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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 (30卷)     沙門法寶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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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一
沙門法寶撰
[0453a06] 將釋此論五門分別。第一[ィ-【原】,〔會〕-【甲】【乙】">4]會初轉法輪時。二學行次第。三教起因緣。四部執先後。五依文解釋 一會初轉法輪時者。於中有四。一定成道日。二定轉法輪日。三述中間事別。四會說不同 一定成道日者。依長阿含經第四云。八日如來生。八日佛出家。八日成菩提。八日取滅度 次文云。二月如來生。二月佛出家。二月成菩提。二月取涅槃 又灌佛經云。佛告諸天人。十方諸佛。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生。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出家。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成道。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而般涅槃。諸經八日皆同。說月有異。唯二.四別。不言餘月 准上二說。說雖有異。成道月日即是同也。所以得知。略有二理。一以立正異故。婆羅門國以建子立正。此方先時以建寅立正。建子四月。即建寅二月。故存梵本者而言四月。依此方者。即云二月。根本一也 二准智論.及婆沙計。梵王請前五十七日。四月調根.兼觀機等總有六月。即是二月八日成道。至八月八日轉法輪定。如下引文。以此故知。二月八日成道為定。去八月八日有六月故。若是四月八日。即無六月。去轉法輪四月。無文證故 又釋律論云。佛與五比丘。四月十六日結前安居。安居去四月八日。唯有九日。即與法華.智論.毘婆沙等眾多經論。日月相違。准此故知。二月八日成道為定 問若爾何故。菩薩處胎經。云二月八日成道。二月八日轉法輪。二月八日降魔。二月八日般涅槃 答此有二釋。一處胎經說。菩薩處胎亦轉法輪。此為[5]蜜眾。非為顯眾也。成道之日即轉法輪。義亦准此。今言為五比丘轉法輪日諸說不同。非是蜜眾 二諸經中錯二月為四月者。由建正不同。已如前釋。錯八月為二月.四月者。以迦栗底迦是八月卯星之名。二月又是建卯地之月。星.地詮別。卯名同也。若知迦[6]粟底迦是酉地之卯翻為八月。若謂迦[*]栗.底迦是震地之卯。翻為二月.四月。由此轉法輪等日。有二.四.八不同。般涅槃日。八.四.二月之異。[7]詳多教.理。度五比丘八月為定。會涅槃日如別章釋 二定轉法輪日者。諸經.論中皆云。波羅奈國鹿野苑中。為五比丘轉四諦法輪。說中間事日數不同。然不指陳說法月日名者。不可憑[8]唯。[9]准有婆沙及釋律論。分明指陳說法月日。應依此文。婆沙一百八十[10]三云。佛於迦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度阿若憍陳那。迦栗底迦。當此方八月也。婆沙一百三十六云。羯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晝夜[11]停至[12]九日夜增一獵縛故。羯.迦雖異語是同也。故知。定是八月八日。又釋律論云。佛與五比丘。四月十六日結前安居。一夏中不得聖果。過夏於八月八日。憍陳那忽然見法。此二論文極理分[13]明餘文既不分明不可依准。故知八月八日轉法輪定。佛成道日雖有二說不同。或二月八日。或四月八日。無經論說二月.四月轉法輪。故知非是三七日後。亦無文說三月.四月.[14]五月.六月。故知非是六七.八七.五十七日後轉法輪也 三述中間事別者。經律論中。述從成道至轉法輪中間時節。廣略不同。前後有異。今且觀機已前。依四分律敘。觀機已後。依婆沙述。餘文同異次便錄附 四分律三十一云。初夜得宿命明。中夜得死生智證明。後夜獲得漏盡明。得此三明。即往菩提樹下。結跏趺坐。七日不動受解脫樂。過七日已從其定起。受二賈客兄弟蜜。為授二歸。云從此優婆塞最初也。四王奉用受蜜。第一七日也。因果[15]經於觀機後說受賈人蜜 四分云。食已即於樹下。結跏趺坐七日不動。遊解脫三昧 過七日已從三昧起。去彼不遠。有呵梨勒樹。即於彼樹神奉世尊呵梨勒。受已為授二歸。第二七日也 食此果已如前入定。出定入鞞羅村乞食。受婆羅門食已為授二歸。第三七日也 已上三七在菩提樹下 食已更詣一離婆那樹下。准前入定。從定出已入鞞羅村乞食。受婆羅門婦食。為授二歸。云此優婆夷之初也 准此律文。人受三歸得近事戒。神畜非也。第四七日也 食已還詣離婆那樹下。准前入定。從定起已入鞞羅村。乞食。受婆羅門男.女食。為授[ィ【原】,二【甲】【乙】" mod="三=二ィ【原】,=二【甲】【乙】">1]三歸。第五七日也。已上二七日在離婆那樹下 食[2]已詣文麟龍宮。到已同前入定。天雨七日。乃至龍[3]王以身[4]遶佛頭蔭佛上[ィ【原】">5]等第六七日也。因果經在觀機後 已上六七受解脫三昧樂又四分云。從定起已詣阿輸婆羅尼[牛*句]律樹下。敷坐具結跏趺坐 五分律云。入三昧七日 又云。受酪[6]如人食。[7]食已入定。
[0454a09] 已上五分文 四分又云。作是思念言。我今已獲此法甚深。難解難知。欲寂休息。微妙最上智者能知。乃至思惟已說二頌。說二頌已默然 已上思惟深法時。不言日數 法華云。觀樹亦經行。於三七日中。思惟如是事。我所得智慧。微妙最第一。眾生諸根鈍。著樂癡所盲。如斯之等類。云何而可度 與律意同 准上。六七日受解脫樂。三七日思惟法。總九七日。前出定日即是後七日初。除重六日。餘有五十七日。是梵王請前。與智論.及毘婆沙。日數同也。智論第[8]八云。釋迦牟尼佛得道後。五十七日寧不說法。言我法甚深難解難知。一切眾生縛著世法無能解者。不如默然入涅槃樂。是時梵天王等請佛為諸眾生初轉法輪。佛。時默然受請。後到波羅奈林轉正法輪 與律.法華意同也 四分又云。梵王請佛轉法[9]輪。佛許已梵王歸宮 已上觀機。律與婆沙等大意同也。中間少異略而不述 已[10]上依婆沙一百八十二述.論云。菩薩。菩提樹下。三十四心得阿耨菩提。以佛眼遍觀一切世界。誰應最初聞我正法。我當為說。觀已便知。[11]唱連摩子應先聞我法。是時有天即白佛言。[]唱連摩子昨夜命終。有說七日 四分律云。頭藍子命過七日 又曰。爾時世尊。亦起智見知彼命終。便傷歎言。彼失大利。若彼聞我所說法者。當得正解。世尊復觀除彼。誰應初聞我正法。我當為說。觀已便知。頞迦羅摩子 四分云。阿[12]藍迦蘭應先聞法。天復白佛。命終已經七日 有說昨日 四分律中亦云昨日 爾時世尊。亦起智見。知[13]彼過。如前傷歎 問初得阿耨菩提。何故不為二人說法。而待命過不得聞法將非如來教化失時耶 又說。彼時二人善根未熟。未堪聞法。所以者何。佛成道已。彼初一人。若更經五十七日有餘命者。應堪聞法。彼第二人。若更有五十一日有餘命者。應堪聞法。由此非佛教化失時 准此論文。婆沙雖不廣說梵王請前日數。而除佛成道日。至許請前五十七日與律.及智論等同也 又云。世尊或時留自壽行。如待蘇拔達羅等。若[14]然留他壽行。無有是處 准此論文。無留他壽行。世尊復觀除彼二人。誰最初應聞我說法。我當為說。觀已即知。憍陳那等五人應先聞法。即作是念。彼皆是我父母親族。先來恭敬供養於我。今欲酬報為何所在。天即白言。今在波羅底斯國仙人鹿野苑。爾時世尊。亦起知見知在彼處。便捨菩提樹下步涉而往。問佛具最勝神力何故步涉往耶。答敬重法故不以神[15]足。又佛行時足常去地如四指量。一一足跡皆有[16]喜旋吉祥可愛千輻輪相分明如畫。身影所觸乃至七日。能令有情至其處者諸根安快。漸次行至婆羅底斯。爾時。五人忽逢見佛。遂共立制。彼喬答摩。懈慢多求。狂亂失[ィ【原】">17]念。空無所獲。而今復來欲相呼誘。我等宜各[18]忽與言談.恭敬.問訊。但[19]敷一常座。[20]其坐不。爾時世尊漸次近彼。威德所逼。令捨本期。不覺一時從座而起。趨走迎逆合掌歸命。於中。或有改敷淨座。或取佛衣。或取佛。或有[21]恭水。或有洗足。[22]俱白佛言。唯願就座。佛[23]便作念。如是癡人。自立制約須臾還破。時佛就座安祥而坐。威光奇特。如妙高山 乃至 世尊於是。漸漸[24]誘化令其調伏。於日初分。為二人。說法。教誡。教授。令餘三人入村乞食。彼所乞食充足六人。於日後分。為三人說法。教誡。教授。令餘二人入村乞食。所乞飲食充足五人。世尊[25]性離非時食故。如是教化經於三月。有說四月。令彼五人善根熟已。於迦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如來為彼轉正法輪。時[26]憍陳那最初見法 四會說不同者。問若佛成道後。經於六月轉正法輪者。何故出曜.方[27]等大莊嚴經云七七日因果.法華經云三七日。智度論五十七日佛不說法。方等大莊嚴經[ィ-【原】">28]二七日觀。二七日經行。因果經觀樹一七日。法華經觀樹[29]行不言日也。四分律六七日。五分律八七日。毘婆沙四月。復有經說半年。十二由延經一年耶 答自古經律論師皆云見聞異也。意說。佛在世時隨眾生機威德不同。或見多日後轉法輪。或見[1]少日後轉法輪 今詳不爾[2]釋如來。八相成道示有父.母.妻.子.生日.出家.成道。為五比丘轉法輪日。大小乘說理合皆同。如說經行.遠近.觀樹等事。容有異也。佛神境力入定之相事難知故 問[3]所以得知。答略有五例。一舉時別故。二異本前後廣略不同。三生等日月同故。四同本前後說有異故。五傳者誤故。由上五緣說有差別。根本事同 一舉時別者。四分律六七日[4]者受解脫樂時。法華經三七日者。思惟法時。出曜[5]經.莊嚴經七七日。五分律八七日等。通思惟法時。智論五十七日者。梵王請前。婆沙四月者。調五比丘根時。有經半年者。以六月故。十二由經一歲者。以經一夏。律.及受歲經。以夏為歲故 二異本前後廣略不同者。律前廣後略。前別說受解脫樂思惟法時。後略不說四月調機。婆沙前略不說梵王請前。後即廣說四月調機。以此二文互證。即知日數經於六月方始說法 三生等日月同者。以八相成道父.母.妻.子.生.及出家.成道等日說皆是同。如何為五比丘轉法輪日有斯懸隔。故知。根本是同。傳有廣略及有誤耳 四同本前後說有異故者。婆沙一百八十二云。佛於菩提樹下三十四心得阿耨菩提。以佛眼遍觀一切世界。誰應最初聞我正法。如前引文。准此。佛成[6](道已)">道已即觀根機。中間略其受解脫樂.及思惟法.梵王請等。豈即無耶。故知。諸本闕者亦是略也。若[7]謂婆沙見聞不同。成道之後即觀機根。[8]因何婆沙次下文云。彼初一人。佛成道後。若[9]更五十七日。有餘命者應堪聞法 此即佛成道後。至觀根時五十七日。與智論同。又智論第一云。爾時菩薩捨苦行處。到菩提樹下。坐金剛[ィ【原】,處【甲】【乙】" mod="座=處ィ【原】,=處【甲】【乙】">10]座降魔眾已。即得阿耨菩提。時梵天王等皆詣佛所。勸請世尊初轉法輪 准此論文。即無食乳糜。即受解脫樂。思惟法時。佛成道後即梵王請。若獨智論見聞異故即說無者。何故第[11]八卷云釋迦牟尼佛得道後。五十七日寧不說法。是時梵王等請。諸文闕略如第一卷略故。非見聞異也 五傳譯誤者如宋本藥師云善信菩薩二十四戒。唐.隋本菩薩四百戒。正法華六根各千二百功德。妙法華三根。千二百。三根八百等。自餘不同不可和會。皆如此類。根本是一。傳不同故。
[0455b19] 二學行次第者。一切萬行以聞法近善知識為初。涅槃二十五云。一切眾生以聽法因緣。得近大涅槃。一切眾生以聽法故。則具信根。得信根故。樂行布施.戒.忍.精進.禪定.智慧得須[12]隨洹果.乃至佛果。是故當知。得諸善法皆是聽法因緣力故 又云。信心因[13]于聽法。聽法.因[]于信心。如是二法亦因亦因因亦果亦果果。又正理五十[14]八云。初業地中所習行儀極為繁廣。欲通解者。當於眾[15]生所集觀行諸論中求。以要言之。初修行者。[16]應於解脫具深意樂。觀涅槃德背生死過。先應[17]方便親近善友。[18]善友能為眾行本故。具聞等力。得善友名譬[19]如良醫。乃至廣說。又四預流支。一親近善友。二聽聞正法。三如理作意。四法隨法行。如是等文諸經皆有。聞而不信。猶勝不聞。故法華云。時[20]若法眾聞不輕言汝當作佛。雖謗不信[21]隨於地獄。以是因緣值無量佛。後遇不輕皆發大心 就三乘法中。皆須先學小乘有教後乃可學大乘空教。所以得知。有多文證故。一十輪經第六云。善男子。若諸眾生。於聲聞乘[22]法.獨覺乘法。未作劬勞正勤修學。如是眾生根機下劣精進微少。若有為說微妙甚深大乘正法。說.聽二人俱獲大罪。亦為違逆一切諸佛。所以者何。若諸眾生。於聲聞乘。獨覺乘法。未作劬[23]勞乃至。而聽受大乘正法。如是眾生實是愚癡。自謂聰叡。乃至。如是眾生所有罪報。皆為未求聽習聲聞.獨覺乘法。先求聽習大乘正法。如是愚癡。斷滅論者下劣人身尚難可得。說當能成賢聖法器。乃至。如是眾生所有過失。皆由未學聲聞。獨覺乘法先入大乘 二解深密第二云。我為未種善根。未清淨[24]障。未成就相續。未多修勝解。未積習福德.智慧[25]二種資糧。依生[26]死自[27]性定說諸法。彼[28]聞隨分解了無常無恒等。令種善根等 此指第一時小乘教[29]已 若已種善根 乃至 已積習福德.智慧資糧等。又依三種無自性性。說一切法皆無自性。依相無自性性等說一切法無生滅等 此指第二時大乘教也 又下文云。若有眾生已積習上品善根 乃至 上品福德.智慧二種資糧。聞我善說無生滅等法中。信是佛說。善知取捨。即能速證無上菩提。若修下品五事。聞我此說信是佛說。得無量功德。生自見取。謂一切法皆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等。生自見取故。退失無量智慧。若不修五事聞我此說。生大業障誹謗不信 准此經文。由聞有教修行五事。由有五事能信大乘。若不修五事即謗不信。故知亦定須先學小乘後學大乘。由斯諸佛出世先說小乘。後說大乘 三大般若四百六十五遍學品云。善現。若不遍學聲聞乘法.獨覺乘法。終不能得菩薩見道 四涅槃經云。譬如長者唯有一子。幼[1]小未堪。[2]恩教半字。後漸長大方教滿字 五菩薩戒本云。菩薩受學菩薩戒者。若學小不學大。是犯非染污。學大不學小。是犯亦染污 六法華經.大智度論.四分律等。皆云。眾生不堪聞大乘故。不[3]及默然入於涅槃。因梵天王請先說小乘。准此等文。故知。欲學大法。須先學小乘法也 今詳。經說先學小乘後學大乘略有四意。一大乘深妙難信即生謗故。法華經云。若但讚佛乘。眾生沒在苦。謗法不信故。墮於三惡道。二生斷滅見故。十輪經云。若諸眾生於聲聞[4]乘.獨覺[5]法乘。未作劬勞正勤修學。根機未熟根機下劣。精進微少而便聽受微妙[6]深甚大乘正法。如是眾生實是愚癡。自謂聰叡陷斷滅[7]邊。墮顛狂想執無因論。三不學小乘唯學大乘。自謂學大乘者。於聲聞乘若人及法。輕毀誹謗招大苦報。故十輪云。或小聽受無上乘法。便於諸佛[8]共所護持聲聞乘法.獨覺乘法。誹謗毀呰。障蔽隱沒。不令流布。為求名利唱如是言。我是大乘是大乘黨。唯樂聽習受持大乘。不樂聲聞.獨覺乘法。亦不親近學二乘人。[9]如是[10]詐稱大乘人[11]等。由自愚癡憍慢勢力。乃至。[12]修學二乘[13]法人誹謗毀辱。令無威勢 又云。若於三乘隨輕毀一[14]品至一頌。不應親近或與交遊。或共住止。或同事業。若有親近。或與交遊。及共住止。或同事業。俱定當墮無間地獄。乃至。受大苦惱難有出期何以故。善男子。我於過去修菩薩行。精勤求證無上智時。或為求請聲聞乘法。下至一頌。乃至。棄捨自身手足。血肉皮骨。頭目髓腦(餘二亦爾)四若不先學有教精習善根等。即當多諸障難不能信解 問曰。若爾何故諸大乘經。多分毀學小乘。讚學大乘是究竟行。答十輪經自會釋云。是故三乘皆應修學。不應憍傲妄[15]號大乘謗毀聲聞.獨覺乘法。我先唯為大乘法器堅修行者。說如是言。唯修大乘法能得究竟。是故今昔說不相違。梵網經等皆准此會釋 若爾豈無大乘種姓不[16]假積習。唯聞大乘[17]而能信解。答三乘種姓要因先習善根。無有法爾本性三乘差別故。優婆塞戒經第一云。不以性故名為菩薩。眾生有界名為欲心。[18]心如是欲善業因緣。發菩提心名菩薩姓。如是等文非唯一二。又小乘法[19]有二。一小乘法。謂說有教苦.空.無常.及緣起等。二者發小乘心。此說依其有教。積習善根。方能信大。不說先發二乘心。後方學大乘。不發二乘心。發大乘心者。雖學小乘。不[20]名[21]不定。名菩薩性 今應反難。若爾。不因遇緣積習善根方能信大。遇說[]而能生其信者。先佛應已度盡。何為至今猶有般涅槃性者墮三惡道。而論中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 問有立云。若有法爾涅槃種姓.及一乘根機等。即有[22]異相。謂性自[23]然[24]於厭生死。愛樂涅槃。薄[25]小煩惱。不行惡斷善根等。廣翻無性之相。此說為是為非。答此說非也。問[26]所以得知。答違理.教故。言違理者。無始已來能厭生死愛樂涅槃。薄少煩惱不行惡。漸漸熏修。[27]並應先已般涅槃界。時無始故。因[28]行莊嚴論說。一向行惡[]並斷善根。善因不具名時[29]邊無性。今猶有也。又若有本性即有印相者。普斷善根一向行惡。與無種姓相。有何別而知是菩薩.及一乘人 言違文者。善戒經。瑜伽論。地持等言。菩薩細性無因而得。共許此是菩薩本性。經論之中唯有二印相。一細性印相。二具二性相。細性印相唯佛能知。如何凡夫[30]輒說相別。具二種性有六印相。一切眾生知。凡可知相非本相。如何有相可知是本性相。又瓔珞經云。[31]善財王子等。六住已前退斷善根。墮無間獄。無惡不造。此等何相知是菩薩。又唯識論等。皆云瑜伽五十二真如所緣緣種。是菩薩[1]本性瑜伽論云一切皆有真如所緣緣 以皆有故就障分性。因既平等。相云何異。故知。就人說相有.無不同。定非本性。若言法爾無性有相可知。除聲聞地有何文證。今時能信大乘法者。皆是先世曾種善根。故般若云。若於此經生一念淨信者。當知是人不於一佛.二佛.三.四.五佛所種諸善根。已於無量千萬[2]佛所種諸善根。[3]唯上所明。此論[4]彼機通其五性。一切萬行之根本故。
[0457a12] 三教起因緣者。就中有五。一一切教起緣。二三乘教起緣。三空有教起緣。四三藏教起緣。五此論教起緣 一一切教起緣者。一切諸佛因中發願。皆為度脫一切眾生令得成佛。三無數劫行菩薩行。證大菩提。不為眾生生人.天中取小果故。求大菩提行多苦行。故法華經云。唯以一大事因緣故出現於世。謂以佛之知見開示悟入一切眾生。又般若論發大菩提有四心。謂廣大.第一.常.其心不顛倒。廣大.第一者。欲令一切眾生得無餘涅槃。無餘涅槃者簡異小乘涅槃也。一切大乘經意皆同。智論云。有三乘道.及人.天道菩薩法應引[5]道眾生於大乘道中。不住大道者著二乘中。不住涅槃者著人天福樂中。[6]作涅槃因。大般若經.法華意亦同也。准上所引經論文意。一切菩薩行[7]菩薩行。演說[8]三學.三乘.三藏皆為佛乘 二三乘教起緣者。就中有二。一正。二兼。正者。謂為求聲聞乘者轉四諦法輪。求緣覺者。說十二因緣。求大乘者說六波羅蜜。兼者說三乘法通為三乘人。諸論中說總別念住.加行位中聲聞乘人。亦修三義觀緣起.及七處善.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故大般若遍學品云。三乘見道已前皆須遍學。故知四諦.十二緣.六波羅蜜等。通為三乘說也 三空有教起緣者。說有教。為未種善根。未清淨[]障。未成就相續。未多修勝解。未積集福德.智慧資糧。說諸法有性有生有滅是不安穩等。[9]種善根。乃至。令積集福德.智慧二種資糧。若已種善根。乃至。已積集福德.智慧二種資糧者。佛又依三無性。說一切法皆無自性。謂相無自性性。生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又依相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說一切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又為發趣聲聞乘者。轉四諦法輪。即是有教為聲聞說。唯為發趣修大乘者。說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此則唯[10]發趣大乘者說其空教。此就顯相。理實說有通為三乘。說空亦通三乘。三乘定性聞般若者。皆證自乘無漏地故 四三藏教起緣者。說素呾[囕【甲】【乙】">11]囕" v150="纜" ver="150 a10 a11 " va11="囕">纜藏依力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心學論道故。二為眾生種種雜說故。三令諸眾生種善根故。四為未入正法令入正法故 說毘奈耶藏依悲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戒學論道故。二為眾生說諸學處故。三為已種善根者。令相續成就故。四[12]令[13]入正法者。令受持學[14]處故 說阿毘達磨藏依無畏等流。一依增上慧學論道故。二分別諸法自.共相故。三為已成就者。令得正解脫故。四為已受持學[15]處通達諸法真實相故 問素呾纜中有毘奈耶等。毘奈耶中有阿毘達磨等。阿毘達磨中有素呾纜等。此則三藏無有差別。[16]答婆沙一說從勝立名 此經律論中雖一部內兼明三藏。然說就多分立[17]藏名。二即從所明立三藏名。此謂三藏不全分部。隨所明義。即依彼文立三藏別 問何故弟子唯造對法。不造素呾纜藏及毘奈耶藏耶。答素呾纜藏次第所顯。謂素呾纜中應求次第。何故世尊此品無間宣說彼品等 此隨當時機宜次第佛為教主。佛在世時承佛神力。如此說者亦[18]同得名經。佛滅度後弟子不可自造經也 毘奈耶藏緣起所顯。謂毘奈耶中應求緣起。世尊依何緣起制立彼彼學處制立學處唯在於佛不在弟子。雖亦有別教誡學徒。然不名為毘奈耶藏 阿毘達磨應求諸法真實性相。不應求彼次第緣起。或前或後。或無緣起說。俱無過失[]唯此弟子釋佛所說幽隱法性故。亦得名阿毘達磨。故弟子所制得名對法。非經.律也。然有弟子釋經及律。皆名為論不名經.律[]唯此弟子造論釋佛三藏 五此論緣起者。世親菩薩。健馱羅國人也。先於[19]一切有部出家。因即受持彼部三藏。後學經部將為當理。於有部義時懷取捨。菩薩。更欲往迦濕彌羅國。研[20]檄有部考定是非。恐彼諸師情懷忌憚。遂改本名潛往尋究。時經四載。有部三藏文義無遺。數以經部異義難破有宗。時有羅漢。名塞建陀。唐言悟入。即是眾賢之本師也。此阿羅漢。頻被詰問怪其神異。遂入定觀知是世親。密告之曰。此部眾中。有未離欲者。恐當致害。長老。可速還本國[1]耳。因即歸還制此論頌。使人齎往迦濕彌羅國。時彼國王。及諸僧眾聞皆歡喜。嚴幢[2]幡等。出境而迎。摽頌於香象前後引從至國。尋讀。[3]咸[4]誦世親弘我宗義。時彼悟入告眾言[5]白。此非專弘有部宗也。頌置傳。說似為不信。如其不爾。請釋即知。於[6]是國王。及諸僧眾。發使往請。[7]菩薩奉珠珍。論主受請為釋本文。凡八千頌。還使寄往。果如悟入之所言也。世親論主。意無朋執。依第一時制造此論。同第一時 依第二時造般若論說諸法皆空。同第二時意 依第三時釋攝論等。旨趣同其解深密意 依第四時述法華論。明二乘無滅。與前三教別。依如來藏無上[8]依經等諸大乘經述佛性論。會經中說一分決定無涅槃法。以為不了 依涅槃經造涅槃論云。法華[9]前經總為一教云。以生死度眾生為[10]船。法華[11]經為一教。以萬行為[]船涅槃[]經為一教。以無生滅為[]船 依前後教述六種論。隨經義別而無朋執。此論既依四諦。旨歸同於初說。三乘實滅。識唯有六。心[12]外有境。就初法輪分二十部。此論多據婆沙以制頌。長行中唯以理勝為宗。非偏一部。然於中間多以經量為正義也。又正理破此名俱舍雹。眾賢論師欲定宗趣。菩薩能仁避而不對。眾賢[13]寄[14]盡謝過。并附俱舍雹屈菩薩評定云。若其無理請[15]便火焚。若有行當願為流傳 論主披檢將為有理。改俱舍雹名順正理。准此。菩薩豈有偏執。故知。此中理長為是。非定一宗。
[0458b09] 四部執前後者。於中有二。一述部分前後。二述執義不同 一述部分前後者。佛涅槃後一百年中。眾雖有四法唯一 宗 言四眾者。一龍象眾。二邊鄙眾三多聞眾。四大德眾 至百餘年。因其四眾共議大天五事不同。分為兩部(五事者。一餘所誘。二無知。三猶豫。四他令入。五[16]道因道故起。言二部者。一大眾部。二上座部也) 第二百年。大眾部義。更經四破分為九部 先出三部(一一說部。二說出世部。三部也) 次出一部(名多聞部)次出一部(名說假部) 二百年滿。大眾部中有一師出。亦名大天。與彼部僧重評五義。因有乖諍分為三部(一制多山部。二西山住部。三北山住部也) 流出八部。兼其本宗總為九(一大眾部。二一說部。三說出世部。四胤部。五多聞部。六說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住部。九北山住部也) 二百餘年。上座部義一味和合。至三百年初分為二部(一說一切有部。亦名說因部。二本上座部。傳名雪山部) 次於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犢子[17]部) 次[18]從犢子部流出四部(一法上部。二賢胄部。三正量部。四密林山部) 次[19]後從說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化地部) 次於化地部流出一部(名法藏部) 至三百年末。從說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飲光部。亦名善歲部) 至四百年初。從說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經量部。自稱我以慶喜為師) 如是上座部。本末重破成十一部(一說一切有部。二雪山部。三犢子部。四法上部。五賢胄部。六正量部。七密林山部。八化地部。九法藏部。十飲光部。十一經量部也) 二述執義不同者。如是諸部。本宗末宗同義異義。今應略說 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胤部本宗同義者 一切如來無有漏法 諸如來語皆轉法輪 佛以一音說一切法 世尊所說無不如義 如來色身實無邊際 諸佛壽量亦無邊際 色.無色界具六識身 五種色根肉團為體 在等引位有發語言 第八地中亦得久住。
[0458c11] 預流者有退義 阿羅漢無退義 無世間正見。無世間信根 無無記法 入[20]正離生時可說斷一切結 諸預流者造一切惡。唯除無間 佛所說經皆是了義 無為有九。謂虛空。擇滅。非擇滅。四無色。緣起支性。聖道支性 都無中有 隨眠與心不相應。故纏與心相應 預流者亦得靜慮 四部末宗異義 有於一時二心俱起 道與煩惱容俱現前 業[21]與與異熟有俱時轉 種即為芽 色根。大種有轉變義 心.心所法無轉變義 心遍於身 心隨依境卷.舒可得 說一切有部本宗同義 亦有天中修梵行者 佛慈悲等不緣有情。執有有情不得解脫 定無小法能從前世轉至後世 餘如常說 化地部本宗同義 過去.未來是無。現[22]世.無為是有 於四聖諦一時現觀。見苦諦時[23]然見諸諦 異生不[24]行欲界貪.嗔 亦無天中住梵行者 無為有九。謂虛空。擇滅。非擇滅。不動。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八[1]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 佛與二乘。皆同一道同一解脫 飲光部本宗同義 謂若法已斷已遍知則無。未斷未遍知即有 善惡業.果[2]已熟則無。果未熟即有 諸有學有異熟果 經量部[3]本宗同義。謂說諸蘊有從前世轉至後世 異生位中亦有聖法。執有勝義補特迦羅 餘說亦同一切有部 今詳。諸部本宗同義。宗輪論具述差別 末宗異義多分不述但云無量 本宗同義中。一切有部執有有情不得解脫。餘部多分指同有部。諸[4]部中本宗同義。無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佛性論云。佛為小乘人說有眾生不住於性永不般涅槃。於此生疑起不信心 論自釋云。分別部說。凡聖眾生皆從空出。[5]以空為佛性。若依毘曇薩婆多等諸部中說。一切眾生無性得佛性。但有修得佛性。分別眾生凡有三種。一[6]定無[7]佛性。[8]若永不得涅槃。二不定有無。若修即得。不修不得。三定有佛性。即三乘聖人。撿宗輪論。本宗部中無分別部。亦無有執有佛性宗。詳其旨趣。分別部者是末宗異計。立佛性者是末宗異義。分別部中不誦有部所引經故。而不全信。心生疑惑。一切有部以皆共許阿含等經。如來性力知種種界成立無性。分別[9]說部復以四義求有佛性。有部即以五義重破。一種種界可得故。二無[10]相眾生不可得故。三同類譬喻不可得故。以有情為同類。四異類譬喻不同故[11](以無情為異類也)" ver="150 a11 " va11="以無情為異類也">(以無情為異類也)。五現在無涅槃法不應理故。以分別[]說部依小乘宗[12]意有佛性。違越契經。於小乘中未說有故。涅槃經云。九部經中無方等經。是故不說有佛性也。又云。我於聲聞.緣覺經中。未說一闡提等悉有佛性 由此慈氏菩薩於聲聞地。述有部等計破分別[]說部。以違經故。世親菩薩。依方等經述佛性論。破小乘執[13]品破有部等計。順大乘故。後代讀瑜伽者。以聲聞地破有性故。涅槃經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是不了義。佛性論偽惑之甚也。[14]而不知瑜伽於菩薩地後五識相應地。立一切眾生悉有佛因。即是真如所緣緣種一切眾生平等有。又與涅槃第一義空。佛性一切諸佛阿耨菩提中道種子。無差別也。又涅槃第一義空。佛性亦[15]名非空非不空。[16]能與善法為種子故。有何差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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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界品第一之一
[0459b19] 自下第五依文解釋。於中有三。一釋品名。二明次第。[18]二依文解釋 一釋品名者 性義。族義。持義名界。別義。類義。分義名品。此品多門分別界故。由此故名分別界品 所以多門分別界者。蘊唯有為。處唯根境。界中具顯六根.境識。若具依三門明有見等文多繁廣。若分別蘊處類釋於界。義即難知。若以有見就界分別。類釋蘊.處義即易解。故就界門分別[19]有見等 第者居也 一者初也 此品居初故云第一 二明次第者。此論一部總有九品。前之八品。述自宗義釋本頌文。所以先明 後之一品。造釋時加破外執故。所以後說 就八品中。初之二品。通明漏.無漏所以先明。後之六品別明漏.無漏。所以後說 前二品中。界品明諸法體。所以先明。根品明諸法用所以後說。體是本故。故正理論名本事品。又對法論明蘊.處.界名本事分故。根是勝用法差別故。故正理論名差別品 後之六品中。前之三品明有漏因果。後之三品明無漏因果。先厭後欣前明有漏 就有漏中世品是果。所以先明。業.[20]或是因。所以後說。業是近有差別因故在惑先說。隨眠是遠無差別因。所以後說。又[]或為業因故最後釋。厭果斷因[21]先.因後。或果是苦諦。因是集諦。此舉大體非剋性也。有部苦.集是一物故 無漏三品。賢聖是果。所以先明。如有漏中有情世間。聖無別器故唯說人。不同有漏兼舉器果。智.定是因。所以後說。定因.智果故先明智 亦可。三品俱是道諦。滅諦文便此品已明。或隨眠品末明斷是滅 上明有漏.及無漏等。並據正釋及多分說。文便釋義非無交雜 三依文釋者。此論總有六百七頌。大分為三。前之三頌是釋頌序。次六百頌是根本頌。即是正宗。後之四頌。及破我品釋頌流通 前三後四釋頌時加。非根本頌 然諸論不同。或有流通而無序分。如二十唯識[22]論。或有序分而無流通。如婆沙等。或二俱有。如此論等。或二分俱無。如發智等 前三頌中有二別。初之一頌明歸敬序。次之二頌明發起序 前歸敬[23]序中復分為二。先頌。後釋 頌中有三。前兩句讚所敬德次之一句正申敬禮。後之一句述歸敬[]序意 就兩句中。初之一字表德所成人。次十三字明人所成德。就十三字中上句六字。顯智斷德。下之一句述其恩德 就六字中。初之三字顯其智德次之一字述其斷德。後之兩字雙明二德。即是二種冥滅義也。下三句易了。[1]知長行中釋。
[0460a08] 曰至方申敬禮長行釋也 文中有二。一釋歸敬意。二隨文別解。此所[2]舉文釋歸敬意。故正理云。諸欲造論必有宗承。於所奉師理先歸敬 乃至 令發殷淨信心。欲正流通彼所立教故。先讚禮佛薄伽梵 顯宗云。以讚禮言滅諸惡障。標嘉瑞故 此論云。今欲造論。為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聖眾。故先讚德方申敬禮 已上三論同釋此頌。唯歸佛不說法.僧 有人云所拔之中亦有僧。故通法.僧者。謬也。僧雖是佛所拔。何文證論主歸禮 今詳。三論述讚禮意有其三種。一教本佛說。欲傳佛教故先讚禮。令發自他敬重信心。二先讚世尊有勝三德。欲顯教主[3]其體尊高超諸聖眾。證所立教真實不虛。三讚[4]禮大師以標吉祥。福力護念能滅惡障離諸魔事。惡障有三。一師障。二弟子障。三論障。若師有障即不得著述。弟子有障即不能受行。若論有障即水.火等滅。為離此障故先讚禮 諸論之中。或有歸敬而無發起。如阿毘曇[5]論。或有發起而無歸[]禮。如雜心論。或兼二種。如此論。或二俱無。如發智論 就歸敬中。或唯歸佛。或兼法.僧。皆是作者之意。不可傍求所以也。若傍求言多繁雜。
