爾。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類。應非別界 此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有說安立時分異故。廣如彼釋。
[0029a24] 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者。毘婆沙宗。蘊等三門皆是實法 經部所立。蘊.處是假。唯界是實 今論主意。以經中說略一聚言。許蘊是假。餘二是實。今立比量破毘婆沙說蘊是實。立比量云。色等五蘊必定是假。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0029b01] 此難不然至亦名蘊故者。毘婆沙師救云。一一極微亦得蘊相可積集故。既一一極微亦名為蘊。非多實成。顯所立因於一一蘊有不成過。
[0029b04] 若爾不應[6]言至有聚義故者。論主難 經說聚義名之為蘊。而言一[7]一實亦名蘊者。聖教相違。
[0029b06] 有說能荷至物所聚故者。述異釋。
[0029b07] 有為之法為因取果。果所積集名為能荷。由諸世間以其兩肩能荷重擔。說肩名蘊。物所聚故 此釋亦以聚故名蘊。符經順假。故論主不破。
[0029b11] 或有說者至我當與汝者。又述異釋。
[0029b12] 可分段義。是蘊義。故言一一分亦名蘊。故引彼世間舉貸財物。皆令彼人三時還足。便作是言。汝三蘊還。我當與汝物。顯一一分皆名為蘊。
[0029b15] 此釋越經至廣說如前者。論主難 雖有此釋。不順聖言。隨俗浮言何[8]容准定。由與經說過去等義有相違故 此文但破後家分段 或可。此文亦破前師能荷名蘊。雖[9]復義釋符經順假亦無有違。然經中說聚義是蘊。故今亦破。
[0029b21] 若謂此經至蘊定[10]假有者。上來毘婆沙師被他難殺今復釋[11]經。論主牒破。若謂過去等一一名蘊。此執非理。經言略聚。何得一.一皆名為蘊。故知。如聚。蘊假義成。
[0029b25] 若爾應許至成生門故者。經部難論主。
[0029b26] 若以聚義名蘊許是假者。諸處極微亦由積集方是生門。何因不許處亦是假。應立量云。諸有色處定應是假。處因積聚方得成故。猶如諸蘊。
[0029b29] 此難非理至十二處別者。論主破經部 雖因多微積集方作生門。然多集時。一一諸微皆有因用。是則一一皆成生門。顯所立因有不成過。若不爾者。而說根.境相助共生識等。無別因用。應非別處同一處攝。若同一處但應立六。[12]是則應無十二處別。合共發識既非同處。根境各別因用不同。說十二處。故知根.境共發識等。一一極微亦有因用。各得處名 按上所說。論主此宗許蘊是假。違破婆沙。許處是實故破經部。以理為量。不執一宗。隨何勝者釋為已立。
[0029c12] 然毘婆沙至亦說燒衣者。論主牒婆沙文通釋 婆沙師說。若觀假蘊彼說一微為一蘊少分。若不觀假蘊。觀實蘊彼說一極微即是一蘊。既許一微即是一蘊故知婆沙許蘊是實 今論主釋。婆沙既引經中聚義釋蘊。故應亦許蘊唯是假。而言一微是一蘊者。此應於蘊一分。假說有分。全蘊總有別分故。名有分。如衣一分燒亦說為燒衣。諸後學徒。不達婆沙本意。說蘊是實。故應如是蘊定是假 然正理第三云。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13]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14](解云聚之義故名為聚義。依主釋。聚假。義實。聚義是蘊)" ver="150 a11 ">(解云聚[]之義故名[]為聚義。依主釋。聚假。義實。聚義是蘊) 又云。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15](解云此一極微有三世.遠.近等義故名為聚。即聚名義。持業釋)" ver="150 a11 ">(解云此一極微有三世.遠.近等義故名為聚。即聚名義。持業釋) 又云。又於一一別起法中亦說蘊故[16]蘊定非假。如說俱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說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解云。即受蘊等一一。皆是可積集相名蘊。持業釋。或受蘊等。定與積聚法俱起。且如一微。猶與大小八法俱起) 正理亦應同彼婆沙。蘊通假實。為俱舍論主說蘊唯假。故且說實。
[0030a04] 何故世尊至作三種說者。此下第二明教起因。問起。
[0030a05] 頌曰至蘊處界三者。答 愚謂迷境以無明為體。迷境不同有其三種。或愚心所總執為我。為說蘊。以蘊廣明心所法故 或唯愚色執[]為我。為說處。以處廣明諸色法故 或愚色.心總執為我。為說界。以界廣明色.心法故 根謂根機。以信等五根為體 樂以勝解為體。故正理論云樂謂勝解 又解。樂謂樂欲。利根樂略為說蘊。中根樂中為說處。鈍根樂廣為說界。
[0030a15] 何緣世尊至受想別為蘊者。此下第三體廢立。就中一建立受.想。二無為非蘊。此即建立受.想。問及頌答。
[0030a17] 論曰至次當辨者。諍根有二。謂在家者貪著諸欲。若出家者貪著諸見。此欲.見二。受.想如次能為勝因。由味受力故貪著諸欲。由倒想力故貪著諸見 煩惱名諍。即諍名根 或與諍為根 生死法。謂三界生死法。由耽著樂受起倒想故。所以生死輪迴。故此受.想為最勝因 由此諍根因。生死因。及後頌當說五蘊次第因。故別立受.想。
[0030a26] 何故無為至例應成失者。此即明無為非蘊。問及答也 總有三解。一明無為非蘊中攝。不可積聚故非第六 又解。亦不可說下。通伏難。伏難云。若非五蘊。何故不說為第六蘊。為通此伏難故。言亦不可說為第六蘊。無為之法非如色等可積聚故 二明蘊是染.淨二依。依是因義。無為不爾故不立蘊 三明無為是蘊息處。非蘊。息謂滅處。如瓶破滅處。非瓶 論主。許前二解不許第三。故言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若便蘊息名無為。無為非蘊攝。處.界息故名無為。無為非是處.界攝 正[1]理救云。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為蘊息。三無為上聚義都無。可言蘊息。非門.族義於彼亦無。故不應例 [2]若俱舍師破云。若言無為無聚義者。與我此論初解何殊。
[0030b13] 如是已說至界別次第立者。此下第四[3]明次第。就中。一明蘊次第二處.界次第。此即明蘊次第。結問頌答。
[0030b15] 論曰至立蘊次第者。此約隨明次第 色有對故五蘊中是故先說 四無色中唯受行相。故世說言我手等痛。痛是苦受。不言想等。四中先說 於後三中。待行.識二想蘊最。男.女等[4]想易[5]可知故。三中先說 於後二中。過識。貪等易了。二中先說 於五蘊中識最為細。總相難分故最後說。
[0030b22] 從無始至立蘊次第者。約隨染[6]明次第。
[0030b24] 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由顯形等故初說色。此色愛生由耽受味。故次說受 耽受復因倒[7]想故次說想。
[0030b27] 此倒想生由煩惱。故次說行 如是煩惱依識而生。此行及前色.受.想三。皆染污識。故後說識 問行蘊有惑可能染識。色.受.想三體非煩惱。如何染識。解云。色.受.想三。雖性非惑。而能為緣生染污識。說名染識 或色為緣生染污識。受.想與惑相應。能染污識。說名染識。
[0030c04] 或色如器至立蘊次第者。約隨器等明次第 如欲迎客先求好器。謂色如器受所依故。故色初說。既得器已擬有所盛。次求飲食謂米.麵等。受類飲食 增益損減有情身故。故次說受 求得食已不可獨進。次求助味謂.鹽等。想同助味。由取怨.親.中平等相助生受故。故次說想 雖得飲食.助味復須人調合。次求人。行似人。出貪.思等。業.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故次說行 既調合已[8]延客受用。名為食者。識喻食者。有情身中識為主勝。故最後說。
[0030c15] 或隨界別至無增減過者。約界立次第。思感八萬故思最勝。四是所住喻之如田。識是能住類之如種 餘文可知。
[0030c18] 即由如是至故別立蘊者。前指下文。故今略顯。四義非一者名諸次第。所以於諸行中別立受.想者。一為相麁麁.細門也。二為生染起過門也。三類食同助。器等門也。四二界中強。界別門也。
[0030c24] 處界門中至次第可知者。此下第二明處.界次第。辨根次第。境.識類知。此即問起。
[0030c26] 頌曰至或隨處次第者。頌答 餘謂身.意根餘。即眼等四根。
[0030c27] 論曰至舌後嘗味者。於六根中。前五境定。是故前說。意境不定。所以後說 言不定者。三世.無為。於此四種。一.一別緣為四。二.二合緣為六。三.三合緣為四。四.四合緣為一。總有十五故言不定 就前五中 [1]前四境定。是故前說。身境不定所以後說 故正理云。境決定者。用無雜亂其相分明。所以先說。境不定者。用有雜亂相不分明。[2]所以後說(已上論文)就前四中。眼.耳先說。取遠境故。鼻.舌後說。取近境故。眼先.耳後。由遠由速。鼻先.舌後。由速由明。所言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細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細味 餘文可知。
[0031a11] 或於身中至故最後說者。此約所依上.下。明前五根次第。所依謂扶根四境。眼.耳.鼻三。若據所依得有上.下。若據根體即無上.下。故下論云。此初三根橫作行度。處無高.下。如冠華鬘。意無方處。有即依止諸五色根生者。故最後說 故正理第三云。意無方所。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後說(已上論文)。謂意根攬[3]六識成。意識依雖唯意。五識亦依五根。有[4]斯不定。故言有即依止諸根生者。雖無色界唯依意根。通三界論故作是說 又婆沙七十三云。復次。隨.細次第法故。謂六內處。眼處最。是故前說。乃至意處最細。是故後說。廣如彼說。
[0031a25] 何緣十處至立法處名者。此下第五明名廢立 問若礙故名為色。應十名色。若持故名為法。應一切皆名法。何故唯一立以通名。
[0031a28] 頌曰至一名為法處者。就頌答中。以四義簡。一為差別。通釋色處.法處 二最勝。別釋色處 三攝多法。四攝增上法。別釋法處。
[0031b02] 論曰至非於眼等者。別解色處。為令了知境.有境性差別相故。色蘊分十不總為一。法處無表以少不論。
[0031b05] 若無眼等[5]九差。別想.名。而體是色總立色處名。此色[6]處為眼等九名所簡別。雖標總稱而即別名。如多主馬同群各有別印。一主無印即以無印別有印者。此亦如是。故言總即別名 應有問言。何故餘九不立通名。唯標色處 故今通言。又諸十色中。色處最勝故亦立通名。一有對故。二[7]有見故。三同說色故。具茲三義勝立通名。或有對言簡無表色。有見.同說簡眼等九。
[0031b14] 又為差別至獨名為法者。別解法處 又為差別餘十一處立一法處名。非於一切十一處。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應知。
[0031b17] 應有問言。何故餘十一處不立通名。唯標法處。故復釋言。以法處中。攝多法[8]處故。攝增上法故。故立通名。餘處不爾。
[0031b19] 餘師說至獨立法名者。敘異師釋 色得通名。一體多顯。二三眼境故。故立通名。餘處不爾。雖十色處。皆慧眼境。眼等九處非肉.天境。又非顯不立 法眼及佛眼者。慧眼名法。即此四眼。至佛身中總名佛眼 法處中有能詮諸法名故。有能緣諸法智故。故得法名。餘處不爾 言名[9]顯文句。或名與智體增上故。
[0031b28] 諸契經中至為離此耶者。此下第六攝異名。就中。一略攝法蘊。二類攝蘊等。三別明六界。就第一略攝法蘊中。一明攝法蘊。二明法蘊量。此下第一明攝法蘊。頌前問起。一總。二別。此即總問。
[0031c03] 彼皆此攝如應當知者。總答。
[0031c04] 且辨攝餘諸蘊名想者。別起頌文。
[0031c05] 頌曰至皆行蘊攝者。西方數法。多以十.百為因乘成多數。百.千以上以百[10]因之。未滿百.千以十乘之。故目八萬為八十千也 此中教體[11]兩說不同。自古諸德出教體。或有以聲為體。或有以名.句.文為體。或具含二種 若約逗機說法以聲為體 若據詮法以名.句.文為體 所以諸論出教體中。皆有兩說不同。今依新譯婆沙以此論初說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為體。為是語業。為是名等。答應作是說。語業為體 問若爾。次後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名何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連合。答後文為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佛教自體。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身。是佛教用 問伽陀所說復云何通。答有於名轉。有於義轉。此中且說於名轉者 有說佛教名等為體 問若爾[12]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云何。謂佛語言。乃至.語表.是謂佛教。答依展轉因故作是說。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義 如是說者。語業為體。佛意所說他所聞故 又云。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業。非無表故[13](廣如彼釋)" ver="150 a11 ">(廣如彼釋) 又云。佛教當言善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 云何善。謂佛善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云何無記。謂佛無記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問教體若通善者。何[1]故金剛般若論云。我法是善。汝法是無記。解云。十八部中有立無記。非汝.我部。
[0032a06] 此諸法蘊至如實行對治者。此[2]下明法蘊量。問及頌答。
[0032a07] 論曰至二蘊所攝者。說法蘊量三說不同 第一師解。謂佛別說八萬部法蘊經。一.一部。皆如六足阿毘達磨中。法蘊足論有六千頌。此約文定量 第二師約所詮義定量。說一義門名一法蘊。謂隨所詮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萬。能詮法蘊其數亦然。隨說一一教門名一法蘊。所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十二緣起.四諦.四食.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定.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三十七覺品.六神通.無諍.願智.四無礙解 等。謂等取所餘法門 第三正義。約用定量。隨除一[3]惑名一法蘊。謂由有情貪.瞋等行八萬別故。為治彼行。世尊宣說不淨[4]等觀八萬法蘊。八萬法蘊。皆此五蘊中色.行二蘊所攝。如前兩說 有釋。此是第三解者。不然。依大數說但言八萬。若具足說有八萬四千 真諦師解云。十隨眠為十。一.一各有九隨眠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後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後二百中。一一以九隨眠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足本一百為二千一百。又約多貪.多瞋.思覺.愚癡.著我五。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萬五百。已起有一萬五百。未起有一萬五百。合二萬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萬一千。合成八萬四千。
[0032b04] 如是餘處至應審觀自相者。此即第[5]三類攝蘊等。若以共相相攝。是則萬法皆同為合。體相[6]共分互無濫故。應觀自相以體相收。
[0032b07] 論曰至一一自相者。略釋頌文。
[0032b08] 且諸經中至此行蘊攝者。此下舉名略攝。即別攝蘊。戒蘊是色蘊攝。餘四行蘊攝。謂定蘊。以行中定為體。慧蘊及解脫知見蘊。以行中慧為體。解脫蘊。以行中勝解為體 故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蘊體中[7]云。無漏身.語業名無學戒蘊 云何無學定蘊。答無學三.三摩地。謂空.無願.無相 云何無學慧蘊。答無學正見[8]智。云何無學解脫蘊。答無學作意相應心。已解脫今解脫當解脫謂盡.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解 云何無學解脫[]智見蘊。答盡無生智 解云。勝解心數法中當廣分別。無學位中勝解相[9]顯立解脫名。言解脫知見者。即[]智名見故名[]智見。緣解脫涅槃故名解脫知見 [10]又解脫身中起故名解脫知見。[]故婆沙三十[11]二云。答解脫身中獨有此故。最能審決解脫事故。
[0032b24] 又諸經說至四蘊性故者。此攝處異名。此中文意大分可知 言五解[12]脫者。一聞佛等說法得解脫。二因自讀誦得解脫。三為他說法得解脫。四靜[13]處思惟得解脫。五善取定相得解脫。解脫謂涅槃。因此五種得解脫故名解脫處。依主釋也。此[14]即略依集異門足論十三.十四.及阿含經第九。列名標釋。廣如彼解 言皆慧為性者 第二生[15]得。故婆沙云。受持讀誦十二部經[16]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聞慧。由聞聖教生勝慧故 或可。第三亦取思慧。為他說法必先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於彼定中善取相故 雖說不同皆慧為體。此法處攝 若兼助伴。前三。聲.意.法處所攝。後二。意.法所攝 又解。聲在第二.第三。取自聲[17]故非第一。非以他聲為自助伴。無想有情聲恒成就故得有[18]聲 故發智[19]論說。誰成就身。謂欲.色界有情。如身色.聲.觸亦爾。故知。此聲恒成就也。正受無想異熟果時雖無有心。初生.後死必有心故。故亦言[20]意。又婆沙百三十七云。問世尊。何故於無想天有頂天多說為處。答有諸外道執此二處以為解脫。佛為遮彼說為生處。廣如彼釋。
[0032c18] 又多界經至十八界攝者。別攝界異名 六十二界。謂三種六.六種三.一種四.兩種二.[21]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隨其所應十八界攝。出體相攝。如次別明。
[0032c23] 且彼經中至名識界耶者。此下第三別明六界。將明問起。地.水.火.風如前已說。空.識未說。為即虛空無為名[]為空界。為一切有漏.無漏識名識界耶。
[0032c26] 不爾者。答。
[0032c27] 云何者。徵。
[0032c27] 頌曰至有情生所依者。釋 說一切有部傳說。空界以明.闇為體。即顯色差別。體亦是實。論主不信空界實有。故言傳說。理實亦通光.影。光.明為一對。明輕。光重。偏言明者。舉輕以顯重 影.闇為一對影輕。闇重。偏言闇者。舉重以顯輕。
[0033a04] 此即影略互顯 然正理云傳說是光.闇者。此論輕.重互舉。正理偏說二重故不相違。
[0033a06] 論曰至名為空界者。內.外竅隙名為空界。非即虛空名為空界。
[0033a07] 如是竅隙云何應知者。問。
[0033a08] 傳說竅隙至不離晝夜者。答 傳說竅隙。空界即是明.闇。此空界色是顯色差別。非離明.闇顯色外。別有竅隙可取。故空界色明.闇為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晝以明為體。夜以闇為體。此空界色以明.闇為體。晝.夜為位 又解。空界實有者。此非論主所許。故論主言。應知此體不離晝.夜。謂如晝.夜於明.闇等假立其體。晝.夜非實。空界亦然。應非實有。
[0033a17] 即此說名至阿伽色者。此述本論空界異名。有二釋。即此空界色說名阿伽色。伽翻為礙。阿通二義。或名為極。或名為無。
[0033a20] 若言極礙色。謂空界色與極礙相。是阿伽之色。名阿伽色。約相釋。
[0033a22] 若言無礙色。即無礙名色。此無礙色與餘礙相。即是阿伽。故名阿伽色 兩師各據一釋。義無違。
[0033a24] 諸有漏識名為識界者。別釋識界 謂一切有漏識皆名識界。
[0033a26] 云何不說至為識界耶者。問。
[0033a27] 由許六界至[]則不如是者。答 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諸無漏法則不如是故。正理第[1]三云。由無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2]長.養因。差別轉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長養諸有。攝益諸有。任持諸有者。立六界中 無漏意識能損減諸有。散壞諸有。破滅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廣如彼釋 問入無心定識即不行。云何乃言恒持生故 解云。從多分說 又解。定前心作等無間緣。決定能引後心生故。及彼心得相續恒起。故謂持生 又解。色法中強偏說四大。亦攝所造。無色中強心法為勝亦攝餘法。既攝命根故言恒持生也 又解。夫言死者心不再生。於無心位雖現無心。後之出心必定應起。後當起故身命不終。是故名為恒持生[]故也 問無色[]界中而無前五。如何恒持 解云。約欲.色說 或無色中雖無前五。有後一故依總相說。故言諸界。
[0033b19] 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攝者。[3]攝彼六界。如文可知 問無為無用可[4]非生依。餘有為法。何故不說但標六界。解云。四大及空。五法中色法攝。識是心法攝。色.心二種諸部極成。是故偏說。心所有法。不相應行。[5]即非極成。如覺天說心所是假。經部說不相應行是假。是故不說 問色十一中。何故偏說色.觸。不言餘九。解云。眼等四根初生即無。身根雖有無發識能。聲轉故於生用劣。香.味欲界雖有。上界即無。無表有.無不定。於生無用。唯色.觸二有體有用。故偏說之 問何故色中唯說空界。觸中唯說大種 解云。空界定有始從初生乃至命終。恒持生故。所以偏說。青.黃等色有.無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說 四大是強必定恒有。是故偏說 滑等觸有.無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說 又解。一切諸法總有二種。一者色法。二者無色法。色法中強.謂四大種。是故偏說。無色中強.所謂心王。空界雖是所造除疑故說。謂或有疑。初受生時有空界不。佛為除疑故[6]說空界。於[7]初受生此定有故 又娑沙七十五云。問置本論師。世尊。何故十八界中略出少分施設六界。彼論解云。愚少分者為說六界。愚一切者為說十八界 又云。為利根者說六界。為鈍根者說十八界 又云。為樂略者說六界。為樂廣者說十八界 又云。復次。於十八界為略[8]現門故說六界。謂十八界中有是色有非色。若說前五界。當知已說諸是色界。若說識界。當知已說諸非色界。廣如彼釋。
[0033c20] 彼經餘界至十八界攝者。類說餘界。皆此十八界攝 略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頌曰。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為初。三六.一四種。六三.後二二 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識.如自名攝 言三六者。謂三種六 第一六。謂地.水.火.風.空.[ィ【甲】,(界)【乙】">9]識(前四界觸界攝。空界以光.影.明.闇為體。色界攝。識界以有漏識為體。七心界攝) 第二六者。謂欲.恚.害.無欲.無恚.無害界(欲以貪為性。恚以嗔為性。害以害為性。無欲以無貪為性。無恚以無瞋為性。無害以不害為[10]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攝) 第三六。謂樂.苦.喜.憂.捨.無明界(前五界以受為性。後一以癡為性。是心所故。皆法界攝) 一四種。謂受.想.行.識(受.想.行法界攝。識[1]界七心界攝) 六三者 第一三。謂欲.色.無色界(欲界十八界攝。色界十四界[2]攝除香.味.及鼻.舌識。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三界。謂色.無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色故總名色界。十八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以擇滅.非擇滅為性.法界攝) 第三三界。謂過去.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 第四三界。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無記法為性。七心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妙界以無漏善法為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五三界。謂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法為性。不善界以諸不善法為性。此二七心界.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切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 第六三界。謂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為性。無學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為性。此二意.法.意識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3]為為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 第一二界。謂有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為為性。意.法.意識界[4]攝) 第二二界。謂有為[]界.無為界(有為界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為界以三無為為性。法界攝) 略依法蘊[5]出六十二界體性。今[6]界攝入十八界中。廣明六十二界體性。如彼論說(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界名)
[7](末)" ver="150 a00 a11 " va00="論本第一">俱舍論記卷第一(末)
[8] [0034a21] 長承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夜半與兩三門弟讀并切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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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9-10-12
俱舍論記卷第二
沙門釋光述
分別界品第一之
[0034b06] 復次至幾無記者。此下大文第三諸門分別。總有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所以不約蘊.處分別者。正理第四云。界中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下明初三門。將明問起。
[0034b11] 頌曰至無記餘三種者[14]頌答中。上一句有見.無見門。次一句有對.無對門。下兩句三性門。
[0034b13] 論曰至說餘無見者。謂此色界以可示現在此在彼差別不同。有能示現此.彼言說故名有見。此即言說名見准餘無見 若依正理第四。總有三說云。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
[0034b19]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15]現在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緣 有說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 婆沙七十五。及一百二十八。亦有三說。皆同正理。初師以眼名見。觀照色故。第二說。以言為見。能示現故。第三說以像名見。[16]見謂現也 問此論何故不具說三 解云。隨作論者意樂說故 又解。經部計。眼無實作用說名為見。根.境.識三和合之時。假名眼見。非實眼見。又無實像色 論主意朋經部。不言眼見。不言像現。示現名見不違經部。故依此說。一解雖同。然意違兩說 問雜心第一。慧亦名見故。故彼論云。又說。一切界皆可見。慧眼境界故 何故此論不說 解云。分別法相意存差別。若言慧見。十[17]八皆名[18]有見。[19]無無見者即無差別。論主不說意在於茲。或略不論。
[0034c08] 如是已說至所緣異故者。頌本唯明障礙。長行義便明三有對。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礙。二拘礙。若障礙有對。是障礙礙。若境界.所緣有對。是拘礙礙。此即標章。
[0034c12] 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者。據積集色更相障礙 或二相礙。謂手.石相礙。據顯且言手石。論礙實通十種。
[0034c14] 境界有對至境界有對者 十二界。謂五根.七心界全及法界一分相應諸有境法。為色等境之所拘礙故。名境界有對 施設論。即六足[20]中一稱也。大迦多延那造 引彼水.陸。晝.夜[21]二對。可知 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異名 室獸摩羅。傍生類也。形如壁[虫*弓]。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
[0034c21] 所緣有對至於自所緣者。謂心.心所。為自所緣之所拘礙。故名所緣有對。
[0034c23] 境界所緣復有何別者。問二差別。
[0034c24] 若於彼法至名為所緣者。答 境界有對。若於彼色等境。此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即說彼色等。為此眼等境。功能所託名為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 所緣有對。謂心.心所。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如羸人非杖不起。執所緣境方起至現。[1]現謂起彼取果用故。彼所緣於心等名為所緣。此約有緣其用得起。[2]無緣不起。皆名有對。非必起者。故未來心等亦名有對。
[0035a05] 若境界有對。據礙取境用。若所緣有對據礙取果用。如彼同分眼。雖不對境。取果之用任運得生。然彼眼等非所緣有對。故知。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取果用名所緣有對 又解。礙體義邊名所緣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如彼同分眼體雖恒有無見色能。不名境界有對。以此准知。境界約用。所緣據體 又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有對。
[0035a14] 云何眼等至說名有礙者。此問礙義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轉時說名有礙。此問境界有對 云何眼識等於自所緣轉時說名有礙。此問所緣有對 此中言自者。五根.五識。各取自境不能取他名自。非不為他緣。意.及意識緣法境故名自。非不能緣他 又解。緣十三界名自。非五根.五識取故 又解。十八界中。隨所取者即名為自。
[0035a22] 越彼於餘至和會轉故者。答 謂此眼等緣色等時。越彼色等於餘聲等。此眼等不轉故。此即拘礙名礙 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和會轉時。於自所緣和會轉時。於餘聲等而不得起。此和會言還是拘礙名礙。
[0035a27] 應知此中至說餘無對者。泛明有對。總有三種。應知。此頌中唯就障礙有對而說故。但言十有色有對。極微集成更相障故。由此義准說餘無對 又正理第四云。言有色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名色。有變礙義故名有色 有說。色者。謂能示現在此[3]彼言。有此彼言故名有色 有說。諸色有自體故。名為有色。稱說易故。唯於色體說有色言 解[4]言。初解有變礙色用故言有色。第二師有能示現色言故名有色。第三師體即是色故言有色 問第二師於十色中。色界可說有示現言。餘九不爾。如何可說有示現言。如何言色。解云。餘九雖不可見。而亦可說在此.在彼。如言此處有眼.耳等 又解。餘九相從說故。隨色可得說在此[5]彼。
[0035b14] 若法境界至謂眼等五根者。約三有對四句差別 依毘婆沙。若以寬問狹順後句答。若以狹問[6]廣。順前句答。若互有寬狹四句分[7]別。若寬狹相似如是[8]句答 境界有對通心非境。障礙有對通境非心。互有寬狹故成四句 七心界.相應法界。是第一句。為境拘故是境界有對。非更相礙故非障礙有對 色等五境是第二句。更相礙故是障礙有對。非境界拘故非境界有對 眼等五根是第三句。為境拘故是境界有對。更相礙故是障礙有對 非相應法是第四句。非境拘故非境界有對。非更相礙故非障礙有對 若將境界望所緣。境界有對寬。所緣有對狹。故此論文。順後句答。所以不將所緣.障礙相對辨者。互不相攝。體無濫故 問若據用相攝。用各不同。若據體相攝。體即非有境界等別。云何相攝。解云。論用不同實不相攝。以用從體不離體故明相攝也。
[0035c03] 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許者 鳩[9]摩邏多。此云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喻鬘論.癡鬘論.顯了論等。經部本從說一切[10]有中出。以經為量名經部。執理為量名說一切有部。
[0035c08] 今此頌意。夫言礙者。為他障礙而不得生。正緣自境如何名礙。且如眼識。欲於色處生。為他聲等礙令不起。為他礙[11]時。應知是有對。正緣色時名為無對 與此宗不同。論主意朋經部。故云此是所許 雜心四句文同經部。梵本不然。譯者謬矣 有古德釋。此頌同說一切有部者。不然。
[0035c15] 如是已說至故名無記者。此下釋後兩句。三性分別十八界。就中。一明眼等八界。二明餘十界 此即明眼等八界 有善增上可讚置白品中。有惡增上可毀置黑品中。故名有記 若非可讚.毀非二品收體不分明故名無記 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三無記 善略有三。一生得。二加行謂聞.思.修。三無漏謂學.無學.勝義。就無漏中前二有為無漏。後一無為無漏 善總有七。一生得。二聞。三思。四修。五學。六無學。七勝義 不善唯一 無記有二.一有覆.二無覆。
[0035c26] 就無覆中有六。一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通果。五自性。六勝義。前五有為無記。後一無為無記。并前有覆總有七種 於無覆中。此論下文但說勝義 若依正理。總說二種。有為中立自性無記。無為中立勝義無記 今言六種為辨差別。異熟等四所不攝者。皆名自性。為辨差別於有為中開為五種 善有七。不善有一。無記有七。總有十五。以此十五種分別十八界 言分別者。十八界中五根.香.味.觸。此八唯無記 異熟者。通八種。謂異熟五根.香.味.觸。
[0036a08] 威儀.工巧.通果者。謂香.味.觸 自性者。謂長養五根.香.味.觸。及外香.味.觸。於七無記中不通有覆.勝義。
[0036a10] 有說不能至故名無記者。敘異說。言無記者。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
[0036a12] 若爾無漏應唯無記者。論主意存前解故難破後家 若言不記異熟名無記者。無漏不能記異熟果。應唯無記。若言有為無漏亦有異熟。以擇滅為果。常.無常為異。證得名熟 此亦不然。有為無漏或容此釋。無為擇滅既無有果。如何名善。若言為能作因有增上果。[1]有違自宗。設許不礙取增上果。理亦不然。無記之法亦不障礙。取增上果應名有記。若言擇滅體可讚故[2]說為善者。即同前解。重說唐捐。
[0036a22]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者。此即明餘十界。就中。一總摽。二別釋。此即總摽。
[0036a24] 謂七心界至餘名無記者。此下別釋。就中。一明七心[3]界。二明法界。三明色.聲 此即別明七心界。此[4]七心界皆通三性若別分別。生得者。謂七心界。聞.思.修.學.無.學者。謂意界.意識界。不善者。謂七心界。有覆者。眼.耳.身.識.意界.意識。異熟.威儀。工巧者。謂七心界。通果者。謂眼.耳識。二通相應亦是通果。及意界.意識界。由異熟等攝心盡故。所以不通自性 問眼.耳.意.識。及與意根。皆通三性。鼻.舌.身識。不善.無記。此知可。鼻.舌.身識。起善云何。解云。若[5]汎爾起者。三識非善。若修行者。觀段食等。深生厭離心。能起善三識。
[0036b07] 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者。此即別明法界。於法界中。善有四種。一自性善。謂無貪等三善根.及慚.愧。二相應善。謂與自性善相應。三等起善。謂無表.得.四相.二定。四勝義善謂擇滅 於法界中。不善有三。一自性不善。謂貪等三不善根。及無慚.[6]無愧。二相應不善。謂與自性不善相應。三等起不善。謂無表.得.四相 於法界中除善.不善餘名無記 此論下文。及毘婆沙。善.不善各說四種。何故此中不善說三。不言勝義 解云。勝義不善。體通三性。此中三性分別十八界。所以不說勝義不善。若說勝義。即無差別 若別分別。於法界中總有六十四法。謂無表四十六心所法。十四不相應。三無為 生得者。有三十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得四相 聞.思者有二十八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得.四相 修者有三十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得.四相.二定 學.無學者有二十八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得.四相 勝義善者有一法。謂擇滅 不善者有四十二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惱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貪.嗔.慢.疑。得.四相 有覆者有三十法。謂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六。小煩惱中諂.誑.憍.尋.伺.睡眠.貪.慢.疑。得.四相。
[0036c05] 異熟者有二十一法。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得.四相.命根.同分.無想.異熟 威儀.工巧者有十八法。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得.四相。婆沙.正理各更有一說。睡眠不通威儀.工巧。至十纏中當具引釋 通果者有十七法。謂大地法十。尋.伺。得.四相 自性無記者有十法。謂得.非得.四相.名.句.文.同分。於不相應中異熟等四所不攝者。諸餘無記皆自性攝。於心所中異熟等四攝無記盡。故自性無記不攝心所法 勝義無記者有二法。謂虛空.非擇滅。
[0036c15] 色界聲界至餘是無記者。此即別明色.聲。色.聲二界。若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善。若不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不善。若無記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無記。及非等起色.聲皆名無記。以無記色.聲中有非等起故。不別說等起。以實而言。無記心亦能等起身.語表業 若別分別。生得.聞.思者皆通色.聲。以皆能作因等起故。加行故發業。如[7]先已說 不善者通色.聲 有覆者通色.聲。謂初定中有覆修惑等起身.語 異熟者謂色威儀.工巧.通果.自性者。皆通色.聲。異熟等四所不攝者。皆名自性無記。
[0036c28] 已說善等至無色繫後三者。此下第四明三界繫門。問及頌答。
[0036c29] 論曰至無所緣故者。欲界十八。色界十四。香.味段食性。彼無段食。故無香.味。又雜心云。彼無揣食性。以身微妙故(已上論文) 凡說有識必有所緣。彼無香.味所緣。故無能緣二識。若依宗輪論。大眾部等。色.無色界具六識身。
[0037a05] 若爾觸界至段食性故者。難。觸界。色界應無有觸。段食性故。猶如香.味。
[0037a07] 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者。通 色界觸非段食故觸色界有。香.味唯段食。故下不通上。顯所立因有不成過。
[0037a10] 若爾香味類亦應然者。又難 色界有其觸。是觸非段食。何妨有香.味而亦非段食。
[0037a12] 香味離食至故觸非無者。又通 香.味離食無別受用。色離食貪故無香.味。於色界中觸離段食更有別用謂四大種是能造故能持色根。能持衣服.宮殿等用。故觸非無。
[0037a16] 有餘師說至故在彼無者。敘婆沙異說。謂住此欲界。依彼四靜慮現起等至。起天眼見上界色。起天耳聞上界聲 輕安謂大善地法中輕安。定中用勝故別標名 觸與輕安同時故言俱起 有殊勝觸。即色界大種。欲界身雖不能取上界觸。以觸身中行故。能攝益身。[1]身在欲界既能見彼地色。聞彼地聲。起彼地觸。是故此三。生彼靜慮猶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 又解。輕安。謂身輕安。即細滑觸。或是[2]輕觸 與二通同時故言俱起 能攝益身。雖色.及聲。通欲.色界所引輕安唯是欲界。益欲界身故。以於欲界三種相隨。故生色界亦具三種 又解。輕安。謂心所中輕安 俱起。謂[3]所起引欲界勝觸與輕安俱起。准正理論不破。即是婆沙異說 然和須蜜。俱舍釋中云是室利邏多解。彼師意說。入定方有輕安。或是輕安風。正理不破者。言中不違故不破也。
[0037b06] 若爾鼻舌至彼無用故者。論主難前師 鼻舌二根。色界應無。彼無用故。猶如香.味。
[0037b08] 不爾二根至及莊嚴身者。前師解。明根有用。顯所立因有不成過。謂舌能起言說用。鼻能莊嚴身用。
[0037b10] 若為嚴身至何用二根者。論主復難 明根無用。顯因極成。[4]嚴身。起說。依處[5]足能。根非可見何所莊嚴。依處起言何須根體。故知。二根於彼無用。
[0037b14] 如無男根至依處亦無者。前師復救 顯根有用。引例證成。如無男根亦無依處。若二根無者依處亦應無。既有依處顯根有用 雖非有見為有見因。雖非起言為起言因。展轉相因根還有用。由有根故依處方生。由依處生嚴身.起說。
[0037b19] 於彼可無至離根應有者。論主又難 於彼色界可無男根依處。彼界無用故。設男依處。彼界有用。離根應有。由無用故。彼界中無。鼻.舌依處。彼有用故離根應有。何用二根。根既無用。因還得成。
[0037b24] 有雖無用[6]至而非無因者。前師又釋 論主若言諸根依處不由根生要由見色聞聲等用根方生者。凡有根生非要有用。如處胞胎業定死者。雖無見色等用。其根亦生。故知根生非要有用 伏難云。此根無用。應非因生 為通伏難故作是言有雖無用而非無因。此總出理 問前解二根於彼有用。今言無用。豈不相違。解云。前言有用。有展轉用。今言無用無親作用。非[7]現嚴身。非[]現起說 或被難轉計。
[0037c05] 彼從何因得有根起者。論主別徵 彼色界鼻.舌二根從何因生。
[0037c07] 於根有愛發殊勝業者。前師答 於根有愛發殊勝業。此業即是鼻舌根因。
[0037c09] 若離境愛至鼻舌應無者。論主又以理難 夫根愛者。擬用取境。由境有愛根愛方生。是知[8]根愛由境愛起。夫離境愛於根定離[9]彼離香.味貪應無有鼻.舌。若謂根生非由境愛。雖無香.味愛而有鼻.舌者。或應許彼雖無婬觸愛。而有男根愛男根亦生 正理論第四非此解云。此中何因作如是執。若離境愛。根愛亦無。非根愛無。處愛亦離。根與依處近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執。男根依處於彼不生。即顯男根於彼離愛。既許鼻.舌依處彼生。故知二根彼愛未離。故不應執彼離根愛未離處愛 彼論意說。境望根。依處望根親何不以親為證而倒以為證。非由境有無故根有無。但由依處有無故足顯根有無 若依俱舍師救。應問彼言。何故彼無男根依處若謂為無婬觸。是即婬。觸為本。故境證強。非彼依處 若謂醜陋於彼不生者。如來陰藏隱密。端嚴入相好中。何容醜陋 又[10]汝前說有諸根生非由有用。但有因力無用亦生。男根於色雖為醜陋。設許有因於色應起。汝若言男根無因非有。我還難汝。鼻.舌無因應無。若言男根無境非有。鼻.舌無境彼亦應無。
[0038a04] 若爾便違至不減諸根者。前師出聖教相違若言色界無鼻.舌者。便違經說。彼色界中無身支缺不減色根。
[0038a06] 隨彼諸根至男根應有者。論主為通 經言不減隨其所應。若執不減。男根應有。
[0038a08] 如是說者至男根非有者。論主正解 鼻.舌彼有。但無香.味。以六根愛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現起。由得上定起上界愛愛上界身。故生色界得有鼻.舌。其男根愛依婬觸生。婬觸。色無。男根非有。經說為男有餘男相 或能離染故說為男。
[0038a14] 故於色界至理得成立者論主結。
[0038a15] 無色界繫至無色界繫者可知。
[0038a17] 已說界繫至唯名有漏者。此即第五有漏.無漏門。後三通二。餘十五界唯名有漏。道諦.無為所不攝故。如諸煩惱。以譬喻部。非情五境.無學身中十五界。非漏所依皆名無漏。雖皆無漏非道諦收。猶如虛空.及非擇滅。是故得為如是比量餘文可知。
[0038a23] 如是已說至後三三餘無者。此下第六有尋有伺門。就中。一正分別。二釋妨難 此即正分別。問及頌答 尋.伺相似於一心中。或二俱起或唯有一。故此偏明。憍.慢雖亦相似亦唯有一。非二俱起。無慚.無愧雖亦相似。亦二俱起。非唯有一。愛.敬亦然。故此不明。
[0038a29] 論曰至故說唯言者。正理第四彈云。經主釋言。以行相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內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故 彼彈意。現見.初定內門意識與尋伺俱。即顯外門非為定證 [1]欲界及初靜慮。內門意識。與尋.伺俱 俱舍師救云。一行相。是通因。二外門轉故。是別因。五識具二。內門意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故有尋.伺。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行相。故無尋.伺。
[0038b09] 後三謂是至伺相應故者。明後三界。法界中有四法。一尋。二.伺。三餘相應法。四非相應法。於此四中。餘相應法界。及意界。意識界。皆通三品。非相應法界。及靜慮中間伺。亦同第三品。尋在第二品收 無第二尋。顯無有尋 但伺相應。顯彼有伺 正理論破無第二尋云。設有第二許相應耶。有第二受而不相應。無第二言非為定證。彼自解云。尋。一切時無尋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故 俱舍師救云。設有同時第二尋。亦許相應。然無第二故不相應。以受例尋。亦為非理。汝言三受隨一現前餘名第二。若據別義。尋亦同受有第二尋。如善.不善.無記尋。隨一現前。餘名第二。誰言無第二。我言無第二者。同時無第二尋。反徵正理云。何故自體不與自體相應。彼應解言。無第二尋故。若作斯解何異我釋。若謂。我言自體.自體不相應者。顯尋自體非自相應。即難云。雖此尋不與此尋相應[2]可與餘尋相應。彼[3]應答言。無第二尋故。若作斯解還同我釋。
[0038c01] 伺在欲界至應名何等者。問 於法[4]界尋.及中間伺.餘相應.不相應法。隨其所應三品所收。如前可知。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
[0038c04] 此應名曰至[5]謂即是伺者。答 此應名曰無伺唯尋。第四句攝。無第二伺故名無伺。但尋相應故言有尋。由此攝法盡故。言有尋伺地有四品法。如文可知。順地作法故。俱句在初。一單第二。俱非第三。一單第四。地中無別無伺唯尋。故此單句第四。所以頌文但說前三。不言第四者。顯宗云。然法少故頌中不說。
[0038c12] 餘十色界至不相應故者。五根.五境尋.伺俱無。
[0038c14] 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者。此即第二釋妨問起 若五識身有尋.伺。尋體即是自性分別。如何經說無分別耶。
[0038c16] 頌曰至意諸念為體者。答。上兩句正答 言無分別。無二分別。下兩句出二分別體。
[0038c18] 論曰至三隨念分別者 自性是尋 尋求動踴。如魚躍水。體即分別名自性分別。若能計度青.黃等別。男.女等差別。名計度分別 隨念曾更。或隨境念。名隨念分別。
[0038c22] 由五識身至名為無足者。三分別中。五識有一。無二。從多分說名無分別。喻況可知。自性分別五識必有。雖有慧.念而非分別。故正理第四云。五識雖與慧.念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又婆沙四十二云。欲界五識身唯有一種。自性分別。雖亦有念而非隨念分別。不能憶念故。雖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別。不能推度故(准婆沙文[1]隨所更事名為隨念計度。推度名異義同) 自性分別至自當辨釋者。指同後解六識相應諸尋。皆是自性分別 問若體唯尋。何故婆沙四十二云。自性分別謂尋.伺。解云。此論從強說故唯說尋。婆沙強.弱說故通尋.伺 或略而不說 或舉初顯後 或論意不[2]同。
[0039a07] 餘二分別至諸念為體者。問尋性分別。此事可然。於餘心所何故念.慧名為分別。非餘心所。解云。餘心所法非似順尋。唯二似順。故不說餘。故正理云。夫分別者。推求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別。簡擇.明記行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 問餘心所法與尋相應。應似順尋。何非似順。解云。若據相應同性義邊。皆似順尋 若據似尋順尋分別義邊。即非似順故不說餘。
[0039a15] 散謂非定至計度分別者。所以計度散非定者。婆沙四十二解定中慧非計度分別云。雖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別。若推度時便出定故 又正理云。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中[3]者。能於所緣。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於此中簡定取散 問慧順彼尋。尋通定.散。慧亦應通。何故計度唯散非定。解云。散慧計度。又順尋強。定慧定伏。順尋非強 問依定發慧。定應順慧。如何伏慧令不順尋。解云。簡擇諦等實定順慧若[4]似順尋邊定即制伏 問定中尋起定不能伏。如何能伏[]似順尋慧耶。解云。尋是自性分別。有體即名分別。慧似順他起勢力易除。
[0039a29] 若定若散至隨念分別者。念通定.散。意識相應。故正理云。明記所緣用均等故 問念.慧二種俱行似尋。如何彼定伏慧非念。解云。念於定中[]似順尋強慧。定制不得 問若爾念於定強。應不通散。解云。夫念作用多順於慧。散慧用勝名為分別。故念順彼名為分別。故四念住雖慧為體。立念住名。以相順故。
[0039b08] 如是已說至無執受餘二者。此下第七有[5]緣無[]緣門。第八執受.不執受門.結問頌答 於法界中一分有所緣。故言半也。
[0039b10] 論曰至有所緣等者。緣謂攀緣。心.心所法名能緣。境是所緣。有彼所緣名有所緣。如人有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執境方起。猶如羸人非杖不行 十八界中至皆無執受者。正理論云。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二顯異門。謂餘師說。不離根聲亦有執受。
[0039b17] 所餘九界 至名無執受者。眼等五根住現在世。有彼心.心所法執受名有執受。去.來不爾名無執受 問現在五根。若入無心或起意識。即無[*]'>*" orig="〔識〕-【乙】">6]識執受。或五識間起非識依者。亦無執受.如何說現在五根執受。解云。現在五根。識不依時亦名執受。執受類故 問去.來五根。亦執受類應名執受。解云。現在五根容有發識名有執受。去.來五根無容發識。名無執受 又解。現在五根。識不起時非是執受。而言執受據識起時。以執受義作用顯故。如定.道大種雖不離身亦[7]現在。名無執受。五根亦爾。又品類足說。表業非執受。此亦現在不離身故 若作前解通彼文言。定.道大種。入定雖有。出定即無。名無執受。此論說表屬身執受。論意各別 或可。品類據表暫起猶如客寄。名無執受。此論業品據多時起得與根合。名有執受。
[0039c06] 色香味.觸至而無執受者 色.香.味.觸住現在世。簡異去.來 不離五根。簡異離根。名有執受 若住現在非不離根.及在過.未。名無執受。如[8]現身內除與根合髮.毛.爪.齒。餘非根合髮.毛.爪.齒.并大便等。及外非情色.香.味.觸。雖在現在而無執受。
[0039c12] 問此論若說血無執受。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八云。問於此身中三十六種諸不淨物。幾有執受.幾無執受。答髮.毛.爪.齒。根有執受。餘無執受。皮.膽.腦.血。生有執受.朽無執受。骨.肉.筋.脈.心.肺.脾.腎.肝.腸.胃.膜.脂.髓.腦.胲.生.熟二藏。皆有執受。膏.膿.痰.飲.洟.唾.淚.汗.屎.尿.塵垢。皆無執受 准婆沙文血通二種。何故此論言無執受解云。此論據朽言無執受。婆沙亦約生說。故通二種。
[0039c21] 有執受者此言何義者。問。
[0039c21] 心心所法至名無執受者。答 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五根為所依處。攝扶根四境為依處。色等四境若不離根。雖非所依可得言依。而是心等之所親附依與所依。俱名依處名有執受。心.心所法與彼依處。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謂心.心所法起憂.苦損。依處亦損起喜.樂益。依處亦益。依處若得好食等益。心等亦益。得惡食等損。心等亦損。由斯九界名有執受 即諸世間。於五色根.扶根四境。相雜住中說有覺觸此九眾緣所觸對時能覺苦.樂等故。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正理論云毘婆沙說。若諸色法逼迫斷壞便能生苦。與此相違即能生樂。是己身攝名有執受。有餘師說。若諸有情執為自體。一切處時方便防護茅.灰.火.刺.霜.雹等緣。是已身攝名有執受。
[0040a09] 如是已說至俱非[1]二種者。此下第九大種所造門。第十積集.非積集門 可知。
[0040a10] 尊者覺天至唯大種性者。敘計。可知。又正理第五云。譬喻論師作如是說。諸所造色非異大種 彼說不然至理定不然者。論主破。非堅.濕等眼等所取。故知 堅等非色.聲等。非色.聲等身根所覺。故知。色等非堅.濕等。
[0040a16] 又契經說至皆非大種者。教證。可知。
[0040a17] 若爾何故至乃至廣說者。覺天。引經為難 若眼等根非大種者。何故經言云何名內地界。謂於眼肉團中。若內各別堅性堅類。乃至廣說。彼經於眼說堅性等。故知。眼根即是堅等。彼經即眼名為肉團。肉團是總。堅等是別。別依於總。故言於中為簡非情故言若內。諸有情異名為各別。或大小不同名為各別。簡濕性等名為堅性[2]堅.中非一名為堅類。或[3]此堅性是餘堅類名為堅類。乃至廣說濕..動性。
[0040a27] 彼說不離至無相違過者 論主通經 以實眼根別類造色。肉團即是扶根四境。其性各別。世間不了實眼根體。於肉團上立以眼名。此眼肉團。總說一切不離眼根大種所造。故彼經說不離眼根肉團聚中。有彼所依堅等體性。非言實眼即是堅等。
[0040b04] 入胎經中至差別義成者。論主又別通 經唯說六界為士夫者。為顯此六初受生時。體用強勝。能成士夫根本事故。以四大是造色所依。空是動所依。心是心所所依。所依勝故別說非唯爾所。廣如瑜伽五十六說。經雖說六觸。然更有餘心所法。經雖說六界。何妨有餘所造色。若言說六界即無餘造色。經亦說六觸。應無餘心所。亦不應執心所即心。經言想等依止心故。豈心自體還依自耶。又經亦說有貪心等。言觸處者。觸之所依故名觸處。即眼等六根。故婆沙七十四云。復次眼等六處。作觸所依義名六觸處(已上論文)此中引意。取能依觸非所依處。
[0040b18] 如是已說至非極微故者。可知。
[0040b18] 如是已說至能燒所稱諍者。此下第十一能斫.所斫門.十二能燒.所燒門。十三能稱.所稱門。結問頌答。
[0040b21] 論曰至能斫所斫者。若依婆沙一百[4]四十三云。有作是說[5]是四處能斫四處所斫。有餘師說.堅性是能斫。四處是所斫。然無評家。此論同前師 又解。說四能斫據不相離說堅能斫。剋體以論。各據一義理無違。雖復堅性俱[6]遍能所。據事用勝說為能斫。事用劣者說為所斫。
[0040b28] 何法名斫者問 豈不有為剎那自滅非能所斫。
[0040b29] 薪等色聚至如珠寶光者。答 理實有為剎那自滅。非能所斫。但[7]先薪等色聚極相逼續生。斧等異緣分隔薪等。令各續起令別義邊。此法名斫。非令法滅。故不相違。支分離身。根非有故。根非所斫。以淨妙[8]法故亦非能斫 問地獄碎身。或斷蛇等。令成多分。[9]分各別行。是即支分離身有根。解云。地獄現相見成多分。理實.諸分皆有身根。斷蛇等身有餘勢動。故婆沙[10]十九云。有餘師說。諸地獄中。雖解支節為百千分。而諸分內皆有身根。諸分中間有連續故。如碎杜[11]中.及藕根莖。亦如破蔕不相離。若相離者身根即無。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現見。斷諸蟲身為多分已猶行動者。風勢所轉非有身根 問有斷蛇等各別生者。此云何釋。解云 是[12]餘有情依託生故。
[0040c16] 如能斫所斫至所稱唯重者。身等色根亦非二事。謂非能燒.所燒。能稱.所稱。以淨妙故。燒身盡時根亦盡者。由彼扶根四境無故根亦隨無。非能燒根 聲界。六義總非。不相續故 能燒.所稱。有二諍論。前約世俗不相離說故言四界。後約勝義剋體以論唯火能燒。所稱唯重。各據一義理亦無違。雖復性火俱[]遍能所。據事用勝說為能燒。若用劣者說為所燒。
[0040c25] 如是已說至剎那唯後三者。此下第十四五類門。就中一總釋五類。二別顯頌能。言釋五類者。一異熟生除聲界餘十七界少分 二所長養。泛明長養有二。一長養用勝。通十八界。二長養體增五根.五境[13]小分。此中據長養體說 三等流。泛明等流有二。一從同類.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據此義邊十五界全後三[]小分。二非異熟.長養所攝。然從同類.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據此義邊。除五色根餘十三界[]小分。雖異熟.長養亦有等流。為辨異門廢總論別。此中據第二等流[1]說 四剎那。泛明剎那有二一剎那滅故。故名剎那。十七界全.一界[]小分。二不從同類.遍行因生。非等流故名剎那。謂初無漏意.法.意識[]小分。此中據第二剎那說 五實事。泛明實事有二。一有實體故名為實。十八界全。二體堅實故名為實。唯是無為法界[]小分。此中據第二實說 應知。五類攝十八界體各不同互不相攝。於五類中後四不攝名異熟就後四中後三不攝名長養。就後三中後二不攝名等流。就後[2]二後一不攝名剎那。餘名實。此即順釋 又解。於五類中前四不攝名實。就前四中前三不攝名剎那。就前三中前二不攝名等流。就前二中前一不攝名長養。餘名異熟。此即逆解 於五類中且依一相有為.無為義次前後。故說剎那第四.實事第五。若依文次第。順.逆兩釋解亦無有妨 又解。於五類中非餘四攝名異熟。如是乃至非餘四攝名剎那。此即展轉相望非互相攝 言顯頌能者以十八界對攝五類。謂內五色根。有異熟.長養。[3]不言有等流。故知非等流。實唯法界。不通餘十七 剎那唯後三。不通餘十五 義準。此三。五內非有 聲無異熟生。既不言無長養.等流。義準知有。上即影取長養。下即影取等流。無實剎那。如前說 十八界中既言八無礙明知即是七心.法界此八有等流。亦有異熟。既不言[4]長養。明知非有。五識無實.剎那。意界.意識界無實。皆如前說 餘謂前說十四界餘。即色.香.味.觸。此四各三。謂異熟.長養.等流.非實.剎那亦如前說。實唯法界。唯言不通餘十七界。法界前在八無礙中。已得二類。今又加實足前為三。後三即是意.法.意識。剎那唯在此後三中。唯言顯剎那不通餘十五。法界至此又加一種。足前為四意.及意識。前無礙中各得二種。今又加一足前成三。
[0041b15] 論曰至無別性故者。眼等五界有異熟。有長養。此眼等五同類因生亦是等流。今顯異門。廢總論別。離異熟.長養外無別性故。所以不說。
[0041b18] 異熟因所生至昔所造業者。釋異熟生總有四解 第一解言。異熟者異在因。熟在果 或異在果。熟在因 或異通因.果熟在果或[5]在因 或熟通因.果。[6]異在因或在果 或異熟。在因 或異.熟。在果 或異.熟。通因.及果 若言即異名熟。持業釋若言異之熟。依主釋。故名異熟 或異熟言。此且總說。未別屬當 言異熟因者若言異熟即因。持業釋。若言異熟之因。依主釋 異熟因所生果。名異熟生。亦是依主釋。略去因所二字。如言牛車略所駕二[7]字 第二[8]解昔所造業至得果時。起與果用與前異故名異。是能熟故名熟。即異名熟故名異熟。持業釋果從彼生名異熟生。依主釋。異熟屬因生即屬果 第三解。因是善.惡。果是無記。彼所得果與因別類名異。而是所熟名熟。即異是熟故名異熟。即異熟是生名異熟生。持業釋。異熟.生屬果 第四解。果是異熟如前解。因非異熟言因異熟此於因上假立果名。因從果得名。是有財釋。有異熟故名為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依主釋 泛舉得名不同。亦有於果立因名。如契經云。今六觸處果。應知即是昔造業因。觸所依處名六觸處。即眼等六根此中意取所依六處。不取能依六觸。
[0041c14] 飲食資助至防援內城者。釋所長養 長[]小令大。養瘦令肥。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名所長養。一飲食。二資助。謂塗油等。三睡眠。四等持謂定。此四勝緣是能長養。由緣所益眼等體增。眼等增時名所長養 有雜心師說。持戒.梵行亦能長養。論主破言。此唯無損。非別有益所長養體。異熟色劣。無異熟生離所長養。故恒長養護[9]持。長養色勝。有離異熟生。如無眼.耳修得眼.耳。故婆沙云。無異熟生眼離長養眼。如人重人。如壚重壚。長養防護異熟亦[10]爾。然有長養眼離異熟生眼。如從無眼得天眼者 問長養通非情不。解云.不通 [11]難如穀麥等。雖無飲食.睡眠.等持所益。而有糞等資助所益。如何長養不通非情。解云。若[]汎言長養亦通非情。糞.水等緣能長養故。此中言長養者。唯是有情勝緣所益。[1]外法非情非勝緣益不名長養。
[0042a03] 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者。聲有二類。無異熟生。夫異熟色任運而起。聲隨欲生故非異熟。
[0042a05] 若爾不應至梵音聲相者。引論難 若聲非異熟論不應說遠離惡語故。感得三十二大士相中梵音聲相。
[0042a07] 有說聲屬至緣擊發聲者。答 有兩說。此即初師 有說。聲屬第三傳故。雖遠展轉由彼業生。不能親感。而非異熟。謂業為第一傳 從業生大種為第二傳。從大種發聲為第三傳。理亦應有第四.第五傳。而不說者。從異熟大種生聲。尚非異熟。[ィ【甲】">2]從長養等流生聲。理在不疑故不別說 又解應立量。即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如善惡身受 問若聲從業.大種生故。此四大種即是異熟。為是何等異熟大種生此聲耶。解云。先有異熟大種獨住。若相擊時即便生聲。不相擊時但有大種 問若爾。應有現在大種無所造色。解云。許亦無失。故正理二十。解大種望所造色非俱有因中云。謂有成就諸所造色非四大種。或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 解云。謂聖生無色。成下無漏戒不成能造大。及在欲.色成過.未定共戒 不成能造大。在[3]欲第二念已去成過.現戒。非成過去能造大。若有初受別解脫戒。初念有等流四大。懸造未來當生無表。彼大種現在成就。所造無表仍住未來。無前得故仍未成就。如是等類。是謂成就大種非所造色 准彼論文。故知。亦有成能造大非所造色 問若爾。即與婆沙相違。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在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設成就現在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亦非現在所造色無因故 婆沙既云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明知。現在大種皆有所造色果無獨住大。解云。論意各別無勞會釋。或可亦不相違。婆沙從多分說。若不爾者。如受戒時初念懸造未來世戒。豈得成彼未來戒耶 問等流大種。懸造當戒。可有現在獨住大種。異熟大種非是懸造。應無現在獨住大種。解云。雖義不同。大種類故。等流既容現在獨住。異熟容有。何理能遮。又[4]解現在無有異熟大種。無所造色。前引婆沙極分明故。既言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故知。無有現大獨住。既言以非現在所造色無因故。故知。無有現所造色獨住。應知後念無表望現大種。雖無生因。有依因故 問若爾即與正理相違。彼論既言。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明知。亦有能造大種無所造色。解云。正理論主述異師義。撿尋婆沙上下論文。全無此說。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此即論意各別。無勞會釋 或可。亦不相違。如受戒時初念大種 造初念戒。即此大種。復能懸造未來身中一期無表。理實成此初念大種。亦成現在所造無表。且望未來懸造戒說故。正理言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若作此解。與彼正理亦不相違 問若言此聲無先獨住異熟大造。是何大種。若謂此大種聲有即有。聲無即無。應異熟色斷已更續。有違宗過。若謂即以造身根等異熟大造。一四大種造二有對色。還有違宗。若謂造身根等異熟大種為緣。擊發生聲。據緣義邊說大第二。次後聲起說聲第三。以實此聲隨其所應。長養.等流大種所造。若作此解。雖無有失。何異第四.第五傳家。既非用彼異熟大造。何須別說第三傳耶 解云。異熟大種雖非親能造彼聲界。據緣[ィ【原】">5]生邊。說聲第三亦無有失。
[0042c12] 有說聲屬至此乃生聲者。此即第二師答 有說聲屬第五傳故。雖遠展轉由彼業。生。非親感。而非異熟。謂業為第一傳。從業所感造身根等異熟大種為第二傳。從此異熟邊復有造身根等長養大種為第三傳。從此長養[6]色復起等流大種為第四傳。從此等流方乃生聲為第五傳 理亦應許有第四傳。而不說者。略而不說。
[0042c21] 或可。影顯 或長養聲雖於一處而有間[7]絕若據一身諸支節中。輪環不絕。說非異熟。其理稍隱。故不說之。若等流聲有全間斷。說非異熟。於理稍顯偏約此明 此師意說。長養大種造長養聲。等流四大造等流聲。故許說有第四.第五傳聲非異熟。故非異熟大造故不許有第三傳也。故正理述第二師解云。有餘師說。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造。故應許聲屬第四傳.[8]第五傳故非異熟。謂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大種發等流聲 又解此師別為一解。婆沙一百一十八。亦有[1]第三.第五傳同此[2]論。又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諸有情類[3]所發聲。當言何處大種所造。有說。喉邊大種所造。有說。心邊大種所造。有說。臍邊大種所造。評曰。總說。此聲一切身支大種所造。若別說者。輕小語聲。應言喉邊大種所造。叱吒哮吼號叫等聲。應言遍身大種所造。現見。此等舉身為掉動故。