[0460b03] 論。諸言所表謂佛世尊。第二隨文別解。於中有五。一述德所依人。二明自利德。三彰利他德。四明敬禮相。五述歸[6]敬意。此[7]文初也 諸言所表謂佛世尊者。如法華云諸求三乘人若有疑悔者。諸言所表三乘人也。今此論云諸一切種.諸冥滅者。諸言所表具德人也。此則諸言唯表於佛。非及餘人無三德故 諸德相傳。西方釋云。初言諸者顯無朋黨。以德召人。諸有三德我即歸敬。以諸外道各謂自師是一切智。若偏歸敬釋迦牟尼。恐生[8]彼謗。故置諸言息其異論者 此乃更招異論。外道亦謂自師具三德及一切智。今置諸言豈非招謗。亦謂世親菩薩歸事外道 又云。或恐佛化根淺有情。權作彼師引入正法。故置諸言。此之諸字起自西方母兒論師。凡欲作論皆置諸言。論主將為當理。故亦言諸者 不然。權形五趣即是化身。直言歸佛豈[9]攝[10]化。又佛權為外道即歸外道。佛既權形五趣。亦應兼[11]歸鬼.畜。即合諸言通於一切 論自釋云。諸言所表謂佛世尊。又云。今欲造論為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聖眾。正理.顯宗意同此論。即此諸言已簡外道。何得諸言顯無朋黨。此中言諸顯一切佛。諸[12]言具三德皆歸敬禮故。
[0460b28] 論。此能破闇故稱冥滅者。此第二明自利德也。文中有二。初以德屬人。次人所成德。此文初也 此者。此諸所表佛也 能破闇故稱冥滅者。由佛世尊能破二種無明闇故。[13]故稱冥滅。
[0460c03] 論。言一切種諸冥滅者。次人所成德。文中有二。初牒頌標德。次依頌別釋此[14]文初也。
[0460c06] 論。謂滅諸境一切品冥。次依頌別釋 文中有三。一釋一切種諸四字。二釋冥字。三釋滅字。此文初也 謂滅諸境。釋頌諸字 由染無知於五門境迷自.共相境非一故。故言諸也。染心。不緣二無為故不云一切。非緣諸法味.勢.熟等[15]品類[16]別故不[17]云種也 一切品冥者。不染無知也。此釋一切種三字也 種是種類。是品異名。故以品名釋於種也。不染無知。緣一切[18]法品類皆盡。故言一切。於一一境味.熟.勢用品類眾多。不能了故。不得[19]直言諸境別也。雖言諸.一切品別。皆就所迷非是自體。雖一切品容說自體。然不及說就[20]其所迷所迷品類。相易顯故 有人多解未為得意。[21]恐繁不述。對讀自知 二滅名同其義各別。染污無知雖通二滅。然此中論得擇滅也。不染無知雖通二滅。然此中論得非擇滅。此之二滅。若智。斷德。分各為一德。若自。他利德合為自利若就心[22]以明。即恩居先。為利他故方求佛果滅二冥也。若就成以明。[23]次[24]則先自利。後方能化他。此中論意就成以明。先標自利。智.斷二德。頌與長行先後異[25]者。智德不共是有為。斷德無為共。互有勝劣非[26]定前後。[27]遂其文便故不同也。
[0461a01] 論。以諸無知至故說為冥。第二別釋冥也 此二無知能覆諸境自.共相等。及一切種味.熟.勢等真實義故。能障諸境自.共相等。及一切種味.熟.勢等真實見故。說為冥也。如闇能覆人.[1]杌實義。及障[2]實見故說為闇 有人云。若染無知能覆理.事二種實義。不染無知能障理.事二種真見 破曰。二種無知。一種是冥。何能證知一覆實義。一障真見。必若爾者。論何不言如其次第。能覆實義能障真見。又二乘無學豈見實義。若見實義即是真見 又云。能覆實義是不染無知。能障真見染無知。
[0461a12] 破曰。二乘無學豈無真見之障。[3]又論亦應說如其次第言 又云。能覆實義謂覆外境能障真見謂障內心。能覆。能障皆是冥義通二無知 破曰。能覆.能障通二無知。雖不違理。何須於境以外簡內。內門不了豈非冥也。言障內心意趣難解。為障緣內之心。為障內心緣外。為障緣內.外心。三皆有過。若謂障緣內心。緣外因何不障。若謂障緣外心。緣[4]內因何不障。若謂障緣內.外心。因何境唯覆外。心兼障內。諸[5]障實義[6]豈唯六境。[7]縱令有救亦乃言中有迷。
[0461a24] 論。唯佛世尊至故稱為滅。第三別釋滅字 於中[8]有二。一即正[9]釋。二遮餘聖。此即初也 [10]唯。遮餘聖 世尊表佛 於二無知證不生法者。明所證法也。言不生者。即有其二種。一無知不生。二擇滅.非擇滅。論既言證謂二無為。於染無知證於擇滅。斷德圓滿。不染無知證非擇滅。智德圓滿。無知不生智無障故。正理云。諸境界冥亦永滅故。斷德圓滿。一切種冥皆永斷故。智德圓滿 准上論文。斷染無知證得擇滅名為斷德。不染無[11]智得永不生得其智德。即是佛一切智。若兼眷屬通五蘊性。
[0461b07] 論。聲聞獨覺至非一切種。第二遮餘聖 聲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知畢竟斷故。麟喻獨覺不動羅漢以不退故。染污無知畢竟永斷。與佛同斷。非一切種。不染無知猶未斷故。與佛不同。論。所以者何。徵 俱解脫人是利根者。戒.定二障悉已永斷。如何說非一切種智耶。
[0461b13] 論。由於佛法至[12]由未斷故。答也 言佛法者。[13]其二義。一功德法。二佛教法。於功德法根障未盡。不能證得。於佛教法無知覆故。不能證[14]解。
[0461b17] 極遠時。謂觀前後八萬劫外 極遠處者。三千界外。二乘宿住不能觀知八萬劫前。死生智通不能觀知八萬劫後。天眼.天耳.神境智通。不能見聞.往三[15]千外 諸義類者。謂熟.勢等種種義類 不染無知猶未斷[16]者。謂於佛法極遠時等。不染無知未得不生故 此唯顯佛具[17]二德也 問[18]正理文。斷染無知證斷圓滿。不染無知得智圓滿。何故此論二十七[19]云。斷圓[20]德有四種。一一切煩惱斷。二一切定障斷。三畢竟斷。四并習斷 准此論文。定障。并習非是擇滅。如何斷德[21]准是擇滅。答此亦不違。前說斷圓德擇滅為體。二乘雖有斷德。而不是圓滿。佛兼斷餘方得滅圓。如九遍知。異生位中。雖斷下八地煩惱而滅雙因。無無漏得未缺有頂。見道五心雖有無漏得證其擇滅。由雙因未滅俱繫未離。斷義未圓不名遍知 斷德亦爾。二乘雖斷煩惱證於擇滅。由習氣未斷。定障未盡。不[22]名圓滿。如來由具四義斷德名圓。非無記滅為斷德體 如九遍知。雖賴四緣得遍知名。非此四緣即遍知體 如無師義以成智圓。非彼無師即是智體 有人雖有三解非應理 第一解云。斷德從強擇滅為體。若據其兼通非擇滅。故不相違者 不然更無有文許無記滅為斷德體。是故無記而[23]名為德。理不應然 第二解云。斷德唯以擇滅為體。然有定障等擇滅不顯。定障等若無擇滅即顯。能顯斷故。名斷圓德者 有其二過一即非斷亦名斷德。所顯是斷。能顯非斷故。如九遍知能顯非遍知故。二即無記滅顯擇滅名斷德者。與前斷德通無記滅有何差別。此釋雖似是仍非盡理也 第三釋云。彼文四斷皆通擇滅。若煩惱斷是自性斷.緣縛斷。若定障斷。并習斷是緣縛斷。若畢竟斷通自性.緣縛者 不然。此與不退俱解脫人有何差別。亦具如前四種斷德故。皆於定障.習氣.緣縛斷故。亦有畢竟.自性.緣縛斷故。與佛何別 問世尊實斷一切煩惱.并及習氣。如何但說滅二無知。答但顯無知即兼顯餘。無知通與一切煩惱習相應故。無知即是一切煩惱習氣本故。無斷無知[24]留餘煩惱.及習氣故。所以但說斷二無知 問此二無知以何為體 答染污無知無明為體 不染無知劣慧為體 今釋不染無知八門分別。一引文出體。二釋通外難。三對妄通文。四破敘異說。五述體通局。六對染辨異。七明[1]差別。八述斷分位 一引文出體者。婆沙第九云。有有五種。一名有。謂龜毛.兔角.空華.[2]髻等。二實有。謂一切法各住自性。三假有。謂瓶.衣.軍.林。四和合有。謂於諸蘊和合施設補特伽羅。五相對有。謂此彼岸長短[3]事等 問若無有見於五見何見攝。何所斷。答此非是見。邪智 問此邪智是何。答此是欲界修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如於杌起人想。及於人起杌想。於非道起道想。於道起非道想如是等 問若爾智蘊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云何邪智謂染污慧。答邪智有二。一染污.二不染污 染污者無明相應 不染污者無明不相應。如於杌起人想等 染污者.聲聞.獨覺俱能斷盡。亦不現行 不染污者。聲聞.獨覺雖能斷盡而由現行。唯有如來畢竟不起。煩惱.習氣俱永斷故。由此獨稱正等覺者 染污邪智由勝義故名為邪智。不染污者由世俗故得邪智名。非由勝義。煩惱邪法不相應故。[4]後智蘊中所說邪智是勝義者。今說世俗。故不相違 准上。二種邪智攝一切邪智。世俗邪智即是煩惱習氣。與正理同。既云無覆無記。故知不通善性。又正理論二十八云。是故即[5]應味.勢.熟等。不勤求解。慧與異相法俱為因引[6]生[7]後[8]同類惠此慧於解又不勤求。復為因引生不勤求解慧。如是展轉無始時來。因果相仍習以成性。故[9]即於彼味等境中。數習於解無堪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無知。即此俱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理定應然 又云 或諸有情有煩惱位。所有無染心。及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故諸無染心.及眷屬。似彼行相差別而生。由數習力相繼而起故。離過身中仍名有習氣。一切智者永斷不行。然於已斷見所斷位。通染.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見所斷煩惱氣分。於中染者說名類性。金剛道斷皆不現行。若不染者名見所斷煩惱習氣。亦彼道斷。由根差別有行.不行 准此論文。類性既非是身習氣。故知心所 又云。若於已斷修所斷位。唯於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修所斷煩惱氣分。名修所斷煩惱習氣。是有漏故無學已斷。隨根勝劣有行.不行。世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煩惱畢竟不行。故佛獨稱善淨相續。即由此故行[10]無誤失。得不共法三念住等 准上二解。其意大同。而因有別。前釋以不勤求慧。及異相法俱。展轉為因引生習氣。後釋以無染心。及與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由此為因引生習氣。是心.心所不取於身 元瑜[11]師。引此文證兼取其身以為習氣者誤也。所以定知不通於身。正理對辨差別中云。又若於事自.共相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12]勢.熟.德.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如實覺。是第二不染無知相 准此故知。正理二說。唯心。心所以為習氣。即彼相應慧名不染無知。准上正理。二文既同婆沙邪智習氣為體 故知。亦同婆沙唯無記性 又正理云。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脫。是解脫障體 又云。諸大論師咸言。練根皆為遮遣見.修斷惑力所引發。無覆無記無知現行 准知上二文。定[]准無記[]准是心所。若兼[13]通善。及通身者。有何文證。又違其理。凡言邪智不得名為正智。無知不得名知。善相應慧名為正智。如何名邪智。及名無知[14]耶。又如非香嗅物受香嗅熏有香嗅習氣。香嗅之物即不如是。故知無記受熏。善.惡不爾 准上理教義極分明定是無記。既無理.教。何得通身.通善 二釋通外難者。有人難云。若唯無記不通善者。無色羅漢善心現前。應名為佛。爾時不成就不染無知故 通曰。准此難[ィ【原】,詞【甲】【乙】" mod="意=詞ィ【原】,=詞【甲】【乙】">15]意不得論意。不染無知。佛與二乘有差別者。但論生與不生以釋別相。處處文同。無一文說成不成別。無色羅漢善心現前。雖不成就[16]不染無知。與佛是同。然佛不生。羅漢生故故不名佛。難既非難。文又無文。理全無理。故知不染無知定唯無記 三對妄通文者。妄通[17]論云。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實知故名之為邪。故云無記。正[18]理出解脫障體及根障體故言無記。今者總出一切不染無知體故亦通善性 今詳。此釋全無理趣。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如實知名之為邪。故云無記者。今說一切不染無知。豈亦通取如實知者。若如實知。即非無知。故正[]理辨差別云。若於味.熟.勢等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相 准此。豈取如實知耶 又妄通云。無知有二。一者是善障法力劣。二者無記障法力勝。婆沙。正理據勝而說。故言無記。今言通善。亦據劣明者 難曰。正理說根障等可言無記。婆沙不明根障。因何不說於劣。又釋義法。兩俱有文可就理長。從一文正釋通一文說通善性。既無文.理。何得執通善[1]性。通無記文 四破異說者。准正理.婆沙。不染無知唯慧為體。文極分明。何得有人執通餘法。若有此釋不堪載文。何得謬敘十一師釋總違論文 第一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異熟心。心[2]所為體 第二師云。以未成佛來。鈍四無記心.心所法為體 第三西方德光論師[3]云。以未成佛來鈍自性無記心.心所法為體 第四師云。以未成佛來鈍眾同分為體。依此同分所起慧等觀境不明 已上四師若不錯敘即是無記。此釋薄有所知。即合[4]依於經論。正理.婆沙分明唯無記慧為體性。因何前三師說兼心.心所。第四師取眾同分耶。應言前三雖說無記通局不同。皆慧為體。第四應云鈍眾同分所生劣慧為體 第五師。以不自在為體。引正理七十出解脫障體證此師釋 第六師云。以不得為體 第七師云。以不勤求等為體 此二亦引正理出解脫障為證。准正理師出解脫障體有四師說。一師以無記劣慧為體。此是以不染無知為體。正理[5]詳為正義。後三。皆不用不染無知為體。正理廣破此之三師。是出解脫障體不同。非是說不染無知體性有異。正理七十破皆云不許是[6]彰。不言不許是不染無知。將此三師說障不同。說為不染無知者。誤之甚也。如出教體。或說音聲。或云名句。[7]復出聲體豈得云聲.或以名句為體。後四師說。論自立破。非宗所許不繁敘 五述體通局者。不染無知無覆無記劣慧為體。通四無記。異熟生心理不應疑。所以知通威儀.工巧。習氣相應劣慧名不染無知。二乘齊足越坑。迦葉起舞。是威儀習氣。畢凌伽喚河神為小婢等。是工巧習氣。故知定通三種無記。通變化者。有似貪.嗔等起變化者。然未見文。皆是習氣。故知亦通變化 六對辨差別。正理二十八有[8]三釋 第一釋云。今詳。二種無知相別。謂由此故立愚.智殊。如是名為染無知相。若由此故或有境中智不及愚是第二相 述[9]曰。愚謂異生。智謂聖者。斷名聖者。不斷名凡。此由染污無知立愚.智別。或有境中羅漢不識赤鹽。異生善通三藏。是名於境智不及愚。准此異相。而不可說不染無知通所依身 第二釋云。又若斷已。佛與二乘皆無差別。是第一相。若有斷已。佛與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相 述曰。染污無知三乘同斷。斷已不行自性斷故。皆無差別。不染無知三乘同斷。緣縛斷故。二乘容行。唯佛不行。故有差別 第三釋云。若於事中自.共相愚。是名第一[10]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德.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 述曰。染污無知迷自.共相。不染無知謂於諸法味(諸法滋味或苦等味)(諸法損益等勢力)(諸法至成熟位)(德用也)(一二等數也)(大[11]少等量)(近遠等處)(近遠等時)(相似)(差別也)准第三釋。不染無知亦非所依身也 七明斷差別者。染污無知有其三義。一自性斷。謂對治道力。捨彼得時名之為斷故。二緣縛斷。謂望他身名緣縛斷。斷緣他身煩惱。至第九品方名斷故。若望自身無緣縛斷。三不生斷。謂諸煩惱至不生位得畢竟不生。如見道惑至上忍位。如修道惑。利根聖人不出觀斷惑。加行道時。彼九品惑得永不生。鈍根聖人容[却退=退起【甲】【乙】">12]却退" ver="150 a10 a11 " va11="退起">退故無不生斷。菩薩.麟角。於七方便見修煩惱皆得不生。餘一類聲聞等。於七方便亦容見修惑不生。其相不顯故不述也。自餘一切無不生斷 不染無知有二種斷。一緣縛斷。謂彼彼地斷第九品染無知時。得緣縛斷。二不生斷。謂於彼彼位得畢竟不生。二乘分斷。佛全斷故 八述斷分位者。於中有二。一分斷。二全斷 分斷者。隨彼彼位畢竟不生。爾時名斷。如根定障等 全斷者。菩薩至金剛心。爾時總得一切不染無知非擇滅故。爾時斷盡。雖從五停觀一坐得大菩提。爾時即[13]永不行。然得非擇滅[1]盡。[2]必至金剛喻定。如現觀邊俗心雖永不生。至三類智邊。得非擇滅。由於爾時[3]勝緣[4]闕故。其勝緣者。正理論云謂彼所依身。彼所依身與見道同。在見道時無容得起。出現觀時所依已滅。既闕勝依故不得起 問利根聖人不出觀斷惑。[5]九煩惱於加行道得非擇滅。不染無知與此應同。五停心位應得不生。答未成佛來。容得與一類不染無知作其所依。此類不染無知。闕勝緣時。[6]身得不起。設令三十三心中。若起散心亦容不了。爾時未具一切智故。道非是彼正對治故。且如欲界九依[ィ-【原】">7]身中此身皆容作煩惱依。以道是煩惱正對治故。以是義故不可為例。又假令三十三心。出觀之時。智不及佛也。三十二心出觀之時。智又更劣也。餘心准此。故知不染無知別別心起別別品斷。豈同煩惱。
[0464a17] 論。已讚世尊至利他德圓。此下第三[8]述利他德。此結引也。
[0464a19] 論。拔眾生出生死泥者。牒頌文也 [9]言眾生者。即有情異名。梵名薩埵。此名有情。梵名社伽(上聲)此名眾生。即與有情體一名異 有人云。若名眾生即兼非情。所以但言有情 誤也。故大乘同性經。楞伽主。白佛言。世尊。眾生何義。佛告楞伽主。眾生者。眾物和合。地.水.火.風.空.識。由如蘆束更轉相依。故言眾生 准此經文說其有情名眾生者。為破別有一物為有情體又准此文。有情.眾生。名異體同。眾生六界共成。有情亦爾。不可別指一法為有情體。唯識論師。指一實物阿賴耶識為有情體。即非六界合成。不顯有情是假非實。
[0464b03] 論。由彼生死至所以[10]喻泥釋頌泥義。三界五趣是生死處。業雜愛水其類於泥。處之即沈溺。出之即難。可漸下名沈沒故稱溺。九十五種不能離故難可得出。處泥必沈沒。[ィ【原】">11]小力不能出。二義同故以喻於泥。
[0464b08] 論。眾生於中至拔濟令出。釋恩德也 眾生於中淪沒無救出悲境 世尊哀愍。是大悲也 隨授所應正法教手。巧便智也 拔濟令出。悲事成也 顯宗論云。諸有成就巧智大悲。授如應言。拔濟令出。此即由悲故欲救。由巧智故能救。大悲。巧智。名雖不同。是佛利他有漏智攝。為恩德體。兼取隨行。義如常釋。
[0464b15] 論。已讚佛德次中敬禮。此下第四述敬禮相。此結引也。
[0464b17] 論。敬禮如[12]是。至名如理師。牒頌釋也 稽首接足故稱敬禮者。釋頌敬禮二字 稽之言至 首[13]之謂頭。以已[14]之[15]首至佛之足。表敬禮[16]敬。禮通三業。故攝論云。我以身.口.意頂禮世尊足 世親菩薩[17]敬雖偏說身。必具三業。頌讚是語業。稽首是身業。起二是意業 諸有具前自他利德故云如是者。釋頌第三。[18]二字 如是。即是指前有德人也 如實無倒教授誡勗名如理師釋頌下三字也。言必契理名為如實。法應時機名為無倒。勸行有益名為教授。遮行無益名為誡勗。故婆沙十六云。遮無利益故名教誡。與有利益故名教授 言無倒者。倒有三種。一法倒。二人倒。三時倒。法倒則識機不識法。如知此人多貪為說慈悲觀。人倒則識法不識機。如知不淨觀。能治多貪。不識機故教多嗔者。時倒雖識機法。而說[19]失時。或根未熟而說。或根已熟不說。逆時即無智慧。過時是無慈悲。如來說法離此三倒故名如理師。
[0464c07] 論。如理師言至與願神通。上明所禮之師體具三德。下釋如理師名。從恩德也 如理師言顯利[20]他者。總釋也 能方便說如理正教者。釋有巧便智 從生死泥拔眾生出者 悲拔苦也。由斯悲智恩德圓也。不由威力與願神通者。[21]簡凡.小也 不由威力。簡輪王以王威力令行十善等 不由與願。簡父母[22]天神。[23]但有[24]深[25]願。不能救也 不由神通。簡獨覺等。現通教化暫令生信。不能說法令出生死。此等皆非如理師也。不能拔眾生出生死泥故。
[0464c18] 論。禮如理師欲何所作。寄問生起。
[0464c19] 論。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此下第五述歸敬意標頌答也。
[0464c20] 論。教誡學徒故稱為論。釋論名也 教。謂教授。令修擇法 誡。謂誡勗。令滅煩惱。此是對法功能故舉此釋論。故下文云。若離[26]擇法。定無餘能滅諸惑勝方便 故稱為論。結[27]論名也 即是問答分別教誡學徒之義。名之為論。
[0464c26] 論。其論者何。已下。第二明發起序。舉論名體發起本頌一切法故 文中有[28]四。一出昔論名體。二釋今論名。三明說論意[29]四明先說人。此半頌第一出昔論名體。文中有三。初頌前問起。次舉頌答。後長行釋。此[1]文初也。
[0465a02] 論。謂對法藏。釋論名也。
[0465a03] 論。何謂對法。問論體。
[0465a03] 曰至諸慧論舉頌答也。梵云伽陀。舊名為偈此訛略也。訛伽為偈又略其陀 曰者。詞也 頌中有兩句。上句出勝義對法體。下句出世俗對法體。
[0465a07] 論曰至阿毘達磨長行釋也 就中有二。一出對法體。二釋對法名 就出體中有二。一出勝義對法體。二出世俗對法體。此文出勝義也。文中有二。一自性。二眷屬 慧謂擇法者。[2]出惠體也。惠能簡擇故名擇法。是即簡擇四聖諦故釋擇法名。此以擇法出慧體也 淨謂無漏者。釋淨名也。以無漏故名之為淨。無漏即是離垢為義。諸漏名垢。擇法能離故名淨慧 問何緣唯無漏慧名勝義對法。答由此現觀諸法相已不重迷故 問既諸心.心所總名對法。何故說慧為自性。受等隨行。不說受等為自性。慧等隨行。答慧於見等三現觀中皆有能故。生等.及色有事非餘。受等唯通緣.事現觀 問受等各有領納等用。如慧能見。應與慧同。皆應得名自性對法。答受等如盲。豈得名為自性對法。不能簡擇四聖諦故。以於現觀苦等相中。其見現觀最為殊勝。於諸諦中簡擇轉故。受等雖與淨慧俱行。而慧力持趣彼彼境。故於現觀非為最勝 是故唯無漏慧得自性名非受等也 問何故不說忍智.及見。唯立慧名。答忍唯見道一分。智非忍故。智不遍見[3]道。忍非智故。見不遍無學。盡.無生非見故 慧遍一切 對法亦爾。故以淨慧出對法體。淨簡有漏。故知。即是一切無漏慧名勝義對法 淨慧眷屬名曰隨行者。出隨行對法體也 正理論云。何謂隨行。謂慧隨轉色。受.想等諸心所法。生等。及心。名為隨轉 問隨轉[4]行。為同為異。答[5]隨即是隨行。故正理釋眷屬對法云。何謂隨行。謂慧隨轉 既以隨轉釋於隨行。明知二義亦無差別 問若爾即慧不應名轉但有隨轉。所以知然。釋俱有因中。正理.顯宗皆云四句。有轉非隨轉。謂心王 有隨轉非轉。謂心[6]王上生等 有亦轉亦隨轉。謂心相應法 [7]第四句可知 准此。慧非是[8]王如何名轉。答若舉心為所隨。即唯心為轉。若舉慧為所隨。即唯慧為轉。俱有因中[9]釋心[10]為所隨故。唯心為轉。此中以慧為所隨故。唯慧為轉 問得為隨行不。答得非隨行。故正理出眷屬對法體中。不言得故。婆沙第三解得非世第一法中云。[11]何與彼法不相隨行。又俱有因中云。以得或前或後。所以非俱有因 故知.雖有得起與法俱時。非隨行.隨轉也 有人云。隨轉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隨轉。二相隨順故名隨轉 隨行亦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隨行。二相隨順故名隨行。若諸論中說得為隨行.隨轉。據相隨順說。若諸論中說得非隨行隨轉。據非俱有因說 彈云。既不見文豈得斟酌。有何文證而為此釋。詳其言義得非隨[12]行。亦非隨[13]轉。隨轉。隨行皆是定俱起義。非[14]不定偏俱起名曰隨行。如欲界心起時無隨轉色。起彼心時雖定有色。非心隨轉。得既或前或後非俱有因。有何文證云定是隨轉。雖許得與所得名為隨順。義亦無違。隨順非是行轉義也。無文說相隨順名隨行故 問隨行為攝慧不。答慧為自性。受等隨行。由此分其自性。眷屬。若謂受等與慧互相隨者。亦應展轉名為自性。自性既唯獨慧。故知隨行亦唯受等。故正理云。受等雖與淨慧俱行。而慧力持趣彼彼境 亦不可說慧隨慧行。准下文云。染心眷屬少。三蘊隨從故。善心眷屬多。四蘊隨從故 既心非心隨轉。心非心眷屬。故知慧不隨慧行。亦非慧眷屬 有人引婆沙八十一出喜無量體云。喜者以喜根為自性。若兼眷屬相應隨轉。欲界者四蘊為自性。色界者五蘊為自性 引此論文證慧為隨行。今詳此文。慧非隨行。何者。彼文以喜根為自性。如此論。對法以淨慧為自性若兼取相應隨轉。即四蘊五蘊性者。如此論。若兼隨轉即五蘊性。彼文出喜無量體。隨轉非喜根。准知。此論隨轉亦非取慧。又引正理.顯宗。三念住中相雜念住。皆攝於慧證慧為隨行者。彼論兩文名義不同。此云隨行能隨所隨別。彼云相雜互相雜也。因何將相雜文證隨行耶 有人雖有兩解。然自評取慧為隨行為勝。未知憑何理.教 如是總說無漏五蘊名為對法者。結隨行對法體也 此即勝義阿毘達磨者。結勝義對法體也 言勝義者。真實之異名。
[0466a03] 論。若說世俗至諸慧及論。舉頌出體。此實非對法。與真實對法為資[1]糧假名對法。如業.異熟.漏等資糧[2](刀杖等為殺業資糧異熟受境為異熟資糧女人等境為漏資糧)" ver="150 a10 a11 ">(刀杖等為殺業資糧異熟受境為異熟資糧女人等境為漏資糧) 假名業等。所以得知。勝義.世俗是真.假[3]之異名[4]者。舊俱舍云。若假名阿毘達磨。謂能得此諸[5]智及論。故知世俗對法即是假名。又[6]應云真諦.俗諦。即是勝義。世俗諦之異名 故知。阿毘達磨有正。有俗。有真。有假。正謂淨慧有力持餘趣彼彼故。具有三種現觀能故。假謂受等。隨他轉故。無見能故。淨慧隨行名真對法。對向涅槃對觀諦理不重迷故。有漏慧等無上能故。非是勝義阿毘達磨。是真因故假名對法 有人。云無漏故名勝義。有漏故名世俗 誤也。無漏.有漏皆通勝義.世俗。何得無漏是勝義因。有漏是世俗因。應言勝義者無漏。世俗者有漏。
[0466a19] 論。慧謂得此至慧及隨行。此出世俗對法體。即是釋頌[7]第二句也。先近後遠。故先[8]說修慧等。四種善根定唯修慧。總別想念處[9]定是思修。五停心等通聞.思.修。非生得慧。受持十二分教唯生得慧 婆沙[10]四十二云。評曰應作是說。若於三藏.十二分教。受持讀誦究竟流布。是生得慧。准此論文。聞慧.思慧。雖亦緣名及發身.語。然不能受持十二分教。用各別故 及隨行者。釋隨轉也。若是修慧。五蘊為性。若是[11]思.聞.生得四蘊。為性。無隨轉色。雖聞.思.生得皆能發戒。然所等起非心隨轉。不名對法。非隨轉故 有人。云是隨轉者非也。
[0466b03] 論。[12]論謂傳生無漏慧教者。即是六足.發智等論。因教起聞。因聞有思。因思有修。因修有勝義對法。故云傳生無漏慧教。
[0466b06] 論。此諸慧論至阿毘達磨。釋世俗對法得名所以。已上出二種對法體也 言諸論者。謂六足及發智等論 言六足者。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一萬二千頌。略本八千頌(舍利此云百舌鳥。子是唐言也) 大目健連。造法蘊足論。六千頌(目健連此云採菽氏。大是唐言。故法蘊足論云大採菽氏) 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論。一萬八千頌(迦多此云剪剃衍此云種。那是男聲。婆羅門中第一姓也) 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 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身足論。七千頌(此云賢寂) 至三百年初。[13]伐蘇密多羅。造品類足論。六千頌(即是舊眾事分阿毘曇也) 又造界身足論。廣本六千頌。略本七百頌([]伐蘇密多羅。此云世友也) 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萬五千頌。後代誦者廣略不同。一本一萬八千頌。一本一萬六千頌。此本即是唐三藏所翻 前之六論義門稍[14]小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身。此上七論是諸論根本也。唐三藏。唯施設足論未翻。餘之六論皆悉翻訖。
[0466b24] 論。釋此名者至故稱對法。此第二釋對法名。於中有三。一釋法名。二釋對義。三總結成 持自相故名為法者。釋法名也 將釋能對先釋所對。法有二種。一持自相。謂一切法。皆持自體相故。二法式軌則法。謂七眾律儀等法。此法非此所明 若依大乘。軌.持二義俱通一切。皆能持自相。軌生解故。此中唯取持自相義釋一切法。虛空.非擇滅。雖持自相。非勝義對法所緣境故。此中不說。由此但言若法相法通四聖諦。法相法中。是善是常名勝義法。亦名涅槃。是極圓寂勝義善故。又持自相常無改變 此能對向或能對觀者。第二正釋對法名也 此者。此阿毘達磨無漏般若 能對向者。謂無漏慧對向涅槃。[15]及能對觀者。謂觀四[16]諦。望法相法唯有對觀。望勝義法具有對觀.及對向義 真諦法師。以無漏慧望其涅槃。觀.向不同。以為四句無間道趣解脫道名為趣向至得對。趣解脫道中得擇滅故名為至得。慧心緣滅理名如實相知對。諸道不同以為四句 有是趣向至得對非如實相知對者。謂無漏惠觀三諦無間道時 有如實相知對非趣向至得對。謂緣滅諦[ィ【原】,餘三【甲】【乙】" mod="加行勝進解脫=餘三ィ【原】,=餘三【甲】【乙】">17]加行.勝進.解脫道時 [18]有是如實相知對亦是趣向至得對。謂緣滅諦無間道時 俱非者謂緣三諦餘三道時 婆沙有惠證身不證。有身證慧不證。有一剎那四句。有多剎那四句 一剎那四句者。謂以滅智得一來果時一剎那頃。有慧證身不證者。謂欲界後三品滅。滅智觀故是慧證。非第[19]二果故身不證 有身證非慧證者。謂色無色見道所斷諸滅。非法智境故非慧證。第二果故是身證 俱者。謂欲界修斷前六品滅。及欲見所斷一切滅。法智境故是慧證。第二果故是身證俱非者。謂上二界修斷惑滅 多剎那四句者。慧證身不證者。謂於見道緣滅諦無間道時 身證慧不證者。謂緣三諦解脫道時 俱者謂緣滅諦解脫道時 俱非者謂緣三諦無間道時 既慧對觀四諦對向涅槃。名為對法。如何涅槃是對法耶 故稱對法者。第三總結成也 言對法者。法之對故名為對法也。依士釋也 古師立有五種對法。一自性。謂無漏慧。二共[1]有。即隨行。三方便。謂諸慧.四名字。謂傳生教。五境界謂四諦 有人非古師說數多法少。更自立有四種對法。謂理.教.行.果.理謂四諦。教謂諸論。行謂能觀。果謂涅槃。立數雖少攝法多也。古師兼取境界為一失。有人又加涅槃為二失也。傳習時久人多[2]費耳。若不廣述固執難迴。今出所對法為失。總有八過。若釋三藏之中對法藏有其六失。若釋經中對法有其二失 言六失者。一無文立義失。二違論出體失。三違論釋名失。四違二藏例失。五妄釋論文失。六釋名違論失 一無文立義失者。夫立義法。須有聖教及不違文。古師所立五種對法。前四名體同此論。第五無文 有人。更立理.教.行.果四種對法。理.果名體俱違論說既違聖教復無文證。豈堪傳習 二違論出體失者。一切諸論出對法體。皆云勝義唯無漏慧。若兼隨行通五蘊性世俗對法謂諸慧.及論。今取境果豈不違文 三違論釋名失者。大小乘論略有三十六種。釋對法名。不取境果。婆沙有十二論師二十四釋。分別功德論有二釋。雜心論有二釋。世親攝論有四義釋。無性攝論有二義。此釋論二釋。總無取境.果以為對法。此論二釋。即是婆沙世友六釋之中。第三.第五釋對法也。第三釋云。復次能現觀四聖諦法故名對法。第五釋云。復次能證涅槃故名對法四違二藏例 失者。依增上心論道。說素呾纜。不取所觀境。依增上戒論道說毘奈耶。不取所防。因何依增上慧論道說阿毘達磨。即取所對 五妄釋論文失者。有人為成所對以為對法。釋此論云。頌中雖取能對。長行兼取所對。惑之甚也。一長行釋頌。豈出對法體[3]數與頌相乖反耶。若必有異釋。應分明標別。二若長行[4]中取所對為體。應於出體中說。何故於釋名中說。此是長行中。欲釋能對名對法故。先舉二種法以釋法名。後將無漏慧對此法故。名為對法。此是先釋所對法也 六釋名違論失者。有人數十[5]翻釋名。諸論釋名。多是自意穿鑿妄通境.果以釋論名。言義繁理不堪述也。若言是釋經中對法有二失者。一違經失。二違論失 違經失者。婆沙引八經釋對法。一引藥叉經。二引筏縒經。若依此二經唯無漏慧。三引西彌迦經。以空.無我.及如實覺為性。准此經文通一切法。四引鄔陀夷經。以滅定退為體。此即唯以非得為體。五引阿難陀經。以因緣性.及如實覺為性。此經若取[6]親因緣或十二因緣。即唯有為。若通取六因。即一切法。六又引經取因緣性及彼寂滅并如實覺為性。准此經云。因緣性即是十二因緣性及彼寂滅即是擇滅。若言寂滅通非擇滅。此之寂滅即通非諦。非[7]擇體非諦攝故。并如實覺。即是覺緣起智。非攝一切智也。此是經中種種異說。非是三藏之中阿毘達磨 七引阿難陀經。謂諸見取及如實覺為性。此即唯以苦集道一分。不通滅諦 八又引經。一切諸法.及以如實覺為體。此即通一切法。今立理對法謂四聖諦。果對法謂涅槃。行對法謂能觀。此即不攝虛空非擇滅也。此立對法。八經之中為依何經。皆有增減失。無有一經。唯除虛空及非擇滅立對法故。此即第一違經失也 二違論失者。婆沙第一引八經釋對法已。論自釋云。雖此等經中[8]各隨意趣作種種異說。然阿毘達磨勝義自性。唯無漏慧根。乃至兼取世俗對法。論既不取異說對法。今既釋論文。因何違論取異說耶。
[0467c20] 論。已釋對法至名對法藏。此下第二。半頌釋今論名。文中有三。初結引。次頌答。後釋頌。此文初也。
[0467c22] 頌曰至俱舍名。次[9]頌答中上句明二釋名。下句結藏名。也俱舍梵音。此翻為藏。
[0467c24] 論曰至此得藏名。後釋頌也。文中有三。一述屬主釋。二述多財釋。三總結藏名。此[10]文初也 正理云。此就依主及多財釋。藏謂堅實猶如樹藏。對法論中諸堅實義。皆入此攝。是彼藏故。名對法藏准此論文。西方釋藏有二義。一堅實義。猶如樹藏。即樹心堅實名藏。喻對法論中勝義是堅實義。即此勝義名對法藏。如將樹藏更造諸器。即此諸器名為樹藏。樹之藏故。喻將對法藏中勝義之藏用造此論。此論亦名對法藏也。即是對法藏之勝義也。
[0468a06] 論。或此依彼至故亦名藏。第二多財釋也 正理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謂彼對法是此所依。引彼義言造此論故。此論以彼對法為藏。名對法藏。即是對法為所依義 西方第二義引所依名藏。猶如刀所依故名為刀藏。亦如絹布所依名絹布藏 此論依對法故。其對法論。是此論之藏。名對法藏。對法即藏持業釋也 此論依對法藏故名對法藏。即是有對法藏故。全取對法藏名名多財釋 正理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等者。此喻所依名藏。未辨多財 正理云。此論以彼對法為藏名對法藏。此辨多財釋也。[1]有人多不得此意。謂言刀藏即是多財。或說刀是所依。藏能依也。皆是誤耳。應細看文。今阿毘達磨.及藏。皆是本論之名。本論是阿毘達磨即藏。名阿毘達磨藏。持業釋也。末論名阿毘達磨藏。是多財釋。多財釋者。即是全取本論之名。然此末論無持業釋者。由後代造論。皆取本論堅實義故。及引彼義言造此論故。所有文義皆依古論。非自穿鑿故 有人[2]云亦[3]應有持業釋。論主不欲自取。推功歸本者。不得[4]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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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8a28] 論。是故此論名對法藏。第三結藏名也。
[0468b01] 論。何因說彼至恭敬解釋。此下一頌。第三明說對法意。及先說人。文中有三。此即初文。頌前問起。
[0468b03] 頌曰[5]說對法。舉頌答。頌有四句。前三句全。第四句因此兩字。答說意也。傳佛兩字答先說人。說對法三字雙答兩問。
[0468b06] 論曰至能滅諸惑。一釋頌文。此釋滅惑必由對法。
[0468b07] 論。諸惑能令至生死大海。此釋諸惑過必須斷也。
[0468b08] 論。因此傳佛說彼對法。結上諸惑過盡。明其能斷。因此事故佛說對法。即是佛先說 因此。標文答。
[0468b11] 論。欲令世間得[6]擇故。釋頌說意 令諸眾生得擇法者。謂得無漏慧簡擇四諦。斷煩惱也。
[0468b13] 論。離說對法至如理簡擇。此下釋伏難也。伏難有二。一難說意。二難說人。難說意者。欲令眾生得擇法故說對法者。說其二藏豈不能耶。答云[7]離說對法說餘二藏。弟子不能於諸法相如理簡擇。
[0468b18] 論。然佛世尊至[8]傳如此[9]釋第二先說人難。難云若是佛說。何故。云迦多衍尼子等造耶 婆沙第一有二釋。一云佛說。由迦多衍尼子等受持演說等名稱歸彼也。二云迦多衍尼子造。由經中散說。迦多衍尼子等採集安布。名稱歸彼。[10]此論即[11]是第二釋也 迦多衍尼子者。是佛滅度後三百年中。依[12]說一切有部造發智論 等者。等取六足等論。如前已釋 迦多此云剪剃。衍此云種。尼是女聲。此人是剪剃種女生。從母姓為名。故名迦多衍尼子。即婆羅門十姓中一姓也。此剪剃種。西方貴族。所以名剪剃種者。依婆羅門法。七歲已上在家學問。十五已去受婆羅門法遊方學問。至年[13]四十恐家嗣斷絕歸娶妻室生子繼嗣。年至五十入山修道。昔劫初時有婆羅門。生二子已入山修道。二子覲問見父鬢髮蓬亂。遂為剃除形容端正。諸仙見已皆欲剃除。弟性慈愍。來即為剃。兄心傲慢。非我父者我不能剃。諸仙嗔怒。願弟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富貴。願兄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貧窮剪剃自活。故今印度見有二類。其弟種族名剪剃種。從本為名。極大富貴而不作剪剃事。其兄種族極大貧窮剪剃自活。仙人力使之然也。
[0468c14] 法救梵名達磨多羅。[14]仙涅槃後三百年出世 等者等取空無我等 鄔陀南者。此云自說。即十二部經中第五自說經也。無人問佛佛自說故。大德法救。佛說無常頌者。集為無常品。佛說空.無我頌者。集為空.無我品。乃至佛說梵志頌。立梵志品。印度現有梵本流行。若言[15]唱陀南此云集散。集散說故 或云集施。集所說義施有情故 毘婆沙師傳說如此者。毘名為廣。或名為勝。或名為異 婆沙名說 謂彼論中分別義廣故名廣說。說義勝故名為勝說。五百阿羅漢各以異義解釋發智名為異說。具斯三義故存梵音 言傳說者。顯己不信 正理云。舍利子等諸大聲聞。亦無有能於諸法相如理簡擇。是故此論所依根本阿毘達磨。定是佛說。經主稱傳。顯己不信阿毘達磨是佛所說 何緣不信。傳聞尊者迦多衍尼子等造故。不說對法為所依故。如世尊告阿難陀言。汝等從今當依經量。諸部對法義宗異故 此皆不然。諸大聲聞隨佛聖教而結集故。乃至廣說。
[0469a06] 論。何法名為至說對法耶。上來釋論名體.及說人等。皆是發起釋本頌也。自下大文第二明正宗分。有六百頌。於中。界品有四十四頌。初二十五頌總明漏.無漏法。後十九頌諸門分別 就二十五頌中。前三頌開一切法為漏.無漏。次二十二頌開為五蘊.十二處等 就前有三。一頌前結引。二舉頌答。三長行釋。此標問也。已後皆同。不繁更釋。
[0469a14] 頌曰至別得非擇滅。舉頌答也。
[0469a14] 論曰至謂有漏無漏長行釋也 文中有二。一開二章門。二依章別釋。此即初也。
[0469a16] 論有漏法云何至餘有為法。第二依章別釋 文中有二。一釋有漏二釋無漏。此[1]文初也 言有漏者。一切有為法中唯除道諦餘有漏。
[0469a20] 論所以者何。徵餘有為法是有漏所以。
[0469a21] 論諸漏於中等隨增故。答也。餘有為法名。為有漏者。以身見等諸漏[2]於彼苦.集法中平等隨增故名有漏。
[0469a23] 論。緣滅道諦至自當顯說。釋伏難也。難云。身見等漏緣四諦生。因何唯苦.集諦名為有漏。非滅.道諦。答云。緣滅.道諦諸漏雖生。而不隨增故非有漏。不隨增所以。指下當釋也 佛涅槃後五百年中。[3]土火羅[4]縛國法勝論師。造阿毘曇心論中云。若生煩惱是聖說有漏。至六百年。達磨多羅造雜阿毘曇心論。以生名濫改云。若增諸煩惱是聖說有漏 此正其文不正其義。正理云。云何隨眠。共相應法.及所緣境有隨增義。先軌範師作如是說。如城邑側有雜穢聚。糞.水.土等之所共成。於此聚中。由糞過失[5]令成不淨。由水等力令糞轉增。更互相依皆甚可惡。[6]是煩惱相應聚中。由煩惱力染心.心所。煩惱由彼勢力轉增。更[7]互相依成雜穢污。此聚相續穢污漸增。亦令隨行生等成染 如.犬等居雜穢聚。生極[8]眠樂。眠戲其中。糞穢所塗轉增不淨。[9]後由等穢聚漸增。如是。所緣自地有漏。由煩惱力有漏義成。彼[]後有能順煩惱力。令其三品相次漸增 已上論文。釋自地有漏法[10]猶如等。煩惱如[11]塵。相應如水.土也 如清淨人。誤墮穢聚雖觸塵穢。而非所增。人亦無能增彼穢聚。如是。無漏.異界地法。雖有亦被煩惱所緣。而彼相望互無增義。此緣無漏.異地隨眠。但[12]相應有隨增理 准此故知。苦.集與漏更互相增。雖漏與境更互相增。然[13]取增漏名為有漏。不取增境。以此正釋境能增漏名有漏故。即有能生.亦能增漏名為有漏。如沃壤田能生苗稼。亦令增盛名為有苗。如[醎塷=鹹鹽【甲】【乙】">14]醎塷" ver="150 a10 a11 " va11="鹹鹽">醎塷雖生其苗。不能增盛名曰無苗。苦.集能生。能增故名有漏。滅.道雖生不增名為無漏 然釋漏名有正有傍。下文釋漏有其多義。一住義名漏。即留住之義。令諸有情留住生死。二流義名漏。即流轉之義。令諸有情流轉生死准上二釋。漏義即寬流義即狹。漏即通其流義.住義。流即流義不通住義。又流義是寬通其傍順。漏即是狹不通順流。此上二釋從喻立名。如[15]堤塘漏水。望正流住而不違此喻。六根漏泄煩惱即住生死。不順正流趣向涅槃。雖亦因業住其生死。若無煩惱。雖有諸業即不受故。煩惱名漏。非業名漏。鞞婆沙云。煩惱留住則定。行則不定。由如水漏穿破堤塘。傍流漂蕩[16]則損苗稼。喻煩惱穿破六根之[17]堤塘。漂蕩損善法之苗稼。雖此漏義兩釋不同。皆是正釋漏義。以正當漏名[18]釋故。鞞婆沙論更有四釋。漬義。主義。持義。醉義 漬義者。如種得漬則有芽生。眾生為結所[19]瀆則有果報芽生 主義者。如人為主所鐶不得東西。眾生為結所鐶不越三界 [20]將義者。譬如有人為鬼所[]將不應說而說。不應作而作。眾生為結所持亦爾 醉義者。如人醉酒即無慚愧。眾生為結所醉亦爾 由惑具此義故名之為漏。此四義釋亦得傍也。
[0469c22] 論。已辨有漏無漏云何。[21]此第二釋無漏。於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出無漏體。三釋無漏義。四釋三無為。此即初也。
[0469c25] 論。謂道聖諦及三無為。此即第二出無漏體。於中有三。一總出法體。二列無為名。三結無漏名。此是初也。
[0469c27] 論。何等為三至擇非[22]滅。此即第二列無為名。
[0469c29] 論。此虛空等至名無漏法。此即第三結無漏名。
[0470a01] 論。所以者何至不隨增故。此即第三釋無漏義。以貪等諸漏。於道[1]聖及[2]為法不隨增故。此中道.滅諦緣而不增。虛空.及非擇滅不緣不增 正理云。無漏法。自[3]判。譬喻論師違理背經妄作此說。非有情數離過身中。所有色等名無漏法 此必不然。違契經故。如契經言。謂於過去.未來.現在諸所有色。生長現貪或嗔或癡。乃至廣說。非有情數離過身中所有色等。既能生長有情貪等。云何無漏。所以者何。無比。指鬘。烏盧頻螺迦葉波等。緣世尊身生長貪.嗔.癡等漏故 彼計。於言非境第七。是依第七。如油於麻。為漏所依故名有漏 此不應理。以於去.來說起現故。[4]不未曾依去.來起現在貪等。是故彼計決定非善。乃至廣說 又一切聲[5]聞應無漏。以聲定非諸漏依故。不應執聲[6]定是無漏。經[7]定聲體是雜染故。乃至又顯色等糞穢酒等非漏依故。應皆無漏。乃至廣說 又云。又譬喻部異生身中眼等亦應非漏依止。彼執五識無染污故。
[0470a21] 論。於略所說至色於中行。此即第四釋三無為。[8]中有三。一釋虛空二釋擇滅。三釋非擇滅。此即初也 列名未釋名之為略。雖諸部立無為不同。此三無為諸部皆有 大乘加[9]六。謂不動。想受滅。及三性真如 大眾部等加六無為。謂四無色為四。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 化地部[10]六[11]加六無為。四不動。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聖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 一切有部立三無為 然於其中。虛空但以無礙為性。簡餘法也。無礙之言。簡於色法。色有礙故。但以之言。簡心.心所.及不相應.二種無為。此等諸法體雖無礙[12]問於虛空。更有別體。非是但以無礙為性 色。於中行[13]問者。釋虛空相也。色是礙法於空中行顯空無礙。於礙法中不得行故。無礙之法於空中行不顯無礙。於礙法中亦得行故 正理釋云。虛空但以無礙為性。於中諸法最極[14]頓現故名虛空。是即無障以為其相。所有大種。及造色聚。一切不能遍覆障故。或非所障。亦[15]非能障。是故說言無障為相 准此論文。非能.所障者。簡空界色。雖無能障是所障故。但以無礙為性。與此論同 婆沙評曰。應作是說。實有虛空。以彼不知即謂非有。由前教.理實有虛空 問若爾虛空有何作用答虛空無為無有作用。然此[16]然為種種[17]虛空界作增上緣。種種空界。能與種種大種作近增上緣。彼大種能與有對造色等作近增上緣。彼有對造色。能與心心所作近增上緣。若無虛空。如是展轉因果次第皆不成立。勿有此失。是故虛空體相實有不應撥無。
[0470b24] 論。擇滅即以至名為擇滅。釋二滅 文中有三。一出[18]性。二釋得名。三明同異。此即初也 擇滅則以離繫為性者。舉離繫名出擇滅體。所以是離繫者。由諸有漏遠離自性.所緣繫縛。證得解脫]">。即此解脫名為擇滅。以此擇滅。離繫為性。
[0470c01] 論。擇謂簡擇至名為擇滅。釋得名也 於中有二。一法說。二喻顯。此即初也 擇謂簡擇即慧差別者。決斷名智。推[19]求名見。擇法名慧。簡擇即是。慧之差別功能名也。以八忍.智等各別簡擇四諦故。名為擇也 擇力所得滅名為擇滅。由慧簡擇四諦理故。斷於煩惱證得此滅。從其能證名為擇滅擇之滅故名為擇滅。此是法說諸論意同 有人云。謂有漏慧異無漏慧名慧差別。或無染異有染名慧差別 此釋謬也。此中明慧擇四諦能。[20]造會擇.不擇。慧漏.無漏等。
[0470c12] 論如牛所駕車至故作是說。二喻顯也。牛車略去所駕二字擇滅略去力所得三字。故名擇滅。
[0470c14] 論。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耶。三明同異也 正量部計。一切有[21]漏同[22]有一擇滅 婆沙或說唯內法有 經部有說擇滅無體 為對諸宗故寄問起 於中有七。一問。二略答。三重問。四廣答。五反釋。六難。七通。此即問也。
[0470c19] 論。不爾。略答也。
[0470c20] 論。云何。重問[23]也。
[0470c20] 論。隨繫事[24]各別。舉頌廣答也。
[0470c21] 論。謂隨繫事量離繫事亦爾。釋[25]文也。事謂體事。隨所繫體有爾所體。擇滅亦爾有爾所也。隨繫事言簡無漏法也。
[0470c24] 論。若不爾者至諸煩惱滅。此反釋也。若[26]爾不如有部隨繫事量各別擇滅者。即有此失。
[0470c26] 論。若如是者至則為無用。若如前義。即有後失。本為證滅令惑不生修餘對治。滅既證[27]滅已。修餘對治即為無用。
[0470c29] 論。依何義說滅無同類。正量部難。若不如我宗同一擇滅。則有眾多同類擇滅。因何經說滅無同類。
[0471a03] 論。依滅自無至非無同類。通難也。除初無漏一切有為法。皆從同類因生。亦與他作同類因。初無漏雖不[1]從同類因生與他作同類因。不得名為無同類也。擇滅自不從同類因生。亦不與他作同類因。故作是說滅無同類。此是婆沙二十一初釋也 今釋擇滅五門分別。一出體性。二辨得名。三得差別。四證同異。五斷不同 一出體性者。七十五法中以擇滅為體。如有漏法一一極微。一一剎那。各別法上有一擇滅。故諸論云。隨繫事量擇滅亦爾 一辨得名者。善慧差別名之為擇。由擇力證名為擇滅。屬主釋也 三得差別者。就中有四。一述正義。二敘異說。三述違理教。四釋通外難 一述正義者。自身煩惱。俱有.及得。隨彼彼品別對治道生。得離身時。彼法擇滅。爾時名得。由自性斷得擇滅故 他身染法。及一切色。不染有漏無色。所有無為。由緣彼法自身煩惱至究竟盡。所繫法上所有無為。爾時起得。能縛斷故 問[ィ【原】,何【甲】【乙】" mod="所=何ィ【原】,=何【甲】【乙】">2]所以知然。答此論隨眠品云。由此應說。煩惱等斷定何所從。自相續中煩惱等斷。由得斷故 他相續中煩惱等斷。及一切色.不染法斷。由能緣彼自相續中。所有諸惑究竟斷故 准此論文。故知。此二種斷得無為異 問又准何文。證知煩惱得斷是自性斷。不染法等是緣縛斷答此[3]論第十六云。何緣諸地有漏善法。唯最後道能斷。非餘。以諸善法非自性斷。斷已有容現在前故。然由緣彼煩惱盡時。方說名為斷彼善法。爾時善法得離繫故。由此乃至緣彼煩惱。餘一品在。斷義不成。善法爾時未離繫故。准上論文。故知。斷已不行名自性斷。斷已容行是[4]所緣斷。
[0471b07] 又正理第六。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說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緣斷 若法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 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中得不成就名所緣斷 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不染污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及修所斷結所繫。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繫得。彼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5](已上釋自性斷)" ver="150 a10 a11 " va11="已上釋自性斷">(已上釋自性斷) 言一果者。結俱[6]有等。等者等取得也。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繫得。爾時未起。未名為斷。由彼諸法唯隨彼最後無間(已上釋所緣斷)准上論文。自身煩惱。及俱有法.并二法得。由對治道斷彼彼品。得捨之時得擇滅也。非是由能緣煩惱斷故而得擇滅 二敘異說者。就中有二。一太法師等已上諸德釋云。然苦.集遍[7]便同一繫縛。斷苦下十便[*]時。雖為集下遍使所縛未斷。而說苦下使等得離繫者。以自種使近。離自種能繫時。所繫得解脫。如人離自身上近枷鎖時。說人得解脫 他種使遠。彼未離而解脫如人獄中雖彼未離獄門。而獄中有已離身上近枷鎖故。名已解脫 修道門中九品相縛亦爾。斷初品時。自品近離繫說得解脫。八品遠繫雖復未得斷。而斷初品染污說[8]得無為。其餘八品例釋可知 唯染污色.及餘不染五蘊。斷第九品能繫盡。所繫之事方說解脫 一唐三藏。改[9]大小乘諸師釋云。問若離繫縛證得擇滅。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猶為集下遍行惑繫。如何證滅 修道九品隨斷一品乃至前[10]八猶後品繫如何證滅 解云雖斷能縛所縛解脫證得擇滅。然能縛惑有強有弱。一相應縛。謂[11]煩惱縛彼同時心.心所法。令於所緣不得自在 二所緣縛。謂惑緣境有毒勢力。縛此所緣令不自在。就緣縛中[]後有其四。一同部同品。二同部異品。三異部同品。四異部異品 并前相應總有五縛。就五縛中斷強證滅。斷弱非證 言強弱者。一相應縛其力最強。二同部同品縛其力次強。三同部異品縛其力次強。四異部同品縛其力稍弱。五異部異品縛其力最弱 於五縛中前三是強。後二是弱。若斷前三隨其所應證得擇滅。後之二種能縛力微。非由斷彼證得擇滅 如見苦所斷法總有二類。相應法為一類。得.四相為一類。相應法具五縛。得與四相除相應縛有餘四縛。若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得與四相。由斷同部同品。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此相應法.得.及四相。爾時雖為集下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縛。以微劣故而證得[1]滅。又[2]復爾時雖斷後四部。見苦所斷異部同品.異品縛。而不能證後四部無為。未斷強故。見所斷惑九品同一品斷。約所斷惑有九品故。所以得說同品.異品 如見苦所斷。見集見滅見道所斷各有二類准釋可知 修道所斷總有三類。染相應法為一類。染相應法上得.四相為一類。餘有漏法為一類。即是染污色.并此色上得.及四相。及不染五蘊 初類具五縛。後二類各有四縛除相應縛非[3]相應。故 若斷初品染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證得無為以斷強故。爾時雖為同部異品餘八品縛。以劣[ィ【原】,弱【乙】" mod="縛=弱ィ【原】,=弱【乙】">4]縛故亦證無為。不同見道。見道九品一品斷故。所以同部同品.異品俱可說強修道九品別斷。所以同部異品說名為弱 或可。見道同部異品亦名為弱。如諸異生五部雜斷。隨斷前品。猶為未斷見惑之所繫縛。以劣弱故亦證擇滅。以此而言。故知是弱。若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無為。以縛劣故。初品染得四相。斷初品時。由斷同部同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為。同部異品異部同品異品皆准前說。如斷初品所餘八品准釋可知。[5]餘有漏法亦有九品。擬[6]儀相當故。說同品異品。斷餘有漏法時。由斷同部同品.異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為。異部同品.異品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擇滅。以縛劣故。又此餘有漏法是緣縛斷。要斷能緣九品惑盡。所緣之法方名為斷 三述違理.教者。諸德亦釋。雖云[7]進縛.遠縛.及[8]縛。強.弱不同。斷有差別。然皆同說由同品等能緣煩惱斷故。同品等所緣諸煩惱等得解脫也。如修斷惑九品互相緣縛。其第九品惑上擇滅。雖斷上八品能緣不得離繫。以非同部同品。遠故劣故。斷第九品時。以斷同部同品。近故強故。得離繫也 然諸德同為此釋將希奇當理。然無文[睻【甲】【乙】">9]睻" v150="暄" ver="150 a10 a11 " va11="睻">暄度仍違理.教 言違理者。且如修惑九品[10]受互相緣。有何別因煩惱自部自品。繫縛自部自品為近為強。自部異品緣縛之時。有何別理名遠名[11]劣。如下品惑緣下品時。有何別因強。上八品緣下品時。斷上八品不證無為。斷下品時始得擇滅。若言力同所繫。不得言[ィ【原】">12]強是下品故。若言力勝所繫不名同品。力勝下品非下品故。如何與下品同耶。[13]故云有力勝上八品。又下品惑合緣兩品時。為如同品強。為如異品劣。不可一品亦強.亦劣。又此惑緣縛自.他品時。豈有分別縛自品即強。縛他品即劣耶 言違教者。正理第六云。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說立二種斷故。准此論文。一切論師其意皆同。一自性斷。謂捨得時名之為斷。由此證得擇滅無為。二所緣斷。由斷最後品惑證得擇滅。今立斷云由同部同品斷。及相應斷故得無為者。此非是自性斷。非捨得時得擇滅故。復非所緣斷。非最後品證擇滅故。憑何聖教立此一斷。而違阿毘達磨諸大論師立二斷耶 四通外難者。難曰。若斷染法捨得之時名自性斷。非所緣斷者。何故諸論皆言隨所繫事量無為亦爾。又婆沙三十一云。諸有漏法無始時來。煩惱所繫不得解脫。若斷煩惱彼離繫故便得解脫。如人被縛得解脫時人名解脫。非謂繩等。既所繫證得解脫。故外物中亦得解脫 又雜心等云。應知從所緣可令諸惑斷 准上論文。故知諸惑是所緣斷。然與不[14]染色等不同。故知斷同品時證得擇滅 釋曰。此所引文非定證。不分明故。誰能信此不明了文。而違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說立二斷耶。詳此三文皆有別意。且如所引隨繫事量無為亦爾者。此明擇滅數量不明斷證。以婆沙異師[15]計擇滅無為同能繫事量故。對法師說如所繫事量。又對正量部立唯一無為故作是說。非明染污法是所緣斷。諸有漏法無始時來。乃至如人被縛得解脫時人名解脫。非謂繩等者。此以異師執斷法而於能繫得於解脫。非於所縛外法上得。故作是說。非是不許有自性斷作此說也。應知從所緣可令諸惑斷者。對相應說.非是欲遮自性斷也 四[16]論同異者。擇滅無為隨繫事量。故知一一法上唯有一擇滅。又一切無學。皆於一切有漏法中證得擇滅。[17]故知擇滅必[18]定共證婆沙通經云。問若爾。何故涅槃名不共法。答涅槃體雖是共。而就得說名不共法。以離繫得一一有情自相續中各別起故。又引經說。如來解脫與餘阿羅漢等無異。此就所證滅說 五斷不同者。今應依斷作句數分別。法有三種。一自身所得法。[1]亦他身所得法。三非二所得法。一望自身所得。七十五法分別者。有自性斷非所緣斷者。謂煩惱大地。不善大[2]地。小煩惱地。不定中貪嗔慢疑 有所緣斷非自性斷者。謂十色全。無表一分除無漏者。大善地法一分。不相應中除四相及得一分餘九不相應法全 亦自性斷亦所緣斷者。謂心王。十大地尋伺一分。及悔.眠全。四相。及得一分有漏者。此等與自性斷相應.俱有.及得是自性斷也。非彼相應俱有.及得是所緣斷也 俱非句者。謂七十五法中。是無漏法者皆非二斷 若通就他身作問答者。但自性斷皆所緣斷。自結一果等他所斷故。總有三句 除自性斷非所緣斷。若他身所得法.及非二所得法。有漏者但有所緣斷一句。無漏者俱非句。
[0473a19] 論。已說擇滅至得非擇滅。結前舉後頌也 以得不同簡名體也。
[0473a21] 論。謂能永礙至名非擇滅。釋頌文也 言得滅異前者。前因擇得。此不因擇。故言異前。得不因慧但由闕緣名非擇滅。不應釋言前滅是善。此滅無記名異前也。若爾即是前得善滅。今得非善。即應得滅異前名非[3]善滅。然此闕緣名為非擇滅。因非擇得[4]非擇滅。亦[5]辨得[6]名同前擇滅是屬主釋。
[0473a28] 論。得不因擇但由闕緣。釋得因也 准此論文但由闕緣。即是更無餘力[]准正理.顯宗由二因得。一由闕緣。二由非擇。非擇[7]鄣故。若遇勝緣法即得生。若遇劣緣法即不[8]起。正理云。擇謂如理勤所成慧。不由此慧。有法永礙未來法生名非擇滅 乃至 若法能礙彼法生用。此法離慧定礙彼法。令住未來永不生故。得非擇滅。此法實有後當成立 又顯宗云。非唯緣闕便永不生。後遇同類緣彼復應生故。詳此論意。[9]諸不生由其二緣。一由闕緣。二由非擇滅。以後遇同類緣法得生者。此[10]擇非理。後遇同類緣為是生緣。為非生緣。若後有生緣前非闕緣。若後非生緣如何得生。由無生緣法永不生。何關滅力 問顯宗云。法非唯緣闕。此論云但由闕緣。兩論不同何者為正。答准婆沙釋得不同。有為三性法得同所得判性。由所得法力令得起故 擇滅得從道。依道起故 非擇滅得從眾同分。依同分起故。以無為無用。二滅不從所得判也 婆沙亦云。虛空等無用。故知此論但由闕緣理勝 問若爾。何故婆沙云 虛空與四大等近增上緣耶。答虛空無礙。大種有礙。故名為近。非謂有力名為近也 問若爾[11]故。婆沙三十二云。此非擇滅。唯於未來不生法得。所以者何。此滅。本欲遮有為法令永不生。若永不生此得便起。如與欲法繫屬有情。現在正行。過去已行。未來當行。皆有生義。故於彼法不得此滅耶。答雖本欲遮有為法。如與欲法者。此是義言非實爾也。由如擇滅本欲遮有漏法。煩惱繫縛。法若離繫。如與欲法。而起滅得。然此滅得。由斷道力不由擇滅。非擇滅得義亦准此。若不爾者。此非擇滅。應於自得。是有力用。非但不[障]'>障=影【甲】【乙】">12]障。
[0473c05] 有人云。此法本欲礙法不生。若法不生便即起得送與行者 此釋誤也。應言法永不生得非擇滅。不應言非擇滅有力送得與行者 兩說相違應依此論 婆沙三十二云。問諸有情類於非擇滅為共得。為不共得耶。答此不決定。於共有法非擇滅則共得。不共法非擇滅則各別得 准評家云。如是說者應作是說。非擇滅多。擇滅少。所以者何。非擇滅如有為法數量。擇滅但如有漏法數量故。若不爾者。諸可生法。若得不生應不得非擇滅 准此論文一切外物皆有非擇滅。皆可證得。然於中有共.不共。若共者共得。如共財等。若不共者即唯別得 婆沙云問[13]因勝進道得煩惱不生。及諸生處得非擇滅。何故非道果耶。答曰。不為此滅而修道故。謂為涅槃及為離染勤修於道。以修道故於惡趣等得非擇滅。若為此滅而修道者。於惡趣等不得此滅。非於生死不深厭患。可於惡趣得非擇滅故 故得非擇滅不名道果 述曰。求擇滅得涅槃。深厭患染法永斷入聖。可得惡趣非擇滅故。若求非擇滅。不得不生惡趣非擇滅也。以厭心劣後容退故。[14]言厭惡趣即不厭人.天。故厭心劣。
[0473c28] 論。如眼與意至得非擇滅。指事釋也 如眼與意專一色[15]時者。眼謂眼根。意謂意識。即是有一分意識取色之時。餘識等法得非擇滅 或即眼識。以意名說 或專一青等色時。[1]用時黃等色。及四境念念滅者。能緣彼境五識等法。住未來世畢竟不生。以彼不能緣過去故。亦不更能緣餘境故。正理論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於所餘色.及一切聲.香.味.觸等。念念滅中。緣彼少分意。及法處。得非擇滅。以五識身與一分意識身等。於已滅境終不能生。緣俱[2]境故。述曰。一分意識者。如八勝處等。唯緣現境不緣過去。亦所緣[3]定故。得非擇滅。意.及法處者。意是諸識。法處者心所。及四相等。
[0474a13] 論。於法得滅至過現生法。此對擇滅作句數也。若就法明滅有無。一切有漏法各有擇滅。一切有為法各有非擇滅。即非擇滅寬。擇滅狹也。
[0474a17] 若以寬問狹。稱後句答 若以狹問寬。稱前句答 若就得以明擇滅。世寬體狹。得通三世故寬。唯有漏法有故體狹 非擇滅則世狹體寬。唯未來得故世狹。一切有為故體寬。由此不同成其四句。如文可解。論。如是已說至何謂有為。上來三頌總明漏.無漏。下二十二頌開為蘊.處.界。先開為五蘊。後開為處.界 初兩頌總明五蘊。次色者下別釋五蘊并[4]分處.界 就前兩頌中。初一頌總明漏無漏蘊。次一頌別明有漏蘊。
[0474a27] 就前文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後長行釋。此即初也。
[0474a28] 頌曰至有離有事等。次舉頌答。就中。初兩句重舉有為。分為五蘊出有為體。次兩句述有為眾名。
[0474b01] 論曰。至具攝有為[5]後長行釋 於中有七。一列名體。二釋有為三釋世路。四釋言依。五釋有離。六釋有事。七總結也。此列蘊名顯有為名體。故正理云。老病死等災橫差別。隱積損伏故名為蘊。此說有為有多過違。隱伏其中遇緣便起。如賊隱山。為別戒等故[]後言色等。戒等五蘊不能具攝一切有為。色等五蘊具攝有為。
[0474b09] 論。眾緣聚集至如乳如薪。釋有為也。無有少法。一緣所生。故即是眾緣共所作義。若爾未來生.及不生。應非有為。是彼類故未來無妨。此釋通也。
[0474b13] 如乳薪等。此舉喻也。正理云。未來未起何謂有為。是彼類故亦名有為。如所燒薪於未燒位。是彼類故亦名[6]為薪。或據曾當立名無失。如琴瑟等名為有聲。亦如乳房蓮華池等諸不生法。不越彼類故名有為。
[0474b18] 論。此有為法至所吞食故。釋世路也。正理[7]論云。此有為法。彼彼經中。世尊。隨義名世路等。彼復云何。謂諸有為亦名世路。色等五蘊生滅法故。未來現在過去路中。而流轉故。諸不生法眾緣闕故。雖復不生。是彼類故立名無失。有說無常之所吞食故名世路 准此。前釋三世即路名為世路。持業釋也。諸有為法行世路故名為世路。即有世路故名世路。有財釋也 後釋無常所吞食故。真諦釋云。行行不息能盡萬里之路。無常是世。有為是路。與世作路故名世路。即世之路。即依主釋也。
[0474b29] 論。或名言依至即名俱義釋言依也 言謂[8]語言[9]者。此即語聲相續差別 此所依者即名俱義者。與言為所依。即是名。俱義 有為之法可名俱行於三世。可俱說為過去.現在.未來世故 無為不爾。所以遍於有為不通無為 有釋。諸有為法可與言俱名為言依。故婆沙十五尊者云。有為諸法。與言可有俱時轉義。故立言依 無為不爾是故不說 准此論文。即是諸有為法。與言同墮三世義。故正理云。如契經說。言依有三。無四無五 准此。[10]雖說三世 或可[11]諸有為法與名俱 可說與言俱時轉故名言依 此則俱舍與尊者無別。
[0474c13] 論。如是言依至有為諸法。以一切有為法皆[12]名俱行三世故。具攝有為。