[0043a12] 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者。此論雖有兩說 論主意存後師。破初師云。若說此聲從業所生大種生起。屬第三傳故非異熟者。身識相應受從業所生大種生故。謂業為第一傳。異熟大種為第二傳。由此大種生身受為第三傳。身受。同聲俱第三傳。應非異熟。若受。[ィ【甲】">4]如聲非異熟者。便違正理。以宗說受通異熟故 正理救云。此難不然。非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大種所發。亦非一切皆是異熟 然諸身受。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謂身受起。要假身.觸.身識等緣。由此亦緣外大種起。非要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通異熟 正理救意云。謂身受生非皆因大種。亦假非大種身.觸.身識等緣。設有因大種者。又非但因業生大種。謂亦因非業等流.長養大種生。設因業生大種者。又體非唯是異熟。亦通善.惡等。由此三義不定故通異熟。意救第三傳 若作俱舍師破云。汝若言身受從大種.非大種生故。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熟者。色亦唯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熟者。汝亦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皆是異熟。有通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今此中破。且據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種生者為難。汝若言聲屬第三[5]傳非異熟者。此第三傳非為定證。為如異熟身受。屬第三傳故。聲是異熟。為如善.惡身受。屬第三傳故。聲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失。[6]言身受不定故通異熟。豈不徒言。竟不救難。故聲非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立 又正理論救第三傳云。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 若作俱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無定。此異熟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為是何等。若是長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是等流。理應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熟大造。
[0043b24] 八無礙者至非所長養者。釋第三.第四句 前後均等名等。流類相似名流。或果續因名流 諸異熟生雖亦從同類起。為顯別相廢總論別但名異熟。異熟不攝方名等流。據用長養亦通無色。此約體說故無長養。
[0043b29] 餘謂餘四至有等流性者。此釋餘三可知。
[0043c01] 實唯法者至獨名有實者此釋實唯法 以此准。實唯是無為。
[0043c03] 意法意識至名為法界者。此釋第六句 意.法.意識有一剎那。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剎那。此說究竟不從同類因生[7]者名一剎那 餘有為法無非等流 苦忍俱心名意界.意識界。望後名意。望前名意識 餘俱起法。即相應等名為法界 初苦忍言顯取現忍。故正理云.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問何故但取現忍非取未來。解云。現行苦忍非是等流其義決定。未來苦忍雖在凡位非是等流。若至聖位住不生者。即是現忍等流果故非是剎那。其義不[8]決 問如上忍現行。未來下忍住不生法。非等流攝應是剎那。如何但取現忍。解云。苦忍名一剎那。由具二義。一者現行。二者非等流。如不生下忍。雖非等流而闕現行。如苦法智等。雖有現行闕非等流。如不生上忍。二義闕。餘隨所應准此通釋 若依正理。五類有兩解。一解同此論。又一解云。復有餘師。此中異說。謂一切法皆有實事有實相故 除無為法皆一剎那。速謝滅故 除初無漏心.及助伴餘有為法。皆是等流 十色少分是所長養 十七少分是異熟生 由此眼等五內色根。各有二種。謂所長養。及異熟生。雖有餘三。而無別性。義雜亂故所以不說。餘皆准此 聲界有二五識亦然 意.意識三 色等亦爾 法界有四除所長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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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a02] [2]如是已說至獨俱得非等者。此下第十五得.成就等門 獨得。謂兩單句。俱得。謂第三句。非謂第四句。等謂等取成就等。此中總明得.成就。捨.不[3]成。如婆沙具說。恐繁不述。總復言等 問得與成就何別。捨與不[]成何別。解云各別不同。若法今時創至生相爾時名得。若流至現方名成就。得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 故正理十二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住金剛喻三摩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為得故正理既云得體生時名得。故知。法至生相名得。流至現在方名成就 設有文言法[4]至生相名成就者。於此得中立成就名 設有文言法[]至現在名得。於成就中立得名故 若法先時相續恒起。今忽遇緣不至生相。現在[5]猶成爾時名捨。至第二念。現成法謝方名不成 捨時未名不成。不成時不名為捨。
[0044a20] 如苦法忍至生相。爾時名得聖性不名成就。若流至現.名成就聖法不名得 如世第一法在現在時名捨異生性。不[6]名不成就。若落謝過去方名不成就不名捨。
[0044a24] 若正得聖性時.即捨異生性。此即得.捨同時。若成就聖法時。即不成就異生性。此即成.不成同時 如是餘法准此應思 又[7]應將成就時名得。將不成就時名捨。故正理五十六云。夫言得.捨。據將說故。又婆沙一百五十五云。謂諸異生位。乃至增上忍位。[8]於無漏根非捨非得。非滅非起。住世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而起。若諸聖者住苦法智忍。乃至道法智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亦滅亦起。道類智忍時。於無漏根亦捨亦得。亦滅亦起 婆沙.正理更有多文不能具述 問若得。成就不同時者。何故婆沙一百六十[9]二。云得唯在初。成就通初.後。解云。此據成就中自辨初.後。非據得初。以得之時未成就故。
[0044b10] 有古德言。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舊。捨據新論。得時即名成就。捨時即名不成者 此解謬矣。
[0044b12] 論曰至謂除前相者。此明得也 謂生欲界胎.卵.濕生漸得眼根。簡異頓得。色根無記非成過.未。起時名得。識通三性。亦有前.後得。識先成故今不名得。雖有生盲.及漸捨眼等。欲界沒還生欲界等。名得眼.不得識。若從二定已上生欲界等中有初心。即名得識.不得眼。若無色沒生欲界等即眼.識俱得。以生欲界等不定故。約漸得眼說 又解。略而不論非皆舉盡 又解。漸得眼言亦攝此等 及從無色沒生上三定時中有初心。必得眼根名得眼。識未起故不名得 第二句。生二定等眼識現起。識現起故名得。現之言正。起之言生。識在生相名為現起。爾時名得。眼先成故不名得 及從二定等沒生下欲.初定時中有初心。必得識故名得識。從彼沒。顯正住死有。中有至生相時名生下地。爾時名得也。眼先成故不名得。
[0044c01] 第三.第四句可知 應知。生上三地起下眼識。唯是無記故婆沙七十三云。此中眼識依自地眼緣下地色。容有二種謂除染污。緣自地色容有三種。若依上地眼唯無覆無記。善.染污眼識唯生自地容現在前。由此必定繫屬生故 問生上三定起下三識。是何無記 解云。泛借起者。是威儀無記異熟生心非起異地。工巧上界無。泛借下識復非通果。故知威儀 問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無記。解云雜心論主達摩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說。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工巧唯欲不通上界。異熟非異地起。變化唯意。既非餘三。明知二通定威儀 此解不然。違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心。二十心中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能生七心。謂自界四除加行通果。欲界二染污。無色界一染污 若言二通。威儀心者。應生加行善心。如變化[10]心由定引起。與定相生不與餘心相生。二通亦爾。既由定引起還應與定相生不生餘心 若說威儀能生[]於定。此即不然。違論文故。威儀定不能生加行 若言生上三定起下二通。非入於定。隨其所應入上三定生得等心 亦此不然生上起下。[11]設許此[12]解。如生欲界三乘無學起上二通。從何心[13]出。既無煩惱不能出染。身生下地非能起上生得善心。不起異地生得善心。正理有文。如下當引。亦不能起異地聞慧。此慧由彼生得導引。既不能起生得善心。故聞慧心亦不能起。不起異地聞慧善心。婆沙有文。亦如下引。假設得起。聞慧亦不能生。以威儀心不能生加行善心故。修慧既是加行。威儀理亦不生。異熟生心非起異地。變化唯與定心相生。又上威儀不能生欲善及無覆。如廣心說。由斯徵責。故知。彼執天眼.耳通是威儀心。理亦不成立 又西方德光論師。集真論中說。眼.耳二通。是自性無記非四無記 此亦不然。諸論廣心唯說二十心。若言更有自性無記。應說[1]有二十一心。故亦非理。今依正解。眼.耳二通四無記中通果無記。應知。通果名寬。變化等狹。如非得名寬。異生性等狹。既說[2]二是通果攝。與定相生。即無妨矣 問二通若是通果心攝。同化心者。諸論皆說二通變化三世成就。生上三定成下化心。未知。二通為成下不。若說成下。即不應言生上三定眼識現起方言得識。若不成下。與彼化心同是通果同是無記。何故成下化心不成二通。解云。生上三定成下二通。是通果故。如成化心。論不說成據泛借說 又解。生上三定不成下二通。通果有二。一在意識。其力強盛生上成下。如變化心。二在五識。其力稍劣不能成下。若繫屬自地。依自地發者。即有三世得。如善習自地威儀。工巧有三世得諸論說二通。三世得者。據初定二通說。若生上三定起下異地二通。唯有法俱。如泛借下三識。及威儀心非是善習。唯法俱得。此論言不成下據此以說 問若生上地不成就下異地二通者。身在欲界離欲界染。應亦無有成上異地二通。然論說五通曾修離染得。既有離染得。明知亦有能成異地。何故生上不成下。生下得成上。解云。生下成上易故。成生上成下難故。不成 又解。生上三定。下地二通或成.不成。若串習者即成。若不串習者不成。以不定故不說成也。
[0045b08] 等謂若有至謂除前相者。此明成就四句 第一句。生上三定。顯定成眼 眼識不起。顯不成識 第二句。謂生欲界。顯定成識 未得.已失。顯不成眼 第三句。謂生欲界。顯定成識 得眼不失。復顯成眼。
[0045b14] 生梵世者。顯眼.及識必定成就 生上三定。顯定成眼。正見色[3]言。復顯成識 既言正見色時。明知法現名成。
[0045b16] 如是眼界至總復言等者。此下類釋 若以眼對色。得有二句。若得色必得眼。以中有蘊必具根故。有得眼不得色。謂生欲界漸得眼根 成就亦有二句。若成就眼必成就色。有成就色不成就眼。謂生欲界未得眼根及得已失 若將識對色得有四句。有得識不得色。謂生上三定眼識現在前。及上三定沒生欲界.及梵世時。有得色不得識。謂無色沒生上三定 俱得。謂無色沒生欲界.及梵世時 俱不得。謂除前相。
[0045b27] 成就有二句。若成就識定成就色。有成就色不成就識。謂生上三定眼識不起。故言得成就等如理應思 於六.三中且辨初三相望得成。後五種三。得與成就。并互相望。及捨.不成等。皆應思擇。廣如婆沙。不能繁述。是故頌復言等。
[0045c04] 如是已說至外謂此餘者。此下第十六內外門 泛明內外略有三種。故婆沙一百[4]四十八云。然內外法差別有三。一相續內外謂在自身名內。在他身及非情數名為外。二處內外。謂心.心所所依名內。所緣名外。三情.非情內外。謂有情數法名內。非情數法名外 今此論中約處內外。心名為我。是我依根即名為內。故言十二。外謂此餘色等六境。非我依故。雖諸根.識亦通所緣。約處以明。所依常定但名為內。不據為境名為外也。
[0045c14] 我體既無內外何有者。問。
[0045c15] 我執依[5]止至故說名外者。答 我執。謂我見 依止。謂心。[6]心與我見相應故。名我執依止。心是我依假名為我。餘心雖非我見相應。是彼心類故亦得我名 又解。心是我執所緣故名我執依止。雖諸有漏皆我見緣。以心是勝多執為我。餘無漏心雖我不緣。是彼心類故亦得我名 又解。我執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緣有漏。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解依止遍通諸心。可無妨矣 復引經證。前經調我。後經伏心。故知[]於心假說為我 眼等十二為此假我所依。親近故說名內。色等六境。為此假我所緣遠故說名外。雖諸心所。依彼心王同一生等。不名內者。異類相望非所依故不名為親。所依與心。異類相望皆為所依。故名親近可名為內 又正理第六解心為我云。恒於自內境自在行故 若作俱舍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
[0046a05] 若爾六識至非心依故者。難 若爾。現.未六識。未至過去意位。非心依故應不名內。
[0046a08] 至意位時至無改易故者。通 六識至過去意位時。不失六識界。現.未未至過去意位。亦非越意相 若異此者下。反難外人顯違宗過。又若未.現六識無意界相。過去意界亦應不立。此宗說相三世無改。
[0046a13] 已說內外至作不作自業者。此下第十七明同分.彼同分 法界。定被意識緣恒名同分。餘十七通二。作自業名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
[0046a16] 論曰至恒名同分者。此釋法同分。將解法同分先明境同分相。
[0046a18] 夫言境同分者。若境與識定為所緣。定為所緣是不共義。六境各為自識所緣名定所緣 問法境一識緣。可說名為定。五境二識緣。如何望自定。解云。境定有二。或境於心定。如法對意。或心於境定。如五識對境。若法對意。即定是所緣。若五境對五識。即與定為所緣。於彼境上皆有定義。對其定處以辨同分。識於所緣境中。過.現已.正生。未來當生法。生法簡不生法。此所緣境說名同分。此即總明境同分相 問論其六境根亦能取。何故此文言識非根。解云。意根過去。不能取境。五根現在。或取.不取。以不定故略而不說 又解。言識可以攝根。識取境時根亦取。故言識可以影根。無邊意識。是無我觀緣一切法。於法界中。無一法界不於其中。已生正生當生無邊意識。由定生故恒名同分 由諸聖者下。別顯無我觀。可知 問法界意識緣。即名同分。餘十七界亦為意識緣。何非同分。解云。夫十八界名同分.彼同分者。六根.六識據能取境名同分。但能取境皆名同分。不約為境名同分故。雖意識緣而非同分。若外六境[1]約為境名同分。雖約為境辨同分。然據定說。六境二定如先已說。法界名定。體即是定。唯為意識緣不通餘五。意識緣定時即名同分。若五境名定。與定為所緣故名為定。五各自緣不緣餘法故名為定。所以。五識緣時方名同分。意識非定。雖緣五境不名同分 或可。於六境中。法境正與意識為所緣所以。望意名同分。五境正與五識為所緣。所以。望五名同分。雖亦兼意緣。以非正故非同分 又解。六境中。法定五不定。忠雜亂故約定說。於六根.六識。五定一不定。不多雜亂。故約用說 又解。分別法門意存差別。若但意緣即名同分。無有一法而非同分即無差別故。或約用以明。或約定以說。或約正以辨。故婆沙七十一云。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境。應皆是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說有彼同分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 orig="〔識〕-【乙】">]識界。立為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為眼對色。色對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 問若爾意界.及意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緣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應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別一切法故。依自作用立為同分。如眼等根有見等用。必不立為彼同分故。餘二者謂至名彼同分者。此下釋餘十七。總標略釋。
[0046c08] 此中眼界至應說自用者。此下別釋十七界。此即釋十一界。就中。一正釋。二辨差別。此即正釋 六根各別對彼六境名為自境 又解。五根[2]若取自境名自境。意根通取一切皆名自境 問過.未曾.當用皆說名同分。過.未曾.當覺皆應名執受。解云。有執受義異體相有。要假相依方成有義。故唯現在。同分據有作用。用非離體。故約曾.當皆名同分 又解.分是類義。可以遍收同類。執受非類。所以唯局現在 問意能生識可名同分。無學後意既不生識。應非同分。解云。得同分名有二。一生識。二取境。無學後意雖不生識。能取境故名為同分 迦濕彌邏。迦云惡。濕彌[3]羅云名。舊云罽賓訛也 然舊俱舍云是西方師 翻者謬也 西方諸師。即是迦濕彌[]羅國西健馱邏國。彼亦多有說一切有部師 彼於不生開為二者 此解不然若於不生有根無識。生中亦有。何獨不生。生既不開。不生如何別立。此即違理。又婆沙云。舊此國師說有五種。西方諸師說有四種。今此國師說有四種。西方諸師說有五種。造婆沙時既取四種為正。明知說五非理。此即文證 如眼既然。乃至身界應知亦爾 意界已.正.當生皆同分。故彼同分唯不生法。過.現生意起必緣境。故皆同分。過.現.當生眼等五根。有不假緣生故有彼同分。非同意界 餘文可知。
[0047a06] 應知同分至應知亦爾者。此下辨差別 根是不共。一人之眼。必無多人同用此眼而得見色。故根不共 五境容有多人受用。故名為共。由不共故一起用時名為同分。[1]所餘一切不起用者望此眼亦同分。彼同分亦爾。
[0047a12] 由色共故。於此色等起見等者名同分。不見等者名彼同分。
[0047a13] 聲可如色至不應如色說者。難 香.味.觸三。一取非餘。應如眼等。不應如色。
[0047a15] 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說者。答 色.聲[2]二境有多有情同共見.聞。故名為共。香.味.觸三。雖於一人根正合時餘不能取。若在未來根未合時。於一及餘。皆有可生鼻等識義。容有共取。眼等不然。故如色說 又解。猶如兩人鼻.舌.身三。根各相著。同嗅中間香。同嘗中間味。同覺中間觸。故名為共。根即不爾。無有兩人共用一根 或一類香.味.觸能發多識故名為共。根即不爾。無一類根兩人共用發識。根各別故 問如正理第六云。聲如色說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內界說非共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嘗此味。同覺此觸。雜心意同正理說。香.味.觸第一義如眼說。俗數如色說。此論豈不與彼相違。解云此論約外香.味.觸未取之時在未來世。容有多人共受用義。故如色說。雜心.正理。據正取時餘不能取。說非共境故如內界。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又解。論意各別。雜心.正理。唯取身中內香.味.觸不能取外。外但為緣引發於內。此論意說。不但取內香.味.觸亦能取外。故婆沙七十一亦有兩說云。或有欲令唯嗅嘗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復有欲令亦嗅嘗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若依前義應作是說。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說。依勝義理。如眼界說。若依後義。應作是說。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理如色界說。依勝義理如眼界說。若未受用依勝義理亦可得言如色界說。是故諸論皆作是說。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共得故(已上論文) 雜心.正理。同婆沙前師。此論同婆沙後師。若依前解。雜心.正理亦同婆沙後師。婆沙雖有兩說然無評家。且以後師為正。以攝法盡故。若外香.味.觸非三根[3]取。應法處收。既法處中無香等三。明知後師為正。
[0047b23] 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說者。此釋六識。准意可知。
[0047b24] 云何同分彼同分義者。問二種義。
[0047b25] 根境識三至名彼同分者。答 根.境.識三各起作用。互相隨順更相交涉。故名為分。同有此交涉分故名同分 或復。分者是已作用。故前說言。若作自業名為同分。根.境.識三。同有此已作用分。故名同分 或復。分者。是所生觸果。根.境.[4]識同有此果分。故名同分 與上相違名彼同分。如不見色眼名非同分。見色眼名同分。由非同分不見色眼。與彼見色眼同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 言種類分同者。正理解云。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為因故。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 [5](解云無用與彼有用種類分同能見義同同是眼處眼界互為同類因互為等流果相屬互相引起如是種類名分有用無用同有此分即以無用與彼有用同有此分名彼同分)" va10="(解云無用與彼有用種類分同能見義同同是眼處眼界互為同類因互為等流果相屬互相引起如是種類名分有用無用同有此分即以無用與彼有用同有此分名彼同分)" v150="解云。無用與彼有用種類分同。能見義同。同是眼處。眼界互為同類因。互為等流果。相屬互相引起。如是種類名分。有用無用同有此分即以無用與彼有用同有此分名彼同分" ver="150 a10 a11 ">解云。無用與彼有用種類分同。能見義同。同是眼處。眼界互為同類因。互為等流果。相屬互相引起。如是種類名分。有用無用同有此分即以無用與彼有用[6]同有此分名彼同分。
[0047c13] 已說同分至色定非見斷者。此下第十八三斷門。上兩句界分別。下兩句遮異計。
[0047c15] 論曰至皆非所斷者。釋上兩句 斷謂斷縛證得離繫。顯宗第四云。一自性斷。二所緣斷。若[7]法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中得不成就名所緣斷 解云。自性.所緣。俱約離縛名斷。等者等取得。准彼論文。惑等上四相.及得。不[8]成義邊亦名自性斷。若緣縛斷。據緣彼惑。究竟盡時方名為斷。不必不成。廣如正理 言十五界唯修斷者。若五根.香.味.觸不染污性。又是色法緣縛斷故。色.聲二界修所斷心親發起故。又是色法緣縛斷故。若五識界善.無記者。是不染污緣縛斷故。是染污者。迷事起故皆唯修斷。無見斷相不通見斷。皆非無漏不通非斷 後三通三者。見斷隨眠.及相應法。迷理起故。四相.與得。是彼見惑親發起故。皆見所斷。無修斷相不通[1]修。非無漏故不通非斷 又解。八十八惑。迷理起故是見所斷。惑相應法望惑是親。相應縛故相應因故。故隨惑斷。四相望惑雖非相應。同部縛故俱有因故。亦隨惑斷。得望彼惑雖非相應.俱[2]有。同部縛故。惑有即有惑無即無。雖是緣縛望惑亦親。故隨惑斷。非是迷事等故非通修斷。是斷法故不通非斷。諸餘有漏若無色善.無覆無記。是不染污緣縛斷故。若諸煩惱.及彼相應。迷事起故。四相.及得是彼修惑親發起故。若善.染無表是修斷心親發起故。又是色法緣縛斷故。皆修所斷。無見斷相不通見斷。非無漏故不通非斷。一切無漏非縛繫故皆非所斷。
[0048a16] 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者。此下釋後半頌。
[0048a17] 經部等難。異生性等得聖不起。與聖相違理應見斷。
[0048a18] 雖爾此法至定非見斷者答 略開三章顯非見斷。一不染污法。顯宗云。言不[3]染者。謂有漏善.無覆無記。二非六生。謂五識等。從五根生名非六生。雖亦[4]從意且據別依。三色顯宗云。色謂有漏染.不染色 又作一解。一切不染法。一切非六生法。一切色法。無漏之法。理亦定非見所斷故 或可。顯宗且據斷法。無漏非斷理在不疑。故不別說。應知。此中諸不染法定非見斷。此中偏說。不言是[]染皆悉見斷。於其染中。若見惑相應等是見斷。餘是修斷。以不定故不說。非六生定非見斷。此中偏說。不言是六生者皆悉見斷。於六生中。若見惑相應等見斷。餘有漏修斷。若無漏非斷以不定故不說。色定非見斷此中偏說。不言非色皆是見斷。於非色中。若見惑相應等見斷。餘有漏修斷。若無漏非斷。以不定故不說。
[0048b06] 其異生性至親發起故者。別釋 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緣縛斷故。已離欲者猶成就故。明知非染污。斷善根者猶成就故。明知非善。既非是染。明非見斷。雖非見斷由先捨故不名異生 返難經部等云。此異生性。若見所斷。苦法忍位既成彼性。應是異生。爾時若成。即有一人名凡.聖過。成聖法故名聖。成凡[ィ【甲】">5]性故名凡。與理相違。故非見斷 釋非六生及色可知 前不染.非六生.及此色。定非見斷。所以者何。此之三種。一非迷諦理。二非是見惑親發起故 或不染.非六生非迷諦理。色非見惑親發起。故非見斷 又解。前非六.及此色。定非見斷。五識非迷諦理。色非見惑親發起故。不染非見斷前已別解故 問[6]修斷染色。九品修惑各別親發。既親別發。此色應隨彼惑別斷。解云。此染污色。修惑親發是修所斷。緣縛斷故。故九品惑除方名為斷。非別斷也。若修惑上得.及四相。自性斷故。非例此色。[7]如前釋。應知。惑等法上。得.及四相。若自性斷.所緣斷。是自性斷攝。若相應縛.所緣縛。是所緣縛攝。若依顯宗第四。釋此三法云。且不染法。及諸色法。非見斷者。緣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又云。非六生法非見斷者。緣色等境外門轉故。
[0048c03] 如是已說至被障諸色故者。此下第十九是見.非見門。就中。一正明。二傍論。此即正明。初兩句出見體。下六句釋妨遮計 尊者世友眼見。尊者法救眼識見。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譬喻者眼識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 問如婆沙.五事.雜心等論。皆破識.慧.和合。此頌何故但破識耶 解云隨作論者意樂破故 又解亦兼破慧。頌言五識俱生慧非見。已知破慧但不破和合。或可。以和合計分同經部。論主意明故不別破 又解具破三種。不見障色言從強破識。慧.及和合准破。應知。故雜心云。[8]同分眼見色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 又解此論從強破識。具破三種廣如諸論。故五事[9]論第一云。問誰能見色。為眼根見。為眼識見。為[10]與眼識相應慧見。為心.心所和合見耶。[11]如何所疑。一切有[12]疑過。若眼根見。餘識行時寧不見色。何不俱取一切境耶。若眼識見。識但以了別為相。非見為相豈能見色。若與眼識相應慧見。應許耳識相應慧聞。彼既非聞。此云何見。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心.心所和合不定。謂善眼識與二十二心所相應。不善眼識與二十[13]一心所相應。有覆無記眼識與十八種心所相應。無覆無記眼識與十二種心所相應既不決定。云何和合。答眼根能見然與眼識合位非餘。譬如眼識了別色用依眼方有。又如受等領納等用必依於心。此亦應爾。由斯理趣。餘識了時眼識既空不能見色。亦無俱[1]取一切境失。以一相續中無二心轉故。問何故六所依.所緣。而一相續中無六識俱轉。答等無間緣唯有一故。復有餘義。若眼識見誰復能識。若慧見者誰復能知。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法一一業用不同。於中定無和合見義。又應一體有二作用。謂許能見.及領納等。復有餘義。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則應能見被障諸色。慧及和合應知亦然。是故眼根獨名能見。
[0049a11] 論曰至餘皆非見者。十八界中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餘十六界全。及法界少分。皆非是見。應知此中見有二種。一者觀照名見。所謂眼根。雖慧亦名觀照。此中且以眼名觀照 問眼對色時如何名見。若言舒光至境。燈.日亦應名見。若言影現。水鏡應亦名見。若言體清妙故。耳等四根應亦名見 解云眼見色時。不舒光至境不同燈日。亦非影現不同水鏡。雖五色根體皆清淨起用各別。謂眼見色。耳聞聲。鼻嗅香。舌味。身覺觸。眼對色非如鉗之取物。但起觀照色用。故獨名見不同耳等。二者推度名見。於其慧中唯此八種。餘十六界全.法界少分不能觀照。又無推度。皆非是見。
[0049a25] 何等為八者。問。
[0049a26] 謂身見等至明昧不同者。答 世間諸見。謂有染.無染。或染.無染名世間 學.無學名諸見 夜分有雲喻有染。五見有漏故如夜。是煩惱故如雲。
[0049b01] 夜分無雲喻無染。正見有漏[2]故如夜。非煩惱故如無雲 晝分有雲喻有學。正見無漏故如晝。有煩惱故如雲 晝分無雲喻無學。正見無漏故如晝。無煩惱故如無雲。餘文可知。
[0049b05] 何故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者。問。
[0049b06] 以五[3]識至是故非見者。答。可知 問五識無計度分別可名無分別。如定中有漏正見。及學.無學正見。既無計度分別。云何名見。以計度分別唯散慧故 解云定慧雖非計度分別。而能審慮決度故名見。准。
[0049b11] 此所餘至非見應知者。此例釋也。十八界中眼全是見觀照色故。法界八種是見。推度性故。就彼慧中五識俱慧總非是見。非決度故。准此所餘染慧。所餘無染慧。及諸餘法。非見 所餘染慧。謂意地貪.瞋.慢.疑.忿等十惑相應慧。為二鈍惑之所損覆。一貪等隨一。二彼相應無明。不共無明相應慧。雖復唯為一惑損覆。其過尤重過二煩惱。染悔俱慧。雖復唯有相應無明其力稍劣。惡作共損故並非見。雖彼五見亦有相應無明。其力微劣不能損慧。唯一故不同貪等。無力故不同獨頭。故名見 所餘無染慧。謂意地異熟生等四無記慧。其性中庸。勢力羸劣而非猛利。如不成善。不成染污。故不成見。盡.無生慧以息求故亦不名見 及諸餘法。[4]即十六界全。法界少分。既無觀照。又無推度。故皆非見 或可。此文別簡法界。於法界中准此前義所餘染慧。及諸餘法界非見。應知乘前解慧有此文故。
[0049c01] 若爾眼根至云何名見者。識見家難。即是法救。大眾部等。
[0049c02] 以能明利至故亦名見者。眼見家答。
[0049c03] 若眼見者至亦[5]應名見者。識見家難。
[0049c04] 非一切眼皆能現見者。眼見家答。
[0049c05] 誰能現見者。識見家徵。
[0049c06] 謂同分眼至能見非餘者。眼見家釋。解頌第五句。
[0049c07] 若。爾即應至見色非眼者。識見家難。
[0049c08] 不爾眼識定非能見者 總非識見家。釋第六句。
[0049c09] 所以者何者。識見家徵。
[0049c10] 傳說不能至應見障色者。眼見家為釋反徵。解第七.第八句。識既不能觀被障色故非能見。復反徵識見家。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於被障色至如何當見者。識見家答。
[0049c14] 眼識於彼至何緣不起者。眼見家總徵。理定眼識於被障色何故不生。此即總徵。許眼見者已下。理定我宗許眼見者。眼有對故不見障色。識與依根一境轉故。可言於被障色眼識不生。汝許識見者。於被障色何緣不起。
[0049c20] 眼豈如身至無見功能者。識見家又難。眼若境合。可同身根不取障色。眼根既能取非至境。如何不能見被障色 頗胝迦下。引事難見障外色。
[0049c23] 若爾所執眼識云何者。眼見家反徵。
[0049c24] 若於是處至故不能見者。識見家答。頗胝迦等。光明無隔識見障色。壁等。光明有隔於被障色眼識不生。
[0049c27] 然經說眼至唯為見色者。識見家通經引證。經言眼見是見所依。如意能識 或就所依根說能依識業用。如座言聲 又如眼所識色亦就所依說能依識。已上通經引例 又如經說下。復證眼識依眼門見。此經意說。門非是見。依門識見。若門即見。豈容被經重說見言。
[0050a04] 若識能見至二用何異者。眼見家難。若識能見誰復了別。見與了別二用何別。
[0050a06] 以即見色至亦能了別者。識見家答。如一慧體推求名見。亦名簡擇。識亦應然。亦名能見亦[1]能了別。有慧非見故言少分慧。如盡智等。有識非見。如耳識等。故言少分識。
[0050a10] 有餘難言至誰是見用者。有餘異執作是難言。若眼能見眼是見者。誰是見用。彼計見.用各別。由計不同故為斯難 或是識見家異師難。彼計眼是見者識是見用。
[0050a14] 此言非難至見亦應爾者。眼見家答。此言非難。如共許識是能了別。然無了者.了用不同。即識名了。見亦應爾即眼名見。無別見者。見用不同。
[0050a18] 有餘復言至亦說鐘能鳴者。識見家異師復通前經。引喻不同計亦無別。或是別部故今重敘。
[0050a20] 若爾眼根至應名能識者。眼見家難。眼是見依說眼能見。眼是識依說眼能識。
[0050a22] 無如是失至名能作[2]晝者。識見家答。無如是失。世間人同許。眼根識生時說此眼是見。由彼[3]識生時。說眼能見色不言眼識色 又解世人同許。眼識生時說眼是見。由彼識生時。說眼能見色不言識色 又解世間同許眼識是見者。此文應言同許眼根是見。而言眼識者。此舉能依顯所依事 又解應言同許眼根是見。而言眼識。於所依[4]因立能依果名 又解世間同許眼識是見。識體微細世不了知。但言眼見。言眼見時即是識見。由彼識生時說眼能見色。不言眼根能識色 問若眼不名識色。何故前文言。又如經言眼所識色可愛可樂。然實非此可愛樂色是眼所識。准彼前文。色是眼所識。眼即是能識。於所依根立能識號。何故後文不言識色 解云前文約[ィ【原】,=曲【甲】,=真【乙】" orig="典=真ィ【原】,曲【甲】,真【乙】">5]典說眼能識。後文據俗眼非能識 又解前約法救.大眾部等引經。[6]亦復異部別解。故不同也 識見家言。何但我作斯解。毘婆沙中亦作是說。若眼所得說名所見。明知眼名能見。眼識所受同文故來。此即證眼名能見不名能識 又解眼識所受說名所見。明知眼識名能見。此即證識名見。若眼所得同文故來 又解。若眼所得說名所見。此即證眼名能見不名能識。眼識所受說名所見。此即證識名能見。是故但說眼名能見不名能識。唯識現前說能識色。譬如說日名能作晝即日名晝。非離日外別有其晝。其識亦爾。識現前時即名能識。非離識外別有能識 上來雖復眼見.識見兩家異諍。看其文勢論主意朋識見。
[0050b24] 經部諸師至不應固求者。上來諍見兩說不同。今經部師。傍觀德失俱破兩家。經部諸師有作是說。見用本無。如何浪執。或說眼見。或說識見。猶如共聚掣虛空。眼.色等緣生於眼識。此等於見誰為能.所。諸法生時。前因後果相引而起。實無作用。相續道中及緣成位。遍計所執謂有作用能見聞等。若言實有作用。應同勝論業句義也 問經部宗中無作用耶。
[0050c04] 解云諸法但有功能實無作用世尊為順世情假說見.[ィ【甲】,=聞【乙】,了?" orig="耳=乃ィ【甲】,聞【乙】,了?">7]耳。皆俗諦攝不應封著。如世尊說。方域言詞種種異說。不應堅執。世俗名想隨情即立。不應固求。唯法因果勝義諦收。
[0050c08] 然迦濕彌羅至意能[8]了者。說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0050c10] 於見色時至為二眼見者。此下第二傍論。就中。一[9]兩眼見先後。二六根.境離合。三根.境量大[10]少。四六識依世攝。五眼等得依名。六識隨根立名。七依地同異別 此下第一明兩眼見先後。問起。
[0050c14] 此無定准至不同礙色者。答。如犢子部兩眼互見。非俱時見。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俱時見。如婆沙十三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俱時覺觸。如身根兩臂相去雖遠。而得俱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妨俱時見色生一眼識(已上論文)
[0050c20] 若依此宗。有時一眼見色。或時二[11]眼見色。以見色分明故知兩眼同見 頌中言或。顯不定也。
[0050c23] 二眼俱時。表異犢子 又如兩眼同觀一月。以手觸一名觸一眼。不被觸者名開一眼。此被觸眼便於現前見二月等。以實觸眼與不觸眼。同觀一月非見二月。但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非觸眼見。此證兩眼同見一月俱發一識。若不爾者。如閉一眼但觸一眼即不見彼二月等事。故知同見一月。以此明知。非但兩眼互見。亦有或時二眼俱見。非所依別能依之識分成二分。無色之法住無方故。不同礙色。根雖兩處依性一故。眼設[1]一百千尚生一識。況唯有二。若依經部中上座計。大同犢子。故正理第七云。由此亦遮上座所說。彼作是言。二眼於境前後起用見則分明。或復一眼有閉壞時。一眼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依一門。速疾轉故見不明了。此說亦非。所執二眼剎那展轉相替代時。一眼常空不能見色。恒唯一眼能見色故。與一眼者見色。明.昧差別應無。故彼所言不能令喜 廣如彼破。
[0051a14] 若此宗說至不至三相違者。此下第二明六根境離合。若據功能至境名為至。六根皆名至。若據[2]體無間故名為至。即三至。三不至。此中約第二以答 三相違。即鼻等三唯取至境。違不至義故曰相違。
[0051a18] 論曰至如鼻根等者。此宗眼.耳.意三取非至境。鼻.舌.身三唯取至境。若依勝論外道。六根皆取至境。彼計。眼等五根如其次第。以火.空.地.水.風為體。眼以火為體。故舒光至境。或日光等至眼能取。耳無光故聲來入耳故。先見擊鐘後聞聲。故彼計有離質聲。餘三根同此論。故成實論根塵離合品。說外道[3]意。六根皆取至境 即是勝論師義 反難勝論師言。汝宗若說眼.耳二根唯取至境。則修定者。應不修生天眼.天耳如鼻根等。[4]此比量云。天眼.天耳應不須修。取至境故。如鼻等。若作順成比量。天眼.天耳不取至境。以修得故。如他心通。
[0051b03] 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者。外難。若取不至。何故不能普取一切不至諸色。如何磁石至耳根亦爾者。論主反難外人。以眼能取不至境。即令普取不至境。磁石能吸不至鐵。何不普吸不至鐵。此即引事反難。汝勝論師執眼能見至境。亦同此難。何不普見眼藥.籌等至眼諸色。此即入彼宗難 又如鼻等下。引例反成。如眼既然耳根亦爾 問眼在闇中見闇色時。為見逼眼者。為見遠者。若見逼者應取至境。若取遠者應取所障 解云闇中不見色者。不見所障瓶等.及大遠色。於次近者雖無光明有空故見。眼之勢力強弱[5]皆爾。隨其所應例應思擇。
[0051b16] 意無色故非能有至者。意無色故無有方所。非能有至。
[0051b17] 有執耳根至亦能聞故者。婆沙異說不正義。若依正義。自耳中聲極相近者猶隔一微已上。若通耳根即不能聞。
[0051b20] 所餘鼻等至唯取至境者。釋第二句。
[0051b21] 如何知鼻唯取至香者。問。身.舌取至相顯可知。鼻取至隱故別標問。
[0051b23] 由斷息時不嗅香故者。答。由斷息時全不嗅香。若息引香鼻方能取。非言有息皆能取香。
[0051b25] 云何名至者。又問至義。
[0051b25] 謂無間生者。總答。
[0051b26] 又諸極微為相觸不者。又問。既言無間。是諸極微為相觸不。
[0051b28] 迦濕彌羅至說不相觸者。答。就答中。一敘異說。二述其長。三[6]斥其短。就異說中總有四說。此下初師。
[0051c01] 所以者何者徵。
[0051c02] 若諸極微至更無細分者。正釋無間非觸所以。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同為一體。即有實物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不觸餘分。極微便成有細分失。唯觸一邊不觸餘處。然諸極微。更無細分故不相觸。但無間住名取至境。
[0051c07] 若爾何故相擊發聲者。[7]難。極微既不相觸。何故相擊發聲。
[0051c08] 但由極微至體應相糅者。答。但由極微無間生故。彼.此相擊即發得聲。若許極微相觸。擊石。拊手體應相糅合[8]成一體。即有實物體相雜過。以己宗反難外人。
[0051c12] 不相觸者至云何不散者。外難。既不相觸聚色相擊云何不散。
[0051c14] 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者。答。風界攝持故令不散 有伏難云。豈不風界能飄散耶。或有已下通此伏難。
[0051c16] 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者。外難。極微既不相觸。云何三根由無間至名取至境。
[0051c18] 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者。答。即由根.境無間生時名取至境。謂於根.境中間都無片物。乃至無有容一極微。名無間至。非實相觸。言無間者。無餘礙色中間間隔故名無間。或名定問。定有間[9]隔。若依正理第八具說二種。故彼論云。故彼[10]涅間言定顯近義。此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間隙故名定間。如定有熱故名定熱。是定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 問鼻.舌.身三復有何理非觸境著。又俱名至。何故唯一立以觸名 解云所以根.境不相觸者。諸法四邊各有勢用。如人四邊皆有勢運。若遇水.鏡等緣其像即現。極微亦爾。各有勢[1]力相逼之時。互相拒遏不得觸著故不相觸。故正理云。雖於中間有少空隙。而有[2]勢力拒遏其行(已上論文) 三根雖俱名至非無差別。[3]鼻根取香。假[4]說一微分為四分。[5]鼻取香中間相去有三分空處。舌取味有二分空處。身取觸有一分空處。所以然者。香體微妙勢力復強。所以稍遠。味體次力勢次劣。觸體最其力最弱。故最近者名為所觸。身名能觸。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餘二稍遠立香味名。故正理第八云。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如眼瞼等雖至名同。而於其中非無品別。非眼瞼等同得至名。即令一切至無差別。瞼籌藥[6]醫於彼眼根漸近中品類別故。
[0052a18] 又和合色至同類相續者。此下第二師解。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許和合色有方分故。相觸無失。由此拊擊得發音聲故。許此和合色相觸理。毘婆沙文義善成立。[7]此和合名是觸。顯聚義。離散名非觸。顯細聚義。望名非觸。若不爾者。向遊塵中已有無量極微聚故。應名為觸。第一句謂和合離散。如團粉散空。此顯聚生細聚義。第二句謂離散和合。如攬紛成團。此顯細聚生聚義。第三句謂和合。和合。如團粉復團。此顯聚生聚義。或生自類。或轉生。雖復前後少別。俱名也。若第二句前細後。體性懸別不可為例。若不爾者轉更[麁【甲】【乙】">8]麁" va10="生麁" v150="麁" ver="150 a10 a11 ">是何句攝。若言第二句攝。應無第三句也。若言自類生自類是第三句者。自類相望已得名觸。轉更生。何故前觸今[9]後名非觸耶。第四句謂離散離散。[10]向遊塵。此顯細聚生細聚義。或生自類。或轉生細。雖復前後少別俱名細也。第一句前後細。體性懸別。不可例此。此論且約同類相續。若不爾者。從向遊塵更生細色是何句攝。若言第一句攝。是即應無第四句也。若言細自類生細自類是第四句者自類相望已名非觸。轉更生細。何故前非觸今[11]復名觸耶。
[0052b13] 尊者世友至住至後念者。此第三師解。此師意說。過去.未來極微散住。若從未來流至現在[12]微不相觸。散入過去此即易成。若現相觸欲入過去離散即難。要經少時方得相離。如膠粘物。急遣相離猶經少時。若現經停應至後念。若至後念其性應常 又解未來極微散住。若言相觸。如二極微初念至現中有空隙。纔欲相觸便謝過去。若度此空應至後念。以度一微名一剎那。雖有空隙不容一微。欲相觸時還至後念。若至後念還應是常。
[0052b24] 然大德說至假立觸名者。此即第四解。四大論師中法救。敬其德不多序其名故稱大德。以實而言。微不相觸。但由無間極近假立觸名。
[0052b28] 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者。此即第二述其長 上來雖有四解。論主評取第四大德。婆沙一百三十二亦有四解。同此論。
[0052c01] 若異此者至許為有對者。此下第三[13]斥其短。
[0052c03] 就中。一破前第三師。二破前第二師。三破前第一師。從後向前破。此即初文。所以先破第三家。論主意謂大德極微無間最相近。將世友說中間稍遠。故言。若異此大德說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不得前進相逼近耶。若各別住。中間有空即不相礙。如何許為障礙有對 又解此文破婆沙中異說。不破世友。以世友解言無違故。為婆沙異說中有空隙故今非彼 又解此文亦破和合家。故婆沙七十三云。有作是說。極微展轉實不相觸。亦非無間。但和合住彼此相近假立觸名。彼論既言亦非無間。明知相去稍遠不同大德 又解假設破也。
[0052c16] 又離極微至此亦應爾者。此即破前第二說。若和合色許相觸者。然離極微無和合色。和合相觸即觸極微。如和合變礙。於和合中一一極微亦名變礙。汝立相觸亦同此理。和合名觸。於和合中極微相望應亦相觸。故言如可變礙此亦應爾。
[0052c22] 又許極微至亦無斯過者。此即破前第一師。論主以理總破。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有方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有方分之過。何須避微相觸成過失耶。正理救云。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觸。或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 若作俱舍師救。應反[1]說言。汝立無方分。極微何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不相觸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極微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此之勢用為離體不。若離體者。[2]同勝論業句義也。若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觸。故亦成過。
[0053a09] 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者。此下第三明根.境量大小。或有諸宗執眼等根唯取等量境。見大山等速疾轉故如旋火輪。故有斯問。
[0053a12] 頌曰至唯取等量境者。頌中文略。但說三根等量。義准餘三大小不定。
[0053a13] 論曰至形量差別者。就長行中。一正釋頌本。二明根形狀。三明同分等。此即初文。鼻等三根至境方取。故根.境微相稱發識。此言等者。隨[3]其所應根.境相[4]觸名為量等。顯非能取過量境故。非無[5]小分根能取少分境。若[6]眼根傍布。蒲桃上皮。若說眼根如丸。如蒲桃內外 問云何得見蒲桃內色 解云皮薄故見 又解縱使皮厚天眼亦觀。正理論云。如見蒲桃.野棗果等 耳根取境隨其所應所發種種少大音聲。若聽蚊子聲。即根大境[]少。若聽雲聲。即根[]少。境大。西方[7]喚雷聲為雲聲。雷依雲起從所依為名若聽琴聲即根.境量等。故正理第八云。耳根亦取蚊.雲.琴聲小.大.等量(已上論文) 言。聽蚊雲等者。等謂等量 又解等取等量琴聲。前五色根極微成故。可得對境辨大.小等。意無質礙不可對境辨形量別。然容得說彼所緣境或大或小 餘文可知。
[0053b03] 云何眼等至安布差別者。此下明根形量。此即問也。
[0053b04] 眼根極微至形如指鞜者。答。眼微二說前說似勝。不言有說故。耳根如卷樺皮。西方國俗初穿耳時。多卷樺皮內於孔中欲令漸大。由近耳相似故以為喻。准此。耳中有孔通於腦中。有說耳根猶如燈器者。亦據四脣非取其底。鼻微可知。此初三根。若約根體處無高下。若據所依即有高下。故前卷云或隨處次第。舌微可知。於舌根中如毛端量。無舌根者雖無經論文說。西方古德相傳解云。醫方家說。於舌根中如毛端量無舌根處。是末磨死節。若針刺著其人即死。舌中法爾有斯空處 又解於人腦中有[8]極臭穢不淨腦垢。若見飲食腦垢流出渧此空處。若無此處承此腦垢。觸著舌根令人歐吐不能飲食。因解身根[9]剩明男.女二根 餘文可知。
[0053b20] 眼根極微至不可見故者。此下第三明同分等。前四根可解。身根定無皆是同分。乃至極熱捺落迦中猛焰纏身。猶有身根。是彼同分 說一切有部師傳說。身根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身根.及所取境。各一極微前後間隔為所依.緣能發身識。以五識身決定積集眾多極微。方成所依.所緣性故能發自識。即由此理亦說。極微一一名無見體。以一極微不可見故。要多積集方名有見。若於身中一[10]重根一重境。即有根.境各一極微發識之過。又隔身根令成多分斷壞之過。故言身應散壞 問鼻.舌[11]二根亦遍發識。何不散壞 解云鼻.舌二根身為依持遍發不散。身無別依遍發即散 又問鼻.舌根微為但傍布。亦通重累。若說傍布。即有鼻.舌一微對境同身根過。不成積集。若說重累。遍發識時。還有根.境相隔各一極微為依.緣過 解云鼻.舌根微形但傍布。雖無重累傍[12]布名積集。故無一微發識之過。又根性利不假重累。又內依身相依有力 難云身根觸境前後相間亦傍積集應遍發識。何故乃言以無根.境各一極微為所依.緣能發身識 解云。夫積集有二。一傍名積集。二重累名積集。言五識決定積集多微成依.緣者。據總相說。隨其所應。若別分別鼻.舌即傍名積集。身根即據前後.及傍方名積集。故彼身根但傍積集不能發識。又根性鈍要假重累。相依有力方能取境。又無別依故須重累 又解鼻.舌根微亦通重累。雖復根.境前後相間能遍發識。傍名積集故。又性利故。又內依身相依有力。由此義殊故與身別。雖有兩解。鼻.舌根微前解似勝。問如入第三定時。遍身受輕安樂。身應散壞 解云正入定時不發身識。發身識時即便出定。故無遍身受輕安樂。若依經部身根能遍發識。故正理第七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說。全身[13]設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已上論文。論主意朋經部故言傳說)
[0054a01] 如前所說至依亦爾耶者。此下第四明六識依世攝。此即問。若依經部五識唯緣過去。故正理第八云。有執五識境唯過去。如彼廣破。
[0054a04] 不爾者。答。
[0054a04] 云何者。徵。
[0054a04] 頌曰至心所法界者 後。謂意識。於六識中最居後故 依唯過去。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名為意。此與意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依過去無間滅意 問此宗十八界皆通三世。如何說意唯過去耶 解云若據意體實通三世。約世據用就顯以論故唯過去。故論云。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五識二依如文可解 顯依不定。或同時依。或過去依。故引本文將所依性對等無間緣。問答以定。六根據勢用增上故非心所。等無間緣據開避義。亦通心所不通色根。寬狹不同。引為問答以定依別 問羅漢後心豈非是意識依。而非等無間[1]緣。何故乃言是意識所依性。定是意識等無間緣。
[0054a19] 解云若據依義理實如是。今此文中舉識所依以為問答。羅漢後心更無後識。非是所問是俱非句攝 又解此中據體類說。不約作用。還是俱句攝。前解似勝。
[0054a23] 何因識起至眼等非餘者。此下第五明眼等得依名。如文可解。又正理第八云。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緣彼意識不以身為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俱落謝時。能為意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依 又彼論意。但據增.損明.昧差別。非一切同故有漏意生無漏識 問如眼識生。亦由空.明.能生作意。何故但約二緣為問 解云如正理論云。又眼識生必藉所依.所緣力故。及不共故。眼識生時必藉眼.色為所依.所緣。餘法不定。謂夜行類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璃.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 又云。能生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緣。眼.色非共。廣如彼說。
[0054b12] 何緣色等至及麥芽等者。此下第六明識隨根立名。一由所依勝。二由不共因。根具二義隨根說識。境即不然。法界雖[2]是不[3]共而非所依。五境二義俱闕。意根雖通六識為依。而言不共者。五識有二依。從別立名。意識無別所依。雖標總稱即受別名。故意名不共。文中所以唯約五根解不共五境名共。不約意.法明者。謂五根不共。五境是共。義無雜亂所以偏舉。意根不共即有所濫。若據別義亦五識依法非是共。所以不說意.及法界。又解所依.不共隨有即立。不要具二。意是所依。[4]法非所依。故名意識不名法識。不約不共以意亦能生五識故。雖法非為五識緣。唯意識緣邊[5]是不共。自他意緣亦名共。由唯一義故文不說。又有別過。若言色等識即濫意識。以彼意識亦緣色等 問五境二識緣可[6]便有相濫。法唯一識緣。何不名法識 解云若據通法即濫色等。若約別法攝識不盡。所以不言法識。故正理第八云。豈不意識境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說識。色等不然。故不隨彼說色等識(已上論文) 如名鼓聲及麥芽等者。雖復手.鼓俱能生聲。鼓依勝故聲隨鼓。[*]'>*" orig="變=及【乙】">7]變不共因故唯生鼓聲故。但名鼓聲。手是劣故非隨手[*]'>*" orig="變=及【乙】">]變是共因故亦生餘聲故。不言手聲。水.土亦[8]能生麥等芽麥等依勝故。芽隨麥。變不共因故唯生麥芽故。但名麥芽。水等劣故非隨彼。變是共因故亦生餘芽故。不名水芽等。六識生時雖境亦生。以根勝故。不共因故。隨根立名。又正理云。有言。根.識俱是內性。境唯是外。故隨根說。有言。根.識俱有情數。色等不定故隨根說。
[0054c20] 隨身所住至地皆同不者。此下第七明依地同異別。就中。初約法廣明。次別顯定相。
[0054c22] 此即初文問起。先約眼問。後例餘界 色形聚集總名為身。非獨身根 隨身所住在何地中。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為同不。
[0054c25] 應言此四至如理應思者。答。此約身生欲界約諸地。明身.眼.色.識同異差別。
[0054c27] 生初靜慮至如理應思者。此約[9]此身生初定約諸地。明身.眼.色.識同異差別。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眼。見自地色或下.上色者。以色望身說自.下.上。謂身生初定。以三.四定眼。見初定色名自。見欲界色名下。見二定已上色名上。若以色望眼但有自.下不[1]得言上。以下地眼不見上色故。
[0055a05] 如是生二至如理應思者。生上三定類釋應思。
[0055a06] 餘界亦應如是分別者。上來明初三界。餘五三界亦應如是分別。
[0055a09] 今當略辨至意不定應知者。此下別顯定相。略舉頌文。
[0055a10] 論曰至欲界初定者。將辨差別。先明四種約地通局。
[0055a11] 此中眼根至如色於識者。釋初一頌。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等.或上終不居下。上地之身。必有勝眼不起下劣。故眼不下身。慕上勝眼故得身上 色.識望眼。或等.或下必非在上。下眼不能見上色故。色非眼上。上識不依下地[2]眼。下地[]眼自有識故云識非眼上 問何故下眼不見上色 答以上色細故[3]下不見上 問下識隨上根隨根了上色。亦可下眼隨上識隨識見上色。
[0055a21] 答根是其主。識是其隨[4]只可識隨根。無容根隨識 問識得隨根故隨根了上色。識得隨根故上識依下根 答下眼若無識可須上識依。下眼自有識上識不依下 問若[5]下不能見可須上眼見。下眼見下色不須上眼見 答上得兼於下。上眼見下色 問上得兼於下上眼見下色。上得兼於下上身覺下觸 答下觸是上身非覺 問下觸是其上身不能覺。下色是其上眼不能見 答色是離中知兼能取下。觸是合中覺故非取下 色望於識或等.或上.或下 色識望身或等.或上.或下。如色望識思之可知。
[0055b05] 廣說耳界至廣如眼釋者。釋第五句。類解可知。
[0055b06] 鼻.舌身三至謂之為下者。釋第六.第七句 鼻.舌.身三總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識唯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
[0055b09] 於中別者謂身與觸其地必同。取至境故。
[0055b10] 識望已下。可知。
[0055b10] 應知意界至用少功多者。釋第八句。指同下釋。思亦可知。
[0055b12] 傍論已周至并內界十二者。此下第二十諸識所識門。二十一常.無常門。二十二是根.非根門。頌中第一句明識所識。第二句解常.無常。下兩句釋根.非根。頌文中略但言二所識。是常.是根。義准應知所餘唯是一識所識.無常.非根。
[0055b17] 論曰至所緣境故者。五境二識所識。十三界唯意識所識。故雜心云。色界二識識乃至觸亦然。諸餘十三界一向意識緣。
[0055b20] 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者。十八界中法界中一分是常。謂三無為。義准無常即法界中除三無為諸餘法界。故言法餘及餘十七界也。
[0055b23] 又經中說至有所緣故者。釋下兩句。將釋根.非根。依經列名。會釋次第。經據六根次第故。意在男.女根前。對法據有所緣.無所緣故。說意根在命根後。以命等八無所緣故作一類說。意等十四有所緣故復為一類。
[0055b28] 如是所說至皆體非根者。如是所說二十二根。十八界中內十二界。法界一分攝。此即開章 言法一分者。命等十一。謂命.樂.苦.喜.憂.捨.信.勤.念.定.慧。及後三一分者。謂二十二中後三無漏根。此三根[6]此以九根為體。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於九根中後八是法界攝。故言後三一分。此等是法界一分攝 言內十二者。眼等五根如自名[7]相攝。意根通是七心界攝。後三一分即是意根。是意.意識攝。女.男二根身一分攝。如後根品當辨。此等是內十二攝。義准所餘色等五界。及法界一分。皆體非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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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卷第三
沙門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0055c20] 分別根品者。勝用增上故名為根。此品廣明故名分別。所以[17]界後次明根者。界品明諸法體。根品明諸法用。依體起用故次明根 問此品廣明有為作用。何故以根標名 解云此品雖明有為作用。以根初辨。又用增上故以標名 問雜心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何故此論名根品耶 解云此品之中意明作用。根定顯用行雖造作。或顯遷流明用非定。差別雖亦顯用不同。或顯有無差別或顯有為無為差別。顯用亦非決定。故我論主以根標名。
[0056a02] 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者。就總明有漏.無漏法中。此品 文第二明諸法用 就中。一明二十二根。二明俱生諸法。三明六因.四緣 此下第一明二十二根。即約根辨用。
[0056a06] 就中。一釋根義。二根廢立。三明根體。四辨諸門。五雜分別 [1]然初釋根義中。一述自宗。二敘異部。此下述自宗。即說一切有部。[2]牒前問起。
[0056a09] 最勝自在至根增上義者。答。西方聲明法。造字有字界.字緣。最勝.自在是字界。光顯是字緣。由此字界.字緣總成根增上義。故正理第九云。此增上義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3]准此熾盛光顯名根 解云二十二根各於事中有增上用。[4]增上是何義。即是有大勢用相極明顯方名增上。此增上義界義顯成。界是體義。西方字體有三百頌。謂伊地.忍地等一一各[5]有眾多義 釋最勝自在是伊地義者。梵釋云伊(上聲呼)地波[6]羅迷[7]濕伐[]羅(上聲)(去聲)此中波羅迷是最勝義。[]濕伐羅是自在義。曳是第七轉聲。是於中義。謂於最勝自在義中立伊地言故。最勝自在是伊地界家之義亦名界義 言照灼明了是忍地義者。梵釋云忍地地般到。此中地般是照明義。到亦是第七轉聲。謂於照明義中立忍地言故。照明是忍地家之義亦名界義。如是二種界義。前是最勝自在。即是有大勢用。後是照明。即是相極明顯 熾盛光顯者。光顯梵云因檀底是字緣。助伊地界即名因姪唎焰。此譯為根。顯增上義 熾盛。梵云地逸底。是字緣。助前忍地界即名因姪唎焰。此譯為根。顯增上義。此因姪唎焰具[8]含有大勢用相極明顯。此譯為根。顯增上。[9]俱舍約前義解。故云最勝.自在.光顯名根。即是正理以光顯字緣助伊地。伊地是最勝自在。由緣助界成因姪唎焰。此譯為根。由此最勝等總成根增上義 又解根體勝故名為最勝。根用勝故名為自在。體用勝故名為光顯。
[0056b11] 此增上義誰望於誰者。徵。
[0056b11] 頌曰至各別為增上者。頌答。
[0056b12] 論曰至香味觸故者。釋第一句。若具五根身即莊嚴。隨有所闕身便醜陋。身根必無總闕。言闕據餘四根 或據少分名闕。如無手等 或餘四根亦有闕少分者皆名醜陋 言導養者。眼見險避。耳聞險避。導養於身。身資段食方得增上。段食以香.味.觸為體。鼻嗅。舌。身覺。此三根於段食能受用故。身得增上名導養身 生識等。等取相應法 不共事。事謂色等事。五根別取故名不共 女男命意至乳房等別者。此下釋第二句 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皆等。由二根生令諸有情女.男類別 分別異者由此二根。[10]男身形相大。言音雄朗。乳房[11]小女身形相弱。言音細少。乳房大 等者等取作業等。此形相等別。能生分別異解故名分別異 又解形相等分別各異。名分別異 前有情異約總相。後分別異約別相。又正理第九云。有說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別故名分別異。此師約內.外以明。
[0056c03] 有說此於至諸清淨法者。敘異說。於二增上。此男.女根隨成就一。於染。於淨。有增上用故言於二。於染增上謂得不律儀。造無間業。能斷善根。於淨增上謂得律儀。得果。離染。彼扇搋等即無是事。增上染.淨俱依勝身。此身劣故非彼所依。如鹹鹵田不生穢草。故無不律儀。無五無間。無斷善根諸雜染法。如鹹鹵田嘉苗不植。是故亦無律儀。亦無得果。亦無離染諸清淨法。一一別明如業品說。應知扇搋.半擇俱名黃門。故業品云二黃門二形。扇搋唯無根。無根有二。一本性扇搋。二損壞扇搋。半擇唯有根。有根有三。一嫉。二半月。三灌灑 又解扇搋唯無根。半擇通有根.無根本性.損壞亦通半擇。若作此解半擇迦寬。扇搋迦挾。若是[12]扇搋即是半擇。[13]妬.半月.灌灑" ver="150 a11 ">有是半擇非扇搋。謂嫉.半月.灌灑。故對法論第八云。又半擇迦有五種。謂生便半擇迦。嫉半擇迦。半月半擇迦。灌灑半擇迦。除去半擇迦 解云生便謂本性。嫉謂見他行婬男勢方起。半月謂半月能為男事。半月不能。灌灑謂澡浴等灌灑男勢方起。除去謂被損壞 問若扇搋半擇本性損壞無男根者。何故婆沙九十解離欲名丈夫四句中。云或有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擇迦等 解云男根有二。一丈夫男根。二非丈夫男根。言扇搋等不成者。據丈夫男根有志氣者。言扇搋等成就者。據非丈夫男根無志氣者 又解男根有二。一具足成。謂有勢力能離欲等。二不具足成。謂無勢力不能離欲等。言不成者據初說。言成者據第二說 又解從多分說。雖扇搋不成男根。以半擇.二形成就男根彼言扇搋者同文故來。
[0057a07] 等者。等取二形。
[0057a07] 命根二者至及能持者。此解命根於二增上。一由命根故於眾同分能令續前。二由命故於眾同分能持不斷。能續望前。能持據現。
[0057a10] 意根二者至皆自在隨行者。此解意根於二增上。一能續後有中增上。謂中有未心。與愛等俱能續生有故。名能續後有 健達縛。健達名香。縛名為尋。尋香食故。或名為食。由食香故。即中有名也。二自在隨行中增上。引經釋云心能導世間是自在義。謂能導引一切世間故名自在。心能遍攝受是隨行義。謂心能遍攝受諸法故名隨行 又解心能導世間是隨行義。心能遍攝受是自在義 又解兩句皆通自在.隨行。有勢力故名為自在。隨境而轉名曰隨行。
[0057a21] 樂等五受至隨生長故者。釋第三.第四句。五受於染增上。貪等隨眠所隨順.增長故。或於相應。或於所緣。隨順.增長。雖此五受亦通於善。於染用勝言染增上。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根於淨增上可知。
[0057a26] 有餘師說至傳說如此者。敘異師說。樂等五受不但於染增上。於淨亦為增上。如契經說由安樂故心便得定。由厭苦故[1]引涅槃樂。信有欣[2]求出[3]離六謂六境。喜.憂.捨三緣六境故。出離謂涅槃。善喜.憂.捨與出離為依名出離依。故下論云。出離依者謂諸善受 上來釋根增上。毘婆沙師傳說如此。
[0057b05] 有餘師說至眼等成根者。此下第二敘異[4]師。有餘識見等家作如是說。能導養身非眼等用。是識增上。識了避險。受段食故。見色等用亦非異識。故不共事非眼等根別增上用。此即破前師導養身.不共事。所以此中不破莊嚴身者。前第一卷已破云。若本來爾誰言醜陋。或前文[5]云若為嚴身及起說用。但須依處何用二根。所以不破。發識等者識見家亦許故不別破。
[0057b13] 若爾云何者。徵。
[0057b14] 頌曰至涅槃等增上者。頌答。
[0057b15] 論曰至各立為根者。五識各緣自境名各別境識。意識遍緣一[6]切名為一切境識。亦名自境。六根能生六識。有增上用故立為根。
[0057b18] 豈不色等至應立為根者難。以境例根。
[0057b19] 境於識中至於法亦爾者。釋。夫增上用最勝自在。眼於所發了色識中最勝自在。一於了眾色為通因故。謂一眼根能與了別眾色諸[7]識為通因故。二識隨眼根有明昧故。謂根強識明。根弱識昧故名增上。為通因故名最勝。有明昧故名自在。或有明昧故名最勝。為通因故名自在。或通因.明昧俱名最勝自在。色即不然。二相違故。一非通因謂青等色但能生青等識不能生黃等識。二非隨色境有明昧故。謂不隨境有強弱故識有明昧。或有境弱識強。如觀青色。或有境強識弱。如觀日等。由二相違故不立根。乃至意根於法亦爾。
[0057c02] 從身復立至於二性增上者。釋第三.第四句。女身形類弱。音聲細少。作縫衣等業。志樂脂粉等。男身形類大。音聲雄朗。作書寫等業。志樂弓.馬等。二性不同由女.男根。故女.男根於二性增上。餘文可知。
[0057c07] 於眾同分至各能為根者。釋第二頌。由有命根故同分得住。故於眾同分命有增上用。由五受故。起諸煩惱故。於雜染中五受有增上用。引證可知。經約三受不言憂.喜。以苦攝憂。以樂攝喜。信等五根於清淨中有增上用。由此信等善根勢力。伏諸煩惱引聖道生。餘文可知。
[0057c14] 三無漏根至能般涅槃故者。釋第三頌。解三無漏根。初引第二故於已知有增上用。第二引第三故於具知有增上用。第三能證涅槃故於涅槃有增上用。心無煩惱方得涅槃。非心未解脫煩惱能般涅槃故。言後後者。第二根是初根後道。第三根是第二根後道故言後後道。第三根於涅槃有增上。
[0057c21] 等言為顯復有異門者。別釋等字。
[0057c22] 云何異門者。徵。
[0057c23] 謂見所斷至解脫喜樂故者。答。於見惑滅中。未知根有增上用。於修惑滅中已知根有增上用。於現在世受用法樂住中。具知根有增上用。由此具知而能領受解脫身中諸喜樂故。
[0057c28] 若增上故至有增上用故者。此下第二明根廢立 就中。一述自宗。二敘異說 此下述自宗。將明問起 就問中。一約自宗為問。二約數論為問。此即約自宗為問。
[0058a03] 十二緣起中無明等因。於行等果。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立為根。
[0058a04] 又語具等至有增上故者。此約數論為問。數論宗立二十五諦義。言二十五諦者。一我彼計常。我以思為體。性但是受者而非作者。餘二十四諦是我所。是我之所受用。二自性以薩埵.剌闍.答摩為體。亦名樂.苦.癡。亦名憂.喜.暗。此三猶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受用境時。即為我變。未變之時各住自性故名自性。三從自性生大。謂我思量欲得受用諸境界時。三法即知動轉之時。其體大故名之為大。四從大生我執。謂緣彼我故名我執五從我執生五唯量。謂色.聲.香.味.觸足前為九。六從五唯量生五大。謂地.水.火.風.空。足前為十四。謂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聲能生空以空中有聲故。香能生地以地中多香故。味能生水以水中多味故。觸能生風以風能觸身故。七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耳.鼻.舌.身.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語具即是肉舌。足前為二十五。謂火能生眼還能見色。空能生耳還能聞聲。地能生鼻還能[1]嗅香。水能生舌還能味。風能生身還能覺觸。五大并能生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彼計肉心名意彼宗所執諸法是常。如轉變金成[2]環玔等。金色不改[3]環等相異。若我欲得受用境時從自性生大。從大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量。從五唯量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若我不受用境時。從十一根入五大。從五大入五唯量。從五唯量入我執。從我執入大。從大入自性。今約彼宗十一根中五作業根。為難。語具謂肉舌於語有增上。手於執[4]增上。足於行[]增上。大便處於棄捨便穢增上。小便處於婬欲樂事增上。此等[]增上。應立為根。