[0474c15] 論。若不爾者至十八界攝。若不如此釋具攝一切有為。如餘師義言依唯名。即不通十八界。違論所說通十八界 正理論云。言依。謂名。俱義。即具攝五蘊。如契經說。言依有三.無四無五。由此善通品類足論 彼說言依五蘊所攝 問此論.正理同引品類足論。[13]因何。此論言十八界。正理言五蘊耶。答正理云具攝五蘊。此論云具攝一切有為諸法。言雖少異。義無別也 又破餘師言依唯名。品類足論云。言依五蘊十二處.十八界攝 正理引初。此論引後。義皆無失。然皆證通攝有為 婆沙有二說。一云名是言依。義是言展轉依。一云名.義俱是言依。此論同於後說。言有於名方能詮義。欲言之時雙依二故 問何故但說名俱不云句等。答起言之時。或唯召法即唯有名。若兼差別即兼名.句。名是通故所以言名 問若爾文最是通。因何不說。答文是所依。然不能詮自性.差別故不說也。
[0475a05] 論。或名有離至有彼離故。釋有離也 正理[1]論云。或名有離。諸趣輪迴沈溺生死。涅槃[2]欲捨故名有離。是息諸趣恒流轉義。若已至得定不還來。此有離故說名有離。如有財者名為有財。即是有為有出離義。一切有為皆同船筏是故聖道亦應捨離。如契經言。法尚應捨。何況非法 准兩論釋。涅槃名永離。一切有為有此離故。名為有離。此有涅槃。諸有為法。至涅槃時皆可捨故。非如離繫唯有漏有。此中有離遍一切有為。至涅槃時皆可捨離。即是有能捨離之涅槃也。
[0475a16] 論。或名有事至傳說如此。釋有事也。以有因故。事是因義。故正理論云。事謂所依。或是所住。即是因義 果依於因從因生故。如子依母 或果[3]從因能覆因故。如人住床。是因為果所映蔽義。因果前後性故。及細故。此有事故說名有事。喻如前說 准二論釋。因名為事。果有因故名為有事。一切有為皆有其因。所以亦攝一切有為 毘婆沙師傳說如此者。意非全許說因名事。經部釋。有事者名有體事。一切有為有體。無為無體有事唯攝有為。
[0475a27] 論。如是等類至差別眾名。此總結也。
[0475a29] 論於此所說有為法中。自下第二。一頌明有漏五蘊名。於中有三。一標前生起。二舉頌答。三長行釋。此即第一 有為法中一分故言有為法中。
[0475b03] 頌曰至三有等。次舉頌答。頌中初兩字標其漏法 名取蘊下。列眾名也。
[0475b05] 論曰此何所立。長行釋也 文中有三。一總明頌意。二釋頌眾名。三總結也 就明頌意中有[4]三。一問。二答。此問也 如前已說。除道聖諦餘有為法名為有漏。此中具說何所立耶 論。謂立取蘊至謂無漏行。答也。前雖已說。今重說者。欲顯取蘊亦名為蘊。或有唯蘊而非取蘊。諸無漏行聚義同故。俱名為[5]蘊不從取生不名取蘊。
[0475b13] 論。煩惱名取蘊至如華果樹。釋得名所以也。於中有三法喻。煩惱名取。蘊從煩惱得取名者。從取生故。如草糠火從因立名 繫屬取故。如帝王臣。從所屬立名也 雜心論云。蘊為惑所使。如因貪瞋有[6]疑等事。能生取故。如華果樹。從果立名。
[0475b19] 論。此有漏法至猶如有漏。釋有諍也。世間諍有二義。一觸動好人。二令自他損害。煩惱亦爾。一觸動善品。二損害自他。故名為諍。諸蘊隨增諍故。
[0475b22] 論。亦名為苦違聖心故。此有漏蘊聖心厭故[7]違聖心。以違聖心名之為苦 正理論云。五取蘊者。是諸逼迫所依處故。自性重不安隱故 [8]之為苦。論亦名為集能招苦故。此有漏蘊。能為苦因故[9]名為集。
[0475b27] 論。亦名世間至有對治故。釋有漏蘊名世間也 正理云。或名世間性可毀壞故。如世尊說。性可毀壞故名世間。若爾道諦應是世間。不爾。第二毀壞無故。道諦毀壞性不定故。世間毀壞性決定故 第二毀壞即是有對治也。
[0475c04] 論。亦名見處至隨增眠故。釋見處也。謂見住有漏蘊中。隨順增長名隨增也。行相微細故名眠也 正理釋云。亦名見處。薩迦耶等五見。住中隨增眠故 豈不有漏一切煩惱皆隨增耶。豈不諸見。漏取諍攝。前已說耶者 此問意云。五見即是煩惱所收。前釋有漏。一切煩惱皆隨增者[10]已說。一切煩惱諍增者已說諸見。因何別說有漏以為見處。以是諸見隨增眠故 雖有此理。而彼諸見於有漏法一切種。一切時。相無差別。堅執不動。隨增眠故體用增盛。為顯有漏是能生長此諸見處故應重說者 此釋重說見處所以也 貪等癡疑則不如是者。無上一切種等四義云不如是。以彼貪等有一切種。無一切時者。釋貪等有一切種異纏.垢等。無一切時與見不同 一切種者。元瑜師云。遍緣五門或遍緣六境。不云有所簡也 今釋。一切種者。謂貪.瞋慢有隨眠.纏.垢.一切種過。上必兼下故。由是別相隨眠。雖一切種。不能於一切時起。名非一切時 [11]非無差別者。雖獨頭無明。及共相煩惱相應無明。是一切時。而有別相煩惱相應無明非一切時。及與忿等相應無明。非一切種.及一切時故。相有差別 疑雖無差別而不堅執者 疑是隨眠性非別相惑。不與別相煩惱。及非一切種染法相應。有一切種。及[1]一切時。相無差別。而疑有苦無苦等。不堅執故。非是堅執 不同於見是隨眠故。有一切種。共相惑故有一切時。不與自相煩惱.及非隨眠染相應故相無差別。此我斷常。撥無等見。不猶豫故非不堅執。由此過重。於有漏法。別說見處[2]令生厭離。
[0476a07] 論。亦名三有至三有漏故。釋三有也。三有三界也。此有漏蘊。與有為因故。與有為依故。三有攝故。亦名[3]有。
[0476a10] 論。如是等類至隨義別名。總結也。准正理論。向外等。正理。等言。為攝名有染等。如是等類是有漏法。隨義別名。
俱舍論疏卷第[4]一

[0476a22] 壽永元年十月十二日於石山寺書寫了     弟子範賢生年十九歲
[0476a14] 建久二十一十一日於三井寺南此疏一部卅軸是東南覺僧都深得對法之□□搜諸師意讀難讀訓難訓而所切句付假名之點本也誠是一寺規模萬代寶物也。然當卷本自缺了爰予悲法命漸盡不顧鳥跡所寫加也。雖然寫本文字極狼藉也少少雖直之多多謬難盡歟隨後覽可直之。
[三十八]'>三十八字-【甲】【乙】,甲本奧書曰承安二年九月十六日於智嚴房書了,治承三年五月一日點了以花林房本一校了傳領春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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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一(餘之)
沙門法寶撰
[0476a29] 論如。上所言至色蘊者何。已下二十行頌。別釋五蘊。并[10]分處.界 於中。有十三[11]段。分為四節。初五頌半明色蘊。及分處.界。文中有五。第一半[ィ【原】,(辨五色)【甲】【乙】">12]頌總列十[13]一色。第二半頌辨五色根。第三一頌辨五色境。第四三頌辨無表色。第五半頌以色蘊分處.界[14]此即初也。
[0476b06] 頌曰至及無表者。次舉頌答。
[0476b07] 論曰至立色蘊名。此釋頌也。如文可解。
[0476b08] 論。此中先應說五根相。第二半頌辨五根相。
[0476b09] 論曰至眼等五根。此釋頌也 彼識有兩釋也。一云。彼色等識 二云。彼眼等識 此文第一。即是彼色識所依名眼根。乃至。觸識所依名身根也。
[0476b12] 論。如世尊說至如是廣說。此引經證五根是淨色也。
[0476b14] 論。或復彼者至鼻舌身識。此第二釋。識從根得名也。
[0476b15] 論。彼識所依至所依止義。即眼識所依名眼根。乃至。身識所依名身根也。
[0476b17] 論。如是便順至如是廣說。此引文證。後說為正。諸論皆同。正理論先說識從根立名。[15]斷為正[16]訖云。有說。彼者是境非根。而無意識緣色等故名色等識。彼識所依名眼等過。由淨色言所簡別故(釋曰。言所依淨色。簡意識故。意識。所依非淨色也) 又云。若爾。色言應成無用。彼識依淨名眼等根。義已成故。無識所依。淨而非色。為簡彼故應用色言 釋曰。難也。若謂淨色簡意根者。即應但淨。不假色言。一切法中淨有二種。一者五根。二者謂信。信是心所非意識所依。五根是色非是意根。但言彼識依淨。已簡意根。更置色言便為無用 如是釋者。為遣疑難須置色言。若識依言就有財釋。則應淨信名眼等根。故置色言。為簡此釋。無有一法以識為依。色而是淨。可為此釋。是故色言[17]甚為有用 釋曰。直言彼識依淨。若有財釋。信名識依。以信依識有所依識。取[18]其識名名為識依。體復是淨。若直言彼識依淨。不置色言。則濫有財釋。信名為識依。復是其淨。即應淨信名眼等根。若置色言不濫此釋。無色是淨。用識為依。就有財釋名為識依。故置色言[19]甚為有用 有人不得此意。以識依淨三字相[20]違是有財釋。[21]云有一分有財釋。誤也 又云。又於此中前言。為簡耳等四根。彼雖皆用淨色為性。而彼非為眼識所依。故彼四根非眼根攝。後言。為簡無間滅依。彼雖亦為眼識所依。而彼非用淨色為性。故彼意根非眼根攝 或復前言。顯同分眼。後言。為顯彼同分眼。餘根亦爾 釋曰。前言。是眼識所依。後言。是淨色也 又云。若爾淨色相無別故應不成五。不爾。功能有差別故。如何得知功能別者。不共境識。所依定故。乃至廣說 有部等計五根以淨色為體 大眾部五根以肉團為體 覺天以四大為體 論已說五根次說五境。第三一頌明五境也。
[0476c25] [22]頌中味先。香後者。正理論云。越次說者。顯彼境識生無定故。論既此釋。故知不為犯聲香在味後。
[0476c27] 論曰至四色差別。釋五境也 就中。文有六[23]段。五境即為五[]段。第六生識總別 就別釋色境中有三。一釋二色。二開二十色。三四句分別。此即第一釋二色也 言二色者。一顯。二形。此釋顯色 顯色有四者。根本顯色。即青.黃.赤.白。
[0477a04] 餘顯是此四色差別者。謂雲..塵.霧.影.光.明.闇。此之八色隨其所應。即青.黃等色之差別 因龍氣等名雲 因火名煙 [1]末散名塵 地氣曰霧 因日名光 因寶.月等名明 障光.明生於中餘物可見名影 翻此名闇 雖八差別不同。根本即是青等色也。亦有碧.紅.紫.綠等異。此是淺深不同。離.合有異。不別立也。淺青名碧。薄赤名紅。青.黃合綠。赤.黑合紫。
[0477a13] 論。形色有八至不正為後。列形色也 正理論云。此中顯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其名如下。
[0477a15] 論。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第二開二色為二十也。
[0477a16] 論。有餘師說至第二十一。述異說也 此師意說。空一顯色非是明.闇。別立此色故二十一 依婆沙正義。空一顯色[2]即是空界色一分。空界色即是明.闇等色。無別體性。然明.闇等。即青等四色差別而立。故識身足論第十一云。空一顯色。如青.黃等者。以是青等差別立也 或[3]似青等之差別色。非即青等。故言如也。
[0477a24] 論。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逐難釋形色也 此形色相者。古今諸師多不得意。不依聖教妄述其相 今明此相二門分別。一述正義。二敘異說出過 述正義者。大小乘論。述八色相。皆無相待立長.短也。大乘成業論。對有部等諸宗。立八色相。及此論業品經部[4]對有部立八色相。皆云。見面齊平起於正覺。見面參差[5]起不正覺。見一面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覺見四面等便起方覺。見一切處生則起圓覺。見中凸出便起高覺。見中凹便起下覺 兩論[6]少異大意同也。准此論文。長短二色非相形立。是各別體勢。依論所立體相[7]各異 依大乘釋。即是顯色安布不同名為長.短等依有部釋。別有形[8]微攝持成此八相差別 古來大.小乘師[9]迷一面[10]多名長。一面[11]少名短。作種種釋。皆不得意。遂謂相待以立長等 今釋。一面多者。六面之中一面多故。亦應是六面之中。兩面多。恐難解故。故言一面。如竹..越瓜等名為長色。若言兩面多。人[12]即不解六面之中是何兩面。故言一面多也。一面少者。此可解 長即是細。短即是。故八色中不細 正理業品中。云離顯之外別有形[]微。是眼[13]識境。積集長等。是假非實。[14]唯意識緣非眼識境 此假長等。要由形色攝持[15]邊故方有分量。餘物入中。破別成分。中可穿鑿成孔穴等。方有形色。論意。但說顯外別有形微。不說八種形微。體性[16]別有 今詳。形色長等有二。一相待得名。二形量各別 相待立名。體不定故。此中不明 形量各別。體不同故是此所說 婆沙第九云。五相待有。謂[17]此.彼岸。長.短等事者 非是明色體類別也。長.短等事通餘法故。縱說於色亦不[18]違。此是前相待得名攝故 就形量各別。復有二類。一外緣[19]來。如金石。待工匠等成長等故 二種性異。如[[塚-豖+(幅-巾)]【乙】">20][塚-豖+(幅-巾)]">鹽性方。縱散成水後還方故。越瓜自長。[苽=瓜【甲】【乙】">21]苽" ver="150 a10 a11 " va11="瓜">樓性短。胡桃高下。櫻桃自圓。豆角性邪。如是等物種類各別。若待緣成。若種類別。并皆不是相待立名。如[22]針雖[23]對樓是短。而是長色。樓雖對[24]棗是長。而是短色。此等皆由長.短微力。令成長等。長.短之微不相雜也。又即由此於餘境中不立長等。無別形微。令同時聚成長等故 餘文易了。故不釋也 敘異說者。有人云。長短者。長.短極微各有別體。相雜而住。形長見短。形短見長 彈[25]曰此釋違其教.理。[26]違教者。憑何經.論作此釋耶。而違成業論。及此論。一面多名長。一面少名短 言違理者。一色之內具有長.短極微。形長見短。形短見長者。准此。無長不見短。無短不見[27]長。若[28](爾有長有短同時相形應見長見短若無長短相形之時應物不見長短二色)">爾。有長有短同時[29]相形。應見長見短。若無長.短相形之時。應物不見長短二色。正對眼前作意取長.短色。因何不見。要待相形。皆不應理。又待比方知。是意識境非眼識取。眼識不能計度緣故[30]知為非理 又云。可量已去名長。不可量者名短 亦違教.理。及違世間。違教[31]者。如前引文 違理者。如觸中說不可稱名輕。可稱名重。不簡多少。但牽秤下即名重觸。此亦應爾。但有分量即應名長。七微已[32]上即有分量應名為長。世間即無見短色者 違世間者。一切世間皆不說可量名長。不可量名短 又自問答云。此短極微既有眾多。如何說彼而不可量 解云。雖有多體。而不可量。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稱。短微雖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見非不可量。顯亦眼見。應[1]當可量。若言同聚應可量者。香等同聚。應亦可量。此既雜住而不可量。短與長雜亦不可量 准上所釋。全無理趣。前後相違。准上標宗釋長.短色別。第二釋云。可量已去名為長色。即是可量聚色名為長[2]也。不可量聚名短色也。釋[3]難[4]即云短微長微相雜而住 准此即是可量已去亦長亦短。不可量聚亦短亦長。豈不與[5]宗自相乖反 又引觸例。亦不應理。極微體性非定是重。故有一類觸微不能牽秤。多亦非重。七微體是對礙法故多必可量。如何成例 又自釋色相云。中凸名高。中凹名下。自問答云。長與高何別。短與下何殊。自釋云。長.短據橫。高.下就 准此前後自相違也。豈可凸名高。橫凸名長。名下。橫凹名短 又諸大乘師皆云。聚顯以成長[6]等。復說長等相待而立。明[7]知。即是假聚長等。此[8]唯意緣。如何色處。又聚觸等何得無長。
[0478a23] 論。或有色處至影光明闇。第三四句分別。今將釋四句須知形色 今詳。形量三種不同。一者。謂極礙[9]聚不依託生。中可穿鑿成孔穴等。如牆樹等 二。自有形量不依託餘。如雲.煙等。三。待他成量不堪搖動。如光.明等.及[10]畫等。
[0478a29] 有人云。畫有形者 謬也 諸論多取第一形色以為形也。或取第二。或取第三 前文八種形色即是第一 此中四句兼第二形。以雲.煙等入俱句故 或有色處有顯無形者。謂不與形色同聚顯[]也。即除俱句十二。餘所有顯非[11]形。青等皆是[12]唯顯 正理三十四云。或有色聚二俱可了。謂所[13]餘諸形.顯聚。以非於此聚離一可取餘故 准此故知。不與形俱同聚。名顯非形。
[0478b09] 論。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第二句也。身表業色。雖起之時。與舊相續顯色同聚。然不必俱。初起。息滅。與顯異故。初起無新顯色。息滅。古顯相續故 正理論云。[14]所說身表是形差別。其理極成。[15]謂從加行心[16]所生不住等[17]流[18]大種[19]果別類形色。不待餘顯色為眼識生因。能蔽異熟[20]生所長養形色。如是形色名為身表。
[0478b16] 論。或有色處至謂所餘色。第三句。也此是形.顯同聚色也。如前引正理文。
[0478b18] 論。有餘師說至有長等故。述異說也 此師兼取[21]第三形。[ィ【甲】,明【乙】" mod="唯=明ィ【甲】,=明【乙】">22]唯光明色一分無形。謂無障礙所發光明。其色[23]漸微故無有分量 有人云新生智者。非也。
[0478b22] 論。如何一事具有顯形。經部難也 難意云。長等色處即是顯微。於聚集位立差別名。如何一極微事亦顯亦形。
[0478b24] 論。由於此中至非有境義。論主取經部意答也 此中實是一色生顯.形二智故。名亦顯.亦形。所以得知不依有部答者。正理論云經主前難。如何一事具有二體者。此難不成。非所許故(述曰形微。顯微體各別故。不許一事有顯形也)
[0478b29] 論。若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論主難絕 若生二智故名亦顯亦形。身表亦應生二智也 婆沙七十五一師云。二十色內八有顯無形。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餘十二色有顯有形 此師意說。有形必有顯。自有顯無形。有一師四句。與此論同。第四句取空界色非形非顯。以恒被明.闇覆故。此之四句非是正義。正義空界明.闇為體。理合是顯非形。然此四句所明長等。是假聚長等。非實極微。此長等聚必有形.顯二微故。言亦形亦顯。非長等微亦是顯也。此之四句依色處作四句 正理三十四一說云。香.味.觸.及無表色為第四者。依色蘊作四句。聲非恒故不入俱非。就蘊以明。非是正義。此中明色處故 問水鏡等中所有[24]影像。為是實有。非實有耶 譬喻者說。此非實有。所以者何。面不入鏡。鏡不在面。如何鏡上有面像生 阿毘達磨諸論師云。此是實有。是眼所見。眼識所緣色處攝故。問面不入鏡。鏡不在面。云何實有。答生色因緣有[25]多種理。故彼非難。如緣月光月愛珠器得有水生。非不實有。彼所生水有水用故([26]云云。多喻) 谷響有二說。譬喻者以剎那滅不至[27]谷。故無 諸論師云。生耳識。故有 問此像色。二十種中是何色攝。答此是二十種像色。非二十種攝。由此。婆沙七十五釋二十色已[28]別明像色 或即彼本色攝。青等像即入青等攝。不可將其本色難於像色。障光生等釋[29]本色故。形顯分者。差別說。像色即是顯收。若從本質亦通形攝。此明像故。不可以本形為難。正理有文。言顯色者像本別說。
[0479a03] 論。已說色處當說聲處。此下第二釋聲處也。文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舉數列名。三依名別釋。四破異說。此文初也 正理論云。[1]能有呼召說名為聲 或唯音響說名為聲(述曰。前是語聲。後非語[2]聲)
[0479a07] 論。聲唯八種至差別成八。第二舉數列名 前四種聲。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0479a09] 論。執受大種至大種為因。已下第三依名別釋。此明執受大種.非執受大種為因聲也。於執受大種為因聲中。有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有非有情名聲。謂餘執受大種為因聲 於非執受大種為因。聲。唯是非有情名聲。
[0479a14] 論。有情名聲至非有情名。此釋有情名.非有情名聲也 此說有情名是語表業。非謂一切語表業皆有情名也 正理云。此語表業。復有二種。謂依名起。及不待名 又准此文。有情名聲。是執受大種一分。非有情名聲。是非執受大種為因聲全。及有執受一分。有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為因 又下業品云。身.語表業定是有執受大種為因。故知。此論有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因發。是有情數。有得得故。非化人語。諸化人語非是執受大種為因聲故 若依正理第一云。有執受大種為因聲。無執受大種為因聲。有情數聲非有情數聲 述曰 此文執受大種為因聲。即是有情數聲。無執受大種為因聲。即是無情數聲 又云。八中。唯有初二應理。以有情數.非有情數。即是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聲所攝故 准此論文。無執受為因聲中。無有情名聲.及有情數聲。亦無有得得。有得得聲是有情數故。准此論文分聲四種。不[3]須四句寬狹不同。但據義別分為四種。造定.道戒大種相擊發聲。非此所明 或可。彼大不自相擊發聲。婆沙亦許有四大不相擊發聲 問若爾何故。入阿毘達磨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有差別故。墮自體者名有執受(自體者自身也)是有覺受義。與此相違名無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為因。謂手.語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為因。謂風.林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為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 准此論文。取化人語。是無執受為因有情名聲。然不說是業。准此論文。與此論.正理相違。此論有情名聲。唯語表業。唯是執受大種為因聲 正理有情數聲。唯是執受大種為因聲。化人語。同許非執受大種為因聲。故知。非是有情數聲.及有情名聲 入阿毘達磨。許非執受。而言化語是有情名聲者。豈不相違。答各依一義故不同也。此論等據此聲無得得[4]故非是有情名聲 正理非是有情數聲。入阿毘達磨據有情心發故。名有情名聲 問若爾。何故。婆沙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 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 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答此師。與入阿毘達磨意同。然非正義。正理此論。兩文不用此義。故婆沙[5]百二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說。彼是[6]語業。由心發故 有餘師說。彼非語業但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 問婆沙兩說無評。何者為是。答非業為正。所以得知。以此論業品中。身.語表業。唯執受大種為因故。化人語。既同許是非執受大種為因。故知非業。
[0479c10] 又准正理六十[7]四解發語中云。此居口內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為語。不名語業。准彼論文。化人語離身遠響。如何成業 問既非是業。有得得不。答既非有情。無得得也 問如何。得知化聲無得。答一准正理論云。非執受大種為因聲。與非有情數聲。無寬狹故。化人同許非執受故。故知不成就也。二准婆沙評家義。及此論下文。色界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莊嚴具。尚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得成就耶 有人。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繫所造色。亦色界繫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准此論文。若化語不成就者。如何說此成二界色耶 破曰。此不成證。通異解故。前引文證。化人無得。文是決定。此文容有兩釋。故不成證。此說即質化。色.觸二境。及即自身。以欲界化心發欲界語。故作是說。非謂此是離質化人所發語也。所以得知。身生色界作欲界化。一說不化香味。一說化而不成就。如莊嚴具。離質化人既更[疎=揀【甲】【乙】">1]疎" ver="150 a10 a11 " va11="揀">遠身莊嚴具。如何說語有成就義。餘如前說 問若爾何故。婆沙上下。無文說不成就離質化語 答此不在疑故不別說。即是[2]入總不成就無情法中此已說故。故不別說。如不別說一樹.一石等名不成就。又如說髮毛爪等非執受者。非有情數無得得故。此[3]物親於離質化人[4]尚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須更別說 問化人語.及簫笛等。雖非成就為有名不。答定無有名。下論文云。名是有情數故 既無得得何得有名。
[0480a12] 論。有說有聲至合所生聲。第四破異說也 此雜心師說。手.鼓合生聲名因俱聲。即二大種所生聲也。
[0480a14] 論。如不許一至聲亦應爾。論主破也。如婆沙不許一顯色極微.二四大所造。故知。一聲亦不得內.外大種共造 今詳此意。論說聲因大種別者是造義也。非唯緣擊發聲 正理論云。雖有執受.與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擊。而[5]俱為因各別發聲。彼聲各據自所依故。不成三體 問何故。但言可意.不可意。不言處中聲耶 答若言可意.違意。即有處中。既言可意.不可意故。所以攝聲盡也。以除可意外。皆是非可意故。此即可意聲狹。不可意寬。違意.處中。皆是不可意故 又可意.不可意。就[6]情而說。非決定也 問於色等中。何不說有可意.不可意等 答亦應說有執受等為因之異。然因聲性難知故。但就因.情等。說有差別。
[0480a29] 論。已說聲處當說味處。此下第三釋味處也 正理論云。味謂所噉。是可義 此中有二一結引。二舉數列名。此即初也。
[0480b03] 論。味有六種至苦淡別故。第二舉數列名 諸法差別種種不同。不可一例。由此五境差別不等。色有二十。聲八。味六。香四。觸十一等。謂本。味別唯有此六。餘[7]末皆是此六差別 雜集論說和合味等。不離此六。
[0480b09] 論。已說味處當說香處。第四釋香處也 正理論云。香謂所嗅 就中有三。一結引。二依婆沙十三說香有四。三依本論說香有三種。此即初也。
[0480b12] 論。香有四種至有差別故。第二[8]婆沙說四香也 五事論云。諸悅意者說名好香。不悅意者說名惡香 正理論云。增益.損減依身別故。有說。微弱.增盛異故 述曰。增益.增盛為平等香。損減.微弱為不等香。
[0480b17] 論。本論中說至及平等香。第三引本論三香也 正理釋云。若能長養諸根.大種名為好香。與此相違名為惡香(相違者謂。能損諸根) 無前二用名平等香 或諸福業增上所生名為好香。若諸罪業增上所生名為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等香 今詳上釋。香隨其一義非決定也。望多有情損.益不定故。三香四香。說雖不同。皆攝香盡。更互相攝。思而可知。非是要義。不煩廣述。
[0480b26] 論。已說香處當說觸處。[9]第五釋觸處也。文中有四。一結引。二舉數列名。三牒名重釋。四界繫通局。此即初也。
[0480b29] 論。觸有十一至及冷飢渴。第二舉數列名也。
[0480c01] 論。此中大種後當廣說。第三牒名重釋也。文中有三。一指後釋。二當體立名。三因取果名。此即初也。
[0480c03] 論。柔軟名滑至翻此為輕。第二當體立名也 問何故七種觸中唯滑等四[10]觸言性。餘觸及餘境不說性耶。答此為對後三從果立名故。此四從自性為名。故為性也。後三從果為名。故不言性。餘境無相對故。所以不名為性 可稱名重者。謂能牽秤向下 不可稱者。謂不能牽秤向下。及有力上昇。如煙.炎等。皆名為輕 餘文可解。
[0480c11] 論。煖欲名冷至飲欲名渴。第三因取果名 文中有三。一釋果名。二結歸因稱。三引例證成。此即初也 煖欲.食欲.飢欲.是心所欲數。由[11]身中有觸力令欲煖。有觸力令欲食。有觸力令欲[12]飲。所令之欲名冷.飢.渴。即是由其能令之觸。即能令觸從果為名名冷.飢.渴。
[0480c18] 論。此[13]皆於因。至故作是說。第二結也。
[0480c19] 論。如有頌言至同修勇進樂。第三引例證也 諸佛出世等。與樂為因名為樂也 問.滑.輕.重[14]各相對立。何故對冷不說煖耶 答煖是能造即是火大。故不說也。
[0480c23] 論。於色界中至傳說如此。已下第四界繫分別 上界決定無飢.渴二觸。不[15]段食故。餘觸皆有於理無違。[16]衣別不可稱。[17]重微[18]少故不能牽秤。聚集多即可稱。故知別時亦有重也 餘文可解 婆沙一百二十七。問[19]若色界中有重觸者。以何義故。施設論說北俱盧洲衣重一兩。四[20]王眾衣重半兩。三十三天衣重一銖。夜摩天衣重半銖。史多天衣重一銖中四分之一。樂變化天衣重一銖中八分之一。他化自在天衣重一銖中十六分之一。此上天衣皆不可稱耶。有說。色界衣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 有說。彼界一一衣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可稱。如細縷.輕毛積集便重 正理論云。觸謂所觸。十一為性。乃至。若爾身根應成所觸。此既[1]能觸彼。彼定觸此故。有說。身根唯能觸非所觸。譬如眼根唯能見非所見。
[0481a11] 復有說者。無有少法能觸少法。所依.所緣無間生時。立觸名想。若依此識能得彼境。此於彼境假說能觸。境非識依故非能觸。即由此 唯說地等名為所觸。依彼色等。定非所觸。此中意。顯依身根識不緣彼境而生起故 若彼色等非所觸[2]者。如何花等。由身觸時色等變壞 由彼所依被損壞故。現見所依有損益故能依損益。非此相違。如地方所甘澤[3]沃潤。苗[4]稼鮮[5]榮。烈日所迫與此相違。故知。所依大種被損。能依[6]色等變壞。非餘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緣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說不發。如五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大種理亦應然 問何故說身識所識。答依法性說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故。然無現在發身識義 有說。除身根所依大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近故不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緣境故。亦得名為身識所識 今詳兩釋[7]恐非應理。於自身中異處相觸。何理能遮 或可。自身異處亦得名他 又云。飢.渴二觸為是長養。為是等流。為是異熟生。西方師說。此非異熟以飲食能斷故 又說。飢.渴亦通異熟生。以飲食暫斷非永斷故。斷有二種。永斷。暫時斷。永斷不可續。非暫時斷如地獄中斬[8]裁身分。異熟生色斷已續生。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9]飽時彼亦不斷。飲食障故不可覺知。飲食消已還可覺知 問異熟者為善.不善。答與雜心同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由大種偏增故生滑等。但由大種性類差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有餘師言。水.火增故滑。地.風增故。火.風增故輕。地.水增故重。水.風增故冷。風增故飢。火增故渴[10]無評家 今詳。二義兼有 雜心論[11]云。飢.渴。或是善[12]報。謂富者飢.渴是善[]報。貧者飢.渴是不善[]報。問飢.渴何處大種所造。有說腹邊大種[13]所造。有餘師說遍身大種所造。於飢.渴時遍身惱故 正理論云。餘所未說悶.力.劣等攝在此中。故不別說。悶不離滑。力即.重。劣在輕軟。輕性中攝。如是其餘所觸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 准此十一觸攝一切觸盡。乃至。火.風界增故生輕[14]性。故死身內重性偏增。水.風界增故生於冷。由是亦說此所生悶 若爾云何言不離滑。隨一一增。此無有過。或復悶者是滑差別。非唯滑性。應知此因亦有差別。是故滑性。或因水.風界增故起。或因水.火界增故生。所以二言無相違失。
[0481b29] 論。此中已說至諸識亦爾。第六明生識總別也。文中有四。一結前述正義。二述婆沙異說。三問答分別。四生識前後 此即初也 已說多種色處者。五根.五境十處不同名為多種。五識取境皆通總別。是婆沙一百二十七評家正義。
[0481c06] 論。有餘師說至十一觸起。第二述婆沙異說 此論二說中後說為正。
[0481c08] 論若爾五識至非自相境。第三問答分別 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0481c09] 論。約處自相至斯有何失。答也 五識身等。非緣十二處中共相如無常等。同一處中體事不同。非唯緣一。
[0481c12] 論。今應思擇至何識先起。第四生識先後。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0481c14] 論。隨境強盛至令相續故。答也 境若均平舌識先起。由食欲引起身。令展轉相續。持食[15]入口欲取舌.味故。境若均平先應覺味。此就多分。若為知冷.煖即合先覺於觸 今詳取境先後略由四緣。一由作意不同。二由根有明.昧。三由境有強.弱。四由境有新.舊。
[0481c21] 論。已說根境至今次當說。自下一頌釋無表色。
[0481c22] 論曰至不亂有心。此釋頌也。文中有五。一無表位。二無表相。三無表性。四無表因。五無表名 此即[16]是釋無表位也 亂心者謂此餘心者。善無表。以善心為此。以不善.無記心為餘 不善無表。以不善心為此善.無記心為餘 正理論云。不善.無記名亂心。餘心名不亂者。就善無表說也 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者。正理論云。無想.滅定名無心。[1]此能滅心故。雖更有餘無心果位。而無表色非所隨[2]流。[3]故無心言不攝於彼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者。等言。謂通兩處。謂亂心等。及無心等。亂心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 正理彈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言無用。前已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心位。第二等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 述曰。無心是無心位。亂心等言。[4]等不亂心。除此二外。更有何心。須無心等.等也。此等。應於一處安也。經主應思 或謂後等攝不亂心前無用者。此不應然。無容攝故。何容後等攝不亂心。遮言。理於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不及餘。故非全攝 述曰。既乘無心下起等。理不及不亂心餘。故非全攝 或可。亂心言成無用 述曰。無心等。已等一切有心。何用亂心。故言亂心是無用也 又應簡言唯淨無表。於無心位隨流。非餘 述曰。入無心定。理合一切不善無表皆捨。不可言在無心位也 於自釋中亦不簡別。故於此理經主應思 安慧救云。亂心.不亂說其散位。亂心等取不亂心。散自相似。無心.有心說其定位。無心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言通於兩處。
[0482a24] 論。相似相續說名隨流。此第二釋無表相也 述曰。無表體性。相似相續唯善.不善 有人云。相似者。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隨流 非也。
[0482a28] 正[5]理彈云。今謂。經主於此頌中不能具說無表色相。以說隨流名無表故。彼自釋言。相似相續說名隨流。非初剎那可名相續。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無表。不入所說相中。又相續者。是假非實。無表非實失對法宗。又定所發。亂.無心位不隨流故。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位中。[6]此隨流故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7]有無表相 俱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前續後。如初念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念無表。或續前.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相續。設有無表唯一剎那。相續類故亦名相續 故入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唯一剎那。依總種類故說相續 此無表體即名相續。實體相續。如何是假 又[8]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中行。名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說。非言無表皆遍四位。如定俱無表有心位行。不善無表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位行。汝立無心亦為一位。定俱無表豈得行耶。表業為難亦為非[9]理 [10]期心一發。任運相續彼位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斷即無。而非任運。故不成例。
[0482b20] 論善與不善名淨不淨。此第三述無表性也 必[11]假強表方能發故。不通無記。
[0482b22] 論。為簡諸得至大種所造。此第四述無表因也 得雖四位。相似相續與無表同。非四大造。與無表異。即以造因。簡於諸得復言大種所造。
[0482b26] 論。毘婆沙說至五種因故。引教證造是因義也。
[0482b27] 論。顯立名因至故名無表。此第五釋無表名也。頌文略故但言由此 成業論云。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發業心令他知故。頌文云。外發身語業。表內心所思。譬如潛淵魚鼓波而自表 頌言由此者。為顯由[12]無此表義故名為無表。
[0482c04] 論。說者顯此是師宗言。顯上說無表相。是薩婆多師宗說也 正理論云。說者。顯此是餘師[13]意。經主。不許如是種類無表色故。論。略說表業至名為無表。此略結上無表體也。
[0482c09] 論。既言無表至大種云何。自下兩頌。因論生論。明四大也。文中有二。初一行頌明真四[14]大。第二[15]行頌述假四大。此第一明真四大也。
[0482c12] 論曰。至故名為界。長行釋也。文中有四。一釋界義。二釋大種義。三釋業義。四釋性義 此釋[16]界也。以二義釋界。一能持自相。二能持所造。同顯宗論第三釋也 顯宗第一釋云。一切色法出生本故。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17]本世間名界。如金等名金等界 第二釋云。或種種[18]苦出生本故。說名為界。喻如前說。
[0482c19] 論。如是四界至大事用故。第二釋大種也。大即種故名大種也。是持業釋 顯宗論云。或能顯[19]了十種造色。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有情根本事中。如是四大有勝作用。依此建立識之與空 此論釋種[20]云一切餘色所依性故。云何作所依耶。婆沙一百二十七。有說在下為因所依法應爾故。問若爾。[21]於逼近色可說能造。於隔遠者云何造耶。答不說一樹[22]所有大種。都在其下造諸造色。但說一樹分分。皆有大種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說。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色在中。[1]問若爾。應斷截時見有孔隙。猶如斷藕。答雖有孔隙而不可見。以諸大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造色故 正理論云。何故名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彼彼品類差別能起。是故言種 准正理文。即是令造色種類不同而得生起。名為種也 婆沙云。大德說曰。虛空雖大而非種。不能生故。餘有為法雖能為種。而體非大。相不遍故 體寬廣故等者。以三義釋大也。體寬廣者。一切色聚之中具有堅等性故 或於地等增盛聚中形相大故者。此假四大。如大地.大海.大火.風等 或起種種大事用者。其內四界為有情本。外水.火.風成壞世界。地以能持 正理論云。虛空有大而[2]無種義。種與能生名差別故 有說。虛空亦無大義。體非色故 造色.及餘有為非色。[3]性能生故。[4]名種 無上二義故非大種。大.種二義互不成故 述曰。虛空無種。造色及餘非色法無大故。由此 大種唯四不增不減。毘婆沙者作如是言。減即無能。增便無用。故唯有四。如床四足 述曰。減即造色不成。增又無[5]用。
[0483a24] 論。此四大種能成何業。已下第三釋業。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0483a26] 論。如其次第至熟長四業。已下答也。答中有三。一舉頌略答。二釋頌文。三逐難重釋 此第一也。
[0483a28] 論。地界能持至風界能長。第二釋頌文也。
[0483b01] 論。長謂增盛或復流引。此逐難釋 增盛者。如長小成大。體增盛也 流引者。謂轉至餘方如水流[6]等。體不增也。
[0483b03] 論。業用既爾自性云何。第四釋自性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 此文問也。
[0483b05] 論。如其次第至故名為動。答也。四文如上可知。
[0483b06] 論。品類足論至故亦言輕。釋違文也 正理論云。風界若以動為性者。何故。契經及品類足論。皆言風界謂輕等動性。復說輕性為所造色。說動為風。輕為造色[7]是顯自相 輕為風者舉果顯因。輕是風果故 豈不火界亦是輕因。以說火.風增生[8]輕故。雖有是說而火不定。若[9]有輕性火增為因。是處必有增盛風界。或有輕性風增為因。而[10]其中無增盛火界。如葦等花飄舉輕性。此中火界若增盛者。其中應有熱觸可得。由此風界遍為輕因。故別舉輕偏顯風界。然地等相易可了知。故不須說重等果顯。對堅等三。動難了故 此中舉果顯因。輕八轉聲中業聲 八轉聲者。一體。謂直詮法體。二業。謂所作事業。三具。謂作者作具。四為。謂所為也。五從。謂所從也。六屬。謂所屬也。七依。謂所依也。八呼。謂呼彼也。依聲明法凡呼諸法。隨其所應有八轉聲 此中說輕為風業者。是舉果顯因之業用也。非如餘業聲之所表也。如言刀割等。能割離刀無別體也。
[0483b28] 論。云何地等地等界別。自下一頌。第二明假四大。
[0483b29] 論曰至表示風故。此之假地水等。實四境成隨世想立故唯說色。世間但識顯.形地故而不知是四境共成。亦不知有堅等四界故。但於形.顯立地.水.火名。世間亦有知動是風。亦有於黑團等色謂為風故由此於風有二種釋。文顯可解 問假地等中亦有香等。因何但言形.顯為體 答地等雖有四境合成。世[11]假地想。於色處起。如觀四大。唯觀於色不觀香等。以色離境。可示在此在彼處故。聲非恒有。三境合知。故論不說。
[0483c10] 論何故此蘊至說為色耶。問色名也 上來釋五根.五境無表為後。皆是色蘊。釋色既了。須識色名。故今問起。
[0483c13] 論。由變壞故。答也。文中有二釋。一變壞。二變礙 就前釋中文有三段。一略標。二引文證。三問答 此文初也。
[0483c16] 論。如世尊說至惱壞如箭中。第二引文證也。變壞即是可惱壞義。引法救義品中頌證。可知。婆沙三十四云。釋迦菩薩為多求王[12]貪海外國故說此頌。廣如彼說 婆沙九十七云。問變與壞有何差別。答變者。顯示細無常法。壞者。顯示無常法。云云多釋 問今此中釋。變壞名色同婆沙釋變壞不 答此不同也。變即壞也。如說變礙礙即變。故不可有礙而[13]無變有變而[14]無礙也。
[0483c25] 論。色復云何欲所惱壞。此第三問答也。此是其問。
[0483c26] 論。欲所擾惱變壞生故。答也 正理論云。此中色蘊何緣名色。善逝。聖教且說變壞故名為色。此說意言。苦受因故。有觸對故。可轉易故。名為變壞。由變壞故說名為色 苦受因者。色有變壞能生苦受。如義品言趣求。[1]欲等 有觸對者。手等所觸色便變壞。是有對礙可變壞義 可轉易者。如牛羊等身可轉易。是可轉變及貿易義。由可轉易故名變壞。云何色法可轉易耶。謂異相生故名轉易 或能表示宿所習業。故名為色。如契經說。此摩納婆。宿習能招惡形色業。謂多忿恨 或能表示內心所有。故名為色。如契經說。具壽。汝今諸根凝悅。定證甘露 豈不此說。唯就有見有情數色訓釋色詞。[2]唯此能表宿所習業及內心故 若爾。無見非情數色。應皆非色 無斯過失。唯色聚中有此義故。不說諸色皆能表示。[3]且於一切非色聚中無能表示。故此釋詞理得成立。如契經說業為生因。此說諸生皆因於業。不言諸業皆是生因。今不應難業非生因便為非業 若不爾者。善逝訓詞亦可為難。非一切色皆變壞 故世尊且據有對礙色說如是言。有變[4]壞故說名為色。
[0484a21] 論。有說變礙故名為色。第二釋也 色可變。有礙.可變。謂可變壞故。有礙。謂有礙用故。
[0484a23] 論。若爾極微至無變礙故。難也。
[0484a24] 論。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釋也 五識依緣皆應積集。故無現在獨住極微。由恒積集故有變礙。然正理第二有兩說。一說同此論[5]文。又一說云有說。亦有獨住極微然[6]有變礙。而不發識。五識依.緣要積集故如立極微。雖無方分亦無觸對。而許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應知變礙義亦如是。
[0484b02] 論。過去未來應不名色。難也 現在眾微集。變礙義可成。過.未眾微散。應不名為色。
[0484b04] 論。此亦曾當知至如所燒薪通也 過去曾礙。未來生法當礙。諸不生法是彼礙類。如所燒薪。
[0484b06] 論。諸無表色應不名色難 無表色無變礙故應不名色 於中有二釋。
[0484b08] 論。有釋表色至影亦隨動。是初釋也。
[0484b09] 論。此釋不然至影必隨滅。論主述婆沙破也 正理不許此破云。有不定過。如父.工匠種等滅時。子.堂.芽等不隨滅故 正理破此釋云。此不應理。隨心轉色不從表生。應非色故。
[0484b13] 論。有釋所依至亦得色名。第二釋 從所依大種得名也。
[0484b15] 論。若爾所依至應亦名色。此難也 於中有二釋。一依親.釋。二共.不共依釋。
[0484b17] 論。此難不齊至助生緣故。此親.釋也。
[0484b18] 論。此影依樹至四大種故。論主與出違宗失也。
[0484b19] 論。設許影光至未為釋難。此縱[7]釋破也 前不許寶與光為依破。後許為依義不同破 正理救云。此言意顯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種生.住.變時皆[8]隨彼故。[9]此影光言。意表總聚。非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顯色極微。依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依樹等大種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 正理救[10]縱云。此難不關毘婆[11]沙義。能依所依許俱滅故無表所依大種若滅。能依無表未嘗不滅 初念無表。可與所依大種俱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種若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 雖此位中非無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望所造色能為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望所造色許為依故。若彼所依大種滅已。能依無表猶不滅者。聖生無色。無漏無表既許成就應得現前。生.依二因大種滅已。無漏無表雖成不行。故知欲界無表行者。定由所依大種不滅此若不爾彼云何然 由此諸師咸作是說。諸所造色有二種依。一生起依。二力轉依。聖生無色由力轉依大種無故。無漏無表雖復成就而不現行 已上正理引例釋。今破正理。無色界中雖成下地無表而不行者。以必不起下地定故。若謂以無依因大種生.第.四定成下五地無漏無表有依因大。此豈得生上起下無表耶 然眼等識。所依五根雖有變礙 而不成色。由彼種類有別異故。有識種類不依於色。唯五識身依色而起。六識皆用意為所依。無色界中意亦可得。乃至。又理不應六識自性。一法種類亦色非色。無有無表不依色生故。應所依有變礙故。能依無表亦得色名 述曰。一切識依意。雖一分識亦依於色。故不名色。無表一切依色。故名色也 又言色者。如[12]牛.孔雀。依少分類以立想名。非無差別。不應為難 述曰水牛名地眠。孔雀名地叫。非一切時眠叫又如世說急食.急行故名為馬。而非一切。雖無彼德而似彼故。種類義成。但[1]隨少分建立[2]名想。此亦如是。由此即釋。定不生法。住色相故亦得色名 述曰。同[]牛及孔雀。亦可用此釋無表色 俱舍師破云。汝言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為所依者。何異影等依於樹等。樹等望彼皆依。並非親生。等非能造。汝說影等大種。依樹等大種。還是違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縱云。汝意立初念生因大種。望第二念等無表能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種。望第二念等同時無表。亦[3]為所依。故說能依.所依俱滅。同樹等滅。影等隨滅 即言初念大種為生因。第二念大種為依等四因者。豈有別世兩具四大種。共為五因生一所造。諸論皆說。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過去大種與未來所造色。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謂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說。現在大種與未來亦爾。現在與現在亦爾 准此文。初念大種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 若轉救言初念大種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親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種名依等四因。雖初念大種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種即關生因。還有別世兩具四大。[4]共造色過 若轉救言第二念四因大種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種各為一因。名為四因。總是依因。故諸論說。初念大種為能生因。現在大種能為依因。若作此救。雖無闕因之過。既言第二念大種為所依。為別起大種。為即造身根等大種。為是親所依。為是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種。望無表色但為依者。我亦許此同依。非親所依。無表不由同時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種為親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種。親依樹.寶。故我就此。說所依滅無表不滅。不可說彼[疎+(依)【甲】【乙】">5]疎依" v150="疎" ver="150 a10 a11 " va11="疎依">為所依。但應言依。彼說所依[6]言中有過。若言無表亦望同時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識亦是依。應眼識等亦名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應是能造。若是能造。還應具有生等五因。故為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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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5b13] 論。復有別釋至理得成就述曰。第二正釋也。如文可解。
[0485b15] 上來第四有三行頌。述無表色 并明四界及假名大。
[0485b16] 頌曰至身界觸界。自下第五半行頌。以色蘊為處.界。如文可解。
[0485b18] 上來五行半頌。別明色蘊及分處.界也。
[0485b19] 論。已說色蘊至三蘊處界。自下第二有一行半頌。別明受.想.行蘊。并立處.界也。
[0485b21] 論曰至意觸所生受。述曰。長行釋中文有二。初明三蘊。後分處.界。此明三蘊。文中有三。即釋三蘊以為三也 此文是初受體也。文復有三。一示體。二分三受。三分六受 領隨觸者。示自性受。體異餘心所也。諸心。心所。雖與受同領所緣境。而不領隨觸。非自性受。自性受領所隨觸 若時為所緣。爾時非所領 若時為所領。爾時非所緣 有人云。諸心.心所同緣一境。皆能執受。與受何別。解云。諸心.心所雖復同緣俱名執受。受領納強。名自性受。猶如十人。同一處坐。一人是賊。傍忽有人叫喚呼賊。雖復十人同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即偏強。不同餘九。受領境強。想等領境弱。應知亦爾 又解。諸心.心所。雖復同緣皆執受境。想等諸法從別立名。受無別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雖有兩解前解為勝 准此兩解皆約領境名受。然與論意並不相當 又准此釋。受與想等皆同。但強弱有異。立名不同。受既如此餘亦應然。豈非雜亂 又此論云。受蘊謂三。領納隨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 正理云。隨觸而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俱相違觸名為受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 准此二論。俱以領納隨觸為受。不取領境 又此論第十云。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正理第二云。又說諸受略有二種。一執取受。二自性受。執取受者。謂能領納自所緣境。自性受者。謂能領納自所隨觸。乃至。領所緣受與一境法。差別之相難可了知。乃至。雖受亦能領納境界。而此領納自性難知。故領納觸為自性受。此不共餘易了差別。如是諸受。與心等法同所緣故。領納異故。所緣事別。所領事別。由此觸於受。若時為所領是時非所緣 若時為所緣。是時非所領 故緣.領事別 准此豈得取境勝故偏得受名 又顯宗第二云。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近果。故此隨觸聲。為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領納順觸名自性受。有人又云。言領納觸名自性受者。謂即此受領納自體。言領觸者。觸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1]領觸順.違.俱相。領納觸果。果即是受。還領自體以領觸相故。故正理論釋果云。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食地中所出。言食國土。舉因顯果。領觸亦然。又如父生子。子媚好皆似於父。[2]亦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 准上所引。證受自領。皆非應理 若受還領受即違[3]文。若時為所緣。爾時非所領 若時為所領。爾時非所緣 若領自體誰為能所。故婆沙第九云。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所取 准此。既[4]言能領所領。故知不是自領 又與所引喻不同。王食國土等豈是自食。此中言領者。即是自體有彼相故。自為能領彼為所領。如印物印。物領印相。不可說物自領物也 有人妄敘唯識轉計破有部之義。將為[5]正宗 誤也 又云。若作俱舍師破云。諸心.心所。同一剎那俱緣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似者。即名為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名受者 此皆亦謬也。論主自以領納為自性受。與正理同。何勞此中輒引唯[6]識論破。以為破也。又諸法得名不同。豈可以一例餘皆同名受。
[0486a27] 論。想[7]蘊至應如受說。第二出想蘊體也 想能取像者。謂取青等.男.女.苦.樂相狀故名取像。
[0486a29] 論。除前及後至名為行蘊。第三出行蘊體也 除前。謂色.受.想 及後。謂識蘊 餘有為法。簡無為也 即是除四蘊.及無為。餘一切法皆行蘊攝。以法多故從通立名。
[0486b04] 論。然薄伽梵至由最勝故。此下第二會釋經也。文中有二。一順釋。二反難.釋。此順釋也 理實行蘊攝多有為。然經唯說六思名行蘊者。以思行義勝餘法故。
[0486b08] 論。所以者何。徵勝所以也。
[0486b09] 論。行名造作至故為最勝。答勝所以也 由造作名行。業是造作。思為業性。造作義強餘有為法。故名最勝。偏說思也。
[0486b12] 論。是故佛說至名行取蘊。引教證也 准佛所說。故知。實通餘法。以思造作義強。名行取蘊 正理論云。契經中說永斷三結證預流果。非不永斷見諦所斷一切煩惱。當知此經是有餘說。如是等經皆就勝說。此亦如是。造作有為功能勝故。云何說此能造有為。謂有勝能引生果故。
[0486b19] 論。若不爾者至應知應斷。及難釋也。若依經文。唯六思身為行[8]蘊者。即有為法中。除色受[9]思.想.識外。餘有為法。非取蘊攝故。即非苦.集諦。既非苦.集。即不可為應知.應斷。
[0486b23] 論。如世尊說至說亦如是。引文證 餘有為法。必須達.及知也。未達.未知是知苦也 未斷.未滅說亦如是者。亦云。若於一法未斷未滅。我說不能作集邊際。未斷未滅是斷集也。故知。一切有漏法皆須知.斷。
[0486b28] 論。是故定應至皆行蘊攝。結攝一切有為法也。
[0486b29] 論。即此所說至立為法界總束七法為處.界也。
[0486c02] 論。已說受等三蘊處界。自下第三有一行頌。釋識蘊。并立處.界。
[0486c03] 論曰至故名識蘊。長行釋中有二。一釋識蘊并分處.界。二總結五蘊并分處.界 前文有三。一釋名義。二分為六。三立處.界。此所舉文釋識名義 即六識身各了自境。於自境處總取境相。不別取.像印.持等故名總取也。[10]非是總.別相中取總[11]想也。正理論云識謂了別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各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等多境現前然唯取色不取聲等 釋各別取境義 唯取青等非謂青等(論既言唯。故知。不通取別。簡勝解也) 亦非可意不可意等 [12](簡觸受所取也)" v150="簡觸.受所取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簡觸受所取也)">簡觸.受所取也 非男女等非人杌等。非得失等(隨其所應簡心所也) 如彼眼識。於其自境。唯[13]總取相。如是餘識隨應當(准上言唯定不取別) 又顯宗云。識謂了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識唯能總取境相。非能取別 入阿毘達磨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非彼境相差別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准上三論有四唯一但。取總之文決定。不可言兼別也。心所法中無一唯別。容作兩釋 有人不得論意。妄為四[14]解亦不可是非何者為勝。乃疑後學令迷論說。其四解者 第一解云。於境之中有二種相。一者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心所法於所緣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各自取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體無多解故。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1]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2]義意說。心王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非總 破曰。違文無教。不可依據 第三解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取總相心王但[3]取總相非別。此[]義意說[4]王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王非隨所故不取別 破曰。喻不相似。王能總領臣豈遍攝。無文違喻。不可依也 第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5]別相。然彼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所以得知諸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如婆沙第三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云。有餘師說。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應作四句。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餘行相轉 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慚相應法。作無慚行相轉 有無慚亦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 有非無慚亦非無慚行相轉。謂若[6]取此種類應說無慚相應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說除前相 解無愧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總.別 破曰。有人雖引文證。不知正.[7]不且如受領隨觸。想取境像。豈可亦說想領隨觸。受取境像。理必不然。諸心。心所同一行相者。謂取青等諸法自共相等。非是心.心所法各別取像等也。婆沙三十四云云何無慚。答諸無慚無所慚。無羞無所羞。乃至。無敬性等。乃至。問此中所說差別名言。為顯自性。為顯行相。為顯所緣 一說顯自性。二說顯行相。三說顯所緣 准三十八云。云何不共無明隨眠。答諸無明於苦不了。於集.滅.道不了。此中不了[8]者。[9]顯不欲忍義[10]謂由無明迷覆心故。於四聖諦不欲[11]不忍故名不了。非但不明。如貧賤人惡食在腹。雖遇好食不欲食之。異生亦爾。無明覆心。[12]聞四[13]聖諦。不欲不忍 問此中所說不了名言。為顯自性。為顯行相。為顯所緣。有作是說。此顯無明自性。有餘師說此顯無明行相。復有說者此顯無明所緣。評曰應作是說。[14]如是無明於四聖諦。乃至不決擇[15]以為自性 准此評文故知。初師為正。無慚亦爾所作四句非是正義。故不成證 今詳論意。心.心所法。雖同取青等總.別相等。然於此相。有即印持.取.像等多種不同。名為取別。心王總取境相。別相難知。如[16]臺六司同理一國。然所理事各各不同。王則總理。別相難了。
[0487b24] 論。此復差別至至意識身。此第二就依[17]分六也。