[0058b09] 如是等事至增上用故者。述自宗答。即說一切有部。此內六處[5]共成有情是有情本。是心所依。皆有根義。[6]即此六根相差別者由女.男根。復由命根此六根一期住。此六根成雜染由五受根。此六根能為清淨無漏資糧由信等五。此六根成清淨無漏由後三根 有差別者。別住二種皆攝六根。雜染.資糧及淨。唯在於意 又解從此相差別已下五種.皆此於心 或此有情。由此六種建立諸根事皆究竟。彼無明等.語具等。無有此中增上用故不應立根。
[0058b20] 復有餘師至立二十二根者。此下第二敘異說。是識見等家立根相 言流轉還滅者。正理云。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7]根畢竟斷滅。又婆沙一百云。流轉者謂更受生。還滅者[8]趣涅槃。
[0058b24] 流轉所依至前十四根者。於流轉位約四義立前十四根。三界生死以識為主。識起必以六根為依。此六根生由女.男根。此六根住復由命根。六根受用境界復由五受。因彼五受六根領彼境界故。受用境界名為領納。不同於受。
[0058c01] 還滅位中至經立次第者。於還滅位即約四義立後八根。正理論意約涅槃得明。故正理第九云。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9]是六處畢竟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以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初無漏根能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得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受用現法樂住。彼所顯故(已上論文) 謂還滅得所依謂信等五。由初無漏故涅槃得生。由次無漏故涅槃得住。由後無漏故涅槃得受用現法樂住。根量由此四義建立。無減無增。即由此流轉.還滅四義因緣。經立二十二根次第前後。
[0058c13] 不應語具至語方成故者。此下別破。[10]此破語具。不應語具於語為根。此語待習學差別語等方成故。故知語具望語非有增上。若語具於語能為增上。初生有舌應[11]即能言。
[0058c17] 手足不應至建立為根者。此破手.足。手於執。足於行。此執與行。離手.足外無異性故。謂即手.足從此至彼名異處。舉.下.屈.申名異相。由此差別生時名執名行。離手.足外無別執行 又離手.足亦有執行猶如蛇等諸腹行類。雖無有足而亦能行。雖無有手亦能執縛 是故手.足不可於彼執.行建立為根。若固執者亦有由腹。應立腹根。
[0058c26] 出大便處至引令出故者。此破大便處。出大便處於能棄捨便穢等事不應立根。重物在空性不停住。若內若外遍墮落故。非由其處。若固執者。亦由空墮應立空根。身中不淨。又由風力引令出故非關其處。若固執者。亦由風引出應立風根。
[0059a03] 出小便處至起此樂故者。此破小便處出小便處於[1]生婬欲樂事。不應立根。即女.男根能起此樂。何須計處別立為根。
[0059a06] 又諸喉齒至不應立根者。引例反[2]破。如喉於吞。齒於嚼。眼瞼於開.閉。支節於屈.申。各有力用。皆應立根。或一切因。於一切自所作果各有力用。皆應立根。彼喉.齒等雖有力用。非增上故不立根者。此語具等亦非增上不應立根。由此亦通無明等難 或於等中亦攝無明等故 問如二十二根。若約七十五法等出體。但有十三。男.女二根即身根故。五受總是受攝。三無漏根即[3]九根故。言十三者謂眼.耳.鼻.舌.身.意.念.定.慧.受.信.精進.命。何故七十五法中。唯立十三為根。餘不立耶 解云略依婆沙等廢立 第一色十一中。五根唯內亦唯所依。故立為根。色等不爾。故不立根。男.女立根即身根故 第二心法是內亦是所依。通三性心有增上。故立為根 第三心所有法中。但立念.定.慧.受.信.精進為根。餘不立者。若順淨偏勝即立為根 大地法中念.定.慧.受立根。餘不立者。念.定.慧三順淨偏勝故立為根。作意雖偏順淨初勝後劣故不立為根。勝解雖偏順淨無學位強立解脫蘊。學位即劣故不立根 問定亦定強散劣。何故立根。答定於散位專注亦強。想.思.觸.欲順染偏勝故不立根。受雖通順染.淨俱勝。且據善邊簡法立根。所以得知通順染.淨者。故婆沙云有說受雖隨順染品。而亦與善法交通。猶如獄正所居雖下。而與貴勝交往。故於大地法中四立為根。餘六不立 大善地法中信[4]懃立根餘不立者。信為諸善根本。無有善品離信而成。精進普能策發眾善。無有善品離精進成。此二順淨偏勝立根 慚.愧二種雖能對治遍不善心一向黑品自性不善。[5]得名為[6]自及自性善。然於生長諸善法中。無別勝能故無根義 無貪.無瞋。雖彼所治與六識俱。通五所斷。是隨眠性。能發重身.語惡業。與斷善根作勝加行。具斯五義立不善根。無貪等三能對治彼。及起諸散善業。[]得名善根。然信等立根通望生長一切善法故。無貪等於此非根。根義別故 輕安.捨.不放逸.不害以所對治四隨煩惱。三唯遍染心。一為惡尋伴惱亂菩薩障取菩提。[7]雖善法中立彼能治。然於生長諸清淨法無勝所作。故不立根。欣.厭二種散強。定劣。非兩位勝。又非起。故不立根 大煩惱地法六。不善地法二。小煩惱地法十。及地外貪.嗔.慢.疑皆非順淨。其性下劣無根相故。不立為根 問若爾染污受應不立根 答受於染品勢用增上故立為根。煩惱不爾。以依諸受生煩惱故。
[0059b27] 問若爾想應立根。亦能生煩惱故 答想雖能生煩惱。而不及受勝。由此義故亦不說在緣起支中。有說受雖隨順染品。而亦與善法交通。煩惱唯於染品隨順而不順善。故不立根。猶如獄正所居雖下而與貴勝交往。非如守門獄卒雖有威猛苦切於人。而極鄙惡可厭賤故貴勝離之。
[0059c05] 惡作.睡眠.尋.伺.及怖不立根者。怖染無記不通於善。惡作.睡眠雖亦通善性。唯散非定。尋.伺雖通定.散不通諸地。順善非勝。故不立根 問若爾苦.樂.憂.喜不通諸地。應不立根 答總而言之。受[8]遍諸地以[9]捨受通諸地故。彼依種類故立根。又受皆有生長增上。怖等不爾 問道支中立尋。靜慮支中立尋.伺。豈非生長有增勝耶 答此於定慧有策持力故立為支。非於生長有增上用。是故非根 第四心不相應行中唯是命立根。餘不立者。命具三義故立為根。一唯有情。二唯異熟。三遍任持 四相三義皆無。無想異熟雖有前二。無遍任持。眾同分雖有初.後非唯異熟。通等流故。二無心定.名.句.文身.得.非得。雖有初義闕後二義。故皆非根 第五無為非根者。根滅盡處名為無為。又無生用故不立根。且隨意樂略釋如上。廣如婆沙。
[0059c24] 此中眠等至故今應釋者。此下第三明根體性生起頌文 此中眼等六根如前界品蘊.界.處中說。男.女二根如此品初說。命根至後不相應中辨。信等五根至心所法中辨。此十四根前說.後說故此不明。餘根未明故今應釋。
[0059c29] 頌曰至依九立三根者。頌文略釋。
[0060a01] 論曰至名曰憂根者。釋初五句。身有二義。若言六受身身則是體。若言身受心受。身[]即是色聚。[1]色聚名身。此中言身色聚名身[]即諸色根。依身起故名為身受。從依為名。餘文易了 問三定極悅心與樂相應亦可地獄極不悅心與苦相應 解云極悅無分別可與樂相應。極損有分別非與苦相應。若依大乘地獄意識[2]亦苦相應。
[0060a09] 中謂非悅至名為捨根者。釋第六句中捨。
[0060a10] 如是捨根至為是心受者。問。
[0060a10] 應言通二者。答。釋二。
[0060a11] 何因此二總立一根者。問。何因此身.心二總立一捨根。
[0060a12] 此受在身心至故總立根者。答。釋無別。此捨受在身.心同無分別故不別立。苦.樂有異是故別立 在心苦.樂。多分別生名憂名喜 三[3]定心樂雖不分別。從多分[4]別故言多分別生 在身苦.樂無分別生。隨境力起名苦名樂 阿羅漢等等前三果。隨其所應起彼五受。[5]亦如是[6]生。此即舉聖同凡。
[0060a20] 故此苦.樂立根身.心各別。捨無分別任運而生。是故立根身.心合一 又苦在身.心為損各異。樂在身.心為益各異。故別立根。捨無異相故總立一。
[0060a23] 意樂喜捨至立具知根者。釋後兩句。三無漏根九根為體。三道建立。如文可知。
[0060a25] 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者。問立名因。
[0060a26] 謂在見道至未知當知者。答。就中。一約三道以明。二別釋根。此即約見道立未知當知。知者是智。謂在見道十五剎那。八忍.七智。於上.下八諦。皆有未曾知當知行轉。故說彼行者名未知當知 問八忍非智可言未知當知。七智正知諦理何故亦名未知當知 解云七智[7]望緣自諦義邊雖名正[8]智。今望八諦作法。以知八諦猶未周遍知諦未盡。中間起故亦名未知當知。
[0060b06] 若在修道至名為已知者。約修道立已知。若在修道。於上下八諦無未曾知當知。以知八諦皆周遍故。但為斷除餘隨眠故。即於彼諦復數[9]數了知。是故說彼行者名為已知。修道初念道類智時。於上界道。爾時正知。雖如七智。而名已知者。已後無量無邊諸智。皆與前別。以少從多。總名已知。故婆沙一百四十三云。問第十六[10]心應如七智。何故獨說為已知根。非已知而知故。答此亦從多分說。謂初剎那雖與七智相似。後諸剎那皆與彼異。從多分說悉名已知根。一類性故。有說此後更無未已知道所凌所覆。不以下著上令不得自在。必當爾故。於知言已知。如去時名已去。彼亦如是(已上論文) 問道類智至第二念為所緣境。爾時正知。何故名已知耶 解云約諦作法。不約剎那。以少從多名為已知。如大海一[11]渧妙高一塵不可說[12]言塵等未度。又解道類忍。智眷屬故亦名為知 問道類忍後。道類智創緣。如何名已知 解云約諦作法。不約剎那。以少從多總名已知。如大海一[]渧妙高一塵。據此義邊七智[13]亦名已知。知諦未盡。中間起故。不名已知。
[0060b29] 在無學道至乃至廣說者。約無學道立具知根。謂修道中猶有煩惱。於四諦理未能作知己已知之解。在無學道由無惑故。能於諦境作知己已知之解。故名為知。此釋知義。有成就此知者名為具知。約成就釋具 或數數習此知已成性者名為具知。約習釋具。謂[14]得盡智.無生智故名為具知。我遍知苦是盡智。不復遍知是無生智。我已斷集是盡智。不復斷集是無生智。我已證滅是盡智。不復證滅是無生智。我已修道是盡智。不復修道是無生智。故言乃至廣說。
[0060c11] 彼所有根至當知根等者。此別釋根。彼未知當知行者等所有根。名未知當知根等。未知當知等之根依主釋。正理論意。未知當知等即根持業釋。各據一義又正理第九云。如是根名雖二十二。而諸根體但有十七。女.男二根身根攝故。三無漏根九根攝故。
[0060c18] 如是已釋至有漏無漏者。此下第四諸門分別。總有六門。此即是初有漏無漏門。色蘊攝故名為有色。意等九根三無漏攝。是無漏。餘名有漏。餘文可知。
[0060c21] 有餘師說至外異[]生品者。敘化地部計。即是毘婆[15]沙婆提。此云分別論師。[16]計信等唯無漏。故世尊說。若人成就如是信等名阿羅漢。乃至。若人成就如是信等。名預流向。作是語已復作是言。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以此故知。信等唯是無漏。
[0060c27] 此非誠證至說此言故者。論主破。經言異生無信等者。依無漏根故說言無。
[0060c29] 云何知然者。餘師徵。
[0061a01] 先依無漏至說此言故者。釋。以契經中。先依無漏信等五根。建立四果.四向諸聖位差別已。說此言故。若全無此無漏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非攝有漏。
[0061a05] 或諸異生至外異生品者。又通。經[1]云外異生者。是斷善根人。據彼言無。
[0061a07] 又契經說至亦通有漏者。又引經證信等有漏。謂佛將欲轉法輪時。先以佛眼遍觀世界。[2]有情處在世間。初生。後長。有上.中.下信等諸根差別。是佛猶未轉法輪時。觀有情有信等別應可度脫。故知。信等亦通有漏。若佛未轉法輪。世間已有無漏根者。如來出世則為唐捐。
[0061a13] 又世尊說至通有漏無漏者。又引經證信等有漏 是集。謂[3]招集生死即是苦因 是沒。謂是沈淪沒溺之處 是味。謂是愛味處 是過患。謂是過患處 是出離。謂應可出離。集等皆是有漏異名 又解能如實知。是能觀智。即是道諦。
[0061a19] 集.沒.味是集諦 過患。是苦諦 或集是集諦。沒.味.過患是苦諦 或沒.味通苦.集。出離是滅諦 魔。謂他化自在天魔 梵謂梵王 等[4]等取已上諸天 又世尊說。我若於此信等五根。未如實知是集.沒等。未能超此天.人世間及魔.梵等。乃至。未能證得無上正等菩提。乃至廣說 非無漏法可作如是集.沒.味等品類觀察。故知信等通二種。
[0061a28] 如是已說至一一皆通二者。此下第二是異熟非異熟門。結問頌答。
[0061a29] 論曰至定是異熟者。釋初句。二十二根中。唯一命根決定異熟。
[0061b02] 若如是者至誰[5]之異熟者。問。若唯異熟。阿羅漢留命或經百年或千年等。皆由現在布施衣等。引壽[6]續前。應非異熟。如是命根。誰之異熟。而言唯命定異[7]熟。
[0061b06] 如本論說至壽異熟果者。就答中。一依宗正答。二敘異說。此下依宗正答 就中有二。此即初師舉本論答。如本論說。云何苾芻留多壽行。答文有六。一人勝。謂阿羅漢。即聲聞極果簡異學人。二解脫勝。成就神通顯俱解脫。簡慧解脫。三修習勝。得心自在。顯不動性。簡時解脫。四福田勝。若於僧眾。若於別人。僧眾謂四人已上。別人謂初從慈定。無[8]諍定。滅盡定。見道。修道。起者。以諸活命緣衣針筒等物。隨分布施。布施謂正行施業。簡異劣田。五依止勝。施已發願。或願得自在入邊際定。或願此招異熟果。即入第四邊際靜慮。諸定上品名邊際。止.觀均等中。此勢用最勝故入此定。簡異餘定及不發願。六轉業勝。從定起已心念口言。諸我[9]感富異熟業。願皆轉招壽異熟果。恐不能感故[10]出定已[11]復審定之。作是願已。時彼能招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簡不轉業 此[12]家意說。以布施時無貪相應思。正能感現異熟命根。以邊際定等為緣。能轉富業令感壽果。此即現業[13]感現命果 問同分亦現感不。命與同分誰總。誰別 第一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分非現感。命根容現感。由有總.別不同。現.非現異故。即同分長。命根短者可延。若同分亦短者命不可延。此論既言轉招壽果。以此故知現容感命。又下論云。四善容俱作。引同分唯三。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業引故。彼文既不言命根。故知現業不感同分容感命根。又下論云。一業引一生。多業能圓滿。又云。此一生言顯一同分。又云。亦無一生多業所引。勿眾同分分分差別。雖[14]彼一業引一同分。而彼圓滿許由多業。譬如畫師先以一色圖其形狀。後填眾彩。彼文既不言命。明知同分是總非別。命別非總。又婆沙一百一十四解四業有三說。一云生.後二業感眾同分及滿。現及不定感滿非眾同分。二云三感眾同分及滿除現。現能感滿非眾同分。三云四能感眾同分及滿 婆沙既對滿說眾同分不言命根。故知同分[15]總。命根是別。婆沙雖無評家且以第二師為正。以餘論文於四業中皆不說現感同分故 問若命根是別。何故婆沙三十[16]一云。復次命根.眾同分是牽引果 解云引業非唯感總同分。亦能兼感別命根故 又問若命[17]別何故。婆沙廢立二十二根中。說命.同分名遍任持 解云。任持有二。同分是總.遍任持。命是別遍任持 第二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云差別者俱容現感。雖俱容現感由業力故。若有同分長命短者唯延命。若有命長同分短者。同分亦容現感。故婆沙解四業中第三師云。四業能感眾同分及滿 彼論既無評家。且以此師為正。故知現業容感同分。言[1]現容感。此據延壽別勝緣說。然諸論文於延壽中不言同分者。依問答故。以問命根不問同分。故答命根不言同分。婆沙四業中[2]第二師。及諸論。不[3]云[4]現感同分者。據常途說 第三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俱容現感同第二解。[]云差別者。雖總.別不同由彼俱容現業感故。長即齊長。短即齊短。延即同延。促即同促 第四解云。同分非現感。命根容現感同第一解。[]云差別者。二俱是總[5]雖俱是總由業力故。若有同分長.命根短者。命容現業感。同分非現感。故婆沙云。命根.同分是牽引果。又婆沙廢立二十二根中說命同分名遍任持。以此故知。命亦總。婆沙四業中對滿說眾同分。不言命者且舉一邊。以此命根必定有故 第五解云。俱容現感同第二解。二俱[6]是總同第四解[]云差別者。[7]雖俱是總俱容現感。由業力故。若有同分長.命根短者唯延命。若有命長同分短者唯延同分 第六解云。俱容現感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云差別者。既俱容現感。又同是總。長即齊長。短即[8]齊短。延[]即同延。促[]即同促 雖作六解初解稍勝。非但[9]多順論文[10]亦於理為善 [11]又空法師云。命根.同分.及五色根皆是總報。此解不然。五根是總無文說故 復有欲令至引取受用者。此即第二師。引取宿業殘壽異熟。殘業雖多取強勝者。或取[12]近者。或取數習者。若據此說命非現感。餘文可知。
[0062b02] 問豈不一業能感多生。復有一生多業感過 解云若據常途。一業感一生。一生一業感。若據別緣。一業感多生。多業感一[13]生或生據同分今說命根 若依正理第九有三說。兩說同此論。更[14]有一說云。有餘師說。彼由邊際定力。引取前生順不定受業所感壽命。令現受用 問雖無一業引多生。而有一生多業感 解云。若據別緣許亦無失。或生據同分今說命根。若依婆沙一百二十六。有四說。三說同前。更一說云。有餘師說有業先感壽異熟果。然有災障。由今布施邊際定力。彼災障滅壽異熟起。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願富果。祈壽果故 問此說還有一生多業感 解云若據別緣許亦無失。或生據同分今說命根 問上來四說何者為正 解云此論.正理.及與婆沙。既無立.破。誰敢輒定 又問於四說中。初說現感可須布施。後三說壽有別業感。何勞布施 解云布施雖非能正感彼壽。然為勝緣。若不行施彼終不能引壽果故。如不入定彼終不能引壽果。故促壽行施準此應釋。
[0062b23] 云何苾芻至富異熟果者。因解延壽義便兼明促壽。若依婆沙一百二十六有五說。故彼論云。問理無壽異熟果可成富異熟果。何故乃說壽異熟業[15]即轉能招富異熟果。答無轉果體。有轉業力。謂由布施邊際定力。轉[16]壽業招富異熟果。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願壽果。祈富果故。有餘師說有業先感富異熟果然有災障。由今布施邊際定力。彼災障滅富異熟起。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願壽果祈富果故。有作是說。有業先招富異熟果。然不決定。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招富業決定與果。復有說者。有業先招富異熟果。而非妙。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感業轉招妙果。謂彼先引長時果。今由[17]布施.定.祈願力故。令彼轉招[18]促時妙果。復有欲令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富異熟。謂阿羅漢。有餘生中殘富異熟。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引現前。定力不思議令久斷還續(俱舍同初說)
[0062c13] 尊者妙音至或捨壽行者。此下第二敘二異說。此即初師不正義也。彼阿羅漢。由邊際定力。引色界四大令身中現前。而彼大種有其二類。一順壽行。二違壽行。若起順者令身增益能留壽行。若起違者令身散壞能捨壽行 問所延壽行是異熟不 解云此是等流。別有一類等流命根。由定力故以身為依。非言業感。明非異熟。若非異熟。有違宗過。若言即身。同經部假。此則自宗不正義也 又解是異熟。妙音意說。所引命根雖現業感。或宿殘業感。或不定業感。要由起彼色界大種。扶持此身隨順壽行壽方得延。若作[19]斯解亦不違宗。
[0062c25] 應如是說至皆是異熟者。此即第二敘經部說。論主意明經部。故言應如是說。若延壽時。彼阿羅漢。由此自在三摩地力。轉去曾得宿業所生異熟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引取未曾得定力所起長養諸根大種住時勢分。經部師說。諸根大種住時勢分不斷義邊。假立命根。長養勢分假建立者。由定力故非是異熟。是等流 又解是長養。[1]既異熟上假建立者是異熟。明知長養上假建立者。亦名長養。前解為勝 所餘一切異熟勢分假建立者。皆是異熟。若促壽時者但轉宿業諸根大種令不現前。不引定力諸根大種。正理破云。且不應執是長養性。彼能防守異熟果故。所防異熟已轉盡故。不應異熟相續斷已獨有長養 俱舍師救云。有異熟處必有長養。自有長養處而無異熟。如無眼者 [2]修得天眼。正理前文自作是說。如何至後復更生疑。
[0063a14] 因論生論至留多壽行者。問。
[0063a14] 謂為利益至二種堪能者。答。一為利益安樂他故。二為聖教久住世故。觀知自身壽行將盡。觀他無此二種堪能故留壽行。
[0063a18] 復何因緣捨多壽行者。問。
[0063a18] 彼阿羅漢至猶如捨眾病者答。彼阿羅漢。自觀住世於他利益安樂事少。又見聖教有人住持。或為病等苦逼自身 言病等者等取營事等四。故婆沙六十云。又契經說。由五因緣。令時解脫阿羅漢。退.隱沒.忘失。云何為五。一多營事業。二樂諸戲論。三好和諍。四喜涉長途。五身恒多病 引此頌意。明阿羅漢捨壽 梵行。謂持戒 聖道。謂無漏聖道。
[0063a27] 此中應知至留捨壽行者。問處及人。
[0063a28] 謂三洲人至無煩惱故者。答。三洲簡北洲等。就三洲中取女.男相續。簡扇搋等。就女.男中取不時解脫。簡時解脫。就不時解脫中取得邊際定。簡不得者。諸阿羅漢。簡異學人。由彼身中一有自在定。顯是利根。二無煩惱故顯諸惑盡。
[0063b04] 經說世尊至命壽何別者。依經起問。
[0063b05] 有言無別至名為命行者。答中有三。初解無別。壽釋命故。第二師解。先[3]世業果名壽行。現在布施業果名命行。第三師解。由此命根。令眾同分一期住[4]為壽行。由此命根。令眾同分暫時延住。名為命行。
[0063b10] 多言為顯至不應言行者。別解多言。亦有三解。第一解云。此顯命壽留捨多念。非[5]一剎那有留捨義。故婆沙云。多言顯示所留.所捨.非一剎那。行言顯示所留.所捨。是無常法 第二.說一切有部師解。有說。此多言為遮正量部。彼計有一命壽實體。經多時住。初起名生。終盡名滅。中間名住異。多言為顯留捨多念命行壽行。念念體別非一命壽經多時住 第三經部師。破說一切有部實命壽體[6]有。經部師說。此多言為顯無一實命壽體。但於五蘊眾多行上。假立如是命.壽二名。故說多行。若謂不然。不應言行。但可應言留多命捨多壽。以此行是有為通名非唯命壽。
[0063b24] 世尊何故至留多命行者。因解阿羅漢延.捨。復問世尊。
[0063b25] 為顯於死至即便能住者。論主解。為顯於死得自在故。捨多[7]壽行。或捨四十年。或捨二十年。故婆沙一百二十六云。經說世尊留多命行。捨多壽行。其義云何。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三分壽。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五分壽。若說諸佛捨第三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壽量。應住百二十歲。捨後四十但受八十。問佛出世時。此洲人壽不過一百歲。何故世尊釋迦牟尼壽百二十。答如佛色[8]力種姓.富貴.徒眾.智見勝餘有情。壽量亦應過眾人故。若說諸佛捨第五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所感壽量應住百歲。捨後二十但受八十。問諸佛色[]力種姓.富貴.徒眾.智見勝餘有情。何故壽量與眾人等。答生在爾所壽量時故。由此經[]云。捨壽行者。謂捨四十或二十歲 正理三十二同婆沙後師。為顯於活得自在故。留多命行。唯留三月不增減者。越此更無所化事故。所以不增。減此利生不究竟故。所以不減。故世尊最後說法。度蘇跋陀羅。此云善賢。又為成立世尊先自稱言我善修行四神足故。於定自在延.促任情。欲住一劫或一劫餘。如心所期則便能住。
[0063c19] 毘婆沙師至煩惱魔故者。第二解佛留.捨。蘊魔意欲留連行者。多時住世相續不斷。死魔意故催促行者。令不住世速歸無常。如來捨壽顯伏蘊魔。復留三月顯伏死魔。世尊先於菩提樹下。已伏天魔.煩惱魔故。留.捨正顯伏蘊.死魔。義便兼顯伏天.煩惱。總明如來伏四魔也 又解若不延.促唯破二魔。顯佛世尊具破四魔故令延.促。
[0063c27] 傍論已竟至是有記故者。憂善.不善。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此八唯善。皆非異熟。是有記故。
[0064a01] 餘皆通二至餘皆異熟者。餘十二根皆通二類。七有色根若所長養則非異熟。餘皆異熟。四受即是苦.樂.喜.捨。意及四受。若善.染污非異熟。言威儀路.工巧處者。此舉所依顯能依也。名如下釋。意及捨受。若威儀路.工巧處非異熟 問何故不通苦.樂.喜根。
[0064a07] 答婆沙一百四十四。解苦根通三性中云。云何無記。謂無記作意相應苦根。此復云何。謂異熟生(已上論文) 婆沙苦根。四無記中但[]云異熟不[]云餘三。明知苦根不通威儀.工巧。苦[1]根既不通威儀.工巧。準知樂根亦不通彼。喜根有二。一者分別。二者任運。若分別強者。唯同憂根不通無記。若任運者。四無記中唯是異熟。不通餘三。以此准知。但是威儀.工巧處心。唯是捨根不通苦.樂.喜根 又解意及喜.捨。若威儀路.工巧處非異熟。憂強分別可唯善.惡。喜通無記。有非過強復唯意地。故知喜亦[2]通威儀.工巧。但不通苦.樂。苦.樂五識不能發業。第三定樂雖在意地。非尋.伺俱。亦非發業 又解意.苦.樂.喜.捨。若威儀路.工巧處非異熟。若據起威儀.工巧心。六識之中唯意識。四受之中唯喜.捨。不通苦.樂。以苦.樂受不能發業。如前釋。若據威儀路加行心.緣威儀路心。亦通四識。似威儀路心亦通五識。若據工巧處加行心.緣工巧處心。似工巧處心。亦通五識。故言威儀.工巧亦通苦樂 問何故婆沙苦根但言異熟。不言威儀.工巧解云。婆沙據起威儀.工巧心說故。不[]云苦根通威儀.工巧。今據加行.緣.似故亦說通。言加行.緣.似者。若四識是威儀路加行名威儀路加行心。或緣威儀路名緣威儀路心。若五識泛緣外境名似威儀路心。又如二定已上汎爾起下三識。隨其所應加行.緣.似名威儀路心。身生上地不得起下善.染污心。異熟生心異地不起。汎借起者復非通果。上地復無工巧又非意地非是能起威儀路心。不是加行.緣.似威儀[3]路心。更是何心。若五識是工巧處加行名工巧處心。或緣工巧處名緣工巧處心。若汎爾緣外境名似工巧處心。言能變化者。意及捨受若能變化非異熟。不通苦.樂.喜根 問苦唯五識可言不通。樂.喜亦通意地。何故[4]不說 解云諸論解十八意近行中皆云。若生色界。唯成欲界一[5]捨法近行。謂通果心俱(已上論文) 以此故知。不通喜.樂 又解意.喜.樂.捨。若能變化非異熟。但非苦根。唯五識故 問若通喜.樂。意近行中生上成下。何故不言 解云捨是中庸。起時稍易。生上可言成下。喜.樂非是中庸。起時稍難。生上不能成下。故但言捨不言喜.樂。以實餘時亦有成就 或可。此文應言通果。而言能變化者。且舉通果心中一分。如解非得言異生性。通果有二。一在意地如變化心。二在五識如眼.耳通 問能變化心與受相應。可如前釋。未審。二通何受相應。為樂。為捨。若[]云樂相應者。異生生第四定起下二通。應成下樂。若成下樂即違論文。故下論云。樂根異生生第四定及無色界。定不成就(已上論文) 如何得與樂相應耶 若言捨相應者。論說五通依四根本定。又准正理婆沙。根本地中無有捨受(引文如下) 如何得與捨相應耶 解云。二通但與捨根相應 問前難善通。後難云何 解云。論說二通依根本定者。意說二通依本定得。非即是彼根本地攝。如欲化心依本定得。非本定收。二通亦爾。或據二通無間道說。或據二通所依根說言依本定。亦無有失。若要執文即為定者。論說五通依四靜慮。二通應亦上三定收 又解二通樂.捨相應 問前之二難云何釋通 解云捨根雖非根本地攝。依根本得如前通釋。身生上地起下二通。但捨非樂。捨是中庸起時稍易故。生上起下。樂非中庸起時稍難。故生上不起下。又如異生生第四定。汎爾起下[6]三識但起捨根不起樂根。二通亦爾。故與彼文皆不相違 又空法師亦說二通樂.捨相應 言隨其所應者。三無記心。受相應異故言隨應。非是異熟。餘皆異熟。
[0064c21] 若說憂根至順捨受業者。問。經言順憂受業。明知憂是異熟。
[0064c23] 依受相應至說名順樂受觸者。答。經言順憂受業。約相應中順非據前後。如順樂受觸。
[0064c25] 若爾順喜至一經說故者難若爾。順喜受業.順捨受業。亦應如是。由彼憂根相應中順非是異熟。以與憂根一經說故。
[0064c28] 隨汝所欲至理皆無失者。通隨汝所欲於我無違。喜.捨二受或約異熟明.順。或約相應明順。理皆無失。
[0065a01] 無逃難處至憂非異熟者。復難無逃難處作此通經。理實何因憂非異熟。
[0065a03] 以憂分別至異熟不爾者。復以理通。以憂分別差別所生。若止息時。亦分別而息。故言止息亦然。言差別者。眾多不如意事名為差別。憂根緣此差別所生。
[0065a07] 若爾喜根至生及息故者。復難。若爾喜根應非異熟。亦由分別生。亦由分別息。
[0065a09] 若許憂根至應名果已熟者。返徵前難。若許憂根是異熟者。造五無間業已。因即生憂。此業爾時應名果已熟。
[0065a12] 亦應如是至果已熟者。復返例喜。難意可知。
[0065a13] 毘婆沙師至故非異熟者。毘婆沙師。復為好解咸作是說。已離欲者無憂根故。以彼憂根離欲捨故。異熟不然非離欲捨故。說憂根非是異熟。
[0065a16] 若爾應說至何相知有者。復難。若爾。應說離欲有情。於欲界中異熟喜根何相知有。
[0065a18] 隨彼有相至定非異熟者。復通。謂善喜根。此離欲位容有故。言隨彼有相。此無記異熟喜。應類非無。故言此相亦然。於此離欲位中。憂。一切種若善.若染。無容有故。皆不現行。已離欲者無憂愁故。所以不行。由此準知定非異熟。
[0065a24] 眼等八根至善業引故者。此即約趣明善.惡異熟。八根謂七色根.命根。善趣謂天.人。惡趣謂三惡趣。眼等八根善趣是善異熟。惡趣是惡異熟。意根於善趣中。若與喜.樂.捨相應是善異熟。若與苦根相應是惡異熟。於惡趣中若在傍生.鬼趣。如善趣說是俱異熟。若在地獄唯苦相應是惡異熟。無善異熟。據總相說故言惡趣通二。喜.樂.捨根隨人.天.傍生.[1]鬼趣。是善異熟。唯善感故。地獄中無善業果故 問喜.樂善感相顯可知。捨是中庸。何故不通善.惡業感耶 解云捨行微細順於善故。故唯善感。又業品中。問感捨受業云。此業為善。為不善耶。是善而劣 又云惡唯感苦受。由此故知。捨唯善感。苦根隨在人.天善趣.及三惡趣是惡異熟。非可愛果故 於善[2]趣下通伏難。伏難云。眼等八根。若在善趣是善異熟者。善趣二形[3]云何是善。今[4]牒通云。於善趣中有二形者。唯二根所依處所。是不善業招。非感根體。以彼二根身根攝故。善趣色根善業引故。
[0065b16] 如是已說至一一皆通二者。此下第三有異熟.無異熟門。結問頌答。
[0065b17] 論曰至定有異熟者。釋第一句。如次前文所諍憂根。定有異熟。一依唯義。二依越義。頌說定聲。唯即唯有異熟。越即復具二義。一憂非無記。強思起故是善。不善。以無記法劣思起故。二亦非無漏。唯散地故。由此二義。於二十二根中。越次先說憂根定有異熟。
[0065b23] 眼等前八至無異熟者。釋下三句。文顯可知。
[0065b25] 如是已說至唯無記性者。此即第四三性門。二十二根先後次第信等八根數雖居後。乘次前文明信等五文勢便故。故今先說信等八根是善。三無漏根前雖非後。從多分說義便乘 又解乘前先問善。是故先說所以憂根不通無記者。強思起故。又婆沙一百四十四。解憂非無記云。憂根[5]且非有覆無記。由與欲界有身見.邊執見不相應故。所以者何。行相異故。彼二見歡行相轉。憂根慼行相轉。互相違法不相應故。憂根亦非無覆無記。非威儀路.工巧處.異熟生所攝故。問何故憂根非威儀路所攝。答憂根分別轉。威儀路無分別轉。若威儀路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威儀。如佛世尊或如馬勝。即分別時便應已住如是威儀。然威儀路無此分別。故威儀路無有憂根。問何故憂根非工巧處。答憂根分別轉。工巧處無分別轉。若工巧處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工巧。如佛世尊或如妙業天子。即分別時。已應成辨如是工巧。然工巧處無此分別。故工巧處無有憂根。問何故憂根非異熟生。答憂根分別轉。異熟生無分別轉。若異熟生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受如是異熟。如佛世尊[6]或轉輪聖王。即分別時便應現受如是異熟。然異熟生無此分別。故異熟生無有憂根(廣如彼釋) 意及餘四受一一通三性。七色.命八唯無記性 問受.念.定.慧俱大地法。皆通三性。何故分別二十二根中。受通三性。非念.定.慧 解云三性受皆有勝用故。受通三性。唯善念.定.慧有別勝用。不善.無記念.定.慧無別勝用。故三唯善 又解善受於淨品有勝用。不善受於染品有勝用。無記受通於染淨有勝用。所以受通三性。故前文言。有餘師說。樂等於淨亦為增上。善念.定.慧於淨用勝。不善.無記無別勝用。故三唯善 又解通三性受於染污品皆有勝用故。受通三性[1]所順雖復唯染。能順之受乃通三性。故。前文言[2]樂等五受。於染增上。善念.定.慧唯於淨品有勝作用。故三唯善。不善.無記念.定.慧三。於淨品非勝故。此三種不通不善.無記。染法易起。故三性受皆能順染。淨法難起。故染.無記念.定.慧三不能順淨。故婆沙云。問何故受善.染.無記皆立為根。念.定.慧三唯善立根非染.無記。答受於順染品勢用增上。善.染.無記受皆有勢力。順雜染品故立根。慧.念.定三順清淨品勢用增上。唯善慧.念.定順清淨品故立為根。染慧.念.定乃相資助斷清淨品。無記慧等亦於淨品不順。是故皆不立根(已上論文)
[0066a18] 如是已說至并[3]餘色喜樂者。此下第五界繫門。結問頌答。
[0066a19] 論曰至唯有十九根者。明欲界繫。可知。
[0066a20] 色界如前至身醜陋故者。此下明色界繫。色界已離婬欲法故無男.女[4]根。又由女男根身醜陋故所以彼無。正理破云。此說不然。陰藏隱密非醜陋故。俱舍師救云。論主[5]故作此解。欲招後難順己前文。
[0066a25] 若爾何故說彼為男者。問若色界無男根者。何故說彼色界為男。
[0066a27] 於何處說者。反徵說處。
[0066a27] 契經中說至男身為梵者。外答。如契經說。必無有處。必無容有女身為梵。然有處所。然約容有男身為梵。
[0066b01] 別有男相至男身所有者。為外通經。謂大梵王.別有欲界中男身所有相[6]貌。無女身形類。故說為男。非有男根。又正理云。離欲猛利似男用故 無苦根者至惱害事故者。釋色[7]界無憂.苦。身淨妙故非苦依。無不善法故無苦境。由奢摩他潤相續身故非憂依。無惱害事故無憂境。
[0066b08] 無色如前至信等五根者。可知。若依經部苦.樂隨身至四定。憂.喜隨心至有頂。彼宗意說有身即有苦.樂。有心即有憂.喜。
[0066b11] 如是已說至是所斷故者。此即第六三斷分別門。意.喜.樂.捨若見惑相應是見所斷。餘有漏是修所斷。若是無漏非所斷 憂根若見惑相應是見所斷。餘有漏是修所斷。非無漏故不通非所斷 七色命.苦唯修所斷。七色.命根不染污故。苦根非六生故。非見所斷。皆有漏故唯修所斷。非無漏故不通非所斷 信等五根非染污故不通見斷。通有漏故是修所斷。通無漏故是非所斷 最後三根皆無漏故。唯非所斷。非無過法是所斷故。又正理第九云。豈不聖道亦所斷耶。如契經言應知聖道猶如船筏。法尚應斷何況非法。此非見.修二道所斷。入無餘依涅槃界位捨故名斷。
[0066b25] 已說諸門至幾異熟根者。此下大文第五雜分別。總有六門。此即第一明受生得異熟根。結問可知。地理云。須問初得異熟根者。遮無染心能續生故(解云大眾部許無染心受生。如菩薩三時正知。或經部[8]計異熟心受生。初受生得為遮彼說)
[0066b29] 頌曰至色六上唯命者。頌答。
[0066c01] 論曰至根漸起故者。舉胎.卵.濕。顯除化生。化生色根無漸起故。由此三生亦非中有。以彼中有化生攝故 初受生位。顯生有初念。既根漸起故唯初得二異熟根。
[0066c04] 彼何不得意捨二根者。問。意.捨二根初生必有。彼何不得。
[0066c06] 此續生時定染污故者。答。此意.捨二於續生時雖亦[9]必有定染污故。非是異熟。以據異熟為問答故。苦.樂.憂.喜.信等五根。初受生位雖亦成就。非異熟故此亦不說。意.捨二根成而亦現尚非所說。況苦等九成而不現。理在絕言故不別問。
[0066c12] 化生初位至初得八根者。化生亦攝中有。簡餘三生故言化生。初位謂中.生有初受生位。二形化生。唯是生有初念不通中有。以中有身女.男定故。故下論云。必無中有非男非女。以中有身必具根故。餘文可知。應知此中四生初得異熟根者。通據中.生二有初念。是異熟根。體現在前剎那.新成即名為得。非先不成方名為得。與前解得義稍不同。七色.命根於中.生有初受生位隨應而得。意及五受信等五根。於中.生有初[10]生位。雖亦有得。非異熟故不名為得。故婆沙一百四十七云。問餘無色根爾時亦得。謂意.五受.信等五根。此中何故不說。答此中應說。而不說者當知有餘。有說爾時一切得者此中即說。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一切。是故不說。謂上地沒生下地時。雖得彼根。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彼皆不得。是故不說。有說此中但問初得業所生者。初受生位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業生。故此不說。後位所得雖業所生。而非初得。故亦不說(已上論文)
[0067a03] 豈有二形受化生者者。問。化生應勝福感。豈有二形受化生耶。
[0067a04] 惡趣容有二形化生者。答。亦有惡業。能感惡趣二形化生。
[0067a06] 說欲界中至唯命非餘者。釋第四句。便釋欲.色界名。欲界欲勝故但言欲。色界色勝故但言色。契經亦[1]言[2]八解脫中滅定解脫最極寂靜。過色.無色解脫。言寂靜過。不言出過三界。不繫言過。經既言色。明知色勝。餘文同文故來。定勝顯因。生勝顯果。餘文可知。
[0067a13] 說異熟根至漸四善增五者。此下第二約死位滅根多少 滅之言捨 最後死位體現在前。滅入過去。令不現前。故名為捨。非將不成說之為捨。如善心死還生自地。及染心死生自下地。雖成善染亦名捨故。應知。此中於命終位所有三性心。但滅入過去即名為捨。非論後位成與不成 問何故受生唯約異熟。命終通據三性 解云有情發願多欣前果。故初受生唯約異熟。死時任運不欲作意別捨諸根。故通三性。
[0067a23] 論曰至而命終者者。此約三界染.無記心命終捨根多少。文顯可知 若在三界至如理應知者。此約三界善心命終捨根多少。無色三根加至八根。乃至欲界漸終至九。中間多少如理應知者。謂色八加至十三。欲十加至十五。九加至十四。八加至十三也。
[0067a29] 分別根中至依一容有說者。此下第三明得果用根多少。正理云雖[3]沙門果非根亦得。此辨根故但問諸根。
[0067b02] 論曰至在中間故者。釋邊。釋中。可知。
[0067b03] 初預流果至依因性故者。初果及向未至地攝故唯有捨。若據未知根在無間道能斷惑邊。望離繫得能為引因性故。引因謂同類因。能引彼離繫得起為等[4]流士用果。若據已知根在解脫道。望離繫得能為依因性故。依因謂能作因。依者持也。同時能持離繫得故。名曰依因。由無間道能引得起。於無為沙門果說能證得。由解脫道與得為依。於無為沙門果說正證得。故二相資證得初果。此中言得。[5]得證故名得故通二道。若據得捨名得。即唯無間道名為得也 又解此中得名亦通成就。無間道得故名得。解脫道成就故名得。應知此中問能證得何沙門果故。今且以離繫得答。理實果體亦通有為解脫道也。彼非名證故此不明。此論但據從向得果唯論初得。故說九根不據轉根。若據轉根由八根得。除未知根。故正理有一解云。成已知根亦[6]同類因能得預流果。謂轉根時。如阿羅漢就容有說亦無有過(已上論文)阿羅漢果至依因性故者。此果及向通九地攝。故於三受隨取其一。餘准前釋。
[0067b25] 中間二果至九根所得者。釋中間二果。此即總解。
[0067b26] 所以者何。徵。
[0067b26] 且一來果至由九根得者。此釋一來。有漏名世間道。無漏名出世道。先凡位中。於欲界九品貪。已斷前六品名倍離欲貪。應知此中有一種七。一種八。一種九。
[0067c01] 若不還果至此俱有故者。釋不還果。總說雖同一來七.八.九證。而有差別。謂此全離欲貪超越證者。雖九數同。然受有異。若依未至.中間.及第四定用捨根證。若依初定.二定用喜根證。若依第三定用樂根證。故言可隨取一。前一來果超越。依未至定唯一捨根。此[]即超越用受差別。又次第證不還果者。若於第九解脫道中。不入根本地依世間道。由七根。得。謂意.捨.信等五。若入根本地依世間道。由八根得。加喜.受。彼無間道捨受。解脫道喜受。此二受相資得第三果。於離繫得引.依二因如前說。引.依雖同非無差別。超越證者如預流說。若次第證者以世間道證者。若望有漏離繫得為同類因。若望無漏離繫得為能作因。若以出世道證者。望無漏離繫得為同類因。若望有漏離繫得。為能作因。若依因望離繫得皆為能作因也。若依第九解[7]脫中。不入根本依出世道。由八根得。意.捨.信等五根.及已知根。若入根本地依出世道。由九根得。八根如前。已知第九。無間.解脫道此已知根俱有故。或此二道俱有已知。應知。不還有一種七。二種八。二種九。故與一來義有差別。若據頌文七.八.九中二。總有二種七。三種八。三種九。以數同故。又婆沙一百四十八云。問離欲界染第九解脫道。誰即入靜慮。誰不入耶。答有說欣多者入。厭多者不入。有說為求靜慮而離染者入。為求解脫而離染者不入。有說利根者入。鈍根者不入 廣如彼釋 問如超越人證不還果。依未至定。何[1]不無間道捨受相應。解脫道入根本定喜受相應。得不還果。解云修道容預得異受續起。見道[2]迅疾初出不得異受續起 又解若次第人先未得根本定。欣求心強有能入根本。超越人先得根本。欣求心劣故不能入。
[0068a08] 豈不根本至由九根得者。外難。發智本論云十一得。今言九得。豈不相違。實得第四至定由九根者。通難。實得第四唯用九根。[3]我據此說。本論據數退。容有三受別而得。故說十一。然無一時三受俱起得第四果。是故今說定由九根。各據一義。兩論無違。應知此據從向得果唯論初得故。說九[4]根三受隨一。不據轉根。若據轉根應說八根三受隨一 問如依未至定取無學果。何不容有無間道捨受相應。解脫道入根本地喜受相應。此二相資得第四果。何不如彼不還果耶 解云解脫道是盡智。盡智是[5]息求。故不能入 又解次第不還未得本定欣樂能入。將證無學已得根本。情不欣樂故不能入。
[0068a22] 於不還果中何不如是說者。問。於不還中亦容三受得。何[]不如彼無學[6]說十一根。
[0068a24] 以無樂根至極堅牢故者。答。以無第三靜慮樂根證不還果。而於後時得有退義。以樂證果必是超越。夫超越人必無退義。亦無次第人退已由樂復得。以樂依第三定故。夫次第人。無間道依未至定捨受相應。解脫道或未至定捨受相應。或入根本喜受相應。證不還果。必無退已由樂復得故。無一人具用三受故。不可說十一根得。雖超越人或喜.或捨。證不還果。亦無退義。若次第者以喜.捨證則容有退。是則喜.捨不定。樂根即決定不退。故偏說樂。若用樂根得果者。必無[7]復用喜.捨根得。若用喜.捨得者。亦無由樂復得。若據轉根亦容樂得。今據從向得果唯論初得。故不說彼也。非先離欲界超越證第三果有還退義。此離欲不還果二道所得極堅牢故。一先以世間道得。二後以出世道得。此顯超越不還不退也。若次第證無二道重得義故容有退。其第四果唯次第得。無超越[8]證義。故容數退。
[0068b15] 今應思擇至初無漏十三者。此下第四明成就諸根定量。
[0068b16] 論曰至所餘根者者。命.意.捨三隨成就一定成就三。必無有闕成餘根義。以此三根遍於九地。一切有情皆定成故。
[0068b19] 除此三根至皆定成就者。明餘十九或成.不成。如上所遮即不成就。於非遮位皆定成就。
[0068b21] 若成樂根至第五[9]自根者。此釋樂身及眼等四定成。此中言定成者。約三界.九地通凡及聖[10]該羅總說決定成者。非約一人。思之可知。
[0068b24] 若成喜根至樂根喜根者。此釋喜根定成。
[0068b25] 第二靜慮至此成何樂根者。問。如生二定未得三定。捨下初定樂未得上第三定善樂。此人成何樂根。
[0068b28] 當言成就至餘未得故者。答。未得第三定時。當言成就第三靜慮染污樂根。餘善.無覆無記未得故。
[0068c01] 若成苦根至信等五根者。此釋苦.女.男.憂.及信等五定成。思之可知。
[0068c03] 若成具知根至及已知根者。釋具知.已知。思之可知。
[0068c05] 若成未知根至及未知根者。此釋未知根定成十三。成未知[11]根必在欲界。故身.及苦亦說定成。舊俱舍不說苦根。男.女隨一者。譯家謬矣 問於見道中男.女二根隨成一不。若言成者何故不說。若不成者如何入聖 古德念法師解云。於見道中男.女二根雖定成一。成男不成女。成女不成男。以不定故不說。復有法師解意同念法師。然引正理第九解極多成十九根中證云。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正理既言無有無形入聖。故知男.女定[12]成隨一。諸論說言漸命終位入見道者。據漸捨彼眼等四根。非據男女。復有法師解意。亦同念法師。然引正理第九證云。若成未知根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樂.喜.捨.信等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說深心厭生死故[13]能入見道 此師意說。漸命終位捨男.女根。自宗古德傳說。深心厭生死故能入見道。正理稱傳顯己不信。故知男.女定隨成一[14]或漸命終者。據漸捨彼眼等四根非捨男.女。破第一念法師云。若言男.女於見道中不定故不說者。何故婆沙一百五十六云。若成就女.男二根定成就餘根中云。定成過去.未來九。三世二。現在四。過.未九者。謂四受.信等五。三世二者。謂意.一受。現在四者謂男.女.身.命。餘不定如前說。西方師云。應說過.未定成十。謂五受.信等五。三世定成一謂意。受名不定。故迦濕彌羅國諸師[1]言。名雖不定而數[2]即定。必有一受現在前。故此中說數不說名。又婆沙云。若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三世七。過去.未來三。未來.現在一。現在二。三世七者。謂意.一受.信等五。過.未三者謂三受。未.現一者。謂未知當知。現二者謂身.命 此中二說如前。餘不定如前說。婆沙若成就男.女二根定成就餘根中云。三世二者。謂意.一受。又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餘根中云。三世七者。謂意.一受.信等五根。彼論既云三世定成一受。雖名不定。以數定故標數說之男.女二根於見道中既隨成一。何故不說。念法師若[3]說男.女二根於見道雖定成一。名以不定故不說者。此是西方師義。若必成一者迦濕彌羅國義。說數定故應有十四。然說十三故說非理。[4]良由未見新婆沙也。復有法師助念法師救云。受通成三世。雖名不定故說。男.女二根。於見道中雖定成一。以不成三世故不說。難云身.命亦不成三世。何故即說。彼法師解云。以現在定成故說。又難男.女二根 [5]見道中亦定成就。何故不說。彼師解云以名不定故不說。難云若作此解還同念法師。是西方師義。破第二師云若言男.女定成一。應說有十四。約數定故。若約名不定故不說。還同西方師義。正理言無有無形得聖法者。此據本性損壞扇搋.半擇.無形者說。或可。正理言中有失。以此論解極多中不云無形故。此論云女.男二根隨除一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破第三師云不定如前破。正理稱傳。自是不信本宗之義。非我過也。撿尋婆沙論文全無傳說之語 或可。正理敘古相傳何必不信。既無別破。不可[6]執斯傳字以作指南 今正解云於見道中。男.女二根或有。或無。若有者隨成就一。若無者。據從下漸捨[7]男.女根說。所以無形能入聖者。漸命終位。深心猛利厭生死故。能入見道。故婆沙一百五十解隨信行極少成十三根。十三者身.命.意.四受.信等五.一無漏根。即離欲染漸命終位入見道者。婆沙意說漸命終位捨男女根。無眼等四能入見道。此在不疑。故知漸[8]終意說男.女 或可。婆沙一無漏根言。顯不成餘二無漏根。離欲染言顯不成憂。漸命終位入見道言。顯捨男.女.及眼等四。以此故知。漸捨男.女能入見道 問漸捨男.女得入見道。何故此卷初云本性損壞扇搋.半擇及二形人[9]亦無律[10]儀得果.離染諸清淨法。解云彼[11]文既不遮漸捨入見道。何妨無形能入見道。彼言不得入者。據本性損壞扇搋.半擇說 問漸死無形得入聖者。亦可漸死無形得受具戒 解云得受具戒。如入見道心猛利故。言無根不得戒者。據本性損壞扇搋.半擇說 又解不得戒以受戒時先問彼言是男子.女人不。既無有根故不得戒。入聖不問故無根得入 又解戒得.不得。若戒師問已後方捨者得戒。以當[12]問時根未捨故。若戒師未問。先已捨者即不得戒。以正問時無有根故 問若漸命終雖無根能入見道。亦應無根得不律儀。造無間業。能斷善根 解云將入見道必先厭離生死過失。故漸死位得入見道。得不律儀等。非別厭離善法功德。故漸捨位非得不律儀等 又解漸死既得入聖。厭生死。故。何妨漸命終位。心猛利故得不律儀等。而言不得。據本性損壞扇搋.半擇.二形者說。
[0069c13] 諸極少者至成善命意捨者。此下第五明成根極少。
[0069c14] 論曰至立圓滿名者。釋上兩句。已斷之言簡異正斷。以正斷時[13]猶成善故。彼若極少成就八根。據漸捨命故唯身根。義便釋受。能受名受從用立名。受性名受當體立名。如鏡圓滿性故立圓滿名。亦當體立名。
[0069c19] 如斷善根至未見諦故者。釋下兩句。愚夫異生。生無色界.亦成八根。
[0069c21] 何等為八者。問。
[0069c21] 謂信等五至總名為善者。答。謂信等五.命.意.捨八。信等五根一向善故。所以頌文總名為善。
[0069c23] 若爾應攝三無漏根者。難。若言善故。應當亦攝三無漏根。
[0069c25] 不爾此中至無色界故者。答。不爾此頌文中依命.意.捨.信等八根中唯是善者說。不依二十二根中唯是善者說。又說愚生無色界故。明知不成三無漏根。
[0069c29] 諸極多者至除二淨一形者。此下第六明成根極多。
[0070a01] 論曰至故有十九者。釋上兩句。極多容成十九。謂二形必是欲界異生。若眼等四根得已不失既有。二形必不斷善有信等五。二形不能離欲定成五受。其身.命.意亦必定成故成十九。二形不能入聖除三無漏。二縛謂相應縛.及所緣縛。
[0070a06] 唯此具十九為更有耶者。問。
[0070a07] 聖者未離欲至無二形故者。答。釋下兩句。此解未離欲聖極多容成十九。隨其所應除二無漏。及除一形。女.男二根隨除一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不成二十。又正理解云。言[1]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 彼論既說無有無形得聖法者。即[2]顯男.女根定隨成一如何漸捨得入聖耶。通此妨難如前解釋。
[0070a15] 因分別界至二十二根竟者。此總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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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    沙門釋光述
俱舍論記卷第四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
[0070a24] 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者。此下當品大文第二明俱生法。即約俱生辨用。就中。一正明俱起。二廣辨差別 就初門中。一明色法俱生。二明四品同起 此下第一明色法俱生。將明問起 就中。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今應思擇。一切有為如體相不同。生時亦各各別異[9]而生。為有諸法決定俱生 又解總為一問。一切有為如體相不同。其生亦各異。於此異體別生有為法中。為有諸法決定俱生 有定俱生至此中不說者。就答中。一總答。二別明。此即總答 必有諸行決定俱生。總說諸法略有五品。所以不說無為。此品明諸法用。所以但明前四品法。就中。色.心[10]界品廣明。更不別顯但辨但生。心所.不相應前來[ィ【甲】">11]不說。此品廣明。[12]且辨俱生。
[0070b10] 今先辨色至十事有餘根者。此即別答。明色俱生。一切諸色略有二種。一是極微聚即五根五境。二非極微聚即無表色。此中且辨極微聚也。微聚是假。假[13]必依實。實有多[14]小不同。是即約假聚明有實數也。
[0070b15] 論曰至隨一不減者。就長行中。一釋頌文。二便明上界。三問答分別。四止諍論 就釋頌文中。一正釋。二釋外難。此下正釋。即釋上兩句。於[15]欲界中色聚極細。無聲無根。外山.河等猶八俱生隨一不減。立微聚名。為[16]顯更無細於此者 言微聚者。顯細少聚。謂色聚中極[17]少細聚名為微聚。即微是聚也。非是極微名為微聚。又正理第十云。如是眾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彼論微之聚故名為微聚。各據一義。亦不相違)應知。微有二種。一色聚微。即極少八事俱生不可減也。此論據斯說。二極微微。即色極少更不可分。正理據此說。
[0070b27] 云何八事者。問。
[0070b28] 謂四大種至色香味觸者。答。數可知。
[0070b29] 無聲有根至處各別故者。釋下兩句。若內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外無聲處身為第九。有餘眼.耳.鼻.舌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有身根處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依身轉故。顯定有身。眼等四根展轉相望處各別故。顯非同聚。
[0070c06] 於前諸聚至大種因起者。此別顯加。於前八.九.十等諸聚。若有聲生八增至九。九增至十。十增至十一。
[0070c09] 以有聲處下通伏難。[18]伏難意云。外聲相顯此即可知。內有根處何得有聲。故今通言以有聲處不離根生。謂有執受大種因起。此[19]即正顯不離根聲 又解內聲相隱所以偏明。外聲相顯故不別說 又解不說外聲[20]影顯可知 問於內身中聲若新加至十.十一。何故發智論云若成就身定成就色.聲觸。又云。身.色.聲.觸界。欲色界成就。無色界不成就。准彼論文。內有情身恒成就聲。如何此論說聲新加 解云聲在內身雖定成就相續不斷。非能總遍一切身分。發智言[21]成據一身中相續不斷。此論言無據身一分不發聲處。各據一義不相違。故婆沙九十云。身.色.聲.觸界。欲.色界成就。無色界不成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合離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不應作是說。[22]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23]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1]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2]界。非諸身分皆[3]悉遍發聲(已上論文)有古德說。身中遍能發聲。其聲微[*]小。論說無聲。無大聲。此解不然。微聚據體不論[*]小大。此解稍。聲若遍身還同婆沙評家所破 問舊婆沙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又一師云。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又於此二說何者為正。此論復同何說 念法師解云。兩師非正義。各取少分方可為正。應言一切四大[4]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故雜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是有香味地 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 泰法師解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也。發智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心云。無想眾生十八性 聲既恒成就。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5]是其正義。然雜心.俱舍頌不說聲者。以聲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色等恒時有故。故俱舍別加。雜心略而不說。泰法師意說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 今詳二德互有是非。念法師[6]解[7]兩師俱是不正。各取少分。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8]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此即是。若言非恒成就聲。此即非。以諸論說聲定成就故。泰法師解若言定成就聲此即是。若言初師為正。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此即非。只可定不離色。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四大種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說言一切四大種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
[0071b06] 若四大種至可得非餘者。此下第二釋難。就中。一釋四大種難。二釋造色難。就釋四大難中。一問。二答此即問也。若言四大不相離生。於諸色聚中。堅.濕.煖.動云何隨一可得。非餘[9]二大。如金等中唯堅可得如水等中唯濕可得。如炎等中唯煖可得。如空等中唯動可得。
[0071b13] 於彼聚中至與麵合味者。此下第二答。總有三師。此即第一說一切有部師。約用增以釋。於彼聚中體雖俱有用有勝劣。勢用增者隨其所應明了可得。餘體非無。如針與籌[10]齊觸身時。針強先覺。籌劣難知。如鹽[麨末=麵味【甲】【乙】">11]麨末" ver="150 a10 a11 " va11="麵味">末俱時味。鹽勢先覺。麵用難知。正理第五取四大體增為正。廣破用增。故彼論云。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而用者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微勝還[12]此體增。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用增。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又彼論云。或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說增。就體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13](解云顯彼色心差別如色心性類別勝劣品亦應別謂色即約體有勝劣心即約用有勝劣如色依一成謂但依色心依多成謂通依色心故彼不應以心例色言唯用增)" v150="解云。顯彼色.心差別。如色.心性類別。勝劣品亦應別。謂色即約體有勝劣。心即約用有勝劣。如色依一成。謂但依色。心依多成。謂通依色.心故。彼不應以心例色言唯用增" ver="150 a10 a11 " va11="(解云顯彼色心差別如色心性類別勝劣品亦應別謂色即約體有勝劣心即約用有勝劣如色依一成謂但依色心依多成謂通依色心故彼不應以心例色言唯用增)">解云。[14]顯彼色.心差別。如色.心性類別。勝劣品亦應別。謂色即約體有勝劣。心即約用[15]有勝劣。如色依一成。謂但依色。心依多成。謂通依色.心故。彼不應以心例色言唯用增。若作俱舍師救。且如一合酢和一升水。但覺酢味不覺水淡味。明知用增又不可言水中淡味有處有。無處無。成相離過。今說用增甚為正計又難云。正理論師[16]以世親論主。造勝義諦論中敘用增家破遂不認此解。然婆沙一百三十一說。四大種或說體增。或說用增。然無評家。俱舍同用增。正理同體增。是即用增是自宗義。豈不能救。便破自宗。
[0071c13] 云何於彼知亦有餘者。復徵。既言餘體非無。云何於彼聚中知亦有餘三大。
[0071c15] 由有攝熟長持業故者。通釋。約[17]業證有。由色聚中有水攝.火熟.風長.地持。四種業用。明知四大體遍諸聚。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18]問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又火若無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動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 於濕聚中水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至嚴寒位應不。又地[19]界無船等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增長 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焰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焰不應聚。若無風界不應動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 於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等界觸牆等障應不析迴。又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又水若無彼[1]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0072a10] 有說遇緣至用有勝劣者。此即第二說一切有部師。約緣顯有。還據用增。如金.銀.銅.鐵.堅等物。遇火等緣便有流.濕.暖.動等相。故知彼聚先有[2]水等。如水聚中由極冷故[3]變成凍雪。[4]此凍雪上有乾燥用名煖相起。冷.煖雖不相離。而冷用增。冷雖非水是水果故。約果顯因此中言冷。故婆沙云。水風增故冷(已上論文) 又如將欲下雨。空中水聚。由極冷故擊出電炎。名煖相起。
[0072a19] 又如極冷井水便暖。如地獄中苦勝捨劣但言受苦。如三定中樂勝捨劣但言[5]樂受。此約處說。非據剎那。如打鼓時雖復手鼓俱各出聲。鼓勝。手劣。但言鼓聲。
[0072a22] 餘師說至界謂種子者。此是第三經部師解。有餘經部師。隨其所應。於此偏增現行色聚中。現行者有體。餘不現行但有種子[6]未有體相。故契經說。於水聚中有種種界。界謂種子。即是火等種 又解隨其所應。於此地.水.火.風偏增現行聚中。現行者有體。餘三大不現行者。但有種子功能未有體相。釋經如前 若依經部宗。俱生有二。一種子俱生。二現行俱生。種子俱生者。謂體未現行。但有能生因種功能。據此義邊說種子俱生。如諸色聚若遇緣時。隨其所應即有地.水.火.風.色.香.味.觸等現行。明知彼聚先有種子。現行俱生者。謂體現行事相顯了。據此義邊說。現行俱生如色聚中地.水.火.風.色.香.味.觸等。隨其所應。或一現行。或二俱起。乃至具八。多少不定。以彼宗許有所造色離諸四大。如日光等及孤遊香獨行[7]觸等。又許四大或具不具。所以得作斯解。又許一具四大容造多所造色。於俱生中同處不相離。乃至析至一極微處。四大.造色。隨其多少同一處所。更相涉入不相障礙。如眾燈光同於一室。於同一處不相礙中。大種.造色展轉相望。若異性相望即[8]不障礙。若同性相望即[9]相障礙。如國無二[10]王。天唯一日。應知此中若有種子不必有彼現行。若有現行定有種子。隨其所應若內若外辨二俱生。或約現行俱生。或約種子俱生。或[ィ+二【甲】">11]二種俱生。當說其相。
[0072b21] 何風中知有顯色者。此下第二釋造色難。就中。一問。二答。此即問也。既言外聚必具八微。風中如何知有顯色。
[0072b24] 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者。此即答也。風中有顯。此義但可依教故信。不可比知。或所合香。鼻現可取。香與顯色不相離故。風中有香明知有顯。此即以香證顯 雖有黃.黑等風現亦可取。此據微細清風為問答也 問於欲界中色.香.味.觸定不相離。何故此中偏問於色 解云恐文繁廣不能具說。色在初故舉初顯後 又解清風顯色相相隱難知。所以偏問。於餘色聚形色.香.味觸等相顯故略不論 又解隨外所疑即便為問。何必遍舉 問若言欲界色.香.味.觸定不相離。何故正理第二有一師釋大云。有說一切色等聚中。具有堅等故名為大。風增聚中闕於色等。火增聚中闕於味等。色界諸聚皆無香.味 准彼師釋大。風中闕色.味。火增中闕味.香。是即欲界八微亦有相離。云何此中乃言風中有顯。欲界八微定不相離 解云正理有說非是正義 又解此說據顯言闕。據隱非無。若作斯解[*]'>*">12]亦不相違。
[0072c15] 前說色界至故不別說者。此即第二便明上界。類釋色界前文具說於色界中香.味無故。彼無聲有六.七.八。有聲有七.八.九俱生。此可准知。故於頌文不別說也。
[0072c19] 此中言事至為依處說者。此下第三問答分別。就中。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難。六通。此即問也。
[0072c21] 若爾何過者。此即答。
[0072c22] 二俱有過至有太多失者。此即徵也。依體依處。二俱有過。若依體性說者八等便少。由諸微聚不[13]但有顯。[*]'>*">]亦必有形多微集故。體應有多。雖於光.影.明.暗等中有顯無形。此中且據形.顯俱說。重.輕二性定隨有一。滑二性亦定有一。冷.飢渴三或有。或無。非定有故不言定有。是則所言有[14]太少過。若依十二處說。八等便多由四大種觸處攝故。八應說四。九應說五。十應說六。是則所言有太多失 問五境之中。何故唯約色[1]觸難。不約聲.香.味耶 解云隨問者疑廣略何定 又解於五境中。舉初舉後以顯中間 又解色.觸相續遍欲.色界。故[2]以為問。聲即間絕。香.味唯欲。故略不[3]論。
[0073a07] 二俱無過至謂能依造色者。此即釋也。應知此中事者。大種依體。造色依處。能造義強故約事說。所造義劣故約處說。
[0073a10] 若爾大種至一四大種故者。此即難也。若四大種約體說者。事應成多。色.香.味.觸諸所造色。各別依一四大種故并本為五。八應成二十。九應成二十五。十應成三十。若有聲生二十至二十五。二十五[4]三十。三十至三十五。
[0073a15] 應知此中至類無別故者。此即通[5]也。應知此中大種雖多。但說四者依體類說。[6]諸四大種流類相似無差別故。造色差別故約處說。若依正理第十總有三說。初說同此論。後二說[7]云。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說定俱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謗故。別說大種。
[0073a23] 多誹謗者。或[8]復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或復謗言數不決定。別說大種此謗皆除(解云初說唯依體說。若分形等即有形而非顯。顯而非形。[9]聚各_差別。便非[10]決定故不應分。若總言色決定恒有。乃至輕重分別亦然。四大便定未曾減一故說八等亦無有過 第二說唯依處說應唯有四。為遮大 多誹謗故。覺天論師及譬喻[11]尊者[12]立四大外無別造色 室利邏多說於觸中無所造觸。許餘造色。諸經部師許有色聚無四大種故言[13]非具。或言定有大種不必具四故言數不定。今說造色有四別立四[14]大種。四謗皆除。故[15]復偏說)
[0073b02] 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者。此即第四止[16]諍。論主[17]勸言。此色俱生。或離。或合。或多。或少。亦復何定。此非深義。何用分別如是語為。語從欲生。義應思擇。
[0073b07] 如是已辨至諸行相或得者。此下明四品同起。結問頌答。
[0073b08] 論曰至是故言或者。心與心所二種相望。必定俱生。闕一不起。三性心所。望彼心王非無差別。就總相說故言定俱。諸行即是色等四法。前第一句必俱二言。流至於此第二句中。謂色.心等諸行生時。必與有為四相俱起 言或得者。謂諸行內唯有情法與得俱生。餘非情法非與得俱生。顯得不定。是故言或。若依成實論訶利伐摩.及覺天計。無有心所。但有心王。心分位殊假立心所。
[0073b18] 向言心所至大地法等異者。此下大文第二廣辨差別 就中。一明心所有。二辨不相[18]應色.心。界品廣明故不別說 就明心[19]所中。一明五地法。二明定俱生。三明相似殊。四明眾名別 就第一明[20]五地法中。一總標名數。二別釋名體。此下第一總標名數。問及頌答。
[0073b24] 論曰至且有五品者。心之所有故名心所。應言心所有。略故但言心[21]所。猶如我所。於心所中。廣即更有不定等法。略而言之故言且五。
[0073b27] 等為五者。問。
[0073b28] 一大地法至少煩惱地法者。答。數可知。若依婆沙四十二說。諸地法。與此論有同。有異。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小煩惱法十(此三地與此論同)又說大煩惱地法[22]十(同此論下文。開合為異。然婆沙不說惛沈者。順等持故。過失輕故)。又說大不善地法有五。謂無明.惛沈.掉舉.無慚.無愧(解云無明是隨眠性。[23]通一切不善心相應。惛沈障慧勝。掉舉障定勝。以過重故所以別[24]顯。與此論[25]亦開合為異)又立大有覆無記地法有三。謂無明.惛沈.掉舉(解云無明是隨眠性。遍與一切有覆無記心相應。於隨煩惱中。惛沈障慧勝。掉舉障定勝。以過重故所以別[26]顯與此論亦開合為異)又說大無覆無記地法有十。即受等大地法(解云[27]以此十法[28]通一切無覆無記心中可得。故別標顯。與此論亦開合為異)地謂行處至一切心有者。此下第二別釋名體。隨解五地不同。文即為五。就初明大地法中。一釋名。二辨體。此即釋名 言大地法者。地謂行處。即是心王。若此心王。是彼心所所行處。即說此心王。為彼心所法地。此即別釋地義。受等十法[29]通一切心。名為大法。此地是大法之地。名為大地。依主釋也。即目心王。此即別釋大地義也。此心所中。若法。是大地家所有。[30]名大地法。第二依主釋也。即目受等十法。謂法恒於一切心有故名大地法。此即別釋大地法也。若但言大即目受等。若言大地即目心王。若言大地法還目受等。此中意取大地法也。正理文大同此論。若依婆沙十六云。問大地法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大之地故名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說心名為大。體用勝故。即大是地故名大地。是[31]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說受等十法。遍諸心品故名為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前兩解與此論異。後一解同此論。文顯可知。大善法等皆有兩重依主釋。准大地法應知)
[0074a03] 彼法是何者。此下第二辨體。將明問起。
[0074a04] 頌曰至遍於一切心者。此即頌答。自古諸德。皆以多義廢立大地法等。各謂指南齊稱第一。皆費言論不能具述。今依此論。各以一義廢立大地法等。此乃論能。[1]非關人解。西方號為聰明論也。信不虛言。有古德五義廢立。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大地法者。謂遍於一切心名大地法。餘心所法非遍一切。故不立為大地法也。
[0074a12] 論曰至和合遍有者。此釋第四句。
[0074a13] 毘婆沙師傳說如是。所列十法。一切諸心一剎那中和合遍有。論主意朋經部 非信十法皆有別體。故言傳說。
[0074a16] 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者。受即標名。三種舉數。領納前境約用顯體。苦謂苦受。樂謂樂受。俱非謂捨。三受不同名有差別。雖心.心所[2]領境義邊應名受。受領強故偏得受名。喻況如前受蘊中說。正理第十云。領愛.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 正理論意約彼觸因以辨受果。受似彼觸領似觸邊名為領觸。此亦如前受蘊中說。
[0074a24] 想謂於境取差別相者。想謂於境執取男.女等種種差別相。能於境中封疆畫界。此是男等非[3]非男等。故名男等。正理云。安立執取男.女等境差別相因(解云謂能為因安立女等相。令心心所執取女等境差別相。是差別相因)
[0074a28] 思謂能令心有造作者。思有勢力能令心王於境運動。有造作用。理實亦令餘心所法有所造作。從強說心。故正理云。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0074b03] 觸謂根境至能有觸對者。根.識.境三和合而生。舉因以辨。能有作用觸對前境[4]舉業以明 又解能令心等觸對前境。雖心心所對境義應名觸。觸對強故偏得觸名。故入阿毘達摩云。觸謂根.境.識和合生。令心觸境。以能養[5]活心.心所為[6]順樂受等差別有(解云從強令[7]心。理實亦令心所觸境)若依正理云[8]能為受因。(解云舉[9]果顯因也) 欲謂希求所作事業者。欲謂於境能有希求所作事業。由有此欲心等趣境。又入阿毘達[10]摩云。欲謂希求所作事業。隨順精進。謂我當作如是事業。
[0074b14] 謂於法能有簡擇者。推求名見。決斷名[11]智。簡擇名慧。謂於諸法能有簡擇。約用辨也 問慧寧疑俱 答正理第十云。若疑相應。全無慧者。云何得有二品推尋。於二品中。差別簡擇。推尋理趣乃成疑故 准彼論故[12]應得疑俱。慧與無明相應。故知亦與疑
[0074b21] 念謂於緣明記不忘者。念之作用於所緣境分明記持。能為後時不忘失因。非謂但念過去境也。故正理云。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說名為念 又入阿毘達[]摩云。念謂令心於境明記。即是不忘已.正.當作[13]諸事業義(解云彼論從強說[14]心。理實亦令心所)
[0074b26] 作意謂能令心警覺者。作動於意故名作意。謂能令心警覺前境。心如睡眠沈沒不行。由作意力警覺取境。理實亦能警覺心所。從強說心。故正理云。諸心.所法依心轉故。但動於意餘動亦成。又正理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作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雜心。名憶。又入阿毘達[]摩云。作意謂能令心警覺。即是引心趣境為義。亦是憶持曾受境等。
[0074c06] 勝解謂能於境印可者。殊勝之解故名勝解。謂能於境。印可審定是事必爾非不如是 問若爾者與疑相應如何有勝解 解云有耶.無耶前後二心皆能印可故有勝解。又入阿毘達[]摩云。勝解謂能於境印可。即是令心於所緣境無怯弱義(解云從強令心。亦令心所) 正理十一云。勝解別有亦如經說。心由勝解印可所緣。謂心起時皆能印(解云從強說心。謂心所法亦能印境) 又正理更敘雜心等師解云。有餘師[15]云。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於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解云令心於境自在為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為解脫。如言勝戒.勝定.勝慧如說[16]由觸故心屬於境。由勝解故心離於境。即斯義也。雜心云解[17]脫者但得脫義闕於勝義[18]譯家[19]謬也) 三摩地謂心一境性者。等持力能令心王於一境轉。若無等持。心性掉動不能住境。從強說心。理實亦令諸心所法於一境轉。故正理云。令心無亂取所緣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 [20]言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21]持心.心所法。令專一境有所成辨。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何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專一境有所成辨。故名等持。
[0074c26] 諸心心所至唯覺慧取者。歎心.[22]心所行相微細。如文可知。若依義次第。一欲。二作意。三思。四觸。五受。六想。七勝解。八慧。九念。十定。所以頌文不依此說者。顯一剎那同時[竝=普【乙】">1]竝" ver="150 a11 " va11="普">起。或受等五顯染用勝。慧等五顯淨用勝。作[2]用類說。
[0075a05] 如是已說至諸善心有者。此下第二明大善地法。就中。一釋名。二辨體。此即釋名。地義如前故今不解。兩重依主準前大地法釋。恒善心有故名為大。
[0075a08] 彼法[3]如何者。此下辨體。頌前問起。
[0075a09] 頌曰至勤唯遍善心者。上三句出體。第四句釋大義。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大善地法十。謂唯遍善心。大地法十雖遍善心。而非唯善心。餘心所法非唯善心。亦非遍善心故。皆不名大善地法。
[0075a14] 論曰至唯遍善心者。釋第四句。
[0075a14] 此中信者至故名為信者。信謂令心澄淨。理亦能令心所[4]淨。從強說心。由此信珠在心皆得澄淨。故入阿毘達[]摩解信云。是能除遣心濁穢法。如[5]水清珠置於池內。令濁穢水皆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諸濁穢皆即除遣[6](已上論文)" ver="150 a11 " va11="已上論文">(已上論文) 有說此信於四諦.三寶.善惡業.異熟果中。現前忍許故名為信。又正理云為欲所依。能資勝解(解云由信彼故希求彼境。信許有境方能印可。此明信因)
[0075a23] 不放逸者修諸善法者。謂能修諸善法名不放逸(即放逸相違)
[0075a24] 離諸善法復何名修者。問。即諸善法說名為修。離諸善法復何名修。
[0075a26] 謂此於善至名不放逸者。答。謂由有此不放逸故。[7]於諸善法專注為性。餘部經言。能守護心。明知有體。理實亦守心所。從強說心。
[0075a29] 輕安者謂心堪任性者。輕安謂能令心[8]於善有所堪任。故正理云。正作意轉。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又入阿毘達[]摩云。心堪任性說名輕安。違害惛沈。隨順善法。
[0075b04] 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耶者。經部難。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何故但說心輕安耶。經部[9]計身輕安是觸事輕安。觸用風為體。為輕安名通輕觸。故以為難。彼宗心輕安是心所。身輕安是輕觸。
[0075b09] 雖非無說至應知亦爾者。說一切有部通經。[10]經雖說有身輕安性。此如身受。受雖心所。若五識相應名身受。若意識相應名心受。應知輕安亦爾。雖是心所。若五識相應名身輕安。若意識相應名心輕安。
[0075b13] 何可立此為覺支者。經部復難。若五識相應名身輕安。即是有[11]漏。如何[12]可立此為七覺支中。此中[13]難殺難絕。
[0075b16] 應知此中至身堪任性者。上既難[14]殺。論主依經部宗[]復為好解。應知此經中言身輕安者。身堪任性。輕安即是輕安風觸。此觸在身。於諸善法有所堪任。諸師多解。此文。是說一切有部答者。此解謬矣應善思之。
[0075b21] 復如何說此為覺支者。說一切有部師難經部師。此身輕安既是輕觸。還是有漏。復如何說此為覺支。
[0075b24] 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者。經部通難。此身輕安風雖是有漏。能順覺支心輕安故。名為覺支亦無有失。如何順者。由入定故。身中即有輕安風起。能引覺支心輕安故。此即同時說名能引。由斯相順故名覺支。
[0075b29] 於餘亦見有是說耶者。說一切有部復徵經部。於餘經中。亦見有是相順說耶。
[0075c02] 有如經說至得名無失者。經部答言有 如經已下引經出例。喜是喜受。順喜法即是與喜相應.俱有等法。皆名喜覺支。瞋謂[15]瞋恚。瞋因緣即[16]是瞋相應.俱有等法。皆名瞋恚蓋。慧蘊剋性但攝正見。而攝思惟.及正勤者隨順慧故。亦攝思.勤故。身輕觸能順覺支心輕安故。得名覺支亦無有失。正理救云。有作是言。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說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故。然五識身相應諸受。說名身受。有作是說。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應說彼。以能隨順覺支體故。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瞋.及瞋因名瞋恚蓋。見.思惟.勤名為慧蘊。雖彼瞋因思惟.及勤非瞋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 解云[ィ-【乙】">17]一有作是言下敘經部說總非。以受例破。見有[18]身輕安即說輕安非心所。既說有身受應[19]有身受非心所。然有五識相應名身受是心所。亦應五識相應名身輕安是心所。此有何失 二有作是說下敘自異說縱破經部。設許輕安非是心所。此正辨心所法故不應說彼。三以能隨順下引例自釋。身輕安雖是有漏。五識相應為因。能引無漏覺支心輕安故。是即身輕安是因。心輕安是果。因從果[20]目總名覺支。雖立身輕安是心所不同經部。引經釋順其文不別 若作俱舍師救[21]第一身受難云。輕安之名通非心所。故身輕安得名輕觸。受是領納唯局心所。不得身受通非心所。救第二縱破云。輕安之名通於二種。或是心所。或是輕觸。為簡差別於心所中。說亦何[1]苦。救第三身輕觸是覺支云。我說身輕安觸與入定心輕安。同時能引能[2]順。望彼[3]有力。可得相從說名覺支。汝說身輕安。五識相應唯在散位。引後定心輕安起時。前後隔遠。如何相順可[4]立覺支。如身欲界將入聖道。先起五識。次起生得。次聞。次思。次修。後方入聖。起心輕安時分即遠。如何相順。故不可說為覺支也。論主意朋經部。所以此論文中。絕救敘經部釋。若依經部許有心輕安而無別體。即思差別唯定心有。於散即無。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若身輕安是輕安風觸。若說一切有部宗輕安通六識。五識相應唯有漏。唯散位。意識相應通漏.無漏。通定.及散。
[0076a18] 心平等性至說名為捨者。令心平等性從強說心亦令心所。或心之平等性。無警覺性。如持秤縷。掉舉相違。說名為捨。故入阿毘達[]摩論云。心平等性說名為捨。捨背非理。及向理故。由此勢力。令心於理.及於非理。無向.無背。平等而住。如持秤縷。又正理云。心平等性說名為捨。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為捨義。
[0076a26] 如何可說至二相應起者。難。作意有警覺性。捨無警覺性。如何一心二相應起。
[0076a28] 豈不前說至難可了知者。引前微細難了以答。
[0076a29] 有雖難了至[5]而不乖[6]反者。復難。世間諸物。有雖難了由審推度而復可知。此捨.作意最難了知。謂有警覺.及無警覺。二相違背而不乖反一心中起。
[0076b04] 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者。釋。若一體之上。說有警覺。說無警覺。可言乖反。此作意有警覺於捨則無。二既懸殊有何乖[7]反。
[0076b07] 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者。復難。[8]雖於一體無彼二用。然性相違。不應同緣一境。若兩[9]性相違同緣一境。或應一切貪.瞋等法皆互相應。
[0076b10] 如是種類至應知亦爾者。引例釋通。如是種類所餘受等諸法。種類.作用。各各不同。此一性心中應[10]來。種類[11]之言例同作意及捨。如彼受等各別相應理趣。今於此捨.作意中。各別相應應知亦爾 又解今於此一心中。捨.作意二。行別相應應知亦爾。應知心所互相應中。或有行解不同互相隨順一心相應。如受.想等。或有行解不同非互相順非一心起。如貪瞋等。故不可難皆互相應。
[0076b19] 慚愧二種如後當釋者。指同下釋。
[0076b20] 二根者謂無貪.無瞋者。於諸境界。無愛染性說名無貪。貪相違也。於情.非情。無恚害性說名無瞋。瞋相違也。
[0076b23] 無癡善根至大善地法者。三善根中應說無癡。大地法中慧為性故善中不說。
[0076b25] 言不害者謂無[12]損惱者。心賢善性無[]損惱他名為不害。能違害也。
[0076b26] 勤謂令心勇悍為性者。勤謂令心勇悍為性。即勤斷二惡勤修二善無退義也。懈怠相違。故入阿毘達磨云。精進謂於善.不善法。生.滅事中。勇悍為性。即是沈溺生死[13]泥者。能策勵心令速出義。若依正理。於善法中更說欣.厭。彼論意[14]言。頌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厭背如緣苦.集。欣謂欣[*]'>*">15]尚如緣滅.道。此二互起。必於一心不得[16]俱生。雖唯是善非遍善心。故大善地法中不別標顯。又[17]入阿毘達磨論云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見功德已令心欣慕。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與此相應名欣作意。厭謂厭患。於流轉品。見過失已令心厭離。隨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與此相應名厭作意。
[0076c12] 又婆沙二十八云。評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此說[18]攝在[19]復有所餘如是類。諸心所法與心相應。然見蘊說苦集忍智名能厭者。由彼忍智與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自性 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說有厭體。與前文同。此厭唯是善。通漏.無漏 又婆沙一百四十三亦別立欣.厭。準上諸論欣.厭定有 然此論[20]中別不說者。以非恒起。或非生。故不說為大善地法。
[0076c22] 如是已說至染污心有者。此下第三明大煩惱地法 就中。一釋名。二辨體 此即釋名。兩重依主準前應釋。恒染心有故[21]名為大。
[0076c25] 彼法是何至惛掉恒唯染者。此即辨體。問答可知。有古德五義廢立。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大煩惱地法[22]六。謂恒唯染心名大煩惱地法。恒染。顯遍染心。唯染。顯不通淨。大地法十雖恒染而非唯染。餘染心[23]所雖唯染而非恒染。[1]大善地法十.及尋.伺.睡眠.惡作。非恒染亦非唯染。故皆不名大煩惱地法。
[0077a03] 論曰至無智無顯者。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說名愚癡。照矚名明。審決名智。彰了名顯。此三皆是慧之別名。癡無明等故名為[2]無。即是無癡所對除法 又解欲.色.無色。如其次第名無明等 又解過.現.未來。如其次第名無明等 又解如其次第[3]障見.修.無學道名無明等。
[0077a10] 逸謂放逸至所對治法者。逸謂放逸。不修諸善恐濫無記。故言是修諸善即不放逸所對治法。又正理云。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為放逸。
[0077a13] 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者。怠謂懈怠。於諸善法心不勇悍。是前所說勤所對治。又正理云。怠謂懈怠。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業順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為懈怠。由此說為鄙劣勤性。勤習鄙穢[4]故名懈怠。
[0077a18] 不信者謂至信所對治者。可知。
[0077a19] 惛謂惛沈至是名惛沈者。引本論證。身.心重性。無堪任性。惛沈性故名惛沈。惛謂惛昧。沈謂沈重義也。正理論云。輕安所治。
[0077a22] 此是心所如何名身者。問。身是色聚。此惛沈是心所。如何名身。
[0077a24] 如身受言[*]故亦無失者。答。如[5]受。五識相[6]應依身起故。名身受。意識相應。依心起故名心受。惛沈言身故亦無失。
[0077a26] 掉謂掉舉令心不靜者。理實亦能令心所不靜。從強說心。正理論說。捨所對治。
[0077a28] 唯有如是至煩惱地法者。結數。
[0077a29] 豈不根本至掉舉放逸者。問。本論說十又不說惛沈。今言說六太減太增。
[0077b02] 天愛汝今至不閑意旨者。答。西方相[7]弄呼為天愛。非能自[8]活天愛得[9]存。汝今[10]但知本論言至不閑意旨。
[0077b05] 意旨者何者。徵。
[0077b05] 謂失[11]念至謂除前相者。釋。此顯不減過。無癡慧性善中不說。失念等五念等為體。[12]大惑地中亦不說也。故本論說相對四句。如文可知。故念等五大地法攝 問大地法十皆通於染。何故本論。於大煩惱地法中。說念等五非受等五 解云受.[13]想.思.觸.欲順染偏強。念.定.慧.作意.勝解順淨偏勝。恐疑念等五法。唯淨中有不通染中。[14]為釋此[15]疑是故別翻。若爾。亦應恐疑受等五法唯染中有。於淨品中何故不說 解云據此義邊。於善法中亦應別說。而不說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 又解念等五法。雖順淨品。於染品中不起即已。起必猛利勝受等五。故偏說之。受等順染據長時說。今據猛利。是故別翻 若爾。受等於淨品中不起即已。起必猛利勝念等五。於善法中何不別說 解云據此義邊。於善法中亦應別說。而不說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 又解念等五法偏順淨品。不應起染障善法生。而今障善顯法希寄。如自眷屬忽相違背 若爾[16]受等偏順染[17]品。不應起淨障染法生。起善心時障染不生。亦顯法希奇。何故不於善法中說 解云據此義邊。於善法中亦應別說。而不說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
[0077b29] 有執邪等持至與此不同者。敘異說。此非正義。有執大地法中邪等持。非即是大煩惱地法中心亂。彼作四句與此四句不同第一句加等持。第二句加心亂第三句除定。第四句可知。
[0077c05] 又許惛沈至於誰有過者。此顯不增過也。論主責言。汝宗自許惛沈通與諸惑相應。而不說在大煩惱地法中。於誰有過。
[0077c08] 有作是言至非掉舉行者。法救釋也。惛沈應說大煩惱地法中。而不說者。彼謂惛沈行者速發等持。非掉舉行。以過輕故而不別說。順等持故。
[0077c11] 誰惛沈行至不俱行故者。論主難。二既同時未曾別起。如何可說二行不同。
[0077c13] 雖爾應知隨增說行者。法救釋。二雖俱起行有增.微。隨增說行。亦有何過。
[0077c15] 雖知說行至唯六義成者。論主復難。雖知說行隨用偏增。而依有體建立地法。故此大煩惱地法唯六義成。
[0077c18] 此唯遍染心俱起非餘故者。釋恒唯染。[18]此六唯染非餘[19]淨心 遍染心。顯染[20]俱起 俱起即顯[竝=互【乙】">21]竝" ver="150 a11 " va11="互">生。
[0077c21] 如是已說至不善心有者。此下第四明大[22]不善地法 就中。一釋名。二辨體。此即釋名。兩重依主釋亦準前釋。恒遍不善故名為大。
[0077c24] 彼法是何至無慚及無愧者。此下辨體。問答可知。有古德亦以五義廢立大不善地法。一通六識。二通五斷。三[23]頭起。四唯不善。五唯欲界。若具五義立大不善地法。餘心所法不具五義。是故不立。亦費言論不能具述也。今依此論。以一義廢立大不善地法二。謂唯遍不善心。泰法師解云。唯簡大地十。遍不善心簡餘三十四數。此解不然。如大煩惱地法六。尋.伺二。此八既遍不善心。云何將遍不善[*]以簡。應以唯不善[1]以簡同大地十。又大善地法十。[2]少惑中.誑.憍。及睡眠.惡作.貪.慢.疑。此十八應以二義簡。遍不善言。但應簡忿.覆.慳.嫉.惱.害.恨.及瞋。非是法師不達此應誤耳 今解云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六。及尋.伺二。此十八法雖遍不善心。而非唯不善。忿.覆.慳.[3]嫉.惱.害.恨.及瞋。此八雖唯不善而非遍不善。餘大善地法十。[]少惑中諂.誑.憍。及地外睡眠.惡作.貪.慢.疑。此十八法非唯不善。亦非遍不善故。皆不名大不善地法。作斯解釋可無妨矣。
[0078a15] 論曰至如後當辨者。指同下釋 如是已說至染污心俱者。此下第五明少煩惱地法。一釋名。二辨體。此即釋名。兩重依主亦準前釋。
[0078a19] 彼法是何至小煩惱地法者。此下辨體。有古德亦以五義廢立[]少煩惱地法。一不通六識。二不通五斷。三不通三性。四[]不通三界。五別頭起。亦費言論不能具述。若具五義立[]少煩惱。餘心所法不具五義是故不立。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少煩惱地法十。謂唯修所斷。意癡相應。慢.疑二種雖唯意癡非唯[4]修斷。惡作雖唯修斷非唯意癡。餘心所法非唯修所斷。亦非唯意癡故。皆不名小煩惱地法。
[0078a28] 論曰至當廣分別者。就長行中。一釋小指下。二總結顯餘。此即釋小指同下解。忿等十法名如是[5]類若依正理第十一釋頌類云。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淮彼論於小惑中[6]更說有不忍等)又法蘊足論第九雜事品中。更說有眾多小煩惱名。可有五六行。不能具述 問諸論具說何故此論不言 解云諸論既別各立異名。論其體性。皆是此論忿等十攝。且如正理不忍.不樂。於嫉中攝。憤發忿中以收。法蘊足論眾多異名。隨其所應皆此十攝 又解隨煩惱名眾多差別。[7]或多或少。頭數何定。或說十種且據顯相以論。或更說多隨事別說。餘論既說眾多不可限其頭數。
[0078b13] 如是已說至尋伺等法者。此即總結顯餘不定。不入五地名為不定。不定所依名不定地。不定地家法名不定地法 等者等取貪.瞋.慢.疑。此不定地法。因解五地文便兼明 若依婆沙。於不定中更說有怖。故婆沙四十五云。睡眠.惡作.怖.[8]及尋.伺心。又婆沙七十五云評曰應作是說。此所起中應別說怖。所以者何。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自性。此即攝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心所法內。非諸煩惱(彼論復說怖唯欲界。上界言怖於厭說怖)又婆沙七十五云。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別。答名即差別。謂彼名厭。此名怖。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是說怖在煩惱品。厭在[9]善品。復作是說怖通染污.無覆無記。厭唯是善。大德說曰。於[10]衰事深心疑慮欲得遠離。說名為怖。已得遠離深心憎惡。說名為厭。如是名為怖.厭差別(雖有四說然無評家)問準上婆沙文別說有怖。何故此論不說 解云此論據顯故於不定但說八種。不說怖也。或可。等中亦攝。或可。論意各別 問諸心所法相對翻名。何故於中有翻.不翻 解云詳諸經.論。心所多少難為一準。多少不定。若總搜括相對廢立便成雜亂。只依此論顯相廢立。總有四十六種。謂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或通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餘三十二中總有二類。一淨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有二十二。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惱地法十。及貪.瞋.慢.疑。若於染中通五斷遍六識者。即正翻入淨中。若不[11]遍五斷不遍六識者。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言通五斷遍六識正翻者。總有十法。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及與貪.瞋。大煩惱地法六中翻癡為無癡。無癡即是大地法慧故。於善地中不立無癡。翻放逸為不放逸。翻懈怠為精進。翻不信為信。翻惛沈為輕安。翻掉舉為捨。不善地法二中翻無慚為慚。翻無愧為愧。翻貪為無貪。翻瞋為無瞋。於[12]少惑中。害雖不通五斷非遍六識。而別翻者以過重故。惱亂菩薩障趣菩提。菩薩將證無上菩提。仍起欲.恚.害覺。由斯過重所以別翻。餘[]少惑九及與慢.疑。二義不具。但可傍翻[13]非正翻也。謂餘[]少惑九.及疑。非通五斷非遍六識。慢雖通五斷。而不[]通六識故不翻也。此十一種但可傍翻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門翻。二約行相相似門翻。言約等流翻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念.恨.嫉是瞋等流。翻入無瞋。惱是見取等流。翻見取為正見。正見即是大地法中慧數。所以善中不別立也。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或是癡等流。翻入無癡。無癡是慧故善中不別立也。慳.誑.憍是貪等流。翻入無貪。諂是諸見等流。翻五見為正見。正見還是慧數故善中不立。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非是等流。故此二種不別翻也。害雖是瞋等流。過重別翻也。已如前釋。言約行相相似翻者。如忿.恨.嫉.惱。總與瞋行相相似。翻入無瞋。覆若貪等流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若是癡等流與癡行相相似。翻入無癡。即慧攝也。慳.誑二種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諂謂諂曲翻曲即為正直。正直是捨。故品類足第二云。身正直心正直。憍之與慢。憍自傲逸。慢凌蔑他。不敬師長。若不憍慢心便恭敬。敬即是慚翻入慚中。疑謂猶豫不決行相。若能正決即是[1]其慧。翻入慧中。害雖似瞋過重別[2]翻已如前釋。
[0079a23] 此中應說至決定俱生者。此下大文第二明定俱生 就中。一約欲界俱生。二約上界俱生。此下約欲界俱生。頌前問起。
[0079a25] 曰至若有皆增一者。就頌答中。初一句總標顯有尋.伺。次三句明善[ィ-【甲】">3]品俱生。次四句明不善俱生。次兩句明無記俱生。後兩句顯遍增[ィ+眠【甲】">4]眠。
[0079a29] 論曰至及無覆無記者。此總標顯心品有五 問准前頌文。不善三見與不共無明合說。何故長行餘煩惱收 解云於頌文中不善三見數同不共。所以合結。長行五品別分。故彼三見餘煩惱攝。
[0079b05] 然欲界心至至二十三者。[5]此釋初頌。善心俱生其數可知。於心所中。隨從.自力相對差別成四句者。隨從[6]謂隨他起。自力謂別作頭生 第一句隨從非自力。有二十九法。謂大地法十中除慧餘九法。大善地法十。大煩惱法六中除無明餘五法。大不善地二。及尋.伺.睡眠 [7]問若睡眠是隨從非自力者。何故婆沙五十簡纏非結中有復次云。睡眠.惡作雖亦獨立。而不離二 准彼論文睡眠是獨立。如何乃言非自力耶 解云婆沙據睡眠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與善.無覆無記心相應名獨立。如無明不與貪等忿等相應。名不共無明。今立四句中睡眠非自力[ィ-【甲】">8]起者。據無別自力起相。如尋.伺等故初句攝 又解婆沙此師意說。一切睡眠皆名獨立。此貪等皆名隨從。以於睡位起故。若作斯解第二句攝 又解睡通二種。若與貪等相應名隨從。若與善.無覆無記心相應名自力。婆沙但言[9]雖亦獨立。不言不通隨從若作[10]斯解即第三句攝 又解是餘師義不必須通 第二句自力非隨從。有十五法。謂小煩惱地十。及惡作.貪.瞋.慢.疑 第三句隨從亦自力。有二法。謂慧.無明。慧若是五見名自力。餘三性相應名隨從。無明若不與貪等.忿等.惡作相應名自力。若與貪等九惑及忿等十惑。并惡作相應名隨從 第四句謂除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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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9-10-12
[0079c02] 惡作者何者。問。
[0079c03] 惡所作體至說為不淨者。答。惡所作之體名惡作。惡作是所緣境。體即正是追[11]悔 又解體之言事。惡所作事名為惡作。此即正解惡作。應知此中緣惡作法。心追悔性說名惡作。此即從所緣立名。如緣空解脫門體正是定。說名空者從所緣立名。亦如不淨觀以無貪為體。說為不淨從所緣立名 又見世間至說為惡作者。第二解[ィ+悔【甲】">12]悔名惡作從所依立名。惡作即是追悔所依。謂惡作言顯能依悔。如村邑等皆來集會。此舉所依意顯能依人也 又於果體至名宿作業者。第三解。惡作是因。追悔是果。因惡作事而有追悔故。惡作是因。追悔是果。今言追悔名惡作者。於其果體假立因名。如說此六觸處果。應知名宿作業因。此亦於果立因名也。六觸所依處即是眼等六根 若緣未作事云何名惡作者。難。緣已作事可名惡作。緣未作事云何名惡作 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者。釋。於未作事業亦立作名。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受戒等事業是我惡作。此即緣未作事亦名惡作。亦得從境為名 何等惡作說名為善者。問 謂於善惡至二處而起者。答。謂於善不作於惡作。心追悔性名善惡作。若與此善惡作相違名不善惡作。謂於善作於惡不作。心追悔性。此善.不善二種惡作。各依善.惡二處而起。故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惡作總有四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有惡作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處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起。
[0080a04] 若於不善至謂尋與伺者。此即第二明不共無明。可知。
[0080a05] 何等名為不共心品者。問。
[0080a06] 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者。答。謂此心品唯有無明。無有所餘貪等本惑。忿等小惑。及惡作等。故名不共自力起故。若作斯解。不共無明唯見所斷。若貪等.忿等惡作相應無明。皆是相應不名不共。他力起故。若依正理論意解不共無明。不與貪等本惑相應名不共。即是獨頭無明。及忿等.惡作相應無明。皆名不共。若作斯解不共無明通見.修斷。故正理第十一云。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容在不共。忿等亦爾。若依正理解不共。不共無明容有二十一法俱生。又婆沙三十八解不共無明具[1]有兩解。一解意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不共。唯見所斷[ィ【甲】,非以【乙】," mod="以=非ィ【甲】,=非以【乙】">2]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故。不名不共。第二師解意不與貪等本惑相應皆名不共。應知即是忿等相應.及獨頭起。若作斯解通見.修斷。此論同婆沙前師。正理同婆沙後說。各據一義釋不共名無違害 應知諸論說不共無明。若說唯見所斷據前師說若言通見.修所斷者據後師說。
[0080a26] 於不善見至或戒禁取者。此下第三明五品中餘煩惱等相應。即明不善三見。二十俱生。
[0080a28] 於四不善至加忿等隨一者。此明四惑.忿等。二十一俱生。
[0080b01] 不善惡作至第二十一者。此明不善惡作。二十一俱生。不善惡作自力起故。所以不與貪等.忿等相應。唯與無明相應。
[0080b04] 略說不善至有二十一者。將明無記略結不善四節煩惱。不善惡作十纏攝故。隨煩惱攝。
[0080b06] 若於無記至應知如前釋者。此即第四於五品中。明有覆無記心所俱生。能有覆障。或有癡覆故名有覆。以過輕故無勝用記不能感果故名無記。
[0080b09] 於餘無記至并不定尋伺者。此即第五明無覆無記心所俱生。無能障覆或無癡覆故名無覆。無勝用記不能感果故名無記。又正理云。工巧處等諸無記心。似有勇悍。然非稱理而起加行。故無有勤。又非染污故無懈怠。無信.不信類此應知 問何故惡作不通無記 答正理第十一云。然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3]變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解云省察是慧)
[0080b23] 方諸師至心所俱起者。前十二是迦濕彌羅[4]諸論師說。今外國諸師[5]說有十三。即是印度國諸師也。故正理論云。有執惡作亦通無記。憂如喜根非唯有記。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此非[6]正義)
[0080b28] 應知睡眠至如例應知者。釋下兩句。應知睡眠與前所說五種心品。皆不相違。有皆增一。睡眠通三性者。據有夢說。若無夢時唯是無記。
[0080c03] 已說欲界至上兼除伺等者。此下第二約上界明。結問頌答。
[0080c04] 論曰至如欲界說者。釋上兩句[7]定所滋潤無瞋等[8]惑不善法。故無不善。無憂根故無惡作。無食故無睡眠。餘如欲界。
[0080c07] 中間靜慮至如前具有者。釋不兩句。上地漸細漸離災患故。中定除尋。上兼除伺。二定已上無眾[9]相依[10]王臣等別亦無諂.誑。餘皆如前具有。
[0080c11] 經說諂誑至令還問佛者。引經證成。經說。諂誑始從欲界[11]至初定梵天。由有王.臣尊.卑差別。更相接[12]事眾相依故。故有諂.誑。二定已上乃至有頂。無王.臣等尊.卑差別。無有諂.誑。所以得知初定有諂.誑者。如佛昔在室羅筏城住誓多林。時有苾芻名曰馬勝。是阿羅漢。作是思惟。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為欲知故入勝等持。即以定心於誓多林沒。於四大王眾天出。從定而起問彼天眾。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答曰不知。如是欲界六天展轉。相推乃至他化自在天所。彼復仰推梵眾。欲往梵世入勝等持。復以定心自在宮沒。梵眾天出。從定而起還作上問。梵眾[13]咸曰。我等不知。復推大梵。馬勝苾芻。尋問彼大梵王。時大梵王處自梵眾。忽被馬勝苾芻。問言此欲.色界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煩惱繫縛。梵王不知隨其所應。依四根本靜慮.未至.中間.空處近分。斷第四靜慮煩惱盡時。諸四大種究竟離縛。無餘滅位。便矯自歎顯彼有誑。言愧謝顯彼有。略述如是。廣如婆沙一百二十九說。
[0081a04] 問是大梵等有何差別 解云梵眾中尊名為大梵。[1]統攝一切皆得自在。能作器世間名作者。能化有情世間名化者。言生者釋前作者重顯作義。謂能生器世間者故名作者。養者已下釋前化者重顯化義。謂能養育有情世間者。是一切有情父故名化者(此是婆沙正理意釋) 問馬勝至彼更化身不。至彼一念復容得有幾通果俱 解云馬勝運身至彼初定。作彼地化。大梵故得執手相牽。若不別化欲界色執便不得。應知運身及化神境通果。先留化身[2]後起天眼見彼地色。或起天耳聞彼地聲。二通互起。總而言之。於一念中容二俱起。故婆沙一百五十云。問一念得起幾通果耶。答諸有欲令無[3]留化事天眼.天耳無彼同分者。彼說一念唯起一通果。謂五通隨一。諸有欲令有留化事天眼.天耳無彼同分者。彼說一念得起二通果。謂神境通果.及餘四隨一。諸有欲令有留化事天眼.天耳有彼同分。彼說一念得起四通果。謂神境通果.天眼.天耳.及餘二隨一。謂他心通.宿住隨念通。境界各別不俱起故。如是說者。應知第二所說為善。以化事可留天眼.天耳必無彼同分。要於[4]同時乃現前故。
[0081a28] 如是已說至少分差別者。此下大文第三明相似殊。於其體性。實各不同有少相似。故辨差別總有四對。此下明前兩對。頌前問起。就問起中。一總。二別。此即總也。
[0081b02] 慚無愧至差別云何者。此即別也。頌曰至唯於欲色有者。就頌答中。上兩句明無慚.無愧。下兩句明愛.敬。
[0081b05] 論曰至所敵對法者 諸功德。謂戒.定等 有德者。謂師長等 無敬等四總顯不重。於前二境無敬.無崇。或於諸德無敬。於有德者無崇。或[5]於有德者無敬。於諸功德無崇。於前二境無所忌難。無所隨屬。或於諸德無所忌難。於有德者無所隨屬說名無慚。即是敬.慚所敵對法。以敬。慚為體故 為諸善士至能生怖故者。此釋無愧 罪。謂罪業。於此罪中。不見能招可怖畏果。說名無愧 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怖故名之為怖。
[0081b16] 不見怖言至名不見怖者。外難。不見怖言欲顯何義。為見彼罪怖果。而不怖畏名不見怖。為不見彼罪怖果。名不見怖 又解為見罪而不怖名不見怖。此問怖屬心。即緣境怯怖。為不見彼罪家怖果名不見怖。此問怖屬境。即所怖果。
[0081b21] 若爾何失者。論主總答。
[0081b22] 二俱有過至應顯無明者。外人出過。若見彼罪怖果。而不怖畏名不見怖。應顯智慧。[]智慧謂邪見。[6]以此邪見撥因果故。故正理云。應顯邪見。若不見彼罪怖畏果。名不見怖。應顯無明。以此無明不見怯怖 又解若見罪而不怖。應顯邪見。若不見彼罪家怖果。應顯無明。
[0081b29] 此言不顯見與不見者。論主答。此不見怖[7]言不顯邪見.及與無明。
[0081c01] 何所顯耶者。外人復徵。
[0081c02] 此顯有法至說名無愧者。論主答。此顯有法無愧。是隨煩惱。為彼邪見.無明二因。說名無愧。故正理云。能與現行無智.邪智。為近因說名無愧。
[0081c05] 有餘師說至說名無愧者。敘異釋。此師約自.他無恥辨二差別。
[0081c07] 若爾此二至云何俱起者。難。無慚.無愧.自他[8]別觀云何俱起。
[0081c08] 說此二至說為無愧者。餘師釋。不說此二無愧.無慚。一時俱起。無慚別觀自無愧別觀他。然有無恥觀自身時用勝說名無慚。爾時觀自身雖亦有無[9]愧。觀自身時用劣故。復有無恥觀他身時。用增說為無愧。爾時觀他身雖有無慚。觀他身時用劣。又正理云。有說獨處造罪無恥。名曰無慚。若處眾中造罪無恥。說為無愧 廣如彼釋。婆沙三十四亦廣說二種差別。不能具述。
[0081c18] 慚愧差別至說名為愧者。便釋慚.愧翻上二釋應知。前說慚.愧。無慚.無愧如後當辨。指此文也。
[0081c20] 已說無慚至謂除前三相者。此下辨愛.[10]敬差別。愛謂愛樂。體即是信。然[11]泛明愛有其二種。一有[12]染謂貪。二無[]染謂信。若[]泛明信亦有二種。一忍許相。或名信可。名異義同。二願樂相。或名信樂。或名信愛。名異義同。由斯信愛寬狹不同得作四句 第一句有信非愛。謂緣苦.集信。忍許苦.集有第一信故名有信。有漏之法非可愛樂。無第二信故名非愛 第二句有愛非信。謂諸染污愛。緣妻子等起染污愛。[1]是有第一愛故名有愛。是染污故非信。
[0082a03] 第三句有通信.愛。謂緣滅道信。忍許滅.道有第一信故名有信。無漏之法是可愛樂。有第二信故名有愛。應知此中緣滅.道信。通攝兩種 第四句除前相。
[0082a06] 說信者至故愛非信者。敘不正義。此師意說。忍許.愛樂。既不同時。故愛非信。
[0082a08] 敬謂敬重至緣滅道慚者。此別解敬.慚。慚寬。敬狹。但為兩句 第一句有慚非敬。謂緣苦.集慚緣彼苦.集善心起時有慚恥故。所以有慚。有漏之法非可尊重。所以無敬。故緣苦.集慚而非敬也 第二句有通慚.敬。謂緣滅.道慚。緣彼滅.道善心起時。有慚恥故有慚。無漏之法可尊重故有敬。故緣滅.道慚。即攝[]敬故也。
[0082a16] 有說敬者至故敬非慚者。敘不正義。敬先.慚後。時既不同。敬非慚。正理第十一破此師云。彼師應許無慚恥者能起恭敬。以執先起敬時未有慚恥故。應無慚者能起恭敬。若謂敬時已有[2]慚恥。則不應說由敬為先方生慚恥。若謂敬時非無慚恥。然敬非慚。此亦非理。言敬非慚無證因故 望所緣境至謂除前三相者。約所緣境辨愛.敬有無四句差別 第一句有愛無敬。於妻.子等由貪染故有染污愛。非可尊重所以無敬 第二句有敬無愛。於他師等可尊重故有敬。非願樂故無愛 第三句有愛有敬。於自師等可願樂故有愛。無染污[3]愛可尊重故有敬 第四句無愛無敬。除前三相 補特迦羅此云數取趣。數數取諸趣也。總而言之通於五趣。
[0082b03] 如是愛敬至無色界無者。約界分別。
[0082b04] 豈不信慚至無色亦有者。難。愛以信為體。敬以慚為體。大善地法無色亦有。如何言無。
[0082b06] 愛敬有二至無色界無者。答。若據緣法愛.敬實通三界。此中意說。緣補特迦羅故不通無色。以欲.色界有色身故。有尊.卑故。相貌顯故。可得相望有愛有敬。無色不爾。故在彼無。
[0082b11] 問若通色界。何故婆沙二十九云。問如是愛.敬於何處有。答三界.五趣雖皆容有。而此中說殊勝愛.敬。唯在欲界人趣非餘。唯佛法中有此愛.敬。准婆沙據別意說。唯在欲界。何故此論通色界耶 解云此論據顯故通色界。婆沙據殊勝故欲界。各據一不相違。
[0082b18] 如是已說至心高無所顧者。此明後兩[4]對。初一句明尋.伺第三對。下三句明慢.憍第四對。
[0082b20] 論曰至細性名伺者。心之名尋。心之細性名伺。於心所中各別有體。與心相應。非體即心。言心.細依主釋也。
[0082b23] 云何此二一心相應者。論主難。尋。伺細。性相違故。云何此二一心相應。經部不許尋.伺二法一心相應。論主意朋經部故為此難。
[0082b26] 有作是釋至俱有作用者。此下毘婆沙師總有兩釋。此即初師。蘇由水故非釋。蘇由日故非凝。水是凝因。日是釋因。如是一心由有尋故不過細。由有伺故不。尋是因。伺是細因。故於一心俱有作用。何理相違。
[0082c02] 若爾尋伺至體非凝釋者。論主[5]約喻難。如水是凝因。日是釋因。體非凝.釋。亦應尋是因。伺是細因。非.細體。
[0082c05] 細性至以別尋伺者。論主又難。.細性相待而立。或約三界。或約九地。或約九品。差別不同。上.下相形下地名上地名細。乃至有頂望下地為細。望滅定。應有尋.伺 又解名為上。細名為下。即.細相形乃至有頂應有尋.伺。論主敘經部計為難。故婆沙五十二云。或有執從欲界乃至有頂皆有尋.伺。如譬喻者。(已上論文)。又諸法中.細二性無別體類。不可依之以別尋.伺二種差別。如受領納所顯。想取像所顯。諸心所法皆有別相。此.細性總通五蘊。故不可依以別尋.伺。
[0082c16] 復有釋言至於理何違者。此即第二毘婆[6]沙師釋。行之言因。尋.伺二種是語言因。能發語言故。因中有二。者名尋。細者名伺。於一心.細俱起。何理相違。
[0082c20] 若有別體類至別相云何者。論主復難。於心所中。若有.細二別體類以別尋.伺。理實無違。然無.細二別體類。故成違理。上名為。下名為細。下准此釋。同一心體類中無容.細俱時起故 又解同一性體類心.心所中無容細.俱時起故。汝毘婆沙師若言尋.伺體類亦有差別。應說體類別相云何。
[0082c28] 此二體[7]類至顯其別相者。毘婆沙師答。尋.伺體類別相難說。但由上下細顯其別相。
[0083a01] 非由上下[1]至一心相應者。論主復難。非由.細能顯尋.伺別相。心.心所法一一類中。據相待對皆有.細。既無別[*]相以簡尋.伺。由是應知。尋.伺二法定不可執一心相應。
[0083a05] 若爾云何至具足五支者。毘婆沙師引經反難。若不許彼尋.伺二法一心相應。云何契經說初靜慮具足尋.伺喜.樂.及定五支。
[0083a08] 具五支言至故無有過者。論主通經。具足五支言。就於一地前後而說。非一剎那。故無有過。論主意朋經部。故順彼解此中絕救。
[0083a11] 如是已說至無所顧性者。明第四對。慢謂對他稱量德類。心自舉恃凌蔑於他。此中亦應言稱量種姓等。略而不論 憍謂染著種姓.色等自法為先。令心傲逸於諸善法無所顧性。故婆沙四十三云。此中憍者謂不方他。但自染著種姓.色.力.財.位.智等心傲逸相。此中慢者。謂方於他種姓.色.力.財.位.智等自舉恃相 問慢皆方他以不 答方他之言從多分說。故婆沙云。評曰應作是說。非一切慢要方他起。無始時來數習力故。依自相續慢亦現行(解云慢.過慢.慢過慢.卑慢。此四方他。我慢.增上慢.邪慢依自相續起) 有餘師說至差別之相者。敘餘師釋憍。如因酒生欣舉之差別。說名為醉。憍是貪等流果。如是因貪生欣舉之差別。說名為憍。欣舉名寬。憍名即狹。此憍是欣舉之差別也。
[0083a27] 如是已說至名義差別者。此下大文第四明眾名別 如是已說諸心.心所五地法等品類不同。三性心品俱生定量。四對心所異相差別 然心.心所[2]下。問起 言名[3]想者。或從果[4]為名。或從因立稱。故言名[]想。
[0083b03] 頌曰至相應義有五者。上一句別明心異名。下三句通明心.心所異名。
[0083b04] 論曰至故名識者。此訓釋異名。梵名質多。此云心。是集起義。謂[5]由心力集起心所及事業等。故經云心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故能集起說名為心。梵云末那。此云意。是思量義。梵云毘若南。此云識。是了別義也。
[0083b09] 復有釋言至故名為識者。第二說一切有部解。界之言性。淨.不淨性種種差別。行相不同故名為心。即以種種釋心義也。即此心為他作所依止。故名為意。即以所依釋意義也。以作能依止故名為識。即以能依釋識義也。
[0083b15] 故心意識至而體是一者。結文可知。又婆沙七十二解心.意.識云。或有說者無有差別。復有說者謂名即差別。復次世亦有差別。謂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故。復次施設亦有差別。謂界中施設心。處中施設意。蘊中施設識故。復次義亦有差別。謂心是種族義。意是生門義。識是積聚義。復次業亦有差別。謂遠行是心業。前行是意業。續生是識業(更有三復次釋業。不能具述)
[0083b23] 如心意識至等和合故者。心.心所法有四異名 一名有所依。必託依根故 二名有所緣。必杖境起故 三名有行相。即於所緣一切諸法。品類差別種種不同。心.心所法。隨緣何法等起行相故。名有行相。謂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對何境。法[6]爾前境皆悉現於心.心所上。此所現者名為行相。即由此現帶境義邊。似前境邊說為能緣。然此行相無有別體。不離心等。即心等攝非是所緣。猶如明鏡對眾色相皆現鏡面。此所現像而非所照。然約像現說鏡能照[7]此亦應然言行相者。謂有境界像貌故名行相 又解有所行境[8]家相故名行相 又解遷流名行。心等上現名相。即行名相故名行相 又解行謂行解如了別等。相謂相貌如影像等。行家相故名為行相。釋此行相廣如前釋 四名相應。等和合故。
[0083c11] 依何義故名等和合者。問。既以等和合釋彼相應。依何義故名等和合。
[0083c13] 有五義故至各各亦爾者。答。謂心.心所。[9]五義平等相似故說相應 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識.及相應法有一種依。謂無間滅意根。五識.及相應法各有[10]二依。一同時依止根。二無間滅意根。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攝二種所依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說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依。故解相應因中云。此[11]中同言顯所依一。雖復五識亦依意根。此文且據同時依說 二所緣平等。謂必同所緣境。於所緣中或時緣一。或復緣多。隨應皆是所緣平等。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緣者。且據別緣一法說也。若不爾者.如無我觀除自相應.俱有通緣一切。此豈同一所緣 又解所緣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緣。故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所緣。雖復亦有緣多境者。此文且據緣一境說 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緣何境各起行相。或緣一法各一行相。或緣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各別。隨應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且據緣一境相似[1]義。理實皆別 又解行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諸論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雖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言[2]同一行[*]相。雖復亦有緣多境時多行相現。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緣一境說 四時平等。謂心.心所必定同一剎那時也。或[3]同生.住.滅.及[4]墮一世故。言時[5]平等 五事平等。事之言體顯各體一故言事等。於一相應心.心所中。如心體一。諸心所法體亦各一。必無二體一時俱行。此約剎那同時體等。非言前.後異.品數等。應知此中所依.所緣.行相三種。如前已釋。時義可知故不別釋。事稍難知故偏明也 若依五事論。一復次釋相應[6]義云[]復次同一[7]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8]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0084a25] 已說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者。此下大文第二明不相應行 就中。一總標名數。二別[9]牒解釋。三諸門分別。此即第一總標名數。結前生下 問准前文勢。此中應[10]但結心所法[ィ【甲】">11]問不相應行。何故此中亦結心耶 解云辨[ィ-【甲】">12]心品俱生及[13]異名中。兼明心故故亦結心。
[0084b02] 頌曰至不相應行者 心不相應。簡異心所 行。謂行蘊。簡色.[14]心.無為。非行蘊故 又解心不相應。簡[15]行蘊中諸心所法。行謂行蘊。簡色.受.想.識.及與無為。非行蘊故 二定。謂無想定.滅盡定 相[16]謂四相 等。謂等取句身.文身 類。謂流類即是得等 今案此論。心不相應行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十二云。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二論既說不同。無容是。假興賓主問答研尋 俱舍師問云。此和合性如何證知。正理師解云。如破僧時捨和合性。明知別有 正理師問云。如我所立別有體性。汝不立者何法中收。俱舍師解云。此和合性眾同分攝 正理師難云。凡言同分必依法得。和合同分依何法得。俱舍師解云。依戒而得。謂受戒時得二同分。一和合同分。破僧時捨。二大戒同分。破[17]僧不捨。以成戒故 正理師復難云。若依戒得。破僧之時戒既不捨。如何捨彼和合同分。俱舍師解云。諸法不定。何必[18]因彼而得與彼同捨。如因十戒得勤策同分。受大戒時不捨十戒。而捨勤策同分。以得苾芻眾同分故 正理師復難云。誰言。受大戒時捨勤策同分。引不極成此中為喻。俱舍師復反詰言。若不捨者。即應一人亦名苾芻。亦名勤策。正理師解云。從強立稱偏名苾芻。[19]以不捨勤策同分。如大戒身中。亦成十戒而名苾芻。俱舍師復引極成喻云。如因戒得持戒同分。遇犯戒緣雖不捨彼戒體。而捨持戒同分。此既極成不應違拒 俱舍師復反問彼正理師言。汝立和合性。復依何法得耶。正理師解云。我和合性依戒而得。俱舍師難云。破僧之時戒既不捨。如何捨彼和合性耶 正理師解云。如持戒同分受戒時得。後犯戒時非與持戒同捨。還同汝立和合同分。依戒而得。非與戒同捨 俱舍師復難云。破僧之時捨和合同分不。正理師答云捨 俱舍師復難云。若破僧時不捨和合同分。可[20]使別捨和合性。破僧之時既捨和合同分。何須別捨和合性耶。由斯理證故知同分攝和合性。
[0084c14] [21]其和合性異說不同。故須研究。和合同分。宗必許有。隨何和合法上即有和合同分。所以不別研尋 問破僧不和合即是非得攝。何妨僧和合以彼得為體 解云夫論其得必有所得。和合無別所得。故體非是得收 又解諸法不必皆相翻立。如以凡翻聖凡性是非得。不可以聖翻凡聖性唯得。然諸聖法皆名為聖性 若依品類足第一。十三同俱舍。不說非得。然別說有依得.事得.處得。彼論解云。依得云何。謂得所依處。事得云何。謂得諸蘊。處得云何。謂得內外[22]處 又云。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不相應 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足論 若依雜心。十三同俱舍。不說非得。然說異生性。
[0084c28] 問諸論不同如何會釋 解云。品類足說依.事.處得約法別說。應知即是得中攝也。不說非得即是復有所餘不相應攝。即是此論非得所收。雜心說異生性。應知即是非得少分。如變化心是通果少分。雜心略舉一邊。非為盡理 又正理解頌中類字。言類者顯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得等性 解云餘所計度。謂說一切有部中。後代不正[1]義浪作計度。離得等外計有蘊得。處得。界得。退等性。今顯彼計隨其所應即得等攝 若作俱舍師救。類言即顯此十四種同流類。故非顯餘計。
[0085a12] 於中且辨至自相續二滅者。此下第二別牒解釋 就中有七。一明得.非得。二明同分。三明無想。四明二定。五明命根。六明四相。七明名等 就第一明得.非得中。一明自性。二明差別 此即明自性。上兩句正出體。下兩句明所依。
[0085a17] 論曰至與此相違者。就長行中。初正釋頌。後廣問答。此下釋頌。即釋上兩句。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異門。說差別名。故於此文總言一得。於中義別立獲.成就。謂若有法。從來未得.及得已失。俱今初得。此法上得。創至生相將成就時名獲。若流至現得已不失名成就。獲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獲。設有文言得至生相名成就者。於彼獲中。說成就故。設有文言得至現在名為獲者。於成就中說彼獲故。如是名為獲.成就別。應知。若於彼法有獲定有成就。得至生相。決定流入現在世故。自有於法有成就無獲。如非想見惑。無始來成無初得故 問於成位中。得至生相為名獲。為名成就 解云。非初得故不名獲。未至現在不名成就。但可說言前後俱得 古德皆云。成通新.舊。獲據新論。是獲皆成。有[2]成非獲者。不然。辨二差別如前具說。前文言得。後文言獲。名異義同 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者。謂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非得創至生相。將不成時說名不獲。若流至現在名不成就。不獲時未名不成就。不成就時不名不獲。設有文言非得至生相名不成就者。於不獲中說不成[3]就設有文言非得至現在名不獲者。於不成就中說不獲故。應知若於彼法。說有不獲定有不成就。非得至生相。決定流入現在世故。自有於彼法有不成就無不獲。如無生智。以於彼智無初非得故 問於不成位。[4]非得至生相。為名不獲。為名不成就 解云。非是初非得故不名不獲。未至現在故不名不成就。但可說言前後非得。應知。此中獲與不獲。據得.非得初至生相。成與不成。據得.非得流至現在相續已去又正理十二。釋此四種差別云。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說名為獲。先已得得說名成就。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說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說異生性名不獲聖法 解云。正理論意。但據從來未得。今時創得名獲。即未得法上非得名不獲。若已曾得。設令因退今時重得。但名成就以重得故。即用已失法上非得。名不成就正理若作斯解。而得.捨成就不成就。四句相違。或可。得.獲.成就本唯一物。隨作論者寬.狹異門莊嚴於義。不可皆使例同。
[0085c06] 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者。此下釋後半頌。此即問起。
[0085c07] 於自相續及二滅中者。此即總答。顯得.非得所依法也。自相續謂自身。二滅謂擇滅.非擇滅 謂有為法至決定如是者。此下別釋。就別釋中。所依有二。一有為。二無為。此即別解有為。謂有為法中。若墮在自相續身有得.非得。非他相續身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屬我故所以不成。若有成就他相續身。即有趣.身.業壞。自.他雜亂過故 非相續謂外非情。非是內相續身故。言非相續。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以非屬我故不成就。若成非情即壞法性。為是有情。[5]為非有情。且有為法決定如是。
[0085c19] 無為法中至相翻而立故者。別釋無為。就無為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擇滅是所證法有得.非得。非擇滅[6]礙法不生有得.非得 一切已下。證成二滅。念念必有闕緣不生。故諸有情定成無漏非擇滅。先未斷惑今初入聖。[7]苦法忍位名初剎那具縛聖者。以彼身中具成惑故。及餘一切未斷三界見.修二惑。具縛異生不成擇滅。除此二種諸餘有情皆成擇滅 決定已下。別釋虛空無得.非得。虛空非是所證不同擇滅。非能礙法不生不同非擇滅。所以無得.非得。
[0086a01] 諸有得者至故不別釋者。以理而言。諸有得者亦有非得。義準可知。故於前文但解二滅得。不別釋二滅非得。
[0086a04] 何緣知有別物名得者。此下廣問答。此即經部師問。
[0086a05] 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者。說一切有部師答。引聖教證得有別體 十無學法。謂八支聖道.及正智.正解脫五支。謂五順上分結 以之言由。聖者於彼十無學法。由生由得由成就故。已斷五支。乃至廣說。經言得成。明知別有實物。
[0086a10] 爾非情至亦應成就者。經部難。
[0086a11] 所以者何者。說一切有部徵。
[0086a12] 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者。經部引經出過。經言輪王成就七寶。若成就是假。可言成就他身.非情。汝若言實。於七寶中。若成輪.珠成非情過。若成象.馬.女.主藏.主兵成他相續過。故婆沙九十三敘譬喻者說云。問彼何故作是執。答彼依契經故作是執。謂契經說有轉輪王成就七寶。若成就性是實有者。成就輪寶.神珠寶故應法性壞。所以者何。亦是有情。亦非有情故。成就象寶.及馬寶故復應趣壞。所以者何。亦[1]是傍生。亦是人故。成就女寶故復應身壞。所以者何。亦是男身。亦是女身故。成就主兵.主藏臣故復應業壞。所以者何。君臣雜故。勿有此失。故成就性定非實有。
[0086a26] 此中自在至隨樂轉故者。說一切有部通經。謂轉輪王。於彼七寶有自在力。隨樂受用。據自在說名為成就。非別有體。
[0086a29] 此既自在至知有別物者。經部復難。此輪王經既言自在說名成就。餘經成就復由何因知有別物。
[0086b02] 許有別物有何非理者。說一切有部復問經部。復許有別物名得。有何非理。
[0086b04] 如是非理至是為非理者。經部出過。上來約聖言量破。今約現.比量破。謂所執得。無體可知。如色.聲等五識現取。如貪.瞋等他心智現取。無用可知。如眼.耳等。謂眼.耳等由有見.聞等用。比知有眼等根。得既無用。寧知實有。[2]開現.比二量俱不可知。故無容執別物名得。是為非理。
[0086b11] 若謂此得至理不成立者。經部縱破。若謂得有作用作法生因。無為不生應無有得 又若執得為法生因。如所得法。或時未得。或時已捨。或三界.九地往來轉易。或復離染。如是諸法彼現無得。後若起時當云何生 若言雖無法前得生。而有法俱生得為生因者。大生少生復何所作 又非情法既無有得。應定不生 又具縛異生。煩惱未斷等有九品煩惱生因。生因既等。下.中.上品煩惱現起差別應無。所以者何。得為生因無差別故。既得無別。應不可言上品貪現行[3]名貪行者。非中.下品。瞋等亦爾 今此難意。生因既等。不得現起三品不同。隨增說行。汝[4]若救云由餘因故。煩惱現起有差別者。即應由彼餘因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執得用作法生因。理不成立。
[0086b27] 誰言此得作法生因者。說一切有部救云。誰言此得作法生因。而徵難我。
[0086b29] 若爾此得有何作用者。經部復徵。
[0086c01] 謂於差別為建立因者。說一切有部答 所以者何者。經部復徵。
[0086c02] 若無有得至建立差別者。說一切有部答。若有得體。可得建立異生.聖者兩種差別。若無有得。異生.聖者起世俗有漏心。應無兩種差別。
[0086c06] 豈不煩惱至應有差別者。經部為釋差別。豈不煩惱已斷名聖。未斷名凡。有差別故。應有差別。
[0086c08] 若執無得至離未離故者。說一切有部難。我許有得斷.未斷成。由煩惱得離故名斷。未離故名未斷。若執無得如何可說惑斷.未斷。
[0086c11] 此由所依至但假非實者。經部釋。斷.未斷由治道力。令所依身無復功能令其現起[5]名為斷。名不成就。與此相違名為未斷。名為成就。若聖道力畢竟斷故名斷。若世間道損伏斷故名斷。成與不成皆假非實。昔有惑種。今斷即無故名轉變異本。
[0086c17] 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者。經部義[6]便。約二善辨成.不成。斷與未斷 生得善不由功力修得。有斷.未斷。有成.不成。言斷者。謂邪見力。能損身中生得善種。令不能生現行善心。應知名斷。非畢竟害令其總無故。說名為斷。有而無用故名為損。損時名斷名不成。未損名成名未斷 加行善要由功力修得有成.不成。若所依中彼善法種。由已起故。善種增長生彼現行。功能自在勢力無損。自在義邊說名成就。即當大乘自在成就。若彼善種雖復先有。或時未起。或起已退還不自在名不成就 故所依中至無有別物者。經部結成已義故所依身中唯有種子。未為聖道永拔煩惱種子。未為世間道伏損煩惱種子。未為邪見損伏生得善種子。若加行善增長自在。於如是位立成就名。但假無有別物。前[1]諍得體故今偏結成就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者。說一切有部問。
[0087a06] 謂名與色至生果功能者。經部答。言名色者名謂四蘊。色謂色蘊。彼宗種子熏名.及色。謂名.色中於生自果。所有種子相續不斷名展轉。將生自果。名近。近果也。[2]無間取果名功能。正起功能也。此三皆是種子異名。此展轉。由種子相續故展轉不斷。此近。由種子轉變故近於果。此功能。由種子差別故正起功能。此三亦是種子異名。如其次第釋上三種 又解此果。由種子相續.轉變.差別故生。何名第二轉變。謂相續種子中將欲生果。其種轉變後異於前。猶如種子將欲生芽其體轉變。何名第一相續。謂此種子望後為因。望前為果。故得通攝三世諸行。總名相續。於此文中。所以先解[3]展轉後解相續者。以約相續明[*]展轉故 又解義便即明。何論次第。何名第三差別謂有種子無間生果功能。此後念種[4]與前種異故名差別。經部因.果前後不同故。說無間生果功能 又解謂展轉功能近功能。謂相續轉變相續差別。[5]由此相續轉變即是展轉功能。此由相續差別即是近功能。
[0087a28] 然有處說至必不能修者。經部通經。所以須通此經文者。經部意說。雖復成就染法種子。而能修善。然有處[6]經。說若成就貪便不能修四念住者。彼經意說。耽著貪現行者不能厭捨現行貪惑故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現行時分。於四念住必不能修。經據現行[7]說成就。言不能修。我據種子成就能修[8]諸善。故對法論云。有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經部同彼 又解通說一切有部伏[9]難。伏難意[10]云。若得無別體。何故經說若成就貪便不[11]能修四念住。經言成貪不修四念住。明知得有別體 經部通云。然有經說若成就貪便不能修四念住者。彼經意說。[12]耽現貪者不能厭捨故名成就。由隨耽著現貪時分。於四念住必不能修。非言成就別有體性。
[0087b15] 如是成就至亦假非實者。經部[13]總結。如是成就。隨其所應遍一切種類。唯假非實。唯遮於此成就名不成就。亦假非實。
[0087b18] 毘婆沙師至實而非假者。說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0087b19] 是二途皆為善說者。論主雙印兩宗。
[0087b20] 以者何者。徵論主。[14]理無兩是。必有一非。如何讚言皆為善說。
[0087b22] 不違理故我所宗故者。論主釋。經部說假不違理故。亦說一切有部說實我所宗故。論主意朋經部故作斯解。
[0087b26] 已辨自性至旦應辨得者。此下第二明差別。就中。一明得差別。二明非得差別。就第一明得差別中。一正辨差別。二隨難別解。此下第一正辨差別。將明問起。就問起中。一總。二別。此即總問。
[0087c01] 且應辨得者。此即別問。
[0087c02] 頌曰至非所斷二種者。就頌答中。初一句三世門。第二句三性門。第三.第四句繫.不繫門。第五句三學門。第六句三斷門。今此文中約所得法說能得別。
[0087c05] 論曰至各有三得者。三世分別門。過去法有過去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或是法俱。有現在.未來得者皆是法後。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據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得。