[0487b25] 論。應知如是至轉為意界。第三分識蘊為處.界也。
[0487b26] 論。如是此中至及與意界。大文第[18]四總結五蘊已。重總分五蘊。為十二處.十八界也 如文可知。
[0487c01] 論豈不識蘊至復為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行頌 問答分別。文中有十一[19]段。此第一問意界也。前半頌問意體。後半頌問意數。此問體也。
[0487c04] 論。更無異法即於此中者。即於六識中也。
[0487c05] 論曰。至即名餘種。釋也 即六識身。為所依義名之為意。為能依義名之為識。如父.子。果.種。所望不同得名有異。此答體也。
[0487c09] 論。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第二問數也 若六識依他起故名之為識。即唯六識。更兼五根.六境。界唯十七 若為所依義名一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應唯十二 六識與意更相攝故者。攝意從識即為十七 攝識從意即為十二。
[0487c14] 論曰。至界成十八釋也 此為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六識外更立意界。已上數也。
[0487c16] 論。若爾無學至非意界故。難也 若以後識依故名為意者。無學後心無能依識。應非意界。
[0487c19] 論。不爾此已至後識不生。答也 猶如種子已住因性。闕餘緣故後果不生。後心亦爾。已住意性。餘緣闕故後識不生。而成意界。
[0487c23] 論。此中蘊攝至總攝云何。自下一頌。第[20]二明蘊.處.界各一攝一切法。
[0487c24] 論曰至一切法盡。長行釋也。於中有三。一明一蘊.處.界攝一切法盡。二明勝義攝。三明世俗攝。此文初也。
[0487c27] 論。謂於諸處至不攝他性。第二明勝義攝 此一蘊.處.界攝一切法。是勝義攝 言勝義者是真實義。
[0487c29] 論。所以者何。徵也 所以勝義攝[1]唯攝自性。
[0488a02] 論。法與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 自性.他性恒相離故。不可相攝。
[0488a03] 論。且如眼根至離彼性故。指事釋也。
[0488a04] 論。若於諸處至攝徒眾等。世俗攝也。
[0488a06] 論眼耳鼻三處各有二。已下半頌。第三明三根處二界一。頌前問答 如文可了。
[0488a08] 論曰至眼識依故。答也 三根雖處各別二。以三同故合立一界。此釋三義同也。
[0488a10] 論。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總結成也。
[0488a11] 論若爾何緣生依二處。難也 眼等三根。既三義同。故雖二同界。何緣生依二處 自下半頌。第四明三根生二處所以。
[0488a13] 曰至身不端嚴釋中有二。一有部釋。二論主破。此文初也 為令身端嚴故所以生二。身舌生二即不端嚴。如串子并。及如蛇兩舌故。廣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不端嚴。故各生二。
[0488a18] 論。此釋不然至有何端嚴。第二論主難也。.[鵄=鵛【乙】">2]鵄" ver="150 a11 " va11="鵛">二鼻二耳。雖生二處有何端嚴。
[0488a20] 論。若爾三根何緣生二。有部難也。
[0488a21] 論。為所發識至各生二處。論主答也 正理論意亦同此釋。正理論云。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如[猫=駝猫鵄【甲】,猫鵛【乙】" mod="駝猫=駝猫鵄【甲】,=猫鵛【乙】">3]猫鵄" v150="駝.猫" ver="150 a10 a11 " va11="猫鵛">駝.等。如是醜陋何[4]有端嚴。是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別而生。此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不二生。猶如身根.頭.項.腹.背.手.足[5]等處。安布差別種類如是。不應疑難。亦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別異生。故見蛇等身支有闕。又見彼[6]類舌非一生。是故諸根安布差別。待因緣起。非為嚴身 若爾何故說眼等根。為令端嚴各生二處 此有別義。非為嚴身。現見世間於諸作用增上圓滿亦說端嚴。若眼等根各闕一處見.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故此言為端嚴者。正是為令用增上義 准此。正理論釋。會婆沙同俱舍(今難。為若發識[7]少大即得何用二處如正理前解為勝)
[0488b11] 論。已說諸蘊及處界攝。自下第五半頌釋蘊.處.界義。論曰至是蘊義。釋頌也。文中有四。釋蘊.處.界。即分為三。四問答分別 釋蘊義中。文復有二。一釋蘊義。二引經證 此所舉文即初釋蘊義也 和合聚義是蘊義故。
[0488b16] 論。如契經言至若遠若近第二引經證也。文中有三。一顯類多。二明聚。三結成 此即初也。明過去等顯類多也。
[0488b19] 論。如是一切至說名色蘊。第二明聚也。此是名略非體略也。三世等色不可略為一聚。但名中總略為一聚也 婆沙論七十四云。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可略聚其體。而可[8]得略聚其名。乃至。識蘊。應知亦爾 雜心論云。名略非體也 婆沙七十四云。餘經復說云何色蘊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說亦爾。此為遮止外道所說。謂佛在[9]世有出家外道。名為杖髻撥無過去未來。為遮彼[10]意故。世尊說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乃至廣說。阿毘達磨作是說言。云何色蘊。謂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是名色蘊。此為遮止譬喻者說。謂譬喻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故此尊者法救亦言。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所緣。如何是色非五識身所依所緣。為遮彼意故作是說。云何色蘊。謂十色處。法處所攝色。
[0488c09] 論。由此聚義蘊義得成。結也。
[0488c10] 論。於此經中至名現在。釋經三世色也。
[0488c11] 論。自身名內至或約處辨。自身名內者。自身名內。他身.及非有情名外 若就處釋內外。五根名內。五境名外。
[0488c14] 論。有對名至或相待立。以二義釋.細。有對名。五根.五境名。無表名細.相待.細即所望不同。
[0488c16] 論。若言相待不成。難也。
[0488c17] 論。此[11]難至苦集諦等釋外難也。
[0488c18] 論。染污名劣不染名勝。釋勝劣也 即是無覆無記善法皆名為勝。有覆無記。不善名劣。
[0488c20] 論。去來名遠現在名近。此就時[12]遠.近釋也。
[0488c21] 論。乃至識蘊應知亦然。義同。類釋餘蘊也。
[0488c22] 論。而有差別至或約地辨述其異也。唯.細二與色蘊義別。餘義皆同。
[0488c24] 論毘婆沙師所說如是。結婆沙師義也。
[0488c25] 論。大德法救至同前。述異說也。此師不說有無對色。如前引婆沙文 五根所取名色者。即是五境名 所餘名細者。即是五根非無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勝色者。從[13]多說別 或就情釋勝.劣也 不可見處名遠色在可見處名近色。就處遠.近釋遠.近也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者。即如釋過去.未來.現在名。釋三世色也。謂已生已[1]滅名過去色。已生未滅名現在色。未生未滅名未來色 受等亦然者。類釋四蘊也 隨所依力應知遠近。逐難重釋 可意.不可意.三世等。說[2]同易解 不須重釋。無色之法無處所故。類同色說其遠.近。難解故重釋也。故隨所依說遠.近也。四蘊.細同婆沙釋。
[0489a11] 論。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第二釋處義也 舊譯名入。義不盡也。滅義是入義但是其滅而不得生義。理實十二處。作心.心所生長之處。亦作滅沒之處 今言處者。通其兩義 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心所法名為處者。舉一義訓釋 是能生長彼作用者。心.心所法先有體性。由十二處令行世取果。名為作用。
[0489a18] 論。法種族義至名十八界。第三釋界。文有二釋。一種族義。二[3]種類義。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舉喻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續等。法合也。
[0489a21] 論。此中種族至同類因故。釋種族義也。
[0489a22] 論。若爾無為應不名界。以無同類因故。難也。
[0489a24] 論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 正理云。若爾。處.界義應相濫。俱心.心所生本義故。由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黃等展轉相望。體類不.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不同故名種族 若爾意界[4]望於六識。無別體類。應非別界 此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 有說。安立時分異故 復有說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異。雖諸界體通三世。然就位別安立異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後 有人作俱舍師釋處.界相濫難云。一同類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5]一少分。二境界[6]緣名生之本。謂無為法一界少分。從多分說處義不同。少分相濫亦無有失者 今詳此解。未為釋難三科名義既許不同。不可處義復是界義。若許無為一分與處義同。無別界義。理合無為唯處非界。如無蘊義非蘊所攝。欲救俱舍應求別理。
[0489b12] 論。[7]又說界聲至名十八界。第二釋也 與正理意大同正理論師斷後釋為當異處義故。雖二釋不同總是第三釋界義也。
[0489b15] 論。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自下第四問答分別 薩婆多部三科總實 經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 論主蘊假。處.界是實。立量破有部云。色等五蘊必定是假。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0489b19] 論。此難不然至亦名蘊故。有部救也。多實成因。有部不許。是不成過。
[0489b21] 論。若爾不應至有聚義故論主難也。經說聚義名之為蘊。而言一實亦名蘊者。此聖教相違過 正理論云。若以聚義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 此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 此釋顯經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聚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說我故。如世間聚我。非實有 蘊若實有經顯何義 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8]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永斷此無邊蘊。為策勵彼。蘊雖無邊。而相同故總說為一 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一合想現起我執。為令彼除一合想故。說一蘊中有眾多分。不為顯示色等五蘊多法合成是假非實 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 又於一一別起法中亦說蘊故。蘊定非假。如說俱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說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0489c13] 論有說能荷至物所聚故。第二釋也 謂有為法皆有果故。即是因荷果義名之為蘊。雖言物所聚故。非以聚義釋其蘊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與經不同。
[0489c17] 論。或有說者至我當與汝。第三釋也 可分段義者。正理論云。可三世等分段義故 汝三蘊還者。可三分還我當與汝。
[0489c20] 論。此釋越經至廣如前說。破第三說。前說物所聚故。與經聚同 兼破二說亦得。經不說荷果重擔義名為蘊故 正理論第三釋。亦得為正。
[0489c23] 論。若謂此經至說名蘊故。此重破有部也。
[0489c24] 是故如聚蘊定假有。總結成也。
[0489c25] 論。若爾應許至成生門故。有部[9]反難。
[0489c26] 論。此難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順釋也。
[0489c27] 論。若不爾者至十二處別[]反難成也 論主許處是實。異於經部。
[0489c29] 論。然毘婆沙至亦說燒衣下通牒婆沙通釋 故婆沙云對法諸師說。若觀假蘊。彼說極微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不觀者。彼說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者 觀假者。觀待總聚假蘊極微即是一分。不觀者。不觀待假聚。極微即是色界.色處.色蘊准此。一極微得名為蘊。故知蘊是其實 通云。此應於分假說有分者 極微是蘊一分而假。名蘊者蘊是總名。是有分也 喻說可解。
[0490a10] 論。何故世尊於所知境。自下半頌。第六說三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緣。
[0490a11] 論曰至蘊等三門。此總釋也。有三種三合說為三。
[0490a12] 論。傳說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釋第一三。佛意難知故言傳說 故正理[1]云。善逝意趣雖極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2]是 為愚心所說蘊。一色.一心.三心所故 為愚色說處。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 為愚色.心說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心.一[3]多分是心所故。
[0490a19] 論。根亦有三謂利中鈍。為利說蘊。蘊略故。為中說處。處非廣.略故。為鈍說界。界門廣故 眾生根性有三。一解遲.疾不同分三根別。二記難.易分三根別。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者略說。鈍者廣說。若記不同分根上.下。即鈍為略說利為廣說。
[0490a25] 論。樂亦三種至蘊處界三。如文可解 此三種三。論主略說隨其別義即有無量 故正理云。經主。此中所說猶少。謂諸弟子。已[4]過作意.已熟習行初修事業。三位別故 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識依緣。三過別故 恃命.財.族而生憍逸。三病異故 由此等緣如其次第。世尊。為說蘊.處.界三。
[0490b04] 論。何緣世尊說餘心所。已下第七明蘊廢立。
[0490b05] 論曰至貪著諸見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諍根。二生死因。二次第因 此文第一因也。在家之人因樂受故起貪之[5]諍。出家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見諍。
[0490b08] 論 又生死法至生死輪迴。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0490b10] 論。由此二因至次當辨。總結成也 正理論云。又此受.想能為愛.見二雜染法生根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滅定故。如是等因有[6]多品類。
[0490b14] 論。何故無為說在處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頌。廢立蘊也。
[0490b15] 論曰至乃至非識。此長行釋。文中有二。一不可攝在色等蘊中。非色等故。二不可別立為第六蘊。無蘊義故 此文初也。
[0490b18] 論。亦不可說至名無為蘊。第二無蘊義也。文中有三。一無聚義。二無依義。三蘊義息 此是第一無聚義也。
[0490b20] 論。又言取蘊至故不立蘊。第二無依義也。
[0490b22] 論。有[7]說至[8]應非蘊。第三釋。蘊義息故非蘊也。
[0490b23] 論。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論主破第三釋。若蘊息得無為。無為非蘊攝。處.界息故得無為。無為非處.界。故言彼於處.界例應成失 正理救云。經主難言。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謂處.界息。應非處.界 便違所宗 全於蘊門眾生計我。入無餘位諸蘊頓息 處.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蘊起假說為生 若諸蘊息亦立為蘊。般涅槃已餘蘊應存。眾生畏蘊有多過患。應於涅槃無安穩想。非處.界中全有多過。故無餘位處.界猶隨。故蘊不應例彼成失 又此息言。意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斷故。此言意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為蘊息。三無為上。聚義都無可名蘊息。非[9]生門.族義。於彼亦無。故不應例 此釋與頌義善相符有人作俱舍[10]釋破云。若[11]言無為無聚義者。與我此論初解何殊 然檢三解婆沙師釋也 檢正理[12]抄云。經主。謬取古師意。謂息為斷 若以斷義名息。即有空.非擇滅難。彼非斷故。亦名蘊息故。若以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舉處.界為例。處.界義不息故 今詳不爾。若[13]唯斷義名息唯在擇滅。唯取蘊有息。餘蘊無息無擇滅故。亦不是都無蘊相名之為息。由第三解與第一釋不合同故 今詳古師言息。息滅所顯故名為息。一切有漏法有二種息。謂斷及非擇滅。色[14]滅兼顯虛空。有為無漏唯有非擇滅息。若以蘊息。故顯無為則蘊不攝者。十七界全.一界少分息。顯三無為。亦應無為非[15]界攝。彼非斷故。亦名蘊息故。若以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舉處.界為例。處.界義不息故。應以空.非擇滅為難。不應處.界例[16]蘊。若謂正理同於初解。論主此破即違初解。應更思之。
[0490c28] 論。如是已說諸蘊廢立。已下第九一頌半。辨蘊.處.界次第。於中有二。一明蘊次第。二明處.界次第 此半頌明蘊次第。
[0491a01] 論曰至立蘊次第。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以四義辨次第。二證蘊唯五。三以次第因別立受.想二蘊 此文第一四義辨次第。四義即為四別。此即第一隨辨次第也。
[0491a05] 論。或從無始至立蘊次第。第二隨染辨次第。果後因以為次第也。
[0491a07] 論。或色如器至立蘊次第。第三隨器等次第也。
[0491a08] 論。或隨界別至次第如是。第四隨界辨次第也。
[0491a10] 論。由此[1]五蘊無增減過。第二證蘊唯有五也。
[0491a11] 論。即由如是至故別立蘊。第三以次第因別立受.想二蘊。
[0491a13] 論。處界門中至次第可知。自下一頌。第二明處.界次第。
[0491a14] 論曰至或二三四。釋頌本也。文中有五。一唯取現故先說。二唯取所造故先說。三取離境故先說。四遠速故先說。五上下次第故先說 此文第一。唯取現境故。五先[2]說也。
[0491a18] 論。所言四境至或二俱取。第二。唯取所造。故眼.耳.鼻.舌。先身根也。
[0491a20] 論。餘謂前四至在二先說。第三。眼.耳取離境故在鼻.舌先。
[0491a21] 論。二中眼用至後聞聲故。第四遠.速故先說 文中有二。一。眼.耳。同離中知。眼遠.速故先耳說。二。鼻.舌。同合中知。鼻速故先舌說。此第一明眼先說也。
[0491a25] 論。鼻.舌兩根至舌後嘗味。第二明鼻速故先說也。
[0491a26] 論。或於身中至故最後說。第五上下次第故。從上先說。意無方處故最後說 根品中云。眼.耳.鼻根橫布[3]齊平如冠華鬘者。就根體說。此文[]言上下者。據所依根相也。義不相違 然正理改頌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遠。三用.初二明。或隨處次第 長行釋云。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後方生。是故先說。如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受。意識後知。為自識依及取自境。應知。俱是眼等功用 於五根中。初二用遠。境不合故。所以先說 二中。眼用復遠於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說 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後。如鼻於香能取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是。如舌於味能取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 隨處次第釋不異前 若色等境。五識先受意識後知。云何夢中能取色等。有餘師說夢中憶念先所受境。若不爾者。諸生盲人。於其夢中亦應取色 有說。夢中。非必憶念先所受境。境相現前分明取故。非於覺位憶念了別先所受境。如在夢中。色等現前分明可取。非於夢位憶昔境時。有殊勝德。過於覺位。由此。憶念先所受境明了現前。勝於覺位。是故夢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於夢位。有時亦能憶昔境者。此非實夢。不能分明取境相故 若爾。生盲何緣。夢位不能取色 誰言。生盲於其夢位不能取色。若謂夢中必定憶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應信。生盲。夢中取色。昔餘生中曾見色故。又於夢中非唯夢見曾所[4]受事。如餘處說。是故生盲夢亦應爾。而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受。意後知者據容有說。非必定然。如是所言。於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後生者。亦非必定。眼等五識展轉互為等無間緣。本論說故。此中且約非夢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說。由此已釋。定所取色。住空閑者咸作是言。定中青等。是有見色。不可說言此色定是眼識曾受。異類色相於此定中分明現故。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種所造。清潔分明無所障礙。如空界色 婆沙七十三。復次隨細次第法故。謂六內處眼處最。是故先說。意處最細。是故後說。
[0491c11] 論。何緣十處至立法處名。自下第十[5]一頌廢立色處。及法處名。
[0491c12] 論曰至不總為一。釋頌本也。文中有二。一釋色處。二釋法處 就釋色處中。一釋分十差別。二釋最勝。三順世立名 此釋分十差別 為令了知境者。謂五境 有境者。謂五根 即五境.五根為十色處。
[0491c17] 論。若無眼等至而即別名。釋為眼等別故。雖標色總稱。即十處中一處別名。
[0491c19] 論。又諸色中至在彼差別。第二釋色處勝故立通名也 由有對故。及有見故。具此二義名之為勝。手等觸時。即便變壞釋有對也 可示在此在彼差別。釋有見也。自餘九處唯是有對不是有見。非是勝故不得通名。
[0491c24] 論。又諸世間至非於眼等。第三順世立名也。
[0491c26] 論。又為差別至如色應知。第二釋法處也。
[0491c27] 文中有三釋。一為差別。二攝多法。三攝增上法 此初釋也。此如釋色處。雖標總稱。即是別名。
[0491c29] 論。又於此中至應立通名。第二攝多法故。
[0492a01] 論。又增上法至獨名為法。第三攝增上法故。
[0492a02] 論。有餘師說至獨立法名。此是雜心釋也。
[0492a04] 論。諸契經中有餘種種。已下第十一有四行頌。攝諸經中異名蘊.處.界也。第一頌攝諸經法蘊。第二頌辨法蘊量。第三頌攝餘經中諸蘊.處.界。第四頌因論生論。釋經中六界 此頌第一[1]攝經蘊也。頌前問答。如文可了。
[0492a09] 論曰至皆行蘊攝釋頌文也。諸論多作兩釋。然婆沙以聲為體[2]正。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為體。為是語業。為是名等。答應作是說。語業為體 問若爾次後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名何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連合 答後文為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佛教自體。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身是[3]佛教用 有說。佛教名等為體 問若爾此[4]中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云何。謂佛語言乃至語表。是謂佛教 答依展轉因故作是說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義 如是說者。語業為體。佛意所說他所聞故 又云。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業。非無表故(廣如彼釋) 又云。佛教當言善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 云何善。謂佛善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云何無記。謂佛無記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問於佛教中何者善。何者無記。答阿毘達磨素怛纜藏多分是善。毘奈耶藏多分無記。如世尊說門應關閉。衣應置竹架.龍牙。如是等言[5]皆無記[6]故 有說。佛教若為所化說應知是善若為餘事說是則無記。如世尊告阿難陀。言汝往觀天為雨。不雨。園中何為高聲.大聲。如是等言皆是無記。
[0492b06] 論。此諸法蘊其量云何。自下第二一頌辨法蘊量。
[0492b07] 論曰至法蘊足說。此釋頌本。有三師說。此第一師云。佛教有八萬部。一一部量有六千頌。如法蘊足論。准此論文。即是六足中法蘊足論。此就文.句定量 若真諦釋云。有餘師說。有一分阿毘達磨名法陰。其量有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陰其量皆爾者。佛阿毘達磨藏。有九分。九分者。一法陰。二分別惑。三分別[7]世。四分別因。五成[8]立界。六名聚。七到得。八業相。九定相 九分中有一分名法陰。有六千偈。餘分多少無不皆爾。八萬法陰中。一一法陰。各有六千偈。故舉九[9]分中法陰分有六千偈。是八萬中之一數也 詳其此釋與論不同。九分中法陰非法蘊足故。
[0492b20] 論。或說法蘊至名一法蘊。此第二師說。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是教門有八萬別。謂蘊.處等。如文可解。
[0492b23] 論如是說者至八萬法蘊。此第三論主評云。如[10]是說者。以病有八萬故。說能對治法[11]有八萬也 正理二解同前 第三解云。如[]是說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癡.我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八萬行故。世尊宣說八萬法蘊。[12]謂說不淨.慈悲.緣起.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即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為對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說 准此論文。論第三釋。即與第二釋無別 [13]然八萬者舉其大數。此即是八萬四千法蘊也 真諦師云。諸師實判如此。眾生有八萬煩惱行[14]類。謂[15]欲.瞋.癡.慢[16]慢等差別故。為對治此行。世尊正說八萬法陰者 由眾生煩惱行。有八萬。佛為對治眾生八萬煩惱故說八萬法門。如此道理判法門量。故言實判 經部亦同此解 相傳云。真諦師解。分十隨眠為十。一.一。各有九隨眠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後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後二百中。一.一。以九隨眠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兼本一百為二千一百。又約多貪.多瞋.思覺.愚癡.著我五。品品有二千[17]百。成一萬五百。已起有一萬五百。未起一萬五百。合二萬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萬一千。合成八萬四千。此釋與正理意不同也 檢真諦俱舍疏無文又依賢劫經。三百五十度。各有六波羅蜜乘成二千一百。對四大.六衰。各有二千一百。成二萬一千。貪.瞋.癡.等分。各直有二萬一千乘成八萬四千。此釋與此論.正理不同。智度論云。貪.瞋.癡.等分。此四人各有二萬一千病行。各有八萬四千法蘊 已上論文。一一法蘊有[18]別.通。故與此不同 問八萬法蘊。合有幾萬億頌。答。此間算法有上.中.下。下法十萬曰億。中者百萬曰億。上者萬萬曰億。若依智論千萬曰億。若如此方則十萬為億 一法蘊有六千頌。十法蘊有六萬頌。百法蘊有六十萬頌。千法蘊有六百萬頌。萬法蘊有六千萬頌。如是即一萬法蘊。有六百億頌。八萬法蘊有四十八百億頌 問[1]智論說三藏唯有三十萬頌。何故此說過多 答。毘曇。據佛.在時。法未滅沒故多。智論。據佛滅後隨人滅沒。故少。故智論說佛經根本無量。佛涅槃後。諸惡邪見王。已出焚燒經書。破壞寺塔。害諸沙門。五百歲後像法不淨。諸阿羅漢.神通菩薩難可得見。故諸深經不盡在閻浮。行者受者少故。諸龍神持[2]去。付法藏云。商那和修。既滅度。七萬七千本生經。一萬阿毘曇。八萬清淨毘尼悉皆隨滅。此即明證 婆沙云瞿沙。解云。五十萬五千五百五十頌是一法[3]蘊量 案此解計。頌數更多。言八萬法蘊者。但就聲聞教中為語[4]耳。緣覺及菩薩即多故。菩薩藏經無量義經云。聲聞八萬.緣覺九萬.菩薩十億 悲華經云。聲聞有八萬四千法聚。緣覺有九萬法聚大乘法藏有十億法聚 諸說不同 其實法蘊有無量。各據一說。故不相違。如華嚴.隨機說四諦不同。有十萬等。