[0087c10] 未來法有過去.現在得者。皆是法前。有未來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或是法俱。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得類別約容起用說前.後也 現在法有過去得者唯法前。有未來得者唯法後。據世橫望雖唯法後。若據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得。有現在得者唯法俱得。約容有義且作是說其中差別後當更辨 若依婆沙一百五十八云。[15]能得總有四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與彼法俱。四非彼法前.後.及俱。若所得法則有六種。一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異熟生等。二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16]類邊世俗智等。有說此等亦有俱得。三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後得。如別解脫戒等。四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前得。如道類忍等。五有所得法具有前.後.俱得。如所餘善.染污等。六有所得法不可說有前.後.俱得而有諸得。謂擇滅.非擇滅。必無有法唯有法後得者。現在前時必有得故 解云異熟生[*]'>*">17]等等餘無記。世俗智等等相應法等。此智[18]既畢竟不生故。無法俱.法後。有說亦有俱得。應在第四類攝。別解脫戒[*]'>*">]等等餘惡戒等。道類忍等等相應法等 問現在道類忍如何得有法前得耶 解云現在道類忍。雖復唯有法俱得。未來道類忍[1]亦有法前得。約忍種類說故言有法前。以所得法據種類說故 又解現在道類忍。今雖唯有法俱[2]得。脫不現前即有法前得。約容有說言有法前 又解[3]現道類忍約[4]世而言唯有法俱得而無法前得。由此現忍有未來法前得故。亦名有法前得。此未來得。約世橫望實在現忍後。而名法前得不名法後得者。以此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忍前。以能得得約容起用說前.後.俱也。由斯現忍亦有前得。
[0088a15] 又善[5]等法至無記三得者。三性分別門。此得大分雖約所得判性。於中非無少分差別。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何故得與所得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有三種。一有為法得。二擇滅得。三非擇滅得。有為法得隨所得法性類差別。以有為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擇滅得隨能[6]得道性類差別。以諸擇滅自無作用。但由道力求證彼時。引彼得故。非擇滅得隨[7]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滅自無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眾同分而現前故。
[0088a26] 又有繫法至得有四種者。繫.不繫分別門。若三界繫法得。隨所得法[8]還三界繫。以有為法得隨所得法判性。若無漏不繫法得。三界繫.及不繫。總相如是 別分別者。諸不繫法總有三類。一擇滅。二非擇滅。三道諦。若非擇滅[]得通三界繫。隨身在何界。得即[9]彼界繫。以非擇滅得隨所依判性。若擇滅得隨能證道判性。若有漏道所引者。色.無色界繫。以欲界無能斷道故。若無漏道所引者。即不繫故。云及與無漏。若道諦得唯是無漏。是不繫。道是有為。以有為法得隨所得法判性故。無繫法得[10]通三界.不繫四種。
[0088b09] 又有學法至得即無學者。三學分別門。學.無學法是有為故。得隨所得。是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得有差別。若總說通三學。若別分別。一切有漏.及三無為。是非學.非無學。且有漏法唯有非學非無學得。以有為法得隨所得法判。若非擇滅得隨[11]所依判。若非聖道所引擇滅得隨能證道判。皆有漏故非學非無學。若有學道所引擇滅得即有學。隨能證道是有學故。若無學道轉根時。所引擇滅得即無學。隨能證道是無學故 問學人以有漏.無漏道。能斷無所有處已下八地修惑。隨用何道。各能引起二離繫得。既互相引。云何隨道判性 解云無漏道斷惑。雖亦能引有漏得。有漏道斷惑。雖亦能引[12]無漏得。而非正引。但是兼引。故不互隨二道判性。但隨自道。彼能證道雖[]復不起。然互相修。而由彼力擇滅得起。故各隨自能證道判 問頌中但言非學非無學。何故長行具明三學 解云頌中文窄唯論一種。長行文寬故具明三 又解非學非無學得。有差別。通三學故所以別標。學.無學得各唯一種。無多差別故不別顯 或舉後顯初。
[0088c02] 又見修所至皆非所斷者。三斷分別門。見.修所斷法體是有為。能得隨彼亦是見.修所斷。一切無漏名非所斷法。得有差別。總說有二。或修所斷。或非所斷。若別分別非擇滅得唯修所斷。隨所依身同修斷故。若有漏道所引擇滅得。亦唯修斷。以隨能證道同修斷故。若無漏道所引擇滅得。隨能證道是無漏故名非所斷。若道諦得道是有為。得隨所得同是無漏名非所斷 問頌文但明非所斷。何故長行通明三斷 解云頌窄別標。或通二斷是故別顯。或舉後顯初。
[0088c14] 前雖總說至欲色無前起者。此下第二隨難別解。問起頌答。
[0088c15] 論曰至得亦現在者。釋初句。
[0088c16] 一切無覆至皆如是耶者。問。
[0088c17] 不爾者。答。
[0088c17] 云何者。徵。
[0088c17] 除眼耳通至及俱起得者。釋。即解第二句。謂二通慧.及能化心俱生四蘊。一勢力強故。二加行差別所成辨故。雖是無記而有前.後.及俱起得。
[0088c21] 若工巧處至得亦許爾者。工巧處以色.聲.香.味.觸為體。威儀路以色.香.味.觸為體。此舉所依顯能依四蘊。故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處者。謂色.聲.香.味.觸五處為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為體 又云威儀路者。謂色.香.味.觸四處為體。起威儀路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為體 又解應言工巧處心.威儀路心。不言心者略而不論 又一解云心是威儀.工巧所依名處。名路。若作此解即與婆沙相違。若工巧處.及威儀路四蘊。極數習者亦有前.後.俱得。除上別簡有三世得。自餘一切異熟五蘊.及威儀路.工巧處.通果色蘊。及威儀[1]路.工巧處四蘊一分。並自性無記色.行一分。唯有法俱得。故正理十二云。又威儀路四蘊之得。多分世斷.及剎那斷。唯除諸佛.馬勝苾芻.及餘善習威儀路者。若工巧處四蘊之得。亦多分世斷.及剎那斷。除毘濕縛羯[]摩天神.及餘善習工巧處者 問色界威儀路四蘊。有三世得不 解云彼界非極串習。無三世得。又婆沙一百五十七解欲界中云。威儀路四蘊中。善[2]串習者。如佛.馬勝.及餘有情所善[]串習。并工巧處四蘊中。善串習者。如佛.妙業天子.及餘有情所善串習。彼得亦皆世雜。剎那雜。謂在三世各有三世得故。又婆沙解色界中云。一切有覆無記.無覆無記色蘊.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世不雜。剎那不雜。隨在彼世[3]即唯有彼世得故。准婆沙文。於欲界中。即別簡威儀.工巧極串習者。有三世得。於色界中。[4]即不別簡威儀有三世得。明知色界威儀四蘊。無三世得 問[5]若威儀路.工巧處不串習者。無前後得。何故識身足論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6]無覆無記心[7]彼論既言定成。是即初生欲界。必定成就二無記心。云何乃言不串習者無三世得 解云論意各別。難為會釋 又解此論.正理.婆沙.雜心。亦據不串習者。所以有不成就。識身唯據串習者。故言成就。各據一義不相違。至後得心當更分別 問威儀路.工巧處四蘊。若極串習者有三世得。何故頌文不簡。[8]但簡二通變化 解云二通變化 以定成故。所以別簡。威儀.工巧以不定故 故不別標。
[0089b06] 唯有無覆至但俱起耶者。問。
[0089b07] 不爾者。答。
[0089b07] 云何者。徵。
[0089b08] 有覆無記至法前後得者。釋。解第三句。謂唯色界初靜慮中。修所斷惑。發有覆無記身.語表色。得亦如前但有俱起。雖有上品煩惱。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力微劣。由此定無法前.後[9]得。[10]或雖有上品表業。應知一切有覆無記四蘊。有三世得。心望色強。又是能發故三世得。色望心劣。又是所發故唯法俱所以此色唯初定者。欲界有覆無記身.邊二見。不能發業。二定已上非尋.伺俱。亦不發業。
[0089b17] 如無記法至亦有異耶者。問。
[0089b18] 亦有者。答。
[0089b18] 云何者。徵。
[0089b18] 謂欲界繫至及後起得者。釋。解第四句。謂欲界繫善.不善表.無表色。是有記故有法俱.法後得。非心俱故無法前得 問初定善身.語表。亦唯有俱得.後得。何故頌。及長行不別說耶 解云總而言之。色界善色其得不定。若初定善表。有俱得.後得。若隨心[11]戒有三世得。以不定故略而不論。欲界善色定故別標[12]也。應知除欲界善.不善色。及初定善表色。餘一切不善四蘊。及餘一切善五蘊。即是有漏.無漏善四蘊。及隨心道定[13]善色蘊。皆有三世得。
[0089c01] 非得如得至品類別耶者。此下第二明非得差別。將明問起。
[0089c02] 不爾者。答。
[0089c02] 云何者。徵。
[0089c03] 頌曰至得法易地捨者。釋。頌第一句三性門。第二句三世門。第三句界繫門。後一句明捨門 今此文中約所不得法。說非得差別也 若准得中。亦應[14]合有三學.三斷分別。以[15]初句言非得淨無記。明知唯是非學非無學。唯修所斷義准可知。故不別說。
[0089c09] 論曰至無記性攝者。三性分別門。一切非得無覆無記。以諸非得皆隨所依命根.眾同分無記性故。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非得隨何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不得法。以相違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故。但依命根.眾同分轉。故隨所依性類差別。問若諸非得。非擇滅得。俱隨所依性類別者。所依或異熟.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差別。答隨等流性。以義遍故。異熟非遍故不隨立。問非得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有何過耶。答斷善根者應成就善。已離欲染者應成就不善。諸無學者應成就染。異生應成三乘無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成向。二滅非得應是無為。由此等過。非得不可隨所不得性類有異。
[0089c23] 世差別者至三世非得者。三世分別門。過去法有過去非得者。謂若在法前。若在法後。今時同在過去[16]總名過去非得。有現在.未來非得者。皆是法後非得。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據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非得 未來法有未來非得者。謂若是法前.若是法後。今時同在未來總名未來非得。雖復未來[1]未有前後次第安立。約性類別。約容起用。說前後也。有過.現非得者。謂皆法前非得 現在法有過去非得者。唯有法前非得。有未來非得者。唯有法後非得。據世橫望雖唯法後。若據起用前後。未來亦有彼法前非得。現在法決定無有現在非得。故正理云。以現在法與不成就不俱行故。有說現法無現非得。性相違故。舊俱舍云。現在法有現在非得者。此翻謬矣。若依婆沙一百五十八解非得[]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非[2]彼法前後及俱。所不得法亦有三種。一有所不得法唯有[3]彼前非得。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二有所不得[4]法通有彼前.後非得。謂餘隨[5]應有情數法。三有所不得法無彼前.後.及俱非得。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必無非得可與法俱。以法現在前時。是所得者必有得故。非所得者無得。無非得故[6]亦無唯有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然諸非得性羸劣故。唯成就現在[7]一剎那。[8]現在一剎那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有此非得應知 解云非得三種可知。言有所不得法。唯有彼法前非得。未來簡過.現。情數簡非情。畢竟不生法。謂三類智邊世俗智等。此法既畢竟不生。所以唯有法前非得。及三乘人臨入無餘涅槃時最後一剎那心等。謂未來有一類心。唯作臨入涅槃心。[9]從來未曾起彼種類。所以唯有法前非得。無有法後非得。等者等取相應法等。及無生智等。此無生智等一得不退故。亦無有法後非得 問最後心.及無生智等。起現前時。未來世中有彼法前非得[10]性類。何不說有法後非得 解云凡言非得。約容起用說其前.後。未來非得約世前.後。實在彼[11]後。以此非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最後等前。故說法前不名法後。第二.第三所不得法。及必無非得下可知 言[12]亦無唯有至彼類盡故者。此是反解。顯無唯有法後非得 若無始來恒成就彼法。於未捨位必[13]起。彼種類入過去盡。可得唯有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法。於未斷捨位。必起彼法種類。令盡入於過去。以彼種類無量無邊不可起盡故。無唯有法後非得 問如斷有頂見惑必無有退。已入過去者。豈非唯有法後非得 解云所不得法。約法種類說有非得。有頂見惑種類眾多已入過去。雖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來者[14]即有法前非得故。彼有頂過去見惑。不可得說唯有法後非得 又解過去見惑。今雖但有法後非得。[15]脫不現前即有法前非得。約容有說言有法前 又解過去見惑。約世而言唯有法後非得。而無法前非得。由彼過惑有未來法[16]前非得 故。[17]亦[18]名[19]法前非得。此未來一類非得。約世橫望實在過去惑後。而名法前非得不名法後非得者。以此非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法前。由彼非得[20]約容起用辨前後也。由斯過惑亦有法前非得。此中三解應知准前道類忍說。
[0090c02] 差別者至是無漏應理者。界繫分別門。非得隨所依繫故。一一法非得皆通三界繫。定無非得是無漏者。非通不繫。所以者何。由許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故。以異生性定非無漏。隨所依身是有漏故。引本論證。可知 問異生性。非得聖非得是有漏。聖不得異生非得[21]是應無漏 解云一切非得皆隨所依。所依有漏故皆有漏。
[0090c10] 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者。問異生性所不得法。
[0090c12] 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22]性者。答。若在凡位。不獲一切三乘聖法非得。名異生性。以本論中不別說故。此不獲言表[23]離於獲。若獲少分聖法即名聖者。若異此者而言獲得一切聖法方名聖者。諸佛世尊。亦不成就二乘種姓。應名異生 又解此不獲言。表[]離於獲。[24]若獲少[25]分即名聖者。雖聖身中亦有非得不獲餘聖法。而不名異生性。若異此者。而言但是不獲一切聖法非得。皆名異生性。諸佛世尊。亦不成就聲聞.獨覺種姓聖法。應名異生 問何故凡身非得名異生性。聖身非得非異生性 答如婆沙四十五云。復有說者不得一切聖法。是異生性。問若爾則應一切有情皆名異生。無聖者成就一切聖法故。答雖無聖者具足成就一切聖法。而非異生。以[]彼非得雜聖得故。謂若[26]凡身中聖法非得。不雜聖得者。是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雜聖得故。非異生性。彼得.非得恒俱生故。復次彼非得有二種。一共。二不共。不共者是異生性。共者非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一向是共故無前失。復次彼非得有二種。一未被害。二已被害。未被害者是異生性。已被害者非異生性。聖者身中聖法非得。皆已被害故無前失。復次一切聖法非得有二。一依異生相續現起。[1]二依聖者相續現起。前是異生性。後非異生性。故無聖者名異生失 問非得於聖法說名異生性。非得於凡法應名為聖性 解云凡不成聖法。可說非得異生性。聖必成凡法故。彼非得非聖性 問聖性是何 解云謂諸聖法 難云即諸聖法皆名為聖性。亦可即諸凡法皆名異生性 解云聖法不通凡。可立為聖性。凡法亦通聖非皆異生性。故正理十二云。豈不如聖法即說是聖性。成就此性故名聖者。如是異生法.應即異生性。成就此性故名異[2]生。此例不然。以諸聖法唯聖[3]者可得。即聖法說為聖性。諸異生法聖者亦有。如何可立為異生性 問異生性體如上可知。未審。其名如何解釋 答婆沙四十五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果異類生。故名異[4]生。復次能令有情墮[5]欲界故往異趣故受異生故。名異生性。廣如彼釋。
[0091a27] 若爾彼論應說純言者。難。若爾本論應說純不獲聖法名異生性。
[0091a28] 不要須說至[6]食水食風者。通。不要須說純言。此不獲聖法一句文中含純義故。如說魚類食水。龜類食風。雖無純言。而亦知彼純食水.風 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者。第二師解。謂不獲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異生性。不可難我。言道類智得果時。捨此[7]向中苦法忍故。彼忍非得還起。應成非聖。前苦法忍時。已[8]永害彼異生性非得故。應知苦忍非得有二。一依凡身。非與無漏得俱行故。是異生[]性。故見道已前苦忍非得。依凡身故名異生性。二依聖身。與無漏得俱行故。但名非得。不名異生。道類智時。雖有苦忍非得。以依聖身不名異生。又婆沙四十五云。有作是說。不得苦法智忍是異生性。問若爾道類智已生。捨苦法智忍。爾時苦法智忍非得。應是異生性。是則住修道.無學道者。亦應名異生。答苦法智忍生時。害彼非得。令於自相續永不復生。故住修道.無學道者。於苦法智忍雖不成就。而不名不得。亦不名得。如眼根生時害彼非得。令於自相續永不復生。眼根滅已雖不成就。而不名不得。亦不名得。此亦如是。故無前過。復次道類智已生。苦法智忍雖不成就。而成就彼等流果故不名異生。
[0091b24] 若爾此性至名異生性者。問。此苦忍性[9]既通三乘。不獲何等名異生性。
[0091b25] 此亦應言不獲一切者。答。謂不獲一切三乘苦法智忍。
[0091b27] 若爾此應同前有難者。難。若爾此應同前有難。本論應說純言。謂純不獲聖法 此難復應如前通釋[10]者。通。此難亦應如前通釋。不要須說。此不獲聖法一句文中。含純義故。如食水.風。
[0091c02] 若爾重說唐捐其功者。論主難第二師。汝今所立大意同前無兩差別。而復重說豈不唐捐 又解論主難前兩師。皆與本論不獲聖法說無差別。二師重說唐捐其功。
[0091c06] 如經部師所說為善者。論主印經部說。
[0091c07] 經部所說其義云何者。問。
[0091c08] 謂曾未生至名異生性者。經部答。謂曾未生聖法。相續身上分位差別。假立異生性。
[0091c10] 如是非得[11]當何時[12]捨者。問。
[0091c11] 此法非得至捨於非得者。答。捨分別門。二時捨非得。一此法非得得此法時捨此非得。此據以得替[13]於非得處說名為捨。如聖道非得名異生性。得此聖道時捨彼非[14]得。二轉易地時捨[15]此非得。此非定有得替非得處。以彼非得隨所依身。但捨身時非得亦捨。於轉易地。雖非能捨異生[]性盡。亦捨少分。餘法非得。隨其所應類此應思。若非得上法俱得斷。於所捨非得上。復有非得生。非得前非得。如是名為捨於非得。據實而言於所捨非得上法俱得。亦有非得生。此文正明捨非得故。但言非得非得生。不言得非得生 問非得無記。剎那成就。得已即捨。無前.後得。於前非得既不成就。有非得起。是即剎那剎那皆捨非得。如何乃言得法易地方捨非得 解云實有斯理。今言捨非得者。據捨一類盡。[16]非據捨少分。
[0091c28] 得與非得至得與非得者。問。得復有得不。非得復有非得不 又解得復有得.非得不。非得復有得.非得不。
[0092a02] 應言此二至得及非得者。答。應言此得復有得。非得復有非得。若別說者。得有同時得。前.後得。若非得有前.後非得。無同時非得 又解應言得復有餘得.非得。非得復有得.非得。若別說者。得有同時[1]得.及前.後得。非得無同時非得。若非得有同時得。有前.後非得。無同時非得。
[0092a09] 若爾豈不有無窮過者。難。得復有得。非得復有非得。豈不有無窮過 又解準下答文此唯問得。以現[2]非得無現非得[3]無無窮過。故不別問。
[0092a12] 無無窮過至後後轉增者。釋。法之得故名為法得。即是大得。[4]大得之得名為得得。即小得也。大得力強成就二種。得得力劣唯成一種。故初剎那於三法中。大得得二。小得得一。此三落謝第二剎那隨前三法[5]起三法得。起三得得。六法俱起此六落謝[6]足前成九。第三剎那於前九法。起九法得起九得得。十八俱起。如是諸得後[7]後剎那展轉增多。如理應釋 問如第一剎那三法俱起。各有大.小四相。此之四相為更起得[]得。為三法中得得。若更起得。得復有相。相復有得。便有無窮。若不起得此誰得耶 解云即三法中得得。如初三法各有大.小四相。三九總成二十七法。於此法中。若大得得十八法。謂得本法并本法上大.小四相。又得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若小得得九法。謂得大得.并大得上大.小四相。由此故無無窮過。理實初念有二十七法。但言三者且據法體不論能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說者。法與生等同一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此善通色蘊.行蘊一得得等。又[8]云如前[9]無窮過失。具作問答。廣如彼說 問第二剎那有三大得。有三小得。[10]復各得幾法。解云若大得[11]各得十八法。謂[12]得過去本法.及本法上大.小四相。又得同時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若小得各得九法。謂各得大得。并大得上大.小四相 又解大得各得十法。謂得過去二十七法。中隨得一法。又得同時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若小得得九法。如前釋。雖有兩解前解為勝。若據無為大得得十法。謂得無為。及得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小得得九法。謂得大得.并大得上大.小四相。故婆沙云。有為.無為一得得 問如得[13]既然。非得復非得幾法 解云。非得必無法俱非得。但有法前.法後非得。應知非得非得九法。謂非得法體。并法體上大.小四相。法體現前必無非得故。不得望法俱以說[ィ-【甲】">14]也。故[15]望大得小九法也。言[16]得非相翻[ィ+立【甲】">17]立者。隨其所應非要數等 又解非得唯非得一法。雖有兩解前解為勝。
[0092b24] 一切過去至諸得俱起者。[18]歎得無邊。如文可知。無記過.[19]未非定成就。加行起難而非任運。且約煩惱.生得以明。
[0092b27] 如是諸得極多集會者。問。如是諸得。極多集會寧相容受。
[0092b28] 無對礙故至況第二等者。答。得無對礙互相容受。若如色礙一有情得。虛空不容。況第二[20]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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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卷第五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
[0092c11] 如是已辨至同分有情等者[28]下大文第二明同分。結問頌答 同分。牒章 有情等。正釋。有體類等名同。簡異經部。彼計同分體是假故。分是別義。雖復類同而體各別。簡異勝論有句義等。彼執一物貫多法故。即分名同。故名同分。持業釋也。有情簡異非情。舉所依法也等簡不等。正顯能依同分體也 又解身形等同故名為[29]同。顯所生果。分是因義故名為分。顯能生因。同之分故名為同分。依主釋也。[30]此從果及因為名。故正理十二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0092c23] 論曰至展轉類等者。就長行中。一自述己宗。二問答徵定。就[31]述己宗中。一略釋頌。二會異名。三別解釋。四證有體。五明得捨。此即略釋頌也。
[0092c26] 有別實物名為同分。此即標宗 謂諸有情。顯所依法 展轉類等。顯能依同分 [32]或諸有情展轉類等。此即舉果以顯其因。令諸有情展轉類等。
[0093a01] 本論說此名眾同分者。此即第二會異名。多體類等名為眾同。分是[1]則別義 又解眾多法相似因名眾同分 又解眾多有情展轉同因名眾同分。
[0093a05] 此復二種至各等有故者。此下第三別解釋。就中。一明有情同分。二明法同分。此即明有情同分。此同分復有二種。一無差別。謂諸有情顯所依也。有情同分顯能依也。諸有情上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名無差別同分。謂此同分。能令有情展轉類等 一有差別。謂諸有情中。三界.九地.五趣.四生.婆羅門等種.迦葉波.瞿曇等[2]性.男身.女身.五戒.近事.大戒苾芻.四向.三果.學人.阿羅漢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有此眾多故言有差別 有情界等顯所依也 各別同分顯能依也。由此同分能令界等展轉同故 問無差別同分等。望一有情。為體各一。為體各多 解云隨其所應體各有一。猶如命根 或體各多。如所依法。又正理十四云。云何異熟[3]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性.族類.沙門.梵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說。諸[4]同分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0093a24] 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者。此明法同分。於同分中復有法同分 隨蘊.處.界。此舉所依法顯能依同分。由此同分。能令蘊.處.界.法展轉同故 准有情同分。於法同分亦應說有二種。而不說者略故不論。於法同分一體多體准前應知 問有情同分與法同分為體各別。為一體義分 解云體性各別。能令有情相似[5]名有情同分。能令法門相似名法同分。有情.法門義異。所以[6]兩同分不同。故諸論文皆說兩種。雖復離法無別有情。約義有殊。同分各別。亦有古德。立二同分體性各別 又解有情離[7]法無別體性。[8]而於法上建立有情。以此准知。法同分[9]上立有情同分。一[10]體義分說二同分。非體各別。若攬法成有情即不說法同分。若廢有情論法。即不說有情同分。若法。有情。論即雙說二種同分。由[11]此義故。所以。諸論或唯說一。或兩種俱論 各據一義。不相違 問何故頌文但說有情 解云略故不說法同分也 或可。頌文亦攝法同分。言有情者簡異非情。
[0093b16] 若無實物至如理應知者。此即第四證有體[12]及徵經部證有實體。有情非一名有情有情。同是有情名等無差別。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有情同分者。欲.色界等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慧。有情有情等無差別施設名言。不應得有。以覺慧必緣境故。名言必詮說法故。既起慧.言。明知有體。此約無差別有情同分為難。以遍故偏舉為問。有差別不遍故不約彼論 復例釋法同分言。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慧。等無差別施設名言。不應得有。故言如理應知。
[0093b28] 頗有死生至謂除前相者。此即第五明得捨。以[13]死.生對得捨同分應作四句。 第一句有死.有生。不捨.不得有情同分。謂隨其所應是處死還生是處 第二句有捨.有得有情同分。不死.不生。謂入正性離生位時。捨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 第三句有死.有生。亦捨.[14]亦得有情同分。謂是趣死生餘趣等 第四句[15]謂除前相。
[0093c07] 言有情同分簡異非情。隨其所應是別同分。非是總有情同分。以總有情同分。入無餘涅槃時方可捨故。
[0093c09] 若別有實物至別有人性故者。此下第二問答徵定。文總有六 此下第一述經部五難。一無異生性難。二非見.無用難。三非情同分難。四別有同分難。五應同勝論難。此即第一無異生性難 就中。一依文述難。二正理論救。三俱舍師破。餘難准此。皆作三門 言依文述難者。異生同分是與聖別。何用別立異生性耶。如人同分外不別立人性。[16]何故異生同分外。別立異生性 第二正理論救云。豈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故。謂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為同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性。入離生時於眾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性捨而不得 正理意說。異生性。異生同分。[17]所作異故。異生同分外別立異生性。人同分外無別人性。所作同故。人同分外不立人性。又入聖時於同分。捨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於異生性。但捨異生性。不得異生性。不應言不得聖性。以即聖法名聖性故 第三俱舍師破云。入聖不捨於同分。可須別立異生性。入聖既捨於同分。何須別立異生性。若言所作各異故。須別立人同分。人性所作亦各異。何不[1]別立自類相似名人同分。違於非人名為人性。
[0094a05] 又非世間至亦何所用者。此即第二非見.無用難。又非世間現量證見此同分體。以非色故。亦非覺慧比量道理所能了別。無別用故世間之人。雖亦不了有情同分別有實體。而於有情謂無差別起覺.言說。故設有體亦何所用 第二正理救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業。又觀[2]行者現證知故 解云同分非色至無別事類。敘俱舍難意 由見彼果下正理釋通 第三俱舍師破云。若因緣不能生彼同類果。可須同分生。因緣自能生彼果。何須同分生。外道觀行亦言證我。豈得信彼有我[3]實體。
[0094a18] 又何因不許至互相似故者。此即第三非情同分難。穀等無情亦互相似。何不於彼立同分耶 菴羅。是名。形似木[苽=瓜【乙】">4]苽" ver="150 a11 " va11="瓜">。始.終形.色相似。生.熟難知 半娜[5]婆。亦是名。形如冬[苽=瓜【甲】【乙】">6]苽" ver="150 a10 a11 " va11="瓜">。其味甘美。其樹極[7]多 第二正理救云。何不許有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太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許菴羅等趣。綠豆等生 又云由彼[菓【乙】" mod="草木=草【甲】,=菓【乙】">8]菓">草木等。無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說別[9]立有同分 第三俱舍師破云。趣謂五趣。生謂四生。無情非彼可非趣.生。體類相似應有同分 又破樂欲等同故別須立同分。綠豆等亦同。何不立同分。
[0094b03] 又諸同分至覺施設耶者。此即第四別有同分難。所同分之法體各異。由別同分故得同。能同相望亦各異。如何更無同分同。而起無別能緣覺慧。而起無別施設名言。若[10]更有同分。展轉即有無窮之過 第二正理救云。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為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由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成 第三俱舍師破云。若[11]言是同因故體即是同者。同分自類等。無別同分同即為覺.施設因。亦可所同自類等。不須同分同即為覺.施設因。又所引喻有違宗過。眼等色性三世常定。如何乃言由大種造方成色性。但應言由大種造。不應言由大種造方成色性。
[0094b17] 又應顯成至由此發生者。此即第五應同勝論難。梵云吠世師。此[12]云勝論。舊云鞞世師。或云衛世師訛也。汝說一切有部。執於法上別有同分。又應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句義。通一切法故名總同。於一切法上總同言。總同智。由此總同句義發生。彼復執有同異句義。於[13]眾多異品類中同類相望名同。異類相望名異。同是即遍在同法。異即遍在異法。於眾多異品類法上。同異言。同異智。由此同異句義發生 又解汝說無差別同分。應顯成勝論總同句義。有差別同分。應顯成勝論同異句義 若依勝論宗中先代古師。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後代慧月論師立十句義。如十句義論中立 一實。解云諸法體實。是德等所依二德。解云謂實家道德也 三業。解云謂動作是實家業 四同。解云體遍實等同有名同 五異。解云唯在實上令實別異。六和合。解云謂與諸法為生.至因 七有能。解云謂實等生自果時。由此有能助方生果 八無能。解云謂遮生餘果 九俱分。解云謂性遍實.德.業等。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十無說。解云謂說無也 實句義云何。謂九種實名實句義。何者為九。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是為九實。地云何。謂有色.味.香.觸是為地。水云何謂有色.味.觸.及液.潤是為水。火云何。謂有色.觸是為火。風云何。謂唯有觸是為風。空云何。謂唯有聲是為空。時云何。謂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許.緣因。是為時。方云何。謂是[14]東.[15]南.北等。詮.緣因是為方。我云何。謂是覺.樂.苦.欲.瞋.勤勇.行.法.非法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是為我。意云何。謂是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不和合因緣起智為相。是為意 德句義云何。謂二十四德名德句義。何者名為二十四德。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體。八合。九離。十彼體。十一此體。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體。十九液體。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如是名為二十四德。[16]廣如十句義論 業句義云何。謂五種業名業句義。何者為五。一取業。二捨業。三屈業。四申業。五行業。廣釋如十句義[1]論 同句義云何。謂有性。何者為有性。謂與一切實.德.業句義和合。一切根所取。於實.德.業有詮.智因。是謂有性 異句義云何。謂於實轉。依一實。是遮彼覺因.及表此覺因名異句義。和合句義云何。謂[2]合實等不離相屬。此詮.智因。又性[3]是一。名和合句義 有能句義云何。謂實.德.業和合。共.[4]或非一。造各自果決定所須。如是名為有能句義 無能句義云何。謂實.德.業和合。共.[]或非一。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如是名為無能句義。
[0095a14] 俱分句義云何。謂實性.德[5]性.業性.及彼一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等。如是名為俱分句義。廣釋如十句義論 無說句義云何。謂五種無。是名無說句義。何者為五。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6]互更無。四不[7]會無。五畢竟無。是謂五無。廣釋如十句義論 問六句.十句相攝如何 解云十句中實.德.業三。即是六句中實.德.業句。第四[8]句同。即是六句中第四有句。第六和合。即是六句中第六和合句。第五異句。第七有能句。第八無能句。第九俱[9]分。是六句義中同異句攝。言同異者。自類相望名同。異類相望名異。第十無說非六句攝。所以然者。六句唯論有體之法故唯說六。十句有.無俱論故說第十。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此論總同句義即是十句義中同句義。又是六句義中有句義。能令諸法有故。與[10]同句義[11]名異義同。此論同異句義。即是六句義中第五[12]同異句[13]義如望實句義中九法。自類相望名同。異類相望名異。餘皆準此。又當十句義中第五異句義.第七有能句義.第八無能句義.第九俱分句義。
[0095b06] 毘婆沙師至乃至廣說者。此即第二毘婆沙師救。於五難中前四不能救。但救第五諍同勝論。彼執二句與此同分義類不同。彼說一物於多轉故。我說同分於諸法上其體各別。多體.一體其義既殊。云何令我顯同勝論。又[14]縱於彼勝論外道若顯.不顯。然此同分必有實物。經言同分。明[15]知別有。
[0095b13] 雖有是說至名為同分者。此即第三經部復難諍同[16]勝論可知。所言引經證實。將為未可。
[0095b15] 若爾所說同分是何者。此第四毘婆沙師。反徵經部。如我所說同分實有。汝即不許。彼宗所說同分是[17]何。
[0095b18] 即如是類至豆等同分者。此即第五經部答。相似種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無別實體。如諸穀等同分非實。
[0095b21] 此非善說違我宗故者。此即第六毘婆沙師。理盡言窮作[18]此說也。
[0095b23] 已辨同分至異熟居廣果者。此下大文第三明無想。上兩句明無想體。下一句二門分別。上無想是無想異熟。下無想是無想天。通有心.無心。
[0095b26] 論曰至如堰江河者。釋前兩句。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不相應行異熟果法。能令未來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此法體性是實有物。所以能遮未來心.心所法。於五百劫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故知實有。恐濫草等故言有情。
[0095c02] 此法一向是異熟果者。五類分別。唯是異熟。
[0095c03] 誰之異熟者問。
[0095c04] 謂無想定者。答。故婆沙一百一十八云。或有說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眾同分。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感無想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若有心時亦感無心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感有心諸蘊異熟。評曰應作是說。無想異熟唯無想定感。一切命根.及眾同分.眼等色根。皆業所感。餘蘊俱感 正理十二。同彼婆沙初師不正義。此論同婆沙評家 問此論[19]若同婆沙評家。命.及色根非無想定感。何故下文感引.滿中。但言二定.及得不能感眾同分。不言不感命.及色根 解云。下文明感引.滿二種。但言二定.及得不能感引。能感滿。非[20]於滿中能感一切。
[0095c20] 無想有情居在何處者。問。
[0095c21] 居在廣果至名無想天者。答。明所居處。廣果天中有高勝處。無想有情而居其上。如中間定梵王。於梵輔天中。起臺別住。此[21]亦如彼。名無想天。
[0095c24] 彼為恒無想為亦有想耶者。問。
[0095c25] 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者答。眾生於彼生死位中多時有想。然言無想者。由彼有情生後死前中間。五百大劫長時。想不起故。從多分說故名無想。如契經中引證起想 問無想有情。前心多。後心多 答一百五十四評家[1]曰。如是說者。此事不定。或前多後[2]小。或前[]小後多。隨彼意樂有差別故 又准婆沙評家。出無想心通生得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斷 問入無想心。為通幾性。幾部所斷 解云雖未見文。準彼出心入心亦爾 問經說有情皆因食住。於無想中四食既無。如何得住。答正理十二云。彼以宿業.等無間緣為任持食。謂由宿業引眾同分.及命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為任持食。無心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為食。現在都無。有心位中二種俱有 解云以宿業為思食。以續生心無間入心牽引資助為識食。以識相應[3]觸為觸食。故無心位唯有過去三食。現在即無。諸有心位亦有現在食。其無想事。雖不從彼等無間緣生。然由彼力牽引資助體方得起。若無前心等。其體無容得起。
[0096a19] 從彼沒已至生天之業者。此明退生處。從[4]無想天沒[5]竟。於三界中必生欲界非餘[6]處。所以者何。初師解先修無想定因勢力盡故。或有心無心定因勢力盡故。不能感果。從彼命終還生欲界。於彼不能更修無想定故。或有心.無心定故非生彼界。如箭射空勢力盡時便即墮地。還生欲界應知亦爾。若諸有情應生無想天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必有生天順後受業。由有欲界順後受業故。唯生欲界不生餘界。故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說若造無想天順次生受業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次受業。如造北俱盧洲順次生受業者。法爾亦造欲界天順後次受業 問生欲何趣。解云五趣不定。故婆沙一百五十四云。問定生何處。答有說生地獄。有說生惡趣。如是說者定生欲界處[*]處不定。或生惡趣。或天。或人 問欲順後業於何時造 解云將修無想加行時造。以彼強勝故今先受。謂諸外道將修無想。或起邪見謗釋種涅槃。或起見取計彼為真。或起戒取計彼為道。如是等惑為惡趣因。既修此定復[7]須離欲。[8]或起生得。或聞。或思。如是等善為善趣因。餘生雖有順後受業。加行中造勢力強故乘彼受生。或善亦通後起位造。應知將生北俱盧洲。欲界天業亦於人中。修無[9]我觀加行時造。以彼強勝。故今先受。或亦通於後起位造。將生北洲業純淨故彼沒生天。將生無想善惡雜起。故從彼沒通生五趣。
[0096b20] 已辨無想二定者何者。此下大文第四明二定。就中。一明無想定。二明滅盡定。三明依身別。[10]此下明無想定。將明問起 就中。一總。二別。此即總問。
[0096b23] 謂無想定及滅盡定者。總答。
[0096b24] 初無想定其相云何者。別問。
[0096b25] 頌曰至非聖得一世者。別答。初一句明體 後靜慮。明依地 求脫。明作意 善。明性攝 唯順生受。明招果 非聖。明修人 得一世。明成就。
[0096b28] 論曰至與無想同者。如前所說有無想異熟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如是復有[11]別心不相應行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體。身中無想名無想者。無想者之定名無想定。依主釋也 或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頌說如是聲。唯顯此定滅心.心所。與前無想異熟天同。非一切同。准婆沙一百五十[12]一。入無想定心。及出無想定心。俱是第四靜慮有漏善心。不能具述。
[0096c08] 此在何地者。問。
[0096c09] 謂後靜慮至非餘者。答。唯在第四靜慮。非餘上下諸地。故婆沙一百五十[13]一云。又下諸地有歡.[14]慼受。行相動難可除滅。第四靜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15]細易可斷滅。故下地中無無想定。問何故無色界無彼定耶。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為能證無想涅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定於彼亦無。又諸[16]異生怖畏斷滅。彼界無色。若[17]更滅心便為斷滅。是彼所怖故彼界中無無想定。
[0096c18] 修無想定為何所求者。問。
[0096c19] 謂求解脫至修無想定者。答。修無想人。為求解脫涅槃。彼執無想異熟是真解脫涅槃。為求證彼修無想定。作出離道。
[0096c22] 前說無想至五蘊異熟者。前說無想是異熟。故。無記性攝不說自成。故不別說。此定唯善。能招無想有情天中五蘊異熟。初生.後[18]沒。有心.心所故具五蘊。
[0096c25] 既是善性為順何受者。問。
[0096c26] 唯順生受至正性離生者。唯順生受。如文可解。正理一說同此論。又一說。一類諸師作此定執。謂順生受.及不定受。所以者何。成此定者。亦容得入正性離生。入已必無現起此定。由約現行。說無想定名異生定。非約成就。
[0097a03] 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者。凡.聖分別。唯異生得。以無想定。感五百劫生死大果。空無所得。聖者厭離如見深坑。不樂入故。要執無想異熟。為真解脫涅槃。於無想定。起能出離生死想。而修此定 一切聖者。不執有漏無想異熟。為真解脫涅槃。不執有漏無想定。為真出離聖道。故於此定必不修行。
[0097a10] 若諸聖者至無想定不者。此下明成就問。若諸聖者。修得第四靜慮定時。必得無始過去.未來諸有心定。此無想定。為如靜慮亦得去.來無始曾習無想定不。
[0097a13] 餘亦不得者。答。餘凡夫人。修得第四定時。亦不得去.來無想定。何況聖人。
[0097a15] 所以者何者。徵。
[0097a16] 彼雖曾習至無未來修者。彼無想定。雖復過去曾習。以無心故。要起大加行方便修得。故初得時唯得現在。如初受得別解脫戒。亦唯成現。得此定已。第二念等乃至未捨[1]以來。[2]亦成就過去。[3]出已乃至未捨已來。唯[4]成過去。以無心故無未來修。
[0097a23] 次滅盡定至三十四念故者。此下第二明滅盡定。初一句明自體 為靜。明作意 住有頂。明依地 善。明性攝 二受不定。明招果 聖明修人 由加行得。明初修行 後兩句明成佛得。
[0097a27] 論曰至滅定亦然者。例同無想。
[0097a28] 此亦然聲為例何義者。問。
[0097a29] 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者。答。此正出體。如是復有別不相應行法。能令心心所滅。名滅盡定。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幾物為體。有說此定一物為體。若滅現前即名無心。問云何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答[5]一受剎那現前即名有受。一想剎那現前即名有想。一識剎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說此定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說此定二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及心滅盡故。如是說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所物現前。為此定體 解云。評家意更有欣.厭心所。隨其所應與心相應而非起。故與前家不同。無想定體準此應知。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入滅定時滅何等心.心所法。為過去。為未來。為現在。若過去者。過去已滅復何所滅。若未來者。未來未至云何可滅。若現在者。現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應作是說。滅於未來。問未來未至云何可滅。答住現在世。遮於未來心.心所法令不相續。故說為滅。如斷城路閉門幢。不令人入出說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說通滅未來.現在。問現在必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然滅故。答先現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緣法續起而滅。今現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緣法續起而滅。此由誰力。所謂定滅 前解為正。不言有說故。又准婆沙一百五十二。入滅盡定心。有頂善有漏心。若出滅定心通有漏.無漏 問[6]入出心俱緣何法 答如婆沙一百五十三云。評曰應說。此入定心緣未來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以未來定有多[7]剎那。未有先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說。此出定心緣過去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以過去定有多剎那相雜住故。
[0097c07] 如是二定至作意為先者。作意不同對簡差別。前無想定。為求無想異熟解脫厭壞於想。以出離心想作意為先。即無想定能出離生死 又解能出離想也。此滅盡定。為求寂靜而住厭壞散動。以止息心想作意為先。止息[8]即止息心.心所法 又解止息想雖亦止息受等。以想近強故別標也。
[0097c14] 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者。依地不同。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何故下地無此定耶。一解云又滅盡定滅極細心.心所故得。下地不順極細心.心所滅 又一解云。又下地皆名有想。行[9]相動難可止息。此地名非想非非想處。行相微細易可止息。故下地無滅盡定廣如彼記。
[0097c20] 此同前定至善等起故者。此滅盡定同前無想定。性唯是善非無記.染。四種善中等起善故。又染.無記非寂靜故。
[0097c23] 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者。明招果。前無想定唯順生受。此滅盡定通生.後.不定。約異熟果有順生受。有[10]順後受。不定中有二。或不定受是不定中異熟定時不定。或全不受。謂若於下地起此定已不生上地。斷餘煩惱即於下地得般涅槃。是不定中異熟及時俱不定。唯招有頂四蘊異熟。婆沙[1]九十云。問滅盡定受何異熟果耶。答受非想非非想處四蘊異熟果。[ィ【原】">2]除命根.眾同分。彼唯是業果[3]故。又正理云。前無想定能順生受及不定受。餘文同此。
[0098a05] 前無想定至勝解入故者。凡.聖分別。唯聖人得此 無想定在第四靜慮。彼處有色。修無想者作如是念。我雖滅心而猶有色。不怖斷滅異生能起 此滅盡定在於有頂。彼無有色。復[4]欲滅心[5]恐成斷滅。而生怖畏故不能起 又此滅盡定。唯聖道力所[6]起故。唯聖非凡。又聖人將入此定。以此定為現法涅槃勝解想入。由作[7]涅槃心想故。異生不能入。恐畏斷滅。[]故又[8]勝解用強故別標也。又正理云。非諸異生能起滅定。彼有自地起滅定障猶未斷故。未[9]超有頂見所斷惑。於起滅定畢竟無能 又破此論云。彼說非理。於無想定與此同故。彼此心斷。涅槃勝解無差別故 俱舍師救云。據此義邊雖無差別。而所依地色.無色異。怖畏不同。不可為例。
[0098a20] 此亦如前非[10]離染得者。明此滅定。如前無想非離染得 由何而得者。問。由加行得至亦成過去者。答。是加行得。初唯現成不得過去。亦不修未來。以無心故。要由心力方修未來。第二念等乃至未捨。亦成過去。
[0098a26] 世尊亦以加行得耶者。此下釋成佛得。此即問也。
[0098a27] 不爾者。答。
[0098a27] 云何者。徵。
[0098a27] 成佛時得至皆離染得者。釋。明佛滅定離染時得。正理[11]彈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住金剛喻三摩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為得故。又云。隨宜為彼而通釋者。謂於近事而說遠聲。或金剛喻三摩地時。必成佛故亦名成佛。無間剎那定成佛故 解云正理論[12]主為俱舍通。理實說。得在菩薩位。今於近[13]佛成就事說遠菩薩初得聲。故於佛位說得無失。
[0098b08] 俱舍師[14]救云。言成佛者。於因立果名。言盡智時得者。謂盡[15]智在生相[16]時。自解[17]足能。無勞彼釋。
[0098b10] 世尊曾未至俱分解脫者。問。既言俱分謂得滅定。佛盡智時未起滅定如何名俱。
[0098b12] 於起滅定至成俱解脫者。答。佛盡智時雖未起滅定。[18]於滅盡定起自在故。如已起者成俱解脫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云何盡智起已名俱解脫。答已得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脫。非得定體。則由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0098b18] 問佛盡智時若未得滅定。云何正理。云永離定障故捨不成就故。於起滅定得自在故。如已起者成俱解脫。若無有得。如何言捨不成就耶。夫得.非得相翻立故 解云滅定非得總有二類。一類依未斷障身。名起定不自在不成就。一類依已斷障身。名起定自在不成就。正理言捨。捨依未斷障身不成就。[19]至佛身中復有一類依已斷障身不成[20]就如聖道非得總有二類。一依凡身是異生性。一依聖身非異生性 又解未成佛時。於滅盡定應得不得。有未得退。彼不依佛身成佛時捨名[21]不成就。
[0098c01] 西方師說至不許彼說者。此下釋非前三十四念故敘異說問。西方師即是迦濕彌羅國西。健馱羅國諸師。此師意說。菩薩學位先起此定。謂彼菩薩。先斷無所有處惑方入見道。[22]從見道出已方入滅盡定。從滅盡定出斷有頂惑。後得菩提。於盡智時成過去滅定。云何此中不許彼西方師說。
[0098c07] 若許彼說至後生盡智。論主為釋。若許彼西方師說。便順尊者鄔婆多所造理目足論。彼論說佛先起滅定後得菩提。論主意朋西方師說。故作[23]斯釋。鄔婆多此云近藏。佛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師。舊云優婆多訛也。
[0098c13] 迦濕彌羅國至起滅盡定者。迦濕彌羅國意說。非先起滅定後方生盡智。由三十四念得菩提故。於此三十四念中間。無容得起非想地有漏不同類心。故[24]諸菩薩學位不應起滅盡定。
[0098c17] 外國諸師至斯有何過者。外國諸師。即是迦濕彌羅外印度國諸師。與西方師所說意同。故今隨舉為問。若於三十四念中間。見道後起[25]非想地不同類有漏心。得滅盡定。斯有何過。
[0098c22] 若爾便有至不越期心者。迦濕彌羅為彼出過。若起異類便越期心。然諸菩薩不越期心。
[0098c24] 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者。外國[26]諸師釋。理實菩薩不越期心。然非不越無漏聖道起餘有漏。
[0098c26] 若爾期心如何不越者。迦濕彌羅復難。若起有漏即越期心。如何不越。
[0098c28] 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故者。外國師解。可知。
[0098c29] 前說為善我所宗故者。迦濕彌羅不能申難結歸本宗。
[0099a02] 雖已說二定至滅定初人中者。此下第三明所依身。
[0099a03] 論曰至而得現起者。釋初句。二定俱依欲.色二界而得現起。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此無想定何處能起。有作是說唯欲界起。欲界心猛有說力故。有餘師說通欲界.三靜慮起。由念曾修加行勢力亦能起故。復有說者第四靜慮亦能現起。除無想天。勿果與因極相逼故 解云於三說中後二無違。前一非正。如下別破。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定。非無色界耶。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此定無心。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心雖斷[1]而命根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依心轉。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無。命根無依。故亦應斷。是應名死。非謂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 解云滅定無色故彼別簡。無想在色理在絕言。故[2]不彼說。
[0099a19] 若有不許至是名同相者。若有自部諸師。不許亦依色界起無想定。便違發智本論所說。彼論以色有五行相對 色有謂色界有。五蘊名五行。無常名行。故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說。過去如來應正等覺。說蘊名行。今釋迦牟尼如來應正等覺。說行為蘊。此阿毘達磨中說五行者。欲顯今佛所說五蘊。則是前佛所說五行故(已上論文) 廛謂市廛。三界紛雜如市廛也。謂發智言。或有是色有此色有眾生非具五行。謂色廛有情。或生有想天住異界.及無漏不同類心。或入無想定。或入滅盡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異熟。如是等但有色.行二蘊。闕餘三[3]蘊。是[4]謂色有此有非五行。彼論[5]既說色廛有情入無想定。而言不入故自[6]教相違。由此[7]證知。如是二定俱依欲.色而得現起。是名同相。
[0099b07] 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者。此釋第二句。謂無想定。欲.色二界皆得初起。由無始來數數修習。起時即易。故通二界皆得初起。滅定初起唯在人中。由無始來未曾修習。起時即難。初起之時。要由說力.及強加行方得生故。故正理云。唯人中有說者.釋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 又解無想定。因天眼通見彼無想有情。謂為涅槃便即修故。[8]於色界中有得初起 又解無想定雖容色界初起。必先欲界初起加行。造欲界中順後受業。方生色界起宿住通。知先不得今復更修。故得初起。此滅盡定。在於人中初修起已。由退為先方生色界。依色界身後復修起。
[0099b20] 此滅盡定亦有[9]退耶者。問。
[0099b20] 應言亦有至色界受生者。[10]引經證退。大意可知 鄔陀夷。此云出現 尸羅。名戒 三摩地。名等持。即定之異名 般羅若。名慧 現法。謂長病等退緣 滿足。謂無學果 段食天。謂欲六天。資段食故 意成天身。謂色界天。不由精血等生。隨意受生名意成天身 若依婆沙一百五十三具說云。契經說。尊者舍利子。告苾芻眾言。若苾芻戒.定.慧具足者。能數數入出滅[11]受想定。彼於現法。及將死時。若不能辨如來聖旨。命終超段食天處。生在意成[12]身天中。於彼[13]復能數數入出滅[14]想受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時具壽鄔陀夷。在彼會[15]坐。語尊者舍利子言。彼苾芻生意成身天。能數入出滅受想定無有是處。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問何故具壽鄔陀夷。再三違逆尊者舍利子。答[16]彼之所疑非無處所。彼作是念。得此定者必已離無所有處染。命終應生非想非非想處。於彼必無起此定理。又彼不了舍利子意。是故現前再三違逆。問舍利子有何意趣。彼具壽云何不了。答舍利子說生色界者。鄔陀夷說生無色界者。舍利子說退者。鄔陀夷說不退者。由此不了故再三違之。廣如彼說。
[0099c15] 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者。有餘大眾部等執第四靜慮亦有滅定。[17]生意成天。依彼所執滅定無退。此義亦成。彼謂凡夫得第四定[18]尚能入無想定。況聖人得第四定。而不能入滅盡[19]定耶。
[0099c19] 第四靜慮至契經說故者。引經破執。四靜慮.四無色是八有心定後。方說滅定為第九。故知彼非想後方入此定。若說滅定[20]在第四定。彼定後起應名第五。
[0099c23] 此若必然至超越定義者。大眾部等難。若如文執者。經言九次第即不令在第四。經言次第應無超越義。經言次第亦通超越。何妨經言第九定而通第四[21]入。
[0099c27] 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者。為外通經。次第之言依初學說。後得自在無妨超越。
[0099c29] 如是二定至有頂地故者。此下總以諸門分別二定差別。此即依地不同。如前具釋。
[0100a02] 加行有異至異熟果故者。此三門可知。
[0100a03] 順受有異順定不定生二受故者。此中兩對 定.不定為一對。無想是定。滅盡是不定 生.二受[]復為一對。無想順生。滅定順生.後二受。應知為對不定故別立定。理實此定即是生受。
[0100a07] 初起有異至最初起故者。無想定欲.色二界初起。滅定人中初起。
[0100a09] 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者。問。於二定中隨滅爾許心.心所法。即有爾許不相應行替處為二定體。何緣但說名為無想.滅受想耶。
[0100a12] 二定加行至唯名他心智者。答。雖此二定總以心.心所滅為[1]其自性。但言無想.滅受想者。從加行立名。諸外道等計苦.樂為生死。為欲出彼修無想定。將欲界有苦。初.二.三定有喜.樂受。不了第四定捨.及餘心.心所法。而作是言。第四定中雖出苦.樂。而[2]猶有想未得涅槃。我今須滅。故加行中但偏厭想名無想定 滅受想定。加行之時亦偏厭受.想。謂聖人為[3]於二界疲勞受。[]於諸靜慮想。於無色定。[4]厭此受.想暫欲止息。故加行中偏厭受.想。故此二定皆從加行立名。如他心智亦知受等。加行但欲知他心故。從加行立名。二定亦爾。
[0100a25] 今二定中至心復得生者。問。毘婆沙[5]師至等無間緣者。此下第一毘婆沙師答。許過去有定前心[6]作等無間緣。能引出[7]定心起。
[0100a28] 有餘師言至心有根身者。第二有餘經部師言。如生無色界色久時斷。如何於後色復得生。彼生定應由心中色種子生。非過去色生。此即舉例。如是出定心亦應然。由定內有五根身中有心種子。生出定心。非由過去定前心起。故彼經部中先代諸軌範師咸言。心.身二法互為種子。
[0100b06] 尊者世友至故無此失者。經部異師尊者世友所造問論中說。若執滅定如前二說全無有心。可有此無心生有心過。我說滅定猶有細心生出定心。故無此失。
[0100b10] 世友梵名云伐蘇[8]蜜多羅。舊云和須[]蜜訛也。印度國名世友者非一。非是婆沙會中世友。又正理第十三云。譬喻論者作如是言。滅盡定中唯滅受.想。以定無有無心有情 解云此敘鳩摩羅多門徒釋。彼宗[9]所執。唯一心王。隨用差別立種種名。無別心所。但心緣境第一剎那初了名識。第二剎那取像名想。第三剎那領納名受。第四已去造作名思。諸餘心所皆思差別。識.想.受三唯無記性。思心已去方始通三。入滅定者滅想受心。由此二是所厭故。識雖非[10]厭。定中亦不得起。是無記故。於行位中思之差別。為滅定體。以實言之即是心。就用言之是心所。故彼定中必有心體。但無受.想之[11]位。何以知然。名稱滅受想定。故[12]知無[13]受.想。必定無有無心有情。既是有情。故知心有。又婆沙一百五十[14]三云。謂譬喻者分別論師執滅盡定細心不滅。彼說無有[15]有情而無色者。亦無有定而無心者。若定無心命根應斷。便名為死。非謂在定 准此論世友同彼譬喻分別論計。
[0100c02] 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者。尊者妙音說。此世友非理。若此定中猶有識者。根.境.識三和合故必應有觸。由觸為緣故應有受.想。引[16]證可知。[17]則此滅定中。受.想等法亦應不滅。
[0100c06] 若謂如經至諸心皆滅者。妙音牒世友救破。若謂經說受為緣故生[18]愛。自有阿羅漢受而不生愛。觸亦應爾。非一切觸皆受等緣。何妨滅定中觸而不生受者。此例不然。觸.受[19]兩緣有差別故。經自簡言。若異生.學人。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明知非是無明[20]觸所生諸受。即不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知諸觸皆能生受。故有差別 由此道理。毘婆沙師說滅定中諸心皆滅。
[0100c15] 若都無心如何名定者。世友問。
[0100c16] 此令大種至故名為定者。答。由得此定在身。令諸大種湛然[21]能平等而住。水火風等所不能損。但大種平等住所造色必[22]亦平等住。故略不說。此即從果立名 或由定前心離於沈.掉平等至此定。由[23]定[24]故此即從因立名。故婆沙云。等至有二。一令心平等。二令大種平等。
[0100c23] 如是二定至為是假有者。問二定假.實。
[0100c24] 應言實有至令不生故者。說一切有部答。應言二定實有。以能遮礙未來心令不生故。明知有實體性。
[0100c26] 有說此證至是有為攝者。有經部師[25]說。此證理不應然。述自解云。彼說滅定[26]全無有心。由前定心能遮礙故。與後餘心相違而起。由此定前心起故。唯令後起餘心暫時不轉。此定前心。又能引發違心所依身令相續起。故唯心不轉[1]位假立為定。但是心無無別實體。恐伏難[2]言。依無而立。如何滅定是有為攝。為通此難故作是言。此唯不轉分位假立。入定前位無。出定後位無。[3]似有生滅故假說此是有為攝。
[0101a07] 或即所依至假立為定者。經部異釋。或即所依身由前定心引。令如是起與心相違。即於所依假立滅定。
[0101a09] 應知無想至餘說如前者。無想例同[4]滅定。由定前心能遮礙故。與後所餘心相違而起。由此定前心起故唯[5]令後餘心暫時不轉。唯心不轉位假立無想定。但是心無。無別實體。餘說如前。據此論文於心不轉。或於所依假立二定。有說經部於厭心種子假立二定。然未見文。
[0101a16] 此非善說違我宗故者。毘婆沙師言此經部師非為善說。違我宗故。
[0101a19] 已辨二定至能持及識者。此下大文第五解命根。上句會名。下句用證。命是活義。壽是期限義活即是命。故知此命即壽異名。
[0101a22] 論曰至謂三界壽者。[6]就長行中一釋頌本。二問答分別。此釋初句。對法即是發智論說。
[0101a24] 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者。此下解第二句。此即問也。
[0101a25] 謂有別法至說名為壽者。答。能持煖.識。明有別壽。引經證用。經說三法能持於身。若三捨身身便僵仆。仰死名僵。伏死名仆。亦有側死且言僵仆 或從多說 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
[0101b01] 若爾此壽何法能持者。經部難。
[0101b02] 即煖及識還持此壽者。說一切有部答。
[0101b03] 若爾三法至應常無謝者。經部難。若爾三法更互相持相續轉故。[7]鼎足而立。何法先滅。由此一法滅故餘二法隨滅。若無一法先滅者。是則此三應常無謝。
[0101b06] 既爾此壽至相續轉故者。說一切有部釋。為難所[8]逼今復轉救。既爾此壽應業能持。[9]從業所引或長或短相續轉故。論主意朋經[10]部。故。[11]今轉計前後相違 又解說一切有[*]部復為好解。顯前非正。
[0101b11] 若爾何緣至而須壽耶者。經部復難。業力足持煖.識何須壽耶。
[0101b13] 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者。說一切有部反責出過。理不應然。勿一切識從始至終恒異熟故。以三性識相間起故。
[0101b16] 既爾應言至何須此壽者。經部解。既爾應言業能持煖煖復持識。何須此壽。
[0101b17] 如是識在至彼無煖故者。說一切有部難。欲.色有煖可煖持識。無色無煖應無能持。
[0101b20] 應言彼識業為能持者。經部解。應言彼識業為能持。為難所[12]逼故復轉計。
[0101b21] 豈得隨情至又前已說者。說一切有部。責彼轉計業持識過。又前已說。
[0101b23] 前說者何者。經部徵。
[0101b24] 謂前說言至說名為壽者。說一切有部。引前文答結定本宗。
[0101b25] 今亦不言至非別實物者。經部自述己宗 若爾何法說名壽體者。說一切有部問。
[0101b27] 謂三界業至住時勢分者。經部答。謂三界業所引眾同分。住時勢分不斷。於此勢分說為壽體 由三界下。別顯同分住時勢分長短。由三界業力所引。同分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從應住時。爾所時住。或經十年或百年等。即此勢分假說為壽。如穀種等所引。乃至熟時勢分於此勢分不斷。假說功能。又如放箭所引。乃至住時勢分。於此勢分假說為行。經部[13]復重虛.累假.[14]故。於[15]假同分上復假立命根 問若於同分假立命根。何故正理十三敘經部義云。由業所引。六處.并依。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此勢分說為壽體 准彼論文。於六處.及依上假立命根。豈不相違。依謂扶根 解云同分無體。還依六處.及依上立。此論據假依[16]假。正理據假依實。故不相違。又正理難經部云。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內五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說何為壽 正理難意。於無色界無內五處。或起餘心。又無異熟意處。異熟勢分於彼既無。說何為壽。
[0101c21] 俱舍師解云。若依異熟立者。是異熟。若依餘立者。非是異熟。雖依彼立非隨彼法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惡聲。
[0101c23] 有謂有行至恒行不息者。義便兼破勝論。此即敘也。彼計德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言是德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轉等。皆由行力有。勝論外道謂執有行是德[17]句差別。依箭等生。由彼行力故。彼箭等乃至未隨。恒行不息。如[菓=象[銜-金+缶]果【甲】【乙】">18][銜-金+缶]果" v150="鳥銜菓" ver="150 a10 a11 " va11="象[銜-金+缶]果">鳥銜
[0101c29] 彼體一故至無差別故者。論主作比量破。先舉兩因。後舉宗.喻。彼行體一故。是[1]一因。無障礙故。是第二因。放箭之時往趣餘方。初急.中緩.後至。三時分位差別應不得有。初位之時應當非急。行體一故。如中.後[2]位。中位之時應當非緩。行體一故。如初.後[]位。後[]位之時應當不至。行體一故。如初.中位。
[0102a08] 又破云。後位之時應無墮落。無障礙故。猶如初位。勝論救作不成過。後位墮落由風障礙。若謂由風所障礙故。又破云此[3]箭初位應當即墮。能障礙風無差別故。猶如後位。此箭後位應無墮落。能障礙風無差別故。猶如初位 有別實物至是說為善者。論主[4]印取說一切有部。
[0102a14] 為壽盡故死為更有餘因者。此第二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0102a16] 施設論說至枉橫緣故者。答。引施設足論四句差別。其文可知。
[0102a17] 又亦應言捨壽行故者。論主解云。此第四句中。又亦應言諸佛.羅漢捨壽行故。而不言者非枉橫緣故。以作論者據枉橫緣故。婆沙二十俱非句中言。彼作論者。顯有橫死故作是說。佛雖財.壽俱未盡故而般涅槃。然非橫死。邊[5]際定力所成辨故 正理破此論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攝在初句中故 正理意說。捨壽行者引感壽業令感富樂。即是感壽業盡故應名壽盡故死。非福盡故死 俱舍師救云。故促壽死非為壽盡。如何可在初句攝。又違婆沙說[6]佛財.壽俱未盡故第四句攝。意違俱舍何[7]斯反害自宗。
[0102b01] 壽盡位中至俱盡故死者。重釋第三句。二業中感壽業勝。於第三句壽盡死中。福盡於死雖復無能。以壽盡時自然死故。然說為俱盡故死者。為壽盡時福亦盡故。故俱盡時有死說為俱盡故死 又解通伏難。伏難意云。福盡壽未盡容有受苦而活。壽盡福未盡必無更活。故知俱盡之時。福盡於死無能。應言壽盡故死。[8]不應言福盡故死。為通斯難故有此文。福盡於死實無功能。但為於俱盡位有死。說為俱盡故死。
[0102b11] 發智論說至彼言何義者。此舉發智文責其說意 問如下俱非害中[9]欲界說有[10]多種。一起便住義與彼同。何故但說無想.滅定 解云二定攝無心全。是故別說。餘各有心少分。是故不說 又解二定不損壽命。是故別說。如人應受百年命根。至年五十入彼二定。設經[11]千年方始出定。不食段食還更受餘五十年命。餘即損命故不別說 問入二定經多時命。是何業果耶 解云[12]准前延命。或是入定前遠加行。欲界善思現業果。或是殘業果。或是不定業果 又解由定力資過去業[13]令引命長。然更勘文。又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問欲界不入二無心定。亦有不隨緣轉。何故不說。答應說。而不說者。當知此義有餘。有說。此中說決定者。謂若住二無心定。壽行決定不隨緣轉。餘或隨緣是故不說。有說欲界雖復更有不隨緣轉。然為顯示二定威力故偏說之。
[0102b29] 若所依身至一起便住者。論主答。所依色身名相續也。故婆沙云。有說色身名為相續。謂生欲界不住無想滅盡等[14]至。壽隨色身相續而轉。所以者何。若身平和壽則無[15]夭。若身損壞壽則中夭。
[0102c05] 迦濕彌羅國至有非時死者。第[16]二毘婆沙師解。初隨相續轉顯壽有障。後一起便住顯壽無障。由此決定有非時死。
[0102c08] 故契經說至自般涅槃故者。引經證成。就四句中前三句顯隨相續轉。第四句顯一起便住。此釋第一句 戲忘念天。謂耽著嬉戲。身心疲勞意念忘失。由喜增上故於彼殞歿 意憤恚天。謂意發起增上憤恚。以怨恨心角眼相視。久憤不息於彼殞[17]歿。此二。或是四天王天。或是三十三天。故婆沙一百九十九問此二天云。問如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說住妙高層級。有說彼是三十三天 此初句中又應說諸佛。促壽自般涅槃故。此且略標。非皆遍舉。故婆沙一百五十[18]一於初句中又云。復有一類或龍.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為自害非他害者。
[0102c21] 唯可他害至諸有情類者。釋第二句。此[19]是略標。非皆遍舉。故婆沙第二句中又云。復有一類或龍.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為他害非自害者俱。
[0102c25] 可害者至欲界有情者。釋第三句。隨其所應思之可解。此且略舉。非皆遍舉。故婆沙第三句中又云。謂諸禽獸.或龍.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為自害[20]亦他害者。
[0102c29] 俱非害者至輪王胎時者。釋第四句。中有必須待緣受生。故非害也。色.無色無殺[1]業也 又解中有.色界身殊妙故。俱不可害。於無色界無色身故。亦不可害 那落迦惡業所繫非害能死 北俱盧洲定[2]受千年。又無殺業 見道十五剎那必無中夭。出慈定為欲利樂勝故 滅定.無想由定力故。非俱害 王仙謂轉輪王捨家修道。具足五通名曰王仙 又解謂輪王太子。既灌頂已。先應學習[3]故晉仙王所行梵行。故謂王仙。以彼當紹輪王位故。亦非俱害 佛使。謂佛所使人。由佛使力故作事未終[4]亦非俱害。如時縛迦此云活命。善療眾病能[5]活命故。舊云耆婆。或云耆域訛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6]明。舊曰樹提迦訛也。彼之父母其家巨富年老無子。忽因懷孕問諸外道。咸言是女而不長命。及其問佛佛記是男長年具德。外道無識方便藥中。母[7]喪焚軀子安無損。佛遣[8]活命入火抱取。有明由佛記力故不死。活命由佛使故不死。委說如經 準婆沙一百五十一。達弭羅等[9]五人。皆是佛所記別。達弭。此云有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邊乞取[10]從所乞神為名故[11]名有法取。是長者子 嗢怛羅。此云上勝。亦是長者子。
[0103a25] 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憐子從神立名。我子為殑耆神之所攝受。餘惡鬼神不能害也。若女聲中呼名殑耆。若男聲中呼名殑伽。舊曰恒河訛也 長者子耶舍。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12]度深流安然無損 鳩摩羅[13]時婆。[14]鳩摩羅此言童子。時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
[0103b02] 最後身菩薩。謂王宮所生身也。必定成佛。所作未辨故。及此菩薩母懷菩薩胎時。菩薩福力故令母無損。一切轉輪王勝業持故 及[15]此輪王母懷輪王時。輪王福力故令母無損 此且略標非皆遍舉。故婆沙第四[16]句中。於佛所記中更說有[17]殊底穡迦 又云。住最後有補特迦羅所作未辨。[18]劫初時人。哀羅伐拏龍王.善住龍王[[阿-可+炎]【乙】">19][阿-可+炎]">琰摩王等。及餘一類俱不害者。
[0103b11] 若爾何故至受生有情者。論主引經難。毘婆沙師若說俱非害中。色.無色界一切有情非俱害。何故經中唯說有頂。
[0103b14] 傳說所餘至俱非可害者。答。毘婆沙師傳說。所餘三無色.四靜慮所得自體。可為自.上二道所害。有頂自.上二害俱無。約此說為俱非可害。
[0103b17] 豈不有頂至應名他害者。論主難殺。
[0103b18] 如是應說至[20]樂生天者。論主釋經[21]經言有頂俱非害者。如是應說。舉後有頂顯初三無色.及四靜慮 如或已下引例可知。
[0103b21] 彼經如聲至不可例彼者。外難。所引經中。有其如聲可顯喻義。舉一顯餘。此舍利子經無有如聲。不可例彼梵眾經等。
[0103b24] 若顯喻義至亦有如聲者。論主反難。七識住經中。第一識住雖非顯喻亦有如聲。故知如聲非定顯喻。
[0103b27] 傍論且止者。論主止諍。
[0103b28] 已辨命根至生住異滅性者。此下大文第六明四相。就中。一明相體。二通外難 就明相體中。一明本相。二明隨相。此即明本相也 相是牒章 謂已下正釋 因緣造作名為。色.心等法從因緣生。有彼為故名曰有為 有為非一名諸 此諸有為是相所託。相是標相。即能表示諸有為法體是有為各[22]有別體名性。相不孤起必託於法 具足應言諸有為之生性。乃至諸有為之滅性。
[0103c08] 論曰至性是體義者。就長行中。初釋頌本。後問答分別。此釋頌也。由此四種是有為法之標相故。法若有此相應是有為攝。與此相違是無為法。此宗諸法體皆本有。四相於法但望用說。非據體論 此中於法能起彼用令入現在。[23]說名為生。若無生相。諸有為法。如虛空等應[24]本不生 至現在已。住令彼用暫時安住各引自果。故名為住。若無住相諸法暫住。應更不能引於自果 若[25]任住力數令引果。由異能衰彼引果用。令其不能重引自果。故名為異。[26]若無異相。衰彼功能。何緣不能數引自果 或異相者。是行相續後異前因。若[27]任住力。令諸行法後漸勝前。由異衰故令後劣前。雖復有法後勝於前。由別緣助[28]摧異相能。引後勝也 異於[29]現用既衰損已。滅復能壞彼現法用。滅入過去故名為滅。若無滅相用應不滅。用[30]若不滅應是其常。應知此宗生相未來起用。住.異.滅三於現在世同時起用。雖復俱依一法上立。所望不同作用各別 問時之極促名一剎那。用既別世何名剎那 答婆沙三十九有二說。一說云。體雖同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剎那。又一說云。或生滅位非一剎那。然一剎那具有三體。故說三相同一剎那。前家約用。後家約同時具有三體。各據一義。然無評家 又足一解。生用起時名一剎那。現在三相[1]用時復名一剎那。此約用起時極促解也。
[0104a08] 豈不經說至之有為相者。此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經但說三。論寧說四相。
[0104a09] 於此經中應說有四者。答。於此經中理應說四。
[0104a11] 不說者何者。徵。
[0104a11] 所謂住相至有為相中者。初釋經中不說所[2]謂住相。此師[3]釋。經不說住者。三相過患有情易厭。故經別說。住相安住眾生難厭。故經不說 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約住辨異。住之異故名為住異。如生名起滅名為盡。眼目異名。如是應知。異名住異恐三相中住異之名濫彼住相。故別釋也。生力遷法令用入現。異.滅遷用令入過去。正[4]令過去但是滅力。而言異相[5]以助滅故。由斯過重故經說三。喻[6]說可知。住非遷迫常樂安住[7]為令生厭故經不說[8]有為相中。
[0104a22] 又無為法至故經不說者。第二釋。住濫無為故經不說。
[0104a24] 有謂此經至名住異相者。第三釋。住.異合說故經說三。
[0104a25] 何用如是總合說為者。問。
[0104a26] 住是有情至四有為相者。答。為令厭住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為厭吉祥先示黑耳。黑耳.吉祥姊.妹二人常相隨逐。姊名吉祥。所至之處能為利益。妹為黑耳。由耳黑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能為衰損。[9]愚人貪[10]染吉祥。智者欲令厭捨先示黑耳。既見黑耳吉祥亦捨。舊云功德天.黑闇女。譯家[11]謬矣。住.異亦爾。為令厭住與異合說。是故定有四有為相。
[0104b06] 此生等相至生等相故者。此下明隨相問起。本[12]相有為。應有生等。若更有相便成無窮。
[0104b08] 應言更有至於八一有能者。上句答初問。下句通難答第二問。
[0104b09] 論曰至由四隨相者。就長行中。初釋頌本。後廣決擇。就釋頌本中。此釋初句。此四本相。由有隨相作標相故。故名有為。此中[13]正明本相有為由[14]四隨相。而言諸行有為由四本相者。相乘故說。雖復本相[15]亦由本相。此中[16]且對隨相以論 應知大[17]少四相各有三名。大相三名者。一名本相。對隨相故。或是本法上相故言本相。二名大相。對小相故。或相八法故。名為大相。三單名生等對生生等[18]故 [19]小相三名者。一名隨相。隨本相故。或相隨本故。二名小相。形大相故。或相一法故。名為小相。三名生生等。對生等故。上生字是小生。下生字是大生。能生生故 又解上生字是大生。下生字是小生。生之生故名為生生 如釋生生餘三亦爾。
[0104b25] 豈不本相至展轉無窮者。此下釋第二句。問.豈不本相如所相法。一一應有四種隨相。此四隨相。復各有四展轉無窮。
[0104b28] 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者。答。本.隨能別。非有無窮。
[0104b29] 何謂功能者。徵。
[0104b29] 謂法作用至一法有用者。釋功能。即是八法作用。或名士用。士謂士夫。如士夫用也。從喻為名。本相於八。隨相於一。各有用也 其義云何者。復徵。
[0104c04] 謂法生時至無無窮失者。釋文可解。
[0104c05] 經部師說至證體實有者。此下廣決擇。[20]此即經部約三量破。經部師說生等四相本無實體。如今分別猶如分析虛空相似 色等等餘四境.及五根等。謂此諸相。非如五境現量證[21]實。非如五根比量證實。非至教量證體實有。至極之教故名至教。亦名聖教量。是即三量俱無。如何知有。
[0104c12] 若爾何故至亦可了知者。說一切有部責彼經部。雖無[22]現比證知而有聖教。經中既說有為之起等。第[23]六轉聲。復言了知。明知有體。
[0104c15] 天愛汝等至義是所依者。經部相調。但須依義不應執文。
[0104c16] 何謂此經所說實義者。徵。
[0104c17] 謂愚夫類至亦可了知者。經部釋經顯無實體。謂愚夫類。無明所盲而無慧眼。於有為行前後相續。不知無常謂一謂常。執之為我。或執[24]我所。長夜於中而生耽著。世尊為斷彼執見破彼耽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為及緣生性。假立三相。故彼契經作如是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非顯諸行。一剎那中具有三相實體。由一剎那。起等三相。以慧觀察不可知故。非不可知應立為相。故彼契經復作是說。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既一剎那起等三相不可了知。經中復言了知。明[25]知定約相續假立。非據剎那。以約相續方了知故。引彼經意[1]證剎那無三相。顯相續立 難中但引彼經一文。解中具引彼經二文。
[0105a03] 然經重說至表善非善者。經部釋經。然前經文。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經應但言有三有為之相。然經重說後有為言者。令知此能相。表所相法體是有為。若但言有為之相。即不知此相定表所相法體是有為。或疑此相表有為[2]是有。及善.惡等。故[3]著後有為言。令知此相表所相法定是有為。故言勿謂此相表有為法是有。如白[4]鷺所居表水非無。亦勿謂此相。表有為法是善.惡。如童女[5]相能表男.女善.非善事。若性貞潔膝纖團。皮膚細軟齒白脣薄。必生善子。此相表善。若性不貞潔膝[6]笨大。皮膚麁澁齒黑脣厚。生不善子。此相表非善。此有為相。不同白鷺表有水。不同童女相表善.非善。但表所相法體是有[7]為。
[0105a18] 諸行相續至衰異壞滅者。論主述經部宗。約諸行相續假立四相。非據剎那。言相續者謂一期相續。或一運相續。隨其所應初生起位名生。終盡滅位名滅。中間相續隨轉不斷名住。即此住時前後剎那差別名住.異。約住明異故名住 異 故佛世尊。依此相續顯四相義。於一時[8]間對大眾中說難陀言。是難陀善男子[9]善知彼受生.住.異.滅。難陀未得道時多起貪欲。欲因受生。為離貪欲。常觀諸受生.住.異.滅。故後得道猶觀彼受。佛約難陀顯斯義[10]也。若約相續可能善知。若說剎那善知受生.住.異.滅者。受未來[11]生可容現知。受住.異.滅必居現在。能知之智理非過.未。既俱現在不可同一相應[12]品中慧能知受。理相違故。既言知受生.住.異.滅。明知生等非一剎那。應知現智剎那別起。知受相續生等四相。義即無違 又解若生等有實體。如何約受觀生.住等。若生.住等剎那具有。云何可得觀。既約受次第[13]別觀故。知生等無別實體。非一剎那。
[0105b10] 故說頌言至相續說住者。引頌證。此三行頌。是經部諸師說頌。前兩[14]行顯於相續立生等相。文異義同。後一頌破說一切有部剎那實住。由諸法剎那無有實住而有假滅。彼法生已不[15]待外緣。剎那剎那自然滅故。[16]於剎那中執有實住是為非理。是故唯於相續說住非約剎那。
[0105b16] 由斯對法至名剎那法性者。論主復言。由斯相續立住義故。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所說理成。故彼論言。云何名住。謂一切行已生未滅。相續說住。非生已經停不滅。名剎那法性。以時極促名一剎那。若[17]更經停便非極促。論主雖[18]復意朋經部。於本論文不多非撥。故引為證。
[0105b23] 雖發智論[19]至非一剎那[20]者。論主會發智文。彼論雖說於一心中生等相。彼依一生眾同分相續心。說總名一心。非一剎那說名一心。故不相違 又解三性心各別起時。一運相續名為一心 或約十位 或約一類說。眾同分隨其所應。
[0105b29] 又一一剎那至四相亦成者。經部[21]師言。何但約相續假立四相。若據剎那假立亦得。
[0105c02] 云何得成者。徵。
[0105c02] 謂一一念至非無差別者。釋。本無今有體起名生。有已還無無時名滅。能引後後剎那嗣前前起。或即此念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住。即假住相。或與前念或與後念。有差別故名住異。約住辨異故名住異 伏難言。如金剛等堅[鞕=硬【甲】【乙】">22]鞕" ver="150 a10 a11 " va11="硬">之物。前後無別云何名異。為通此難故言。此金剛等。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
[0105c10] 彼差別相云何應知者。徵。
[0105c11] 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者。釋。謂金剛等。有擲.未擲時差別故。[23]故亦有異。[24]就擲之中復有差別。若強力擲即速墮。若弱力擲即遲墮 又解若強力擲遠故遲墮。若弱力擲近故速墮。時差別故而有異相。由斯道理。大種轉變差別義成。從強言大。造色不說自成。諸行相似。剎那剎那相續生時。前後相望。相而觀。雖復無多差別。細而言之非無有異。
[0105c19] 若爾最後至應不遍有為者。此難異相。若言前後有差別故名為住.異。最後[25]念聲。最後念[26]光。及臨入無餘涅槃時最後六處。此等諸法無後念可別。應無住.異。若此後念無有異相。是則所立相應不遍有為 又解[27]難住.異二相。既無後念可嗣。應無有住。既無後念可別。應無有異。
[0105c26] 此不說住至無不遍失者。經部答。此通異相難。經文說異名住異者。意但說異為有為相。此不說住為有為相。故經言有三有為之有為相 問其義云何 答謂住之異故名住異。故若有住之處亦必定有異。後念聲等。雖無後念嗣現剎那。而[1]能嗣前過去剎那。亦名為住。雖無後念可[2]異。與前[3]念異故亦有異。此正釋[4]異。而言[5]住者約住[6]明異。由此立相無不遍失 又解此通住.異二相難。顯二相中意立異相為有為相。此不說住為有為相。為欲約住[7]辨異故。前解住也。不得我意[8]浪難住[9]相。此即且撥住相難。問其義云何。答謂住之異。故名住異。故若有住之處[10]亦必有異。最後聲等雖無後念可嗣可異。[11]而有前念可嗣可異。得有住異。此正明異是有為相。而言住者約住明異。由此立相無不遍失 若准文勢前解為勝。若准答文後解亦通。應知住.異若最後念。雖無念可嗣可異。而[12]能嗣前異前。若最初念。雖無前念可嗣可異。而有後嗣.後異。若中間剎那[13]具有前.後嗣.異。設一剎那嗣.異流類。亦名住異 問答之中雖[14]論最後。此乃略舉一隅。
[0106a20] 然此經中至生等別物者。經部略標經[15]意。然此四相經中。世尊所說有為之相。略顯示者。謂有為法本無今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隨轉名住。即此住相前後差別名異。此中何用生等別物。
[0106a25] 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者。說一切有部難。若無別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
[0106a27] 如何大士相至有生等實物者。經部反難順成已義。如何世尊大士三十二相非異於大士。[16]角等三難准此可知。此有為相理亦應然。非異所相別有能相。雖了有為色等自性。乃至未了先無今有生。有已後無滅。相續隨轉住。前後差別異。仍未知彼體是有為。故非彼色等性即是有為相。然[17]非離彼色等性有生等實物 能相.所[18]相解各別故。不得言即 離色等外無別性故。不得言離。此是不即不離義也。
[0106b08] 若離有為至復何非理者。說一切有部反徵。
[0106b09] 一法一時至許俱有故者。經部反難出過。一有為法有四別相。於一時中。應即生.住.異.滅許俱有故。
[0106b11] 此難不然至而不相違者。說一切有部解。生用未來。三用現在。用時各別故。雖俱有而不相違。
[0106b13] 且應思擇至有用無用者。此下經部廣破。此即勸思。未來法體為有。為無。然後可論有用.無用。體尚未定。何須說用。
[0106b16] 設許未來至應說現在相者。縱破。設許未來生有作用。既起作用應名現在。如何成未來。應說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謝應名過去。如何成現在。應說現在相。正理十四救意。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在起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由約作用立現在。未來唯起功能而非現在 俱舍師破云。汝立功能.作用。眼目異名。何故生用名功能。[19]餘三名作用。又與毘婆沙評家相違故。彼說云。無有等無[20]間緣。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意。入二無心定。即過去取.與。既過去取應名現在。若正理師言等無間緣。現在頓取過去漸與者。此即還違毘婆沙評家義也。
[0106c01] 又住等三至為名壞滅者。此下破住等三相。三相現用俱依一法。爾時此法為名安住。為名衰異。為名壞滅。正理救云。今當為決。已生位中。住.異.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中所望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違。
[0106c07] 俱舍師破云。雖用各別。終是同於一所相法。如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21]取劣果。滅即滅壞令入過[22]去。還理相違。
[0106c10] 諸說住等至剎那滅義者。敘計總非破住等三相。諸說一切有部師。說住等三相雖俱現在。用不同時前後別起。彼說便違剎那滅義。時[23]之極促謂一剎那。既說三相現在前後別起作用。是即經停便違剎那滅義。
[0106c15] 若言我說至名一剎那者。牒救。汝說一切有部師。若[24]言我說一法四相。作用究竟名一剎那者。
[0106c17] 汝今應說至何不於先用者。此別破住。三相俱現。何故住先起用。非異非滅。若言力強。後何成劣俱遭異滅[25]耶。若言住相非再用起如生相者。生應可然。引入現在不應重引。住不應然。已住可令永安住故。用應常起。不可例生令無再用。又[26]誰障住用令暫有還無。若異.滅障者。異.滅力應強。何不於先起。
[0106c25] 又住用息至更無所為者。此即雙破異.滅二相。又住用息。異.滅.本法。自然不住落謝過去。異.滅二相何處起用 [27]復有何事須二用耶。由住攝持。諸法生已暫時不滅。可須此住。住用既捨法定不住。即自然滅落謝過去。故異.滅用[1]更無所為。既無所用何須彼二。此責無用。
[0107a02] 又應一法至立異終不成者。此即別破異相。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住已壞時名滅。理且可然。縱[2]許住.滅也 異於一法進退推徵理不應有。[3]凡言異者前後性別。非即是此法可言異此法。故說頌言。異相時法[4]即是前住相時法。異不成。此即進責 若異相時法異前住相[5]時法即非一法。若住.異別法。有違宗過此即退[6]徵。是故說一切有部。於一法上立異終不成。
[0107a11] 雖餘部說至不應正理者。此即經部破正量部滅相。正量部計。薪等[7]經多時住。薪等滅時由二緣滅。一內滅相。二外火等。住.滅別時。若心.心所等。唯由內滅相非由外緣。
[0107a15] 故今破言。雖餘正量部。說薪等遇外火等能滅因緣。內滅相方能滅所滅薪等。而彼所說。應如有言服瀉藥時天來令利。即火等滅因緣應滅所滅薪等。何須別執有滅相為。又薪等法待外緣滅。汝宗可說先住後滅二不同時。心.心所法。依汝宗中許剎那滅。更不須待餘外滅緣。應住用時即起滅用。如何彼執諸相起用前後[8]別時。若住相時亦起滅用。是則一法於一時中亦住。亦滅。不應正理。
[0107a25] 故依相續至善順契經者。經部破訖結歸本宗。故依相續理說有為四相。一不違正理。二善順契經。
[0107a28] 若生在未來至何不俱生者。此下大文第二通外難。此即外問。若生相在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皆有生相何不頓生。
[0107b02] 頌曰至非離因緣合者。頌答。
[0107b02] 論曰至非皆頓起者。就長行中初釋頌。後決[9]擇。此即釋頌。雖有生相要藉因緣故非頓起。
[0107b05] 若爾我等至因緣力起者。此下決[10]擇經部難也。文顯可知。
[0107b06] 豈諸有法至[11]隨其所應者。說一切有部釋。豈諸有體性法皆汝經部所知。法性幽微甚難知故。微細之法[12]雖現有體。汝等經部而不可知。此即嘆法深也。生相若無應無生覺。既有生覺明知有生。第六轉聲異體相屬。如王之臣。若有生體第六轉成。若無生相此第六轉言不應成。謂色之生等。若言生即是[13]色。如不應說色之色言。既說色之生言。明知離色別有生也。如責無生有斯過[14]失。乃至無滅[15]准之可知。
[0107b16] 若爾為成至空無我性者。此下經部難。先約內法為難。若爾為成空.無我覺。諸法[16]之外應執空.無我性 雖離法外無別空.無我性。而起空.無我覺。何妨離色等無別有生等。而起生等覺。
[0107b20] 為成一二至有等別性者。經部約外法為難。若依佛法。離法體外無別一數等體。汝說一切有部。為成一二數覺。大小量覺。各別覺。[17]合覺。離覺。彼覺。此覺。有性覺。等者等取同異等覺。應如勝論外道。離法之外別執有數[18]性。量性。各別性。合性。離性。彼性。此性。有性。等者等取[19]同異性等。勝論外道有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或有說十句義。如前說。若諸法體實句義收。若德句中總有二十四德。亦如前說。於二十四種中。此中數是第五。量[20]是第六。各別是第七合是第八。離是第九。彼是第十。此是第十一。有性是六句中有句義。是十句中同句義。同異性等是同異句義等。彼宗離實法外別有[21]德句中數等別體。及離法外別有有句.同異句等別體。故引彼為難 雖起數等覺。離法之外無[22]別數等。何妨雖起生等覺。離色等外無別生等。
[0107c10] 又為成立至言何得成者。上來破生覺。此破第六轉。又為成立第六轉言。應執別有色之聚性。然離色外無別聚性。又如說言色之自性。離色之外無別自性。此第六轉言何得成 准此文難。第六轉聲義說相屬。非要異體相繫屬也。
[0107c15] 是故生等至此亦應爾者。上來經部破訖歸宗自釋。是故四相唯假建立無別實物 如是本無今有生相。依五蘊法種類眾多。為簡所餘諸蘊恐濫彼故。說第六轉言色之生等。為令他知此生唯色非餘受等。言色之生。說餘四蘊例此亦然 如世間說旃檀之香簡沈香等。石子之體簡瓦體等 又解旃檀之香。離旃檀外無別有香。石子之體。離石子外無別有體。此色之生等應知亦爾。
[0107c24] 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者。如生既爾住等例同。
[0107c26] 若行離生相至何故不生者。說一切有部難。若諸行法離實生相而得生者。三無為法亦離生相何故不生。
[0107c28] 諸行名生至一無生用者。經部解。諸行名生由本無今有。無為體常有何得言生 又如汝宗法爾不說一切[1]法有生。有為有生無為無生。如是應許我非一切法皆可生。有為可生無為不可生 又如汝宗諸有為法同有生相。而許因緣望有為法。或於一類有生功能應令生故。或於一類無生功能不令生故。以諸因緣相望各別。如是應許我一切有為.及無為法。同無生相。而諸因緣望彼二法。於有為有生用。於無為無生用 正理救意。眼等雖從業生。而別有四大生何妨有為雖從因緣生。而別有生相。
[0108a12] 俱舍師破云。經部。生無體可藉因緣生。汝宗生有體應不藉因緣。
[0108a13] 毘婆沙師至應順修行者。論主為毘婆沙師結歸本宗。毘婆沙師說。生等相別有實物。其理亦得成立。餘文可知。
[0108a17] 如是已辨至想章字總說者。此下大文第七明名身等 名身等。牒章 所謂下。正釋 名.句.文.身。是其本稱 如其次第以想.章.字.總說異目釋之。
[0108a20] 論曰至文身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問答 此下釋頌。即釋等字。
[0108a22] 應知此中至香味等想者。此別釋名。即以想釋名。梵云那(去聲)摩唐言名。是隨義。歸義。赴義。[2]召義。謂隨音聲歸赴於境。呼召色等。名能詮義。[3]然非義合。聲非能詮義。亦非義合。故入阿毘達[4]摩第二云。非即語音親能詮義。勿說火時便燒於口。要依語故火等名[5]生。由火等名詮火等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生他覺慧。非與義合(已上論文) 梵云僧若([6]日何反)唐言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之義。言作想者作謂造作。由心所中想取像已建立造作此名。是想所作名為作想。言名是想從因[7]為稱 又解謂緣於名能起於想。能作想故。故名作想 又解作之言發。由天人等名發[8]天人等想。故名作想 言名是想從果為名 又解此言想者即是名之別[9]名。以名皆是立能詮之要契。即由此想能有詮表故名為作。即作是想名為作想。
[0108b11] 句者至等章者。此別釋句。即以章釋句。梵云陀唐言。如一象身有四足。[10]亦如一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為句。句能詮義究竟。梵云薄迦([11]吉何反)唐言章。[12]還是詮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由此義同故以章釋句。章即句之異目 問若依外典章.句義別。如何以章釋句 解云方俗不同。此[13]間章.句句少章多。印度國法。章.句二種俱是詮義究竟。故得以章釋句。
[0108b20] 或能辨了至此章稱句者。又約聲明解句 業用謂所作業用 德謂諸法道德。隨其所應皆有德用 時是助句。謂能辨了業用.德時 相應是鉤戀義。謂能辨了業用.德時。於中所有名義鉤戀不斷 差別謂隨何法有此業用.德。與餘法不同故名差別如言提婆達多將黑牛來。[14]搆取乳與親教飲。於中運動名業用。黑牛乳冷能療熱病名德。所有名義不絕名相應。此有如是業用.德。與餘法不同名差別。若能辨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 又解業是所作業 用是能作用 德是諸法道德 時是三世時 若此法。與此所作業合名相應 不與彼法相應名差別 若此法。與此能作用合名相應。不與彼法相應名差別。若法與此德合名相應。[15]不與彼法相應名差別。若法與此時合名相應。不與彼相應名差別。應知相應.差別通業。四等謂隨能辨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 又解如一色處極微自相。有是所見業。或舉.下業。有能發識用或取果用青.黃等德 過.未等時 與無[16]量共相合名相應 簡不相應名差別。或不相應即名差別。謂能辨了色是所見等。此章稱句。
[0108c15] 文者謂字至壹伊等字者。此別釋文。即以字釋文 梵云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顯義。近顯名.句。遠顯於義 西國[17]風俗呼扇.鹽.酢等亦名便膳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風。鹽.[18]酢等能顯食中味也。舊譯為味譯者謬也 梵云惡剎羅唐言字。是不流轉義。謂不隨方流轉改易。亦是能彰顯義。能彰名.句遠顯義也。故今以字用釋其文。字即文異稱[19]也。即哀.阿等字是不相應行攝。非同此方墨書字也 又字無詮表。有詮表者即是名句。但是名句所依。能顯彼二。體無詮表。
[0108c26] 豈不此字亦書分名者。問。豈不此阿哀等字。亦能詮彼紙上墨書分。亦]">是紙上墨書分名。是即亦有詮表應亦是名。如何言無詮表。
[0108c29] 非為顯書分至非書分名者。答。非為顯紙上書分製造阿.[褒-保+可]等字。但為顯阿.[褒-保+可]等字製造紙上書分。寄喻[1]來況。非為顯假像製造真容。但為顯真容製造假像。古昔諸賢共相議論。云何當令[2]遠處他人。雖不聞我所[3]說語言。而亦得解。故相共造紙上書分。傳令遠寄以顯諸字。字復能顯名句二種彼方得解。是故諸字非是書分之名。此顯製造書分所以。以此准知。雖不聞聲。色[4]亦能顯字.[5]名.句三。或有雖不發言以身表語。亦色顯名等。
[0109a11] 云何名等身者。問。此下別解身。
[0109a12] 謂想等總說至迦佉伽等者。答。以總說釋身。梵云迦[6]耶唐言身。是聚集義。謂眾多名等聚集是身義[]也。梵云三[7]木訖底唐言總說。[8]是和集義。即合集總說眾多名等故。以總說釋其身也。言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者。於聲明中。依三摩[9]婆曳(唐言合集)義立嗢遮為字界。界是本義。[10]是故字本中。嗢遮宜以合集義釋。復以種種字緣。加嗢遮界。轉成三木訖底。唐言總說。總說[11]之語既起自嗢遮。嗢遮是合集義。即知總說亦是合集。故以合集義中說嗢遮界。以證總說是合集義。即以總說解身。故知必以多名等合集。為名身等義 問何故婆沙云問名身者是何義。答是二名聚集義。是故一名不名身 解云婆沙據[12]二名聚名身。此論據多名聚名身。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問何故前文舉[褒-保+可].阿等。後文舉迦.佉等 解云[褒-保+可].阿等是字音。迦.佉等是字體。為顯字音.字體皆是字攝。故各舉初以攝於後 又解字中有散字。謂[褒-保+可].阿等。有連字謂迦.佉等。字一即是。[13]故約散說。字身約多故說連帶。
[0109b04] 豈不此三至心不相應行者。此下問答。此即經部問。豈不名等語聲為體。五法之中色法以攝。如何乃言心不相應。名.句.文三應色蘊攝。語為性故。猶如妄語。
[0109b08] 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者。說一切有部答。顯因不成過。
[0109b09] 云何令了者。經部徵。
[0109b10] 謂語發名至乃能令了者。說一切有部釋。由名能了。非由彼語。
[0109b11] 非但音聲至方稱語故者。經部復自解云。我宗亦說。非但一切音聲皆稱為語。要由此聲有所詮表。義可了知方稱為語。
[0109b14] 何等音聲令義可了者。徵。
[0109b15] 謂能說者至別有實名者。經部釋。劫初已來諸能說者。於諸義中。已共立聲為能詮定量。且如古者諸有智人。於九義中共立一瞿聲。為能詮定量。此即引證 [14]九義者。一方。二獸。三地。四光。五言。六金剛寶。七眼。八天。九水。此之共許能詮定量何但我立。諸有毘婆沙師。執有實名能顯義者。亦定應許如是諸義之名。相共立為能詮定量 又解如是九義瞿名餘解如前。
[0109b24] 又[15]解應言如是九義瞿聲。而言名者[16]名即聲故。若言此頌句中九義由名能顯。但由音聲顯能詮用已辨。何須橫計聲外別有實名。
[0109b27] 又未了此名至[17]何待別名者。經部復作二門進退徵責。若言此名聲能生顯。應一切聲皆能生顯。生即如種生芽等。顯即如[18]燈照瓶等。若謂生顯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
[0109c02] 又諸念聲至可由語發者。此下經部別破生名。如多念聲生一名時。前聲至現後聲未來。後聲若至前聲[19]已謝。不可聚集云何生名。亦無一名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
[0109c06] 云何待[20]過去諸表至能生無表者。說一切有部救。如受戒時。最後念表。待前表力方生無表。最後念聲。生名亦爾。
[0109c09] 若爾最後位至應能了義者。經部難。既最後位聲乃生[21]名。是即此名唯居後念。前位未來。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
[0109c12] 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者。經部牒破。若作是執。我不說語能生名。謂語能生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同前說語生名失。以諸念文不可聚集云何生名。亦無一名分分漸生。如何此名可由文生。
[0109c17] 語顯名[22]過應例如生者。此別破語顯名過。不能具述。應例如生。又諸念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分分漸顯。如何名顯可由語發 云何 若爾 及若作是執等。前可知。以顯替生釋即可解。
[0109c22] 又異語文至皆不應理者。上別破名。此別破文。一即顯體莫知。二即例同名破。但以文替名為異。餘義皆同。准釋可解。
[0109c24] 又若有執至而不應許者。敘異執[23]破。又若有執名如四相與義俱生。破云。現在世名。目去.來義不應得有。以不俱故。子等漸大父等立名。即顯初生非名俱也。若初名俱如何後立。有為有生容[24]許名俱。無為無生應無有名。執名如生等相而不應許。
[0110a02] 然世尊說至及心次第者。經部會釋[1]經文。經言頌依於名.及造頌文士。不言依聲者。此於諸義。古昔諸賢。於[2]其聲上共立分量。能詮彼義聲即是名。名於聲上假建立故。名即以聲為體。此名安布差別為頌。由如是義說頌依名。非言名有別體。此頌是名安布差別。執頌實有不應正理。如眾樹成行離樹無行。多心次第離心無次第。此頌亦爾。離名之外無別體也。
[0110a10] 或唯應執至便為無用者。經部縱許有文復破名.句。集文即成名.句。更執有餘名.句便為無用。
[0110a13] 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者。毘婆沙師歸本宗。歎法甚深非皆能了 [3]因斯義便略依說一切有部辨名.句.文三。一明三位。二問答分別 言明三位者。正理論云。毘婆沙說。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說一字時但可有名。說二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字生者。說二字時但可有名。說四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字生者。說三字時但可有名。說六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為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4]名身。如理應說。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以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中句辨三種。說八字時但可有句。說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說。說二十四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說。說三十二字時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說一字時但可有文。說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說。說一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說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說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說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三十二字時。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為門餘如理說。婆沙十四云。[5]然六字者為初句。二十六字者名為後句。此與正理亦不相違。言六字為初句者。舉初顯後。言二十六字[6]為後句者。舉後顯前 二問答分別者 問如多名身中.一云說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說四字時名多名身。其義云何 解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為一身。第一.第三字復為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為一身。依聲明法言三已去方說為多。若四字生名名多名身者次相合。即為三身名多名身 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身 又[7]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問語.字.名.句相成云何 解云如來。一心起一語。一語說一字。心用猛利.其言輕疾。[8]各一剎那。聲聞。一心起一語。一語不能說一字。異生。多心起一語。發一聲時必有多念。語聲相續一相續聲唯說一字。應知或有一語說一字。或有多語說一字。或有一字生一名。或有多字生一名。或有一名成一句。或有多名成一句 問此名有一字生。有多字生。雖有依多字名體唯一。何故論云名之至[9]小極於一字。多字亦應成極小名 解云極於一字者。此據依一字名說一字時名為極小。若說二字已上。雖有多字生一名者。若望一字名。即有名身.多名身。非極小故 又解名依極小故。名極於一字。從依名小。多所依者名多。又解名.義二門。名.句.文三皆名所攝。於中名.句或依多。文之一種更無多位。於中取一謂之極小。若不爾者。應言[10]一名。而言一字即一文也 問依字依名別有句體。依句成頌。何故無別頌體 解云字顯名.句。名[11]詮諸法自相。句詮諸法差別離此無別所詮。故無別頌體 又空法師云。眾字成名.句。言勢相及相續不斷。故別有名.句。四句成頌。言勢不相及中為隔絕。所以更無別頌體 問如出一言有其名起。於一時中。對異方俗隨異方域。各詮別事。為有一名為多名起 解云但有一名。名雖體一由各共許能詮定量。故隨方俗[1]各詮異事。
[0111a05] 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者。此下大文第三諸門分別 就中。一辨名等三。二辨同分等 此即第一辨名等三。總有四[2]門。一問[3]繫界。二問情.非情。三問五類。四問三性。以實唯無為。剎那唯苦忍。故於五[4]類不別標問。
[0111a10] 頌曰至等流無記性者。頌答。
[0111a10] 論曰至然不可說者。此論二說。後說非正。故婆沙破云。評曰彼不應作是說。寧說無不應說。有而不可說以無用故。就前說中復有二說。一說名隨語二地繫。一說名隨[5]身五地繫 婆沙.正理俱有二說。並無評文。故正理云。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繫。就色界中。有說唯在初靜慮地。有說亦通上三靜慮。隨語.隨身所繫別故。若說此三隨語繫者。設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欲界繫。彼所說義[6]或三界繫。[7]或通不繫。即彼復作初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繫。身欲界繫。義如前說。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二地語。如理應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作二地語。亦如理思。若說此三隨身繫者。設生欲界.或四靜慮。名等及[8]身各自地繫。語或自地。或他地繫。義如前說 問二說之中何者為正 解云隨語應[9]正。以語親能發名等[10]義故。又經部師。說名身等即是語故 問何故此論下文言法無礙解通五地耶 解云。據能緣心通於五地。理實名等隨語二地 難若爾詞無礙解約能緣心。何不亦通五[11]地唯說二地 解云以緣言詞難故。要自地心緣 又解下文言法無礙解通五地者。此是隨身繫家。無勞會釋 又解即准彼下文。隨身繫者應可為正 問化心緣名等不 解云化心不緣。是通果心緣。應知通果心有二。一化心通果心。二發業[12]通果心。但是第二通果心。能緣化人發語名等。法分別行亦容此故 問若爾何故不緣心等 解云既得緣[13]名。亦緣心等。然諸論說緣四境者。據化心說也 又解不緣名等。若化心但緣四境。若發業通果心但緣身.語二業。而言通法分別[14]行者。據總緣說故名緣法。非緣七種法故名緣法 問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如何名等能詮三界 解云雖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然通果加行。遠[15]能發心能緣三界。故所發名能詮三界。
[0111b19] 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者。此名身等。情.非情分別。是有情數攝。謂能說者成就[]名等。故是有情數攝。非山.河等所顯義成就名等。所以不通非情。以名[16]等三不在所顯義中故。婆沙十五云。[17]問誰成就名等。為能說者。為所說耶。設爾何失。若能說者。則阿羅漢應成就染污法。離欲[18]染者。應成就不善法。異生。應成就聖法。斷善根者。應成就善法。[19]以阿羅漢等亦說染污等法故。若所說者。則外事.及無為亦應成就名等。以[20]彼亦是[21]所說法故。答唯能說者成就名[22]等。問若爾後難善通。前難[23]云何通。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污等名。而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無覆無記法故。
[0111c04] [24]又名身等唯是等流者。第三門五類分別中。唯是等流從同類因生故。非極微故非所長養。隨欲生故非異熟生。故正理[25]言。而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所生增上果故。體非無為故非是實。從同類因生故非是剎那 又唯無覆無記性攝者。第四三性分別。唯是無記。此是自性無記非四無記[26]攝。非據所顯判性成就。故唯無記。
[0111c12] 問何故名等。不隨音聲通三性耶 解云作意故欲發彼語業。所以音聲隨發語心通於三性。非正作意引彼名等。故唯無記。故婆沙十五云。問名等為善。為不善。為無記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種 問准下論文。虛妄語等緣名身等處起。是即緣名起語 解云緣名之心。據遠因等起。非據近因等起。若近因等起。但緣音聲不緣名等。
[0111c21] 如上所說至非得定等流者。此即第二明同分等。
[0111c22] 論曰至類通二義者。釋同分。文意可知。此顯同分通三界。唯有情。唯無覆無記。通異熟.等流。與三界相似法為因。故通三界。唯是有情不通非情。如前[27]已釋 無覆無記者。若異熟攝者是異熟。餘是自性無記。[28]五[29]類中非極微故非所長養。從同類因生故非剎那。[30]非無為故非實。若從業感者是異熟。餘是等流。故正理云。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說。諸同分中。先業[1]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問此文既言異熟同分是[2]五趣.四生。若論五趣.及胎.卵.濕生。皆不攝中有。下論復言。一業引一生。生謂眾同分。未知中有為是趣同分。為是生同分 解云。正理據五趣.四生異熟同分。橫望以論。此論據引一生總同分。望以說。故通中生二有。非是四生中生也。
[0112a11] 得及諸相至等流異熟者。別解得.及四相。五類分別。通剎那.等流.異熟。苦法忍俱故有剎那。同類因生故是等流。不善.善有漏生故是異熟。非極微故非所長養。非無為故非實。
[0112a15] 非得.二定至非異熟等者。非得.二定。於五類中唯是等流從同類因生故。非業感故非異熟。非極微故。非所長養。非苦忍俱故。非剎那。非無為故非實。
[0112a19] 已說如是所未說義者。結。
[0112a20] 無想命根如前已辨者。無想唯色界。命通三界。此二唯有情。唯異熟。唯無記。如前已辨。
[0112a22] 何緣不說至有情數攝者。問何緣不說得.非得.二定。唯是有情數攝。
[0112a24] 已說有情所成等故者。答。等者等取不成[3]就。已說有情所成就故。已說有情不成就故。謂前分別得.非得中。於有情法有得.非得於非情法無得.[4]非得。既於得.非得.二定有成就。有不成就。明知唯是有情數攝。
[0112a29] 何緣不說至非有情攝者。問。
[0112b01] 已說一切有為俱故者。答。前已說四相一切有為俱故。明知通情.非情故。[5]故亦不說。
[0112b03] 餘所未說隨應准知者。謂得.四相.非得.二定。此八約界約性分別。若得.四相通三界繫.及不繫。通三性。[6]若非得通三界繫。唯無記。若無想定色界繫。滅盡定無色界繫。二定俱善。故言餘所未說隨應准知。如前具釋[7]故今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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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卷第六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0112b18] 如是已說至說為因緣者。此下當品大文第三明因緣。就中。一結前問起。二正辨體性。此即結前問起。
[0112b20] 且因六種者。此下第二正辨體性 就中。一明六因。二明四緣。
[0112b22] 就明六因中。一正明因體。二明因得果。三明法從因生 就正明因體中。一總標名。二別顯體。三世分別。此下第一總標名也 故先答言且因六種。
[0112b26] 何等為六者[14]徵 頌曰至如是六種者。答。許因唯六。簡異諸宗。能作果故名為能作因。因是能作。果是所作。能作即因名能作因。持業釋。或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依主釋。謂能作是親因。餘不相障者是因。此因是能作之因名能作因。傳傳為因能生果故。故正理十九云。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作因。是此與彼傳為因義(已上論文) 俱有作用故名俱有。俱有即因名俱有因。持業釋。或因與果俱故名俱有。俱有之因名俱有因。依主釋 因果相似名為同類。若同類即因名同類因。持業釋。若同類之因名同類因。依主釋 心.心所法五義平等故曰相應。若相應即因名相應因。持業釋。若相應之因名相應因。依主釋 遍與五部染法為因故名遍行。遍行即因名遍行因。持業釋。不得言遍行之因。以亦通與非遍為因故 異熟之因名異熟因。依主釋。若言異熟即因名異熟因。持業釋 此六因並不得作有財釋。若言用能作等為因名能作因等。即顯此六體非是因用他為因。然此六種體是因故。
[0112c19] 且初能作至除自餘能作者。此下第二別顯體。六因不同。文即為六。此即初文。問起頌答。
[0112c21] 論曰至無障住故者。就長行中。初釋頌。後問答。就釋頌中。一出體。二釋名。此即出體。總而言之。一切有為中唯除自體。以一切有為.無為法為能作因體。由彼果生時因無障住故。自於自體恒為障礙。故自望自非能作因。廣如正理釋 問亦與不生能為因不 岳法師解云。不與為因。今解不然。亦與為因。然論說與生為因者。且據顯說。
[0112c29] 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者。此即釋名。於六因內。雖餘五因據無障住。亦得名能作因。各有別稱從別立名。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
[0113a03] 豈不未知至為能作因者。此下問答分別。[1]問。豈不未知四諦理故諸漏當起。由已知彼四諦理故諸漏不生。智於漏生能為障礙。
[0113a07] 又日光能障眼。現眾星光於眼用生能為障礙。如何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
[0113a09] 應知此生時至是能作因者。答。智起。光生。於彼漏.眼實能為障。應知此漏生時。及眾星生時。彼智.日光皆無障住。故智.日光。於此漏.眼是能作因。
[0113a12] 若於此生至無能障用者。難。若於此法生。彼法應障不障可得名因。全無障用設不為障何得為因。喻況可知。
[0113a15] 雖無障用至種等於[2]芽等者。通。如涅槃等。望彼法生雖無能障令不起用。而亦為因。以果生時能皆無障故。所以名因。如無力國王雖無能損。亦得如前說我因國主而得安樂 此即通說一切無障諸能作因。若於能作因中就勝為言。非無生力 如眼等下。舉親勝力。
[0113a22] 有作是難至皆成殺業者。外難。既無障住應皆頓起。既無障住應皆成殺。
[0113a24] 此難不然至有親作力者。釋難。但由無障。許一切法為能作因。非由於果生有餘五因親作力故。所以諸法非皆頓起。非由於殺生有因等起親作力故。所以非如殺者皆成殺業。
[0113a28] 有餘師說至有能作力者。前說能作有親。有。親有力能。但不障。
[0113b01] 今此師意。諸能作因。皆於果生有能作力。
[0113b02] 且涅槃等至有能作力者。問。等取不生法等。
[0113b03] 意識緣彼至有能生力者。答。意識緣彼涅槃等法為境而生。或起善正見等。或起惡邪見等。因此意識後時眼識或善。或惡。隨其所應次第得生。展轉因故。故彼涅槃等。於眼識生有能作力。餘法准此有能生力 問體既寬通。諸法相望因果云何 答如正理十五云。過去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為增上果。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後故。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解云果法若俱。若在後。故言有二) 因唯據無障故許通[3]三。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來法為現在果。有為有為是因是果。有為無為非因非果。無為無為非因非果。無為有為是因非果。由此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0113b20] 如是已說至心於心隨轉者。此下第二明俱有因。一正辨俱有。二辨心隨轉。此即正辨俱有。初一句釋俱有義。後兩句指體。
[0113b23] 論曰至為俱有因者。此總釋互為果義名俱有因。
[0113b24] 其相云何者。問體。
[0113b24] 如四大種至為俱有因者。此下答。四大種相望為俱有因。欲婆沙評家云。四大種體若有偏增。若無偏增。地為三俱有因。三為地俱有因。所以者何。地不觀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觀自性.及同類體為他因故。乃至[4]風大種亦爾。
[0113c01] 如是諸相至亦更互為因者。問。何故不說諸相及隨轉各互為因。答正理云。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俱有因。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故。
[0113c04] 是即俱有因至如其所應者。總結。或大相望。或相望所相。或相相望。或心望心隨轉。或心隨轉相望。故言如其所應。
[0113c07] 法與隨相至此中應辨者。論主出說一切有部師過。若以互為果釋俱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為果。雖隨相是法果。法非隨相果故。言非互為果。然法與隨相為俱有因。非隨相於法為俱有因。
[0113c11] 此中應辨若依婆沙十六評家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又正理十五云。有為法一果可為俱有因。二論意同。正理論意。以互為果名俱有因。有過失故。更釋言。有為法中展轉有力同得一果者名俱有因 若作俱舍師救汝言同一果名俱有因。為據同時。為據異時。若據同時同一果者。如心.心所等自體望自體不同一果。應非俱有因。若言除自體與餘法同一果。是即隨相。若望本法同得一大相果。應望本法互為俱有因。若言有同一果名俱有因。如心.心所等。有同一果非俱有因。如隨相望本法。我但言同一果中得為俱有因。不言但是同一果者皆是俱有[5]因若作此救。是即同一果言非為定證。若據異時同一果者。如本法與大相同得後一果。隨相與大相亦同得後一果。是即本法與相.隨相。展轉相望皆同得後一果。既爾。隨相望於本法應名俱有因。進退徵責俱多過失。以理尋思。互為果證過失乃少。但是互為果者定是俱有因。不言是俱有因者皆互為果。雖互為果不遍俱有因。亦得釋俱有因如[1]變礙以解色。無表非變礙亦得名色。何故不能釋通互為果難。乃[2]就過失眾多。若依[3]入阿毘達磨論中。具有兩解。故彼論云。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 俱舍師云。彼論後造。言互為果學我世親阿闍梨也 問相應.俱有因。皆取同時士用果。各有何意趣 解云相應因取同時士用果。[4]意欲同緣一[5]境。俱有因取同時士用果。意欲傍資同時諸法令各起用。或起能作因用。或起同類因.遍行因用。或起異熟因用各取自果。由此二因所作不同。所以意趣各別 問如五事論中解心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云。復次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望彼論文相應心所法亦同一果等。如何乃云相應因意欲同緣一境。非資令取一果等耶 解云相應心所法通相應因.俱有因。若[6]言一時。一依。一行。一緣義邊是相應因。若說一果等邊是俱有因 又解彼論[7]言相應者。非欲正辨相應俱有因。
[0114a25] 何等名為心隨轉法者。此下第二明心隨轉 就中。一出心隨轉體。二釋心隨轉義。此即[8]初問起。
[0114a27] 頌曰至心隨轉法者。上兩句出體。下一句結名。謂一切心所有法道.定律儀.彼法謂彼心所法.二律儀法.及心上所有生等本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以法與心互為果故。既言生等不言生生等。即顯隨相非心隨轉。如後別釋。
[0114b04] 如何此法至由時果善等者。此下第二釋心隨轉義(問及頌答)
[0114b05] 論曰至名心隨轉者。就長行初釋頌。後約法明俱有。此下釋頌 果等。等取異熟.等流 善等。等取不善.無記。生等四種總[9]名為時。故此等言不通於時。但在果.善。
[0114b09] 且由時者至及墮一世者。此下別釋時。時中有四。一生。一滅。一住。墮一世。此顯與心同一時方名隨轉 問四相之內。何故不說異相 解云生在未來令法入[10]現。住在現在令法安住。滅謂滅入過去。各有勝能是故別說。異相助滅令法過去。無別勝能是故不說 又解此文言住即異之別名。約住明異。故婆沙一百五十五云。此中起者謂生。住者謂老。滅者謂無常 又正理論難云。豈不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解云一生.住.滅已顯墮未來等。更言墮一世豈不重耶)正理解云雖亦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亦不相離。或為顯示諸不生法故。復說言及墮一世(解云但言一生等。雖亦即知生墮未來世。住.滅墮現在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落謝過去.及未至生相餘未來世亦不相離故。說墮一世顯不相離也。或有生疑。過未已生未來當生。可不相離名心隨轉。未來不生。應可相離非心隨轉。又為顯示諸不生法亦不相離故。一生.住.滅外。更說墮一世)。又正理論難云。若爾但應言墮一世(解云世寬。相狹。可相外別立世。既世攝相。何須離世別說生等)。正理解云。不爾。應不令知定墮一世(解云世即不定。生等即定。如過去法有多剎那。今時雖復同墮一世。於中隨何等法。昔在現.未有別世時。未來諸法有多剎那。未至現在。雖同一世。隨何等法。若流至現在。與未來法即不同世。是即非定還非隨轉。為欲令知定墮一世。是故[11]離墮一世。復言一生.住.滅。生定墮未來世。住.滅定墮現在世。若無生等應不令知定墮一世)
[0114c02] 由果等者至及一等流者。果中有三。一果。一異熟。一等流。此顯與心同一果等方名隨轉。正理論云。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外說等流.異熟耶(解云果言是通應攝餘二。果外說二。有何意耶)。正理解云。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繫果(解云若據通說果名實爾。亦攝餘二。此十隨轉中言一果者。據別而論。唯攝士用.及離繫果)。又正理難云。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解云豈不此一果言。通亦攝餘二)。正理解云。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俱有果。為遮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為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別舉等流.異熟 解云雖一果名通亦攝等流.異熟。然非此隨轉中所明。此中一果。唯攝士用.及離繫果 外伏難云。此中解隨轉義。但言一果足明隨轉。何須別說異熟.等流。故今釋言。為遣疑妨須說彼二。所以者何。夫士用果總有四種。一俱生士用果。謂俱有相應因同時展轉果。及餘同時造作得者。二無間士用果。謂等無間緣.及餘次造作得者。三隔越士用果。謂如異熟果。及如田夫春種秋收等。四不生士用果。謂是擇滅體不生也。此即[12]汎明諸士用果總有四種。今此十隨轉中言一果者。不說俱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非自體士用果故。非一果義。取餘同時造作得者。於無間中除同性無間。取餘異性無間。於隔越中除異熟果取餘隔越遠士用果。及取不生擇滅果。恐諸未解者。聞一果言謂攝俱生展轉士用果。及執唯有俱生士用果。故於今時。更別顯示等流.異熟決定與因不俱時果。為欲遮遣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俱生言遮無間等。和合聚等遮餘俱生造作得者。和合聚言。顯彼更互為因義故。所以須遮此士用者非一果故。謂互為果。即顯己亦是他果。自非自體[1]果。支顯非己果。由不與他同己果故。無一果義也。何但為遮唯執俱生展轉士用果。亦乃兼顯無一果義。由遣斯妨故。一果外別說等流.異熟 問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十五。云。一果者謂離繫果。正理復云。一果謂士用.離繫。豈不相違 解云。婆沙唯說離繫果者。於此果中。且據決定無濫者說。其士用果名寬不定。或是俱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說士用果。而不說者。恐濫俱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體望自體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說士用者。為攝一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說。各據一義不相違 問此論一果為同何者 解云或同婆沙。或同正理。皆無有妨 問準下論文。五果中士用果。但說相應.俱有因得。何故正理說士用果。乃有多種。通餘因得 解云士用果有二。一別士用果。此唯相應.俱有因得。二通士用果。但用功得者皆名士用果。正理據此通士用說。隨其所應。四果全.增上少分。通六因得各據一義不相違 應知此中至其義不同者。應知此中。前一謂時顯俱時也。後一謂果顯共果也。顯俱顯共故言其義不同。
[0115b04] 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者。此即顯性與心同也。於中有三。一善。二不善。三無記。
[0115b06] 由此十因名心隨轉者。總結。
[0115b06] 此中心王至為心俱有因者。此下約法明俱有因。此前說中心王對心所等為因通[2]局[ィ-【乙】">3]云。且約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中說。唯有心王及大地法十。此十一種各有大[4]少四相合有九十九法。心王望九十八法。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謂十大地法及彼四十本相。心八本.隨相。名五十八法。除大[5]地上四十隨相。以隔遠故力不及彼非俱有因。若以五十八法。望心王除心四隨相。以劣弱故力不及彼。餘五十四為心俱有因。如心王對九十八法展轉作法。大地法十。一一作法準此應知 若[6]心上大生望九十八法。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謂大地法十.并四十本相。及心王.并心王上三[7]大.四少相。除大地法上四十隨相。五十八法望心大生。五十五為俱有因。除心上小住.異.滅 又解心王上大生。與十八法為俱有因。謂大地法十。及心王.并心上大住.異.滅.并四[]少相。此十八法望心上大生。十五法為俱有因。除心上[]少住.異滅 兩解各有一意。前解意以大生與所相心其力均等故。望彼大地法上四十大相。亦得為俱有因。後解意如彼心王。但與背上大相.及小相為因。若向前但與相應法.及相應法上大四相為因。向後向前各取第二重。不能與相應法上小四相為因。以彼遠故力不及第三重。此大生亦爾。能與心王.及相應法為因。但至第二重。亦不能與相應上大四相為因。以隔遠故力不及第三重。如心王上大生作此兩解。應知。心王上大住.異.滅。及大地法上四十大相。皆作兩解。准此應知。若心王上[]少生望九十八法。唯與大生為俱有因。九十八法望小生。即有五法為因。謂心.及心上大四相如[8]心上小生。應知心王上小住.異.滅。及大地法上四十小相。准此應知 問心上小相不相心王。與大地法上大相相似。何故大地法上大相與心為因。心上小相非心因耶 念法師已前諸德解云。大地法望心王。具相應.俱有二因。故大地法上大相望心王為俱有因。心王上大相。望心王但為俱有因。故大相上小相。望心王非俱有因 破云。如心隨轉戒上大相是心隨轉法。即望心為俱有因。此所相戒望心。但有俱有因無相應因。如何彼能相望心。得為俱有因。故說非理 今解云大地法上四十大相。生法力強與所相法等。故望心王為因。心[9]王小相。生法力劣非等所相法。故望心王非因。故顯宗第九云。本相與法其力等故 又正理云。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與彼互為果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說多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已上論文) 有說為心因至并心本相者。此第二師解。以五十八法望心王。唯十四法為俱有因。謂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不取大地法上四十大相。與前師異。此師意說。心上隨相[1]隔本相故.望心非俱有因。故知大地法上大相[]隔大地法故。望心非俱有因。