[0493a23] 論。如彼所說至二蘊所攝。謂色.行蘊也。
[0493a25] 論。如是餘處至類亦應。然自下第三一行頌。釋經異名.蘊.處.界也。
[0493a26] 論曰至一一自相。總釋頌也。謂經中說前色等五蘊.眼等十二處.及眼等十八界。[5]更有異名蘊.處.界。皆攝在前所說中。
[0493a29] 論且諸經中至此行蘊攝。此第一辨攝餘蘊。此即戒等五蘊 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蘊體云。云何無學戒蘊答無學身.語律儀 云何無學定蘊。答無學三三摩地 云何無學慧蘊答無學正見智 云何無學解脫蘊。答無學作意相應心。已勝解.今勝解.當勝解。謂盡.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解 於境自在立解脫名。非謂離繫 云何無學[6]智見蘊.答盡智.無生智 問何故此二智名解脫[]智見蘊。答解脫身中獨有此故。最能審決解脫事故 無學慧蘊與解脫[]智見蘊有何差別。答無學苦.集智[7]是無學慧蘊。緣繫縛法故。無學滅。道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緣解脫法故 復次。無學苦.集.滅智。是無學慧蘊。此緣有漏.無為解脫。不緣緣解脫無漏智故。無學道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此緣無漏有為解脫。亦緣緣解脫無漏智故 復次。無學苦.集.道智。是無學慧蘊。不緣離繫法故。無學滅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緣離繫法故 是謂差別者是謂世俗相差別 若說勝義真實差別。應如前說。謂無學正見智。是無學慧蘊[8]盡無生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
[0493b22] 論。又諸經說至法處所攝。此第二攝異名處也。文初有三。一十遍處。二八勝處。三四無色處 此中文意。大分可知。
[0493b25] 論。五解脫處至法處所攝。第二攝五解脫處也 言五解脫處者。一聞佛等說法得解脫。二因自讀誦得解脫。三為他說法得解脫。四靜處思惟得解脫。五善取定相得解脫。解脫謂涅槃 因此五種得解脫故名解脫處 此即略依集異門足論十三.十四。及阿含經第九。列名標釋。廣如彼說 言皆慧為性者。第二生得慧 故。婆沙云。受持讀誦十二部[9]經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聞慧。由聞聖教生勝慧故 或可。第三亦思慧。為他說法必先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於彼定中善取相故 雖說不同皆慧為體。此法處攝 若兼助伴前三。聲.意.法處所攝。後二。意.法所攝 又解聲在第二.第三取自聲故。聲非第一非以他聲為自助伴。
[0493c12] 論。復有二處至四蘊性故。第三攝二處也無想有情。聲恒成就故得有聲。成十處也 故發智說。誰成就身。謂欲。色界有情。如身色.聲.觸亦爾。故知此聲恒成就也 正受無想異熟果時雖無有心。初生.將死時必有心故。故亦言意 又成彼地法必有心故 又婆沙一百三十七云。問世尊。何故 [10]於無想天[11]及有頂天。多說為處。答有諸外道。執此二處以為解脫。佛為遮彼說為生處。廣[12]彼如釋。
[0493c21] 論又多界經至十八界攝。第[13]三攝異名界。多界經明六十二界。謂三種六.六種三.一種四.兩種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隨其所應十八界攝。出體相攝如次別明。
[0493c26] 論。且彼經中所說六界已下第四。一頌明六界也。頌前問[14]答。如文可解。此下第四別明。如文可知。
[0493c28] 論曰至名為空界。出空界體。
[0493c29] 論。如是竅隙云何應知問也。
[0494a01] 論。傳說竅隙至明闇為體以有部宗答也。
[0494a02] 不信空界實有故言傳說 正理論云。所言傳說。表不信[1]敬。彼說意言何有此理。故彼上座。及餘一切譬喻部師。咸作是說。虛空界者不離虛空。然彼虛空體非實有。故虛空界體亦非實 此有虛言而無實義。虛空實有後當廣明 今因空界。且略成立離虛空界實有虛空。故世尊言。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虛空顯了此經意說虛空無為。雖無所依而有所作。謂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顯因有實體相。虛空無者應無光明。既有光明眼識所取是色差別。故有虛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實有虛空理極成立。由此所說契經文句。顯二。分明各別實有 又於色界得離染時。亦說斷此虛空界故。如世尊說。離色染時。心於五界解脫離染唯除識界。不應說斷虛空無為。諸漏於中曾未轉故(已上論文) 然空界色。理實通其光.影.明.闇。光與明類。闇與影類。於二類中各舉其一。義亦兼餘。故正理云。傳說。竅隙。即是光.闇。謂窓牗等光.闇竅隙。
[0494a22] 論。應知此體不離晝夜者。晝以明為體。夜以闇為體。此空界色以明.闇為體。晝.夜為位。
[0494a24] 論。即此說名阿伽色。述本論空界色異名也。
[0494a26] 論。傳說阿伽至阿伽色。述婆沙異釋。此第一云。阿伽是極礙也。
[0494a27] 論。有說阿伽至阿伽色。第二釋也。此阿伽名為無礙。梵語阿伽通其二義。各據一釋。
[0494a29] 論。諸有漏識名為識界。前出空界體。此出識界體。唯取有漏不取無漏。
[0494b02] 論。云何不說至為識界耶。問也。
[0494b03] 論。由許六界至則不如是答也 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故正理云。由無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轉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言。界是施設有情因故。非無漏法。如契經說。六界為緣入母胎故。
[0494b12]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長養諸有。攝益諸有。任持諸有者。立六界中。無漏意識。能損減諸有散壞諸有破滅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 廣如彼釋 問三無心位闕六識界。四無色中[2]後闕前五。如何得說識等六界恒持生[3]也。答此總說諸界。從續生位至命終心。隨其所有皆能持生。無有現起不持生者。及無一有情總無六界而得有生。非如無漏法現起在身。而不持。總無無漏而其生亦有。不欲說一切有情恒具六界。故作是說。所以論云。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諸界從續生心至命終心。恒持生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0494b25] 論。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攝。相攝可知。
[0494b26] 論。彼經餘界至十八界攝。類說餘界皆此十八界攝 略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頌云。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為初。三六.一四種。六三。後二二 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識。如自名攝 言三六者。謂三種六 第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前四界觸界攝。空界以光.影.明.闇為體。色界攝。識界以有漏識為體。七心界攝 第二六。謂欲.恚.害.無欲.無恚.無害界。欲以欲貪為性恚以瞋為性。害以害為性。無欲以無貪為性。無恚以無瞋為性。無害以不害為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攝 第三六.謂樂.苦.喜.憂.捨.無明界。前五界以受為性。後一以癡為性。是心所法故。皆法界攝 一四種。謂受想.行.識界.受.想.行法界攝。識界七心界攝 六三者。第一三。謂欲.色.無色界。欲界十八界攝。色界十四界攝。除香.味二。及鼻.舌識。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三界。謂色.無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色故總名色界。十八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以擇滅.非擇滅為性。法界攝 第三三界 謂過去。未來。現[4]在界。皆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 第四三界。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無記法為性。七心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妙界以無漏善法為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五三界。謂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法為性。不善界以諸不善法為性。此二七心[5]界.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切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 第六三界。謂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為性。無學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為性。此二意.法.意識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為為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第一二界。謂有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為為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二界。謂有為.無為界。有為界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為界以三無為為性。法界攝 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界名。名多界經。
[1]俱舍論疏卷第一[*](之餘)
[2](交了)" ver="150 a10 a11 "> [0495a10] 保延三年潤九月六日於南新房奉點了  加久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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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
沙門法寶撰
分別界品第一之
[0495a18] 論。復次至幾無記。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行頌。義門分別十八界也。正理論云。界中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一行頌三門分別。先問。次頌答。此文問也。
[0495a23] 頌中上句有見。第二句有對。後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0495a24] 論曰至說餘無見。長行釋。頌三門則為三段。此第一釋有見也 婆沙.正理皆有二釋。正理第四云。云何說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緣。有說。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有谷[8]嚮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 婆沙同也 此論但取第二。以可示現此.彼差別 由此義准餘無見者。除色餘十七不可示現彼.此差別名無見也。
[0495b07] 如正理。即無上三義名無見也。此論略故唯一釋也。
[0495b08]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異故。第二釋有對也。先結引標章。後依章牒釋。此文初也。
[0495b10] 論。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第二釋也。釋中有八。此文第一釋障礙有對也。五根。五境。自於他處被礙不生。[9]是障礙有對義 如手至或[10]二相礙。指事釋也。准其手.石。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0495b15] 論。境界有對至於色等境。第二釋境界有對也。文中有二。一示體。二引證結成。此文初也 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 法界一分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於色等境者。謂六根.六識等。於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為境界。即於此有礙名為有對。
[0495b20] 論。故施設論至[11]除前相。第二引證也 施設論者。是六足論中一論也。大迦多衍[12]尼子造也 四句可[13]知 此礙者。是見色義。礙是對之別名。即是於所見色名之有對 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舊名毘舍闍鬼 室獸摩羅。是傍生類。形如壁宮。小者長二丈。大者乃至長一百尺。
[0495b27] [14]此等名為境界有對者。結也。
[0495b28] 論。所緣有對至於自所緣。第三釋所緣有對也 心.心所法。於自所緣和會被礙。名所緣有對。
[0495c01] 論。境界所緣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0495c03] 論。若於彼法至名為所緣。答也。
[0495c04]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
[0495c05] 釋曰。有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名為境界 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為所緣 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所同名為所緣。越彼彼境[15]或餘境中。此不轉故名為有對 取像.印持功能差別。心.心法異名為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名為有對。此謂差別 有人有四解 一云。境界有對此約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眼名有對。所緣有對執所緣境方起至現。謂起彼取果用有緣即起無緣不起皆名有對 第二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取果用名所緣有對 第三解。礙體義邊名所緣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 第四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有對 詳此四解非論意。
[0495c20] 論。云何眼等至說名有礙。第五釋有對名也。先問。後答。此文問[16]也。
[0495c22] 論越彼於餘此不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謂[17]明若是境界。[18]若是所緣。色等之中若於此名為有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義。
[0495c26] 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是能緣.所緣。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為有對。非是礙體.[19]礙取果[20]等。
[0495c28] 論應知此中至說餘無對第六會[21]頌文。明無上有對名無對也。
[0496a01]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是第四句。第七句數分別也 文中有二。一境界對障礙[1]四句。二境界對所緣順後句此第一也 第一句是境界有對非障礙。第二句是障礙非境界。第三俱句。第四俱非。可[2]解。
[0496a06]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眼等五根[3]第二順後句 以寬問狹順後句答。若是所緣有對定是[4]境有對故。所緣障礙體不相關。所以不合作句。
[0496a09] 論。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許。第八述經部計也 鳩摩羅多。此云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喻鬘論.癡鬘論等。中有此頌。明有對。與有部不同 此處心欲生者。謂心於青色等上生 他礙令不起者。[5]謂被餘障。心不得於青色上起 應知是有對者。結 無對此相違翻上也 有部計。即於青上生名有對也 此是所許者。經主印許經部義也。
[0496a17] 論。如是已說至故名無記。第三三性分別。文中有二。一釋八界。二釋十界。此文初也 謂十色界中。除色.聲二界餘八.不可記為善.不善。故名無記。[6]釋無記有兩說。此第一也。
[0496a22] 論[7]又[8]說至應唯無記。敘異說破如文可解。
[0496a23] 論。其餘十界至餘名無記。第二釋十界也 文中三段。一釋七心界。二釋法界。三釋色.聲二界。此文初也 七心界與無貪等[9]善相應名善。貪等三不善根相應名不善。非二相應名無記也。
[0496a28] 論。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第二釋法界也。
[0496a29] 若是無貪等。是自性善 [10]想.[11]受等與自性善相應名相應善 無表色。法上四相。并得。是二善等起。亦名為善 擇滅無為。是勝義善故亦名[12]為善 即法界中。具自性.相應.等起.勝義四種善也。此四種善等。後當廣釋。
[0496b05] 論。色界聲界至餘是無記。第三釋色.聲。此二之中。唯有等起善.不善也。
[0496b07] 論。已說善等至無色[13]界繫。第二一行頌明三界繫。文有三。先結引。次頌。後釋。此文初也 頌中初句明欲界。次兩句色界。後一句無色界。
[0496b10] 論曰至具足十八第二長行釋也 釋三界即為三段。此第一釋欲界繫也 繫謂繫屬。即被縛義。將辨法多少先釋繫義 欲界繫法被欲界貪等繫縛名欲界繫 即鼻.舌.香.味四界全。餘十四界一分。是欲界繫。由此欲界[14]具十[15]八。
[0496b15] 論。色界所繫至無所緣故。第二釋色界也 文中有二。一辨法多少。二問答分別。此文初也 無段食故無香.味境。以無境故無鼻.舌識。
[0496b19] 論。若[16]爾至段食性故。第二問答分別也。香.味是段食性。上界無段食故無香.味境。觸界亦段食性色界應無。
[0496b21] 論。彼所有觸非段食性。答也。色界有觸非是段食。
[0496b23] 論。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難也 觸界段食性。上界有觸非段食。香.味段食性。上界有香.味非段食性。
[0496b25] 論。香.味離食至故觸非無答 香.味離食更無有用。上無段食香.味亦無。觸離段食有[17]用。別有能持諸根.及衣服等用。故於色界雖無段食有觸界也。
[0496b29] 論。有餘師。說至故在彼無。迷異說也 住此者謂住欲界 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輕安俱起者。謂身在欲界。得天眼.耳通見色聞聲。入定之時有輕安俱起。殊勝觸境攝益於身。因中三事俱故。果處亦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
[0496c05] 論。若爾至彼無用故。難也 在彼無段食。香.味二境無用故無在彼。無二境鼻.舌無用。在彼應無。
[0496c08] 論。不爾至及莊嚴身。答也 言無用者不爾。舌起言說。鼻莊嚴身。是有用故彼皆有也。
[0496c10] 論。若為嚴身至何用二根。難也 二根依處是色觸二境若為起言說。及莊嚴身。但須色.觸二境即得言說.及莊嚴身。何用二根。
[0496c13] 論。如無男根至依處亦無。答也 由有二根有二依處。若無二根依處亦無。取男根為例。
[0496c15] 論。於彼可無至離根應有。難也 男根依處以無用故離根非有。鼻.舌根依處為有用。故離根應有。
[0496c18] 論。有雖無用至定當死者。答也 根之有無非定由有用無用亦生。如處六處胞胎。定當死者。此眼等根雖是無用。亦有根生。鼻.舌亦爾。
[0496c21] 論。有雖無用至得有根起。徵起因也 [18]既無境愛何因得起。
[0496c23] 論。於根有愛發殊勝業。答因也 於此鼻.舌二根起愛。發殊勝思業。為此二因也。
[0496c25] 論。若離境愛至男根亦生。難也。難中有二。一難本釋。二難轉釋。此文初也。
[0496c27] 凡起根愛為有境貪。若離境貪根貪定無。既離境貪即無根愛。[19]既無根愛鼻.舌無因。即應非有。若謂雖離境貪得有根愛有鼻.舌根。男根亦應如鼻.舌有。
[0497a01] 論。若謂不生至鼻舌應無。釋轉救也 若謂鼻.舌為嚴身故有。男根以醜陋故無者。陰藏隱密。是善業招。何容醜陋 又諸根生已下。第二難也。若諸根生。非由有用.無用醜陋.端嚴。有因即生。何論醜陋。鼻.舌.男根俱離境貪。理合齊無根愛。男根非有鼻.[1]舌應無。
[0497a08] 論。若爾至不減諸根。又引經難也 上界不減諸根。如何無其鼻.舌。
[0497a10] 論。隨彼諸根至男根應有。先釋彼反難也。契經所說不減諸根。隨彼地諸根多少皆悉具有無減根者。如是釋經何所相違。若許隨有諸根不減。即令如於欲界具有根者。不減諸根。若然者。於彼上界男根應有。
[0497a15] 論。如是說者至男根非有。論主[2]評也。以六根愛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現起者。即緣六根愛。即有緣自身起。不緣境生。由有因故有鼻.舌根。其男根體即是身根一分。能觸婬境名為男根。此之愛生必因境愛。非如鼻.舌依內根處總起身愛。由此上界有內身愛鼻.舌非無。無婬境愛男根非有 餘文可解。
[0497a22] 論。無色界繫至無色界繫。第三釋無色也。無色界中唯有後三。要離色.欲方生彼故。色者即是五根.五境。離色欲故彼無根境。雖不離心欲。以無根.境。五識亦無。由此唯有[3]後三界也。即是意.意識.法界三也。
[0497a28] 論。已說界繫至[4]幾無漏。第三半頌明漏.無漏也。先問。[5]頌[6]答。如文可解。
[0497a29] 論曰至唯名有漏釋也。意界.意識唯有二類。道諦攝者是無漏。漏不增故。餘唯有漏。漏隨增故。
[0497b03] 法界。有為無漏道諦[7]所攝。無為無漏謂三無為。擇滅無為漏緣不增故是無漏。虛空.非擇滅[8]二。漏不緣故名為無漏。非二因果故染不緣也。餘名有漏。漏隨增故。餘十五界唯名有漏。漏隨增故。與大乘.諸部不同也。
[0497b08] 論。如是已說至無尋無伺。第四半頌釋有尋.有伺等也。結引頌答 如文可解。
[0497b09] 論曰至故說唯言。釋也。文中有三。一唯有尋伺。二有無不定。三唯無尋伺。此文初也 十八界中五識唯有尋[9]有伺。[10]分界名也 由與尋伺恒共相應。釋唯有尋.伺所以也 以行相外門轉者。釋恒共尋.伺相應所以也 正理論云。經主釋言以行相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內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識唯於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用外門為因簡別 俱舍[11]釋救[12]之。一行相。是通因。二外門轉。是別因。五識具二內。門意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故。有尋有伺。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行相故。無尋無伺 詳曰。有無尋.伺[13]即既但由行[麁)【甲】【乙】">14]麁" v150="相" ver="150 a10 a11 " va11="相麁">相何假外門.內門。外門無尋.伺內門有尋.伺故。故知。外門非是因也 今詳。以五識唯行相故。恒與尋.伺相應唯外門轉 顯義決定故說唯言者。顯五識唯尋.伺相應所以。故不至上地。
[0497b29] 論。後[15]三至皆通三品。第二釋三界不定也。先標三界皆通三品。後釋不同。此[16]文標也。
[0497c02] 論。意界意識界至無尋無伺。釋 此三界中法有四類。一除尋.及伺餘相應法 二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 三尋 四欲界初定伺 此文初也 就前文中復有三[17]節即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謂此三界除尋.及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有伺。第二靜慮已上。乃至有頂。無尋無伺。
[0497c10] 論。法界所攝至伺亦如是。第二明非相應法。及靜慮中間伺。俱是無尋無伺。此中言有尋有伺者。是相應有非俱有有。由此四相及隨相不名有尋伺。中間伺無第二伺故。及地法無尋故。所以伺是無尋無伺。
[0497c15] 論。尋一切時至但伺相應故。第三明尋也。有尋之處必有伺故。尋唯有伺。無第二尋故不名有尋。此意說。[18]伺聚起時無第二伺故不相應。受等亦爾。雖有二三受。同聚起時無第二受等故不相應。正理不應以二受為例。應錄正理於前。
[0497c21] 論。伺在欲界至但尋相應故。第四釋伺也 伺在中間禪無尋無伺。在欲界初禪有尋無伺。餘准尋釋 此中總有四句。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四無[19]伺唯[20]尋。就地作法故與餘處四句次第不同。十八界中有五識一句。唯有尋有伺 意界.意識界三句。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此由歷三地也 法界通四句。除尋.及伺餘相應法.歷三地有三句。謂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 其尋唯有一句。謂有伺無尋 伺有兩句。謂有尋無伺.無尋無伺 餘十界唯一句無尋無伺。
[0498a03] 論。由此故言至謂即是伺。結也。已上句數有尋有伺地法有四品。四品者。除尋.伺餘相應法名有尋有伺。尋名無尋唯伺。伺是唯尋無伺.無尋無伺。餘十色界.及不相應法.無表色[1]三無為。皆是無尋無伺。
[0498a08] 論。餘十色界至不相應故。第三釋十界。無尋無伺也。
[0498a10] 論。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第五[2]一行頌因論生論明三分別。先問.頌答。可知 論曰至隨念分別。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標三分別。二正釋難。三牒分別名釋。此文初也 可解。
[0498a14] 論。由五識身至名為無足。第二正通難也 分別有三。五識唯一故名無分別。如馬有四足唯有一足亦名無足。
[0498a17] 論。自性分別至隨念分別。第三牒名釋也 尋是自性分別。五識恒有。正理論云。夫分別者推求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別。簡擇.明記[3]片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持。皆[4]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5]解。
[0498a24] 意識相應散慧。是計度分別。定中無計度故。若定.若散念名隨念分別。念於定.散皆能記持[6]故。
[0498a27] 論。如是已說有尋伺等至幾無執受。第六[]一行頌明有緣.無緣。執受.非執受二門也。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0498a29] 論曰至義准成故。釋也。文中有二。一釋有所緣。二釋有執受。此文初也 六識意界諸[7]心所法名有所緣。指法體也 能取境故。釋所以也 以心.心所能取所緣之境名有所緣。正理論云。如人有子。所緣.所行.及與境界。名義差別 [8]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9]緣指法體也。不相應[10]法亦攝無表色.及三無為。俱是不相應。以不能取境故 義准成故。釋所以也 正理論云。五識身決定不用和合為境。然必有境故以實法為境義成。若五識身。了勝[11]義境。何緣五識不斷結耶。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故。[12]一墮境故。所緣少故。雖了勝義而不斷結。
[0498b14] 論。如是已說至皆無執受。第二釋執受.無執受也。文中有三。一明唯無執受界。二通二界。三執受義。此文初也 謂十八界中。七心界.法[13]界聲界。此九界唯無執受。乘前有所緣中七心界.法界故。[14]別釋七心界.及法界名為前八。聲非有所緣法故言及聲。
[0498b20] 論。所餘九界至無執受故。第二釋通二界也。文中有二。先標.次釋。此即標也。
[0498b22] 論。眼等至名無執受。此釋也。釋中有二。一釋五根。二釋色等四境。此釋五根也 此唯有二。住現在名有執受。過.未名無執受。
[0498b25] 論。色.香.味.觸至名無執受。第二釋色等四境也。此有三類。過。未一向無執受。現在與五根合名執受。不與根合名無執受。
[0498b28] 論。如在身內至而無執受。指事釋也 如文可解 准上釋五根.四境。住現在世不離根名有執受。故知。三無心位。住現在五根.不離根四境。亦有執受。是心.心所法攝為依處故。餘緣闕故識雖不生.己身攝故。