[0116a09] 此說非善至知說有餘者。論主破第二師。此說非善。所以者何。若言唯十四法望心為俱有因。便違品類足論所說故。此中文略證稍難知。若依品類足論第十三千問品中云。幾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等者。二。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解云。二。謂滅。道二諦)二應分別。謂苦聖諦。或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或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或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 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謂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俱有等苦諦 亦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苦諦 亦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 亦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 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者。謂前所除法 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謂不染污苦諦 集聖諦亦爾(已上論文) 解云彼文以四諦體望有身見為因通[2]局。因者謂四緣中因緣。以五因為性。除能[3]作。於中相望。隨有多少皆得為因。非要具五。滅.道二諦是無漏故。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苦集.二諦應當分別。先以苦諦對有身見得成三句。以必無有不從有身見為因生。與有身見為因者。所以。無與有身見為因。非以有身見為因一單句也。又凡諸論作法。若取多即除少。若取少即標名。省言論也。第一句中即是取多除少。以一切染污苦諦皆從有身見生。望有身見。為因者少不為因者多。今欲取多故先除少。就除中文有四節 第一節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俱有等苦諦。相應謂相應法。俱有謂四相。等謂等取得也。若隨眠.及相應法望有身見。有同類.遍行.相應.俱有四因。無異熟因。若四相望有身見。有同類.遍行.俱有因。無相應.異熟因。若得望有身見。唯有同類因。無餘四因 第二節亦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苦諦。此隨眠等望有身見。唯是遍行因無餘四因。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 第三節亦除未來有身見上相應苦諦。不除有身見。以未來有身見。用過.現有身見為因。未來無前後故.不得與有身見為因故。彼有身見是單句攝。相應法望有身見。得有相應.俱有因。無同類.遍行.異熟因 第四節亦除未來有身見上生.老.住.無常。及相應法上生.老.住.無常。此第四節文不除有身見。以單句攝故。亦不除相應法。以第三節除故。但除彼法上大四相。既但言生.老.住.無常。明知是大四相。若小四相應言生生等。此有身見上。及相應法上。大四相望有身見。未來無前後故不得言同類.遍行因。非[4]是相應法故不得言相應因。其異熟因是不善善有漏。感無覆無記異熟果。彼四相體是有覆。有身見又染污。復不可言是異熟因。既入所除。即是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俱句攝。既言有因。不是俱有因更是何因。相應法上大相。望有身見既得俱有因。准知。大地法上四十大相。望心王亦得為俱有因。以此故知。唯十四法。與心為俱有因者。定為非理。應知。俱舍但引品類足第四節文證也 諸餘染污苦諦者。應知。即是三世見滅.見道.修道所斷染污法。及過.現見集所斷。不遍隨眠相應.俱有等。及遍行隨眠相應.俱有法上得。及未來見苦所斷有身見。有身見上小四相.并得。及身見相應法上小四相。并得。及見苦所斷餘九隨眠相應.俱有等。及未來見集所斷法。此等并是以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是名諸餘染污苦諦 第二句。以有身見為因。亦[5]與有身見為因者。謂即是前所除諸法 第三句。非以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者。謂修所斷不染污苦諦 如苦聖諦。集聖諦望有身見應知亦爾。但以集名替於苦處。餘義皆同。以苦集諦是一物故。此約諦體作法故無寬狹。近代諸師言。集諦非無有異。謂除有身見。彼謂迷[6]諦起惑。此說不然。謬之甚也。引品類足但取第一.第二句為證。餘者同文故來。品類足當舊眾事分。彼文稍錯。以過去第一節文。但云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使。彼相應苦諦。不言俱有等。即不除俱有.及得。第二節文但言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一切遍行使。彼相應苦諦。復不除俱有法。餘文同品類足。有餘師。為欲成立唯十四法為心俱有因。故不誦及彼相應法。但言除未來有身見生.老.住.無常。有身見相應法上大四相。既不入所除中。以此故知。大地法上四十大相。亦不與心為俱有因。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彼品類足必應作如是誦。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假設彼論。無及彼相應法。或應准俱有因義知說有餘。以諸論皆說相應法上大四相。是心隨轉法。即是與心互為俱有因。義。
[0117a15] 諸由俱有至或俱生故者。此因解俱有因。復明俱有法是因非因。諸由俱有因故成因。彼法必定俱有。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故成因。總有八對。一謂諸隨相各於本法。二此諸隨相各互相對。三隨心轉法隨相於心。四此諸隨相展轉相對。五一切俱生有對造色展轉相對。六少分散無表俱生無對造色。七支展轉相對。七一切俱生造色.大種。展轉相對。八一切俱生得與所得 如是等諸法。雖名俱有而非由俱有因故成因。所以者何。彼隨相等望本法等。橫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恐有難言。得與所得。如生等相。與法俱起應名俱有因故。今釋言得與所得法非定俱行。或在法前。或在法後。或法俱生.不同生等定與法俱。故得望法非俱有因 如是一切至有因果義者。經部問。上來所立因果。如是一切理且可然。此即縱許。而諸世間前種等為因。生後[1]芽等果。一切世間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故今應說。云何世間俱起諸法聚中。有同時因果義。
[0117b07] 豈不現見至亦為因果者。說一切有部答。豈不現見明從焰生。影從[]芽生同時因果。
[0117b09] 此應詳辨至影用[]芽為因者。經部反徵。此應詳辨。為如汝宗。即用燈焰與明為因。同時因果。為如我經部宗。由前念人功.燈器.油炷因緣和合。後念焰.明俱起。所以經部作此徵者。若焰生明。汝許。我不許。以經部不許同時因果。若前因緣和合生後焰明。即彼此同許故。引極成證前因後果。如日初出照[]芽東面。此東面有餘物障光明[]芽西面自有影現[]芽東面極微。雖障光明而不現影[]芽西面極微。雖現影。而不障光明。若言此影由東邊生者。中間既隔無量極微。如何得生。若言由西邊生者。日既不照。如何現影。又無日時亦應現影。故知。此影非由同念[]芽為因生。但由前念[]芽生後念芽影自俱時起。如何說此影用[]芽為因。
[0117b24] 理不應然至理成因果者。說一切有部救義。汝今非我同時因果。理不應然。說果體有無隨因有無故。善因明論者。心無朋黨。說因果相。言若此因有.無。彼果隨有.無者。此法定是因。彼法定是果。我說亦爾。俱有法中同有。同無。理成因果。
[0117c01] 俱起因果至互為因果者。經部難。同時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為因果。
[0117c03] 即由前說此亦無違者。說一切有部答。即由前說一有一切有。一無一切無。互為[2]因果理亦無違。
[0117c05] 若爾如前至連持令住者。經部難。若爾如前所說。色.聲.香.味.觸造色。隨其所應互不相離。如是造色。與四大種。心隨相等與心等法。皆不相離。齊有.齊無。應互為因 若謂如三杖互相依住展轉有力。如是同時俱有諸法。展轉相望有力用者。因果義成是俱有因。此所造等。雖復同時相望無力。非俱有因。經部[3]牒。
[0117c13] 救訖破云 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為由俱起相依力住 如汝所說 為由前生人功聚集因緣力故。令[ィ【甲】">4]後三杖俱起住耶。
[0117c16] 如我所說 經部意說。此三杖住。但由前念因緣力住。非由同時。彼計前因後果。
[0117c18] 又於彼中。豈唯三杖相依而住。亦有別物繩鉤能連。地復[5]能持。令得安住。如何但言三杖相依。西方外道。持三杖行。繩連鉤繼。交差置地上安隨身等物。故引彼三杖為喻。
[0117c22] 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者。說一切有部救言。俱有法生時。不但同時互[6]相有力。成俱有因。此中亦有餘同類因等。是故俱有因義得成。如彼三杖非但相依有力令住。亦有繩.鉤.地等連持令住。
[0117c27] 如是已說至聞思所成等者。此下第三明同類因。
[0117c28] 論曰至皆[7]不為因者。此釋初句。善.染五蘊展轉為因。更無異說 無記五蘊四說不同 第一說展轉為因。性類等故 第二說五是色果。顯色為五因。四非色因。顯四不生色。此師意說四蘊勝故[1]非色因。色蘊劣故與四為因 第三說五是四果。顯四為五因。色非四因。顯色不生四。此師意說四蘊勢力強故能為色因。色蘊勢力劣故非與四為因 第四師說色與四蘊互不為因。俱是無記劣異類故。諸論皆有四說無評家 今解且以後師為正。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意處為幾緣。答所緣.增上。意處與大種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謂異熟因。增上者如前說 解云。無記四大。既望意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因。以此准知。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者為正 問若言無記色蘊。望無記行蘊無同類因。何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法處為幾緣。答因.所緣.增上。因者七因。謂生等.及俱有.同類。所緣。謂與身識相應[2]法.及意識相應法。為所緣。增上者如前說 准彼論文。大種望法處中四相為俱有因。言同類因者。凡同時相望為俱有因。異時相望亦得為同類因。故四大望法處中四相。得為同類因。四大是色蘊。四相是行蘊。是即無記色蘊。望無記行蘊得為同類因。何故乃言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非同類因者。為正 解云。此論中言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者。望心心所說。非望四相。以色蘊。望行蘊中四相。展轉相望定為同類因。此[3]在不疑 又解。從多分說。雖無記色蘊。望無記行蘊中四相得作同類因。若望無記受.想.識三。及行蘊中除四相。餘法。即非同類因從多分說故。言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非同類因。此中總望四蘊作法。
[0118b06] 又一身中至因增上等者 十位。謂胎內有五。一羯剌]">藍。二阿部曇。三閉尸。四揭南。五羅奢佉 胎外有五。一嬰[4]孩。二童子。三少年。四盛年。五老年 現身十位後皆除前。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位。一一皆與十位為因。婆沙十八。大有諸師解十位同類因。不能廣述。此論當一師不正義。故婆沙評家云。評[5]曰應作是說。餘身十位。一一皆與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為同類因。此身十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為同類因。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為同類因故 又解。此論亦同婆沙評家。此論現身十位據現起說。故後位非前位因。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位。一一皆與十位為因。若婆沙評家。現身十位。通據現起.不現起說。故此身十位。望此身十位。亦得為同類因等。應知十位但望同地.同趣而說。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問同趣.同地。處所差別。展轉相望為有因不。有說無因。此不應理。應有大種是剎那故。謂五淨居所有大種。無始生死曾未起故。
[0118b27] 問准婆沙一百三十一。於同趣.同地中。左眼與[6]左眼為同類因。右眼.及長養.異熟等。一一自類相望為同類因。此俱舍等論。云羯剌]">藍等。一一能與十位為同類因。是即亦與非相似法為因。且如羯剌]">藍。唯有身根.及大種。如何得與六處中眼等四根。為同類因 解云。一一皆與十位為同類因者。據總相說。非言一一皆遍為因。如六處位中眼等四根。以前眼等為同類因 問若眼等同趣自類為因。應五趣善.惡等還與當趣為因 解云善惡力強。得與同地異趣為因 由此方隅。外麥.稻等自類自類。應廣思擇 若譬喻者。不許色法與色法為同類因。彼執。便違本論文所說。故本論說。過去大種。望未來大種因.增上等 因謂因緣即同類因。非餘四因。增上謂增上緣。以此明知。色望色法為同類因。
[0118c15] 為諸相似至為同類因者。問。
[0118c15] 不爾者。答。
[0118c16] 云何者。徵。
[0118c16] 自部自地至皆無因義者。釋自部地 部謂五部 地謂九地五九四十五類各別為因。故婆沙十七評家云。同地異處所起煩惱。展轉相縛。隨類展轉為同類因。然除異部五部。隨眠繫縛分齊有差別故。
[0118c21] 又此非一切者。謂此自部自地。非一切與一切為因。
[0118c22] 何者者。問。
[0118c23] 謂前生至為同類因者。答。正釋前生。謂唯諸前生。與後相似生未生法。為同類因。
[0118c25] 云何知然者。徵本論說故至皆應廣說者。引本論證。自類前生。與後為因 問未來生相。如何非是前生攝耶 解云雖至生相未越未來。約世定前後。是故非前攝。
[0118c29] 然即彼論至非因者者。此下明未來若無同類因有六難。一無時非因難。二染污苦諦難。三因果決定難。四本無今有難。五非心因法難。六染污眼識難 就通六難中。一依文通前四難。二通文外後二難。就依文通前四難中。此下第一通無時非因難。此即引發智為難。因者是四緣中因緣。以發智論。次第約四緣為問答故。引彼。難意。若言未來無同類因。過.現方有者。是則此法與彼法有時非因。如何乃答無時非因。
[0119a10] 此依俱有至故無有過者。論主答。言無時非因者。此依俱有.相應.異熟三因。以親辨果通三世故。故無有過。故婆沙通云。有說彼依俱有因作論。以俱有因。遍有為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有說彼依相應.俱有二因作論。以此二因俱遍三性。親能辨果通三世故。有說彼依相應.俱有.異熟.三因作論。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有說彼依相應.俱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以此四因通三世故。有說彼依五因作論。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此中有說除遍行因。體用狹故。應說彼依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准[1]彼婆沙總有七說。此論當第三不正義。彼論第七說為正。隨作論者意樂說故。[2]又婆沙正義家能作因中有因緣。即是生等五因 問未來既無同類因。婆沙正義云何依六因作論 解云未來雖無。而彼意說。能為因後無時非因。或約正生位定能為因。依此密說無時非因。
[0119a29] [3]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者。第二通難。當婆沙後三師。或當正義家六因作論[]有毘婆沙師。謂未來正生位法。必入現在。定能與彼生相前法為同類因。是故彼發智文。依未來最後生相位。密作是答無時非因。就三世說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時。故未來正生位名最後位。未來無窮生死名前。若有流至生相者名未來最後位。此據法行世前後也。若據因果明前後。即前法名因。後法名果。
[0119b09] 彼於所難至未至已生者。論主非第二師解。彼於所難非為善釋。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至生相方成因故。還是有時非因。何得答言無時非因。又引發智為難。如同類因與等無間緣。俱至現在方成。何故緣答未至已生。因答無時非因。亦應齊等何乃不同。
[0119b16] 然彼復釋至彼亦應爾者。第二師通難。然彼師復釋。為現影略二門。如彼等無間緣處答未至已生。此因緣中亦應答未至已生。如此因緣處答無時非因。彼等無間緣中亦應答無時非緣。
[0119b20] 如是作文至前釋為善者。論主評取前解。如是作文獲何功德。唯顯發智論主非善於文。是故應知。前三因釋於理為善。由斯理故。因答無時非因。緣答未至已生。論主若作此解。非以婆沙評家為正。
[0119b25] 若爾何故至即所除法者。此下通第二染污苦諦難。此引品類足所除中第三節文為難。未來有身見既入所除。即俱句攝。是即從過.現有身見生。能生未來有身見。既生未來有身見。明知未來有同類因。有身見望有身見。非是相應.俱有.異熟因。既言有因。明知定是同類因也。
[0119c03] 彼文應說至由義應知非者。論主正通。彼品類足第三節中文。應說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此文不欲除有身見。但除有身見上相應法。無及彼二字。外難意欲除有身見。故於第三節文中加及彼二字。品類足文。設有如彼說及彼二字。由義應知非。以未來世無前後故。何[4]況浪加有身見。既非入所除。明知未來無同類因。應知俱有因中。外人引品類足所除中第四節文為難。即不誦及彼相應法五字。若同類因中。引所除中第三節文為難。即加及彼二字。前後各別引文。人多不悟應善思之。
[0119c15] 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緣者。此下通第三因果決定難。此即[5]敘難。若未來世無同類因。至已生位方名同類因者。云何決定。既言決定。明知未來有同類因。
[0119c18] 應知彼文至色等六境者。此即通難。言因決定據能作等四因。非同類.遍行。言果決定據增上等三果。非等流果。
[0119c21] 若爾同類因應本無而有者。此下通第四本無今有難。此即[]敘難。婆沙云則應無因而有因。亦應無果而有果。便壞自宗。
[0119c24] 許故無過至非體果者。此即通難。許同類因本無今有故無過。同類因約過.現作用位建立。非約體立。體雖無有。無前後故[6]而不建立。由至過.現位和合作用名同類因。能生後等流果。是後等流果。是前位果非是體果 上來依文通四難。此下通文外後二難。即是第五非心因法難。第六染污眼識難 通第五非心因法難者。婆沙云。又若無者。品類足論復云何通。如說云何非心為因法。答已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來所有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何故但說初無漏心耶。答彼唯說畢竟非心為因法。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為因。有餘師說。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舉無般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般涅槃法。即無[1]涅槃法名非心為因(解云有般涅槃法。有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心為因。若無涅槃法。無初無漏心。[2]非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非心為因。餘文可解。前解心因因是因緣。即同類因。無餘四因) 通第六染污眼識難者。婆沙云。又若無者。識身足論復云何通。如說於過去染污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為因非所隨增。或所隨增不能為因。或能為因亦所隨增。或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 且能為因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斷 為所隨增不能為因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 能為其因亦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 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若所餘緣。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 如彼過去染污眼識。未來染污眼識亦爾 過去四句其理可然。未來如何可作四句。若有前後如何無因。答彼於未來應作三句。除所隨增不能為因。彼無[3]後故。然說未來如過去者。有別意趣。謂正生時必入現在。定為同類.或遍行因。望餘未起可說為前。對此可說餘名後故 有餘師說。彼未來亦有四句。不說未來有心前後同於過去。且能為因非所隨增者。謂此相應隨眠已斷。為所隨增不能為因者。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來世。於未來世染污眼識。緣[4]而未斷。能為其因亦所隨增者。謂此相應隨眠未斷。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者。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來世。若不緣此。設緣已斷。若所餘緣。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解云。因謂因緣。隨其所應是相應.俱有.同類.遍行因。無異熟因。染污眼識是修所斷。所隨增者。謂此隨眠是彼眼識所隨順所增長心。前修所斷為同類因。苦.集一切遍行為遍行因。心俱隨眠為相應.俱有因。此能為因。於中心前不緣。設緣已斷。及彼相應隨眠已斷。是非所隨增。第一句攝。若心前緣.及相應不斷是所隨增。第三句攝。自餘隨眠皆不為因於中心後同類.遍行緣[]而不斷。是所隨增。第二句攝。若餘心後同類.遍行不緣.及[5]已斷。此等已攝同類.遍行因[6]盡。若所餘緣謂滅.道所斷苦.集不遍。以彼決定所餘緣故。若他隨眠。謂他地一切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謂自地[7]九上緣隨眠。此等是第四句攝。餘文思之可解)
[0120b26] 若同類因至當有何過者。此下明未來若有同類因即有二難。一本論不說難。二互為因果難。此下第一通本論不說難。將明問起。若同類因未來世有如異熟因當有何過。
[0120c02] 未來若有本論應說者。答。未來若有本論應說。本論但說過去與現.未為同類因現在與未來為同類因。不說未來為同類因。明知未來無同類因。此即是本論不說過。
[0120c06] 本論唯說至故無有失者。通本論。本論唯說能取果.與果諸同類因[8]言在過.現。不說未來非取果.與果諸同類因故無有失。
[0120c09] 無如是義至無同類因者。論主破。無如是義。以同類因引等流果。此同類因若未來有理必不然。以未來無前後故。如何未來同類因能引等流果。未來既無等流果。不應過.現諸已生法為未生等流果。不言正生略而不說。或從多分說。或舉後顯前 又解不應過.現諸已生法為未來生法等流。正生未生。生[9]言攝故。如過去法非現在果。勿有果先因後過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
[0120c19] 若爾異熟因至無前後故者。此下義當第二互為因果難。將明問起。若爾異熟因應未來非有。不應異熟果因前及俱故。以未來世法無前後故。
[0120c22] 無如是失至未來非無者。論主答。正出互為因果失。無如是失。未來世中雖無前後。以異熟因與異熟果不相似故。故未來有。謂同類因與等流果[10]相似故未來無。未來世中若無前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互為果。若互為因果即與理相違。以同類因引後果故。非異熟因與異熟果同性相似。未來雖離前後。而無次上互為因果過。故同類因就現作用位前後建立。未來非有。若異熟因就體相建立。未來非無。又婆沙云。問若未來世有同類因。應有二心互為因[1]果。答如四行相各有繫屬。餘法亦然。故無斯過。謂未來世無常行相。有四行相應無間生彼是所修繫屬於此。無常行相與彼為因。彼非此因繫屬此故。無常行[2]相起必居前。苦.空.無我行相亦爾。餘有為法類此應知。故無二心互為因果。若作是說。有依第四靜慮得阿羅漢果。能修未來九地無漏。所修無漏皆繫屬此。後依餘地聖道現前。更不能修未來無漏。無餘地聖道繫屬此故。應在過.現非同類因。是則違害。此中所說。前生善根與後生者為同類因。乃至廣說。勿有此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於理為善。
[0121a16] 言同類因至定依何說者。此下明道展轉九地為因。顯與前義別故舉前為問。
[0121a18] 定依有漏至由同類故者。答。前言自地定依有漏。若無漏道九地展轉相望為因。欲界無定。有頂昧劣。皆不能發無漏聖道。故唯依九 問若九地聖道展轉為因者。何故正理十六云。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 彼論說九地各能修九地聖道。隨其所應。與依自地所修。與依上地所修者。為同類因。故言於依自.上有上地所修者。不與依下地所修者為同類因故言於依下地無。如依未至定所修九地聖道。與依九地所修八十一種聖道為同類因。如是乃至。依無所有處所修九地聖道。唯與依無所有處所修九種聖道為同類因。准正理文。依上所修者。非與依下地所修者為同類因。如何乃言九地聖道展轉為因 解云言九地聖道展轉為因。據依一地能修九地聖道。由同一地修故。所以展轉相望為同類因非據通依九地所修聖道展轉皆得為因。言九地者。未是盡理之言。若言盡理。豈得依上地利道與依下地鈍道為[3]因。准正理師意。雖等是同[4]姓同品。依上地者勝。依下地者劣。故依上地者不與依下地者為因。與依自.上地者為因。若依德光論師解。九地各能修九地聖道。九九八十一[5]種聖道展轉相望皆得為因。此亦據同性同品應依九地修者說故得展轉為因。
[0121b16] 問如他心智依下地起者不知上地心。如何九地展轉為因 解云緣境義別。為因義別。不可為難。上來雖有兩解不同。於此論文無違害 又解正理且據一相漸次進修諸地勝法故。言上非下因。以實而言亦同德光。
[0121b21] 然唯得與至更無勝故者。簡差別。釋唯等勝為果等。與等.勝為因。非劣為因加行生故。指[6]法可知。
[0121b23] 又諸已生至為同類因者。約三道明等勝為因。見道為三因。修道為二因。無學道為一因若依正理論意。三道展轉為因。如前生鈍修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道為同類因。前生鈍無學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修道為同類因或從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與已起利修道為因 言與三.二.一為同類因者。[7]且據現起次第而說 問此論為同彼不 解云同 又解論意各別。論既言見道與三為因。修道與二為因。無學道與一為因。明知後道非前道因。若[8]為前因何故不說 又於此中至為同類因者。又約鈍.利[9]等.勝為因。如文可知。若依正理。信解與五為因。時解脫與四為因。准前可知。此論或同或異。亦准前解。
[0121c09] 諸上地道至或等或勝者。問。依上地道與依下地道為因。是即勝與劣為因。云何名為或等.或勝。
[0121c12] 由因增長至為未來因者。答。由因漸漸增長。及由鈍.利根故等.勝為因。非由地有上.下令道勝劣。謂見道等三道。下下品等九品。於後後位中因轉增長。此釋由因增長。鈍.利為因次前具明。故不別釋 及由根故。但釋妨難。修道.無學道時長相顯不別釋妨。見道時速相隱故別釋妨。於見道位。雖一相續中。無容可得隨信.[10]隨法二道俱起而已生隨信行。為未來隨法行因。
[0121c21] 為唯聖道至為同類因者。此下釋後兩句。此即發問。
[0121c22] 不爾者。答。
[0121c22] 云何者。徵。
[0121c23] 餘世間法至為因非劣者。總釋。
[0121c24] 加行生法其體云何者。問體。
[0121c24] 謂聞所成至除前劣故者。正舉頌釋。明加行所成功德與等勝為因。由聞所成功德。此所成言通相應.俱有等。若言聞所成慧但[11]目於慧思.修准釋可知。無色界以聞.思無故。設有復劣修非彼因。餘文可知。
[0121c29] 生得善法至染污亦爾者。此下便明生得等。生得善與加行善為同類因。非加行善與生得善為因。以彼劣故。就生得善九品相望展轉為因。故正理解云。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有餘師說定一心中得一切故。染污九品展轉為因。准生得說。
[0122a06] 無覆無記至而無所獲者。明無記 異熟生。起時任運最為微劣 威儀路。作意而起。力用少強勝前異熟。
[0122a09] 工巧處。強想生故力用更強。又勝威儀 化心。是通果。其力最勝 俱品。謂相應.俱有法等 欲界四定果化心下。與勝為因。
[0122a11] 因如是義至無漏法因者。此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0122a13] 有謂已生至於一切劣者。答。有謂過.現已生苦法智品。於未來未生位苦法忍品。又已生一切勝。於未生一切劣。
[0122a15] 頗有一身至非後生因者。第二問。頗有一身諸無漏法前所定得者。非後已生因耶。
[0122a17] 有謂未來至未來無故者。答。有。謂前所定得未來苦法忍品。於後過.現已生苦法智品。以果必無在因前故。或同類因未來無故。
[0122a21] 頗有前生至無漏法因者。第三問。頗有前已生諸無漏法。非後已起無漏法因耶。
[0122a23] 有謂前生至以彼劣故者。答。有。謂前生勝無漏法。於後已起劣無漏法。如退上無學等果。下不還等果現前。又前已生苦法智上得。於後已生苦法忍上得。非同類因。以彼劣故。前明已生一切勝。望於未生一切劣非因。今明已生一切勝。望於已生一切劣非因。故前後別。
[0122b01] 如是已說至心心所同依者。此下第四明相應因。
[0122b02] 論曰至是相應因者。此總出體。
[0122b03] 若爾所緣至為相應因者。問。若心.心所是相應因。所緣.行相別者。亦應更互為相應因。
[0122b05] 不爾所緣至為相應因者。答。必須所緣.行相同者。
[0122b06] 若爾異時至為相應因者。難。若爾前.後異時所緣.行相同者名相應因。
[0122b08] 不爾要須至乃相應故者。解。要須三同乃名相應。
[0122b09] 若爾異身至初月等事者。難。異身心等三種既同。應名相應。
[0122b11] 為以一言至應知亦爾者。解。雖復所緣.行相.時同。又須同依方名相應。釋同所依如文可知。應知五識雖亦依意。據別所依。意識更無別依。雖標總稱即受別名。
[0122b15] 相應因體至義何[1]差別者。問二因別。相應因狹唯心.心所。若俱有因寬通諸有為。若是相應因定是俱有因。有是俱有因非相應因。除心.心所餘有為法。此中以狹問寬。若相應因體即俱有因。如是二因義何差別。
[0122b20] 由互為果義至互為因義者。由互為果義立俱有因。猶如遠行商侶相依。共遊險道更互相依。喻俱有因 依.緣.行.時.事五種平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即如商侶相依於一時中。同受用飲食.衣服等。同作行.住等事業。望前相依共遊險道。稍親故喻相應 其中闕一者。謂於所依.所緣.行相.時.事中。若闕一種皆不相應 又解於心.心所法中。隨其所應若有闕一。皆不相應 是故極成互為因義是相應因。
[0122c01] 如是已說至為同地染因者。此下第五明遍行因。
[0122c02] 論曰至當廣分別者 遍行因者。謂前過.現已生遍行諸法。即是十一遍行隨眠相應.俱有法。與後同地染污諸法。為遍行因。得非遍行因。或前.或後性遠故。非一果故 遍行諸法。指同下釋。
[0122c06] 此與染法至亦生長故者。此明離同類因外別立遍行因。若同類因非與染污為通因。此遍行因與染污法為通因故。所以同類因外更別建立。此約通[2]局以明。若同類因唯與自部為因。此遍行因。不但與自部染法為因。亦為餘部染法為因故。所以同類因外別立遍行因。此約自.他部說。由斯遍行因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相應.俱有等法亦生長故。故正理云。唯生自部二因何別。無遍行因唯生自部。謂遍行法正現前時。俱時有力取五部果。
[0122c17] 聖者身中至為遍行因者。問。學人身中修斷染法。豈亦用此為遍行因。
[0122c19] 迦濕彌羅至見所斷為因者。答。一標宗。二引證。此即標宗。
[0122c20] 故品類足至所感異熟者。此下引證。總引品類足三處文為證。此即初文。彼論既言云何見所斷為因法。謂諸染污法。聖者自身中修斷染法。既是[3]染污法攝。明知見斷法。通與一切染[4]污為因。及見所斷法所感異熟果。亦以見斷為因。此即同文故來。
[0122c26] 云何無記至及不善法者。第二文證。一切無記有為。及不善。以無記為因。聖者身中修斷染[5]污法。若上界者。無記有為攝。以上界無記為因。若欲界者不善攝。以見所斷無記身.邊二見為因。故知見所斷法。通與一切染法為因。
[0123a03] 或有苦諦至染污苦諦者。引第三文證。諸餘染污苦諦。以有身見為因。聖人身中修斷染[]污法。是諸餘染污苦諦攝。明知見所斷法。通與一切染法為因。以此故知。遍行因通生一切染[]污法。
[0123a07] 若爾云何通至染污思者。難。彼文既說。聖人初退起染污思。唯用不善為因。明知聖者修斷染[]污法。非以見斷為因。若以見斷為因。不應言唯不善為因。以身.邊二見是無記故。
[0123a11] 依未斷因至故廢不說者。通因有二種。一未斷因。二已斷因。彼論依修所斷未斷因[1]蜜作是說。非是盡理之言。見所斷法。雖亦是此染[2]污為因。而由已斷故廢不說。
[0123a16] 如是已說至及善唯有漏者。此下第六明異熟因。
[0123a17] 論曰至異熟法故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決擇。此即釋頌 異熟法者。法之言持即目於因。此因能持異熟果故名異熟法。依主釋也。若言異熟即法。持業釋也。餘文可知。
[0123a21] 何緣無記不招異熟者。此下決擇。問也。
[0123a22] 由力劣故如朽敗種者。答。
[0123a23] 何緣無漏不招異熟者。問。
[0123a23] 無愛潤故至繫地異熟者。答可知。
[0123a24] 餘法具二至水所沃潤者。餘不善.善有漏法。一體貞實。二為愛潤。
[0123a26] 異熟因義至名異熟因者。此下釋異熟名問。為異熟之因據依主釋。為異熟即因據持業釋。
[0123a28] 義兼兩釋斯有何過者。答。
[0123a29] 若異熟之因至業之異熟者。難。若異熟之因據依主釋。聖教不應言異熟生眼。是則因名異熟。若異熟即因據持業釋。聖教不應言業之異熟。是則果名異熟。
[0123b03] 兩釋俱通已如前釋者。解兩釋俱通。已如前界品五類分別十八界中辨。汝不應以持業難依主。依主難持業。故正理十六云。然異熟因或持業釋。故契經說異熟生眼。或依主釋。故契經云業之異熟。
[0123b08] 所言異熟其義云何者。別問異熟義。
[0123b09] 毘婆沙師至名異熟因者。答。毘婆沙師因是善惡.果是無記。異類而熟是異熟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俱有.相應.同類.遍行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0123b13] 熟果不應至簡別餘因者。論主[3]敘經部宗義。熟果不應餘五因所得。果具二義方得熟名。一由造業非即感果。要待相續將欲感果名轉變。正感果時名差別。由斯果體方乃得生。二由異熟果隨因勢力勝劣。時有分限。或經十年或百年等 俱有.相應所生果體。雖有後義而闕前義。能作.同類.遍行.三因所生果體。雖有前義而闕後義 由此但應作如是釋。由因變異而果方熟。是異熟義 汝毘婆沙師。不應但異簡別餘因。攝義不盡。若言變異攝義周盡。論主非異熟果非餘五因得。但異攝義不周盡。
[0123b26] 於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者。此下約三界五蘊多少同時相望為俱有因顯異熟因同感一果。於欲界中。有時一蘊為異熟因共感一果。謂行蘊中有記得。及彼得上四相。
[0123b29] 有時二蘊至及彼生等者。身.語業是色蘊。四相是行蘊 問欲界身.語業。能感命根.眾同分不 答不能感。故正理十六云。此異熟因總說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滿。且眾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能牽引。云何知然。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業為生因等 又云非心隨轉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4]命眾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業眾多極微一心所起。於中唯一引眾同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為俱有因。有對造色為俱有因非宗所許。此非展轉力所生故。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為滿業亦有斯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為俱有因故。若無對造色有非俱有因。說有對言便為無用。顯有對造色皆非俱有因。故作是說有無對造色得為俱有因不可同彼。若欲界繫身.語二業不能牽引便違契經。如說殺生若修。若習。若多修習。生那落迦。乃至廣說。又違本論。如說於此三惡行中何罪最大。謂能隨順[5]僧破妄語。此業能取無間獄中劫壽異熟。壽定說為所牽引果。此說所起顯能起思。易了故。無相違失(已上論文) 以此故知。身.語二業不能感[6]命.眾同分 問此論同正理不 解云此論文無別說。意同正理。
[0124a02] 問若言唯意業能感命.眾同分。何故業品云四善。容俱作。引同分唯三。准彼論文。俱時能感生.後.不定眾同分三。不可說言一剎那意業。能感三生眾同分。復不可言[1]剎那中起三意業感三眾同分。復不可言過去三因[2]等起思感三眾同分。以異熟因必現取果 解云彼文但顯四業中生.後.不定。容感同分現不能感。不言一剎那一時能感三種同分。故下論云。幾業能引眾同分耶。能引唯三。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業引故 又問若言欲身.語業不能感命.眾同分。何故此論下文言二無心定.得不能引餘通。既言餘通。明知欲界身.語二業亦能感命.同分 解云言通感者容通感彼。不言一切皆悉能感。若隨轉身.語業即能感。若欲界身.語業即不能感 又解此論不同正理。欲界身.語業亦能感命.眾同分。於其業中眾多極微隨其所應。或有唯感引果。或有唯感滿果。或有一分感引一分感滿。若言同一心起。不許[3]感引果滿果。同一心起。何者感色.何者感香等。雖同一心起即有感色等不同。何妨同一心起感引.滿前.後別。若作此解與正理論異。
[0124a24] 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者。可知。
[0124a25] 於色界中至及彼生等者。此約色.無色界辨。思之可知 問此中言等至.等引。餘文復言等持。如是三種有何差別 解云梵名三摩地此云等持。通定.散。通三性。唯有心。平等持心令趣於境。故名等持 梵名三摩底此云等至。通有心.無心定。唯在定不通散。若有心定名等至。謂由定前心離於沈.掉平等至此定。此從加行立名 又解即定離[4]於沈.掉名等。能至平等身心名至。若無心定名等至還作二解。准有心定可知。唯無心為異 梵名三摩[[口*皿]【乙】">5][口*皿]">呬多此云等引。通有心.無心定。多分有心定中說不通散。若有心定名等引。謂定前心離於沈.掉名等。能引起此定名引。此從加行立名 又解即定離於沈.掉名等。能引起平等身.心名引。若無心定名等引還作兩解。准有心定釋。可知。唯無心為異。
[0124b13] 有業唯感至即命根等者。此下約感處多.少顯業差別。於十二處中除聲。非異熟故。於十一中若決定同性業感。體必俱有。具此二義者隨感此處。極少定感一。乃至極多定感四。若容別性業感。體不必俱。隨有闕者即不定。或能感五乃至十一。若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即命根等。等謂等取眾同分。故婆沙云。復次有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 又解亦等取生等。定同感故。餘十處不定。若入無心即無意處。若生上界香.味定無。若生無色亦無色.觸。此意色.香.味.觸有時雖與命等俱生。容別業感。如人.天命等是善業感。此五容是不善業[6]招。若眼等五。望彼命等。隨在何趣。雖復定是同性業感。[7]眼等四根。若在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若生無色。眼等五根總不成故。以五色根.命.眾同分是生處本故。同性業感。由斯不定故此十處非定同感。
[0124c03] 若感意處至應知亦爾者。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法謂意處俱行心所及生等法。餘九不定。眼等四根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若生色界即無香.味。若生無色餘九總無。此九有時雖與意俱容別業感。故感意處非定感彼。若感觸處定感觸處.法處。[8]謂生等。餘九不定。眼等四根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意處若入無心即非有故。香.味上界即無。此[9]九有時雖與觸俱容別業感。故雖感觸時定身.色俱容別業感。故感觸處非定能感彼九處也。
[0124c14] 若感身處至應知亦爾者。若感身處定感三處。謂身.觸.法。觸處謂能造四大。法處謂生等。餘八不定。眼等四處望彼身處雖同一業感。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就。意處若入無心即無。此意有時亦與身俱容別業感。香.味上界即無。在欲感身。雖香.味俱容別業感。能感身處。雖定色俱容別業感故。感身處非定感彼八 問如正理十六云。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10]身色處.觸處.法處。彼論何故感身。亦感色耶 解云此論據感身所造。亦感觸中能造四大。以親近故必同業感。色望身根雖必俱起。非親近故容別業感。故非定感。正理據感身定感色者。以色定與身俱通欲.色界故。[11]故感身時亦定感色 若爾感色應亦感身 不爾。身處是生本故感身亦感色。同業感故。色非生本。故感色非定感身。容別業感故。此即兩論各據一義 又解俱舍為正。同婆沙初師說故。餘論又無此說。若不相離即感彼者。感色之時應亦感身。明知非正。若感色.香.味應知亦爾。各定感三。自名為一。各加觸.法。言別說者。若感色處定感色.觸.法處。餘八不定。眼等四處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意處。入無心定即無有故。香.味上界無故。此七有時雖與色俱容別業感。雖感色處定與身俱容別業感。故感色處但定感三。餘八不定。若感香處定感香.觸.法處。餘八不定。眼等四處.及意處如前釋。此五在欲。雖亦有時與香處俱容別業感。雖感香時定與身.色.味俱容別業感。故感香處定感三處。餘八不定。若感味處定感味.觸.法處。餘八不定。准香應釋。
[0125a18] 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者。若感眼處定感眼處.身處.觸處.法處。如前釋。餘七不定。耳.鼻.舌三雖同業感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香.味二處上界即無。意處若入無心即無。此香.味.意。有時雖與眼處俱生容別業感。色雖定與眼俱容別業感。故感眼處定感四處。餘七不定。耳.鼻.舌三准眼應釋 問若依正理論。感眼等四處各定感五處加色處。何故此論不定感色 解云此論不說色。彼論說感色。各據一義。如身處中釋 又解俱舍為正。同婆沙初說。撿尋婆沙全無此說。當知是彼正理論師自所分別。若不相離即感彼者。彼說感色應亦感身。既不感身故說非理。
[0125b03] 有業能感至諾瞿陀等者。感五處乃至十一。隨其所應。任業勢力所感之果多少不定。所以者何。業或少果。或多果故。如外種果或少.或多 種所生果少者。如穀.麥等一種一年收。又根.莖等少。又一房唯一子。名種.果少 種所生果多者。如蓮.石榴.諾瞿陀樹等。一種多年收。又根.莖等多。又一房有多子。名種果多 又解於十一處若展轉相望。親強勝者。隨感此處亦定感餘。故定感一乃至定感四。若展轉相望非親[1]強者。雖有俱時而非定感 問何故蘊約因明。處約果顯 解云五蘊皆能為因故約因辨。十二處多分不能為因。故約果明。以十一處皆容為果故 問如婆沙十九云。復次有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有業唯受二處異熟。謂得意處業。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得觸處業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法處。得身處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得色.香.味處業亦爾。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得眼處業受四處異熟。謂眼處.身處.觸處.法處。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觸處.法處異熟。有餘師說。一切大種皆生色.聲。欲界諸色不離香.味。彼作是說。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眼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身處業受六處異熟。謂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謂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香.味.觸.處業亦爾。謂各受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如是所說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數不定。然有業能受八處異熟。有業能受九處異熟。有業能受十處異熟。有業能受十一處異熟。皆除聲處。
[0125c08] 准婆沙文更有餘師說。定感五.六.七不同如何會釋。何者為正 解云此論及婆沙前師意。定感一.二.三.四。感不定中言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婆沙餘師說感五.六.七亦是定感為異。彼師意說以色.香.味.觸.法定不相離故。感眼等四各定感七。感身定感六。感色.香.味.觸各定感五。於二說中。此論.及婆沙初說為正。餘師非正。其義云何。一即定感一.二.三.四處。婆沙與俱舍同。又雜心行品亦同此論。無異說。二即婆沙言感五.六.七者。是餘師不正義。既言一切大種皆生色.聲。明知非是正義。三即理破。若言定不相離即感。彼者應無感五。以感色.香.味.觸時身必俱故。定不相離。應亦感身。若言身望色等不同業感者。感彼身時寧感色等。以此故知。此論.及婆沙初師為正 問若五.六.七是不定。何故婆沙前師不別說耶 解云理應說在不定。而不別標者以餘師說在定中。異說不同略不別顯。准俱舍文不定攝故 泰法師解俱舍云。感觸處感二處及感三處.四處。是不正義。餘感一處感二處及感五處已去。此是正義。法師大意同婆沙餘師義。約不相離以解。如前徵破 又解婆沙前.後兩師各據一義。前家據定同性業感體必俱有者說。後師據不相離者說。而[1]言感色等不說感身等者。以五色根是生處本故。感彼兼感色等。以色等非是生處本故。感彼色等不必感身等。若作此解。俱舍意或感五.六.七。亦分同婆沙餘師。以五.六.七異說不同。故此論文不別顯說。
[0126a10] 有一世業至如上應知者。此即約世.念明果多.因少 有一世業三世異熟。此約[2]小三世。如現在一念造現受業名一世業。業所感果若已落謝名過去異熟。若續現前名現在異熟。若未起者名未來異熟。無三世業共感一世異熟 勿設劬勞果減因故。有一念造業感多念異熟果。無多念造業感一念異熟果。勿設劬勞果減因故。前約世顯。後約念明。大意雖同門差別說 又解世約大三世。念約剎那 問多剎那造業。同感一剎那中各別果。是即有多剎那感一剎那中果。云何乃[3]言無多念業一念受耶 解云此顯無有多念造業同受一念中一果。明果不減因。不遮多念造業一剎那中受各別果 問如菩薩百劫修相好異熟業。同一身受。豈不因多.果少 解云感佛身相用最勝業。多時修習引起最後勝業現前能感佛身殊勝異熟。前劣非感。於義何違。若不爾者定有因多.果少 又解雖百劫造同一身受。然所感相異熟極微。剎那前.後各各不同。非百劫業共感一果。非俱有因故。
[0126b02] 然異熟果至方能辨故者。顯果與因非俱.無間要因相續 然異熟果無與業俱。非此念造時即此念受果。故不但與因俱 亦非無間生。由次剎那在生相法。是現等無間緣力所引故。非是異熟因力 又解亦非無間。第一剎那造業已。由第二剎那為等無間緣力所引故。第三剎那其果方起。此文且約心.心所說。理實色等亦非無間 又解異熟果中。有是利者謂心.心所法。有是鈍者謂色.不相應行。若利者由次第二剎那等無間緣力所引故。第三剎那果起。若鈍者極疾猶須第三剎那力所引。第四剎那方現在前。此中且約極速疾者說故不言色等 又解此文亦顯色等。由次剎那力所引故。顯色等非無間。由次剎那等無間緣力所引故。顯心等非無間。又異熟因感異[4]熟果[5]難。必待相續方能辨果。非俱.無間。若依宗輪論。大眾部等末宗異義。業與異熟[6]有俱時轉。
[0126b21] 如是六因至[7]非世者。此即第三約世分別。頌既不說能作因所居。義准應知通三世.非世。正理云不可說彼定時分故 頌中不說。
[0126b25] 已說六因至對彼成因者。此下大文第二明因得果 就中。一總標果體。二對因配果。三別顯果相。四因取.與時 此下第一總標果體。已說六因體相差別約三世定 何等為果對彼成因。結前問起。
[0126b29] 頌曰至無為無因果者。上句顯體。下句釋疑。果有二種。一有為果。謂異熟等流.士用.增上。二無為果。謂即離繫。[8]果有二義。一是所引。即有為果。為彼六因所引生故。二是所證。即離繫果為道所證。道是證因非生因也。故六因不攝。餘二無為。不行世故非是所引果。無記性故非是所證果。恐疑無為是果應從因生。無為是因應能生果。故今釋言。無為雖是果證故名為果。非六因所生。不行世故。無為雖是因不障礙故名因。不得五果。非能證故不得無為果。無取.與故不得有為果。由此故言無為無因無果。舊翻云無為非因果。此大謬矣。
[0126c13] 論曰至及與擇滅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決擇。此下釋頌。引本論釋上句。離繫.擇滅一體二名。除縛所顯名為離繫。由道得邊名為擇滅。故以擇滅釋離繫也。
[0126c17] 若爾無為至此為因故者。此下釋第二句。[9]兩關徵責。於無為中唯擇滅名果。三無為俱名能作因。故顯宗第九云。是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因。餘二無為是因非果。無因無果理極成立 又正理十八云。有法能為一因性者。謂無為法。無法非因有法非果。所謂虛空.及非擇滅。
[0126c24] 唯有為法至無五果故者。答。唯有為法。有六因有五果。非諸無為。所以者何。無為體常無六因生故。無得五果故。
[0126c27] 何緣不許至為能作因者。問。無間道應名能作因。
[0126c28] 於生不障至道何所作者。答。無為常故。道非能作。
[0126c29] 若爾誰果果義如何者。一問誰果。二問果義。
[0127a01] 謂是道果道力得故者。答 謂是道果。答初問 道力得故者。答第二問。
[0127a03] 若爾道果至非於擇滅者。問。若爾道果應唯是彼擇滅上得。道於彼得有能引生。非於擇滅以體常故。
[0127a06] 不爾於得至有差別故者。答。於得於滅道能別故。
[0127a07] 云何於得道有功能者。問。
[0127a08] 謂能生故者。答。謂為因生故。
[0127a09] 云何於滅道有功能者。問。
[0127a09] 謂能證故至擇滅為道果者。答。由道力能[1]證得滅。由此理故。道雖非滅六種生因。而可得說擇滅為道證得因果。
[0127a12] 既諸無為至為能作因者。問。
[0127a13] 以諸無為至與果用故者。答。於生不障可名能作。無取.與用故無有果。應知能作因中有二。一有生用。謂過.現法。二無生用。謂未來法。及諸無為。唯無障故名能作因。
[0127a17] 經部師說至唯有為故者。此下決擇。經部標宗。無為非因。總引教證。
[0127a19] 何處經說者。說一切有部問。
[0127a19] 如有經說至識亦如是者。經部答。既言因緣能生色等皆是無常。明知無為非因所攝 無常因緣下。同文故來。
[0127a22] 若爾無為至作所緣緣者。說一切有部問。經說諸緣皆是無常。無為既是常。應不與識等作所緣緣。
[0127a24] 唯說能生故至故不成難者。經部答。謂經[2]說諸因諸緣能生識者。此諸因緣皆是無常。不說一切為識所緣境者。皆無常。故不成難。由此無為。可得與識作所緣緣 又解不說一切為識四緣者皆是無常。
[0127a29] 豈不亦說至為能作因者。說一切有部問。以因例緣。豈不經說唯能取果.與果生因是無常故。不撥無為雖非生因。唯不障故為能作因。
[0127b04] 有契經中至唯不障因性者。經部答。引經證。無為是緣非因。
[0127b05] 雖無經說至無經說耶者。說一切有部言。雖現無經說無為能作因。亦無處遮。又多隱沒。云何[3]定判無經說耶。
[0127b08] 若爾何法名為離繫者。經部問。無為既得名能作因。未知何法名離繫。
[0127b10] 即本論中所說擇滅者。說一切有部答。
[0127b11] 豈不先問至開顯自性者。經部復責。二名互答自性難知。故應別門開顯自性。
[0127b13] 此法自性至亦名離繫者。說一切有部答。常住之法不墮三世。非是言依。故言實有離言唯聖內證。但可總說是善.是常。別有實物。
[0127b16] 經部師說至此所無故者。述經部宗。三種無為。非皆實有如色等五別有實物。此無為所無故。
[0127b18] 若爾何故名虛空等者。說一切有部問。既無實體何名空等。
[0127b20] 唯無所觸至中夭者餘蘊者。經部答。唯無所觸對假說名虛空。謂於闇中無所觸對。便作是說此是虛空。以實而言。明中無對亦是虛空。但以闇中眼不見故。空相易顯。擇滅但以惑苦不生。為其體性。謂過去已起煩惱[4]熏種在身名已起隨眠。即此隨眠。能引後後煩惱.後有名為生種 又解過去種子名已起隨眠。現在種子名為生種。謂過去已起隨眠所生現在種子。文略但言生種 又解現在煩惱種子名已起隨眠。此能生後名為生種 言滅位者。即此惑種。無有功能生後煩惱.及與後有。故名滅位 又解經部三相現在。滅相過去。現在生種之時。即當過去滅相。如稱兩頭低[5]昇.停等故言滅位 又解於此時中證得擇滅故名滅位。種若未由能簡擇力。能生後後煩惱.後有。由簡擇力餘不更生。謂無間道猶與種俱。與種俱滅。然由無間道簡擇力故。令餘後位[6]煩惱種子.及[7]當現[8]行煩惱.後有永不更生。生之永無名之為滅。滅由擇力名為擇滅。若離簡擇力。但由闕眾緣。餘後更不生名之為滅。滅不由擇名非擇滅。如人應受百年。五十便死。餘五十年名殘眾同分。中夭者餘蘊闕緣不生。
[0127c15] 餘部師說至名非擇滅者。述上座部等計釋二無為。約隨眠不生邊名擇滅。約苦果不生邊名非擇滅。
[0127c17] 離簡擇力至即擇滅攝者。經部破。彼非擇滅離簡擇力此苦果滅不成。由簡擇力令隨眠不生。隨眠不生後苦不起。因亡果喪皆由慧力。故此苦果不生即擇滅攝。
[0127c21] 有說諸法至名非擇滅者。有大眾部說。諸法現在生已後必定無。自然滅入過去。此滅名非擇滅。
[0127c23] 如是所執至未滅無故者。經部破。如是所執非擇滅體應是無常。法未滅時其體無故。後法滅時其體方有。
[0127c26] 豈不擇滅至應亦無常者。大眾部難。豈不擇滅擇為先故。此滅先無後有。應亦無常。
[0127c28] 非擇為先至方有不生者。經部答。非擇為先方有擇滅。如何責我擇滅體性亦是無常。所以者何。非先有擇。後未來未生法方[1]不生。不生即擇滅也。
[0128a03] 何者者。問。
[0128a03] 不生至非造不生者。經部答。不生之理本來自有。若無聖道慧簡擇。諸法應生。聖慧簡擇生時。因亡果喪法永不起。於此不起之理擇有功能。謂於先時諸法未有生障。今聖慧起為法生障顯不生理。非新造不生。
[0128a08] 若唯不生至豈不相違者。說一切有部引經難。若唯於未來法不生是涅槃者。何故經言信等五根。若見道修。若修道習。若無學道多修習。或初修。中習。後多所作。或修謂得修。習謂[2]習修。多所作謂所治更遠。故顯宗云若習。若修。若多所作。義差別者為欲顯示習修。得修。所治更遠。如其次第(已上論文) 能令過未現世眾苦永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准此經文通斷過.現唯於未來有不生義。非於過現豈不相違。
[0128a18] 雖有此文至為令其滅者。經部通經。經言能令過.現眾苦斷者。此經意說。能令未來緣過.現苦煩惱斷故。能緣斷時說所緣過.現苦亦名為斷。應言斷貪而言斷色。應言貪遍知而言色遍知。還約所緣色說。斷色是無間道。色遍知是解脫道。廣說乃至。識蘊亦爾。過.現苦斷義亦准此 問過.現苦斷既顯能緣惑斷。未來苦斷為約何說 解云未來苦斷亦顯能緣惑斷。一經說故 又解令未來苦體不生名斷 又解令未來惑苦不生。俱名苦斷。設餘經言斷三世惑者。准前理釋。義亦無違。以未來惑。能緣三世煩惱。若斷未來能緣惑時說斷三世。實斷未[3]來。[4]或此經中有別意趣。過去煩惱者謂過去生曾所起惑。現在煩惱者謂現在生所起煩惱。如愛行中十八愛行。據曾.當.現緣六境起名為十八。如是過.現二世所起煩惱。作能[5]薰因。為生未來諸煩惱故。於現相續身中。引起所[6]薰果種子。此所[]薰果種子斷故。說彼過.現能[]薰惑因亦名為斷。如異熟果盡時亦說名業因盡。由斷果故說斷彼因。此即是果[7]喪因[8]亡斷也。若未來眾苦.及諸煩惱。由無因種子故畢竟不生說名為斷。由斷因故說斷彼果。此即是因亡果喪斷也。若異我說斷未來體。過去已滅.現在正滅。何勞須斷。此中意顯。過現名斷由果不續。未來名斷由體不生。斷果.斷因如其次第。
[0128b16] 若無為法至立為第一者。說一切有部引經為難。經中既言離染第一。明知涅槃別有實體。
[0128b18] 我亦不說至此為第一者。經部答。我亦不說諸無為法。其體都無如兔角等。但應如我所說而有 彼意說言涅槃無體之理必定應有。有無體故名有涅槃 如說此現在聲。有[9]聲先。未來非有。有[]聲後。過去非有。不可過.未非有。說為有。故有體義得成。以說有言非定[10]目實。亦[]目無故。說有無為應知亦爾。但言有無為非說有實體。有涅槃法體。雖非有而可稱歎。無有多種。若善法無便可[11]訶毀。若災橫無便可稱歎。故諸煩惱等災橫。畢竟非有名為離染。此涅槃性。於一切有體法.非有體法中。最為殊勝。世尊為令所化有情。深生欣樂故。別稱歎涅槃第一。
[0128c03] 若無為法至名滅聖諦者。說一切有部難。
[0128c04] 且言聖諦其義云何者。經部反徵。
[0128c05] 豈不此言屬無倒義者。說一切有部答。
[0128c06] 聖見有無至義有何違者。經部解。聖見有無皆無顛倒。謂聖見苦名有。見[12]苦非有名無。此於聖諦義有何違 又解聖見苦.集.道有。見滅是無。皆無顛倒。此是總標 謂下別釋。謂聖於苦見唯是苦。於苦非有見唯非有。此於聖諦義有何違。於別釋中。但言苦.滅不言集.道。
[0128c12] 如何非有至第三聖諦者。說一切有部難。
[0128c13] 第二無間至故成第三者。經部解。第二集諦無間聖見滅諦。及佛經說故成第三。
[0128c15] 若無為法至應緣無境者。說一切有部難。若無為法其體唯無。虛空.涅槃能緣之識。應緣無境而得生心。
[0128c18] 此緣無境至當廣思擇者。經部解。識緣無境亦無有過。如下惑品。辨三世中當廣思擇。
[0128c20] 若許無為至當有何失者。說一切有部問。
[0128c21] 復有何德者經部反問。
[0128c22] 許便擁護至是名為德者。說一切有部答。若許無為別有實體。即便擁護毘婆沙宗。是名為德。
[0128c24] 若有可護至是名為失者。經部調言。此無為體。若有可護天神自護。然許實有[13]朋虛妄計。同諸外道。是名為失。
[0128c27] 所以者何者。說一切有部徵。
[0128c27] 此非有體至名為滅故者。經部答。此無為非實有體可得。如色等五境。五識現量證知如受等心.心所法。他心智現量證知。亦非有用可得。如眼.耳等有見.聞等。比量知有。又此無為。若離貪等別有體者。如何可立彼貪等事之滅。第六轉屬主聲耶。夫聲明中第六轉聲表屬於主。相屬之法必相關涉。貪.瞋等事是有為。擇滅是無為。非互相屬。此.彼相望非因果故。此事望彼滅非因亦非果。若此滅望彼事。雖是能作因。而非取果因亦名非因。事非能證道故滅非證得果。滅是常故復非生因果。故名非果。非因顯非所屬。非果顯非能屬。此.彼相望既非因.果。即不相關涉。何得說言彼事之滅屬主聲耶。由此故知。滅無別體。唯遮彼事不生義邊。名為事滅。滅無別體。即事之無名為滅故。可言此滅屬於彼事第六得成。順聲明故。今准此文。第六屬主聲有二。一異體相望。如說一切有部言彼事之滅。亦如[ィ【甲】,屬【乙】" mod="郡=郎ィ【甲】,=屬【乙】">1]郡君之奴。二無異體。如經部言彼事之滅。亦如石子之體。
[0129a19] 滅雖別有至屬於彼事者。說一切有部解云。滅雖別有。而由彼有漏事。能緣惑得斷時。彼事解脫方得此滅。可言此滅屬於彼事。此約得說屬。
[0129a22] 何因此滅定屬此得者。經部難。若滅體別非即事無。滅體眾多得亦非一。何因此滅定屬此得。而言約得說屬事耶。
[0129a25] 如契經言至可言獲得者。說一切有部引經通難。苾芻獲得現法涅槃。現身得故名現法涅槃。既獲得涅槃可言屬得。復責彼言。如何非有可言獲得。
[0129a29] 由得對治至名[2]為涅槃者。經部答。由得能對治道。便獲永違煩惱所依身。便獲永違害後有所依身故。煩惱.後有不生義邊。名得涅槃。而無實體。此即理證 復有下教證無體。
[0129b04] 謂契經言至[3]此涅槃者。所有苦果皆無餘斷 苦無名斷。斷無別體。或舉果顯因[4]惑苦果無餘惑因皆斷 各別捨棄貪等惑因。或各別捨棄所有苦果。或通因.果 諸惑因盡故。或諸苦果盡故。或通因.果 遠離繫縛名為離染 滅諸惑因。或滅苦果。或通因.果 [5]或因靜息。或苦果靜息。或通因.果 []或因永沒。或苦果永沒。或通因.果 餘未來苦果更不相續 更[6]不復取。更不復生。或餘苦果不續。或不取果。或更不生 此涅槃極寂靜。此涅槃極美妙。此總讚也 謂捨諸依顯涅槃無諸苦果。捨一切愛顯涅槃無諸惑因。偏言愛者從強別標。捨諸依.愛。盡.離染.滅。名為涅槃。而無別體 又解於前十名略舉前五種釋涅槃。謂捨諸依釋前苦無餘斷。捨一切愛釋前各別捨棄。盡.離染.滅如名。次第是次三種。後之五種略而不論。或可舉前顯後。
[0129b22] 云何不許至故言不生者。說一切有部徵。經部云何。不許經言不生者。依此擇滅無生力故。言苦不生 或言不生者[7]此依擇滅力令苦無生。故言苦不生 或依此擇滅苦無生故。言擇滅不生。既言依此擇滅。明知有體。
[0129b28] 我等見此至謂無體性者。經部答言。我等見此第七轉所依聲。於證擇滅是有都無功力。汝何意故。說依此無生 若依此言。屬已有涅槃義。諸苦應本不生。涅槃是常本來有故 若依此言。屬已得涅槃義。是則應[8]計依道所引涅槃上得 又復勸言。此苦不生。或唯依道。由道起時苦不生故 或依道所引涅槃上得。由得起時令苦不生。汝應信受 又解若依此言屬已得義。是則應[]計依道上之得。由得此道苦不生故 又復勸言。或唯依道 或依道上得令苦不生。汝應信受 由此善釋下。引經證涅槃無體。涅槃名滅而無有體。如燈。涅槃燈謝無體。心得解脫蘊滅無體。何但經言無體。對法亦言。無事法云何。謂諸無為法。經部釋云。言無事者。事之言體。謂無體性。
[0129c15] 毘婆沙師不許此釋者。不許經部釋。
[0129c16] 若爾彼釋事義云何者。經部問。
[0129c17] 彼言事者至無因無果者。說一切有部答。彼言事者略有五種。一自性事。謂諸法自體即自體名事。二所緣事。謂心所緣。即所緣名事。三繫縛事。謂愛等所繫縛。即所繫縛名事。四所因事。即所因名事。果是能因。因是所因。果賴所因而生。如子因父而生。父是所因。子是能因。謂諸有為法。皆從因生名有事法。事之言因。五所攝事。謂田.宅等是人所攝。即所攝名事。[9]泛明諸事雖有五種。今於此阿毘達磨中。言事者。依前第四說因名事。顯無為法都無有因。不依第一自性事說無為無事。是故無為雖實有物。常無用故不從因生名無因。不能生果名無果。
[0130a02] 總論已竟至俱相應士用者。此下第二對因配果 此中明果從因而生故唯說四。離繫果常非六因生。故此不說。
[0130a04] 論曰至此因所得者。釋初句。
[0130a05] 言前因者至名增上果者。釋第二句。謂能作因有增上力。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從因立名。
[0130a07] 唯無障住有何增上者。問。
[0130a08] 即由無障至如應當思者。答。因若為障果不得生。由因無障果方得起故名增上。此即通能作因 或能作因下別出勝用。
[0130a11] 同類遍行至皆似因故者。釋第三句。若同類因唯取自界.自地.自部.自性等流果。若遍行因唯取自界.自地.自性.染污等流果。此二因所得果皆似因故。故因雖二其果唯一 問如邪見生有身見。雖性不同。同是染故。為等流果。善生無覆。雖性不同。同是淨故應是等流果 解云染法易[1]同故得為果。淨法難同故不為果。
[0130a19] 俱有相應至名士用果者。釋第四句。此二因同得俱生勝士用果。雖復六因皆取士用。相應.俱有。能取同時勝士用果。此中偏說。為遮勝論於法體外別有業用。故言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二因士用所得之果名士用果。從喻為名。如士夫用名為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
[0130a25] 此士用名為目何法者。問。
[0130a26] 即目諸法至醉象將軍者。答。即[2]目相應.俱有因。用從喻立名。如士夫用故得士用名。如言鴉足藥草。藥草似鴉足故。名鴉足藥草。將軍似醉象能入陣故。名醉象將軍。以象醉發能入陣故。名為醉象 又解醉象似將軍能入陣故。名醉象將軍。
[0130b03] 為唯此二至為餘亦然者。問。為唯相應.俱有有士用果。為餘四因亦有。
[0130b05] 有說餘因至異熟不爾者。答中有二。此即初師。餘同類.遍行.能作三因亦有士用果。唯除異熟因。由士用果總有二種。一與因俱生。二與因無間。相應.俱有能取俱生。同類.遍行。果若相能取無間。能作通取俱生.無間。故此五因得士用果。異熟因不爾。與果性異感果稍難。要因相續果乃現前。非俱.無間。故無士用 又解異熟果不爾。非與因俱.無間故非士用。
[0130b13] 有餘師說至所收果實者。第二師解。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譬如農夫春時耕種.秋時獲果。若據通名士用六因皆得。今此第二師[ィ-【甲】">3]說約斯說也。頌明士用但取俱生。簡餘四因。故言二得。故顯宗第九云。俱生士用果定有又勝。故說相應.俱有因得。無間.隔越或有。或無。設有非勝。又濫餘果。是故不言餘因所得 問士用之名總有四種。謂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即通五果。今言士用豈不濫餘 解云餘四從別立名。此一從總立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
[0130b25] 異熟等果至有為增上果者。此下第三別顯果相。初兩句明異熟果。第三句明等流果。第四句明離繫果。次兩句明士用果。後兩句明增上果 言釋五果名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釋云。果不似因故名為異。熟謂成熟堪受用故。果即異熟名異熟果。又云果似因故說名為等。從因生故復說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又云。擇滅無為名離繫果。此由道得非道所生。果即離繫名離繫果。又云。由此勢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名為果。又云。由前增上後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已上論文)准彼論釋。前三持業。後二依主 又解異熟之果名異熟果。即因名異熟。果名為果。或等流之果名等流果。因與彼果流類相似故名等流。或離繫之果名離繫果。謂無漏道離繫縛故亦名離繫。或果即士用名士用果。以果亦如士夫用故。或果即增上名增上果。以果眾多體增上故。雖作後解未見論文。義釋無違。然諸論中皆依入阿毘達磨。不得作有財釋。若作有財釋。即不[4]目果法。
[0130c16] 論曰至有異熟果者。於三性中。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非於善.染。
[0130c18] 為此亦通非有情數者。問。
[0130c19] 唯局有情者。答。
[0130c19] 為通等流及所長養者。問。此異熟果。於五類中。為通等流.所長養不。
[0130c21] 應知唯是至異熟果相者。答。此異熟果與因不同。唯有記生。不通等流.長養。等流非唯有記生。通三性故。所長養亦非唯有記生。體雖無記通三性生故。前論云飲食.資助.睡眠.等持。勝緣所益名所長養 又解於五類中。若異熟攝不盡者。方立長養等流。若異熟攝盡者。即不立長養.等流。以異熟果攝體盡故。所以不名長養.等流。
[0130c29] 非有情數至何非異熟者。問。非有情數。亦從善.惡業生。何非異熟。
[0131a02] 以共有故至受異熟果者。答。夫異熟果非共受用。非情共受故非異熟。
[0131a04] 其增上果至何得共受者。問。外增上果亦業所生。何得共受。
[0131a05] 共業生故者。答。由共業生故得共受。又正理十八云。豈不大梵所住非情是別業果。亦應說彼名業異熟。何乃言非。有作是言。大梵住處。一切大梵業增上生。有餘復言。大梵住處相續未壞。餘可於中有受用理。故非不共。
[0131a10] 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者。釋第三句。定似自因名等流果。雖俱生士用亦定似自因。有無間等士用。與因不相似。故此等流非濫士用。雖遍行因亦取異部。為等流果染性同故。若士用果有性不同。
[0131a15] 若遍行因至即名同類因者。問。
[0131a16] 此果但由至除前諸相者。答。此遍行因果。但由同地故顯通五部。同是染故顯不通淨。與因相似不由五部.三性種類。若由五部.三性種類果亦似因。此果所因乃名同類。相對不同應作四句。第一句者。以非遍行法為同類因。生自同部故名同類因。非通生染故非遍行因。第二句者。以他部遍法為遍行因。通生染故名遍行因。非生自部故非同類因。第三句者。以自部遍法為遍行因。生自部故名同類因。通生染故名遍行因。第四句應知。
[0131a27] 由慧盡法至名離繫果者。釋第四句。由慧盡惑。所證無為法名離繫果 又解由慧簡擇。滅盡惑法名離繫果 又解由慧簡擇為因。離諸繫縛證滅盡法。名離繫果。由慧得滅名為擇滅。即此擇滅亦名離繫。由離繫縛而證得故。
[0131b03] 若法因彼至由道力得者。釋第五.第六句。明士用果。若但有法因彼勢力所生。即說此法名士用果。
[0131b06] 如因下地等。指事別顯。應知士用有多。擇滅名不生士用。應言由道力證得故。正理十八解士用果云。此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如前已說。言俱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由前念[1]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為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說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說生名。如說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唯士用果(已上論文)此論前文據別俱生勝士用果。但說相應.俱有因得。後文據通士用果故。說通六因得。
[0131b22] 諸有為法至之增上果者。釋後兩句。凡果望因或俱。或後。因法望果或俱。或前。前法定非後法果故。於有為法中除前已生有為法。以前非[2]後果故。是餘若俱。若後。有為[3]之增上果 問由因增上。其果得生名增上果。餘果亦由因增上故。其果得生。應名增上果 解云餘果從別立名。非從總立故。不名增上果。增上更無別稱從總立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
[0131c02] 士用增上二果何殊者。問。二果既多。體相何殊。
[0131c03] 士用果名至唯增上果者。答。士用對有力能增上。據不障礙。引事可知。
[0131c06] 於上所說至一與唯過去者。此下第四明因取.與時。問起頌答。
[0131c07] 論曰至故此不說者。於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因取果唯於現在。過去已取。未來無用 亦應如是說能作因現在取果。而不說者以能作因非定有增上果。故此頌中不說。謂無為法.及未來法。雖是能作因。而不能取增上果故。故正理十八云。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與通過.現 若依婆沙二十一云。能作因。有作是說。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有餘師說。此能作因。過去.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 然無評家。此論.正理同婆沙前師 又解此論同婆沙後師。[4]言能作因同五因現在取果者。從多分說。
[0131c19] 俱有相應至必俱時故者。釋第二句。相應.俱有與果亦現。此二取.與必俱時故。
[0131c21] 同類遍行至通於過現者。釋第三句。同類.遍行與通過.現。
[0131c23] 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者。問。
[0131c23] 有等流果至不應更與者。答。因至現在。有等流果無間相續。至生相時即現與果。若果至現。因便過去名已與果。不應更與。
[0131c26] 善同類因至謂除前相者。別釋善同類因取.與四句。第一句取而非與。謂斷善根時最後剎那所捨得。能為彼種名取。後不續前非與。第二句與而非取。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過去[1]最後所捨得。彼得。今時果至生相。正與彼力名與。由[2]昔已取不名取。論主恐取續時過去諸初得故。今釋言應說爾時續者前得。前得。謂前過去最後所捨得。正理十八破云。如何。前位多剎那得為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說最後一剎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ィ【甲】">3]如本文為善 若作俱舍師救。世親論主意說。若法從[4]來未[5]與者此中說之。過去諸得。雖於續時皆悉與果。以前諸念皆曾與果。俱句攝故是故不說。最後所捨一剎那得。今續善時最初與果。故偏說之。又續善時過去餘善亦能與果。何獨說得。既別說得。明知唯取最後一念 又解論主。云應言爾時續者前得。謂前過去所有善得。皆名最初所得得。誰言唯取最後所捨得。此所捨得通於三世。非[6]後一切皆能與果。故以前言簡取過去。故婆沙十八云。有時與果非取果。謂後續善根時。即住過去所捨善得(已上論文) 所以偏約得作兩單句。不約善根者。將斷善時。善根已不現行。唯有善得現行。故偏說得。第三句亦[7]取亦[8]與。謂不斷善根於所餘諸位。隨其所應。於一身中所有善法。能取.與者名所餘諸位。第四句非取.與。謂除前相。亦隨所應所有善法非取.與者皆所[9]收。
[0132a26] 又於不善至謂除前相者。約不善同類作四句。思之可知。第二句中。正理准前彈。俱舍[10]師還准前通釋。
[0132a29] 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說者。於阿羅漢果得時最後所捨得。取而非與。從彼退時最初所得得。與而非取。未得無學位。亦取[11]亦與。餘無學位非取非與。故言如理應說。
[0132b04] 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者。最後諸蘊。謂臨入無餘涅槃時。餘思可知。
[0132b06] 約有所緣至准例應說者。前明無所緣。今明有所緣。有所緣言顯心.心所。剎那差別顯前.後念。三性四句思之可知。
[0132b08] 取果與果其義云何者。問。
[0132b09] 能為彼種至故名與果者。答。種是能生義。因有生果之能故名取果。彼所生果。其因正與彼果力時。故名與果。
[0132b12] 異熟與果至及無間故者。釋第四句。異熟因與果唯於過去。由果與因非俱.無間。復有餘師至為諸靜慮果者。敘異說。婆沙一百二十一云西方諸師。說果有九。謂於前五更加四果(已上論文) 風輪等能安立水輪等。安立之果名安立果。不淨觀等遠為加行生無生智等。加行之果名加行果由根.境等聚集和合眼識等生。和合之果名和合果。修習靜慮得化心等。修習之果名修習果。
[0132b21] 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攝者。迦濕彌羅國諸師通釋。如是四果皆是士用.增上果攝。若望由因勢力得故名士用果。若望由因能作力得[12]故增上果。非善.惡業所感非異熟果。不相似故非等流果非證得故非離繫果 又解第一.第三唯增上果。第二.第四通士用。增上果。夫士用果用功得故。論言皆是士用.增上者總相說故。
[0132b29] 說因果已至幾因所生者。此下大文第三明法從因生。結前問起。
[0132c01] 法略有四至三所餘法者。答。於一切有為法中。略有四種。一染污法。二異熟生法。三初無漏法。四前三所餘法。
[0132c04] 餘法者何者。問。
[0132c04] 謂除異熟至諸餘善法者。答。於無記法中。除異熟取餘無記。於善法中。除初無漏取餘善法。
[0132c07] 如是四法至餘及除相應者。正釋法從因生。前五句明相應法。第六句明色.不相應。
[0132c09] 論曰至餘三因生者。釋初頌。一切有為總有四種。四種之中各有二種。一相應法。二不相應法。相應中諸染污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由異熟因所生諸法非染污故。二異熟生法。除遍行因餘五因生。由遍行因所生諸法唯染污故。三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二因餘四因生。由所餘法非異熟性故。及非染污故。初無漏法除前異熟.遍行二因.及同類因餘三因生。由初無漏非異熟故。非染污故。無有前生同類法故。
[0132c18] 如是四法為說何等者。問。
[0132c19] 謂心心所者。答。釋第五句。
[0132c20] 不相應行至復幾因生者。釋第六句。此即問。
[0132c21] 如心心所至決定無有者。答。如心.心所[13]除因外及除相應因。應知餘色.不相應行法。從四.三.二餘因所生。此中染污色.不相應行法。如心.心所除異熟因。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若異熟生.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遍行因。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三所餘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雙除異熟.遍行二因。及除相應因餘三因生。初無漏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異熟.遍行.同類三因。及除相應因餘二因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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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9-10-12
俱舍論記卷第七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
[0133a12] 廣說因已緣復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辨緣。就中。一總明四緣義。二別解等無[8]間。就初門中。一明四緣體。二明緣作用。三明法[9]緣生。此下明四緣體。結前問起。
[0133a15] 頌曰至增上即能作者。答。初一句舉數標名。第二句明因體。第三.第四句明等無間。第五句明所緣。第六句明增上 又婆沙一百七云。[10]因者如種子法。等無間者。如開避法。所緣者。如任杖法。增上者。如不障[11]礙法 問如婆沙十六云[12]問為因攝緣[13]緣攝因耶。答互相攝隨其事。謂前五因是因緣。能作因是餘三緣。有作是說緣攝因。非因攝緣。謂前[14]五是因緣。能作因是增上緣。等無間緣.及所緣緣非因所攝 然無評家。此論同婆沙後說 於[15]二說中明其相攝。為約體說為約用說。若約體說。應能作因攝彼四緣。增上一緣攝彼六因。體皆寬故。若約用說。六因.四緣作用各別。如何相攝 解云夫六因.四緣展轉相攝有其二義。一約體以明。二據用相似。婆沙初師約體以明。因緣攝五。能作攝三。若據能作體寬實攝四緣。增上體寬能攝六因。所以但言能作攝三增上攝一者。此師意說。六因.四緣相對明攝。且據一相攝[16]體盡即休。故說因緣攝五。能作攝三。為能作因外有餘五因。增上緣外有餘三緣。明其相攝。故[17]不別說能作攝四。增上攝六 問若據體性明相攝者。體性恒有。是即六因.四緣無別。如何相攝。故婆沙云我說作用何為因果。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 解云據體無變因與緣同。以體從用故說差別。若婆沙第二師.及此論。據用相似以辨相攝。若論六因.四緣。作用各別互不相攝。然說因緣攝五因。增上攝能作因者。據用相似以明相攝也。其等無間.及所緣緣不似因故。故因不攝 問能作因中生等五因[18]四緣中因緣攝。為增上緣攝 解云生等五因是因緣攝。故婆沙十七通無時非因難正義家云。應說彼依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解云彼文據因緣為問答。既正義解因緣具說六因。明知因緣亦攝能作[19]因中生等五因。又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所造色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謂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增上謂不礙生。及唯無障(解云彼文據四緣為問答。因者即是四緣中因[20]緣。以此明知。生等五因。因緣攝也) 問若據此解因緣亦攝能作少分。能作亦攝因緣少分。何故此論.婆沙明相攝中不說 解云理實亦攝。而不說者以非全攝略而不說 又解生等五因是增上緣攝。所以得知。[ヵ【甲】">21]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造是何義。為是因義。為是緣義耶。設爾何失。俱見其過。若是因義。此四大種於所造色五因皆無。[22]如何可[23]言能造諸色。若是緣義。諸所造色各除自體餘一切法。無不皆是此增上緣。如何但言大種所造。答應作是說。造是因義。問此於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因義。答雖同類等五因皆無。而別有餘五種因義。謂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由此能造。有餘師言造是緣義。問諸所造色各除自體餘法。皆是此增上緣。如何但言大種所造。答增上緣義。有親.有。有近.有遠。有合.不合。有在此生。有在餘生。諸親.近.合.在此生者。說名為因。.遠.不合.在餘生者。說名為緣。由此義故。說諸大種與所造色為因.增上。亦不違理(已上論文) 五事論亦有此兩說。無評家。今引彼文意以後師為證。故知生等五因。增上緣攝。而言因者就增上緣中。有親勝用。別立因名。非是四緣中因緣也。若婆沙前師即順前解 問前解生等五因是因緣攝。後解是增上緣攝。何者為正 解云婆沙.五事既無[24]評文。兩說不同誰能輒定 又解前解為正。婆沙釋造色中。前解即言應作是說。後解即云有餘師言。又通無時非因難中。正義家云。應說彼依六因作論。以此故知。前解為正。
[0133c28] 論曰於何處說者。此下釋初句問。此四緣於何處說。
[0133c29] 謂契經中至是緣種類者。答。舉經文解。此經中言性者。即是四緣種類性別故名為性 言因緣者。即因是緣持業釋。不得言依主釋。以因即緣故 言等無間緣者。前心.心所各一名等。此即緣體名等 又解後心.心所各一名等。此即果體名等 又解前後心.心所各一名等。此即通緣.及果名等 又解前心.心所等與後心.心所為緣。非唯自類 又解後心.心所等用前心.心所為緣。非唯自類 又解等通前後兩處。言無間者或屬於緣。或屬於果。或通緣.果。總而言之。前心.心所生後心.心所中間。無有餘心間起故名無間 又解無有等法於中間起名等無間。若即等無間是緣持業釋。若等無間之緣依主釋 所緣緣者。即所緣是緣持業釋也。不得言依主釋 增上緣者。增上即緣持業釋也 又解能作中既有親.[疎=疏【乙】">1]疎" ver="150 a11 " va11="疏">而得說言能作之因。增上之中亦有親.亦可說言增上之緣。然諸論文皆持業釋。此四緣並不得作有財釋 問餘之三緣。亦不障果應名增上 解云雖餘三緣亦名增上。從別立名。而增上緣更無別稱。雖標總號即受別名。如色處等。
[0134a23] 於六因中至是因緣性者。釋第二句。出因緣體。
[0134a25] [2]除阿羅漢至無間緣性者。此下釋第三.第四句。此即出體。三乘無學總名阿羅漢。謂除阿羅漢臨入無餘涅槃時。最後一剎那心.心所法。諸餘過.現已生心.心所法。是等無間緣性。已生。簡未來.及無為。心.心所。簡色.不相應。
[0134b01] 此緣生法至等無間名者。此釋名。此緣所生法。前後相似等而無間。依是[3]義立等無間名 問六識展轉相望。皆得作等無間緣不 答皆得。故五事論云。眼識無間非定起意識。於六識身容隨起一種。若眼識無間定起意識者。則苦根不應為苦等無間。苦根唯在五識身故。若爾便違根蘊所說。如說苦根與苦根為因.等無間.增上。然[4]依眼識了別色已。無間引起分別意識。故作是言眼識先識。眼識受已意識隨識。
[0134b11] 由此色等至等無間緣者。明色非等無間。謂前念但有欲界色。或無間生欲界.色界二無表色。此據入有漏定得別解脫戒。或無間生欲界.無漏二無表色。此據入無漏定得別解脫戒。以色雜亂故非等無間緣。若依婆沙。更說有色界色。不繫色俱生。婆沙通依餘色說。此論唯據無表說。必無定.道無表俱生。又身生在欲界作色[5]界化已。入無漏定。亦有三色一時俱現。諸論不說。且據一相明色雜亂。
[0134b20] 尊者世友至等無間緣者。此約同時長養色非等。故色不立等無間緣。
[0134b22] 大德復言至多所蔭映者。此約前後色不[6]等非等無間緣。
[0134b24] 豈不心所至三摩地等者。問。豈不心所三性相生。有尋伺等相生。前後多少亦有非等。
[0134b26] 此於異類至無非等過者。答。異類相望實有多少。同類相望即無非等。
[0134b27] 豈唯自類至等無間緣者。問。
[0134b28] 不爾者。答。
[0134b29] 云何者。徵。
[0134b29] 前心品法至以說等義者。釋。前心品法。總為後品同類.異類等無間緣。非唯自類。前文通釋且於受等自體類中。前後相望。無少生多無多生少。以說等義。
[0134c04] 唯執同類至為緣故起者。此述相似沙門義。唯同類相生為等無間緣。彼說非善至而得生故者。論主破。夫心.心所具四緣生。若執同類唯生同類。初無漏心前無此類。應闕此等無間緣而得生故。若闕得生。便有三緣生過。雖無同類因生。而有相應.俱有因生。故有因緣。
[0134c10] 不相應行至可俱現前故者。於不相應中。展轉相望三界.不繫可俱現前。雜亂起故非等無間緣。於心.心所法中。尚無二[]界俱起。何況有多。由無雜亂故立等無間緣 又解得.及四相。容三界.不繫可俱現前。同分三界可俱現前。非得.無想.二定.命根.名.句.文身。隨其所應各一界現前。此上十四。又各隨應。與餘三界.不繫不相應行。俱起雜亂不立。心.心所法即不如是 又解若別分別。得.及四相各有多體。三界.不繫可俱現前。同分亦有多體。於三界中可俱現前。非得體亦有多。隨其所應。於一界中可俱現前。滅盡定亦有多體。於一界中可俱現前。命根體一。隨其所應一界現前。名句文身亦有多體。隨其所應於一界中可俱現前。如多化人一時發語。此上十二。各隨所應。與餘三界.不繫不相應行俱起。無想異熟.及無想定亦有多體。於一界中可俱現前。此上二種。各隨所應。與餘三界不相應行俱起。於此十四不相應行中。或有體多。通多界起。唯一界起。[1]與多俱起.與一俱起。或有體一。唯一界起不通多界。與一俱起.與多俱起。皆成雜亂。相望非等。故不可立等無間緣。心.心所法即不如是。又正理十九云。毘婆沙說。心.及心所。所依.所緣.行相有礙。由斯故。立等無間緣。色.不相應無如是事。故彼不立為此緣體。
[0135a08] 何緣不許至等無間緣者。問。
[0135a09] 以未來法至無前後故者。答。等無間緣約世前後建立次第。未來世法。無前後故非等無間。
[0135a11] 如何世尊至此法應生者。徵。
[0135a12] 比過現法至故非比智者。就答中總有三師。此即述說一切有部異師解。謂佛世尊。比過.現法便於未來能現了達。是第四定願智所攝。如願而知故非比智。
[0135a15] 爾世尊至應不能知者。論主破。若爾世尊未見過.現前際。於未來後際應不能知。又婆沙一百七十九云。問云何願智能知未來。有說以過去.現在比知未來。譬如田夫下種子已。比知定有如是果生。彼亦如是。有說若爾願智應是比量智非現量智。應作是說。此願智不[2]待觀因而能知果。不[]待觀果而能知因。是故此智是現量智非比量智。
[0135a24] 有餘復言至靜慮通慧者。第二述說一切有部異師解。有餘異師言。有情身內。有未來世果。因先兆。是不相應行蘊差別。佛起欲界俗智。觀此先兆便知未來。非要現遊根本靜慮起生死通慧。方始能知此因果先兆。西方相傳法同分攝。
[0135a29] 若爾諸佛至非為現證者。論主破第二師。
[0135b01] 故如經部至不可思議者。第三論主非前二說。即述經部。若依正理十九有三說。一說諸佛德用。諸佛境界。不可思議。第二說如過去世佛於未來現[3]知見轉。謂佛欲知有情因果。然現在世時分短促。故多觀察過去.未來。非佛世尊欲知後際。先觀前際然後能知。乃至廣說(解云彼師意。宿住智能現知過去。生死智能現知未來。正理救不破之)第三說有情身內[4]現有未來因果先相。猶如影像。或色.或心不相應行。佛唯觀此便知未來。非要現遊靜慮通慧。然非於彼占相故知。以於未來現證見故。乃至廣說(解云此師意說。由知先相未來現證。如因聞聲方始迴顧。正理救不破之) 若依婆沙十一亦有三說。初.二說同此論破。第三評家云。應作是說。佛知未來。是現非比。乃至廣說。問此論前二說。婆沙亦同此論破。何故正理救耶 解云正理論師故違此論且作此救。未可為正 問正理初說.婆沙評家。與此經部有何差別 解云三說俱同 又解正理初說同婆沙評家。不同經部。此即宗別也 問若別。若同。如何解釋 解云此論言舉意遍知者。經部有兩解。一云如來無不定心。舉意遍知者皆由定故。能知。若依說一切有部宗。佛亦有散心。即是散心遍知無謬 問如來散心是[5]現量耶 解云若二乘散心。但是五識無間所生意識名現量。及定心後所引意識亦名現量。以五識緣境.及定心緣境於境分明俱是現量。從彼所引意識。亦於彼所緣境分明亦得名現量。如願智雖體通定.散。據散心中所引願智知未來法者。此即名散心現量。若如來智非定心所引。及非五識無間所生亦是現量攝。此即經部與說一切有部不同 又解經部亦許如來有散心。若作此說即同說一切有部。故此論不破評家義。
[0135c06] 若於未來至不生餘法者。問。既法次第而生。明知未來有前後次第。
[0135c08] 若此法生至等無間緣者。答。若此果法生繫屬彼因法。要彼因無間此果乃得生。如芽等果生要藉種等因。此等諸法雖相繫屬義說前後。然此非有等無間緣。未來[6]世第一法等。總相而言。雖相繫屬義說前後。而非得有等無間緣。以等無間緣據世前後作用說故。
[0135c14] 諸阿羅漢至非等無間緣者。問。
[0135c15] 無餘心等續此起故者。答。無餘心等續此後心起。[7]所以最後心非等無間緣。
[0135c17] 豈不如是至應不名意者。難。豈不如是無間滅心亦[8]名為意。無學後心無間。識既不生應不名意。
[0135c19] 意是[9]依所顯至等無間緣者。釋。意是依所顯非作用所顯。故最後心得名為意。等無間緣作用所顯。若法至生相此緣取為果已定。無諸法。及諸有情能為障礙。令彼生相法不入至現。由無餘心續故。所以最後心非等無間緣。
[0135c25] 若法與心至生住異滅者。此下釋兩種四句。此即初四句。以心等無間對心無間四句分別 言心等無間者。若法是心等無間緣所引果故。名等無間。二無心定.及心.心所法。與前等故名等。無有餘心間隔故名無間 言心無間者。謂若有法接心後起。若是心果。若非心果。但接心後起即名心無間 第一句。無心定出心.心所。及第二念等二定剎那。剎那顯定體也。是心果故名等無間。非接心後起故非是心無間 第二句。謂初所起二定剎那上生.住.異.滅。及有心位諸心.心所上生.住.異.滅。接心後起故是心無間。非心果故非是[1]心等無間 第三句。謂初所起二定剎那。及有心位心.心所法。是心果故是心等無間。接心後起故是心無間 第四句。謂第二念等二定剎那上生.住.異.滅。及無心定出心.心所上生.住.異.滅。非心果故非是心等無間。非接心後起故非是心無間。
[0136a14] 若法與心至第四句者。明第二四句 等無間者如前釋 無心定無間者。謂若有法接無心定後起。名無心定無間。以心等無間對無心定無間四句分別 前第三句。謂初所起二定剎那。及有心位心.心所法。為今第一句。是心果故是心等無間。非接無心定後起故非是無心定無間 前第四句。謂第二念等二定剎那上生.住.異.滅。及無心定出心.心所上生.住.異.滅。為今第二句。接無心定後起故是無心定無間。非是心果故非心等無間 前第一句。謂無心定出心.心所。及第二[2]念等二定剎那。為今第三句。是心果故[3]是心等無間。接無心定後起故是無心定無間 前第二句謂初所起二定剎那上生.住.異.滅。及有心位諸心.心所上生.住.異.滅。為今第四句。非心果故非是心等無間。非接無心定後起故非是無心定無間。又婆沙十一云。問彼何故不說無想異熟耶。有說應說。而不說者當知此義有餘。有說二無心定。有加行有勤勞而得。故彼說之。無想異熟與此相違。故彼不說。有說二無心定是善故說。無想異熟無覆無記故不說之。有說若由心力無間引起不雜亂者。可名為心等無間法。無想異熟是異熟因力所引起任運而轉。非入彼心勢力所引。故不名心等無間法 問若爾異熟心.心所法。亦異熟因力所引起。任運而轉。應不名心等無間法 答自類相引有勝勢力。不同彼故。俱是相應有所依等說名自類 問何故二無心定是心等無間法。而非心等無間緣耶 答彼由心加行[4]功用勤勞所引得故。名心等無間法。與心相違遮斷心故。非心等無間緣。有說彼由心勢力所引起故。名心等無間法。不相應。無所依。無行相。無警覺。無所緣故。非心等無間緣。有說彼由心勢力得增長有作用故。名心等無間法。損減心令不起作用。非心等無間緣。問何故二無心定。前後相似無亂續生。而前非後等無間緣。答由入定心勢力所引。不由前念力所引生故。前非後等無間緣。問若爾異熟心.心所法。由異熟因勢力引起任運而轉。前應非後等無間緣。答心.心所法是相應。有所依故。有行相。有警覺。有所緣故。前念於後有勝勢力引發開避故。皆是後等無間緣。不相應行與此相違。不可為例(已上論文) 問入二定心。為等無間緣取果.與果。為復同時。為不同時 解云此不決定。故正理十九云。謂入[5]定心居現在位。頓取諸定.及出心果。亦與最初剎那定果。滅入過去。隨後諸定.及出定心一一生時與果。非取先已取故。豈不一切等無間緣無有異時取果.與果。此責非理。取果必頓。與果有漸故無有失 又一說云。諸作是說。入二定心。滅入過去方能漸取第二念等定.及出心。正理破云。彼入定心應非過去。夫取果者是牽果名。諸牽果能是行作用。依行作用立三世別。若有作用非現在者。豈不便壞世別所依。又彼論意。定.及出心。雖俱心果。為[6]求定故。故定先起。於諸定中頓起無用。起一足能遮心 問正理既言頓取果。未知。所取之果定當生不。若言定生。未來法亂。所取既多如何定起。若言取一何理非餘。若一先相屬未來成次第。若不定生。便違所說。等無間緣果被取已必定當生。無法為障令不生故 解云果生不定。以所取多。生者少故。諸有說言定當生者。意顯此緣既取果已。於所取內定有果生。而非一切。以實而言。亦有不生。或[7]約有心位而[8]云必生 問於有心位何不頓取.漸與 解云有心。前起後心正生。有心定隔故不總取。無心不爾故頓取也 又解入定心。為等無間緣取.與同時。若初念現在取.與。若第二念已去過去漸取。漸與。故婆沙一百九十六。解等無間緣中云。此中有說。若前法未至已生位。不與後法作等無間。若至便作。若爾者。有心位可爾。無心位云何可爾。答此中說有心位不說餘位。有說設依無心位說亦無有過。謂入定心現在前時。頓取諸定.及出心果。亦與最初剎那定果。後諸剎那.及出定心生時與果。非取先已取故。[1]評[2]曰彼不應作是說。所以者何。無有等無間緣異時取果。異時與果。若此時取果則此時與果故 問何故正理。與婆沙評家義相違 解云此乃正理師過非關俱舍師事。或可論意各別。何必正理皆以婆沙評家為量。正理意約取果作用立現在世。若與果但是功能故。不說過去取果。若婆沙意。過去既得起與果用。何故不得起取果用。初取果者立現在世。後取果者過去亦起。今俱舍論意。同婆沙評家。不同正理 從二定出至等無間耶者。問。既相去遠如何無間 中間不隔心心所故者。答。相去雖遠。中間不隔餘心.心所故。名為無間。
[0137a20] 如是已釋至為所緣緣者。此下釋第五句。心.心所是能緣。一切法是所緣。以一切法。是心心所。生所攀附故曰所緣。即此所緣有別體性。是心.心所發生緣故名所緣緣。所以心心所名能緣境名所緣者。由心等對境之時帶境相現。名為能緣。境不帶心等相現故不名能緣。但是所緣。餘者如文。
[0137a27] 若法與彼法至相無異故者。顯所緣定。若緣.不緣皆名所緣。猶如薪等若燒.不燒皆名所燒。體無異故。
[0137b01] 心心所法至如是決定耶者。問。心.心所法。於所緣境有三定。於所依根亦有三定耶 於所緣三定者。一處定。二事定。三剎那定 處定者謂眼識.及相應法。唯緣色處。定不緣聲處等 事定者就色處中總有二十種。或一事別緣。或二事合緣。乃至二十事合緣。隨其所應於此事定。不於彼事。故名事定 剎那定者。復就事中剎那剎那別緣。剎那意顯相[3]住當義。若應於此剎那起即起。若緣闕即不起。名剎那定。非於餘剎那 如眼識.及相應法。於所緣作三定。耳.鼻.舌.身識。及相應法。各於自所緣三定亦爾 意識.及相應法。於所緣三定者。意識所緣通十二處。緣此有法處定。不緣無法處名處定 事定者就十二處有法中。隨其所應。或緣此事定。不緣餘事 剎那定者。復就事中剎那剎那別緣 應言亦有如是決定者。答。應言於所依六根亦[4]有如是三種決定 處定者。謂眼識.及相應法。於眼處定。以依眼故。不依耳等。雖亦依意。今據別依顯法差別 事定者。就處定中復有男.女天.人等眼不同。或異熟.長養等眼別。眼識.及相應法。應依此事定。不依餘事名事定 剎那定者。復就事中剎那.剎那定。謂眼識.及相應法應於此剎那[5]不於餘剎那 問如一剎那眼根。唯與一識為依。亦通與多識為依 解云通與多識為依。故此論第三解根增上中云。[6]於了眾色為通因故。識隨眼根有明昧故。色則不然二相違故。乃至。意根於法亦爾。
[0137c02] 又此論第一說。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 以此故知。一剎那眼容與多識為依。若言根.境.識三。剎那.剎那一具有現前。眼見色時。於此時中應無眼識得非擇滅。即與前文相違。若說眼根通與多識為依。可得此念隨其所應。或容了此色。或容了彼色。如有一人於此念中見房內色。若於此念在於房外即見房外色。若言眼根唯發一識。有何道理。此念唯應此識現前了於此色。非餘識[7]了耶。若言此念房內見色即房內根.識現前。房外根.識得非擇滅。若於此念房外見色即房外根.識現前。房內根.識得非擇滅。但一眼根唯發一識非多識依者。此亦非理。如異熟因感得十年命及十年眼。雖無前後次第。性相已定。如何此異熟眼。或見此色此類眼現前。爾時應見彼色眼得非擇滅。或見彼色彼類眼[8]根現前。爾時應見此色眼得非擇減。又若此處十年緣會。即十年見此色。設於餘處十年緣會。復十年見彼色。若爾即有眼長命短過也。以此故知。此一念眼容見彼此多色。容發彼此多識 又解如一念青色或別生一識。或與二色共生一識。乃至[9]二十色共生一識。一念眼根應知亦爾。或別發緣一色識。乃至。或能發緣二十種色識。此即以根分同於境。如眼識.及相應法[1]於所依有三定。耳.鼻.舌.身識及相應法。各於自依三定亦爾。意識及相應法。於所依意根三定者。處定謂定依意處非依眼等。事定謂就處定中復有多種。或有漏.無漏意別。或三界.三性.三學等意別。如二十心相生中說。此心[2]後能生爾所心等。或天.人等意別。應依此意不依餘意名為事定。剎那定謂復就事定中。若此剎那意識.及相應法。定依此根不依餘根。如意識及相應法。[3]定至生相依現在意根名剎那定。若流至現依過去意根。若至過去還以過去為依。如是過去展轉相望皆名剎那定。從生相已去有前後故。可說此剎那識定依此意。生相已前未定前後。諸心相望所依不定故不說之。若[4]出二無心定心.心所。即以過去為依名剎那定。應知此中五識.及相應法。於所依.所緣三定。皆通三世。若意識.及相應法。於所緣三定。及於所依處.事二定。皆通三世。於所依剎那定。至生相已去方名剎那定。
[0138a21] 然於現在至親附所依者。別釋五識及相應法。此中兩說。初說以五識.及相應法。以現根俱名親附所依。過.未散[5]住與所依相離。後說以過去曾與根俱亦名親附所依。現.未同前。婆沙更有一說云。有說三世皆與所依俱。此師約性相屬故言俱也。各據一義。
[0138a27] 如是已釋至為增上緣故者。釋第六句。此出體也。若據法體亦攝前三緣。以體相雜故。據用各別故。離三緣別說增上。
[0138b01] 此緣體廣至增上緣故者。此約體釋增上名。
[0138b02] [6]既一切法至何獨體廣者。問。二緣體同。何獨言廣。
[0138b03] 俱有諸法至故唯此體廣者。答。總相而論二緣體等。別據剎那即有少.多。俱有諸法未為所緣境然。為增上緣故增上廣。
[0138b06] 或所作廣至為增上緣故者。此約用釋增上名。
[0138b07] 頗有法於法全非四緣不者。問。
[0138b08] 有謂自性至無為於無為者。答。無為是常。不從緣生。
[0138b10] 如是諸緣至而興作用者。此下第二明緣作用問如是諸緣。於何位果法而興與果用。此與果用。過.現眾多故別分別。其取果用。若依正理唯在現在。若依婆沙雖亦通過去。唯等無間緣無多差別故此不說。
[0138b14] 頌曰至而興於作用者。上兩句明因緣。第三句明等無間所緣。第四句結用。正理論意。取果名作用。與果名功能。而言作用。於此功能上立作用名。
[0138b18] 論曰至有作用故者。釋初句。相應.俱有。於果法滅位興與果用。住.異雖亦同時。滅相義當在後。故偏言滅。由此二因滅位興用。令俱生士用果有作用故。或令俱生果有作用故。趣所緣境及一果等。又正理云。如是二因。雖俱一時取果.與果。而今但約與果功能。
[0138b24] 所言三因至作用方興者。釋第二句。果法至生相。三因方興與果用也。若同類.遍行因。興與等流果用。若異熟因。興與異熟果用。其異熟因。果至生相。過去與果。必無果至生相現在取果。以此明知。此頌定約與果用說。
[0138c01] 已說因緣至方取境故者。釋第三句。前二因作用。於果滅位。今等無間緣。於果生位興與果用。故言相違。以彼果生時。前心.心所與其[7]處故。果謂士用果也。前三因作用。於果生位。[8]即今所緣緣。能緣果法滅位興與果用。故言相違。以心.心所要現在時方取境故。果謂增上果又空法師說。所緣緣。在未來世。望現能緣亦有取.與。若成所緣即能取.與。[9]說所取.與同時。此即自問答云[10]問所緣。亦許果前.緣後[11]得。所緣。得有未來取.與。何故增上緣無。解云所緣緣法。不論自已起作[12]用。說於緣用。他來緣已[13]是即[14]緣用。所緣。未來得有取.與。增上緣。約於自已起作用說緣。是故未來則無取.與 今謂不然。[15]夫言取.與據法起用。不起作用而言取.與。道理相違。又無文證未來取.與。又增上緣寬未來尚無取.與。所緣體狹[16]寧得未來取.與。又諸論皆言果法望[17]因若俱。若後。而言果前.緣後。豈不相違。故說非理 唯增上緣至一切無遮者。四緣之中。唯增上緣。通生滅位興與果用。故言於一切位皆無障住故。其增上緣。法生滅位皆無障住。故彼作用。隨無障位一切無遮。
[0138c24] 已說諸緣至由幾緣生者。此下第三明法從緣生。就中。一總明諸法。二隨難別解。此即總明諸法。結前問起。
[0138c26] 頌曰至非天次等故者。上三句明具緣生。下一句非外道執 天等。等取我等 次等。等取無義利等。
[0138c29] 論曰至餘一切法者。釋初句。因緣說五據總相說。若別分別有不具者。非異熟無異熟因。若非染污無遍行因。初生無漏無同類因。相應.俱有可言皆有。謂前無間已生心.心所法是等無間緣。非無學後心.心所法為等無間緣。餘二緣可知。總相而言。具四緣生。若別分別。亦有不具。[1]故婆沙一百三十六意。說心.心所四緣生。此言生者。起未已滅總名生故。謂一緣唯於生時作用。一緣唯於滅時作用。二緣通於二時作用。故合說四 若准此說。據緣作用。果或生時。或於滅時非具四緣。合說方具。若依正理二十。果法生時。所緣.及相應.俱有。亦有功力。故彼論云。豈不一緣.二因作用。非於彼法生時即有。如何心等四緣故生。如何因緣具五因性。雖法滅位作用方[2]成。而法生時非無功力。離此彼法必不生故。以心.心所必[3]杖所緣。及託二因方得生故。若法與彼法為所緣.或因。無暫時非。本論說故。若作俱舍破[4]言。為所緣或為因者。不言法生時[5]能起功力。設起功能此中辨用不應說故。
[0139a21] 滅盡無想至非等無間緣者。釋第二句。如是二定。由心等引生故是心等無間果。由礙心等起故非等無間緣。餘文可知。婆沙意說。二定三緣生。此言生者。起未已滅總名生故。謂一緣唯於生時。二緣通於二時作用。故合說三 問何故不說無想異熟 答如正理二十云。豈不無想亦三緣生。是心.心所等無間故。亦應說為心等無間。但非心等加行引生。[6]故於此中廢而不說。或此無想但聲所顯。非如二定相對立。故正理既說無想異熟。同二無心是等無間。准知彼體亦有多物。
[0139b03] 餘不相應至二緣所生者。釋第三句可知。婆沙意說餘不相應。及一切色二緣生。此言生者起未已滅總名生故。謂二緣俱生時.滅時有作用故。
[0139b07] 一切世間至一因所起者。此下釋第四句。一切世間諸法。從因緣生。如塗灰外道。執自在天是作者。等能生諸法。如勝論外道。執我是實能為作者。生苦.樂等。如數論。勝性三法為體。謂薩埵.[7]剌闍.答摩。亦名自性。為諸法因。非自在等一因所起。
[0139b13] 此有何因者。外道問。此諸法生。復有何因非許一因生耶。
[0139b14] 若一切成至一因生論者。總答。若一切成立許由餘因者。豈不便捨一因生論。
[0139b16] 又諸世間至一因所起者。此下別破。一約次第破。二約無用破。三約違世破。此下約次第破也。若謂諸法從一因生。應當頓起。因無別故。既現次第生。明非一因起 立量言。前法生位後法應生。以與前法因無別故。猶如前法。
[0139b22] 若執自在至此於後時者。外道得難轉計。雖因自在復由欲故。非皆頓起。
[0139b23] 是則應成至無差別故者。破。若由欲生便非一因。違宗之過。或前後差別欲應一時頓生 立量[8]云。前[9]法。欲生位後欲應生。以與前欲因無別故。猶如前欲。
[0139b27] 若欲差別至不俱起者者。牒外道轉計。生人.天等不同名差別欲。若言此差別欲。非唯自在為因。更待餘因。所以不俱起者。
[0139c01] 則非一切至因緣正理者。論主破。若差別欲更待餘因生者。則非唯用自在為因。違自宗過。或欲所待因。亦應更待餘因差別方次第生。若展轉相待。則所待因應無邊際。若欲所待因。更不待餘差別因。此欲所待因。應無次第生義一時頓生。若頓生者。則差別欲非次第生一時頓生。汝若許諸因展轉相待差別而生無有邊際。信無始故與佛法同。徒執自在為諸法因。不越釋門因緣正理。彼執自在為諸法始。
[0139c11] 若言自在至無差別故者。[10]牒轉計破。若言自在欲雖頓生而諸世間不俱起者。由隨自在希望境時欲即所生故[11]今彼受用。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後兩位無差別故。應當一時頓生諸法。前位之時應亦能生。無差別故。[12]猶如後位。後位之時應不能生。無差別故。猶如前位 又彼自在至故名魯達羅者。此即第二約無用破。自在生法得何義利。若為發喜生諸世間。待餘喜生應非自在。於喜既非自在。於餘法中理亦應然。而非自在[13]與生喜。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生地獄等逼害有情發生自喜。何[14]用此[15]為 依彼外道所說頌言。我亦信為善說。論主調弄彼外道也。外道說此頌意。自在天教化眾生種種變現。應以嶮利等度者。即現此嶮利等身而度脫之。能為[16]險惡事名嶮。割截眾生名利。能燒眾生名能燒。現可畏身名可畏。恒以苦具逼害有情名恒逼害。或時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此云[1]瀑惡。大自在天異名。大自在天總有千名。今現行世唯有六十。魯達羅即一名也 又解塗灰外道說自在天出過三界有三身。一法身遍充法界。二受用身居住色界上自在天宮。即佛法中說摩醯首羅天。三目八臂身長萬六千踰繕那。三化身隨形六道種種教化。說此頌顯化身天 由嶮利能燒者。有三阿素洛將三國土。飛行空中於自在天上過。其天不耐以火箭射之。燒三國土一時俱盡。火箭嶮利能燒三國土也 可畏恒逼害者。以龍貫人髑髏繫其頭[2]頂。又以龍縛臂殺象取皮塗血反[3]披 樂食血肉髓者。顯所食也。今祭祀者還以此祭之故名魯達羅 又若信受至人功等事者。此下第三約違世破。若法唯以自在因生。[4]則撥[5]世間人功等事 若言自在至應非自在者。牒轉計破。若言自在待餘因緣人功等事助發功能方成因者。但是朋敬自在天言離餘因緣不見自在有別用故。或待因緣 應非大自在 若執初起至猶如自在者。牒轉計破。若言初起不待餘因後待因者。即初所起應無始成。不待餘因故。猶如自在。我勝性等至唯一因生者。例破總結 奇哉世間至自在等因者。論主傷歎妄執。
[0140a27] 且止破邪應辨正義者。止破辨正。前言餘法至互為因緣者。此下第二隨難別解。[6]牒前問起。
[0140a29] 頌曰至為大唯一因者。初一句大望大。第二句大望所造。第三句所造望所造。第四句所造望大。
[0140b02] 論曰至同類因義者。釋初句。正理云更互相望有俱有因。性類雖別。而同一事更相順故有同類因。
[0140b05] 大於所造能為五因者。釋第二句。生等五因名因緣。兩釋如前。或四緣中因緣攝。婆沙亦說十因為因緣 准此文非是增上緣。古德解。大望所造因.增上者。或言因者是俱有因。或說同類因。或說俱有.同類因。不應理。婆沙.及此論皆說生等五因是因緣。又發智據四緣作論。故因是因緣。舊人不悟生等五因是因緣攝。所以種種異解。
[0140b13] 何等為五者。問。
[0140b13] 謂生依立至住長因性者。答。此因緣中生等五因。若六因中但是能作因之少分非餘五因。大種望所造色非同一果故。非性定同故。容別世造故。容別成就故。所以非俱有因。非心.心所故非相應因。非染污故非遍行因。是無記故非異熟因。俱時起故非同類因。設後起者非同類故。雖有無記同而種類異故。受等與心種類雖別。而同一果故得為因。非例大造。於以大望所造無餘五因。廣如正理論釋 所造從大種起故。如母生子說為生因 所造生已隨逐大種轉故。如弟子等依[7]止師等說為依因 能任持彼所造色故。如壁持畫說為立因 是所造色不斷因故說為持因 是所造色增長因故說為養因 如是則顯大與所造為起因性即是生因。變因性即是依因。謂大種轉變造色亦隨轉變。持因性即是立因。[8]住因性即是持因。能持所造色相續[]住故。長因性即是養因 又正理解五因云。或生因者一切大種生所造色。非離諸大種有造色生故。造色生已同類相續不斷位中。火為依因能令乾燥不爛壞故。水為立因能為浸潤令不散故。地為持因能任持彼令不墜故。風為養因能引發彼令增長故(解云生因通四大餘四因各是一[9]大) 諸所造色至眼根等果者。釋第三句。可知。
[0140c10] 所造於大至大種果故者。釋第四句。准此頌文十因名因緣。故前問言。云何大種所造自.他相望互為因緣。與婆沙同據十因作[10]論。
[11] [0140c14] [12]前已總說至今當定說者。此下大文第二別明等無間 就中。一明諸心相生。二明得心多少 此下明諸心相生。[13]牒前問起 何心無間有幾心生。問能生幾心 復從幾心有何心起。問從幾心生。謂且略說有十二心者。就答中。一明十二心。二明二十心 就十二心中。一列十二心。二[14]正辨相生。此下列十二心。總舉數答。
[0140c21] 云何十二者。問。
[0140c22] 頌曰至合成十二者。答。數可知。
[0140c24] 此十二心至餘從五生四者。此下正辨相生。舉頌略述。初四句欲界四心。次六句色界三心。次四句無色[15]界三心。後兩句無漏二。將明諸心相生略依二十心三[16]門分別。十二之與二十開.合為異。體無寬.狹。二十數廣故就彼明。言三[]門者一定.散相生心。二防定方便心。三命終.受生[1]心 言定.散相生心者。就中。有三相生。一善定相生。二散自相生。三定.散相生 一善定相生者復有其二。一有漏定。二無漏定。言有漏定者。若色界有漏加行定心能生四心。謂自界加行定心。無色界加行定心。及無漏生學.無學心。復從[2]此四心生。若無色界有漏定心能生四心。從四心生。如色界有漏加行定心說。言無漏定者。若學心能生四心。謂色.無色有漏定心。及學.無學心。從三心生除無學[3]心。若無學心能生三心。於前四內除學心。從四心生并學心 二散自相生者。謂約自界散心相生。若欲界八心中。通果心唯與定心相生。非與餘七心相生。餘三無記心各能生六心。除通果.及加行。各從七心生除通果。若加行善心能生七除通果。從四生除四無記。若生得善.二染污心。各能生七。復從七生除通果。色.無色界散位相生準此應說 三定.散相生者。八心能作入有漏定心。謂欲界加行善心.通果心。色界加行善.生得善.及有覆心并通果心。無色界生得善.及有覆心。所以得知色界生得善能入定者。如無色界生得善既能入定。色界生得亦能入定 又解色界生得善不能入定。無色界生得善無別散加行善[4]可能入定。色界更有散加行聞慧能入定故。生得善不能入定。若作此解唯七心能作入有漏定心。十二心能作出有漏定心。謂欲界加行善.生得善.通果心。色界六心。無色界三心。除加行加行即定故。所以色定不生下染.及餘無記者。從無色定尚不生色界生得善。非明利故。況復色定能生下界染及無記。又所以得知從色界有漏定心生自界異熟.威儀心者。如無色界定心能生自界異熟心。准知色界定心亦能生異熟.威儀心。二心能作入無漏定心。謂欲界加行善心。色界加行散善心。三心能作出無漏定心。謂欲界加行善.生得善。色界加行散善不生無色散善。以於散位無加行善。雖有生得劣故不生 二防定方便心者。四心能作防定加行心。謂色.無色[]界二染污心。隨其所應能生下地善心。即欲界加行善.生得善。色界加行善。無色界加行善。應知唯防定心。上染心後生下善心。餘[5]必不生 三命終.受生者。十二心能作命終心。謂欲界生得善.不善.有覆.威儀.異熟。色界生得善.有覆.威儀.異熟。無色界生得善.有覆.無覆心。四[]心。能作受生心。謂三界四染污心。若以命終受生心相生者。此中死有一念名命終心。欲界.色界中有初心。及生有初心。并無色界生有初心。皆名受生心。以此論說中生初念名受生故。受生心不生命終。以隔遠故。故婆沙一百五十四云。頗有處唯二剎那有心。謂結生.及命終時耶。[6]答應言無。尊者妙音說。有。謂即無想天。頗有處結生心為等無間命終心起耶。答應說無。尊者妙音說。有。謂即無想天(已上論文) 前說為正 問若以婆沙前說為正。即與正理二十一相違。故彼論云。[7]謂或容有生有無間死有現前非起本有。必無容有在中有地。死有無間生有現前。故中有名不[8]濫餘有。解云正理所說即妙音義也。無勞會釋。若依彼說受生心亦容生命終心[9]准釋可知。前說為正。若命終心能生受生心。三界四染污心名受生心。若欲界受生二染污心。通從三界十二命終心生。若色界受生[10]染心。從十命終心生。於十二中除欲界二染心。若無色界受生染心。從九命終心生。於十二除欲界二染心.色界一染心。
[0141c11] 曰至生善染心者。謂欲界善心無間生九。謂自界四。色界二心。於入定時生善心。於續生位生染心。又正理二十云。生何善心。復何地攝。此於初位生加行心。若於後時生離欲得。隨順住故無容起彼生得善心。生在此間不能令彼起現前故。有說彼心未至地攝。有言亦攝在初靜慮。有說亦在靜慮中間。尊者瞿沙作如是說。乃至亦在第二靜慮。如超定時隔地而起。有作是說非等引心無力能牽隔地心起。是故彼說理定不然 准正理文。故知。身在下地不能起上生得善心。
[0141c23] 無色界一至謂入觀時者。欲界善心。唯生無色一染心。不生彼善以極遠故。無色於欲有四遠故。所以。欲界善心不能生彼善心。故正理三十六云。所依遠者謂於等至入.出位中。等無間緣為所依體無容有故。行相遠者謂無色心畢竟無能於欲界法作苦.等諸行相故。所緣遠義類此應知。由無色心但能以下第四靜慮有漏諸法。為苦.等行相所緣。對治遠者謂若未離欲貪時。必定無容起無色定。能為欲界惡戒等法。厭壞.及斷二對治故。非不能緣可能厭壞 解云無色望欲無斷.厭對治。故言對治遠。然得有持對治。能[1]持彼得令不失故。亦有遠分對治。遠防彼[2]惑令不[3]能起故。亦無捨對治。以不能捨欲界法故。若據命終受生心。欲界心亦得與無色界心為依。
[0142a10] 即此復從至謂出觀時者。釋第二句 問身在下界起上染心。復起下善心能防上定。未知身在下界起上幾惑 答如婆沙五十三云。謂住欲界不死不生。而色.無色界結現在前。[4]而彼通異生.及聖者。若異生。色.無色界六十二隨眠隨一現前。謂愛.見.疑.慢上靜慮者。若聖者。色.無色界修所斷六隨眠隨一現在前。謂愛.慢上靜慮者。彼定後煩惱現在前。煩惱後定現在前。是謂有結在欲界非墮欲界 又言。謂住下二界不生不死。無色界結現在前。彼通異生.及聖者。若異生。無色界三十一隨眠隨一現在前。謂愛.見.疑.慢上靜慮者。若聖者。無色界修所斷三隨眠隨一現在前。愛.慢上靜慮者。彼定後煩惱現在前。煩惱後定現在前。是謂有結非在無色界。彼結非不墮無色界 准彼論文。身在下界凡.聖皆起上惑。起上惑時皆與定心相出.入。若據從[5]惑防定心。隨其所應從上界惑後入下界善心。色界三十一皆入欲界善心。無色界三十一皆容入色界善心。此文不言無明者。以必有故不說而成。
[0142b03] 染謂不善至餘無生理者。釋第三句。婆沙云。能障聖道.及聖道加行故名有覆。不招異熟果故名無記。
[0142b05] 餘謂欲纏至能生彼染者。釋第四句。
[0142b06] 色界善心至欲無色染者。此明色界三心。
[0142b07] 無色界善至及欲色染者。此明無色三心。
[0142b08] 學心從四至及無學一者。明學.無學與諸心相生。非三界染互相違故。非諸無覆[6]無明利故。所以無學不生學者。彼非果故。
[0142b12] 說十二心至餘數如前說者。此下第二明二十心相生。此即分十二為二十也。
[0142b13] 曰至生得別故者。就長行中。一正釋頌。二明二十心相生。三約異[7]門相生。此下正釋。即釋第二.第三句。
[0142b16] 欲界無覆至四通果心者。釋次三句。
[0142b17] 色無覆心至工巧事故者。釋第七句。
[0142b18] 如是十二至故成二十者。釋初.後句。正理云。無色界無行等事故無威儀路。無攝受支三摩地故亦無通果。
[0142b21] 威儀路等至十二處境者。[ィ【甲】,此【乙】" mod="別=則ィ【甲】,=此【乙】">8]別明三無記所緣境。異熟生心能緣十二處。此即可知故不別顯。威儀路.工巧通處.果三無記心。皆以色.香.味.觸為所緣境 工巧處等。等取通果心。此二無記亦緣於聲。有語工巧故。工巧心緣聲。化人發語故通果心緣聲。聲非威儀故威儀心不緣。如是三心唯是意識。威儀路.工巧處加行。不但意識。亦通四識.五識。夫通果心有二。一五識中通果。即天眼.天耳通。二意識通果。即變化心.[9]及發業通果心。此中且據第二通果心故言唯是意識。[10]若據二通亦在五識 問如何得知二通名通果心 答如婆沙九十五云。此中五識相應慧有三。一善。二染。三無覆無記。善者謂唯生得善。染污者謂唯修所斷貪.嗔.癡相應。無覆無記者謂異熟生。亦有少分威儀路.工巧處.及通果心俱生(已上論文)若威儀路心唯意識者。據起威儀心說。[11]若威儀路加行不但在[12]意。亦通四識緣四境故。以聲非威儀故不緣聲。故一百二十六云。眼.鼻.舌.身四識。是威儀路加行非起威儀路。意識是威儀路加行。亦是起威儀路(已上論文) 若工巧處心唯意識者。據起工巧處心說。若工巧處加行不但在意識。亦通五識緣五境故。故婆沙云。眼等五識是工巧處加行非起工巧處。意識是工巧處加行。亦起工巧處(已上論文)
[0142c18] 若通果心加行。唯是定心意識不通五識。故論不說。有餘師說有二無記所引意識。是彼威儀.工巧類故。能具足緣十二處境。婆沙亦有此說。泛明諸威儀路心略有三種。一起威儀路心。唯是意識。二緣威儀路心。通四識.及意識。三似威儀路心。即通六識。如泛爾緣外色.聲等。若言威儀路心唯意識者。據起威儀路心說。[13]若威儀加行不但意識亦通四識者。據緣威儀路心說。若言威儀路心通緣十二處者。據似威儀路心說。泛明工巧[14]處略有三種。一起工巧處心。唯意識。二緣工巧處心。通五識.及意識。三似工巧處心。亦通六識。如泛爾緣外色.聲等。若言工巧處心唯意識者。據起工巧處心說。若言工巧加行不但意識亦通五識者。據緣工巧處心說。若言工巧處心通緣十二處者。據似工巧處心說 問云何名威儀路心 解云行.住.坐.臥名威儀。以長.短等表色為性。路以色.香.味.觸為體。是威儀所依名路。威儀之路。依主釋也。威儀路之心名威儀路心。依主釋也。若作此解眼識是威儀路加行[1]緣威儀。緣威儀路[2]少分。鼻.舌.身三識是威儀路加行。各緣威儀路[]少分名威儀路心。意識是威儀路加行.及緣威儀。緣威儀路能起威儀路。名威儀路心 又解路即威儀名威儀路。持業釋。以色.香.味.觸為體。故婆沙云。威儀路者。謂色.香.味.觸四處為體(已上論文) 以四威儀不離四境故。以四境為體。心所依託名路。若作此解。四識各緣威儀路少分。名威儀路心。餘如前解。問云何名工巧處心 解云工巧處有二。一身工巧處。二語工巧處。身工巧處者刻鏤等名身工巧。以色業為體。處以色.香.味.觸為體。語工巧處者歌詠等名語工巧。以聲為體。處以五境為體。是工巧所依託處名工巧處。工巧之處。依主釋也。工巧處之心名工巧處心。依主釋也。若作此解。眼識此是身工巧處加行。緣身工巧[3]緣工巧處少分名工巧處心。鼻.舌.身.識是身工巧處加行。各緣身工巧處少分名工巧處心。耳識是語工巧處加行。緣語工巧緣語工巧處少分名工巧處心。眼等四識是語工巧處加行。各緣語工巧處少分名語工巧處心。意識是工巧處加行。能起工巧處緣工巧處名工巧處心 又解處即是工巧名工巧處。持業釋也。若身工巧處以四境為體。以身工巧起時不離四境故以四境為體。若語工巧以五境為體。以語工巧起時不離五境故。以五境為體。是心所緣託名處。故婆沙云。工巧處者謂色.聲.香.味.觸五[4]境為體。若作此解四識.五識。各緣工巧處少分名工巧處心。餘如前釋。
[0143b11] 如是二十至自色二心者。此下第二明相生。此即欲界八心相生。
[0143b13] 次說色界至自界二心者。此明色界六心相生。
[0143b14] 次說無色至謂自界四者。此明無色界四心相生 問身在下地能起上界生得善心不 解云准前所引正理論文。定不能起。自古諸德皆云能起。如無學人。身在欲界退起無色界惑。從何心起。既無煩惱非染心生。彼無威儀.工巧.通果三無記心。異熟生心無起異地。以此故知非無記心生。亦不可說善心能生。唯退分定能生煩惱。得無學時不成就故。餘住等三不能生惑。不起上界生得善退更起何心。以此故知。身在下地能起上地生得善心。退起煩惱 又云。身在欲界起天眼通。從天眼通入定時。若無生得善心。便不能生加行善心。以諸論說除變化心。不許餘無覆無記心生加行善心。若不許起上地生得善者。天眼體是無覆無記。云何能生加行善心。以此准知。身在下界起上界生得善心 今解不然。身在下地不能起上生得善心。如無學退。雖無退分定。婆沙.正理兩論意說。許住分定亦能生煩惱。古德不悟住分能生。所以種種穿鑿。又從天眼通後亦能生加行善心。以天眼通即是通果心故。若言變化心狹。若言通果心即寬。唯翻作變化心不言通果者。譯家謬耳。古德不悟二通是通果心攝。所以致斯謬解。
[0143c10] 次說無漏至及學無學者。此明二無漏心相生。必從學心生無學心故。學心生無學心。必無從無學心退起學心。故無無學心生學心。
[0143c13] 復有何緣至生加行善者。此下釋妨問何故加行生三無記非彼生加行。
[0143c15] 勢力劣故至可能生彼者。答。異熟生心勢力劣故。非作功用所引發故。樂作功用引發工巧威儀轉故。所以此三不能順起加行善心。出心不由功用轉故。所以從加行無間能生彼三。
[0143c19] 爾染污至不相順故者。難。若爾[5]染污無間不應生加行善。染著境界不相順故。
[0143c21] 爾厭倦至容起加行者。答。雖不相順。厭倦煩惱數現行。為欲了知起過失境。煩惱無間容起加行。
[0143c24] 欲界生得至引生彼心者。欲界散地散生得強以明利故。從二無漏色界加行無間而起。非勝功用所引發故。不能從此生彼三心。影知色.無色界是定地故。散生得劣。此以昧劣故非學無學.他界加行。無間而起。非作功用所引發故。不能從此引生彼心。
[0144a01] 又欲生得至無間而起者。還顯欲界生得明利。[ィ【甲】,故【乙】" mod="可=耳ィ【甲】,=故【乙】">1]可從色染無間而生能防上定。色界生得不明利故而無此能。
[0144a04] 作意有三至相應作意者。此下第三約異[2]門相生 就中。一明三作意入出聖道。二明無學九地出心。三明四慧入出聖道 此下明三作意。就中。一明三作意。二敘異說 此即明三作意。作意用強偏標作意。非無受等。假相觀中。勝解亦強故標勝解。共相作意理實亦通有漏.無漏。此中既明聖道出入。明三作意皆是有漏。不淨.無量.勝處.遍處唯是假想。解脫之中通其假.實。言有色解脫。標前三解脫。唯假想故。無色解脫通於假.實故言有色 問如婆沙十一明勝解作意中。但言解脫。何故不言有色 解云婆沙[]云解脫者。是解脫中假想解脫。不言解脫皆是假想 或可。婆沙所[]云解脫。即是此論有色解脫 問婆沙勝解作意中。亦[3]說持息念。此論何故不說。又此論下文說持息念是真實作意。故下論言。色餘師說。息出極遠。[4]乃至風輪。或[5]吠嵐婆。此不應理。此念真實作意俱故。論既不同。如何會釋 解云持息念有二。一假相謂加行。二真實謂根本。此論據根本。婆沙據加行。各據一義。不相違 又解論意各別。此論加行根本皆是真實。婆沙及此論餘師。加行通假。根本是實。
[0144a27] 如是三種至修念等覺分者。此下第二敘異說。總有三師。此即初說。三入.三出。若說三入。便順經言不淨觀俱行。修念等無漏覺分。此中俱聲顯無間義。前後俱也。此文且證勝解作意能入聖道。若於見道唯共相入。通三種出。若於修道.無學道中通三入.三出。
[0144b04] 有餘師說至修念等覺分者。此即第二異說。一入三出。通前引經。言俱行者。展轉遠俱非無間俱也。
[0144b07] 有餘復言至共相作意者。此下第三異說共入.共出。
[0144b08] 若爾有依至加行道故者。論主破第三師唯共相出。未至等三近故容起欲界共相 問婆沙十一還難此師。何故但言未至一地不言三耶 解云俱舍師應言唯依未至。而言三地者且縱許三。此即以三同一。若作此解非但順婆沙。亦順羅漢出心唯依未至起欲界心 問如婆沙七十二。第一說。欲界與未至定無間相生。第二說。欲界與未至.初定無間相生。第三說。欲界與未至.初定.中間定無間相生。第四說。欲界與未至.初定.中間定.及二定無間相生。雖有四說。婆沙評家取第二師。若言但依未至定出見道。及依未至出無學心無間能生欲界心者。即與婆沙評家相違 解云見道.無學道初出異地心難故。所以但依未至能起欲心。起故。若依餘位。依初靜慮亦能無間起欲界心。故與評家亦不相違 又解以三同一如前解。然是婆沙四說之中第一師義。非是評家 問婆沙評家。以二地心入欲界心者為正。何故出見道心中。即以未至一地為難 解云婆沙正義實。二地為正。言未至者。且以餘師為難。俱舍非以婆沙評家為量。不須會釋 又解婆沙應言依未至等三地。但言未至舉初顯後。此即以一同三。是婆沙四說之中第三師義 問何故俱舍。出見道心。即言未至等三地能生欲心。出無學心。但言未至能生欲心 解云見道出心猛利故。三地心能入欲界。無學出心以止息故。故唯未至能入欲心。
[0144c09] 問若婆沙評家。以二地心生欲心者為正。何故出見道心中。即以三地不[6]生義為難 解云婆沙正義實二地為正。言三地者且以餘師為難 又解一地.三地論意各別。一地當婆沙第一師。三地當婆沙第三師。問答釋[7]妨。如前可知。若依第二.第三.第四。遠故非能起欲共相。如是共相作意。若是定地即是決擇分收。得聖果已無容起彼決擇分善。若非定地欲界所收。依二定等既不能起欲界共相。理即起餘二種作意。雖於彼地過去曾修共相作意殊勝善根。經生捨故今生起者決擇分收 問於彼地中[8]何不能成煖前諸位共相作意 解云今生入聖。此身唯起煖等入聖。不起前位共相作意。設有起者加行攝故亦不能起。
[0144c24] 若謂有別至引彼現前者。牒救。汝若言決擇位中間。得修同類三種共相觀。繫屬[ィ【甲】,(故)【乙】">9]彼非別緣諦。不名決擇分。彼位修故是[10]曾得收。是共相觀引起現前。
[0144c27] 毘婆沙師至違正理故者。破救。意言。以決擇分作十六行部分觀。唯修同類十六行相。彼三雖是共相。太總不修故言違理 又解是彼類故繫屬彼故理亦不應起故。言違正理。故正理二十云。此救非理。繫屬加行所修作意非得果後所引現前。是彼類故。此論三說初師為正。當婆沙十一評家義故。第二師義據見道共入三出。亦可為正。然於修道.無學道中。唯言共入三出。故亦非善。然此論文。但破第三師唯共相出。
[0145a08] 若依未至至唯自非餘地者。此明無學九地出心。若身在欲界依未至定。得阿羅漢果後出觀心。若於彼定得自在者。或即彼地。若於彼定不得自在或起欲界。若身生初[ィ【甲】">1]地得阿羅漢果 後出觀心唯起自地。若身生有頂依無[2]所有處。得阿羅漢果 後出觀心定是有頂。必不能起下有漏心。所以者何。異熟生心無異地起。下地煩惱已斷不行。又不起下善有漏心故。定起彼有頂地善心。若身生下地。依無所有處。得阿羅漢果。或即彼地出非餘地。以於彼地得自在故。若依中間餘地得羅漢果。後出觀心。唯起自地非餘地心。皆於彼地得自在故。所以即彼地心出。無異地心出 間若依第二定等得阿羅漢果。後出觀心。何故不或即彼地.或起下地 解云若欲界散心是強。眾生無始多生其中數數串習。起時即易。有依未至定不得自在者容起欲界散心。上二界定.及與散心。有情無始不多生彼。初無學後異地相生起時即難。當地即易。故依二定等得無學果。後出觀心。唯依自地不依下地定.及散心 於欲界中至以明利故者。此即第三明四慧入出聖道欲界散地故無修慧。色界無思如文可解。無色無思。如色界釋。彼無耳聞故無聞慧。總而言之。於此八中五入.六出 問如婆沙十一云。欲界有三作意。謂聞.思.生得。色界有三謂聞.修.生得。無色界有二謂修.生得。欲界思入三出。色界修入二出。無色界修入修出。彼論何故不說欲.色界聞慧能入聖道 解云婆沙據鈍根者說。此論等通約利根者說 又解婆沙約初修次第起者說。此論等通約[3]純熟位[4]說故不相違。
[0145b13] 於前所說至幾心可得者。此下大文第二明得心多少。[5]牒前問起。
[0145b14] 頌曰至餘皆自可得者。就答中。一正明得心。二敘[6]說[7]斥非。三總顯頌上義。此下正明得心。上三句明兼成就。下一句明自成就。
[0145b17] 論曰至故名得六者。此中意說。於十二心中。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說名為得。後雖新得自種類心不名為得。先已得故。此中據總相說。顯非總成故言容得。欲染得六總由三位。一疑續善。二界退還。三起惑退。欲界善心由二緣得。一由疑續善。二上界退還。欲二染心由二緣得。一由起惑退。二由上界退還。色有覆心亦二緣得。一由起欲惑退。二由無色退還。無色有覆.及與學心。唯由起惑退故名得六 問界退還時得欲善心。唯得生得。亦得加行 解云唯得生得善 又解加行串習者亦得。婆沙有此兩說。然無評文 色界染心至故名得六者。明色界染心得六。由二位得。一界退還。二起惑退。欲無覆通果心.及色界[8]善無覆心。由無色界退還得。色染二緣得。一由界退得。二由起惑退得。無色有覆.及學心。但由[9]惑退得。故名得六。
[0145c06] 無色染心至故名得二者。明無色染心得二心。謂無色染心.及與學心。但由一位謂起惑退得 問退起三界惑。何心無間起彼惑耶 解云如婆沙六十一云。何等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者。若畢竟離非想非非想處染。起彼地纏現在前故退者。即彼地善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若未畢竟離[10]悲想非非[11]相處染。起彼地纏現在前故退者。即彼地或善心.或染污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乃至初[12]靜慮應知亦爾。若畢竟離欲界染起欲界纏故退者。即欲界或善心.或無覆無記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若未畢竟離欲界染起欲界纏故退者。即欲界或善心.或染污心.或無覆無記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此中若未得根本善靜慮無色定現在前者。彼不能起色.無色界纏現在前故退。但能起欲界纏現在前故退。若得根本善靜慮現在前。非無色定者。彼不能起無色界纏現在前故退。但能起欲.色界纏現在前故退。若得根本善靜慮。無色定現在前者。彼能起三界纏現在前故退。婆沙說欲界退時。無記心無間能生染心者。一說三無記心。一說二無記心。除異熟。然無評家。
[0145c29] 色界善心至由[*]'>*">13]升進故者。此明色善容得三心。由二位得。一由入定。二由離染。謂諸異生初伏欲界入未至定[1]得色善心。復由離欲染故第九解脫道得根本定。得欲.色二通果心。如是二位從欲入色。從加行入根本皆名[*]'>*">]升進。所以不名得學心者。如世第一法在現在時未成學心。若苦法忍至現在時復非是色界善心現在前。故色善心非得學心。以此故知。此中得言顯成就也 若有學心至離欲色染者。此明學心得四。由二位得。一由入定得。二由離染。由初證入正性離生苦忍現前得有學心。此由入定。及由聖道離欲界染第九解脫道得根本定。得欲.色界二通果心。若以聖道離色界染得無色界善心 問何時得彼無色善心 解云若以聖道離第四定染第九解脫道時。得無色界善心。空處近分雖有同治有漏之法。繫地堅牢未離下染。不能修上。若作此解[2]全離色染名離色染 又解若以聖道離第四定染初無間道時。即得無色空處近分善心。近分善心必同治修故。若作此解分離色染名離色染。顯宗亦有兩解。至下明修中當具引釋。所以不得色界善心者。將得學心必先成故。亦不得無學。學現前時必不成無學故。
[0146a25] 餘謂前說至唯自可得者。餘謂前說染等心餘。謂三界三無覆無記。欲.無色善.及無學心。不說彼六心正現前位得心差別。彼唯自得。非兼得他 問若說欲界染心。但言得六非得自界無覆心者。即與識身論等相違。如識身十三云。若成就不善心亦成就欲界繫無覆無記心耶。若成就不善心定成就欲界繫無覆無記心。或成就欲界繫無覆無記心。非不善心。謂欲界生長已離欲界貪。或色界生長補特伽羅 准彼論文界退還位。起欲染時即定成就不善心。既成不善。即定成就欲無覆無記。然於欲界四無記中。但是威儀.工巧二種。以勢力強有三世得。故成不善亦定成彼。所以不成餘二無記者。既成不善理無通果。異熟生心無前.後得亦非定成。准識身文。欲界威儀.工巧心定有三世得。是即界退還位[3]欲染心中定成欲界無覆無記。於欲染心應言得七。何故言六。又色善心應言得二。學心應言得三。各除欲界無覆無記。初得彼二心身定在欲界。欲界無覆無記先定成故。彼二心中不應言得。顯宗[4]第十一亦同識身。故顯宗改頌云。三界染如次。得七.六.二種。色善二學三。二無餘自得。言二無者。顯宗云。二謂欲.色無覆無記。此二心中都無所得。此亦大意同俱舍。然別摽二無記為異。正理二十雖不改頌。長行意同識身。此論既違識身等文。如何會釋 解云欲界威儀.工巧二無記心以實多分無三世得。但生欲界起自在者說名成就。起不得者名不成就。非要有得方說成就 難云若爾無色異熟無記心不現在前。應名成就。起自在故 又難此既自在說名成就。餘復何因知有別物。故說有過 又解云二無記心有三世得。然從上界退還下時。必要現行方始起得。中有初起既是染心。爾時未名得於無記。後因現起。三世得生已後相續。[5]常名成就。初心未得。不違此論。後復定成初[6]小不說。約此義邊亦不違彼識身論文 難云若爾色善及有學心。不應言得欲界無覆。先定成故故亦有過。今略作三解通釋彼文 第一解云論意各別無勞會釋。豈以本文破我俱舍。論主非以本論為量。若識身論意。以威儀.工巧雖是無記勢力強故定成三世。若此論等意。威儀如佛.馬勝苾芻.及餘善習者。工巧如毘濕縛羯[7]磨天.及餘善習者。即定成就。若非串習殊勝者即不成就 第二解云彼.此二論亦不相違。多有情中威儀.工巧有串習者。有不串習者。識身等論據串習勝者說故。言定成欲界無覆。此論據不串習者說。或從多分說故言不成就欲界無覆。各據一邊無違害。若具說者或成.不成。若串習者即成。不串習者不成。若作[8]斯解。以識身文會同俱舍 第三解云二論亦不相違。一一有情各有眾多威儀.工巧。於眾多中若串習者即成就。[9]不串習者不成就。識身足文。據串習者故言定成欲界無覆。此論據不串習者故言不成欲界無覆。盡理而言。若據串習此論亦有定成。若據不串習者。識身足文亦有不成。若作此解以此俱舍會同識身。若作此解顯宗無勞改頌。雖作此解恐聖意難知。仍冀高明詳茲拙見。必有異釋幸願申[10]焉有餘於此至無記唯無記者。此下第二敘[1]說[]斥非。此即論主。敘雜心師說染心得九。與此論文亦不相違。此論據三界染心兼據重說。謂欲界染心得六。色界染心得六。無色界染心得二。名如前說合得十四。雜心除重據單但言得九。言九心者。謂欲界四心。色界三心。無色染心。及學心。是名為九。於此論十四中除五心重。言五心重者。謂色界染心兩度得。欲界染心時得。色界染心時得。除一種心。無色染心.及與學心各三度得。謂各三界染心時得。各除二心。足前為五。是故此論說十四。雜心說九。各據一義亦無有妨 善心得六者。此論前文兼據重說。總言有七。謂色善三。學四。名如前說。雜心除重據單說有六種。言六種者。謂欲界無覆。色界善無覆[2]無記。無色界善。及學無學。故名得六。於此論七中除二心重。言二心重者。謂欲.色界無覆心各兩度得。謂色善。學心離欲染時。各得欲.色二無覆心。各除一無覆心取餘五心。及取無學心。故名六種 無記唯無記者。三界三種無覆無記現在前時。但成自體不能兼他。勢力劣故。故言無記唯無記 問何故無記不別舉數 解云無記之中亦應言得三。謂三界無覆。應知無記名中已顯 又解善.染之中有兼得他。故別舉數。無記之內唯自非他。不別標數。論主敘訖。
[0147a27] 於善心中至應知其相者。此即論主[]斥非。染心據單但言九種。無記唯自無有[3]妨。善心據單得六太少。於善心中應言得七。謂由正見續善根時。欲界善心起位名得。此即為一。離欲界染第九解脫道究竟位中。頓得欲.色二無覆心。足前為三。得二界定彼二善心說名為得。足前為五。初入離生位時得學心。得阿羅漢時得無學心。足前為七。雜心論師不說前一正見續善。但言得六。太少過也。餘染.無記準前[ィ【甲】,可【乙】" mod="通=二ィ【甲】,=可【乙】">4]通釋。應知其相義亦無違。正理救云。理亦應得欲界善心。謂以正見續諸善本。雖加欲善除無覆心。經主不應難令得七 解云彼論同識身。離欲染不得欲界無覆。俱[5]舍破云。如前廣釋。假令不得欲無覆心。雜心論主不說欲善終成過失。汝若能救。何不救彼不說善心。
[0147b15] 為攝前義至非先所成故者。此即第三重頌前義。為攝前義得心差別。復說頌言。一由託生時。謂界退還。二由入定時。謂色善學心。三由離染時。謂離欲.色界染。四由退時。謂起惑退時。五由續善位。謂疑續善根。於此五中前一後二唯是染心。中間二種入定.離染唯是善心。由此五位得心差別如前具說。此中言得非先所成。今得成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