[0498c04] [15]論。有執受者[16]此言何義至名無執受。第三釋執受義也 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者。釋有執受義也 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者。五根.四境不相離故。損.益展轉更相[17]隨也 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苦樂者。指事釋也 正理論云。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及有身見執為己有。名有執受。二者為因能生苦.樂。名有執受 此當第[18]二。
[0498c13] 論。如是已說有執受等至幾非積集。第七[]一行頌明大造.積集等二門也。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0498c15] 論曰至俱非二種。釋也。文中有二。一釋大造等。二釋積集等 就釋大造等中。有二。一釋十八界中有是大造等。二敘異說。此文初也 觸中有二。七觸是所造。四大是能造。五根.四境.及法界無表唯所造。餘俱非二。
[0498c20] 論。尊者覺天至唯大種性。第二敘異說也。先敘。後破。此文敘也。
[0498c22] 論。彼說不然至理定不然。破也。引二經破。此第一引經破也 彼說不然。總非也 契經[19]唯說堅等四相為大種故者。經唯說[20]堅相為地種。濕相為水種。煖相為火種。動相為風種。非說滑等[21]青等相為地等種故。故知滑等相非地等種 此四大種唯觸攝故者。堅等四相唯是觸處。故知餘處非四大種 非堅濕等眼等所取者。色等是眼等所取。故知非大種 非色聲等身根所覺者。故知色等非是四大 彼說理定不然者。結也。
[0499a03] 論。又契經說至無見有對。第二引經破也。文中有四。一引經文。二釋經意。三外難。四通難。此文第一也 經中說五根.四境皆唯所造。觸界說有大種.造色也。證知四大種唯是能造[1]非色等也。
[0499a07] 論。如是經中至皆非大種。第二釋經意也。如文可解。
[0499a09] 論。若爾至乃至廣說。第三外引經難也 經言眼肉團中。若內堅性堅類等。故知。眼等是四大也。
[0499a11] 論。彼說至無相違過。第四通難也。文中有二。一通所引經。二會入胎經。此文初也 彼說眼[2]根肉團中有堅性等。非謂堅等即是眼根。無相違失。
[0499a15] 論。入胎經中至六觸處故。會入胎經也 彼經說六界者。謂四大.空.識。為成士夫本事。士夫非唯爾許。亦更有六境.及心所故。所以得知。彼經亦說色等六觸處故。
[0499a19] 論。又諸心所至依止心故。反難也 若以經說四大即無色等。經說識界心所亦應非有。亦不應執心所即心。以契經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若受.想等即是心者。何故經云心所法依止心也。
[0499a24] 論。又經亦說有貪心等故。又引證也。[3]既言有貪。不可心即是貪。
[0499a25] 論。由此如前至差別義成。結也。
[0499a26] 論如是已說至非極微故。大文第二釋積集等也。如文可解。
[0499a28] 論。如是已說至幾所稱。第[4]七一行頌分別能斫.所斫等三門。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0499b01] 論曰至此法名斫。釋也。文中有三。一釋能斫.所斫。二合釋所燒.能稱。三合釋能燒.所稱此文初也。文有二段一明能斫.所斫。二明俱非。此文初也 謂外四界。除聲。合成斧[5]薪。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由斧隔薪令成二分各別續生。名為能斫。
[0499b07] 論。身等色根至如珠寶光。釋五根俱非也 離身支節無根故 不成二分非所斫也。如珠寶等光故非能斫。
[0499b09] 論。如能斫至不相續故。第二合釋所燒.能稱也。外四界是所燒.能稱。五根.及聲俱非也。
[0499b11] 論。能燒所稱至所稱唯重。第四合釋能燒.所稱也 或[6]即四界。或火大能燒 重觸所稱也。
[7] [0499b14] [8]論。如是已說至[9]幾一剎那。[10]第十四明五類門。文中有三。[11]結引。二頌答。三釋頌。此文初也。
[0499b16] 頌曰至剎那唯後三。此頌答也。
[0499b17] 論曰至無別性故。此釋頌也 言。內五者。謂眼等五根。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遮等流性。是故不說。無別性故。
[0499b19] 論。異熟因所生至故作是說。釋異熟生。文中有四。此第一釋 異熟因所生者。因名異熟。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異熟因所生故名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名異熟生。喻意可解。此但釋果名異熟生所以。不說因名異熟因所以。
[0499b25] 論。或所造業至名異熟生。第二釋也。此釋因名異熟。持業釋也。[12]異熟即因名異熟因。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
[0499b28] 論。[13]彼所得果至故名異熟。第三釋也。此即果是無記。因是善.惡。與因別類名之為異。復是所熟名為異熟。異熟即生名異熟生。持業釋[14]也。
[0499c02] 論。或於因上至昔所造業。第[15]四有財釋[16]也。因有異熟果故[17]名異熟因。果從彼異熟因生名異熟生。屬主釋也 正理有四解。三解同此論無此論第三。與因別類而是所熟釋也。加一解[18]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生 釋云。所以離因而熟等釋異熟生名。離因。謂因已滅經於多時方有異熟。此即熟名[19]目果。以論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20]體生名異熟生。持業釋也 泰法師云。其異熟眼。從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牛車。略去因所中言故。但言異熟生。此異熟因言是總。下三義是別 二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異有力成熟。異未熟時故名異熟。果從彼異熟生從因為名。名異熟生 三或所得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果與因[21]別類。而是所熟故。果名異熟。[22]因從果名名異熟因。果從異[23]熟生名異熟生 四或於因上假立果名故因名異熟。如於果上假立因名。第三[24]因從果名說因名異熟。第四因上假立果名。說因名異熟。前是相從得名。後是假立故有異也 今詳。相從。假立俱是多財釋。未見有異。又總.別不同。總合在最初。或居最後。因何正理為第[25]二釋 有人.解第一云。言異熟者 異在因。熟在果 或異在果。熟在因 或異通因.果熟在果。或[26]在因 [27]或熟通因.果。[28]異或在因。或在果 或異熟。在因 或異熟。在果 或異熟通因.及果。如此繁雜[1]未成釋義。
[0500a02] 論。飲食資助至防援內城。釋長養也。依此論有三。一飲食。二睡眠。三等持。依雜心加梵行。此論不許 破[2]云。此唯無損。非別有[3]蓋 猶如外郭防援內城者。異熟必有長養 自有長養而無異熟。如阿那律天眼。其阿那律肉眼先失。准正理云。有所長養離異熟生。如修所得天眼.天耳。[4]准此身在欲界修得天眼.耳等。皆是唯長養也。無同地異熟故。長小令大。養[5]疲令肥名為長養 又釋因養而長。故名長養。養之長故依士釋也 問外無情物。何故不說有長養耶。如穀麥等 答長養對異熟說。內有異熟說有長養。外無異熟不說長養。長養力然防異熟故 問若有異熟即說長養。心.心所等亦有異熟。因何不說有長養耶 答色法可說長[]疲令肥。心法無形。如何長養[6]就[7]別義說亦有長養。
[0500a19] 論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釋聲唯通二類。飲食等長養生故有長養。離長養有等流故有別等流。異熟色法一起相續。聲隨欲生故非異熟。是有為[8]故非[9]實。[10]從同類因生故非剎那。
[0500a23] 論。若爾不應至梵音聲相。外難 [11]既離惡語感得梵音聲。如何非異熟也。
[0500a25] 論。有說聲屬至緣擊發聲。第一釋也 雖由離惡語感得梵音聲。[12]而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
[0500a28] 論有說聲屬至此乃生聲。第二釋也。
[0500a28] 論。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有人云。論主破初師者 謬也。正理云。[13]何緣聲[14]界非異熟生。數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事。非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 豈不如彼施設論[15]言善修遠離惡語故感得大士梵音聲相 雖由業感而非異熟。以聲起在第三傳故。謂從彼業。生諸大種。從諸大種緣擊發聲 若爾。身受因業所生大種發故應非異熟 此難不然。非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大種所發。亦非一切皆是異熟 然諸身受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謂身受起要假身.解.身識等緣。由此亦緣外大種起。非要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通異熟 若執聲界是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唯因異熟大種而生。不離如前所說過失 若說聲界非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通因異熟.及非異熟大種而起。於理無違。亦無如前所說過失 故應如是分別聲界 非諸身受。唯[16]內大種是異熟者。非唯異熟大種為因。又不同彼有違理失。是故所例理極不齊 今[17]詳正理論意。異熟心等定有依.緣方得生起。既緣非異熟大種得起。異熟身受依異熟者因何不[18]復是異熟耶。若緣異熟亦不得起。即應總無異熟身受。既許有者。豈不依.緣生於身受 有餘師說。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生。故應許聲屬第四傳。或第五傳故。非異熟。謂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大種發等流聲 此說非理。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是故。彼說定為非理(已上正理)有人作俱舍師破云。汝若言身受從大種.非大種生故。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熟者。色亦唯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熟者。汝亦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
[0500c10]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皆是異熟有通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今此中破且據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種生者為難 汝若言聲屬第三傳故非異熟者。此第三傳非為定證。為如異熟身受。屬第三傳故。聲是異熟。為如善.惡身受。屬第三傳故。聲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失汝言身受不定故通異熟。豈不徒[19]言故聲非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20]立 詳其此破未得其意。又正理論救第三傳云。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 若作俱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無定。此異熟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為是何等。若是長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是等流。理應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熟大[21]造詳其釋意未為盡理。誰言異熟大種造長養聲作此破耶 又詳論意。正理破後師。俱舍破兩師。正理存前師故於前師後[1]救。俱舍破兩師故於第二說後破也 及身受之難正破前師亦兼後師。欲存聲通異熟故。[2]然正理[3]論意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皆能發聲。非唯異熟。此是擊發生聲非是造義 諸德。多將此論存後師釋。及擊發生以為造者。不得論意。若謂後師為正.因何異熟大種相擊不發於聲。唯等流大種擊發生聲。此即違婆沙一百二十七云。評曰。總說此聲一切身支大種所造 遍身大種造者。對喉及臍邊大種[4]說。遍身大種非是以造色等遍身內大種造也。即是遍身更有大種造聲。若[5]此以造色等大種造聲。即是一[6]因造多[7]色[8]過 如婆沙說。乃至現見。此等舉身。掉動故 准[9]論文。既舉身掉動。因何異熟.長養不掉動耶。若亦掉動因何[10]相擊不生聲耶。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婆沙九十云。問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合.離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 評曰。[11]彼不應作[12]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諸身分皆遍發聲(已上論文) 准此因何異熟.長養無相擊時。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13]證緣擊發聲非是造義。故知第二師義違婆沙正義。由此正理論破而不立。第一師義不違婆沙。論主意不許故兩師同破。許聲是異熟生故 又諸德多說。聲屬第三傳。證異熟大種造長養.等流聲 此亦非理。若以造義名為第三者。造餘異熟色等。亦是從業生大種。大種造色等亦是第三。應非異熟。又若異熟大種。能造聲[14]者。此造聲大種。若如餘異熟色相續在身。即聲無而有大種。即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在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 設成就現在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已上論文) 若聲無而有大種。此即大種無其果也。若此異熟大種隨聲有無。此即如聲間斷應非異熟 有人引正理第二十。成就造色不成大種。成就大種不成造色。證有一類異熟四大在身而不造色 謬也。此翻證無有造聲異熟大種在身。而無所造聲也。彼[15]文引造無表色大種作句。不引此類大種作句數故 問若成就造無表業大種。而不成就無表色者。豈非現在大種無果耶。答[16]此據無對造色說。不據有對造色說。若不爾者。即違現在大種必有[17]果也。造色必有因。四大必有果。同世[18]者。據有對造色說 准上道理一切聲皆無異熟大種造也 長養大種造等流色。定共戒定長養大造故。長養四大造長養聲。等流四大造等流聲。無文證二互相造故。一切業聲皆是等流。等流大造非餘造故。
[0501b29] 論。八無[19]礙至非所長養。此釋八有等流異熟生 如文可解 酬先因者是異熟性。餘是等流 諸無礙法無積集故非所長養者。正理論云。豈不此中亦有長養。謂先因力引後果生。亦令功能轉明盛故。契經亦言[20]信無色法。增長廣大。應有長養 雖有此言而非長養。即說等流增長廣大。若先因力引後果生。令其功能轉明盛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說。同類.遍行因所生故。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同時積集可名長養。諸無礙法非極微故。無積集義不名長養。
[0501c11] 論。餘謂餘四至有等流性。此釋色.香.味.觸四界也。色有情數者。有異熟生.及所長養。三性業俱唯有等流性。香.味.觸三有情數者。有異熟.長養。無記業[21]俱者是等流性。一切外五境皆是等流。
[0501c15] 論。實唯法者至獨名有實。如文可解。
[0501c16] 論。意法意識至名為法界。此釋剎那唯後三也 此說究竟非等流者。自餘無[22]漏。苦法[23]智忍未現前時無同類因。苦法智忍若現在前即有同類因。唯苦法智忍。於一切時無同類因。故名究竟非等流者 正理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剎那。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唯初無漏五蘊剎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為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緣勢力強故。前因雖闕而此得生。等無間緣勢力強者。與初聖道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道性相等故。為此。廣修諸加行故 問從同類因生名為等流者。利根聖人。鈍無漏道。畢竟無同類因。五類之中是何法攝。若謂等流無同類因。若謂剎那非初無漏。豈非五類攝法不盡 答五類攝法盡。所以得知。故此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為剎那。此說究竟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故知。除初無漏餘有為法皆等流攝。利根聖人鈍無漏道。既是餘有為法攝。明知是等流。何者名為剎那。答唯取現[1]起一剎那法名曰剎那。自餘皆非以不定故。故正理云。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 問利根聖人鈍無漏道。亦是究竟無同類因。如何得說是等流性。答未練根時皆容起故。容有因故非剎那法 問在凡位中豈無唯有利根[2]性者。答一切眾生。法爾身中具六種性。遇緣不同成利.鈍性。未遇緣前利.鈍不定。非是法爾。何理相違。
[0502a18] 論。如是已說異熟生等。下半頌。第十[3]五明[4]成就門 今應略述得與成就二名通別。准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初。成[5]就通初.後 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初念之得。名通二種。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唯名成就。不名得也 又正理論第十二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6]亦不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任金剛喻三摩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為得故 婆沙得.捨文中大意亦同。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不簡所得之法生與不生。但初得之得。至生相時名之為得。若至現在即名成就。故知。第一念得有其二名。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但名成就。婆沙以初念得有其二名。後念之得唯有一名。故言得唯在初成就通其初.後。正理[7]辨得時故。說唯得至生相。此論辨得門中。云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者。即是說初念得。於生相時名之為得。至現在時名為成就。合二義說故。言今得成就 古[8]諸師云。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舊。捨據新論者。此同婆沙得唯在初。成通初.後。[9]捨時即名不成得時即名成者。應改一字餘義無失。應[10]云捨體即名不成。得體即名成就。[11]雖時不同其體一故。若就用明。得時非是成就[12]時。成就時非得[]時。生時現在[]時不同故 有人云。問得與成就何別。捨與不成就何別。解云。若法[13]爾時創至生相爾時名得。若流至[14]現方名成就。得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故正理第十二云。豈不乃至。得體生時名為得。故正理[15]既言得體生時名得。故知。法至生時名得.流至現在方名成就 若准此釋不得論意。論[]既自[]云得體生時名之為得。因何[16]妄謂法至生時。若謂要法至生相時方名得者。三類智邊得世俗智。此法豈是至生相耶。住世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而起。爾時所得諸無漏根。此時皆悉說能起耶。諸不起者皆不名得耶。如何唯說法至生時名之為得。又得時。雖[17]實不得名成就。取共當名亦得名成就。此論於得門中。云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18]根。故知。即於得時取其當名[19]亦得名為成就眼也。捨.不成就准上以釋。此上所辨皆是別義 若[20]據通名自有兩類。[21]若就體以說。一切得皆亦得名成就。一切成就皆亦名得。若就時論。成就時亦名得。得時不名成就。以即[22]前流至現在故。若得正在生[23]相時。但名得不名成就。不可住世第一時成[24]聖法故。又若然者。即有一時[25]亦聖亦凡過[26]也。應更思之 問准下文。二通變化[27]有三世得。何故此中。生上三禪中。眼識不現在前即不成就。答[28]泰法師引三藏釋云。二通初禪繫。依初禪地發自地通。三世成就。如善習自地威儀.工巧[]有三世得。下文言二通三世得者。據初禪說。此中據身生上地起下地二通故。唯有法俱得。如汎借識說 問生上三定起下[29]眼[30]耳二通。是何無記 解言。雜心論主達[31]磨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說。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工巧唯欲不通上界。異熟非異地起。變化唯意。既非餘三。明知二通定是威儀 有人破云。此解不然。違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心。二十心中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者 此不成證。二十心中說威儀.工巧.通果唯是意識。威儀.工巧加行亦通四識.五識。然明相生不明加行。由彼不是正緣威儀.工巧心故。如說七業道色為體性。此七加行亦通非色。明七業道不辨非色。此亦如是。此[1]四識雖是加行。然辨相生不取加行。然婆沙說四識.五識有威儀.工巧者。此就威儀.工巧加行[2]中。說為威儀.工巧。如[3]殺加行亦名[]殺生。其通果心唯是意識不通五識故。此論廣心云。欲界無覆無記分為四心。乃至.威儀路等三無覆心。色.香.味.觸為所緣[4]境。工巧處等亦緣於聲。如是三心唯是意識。既言唯是意識。故知[5]定遮五識。婆沙亦同應檢。既言工巧處亦緣於聲。故知。威儀不緣聲也。威儀路.工巧處加行。亦通四識.五識。故知。四識是威儀加行。五識唯是工巧加行。四識.五識不通根本。有餘師說。有威儀路。及工巧處所引意識具緣十二處境。此師亦唯[6]意識。故知。廣心[7]說威儀心相生者。說意識威儀心。雜心論師。二通[8]為威儀心者。加行類故亦名威儀。將意識正威儀相生。難五識加行類威儀。豈相關預。然廣心中工巧.威儀加行。通四識.五識。其通果心定唯意識。更無異[9]端。因何引來[10]將破雜心師義。必欲破斥應求異理。言異理者。雜心.既用四識為威儀加行。可說是威儀。耳識非威儀加行。如何天耳通是威儀也。非威儀加行故。又威儀意識尚不緣聲。如何耳識是加行也。若言似威儀心[11]以能通緣十二處[12]境者 此亦不然。論文唯說在意地故。准此等理。雜心所立非為正也。應言四無記心攝心不盡。借識之類非四攝也。耳識非威儀。上地無工巧。變化唯意識故 頌第二句[13]云獨得者。初兩偏句 俱得者。第三俱得句 非者。第四俱非句 等[14]者。等成就門。長行中有二。先明得門。二明成就門也。得門中有將眼對識成四句。將眼對色成兩句。若得色必得眼。自有得眼不得色故。將識對色成四句。將鼻.舌對二識成[15]四句。將鼻.舌對[16]香.味亦成四句。將識對香.味述可句。將身對識成四句。將身對觸述可句。將觸對識成四句。成就門中准釋。然若成就眼定成就色。自有成就色不成就眼。餘文可解。
[0503b11] 論。如是已說至幾內幾外。此[17]下[18]半頌。[19]第十六內.外門也。
[0503b12] 論曰至色等六境。長行釋[20]中有二。初總釋頌文。後別釋內.外。此即初也。
[0503b14] 論。我依名內.外謂此餘。自下別釋內.外。於中有二。初正釋內.外。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0503b16] 論。我體既無至假說心為我。後問答分別也。
[0503b17] 論。故契經說至假說為我。此引兩文證心為我 如文可解。
[0503b19] 論。眼等為此至故說名外。此釋成內.外也。
[0503b20] 論。若爾至非心依故。自下問答六識為內所以。此是問也。
[0503b21] 論。至意位時至皆通三世答也。答中有二。初順答。後[21]反釋。此即初也。
[0503b23] 論。又若未來至無改易故。第二反釋 文相可解 正理云。若爾何緣說心為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在行。心曾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名為我。非諸心所亦得[22]我名。意為上首故。經說獨行故。彼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心所雖亦調伏。而但就勝說調伏心。說我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此似我之心。為不共益彼名為內。與此相違餘法名外。故諸心所無成內失。又諸心所。雖復與心一生住等。而心望心獨名為內。非心所者。同異類心展轉相望。為所依性皆不捨故。諸心所法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謂若善心。望善染污.及無記心。為所依性皆不捨離。染污無記[23]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染污.及無記心。捨能依性。染污無記望餘亦爾。故心望心為所依性。無相[24]簡隔得名為內。心所望心為能依性。有相[]簡隔不得內名。又諸心所望同類心。為能依性或多或少。心為所依則不如是。由此內名。在心非所 若爾大法應受內名。不爾心所朋類壞故。如異生中不墮法[25]者 不墮法。謂不墮三惡道。雖至忍位不墮惡趣。以異生類中多墮惡趣故。經說預流名不墮惡趣 正理破我執依故說心為我云。又心少分是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為內。由此不應作如是釋我執依[26]心故假說心為我。又少分心貪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污。又少分心尋.伺依故 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0503c24] 述曰。我執是我見。依有二[27]義。一者相應。即是與身[28]見相應心名我執依。餘相應心非我執依。此即心通非我執依。二者我執所緣名我執依此即我執所依。通五取蘊非無漏蘊。即應色等四蘊亦名為我。我執依故。無漏心不名為內。[29]非我依故。無漏之心[1]既非我執依。不得名我所依之根。既非我依不得名內。前所引正理文就相應依。[2]破宗說一[3]切為我。我執所依唯一分故 正理[4]又云。又彼何能遮心所等。我執依性。以有身見緣五取蘊為境界故 述曰。此破第二所緣名所依也。此即我執所依通異品也。非是定因。以色等四蘊亦是我執依故 有人釋我執所依有三。一釋是相應依。二釋是境界依。如正理[5]破。第三釋云。我執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緣有漏。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解。依止遍通諸心。此是所緣說依。非相應依及[6]自體依。此釋還同前不定過 有人又云。正理解心為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若作俱舍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 今詳前第三解與正理師。其意全別。如何是同。前第三解云一迷執。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即[7]說[8]心我執境界[9]是依止假說為我。正理說心恒於自境自在行故名之為我。此即是自體名非是所緣。所緣.自體。義[]既懸別。如何是同。必欲作俱舍師救。應云。我釋依汝宗婆沙。汝釋違自宗義如何是正婆沙七十四。問。云何建立內.外為依於法。為依於我。答。一說唯依法立。然非一切。謂內六識身是染淨法所依止處。若與六識作所依者名為內處。作所緣者名為外處。故依法立內.外處名。復次。若法是根立為內處。若法是根義立為外處。復次。若法是有境立為內處。若法是境立為外處。有說。依我立內.外處。我即是心。我執所依止故。於此心[10]上假立我名。引頌文證。與[11]此同。乃至又云。然內.外名非圓成實。謂於我是內者。於他名外。於我是外者。於他名內故 但依一立內.外名。非不決定 准婆沙有四釋。此論即當第四。正理如何破自宗義 又世想立名。依少分立如何為難。
[0504b12] 論。已說內.外至幾彼同分。[12]下半頌第十七同分彼同分門。
[0504b13] 論曰至恒名同分。長行文中有三。一明法界唯同分。二明十七通二種。三明同分等義。此即初也 [13]言。法同分者。牒頌文也 謂一法界唯是同分。釋頌意也 []言若境與識至說名同分釋境同分義也 若境。簡六根.六識。定為所[14]緣。簡外五境。五境雖二識緣對其五識為定所緣不對意識。法界對其意識為定所緣不對餘識。故正理云。且如法界與彼意識為定所緣是不共故 准此。故知。[15]五境是共非定所緣。然望五識為定所緣。五識於餘不能緣故。由此法界已.正.當生無邊意識故名同分。餘十七界[16]雖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不名同分。已生謂過.現。生法謂未來正生。及當生也 []言。無一法界至無邊意識者。釋唯同分 []言。由諸聖者至恒名同分者。指[17]事釋也。如文可解。
[0504b29] 論。餘二[18]者至應說自用。第二明十七界通二 餘二者。牒頌文 餘十七界皆有同分[19]彼同分者。釋頌[20]意 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者。問。十七界何者名同分。何者名彼同分 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者。引頌[21]答 若作自業至名彼同分[22]釋頌意 此中眼界至應說自用。下指法[23]釋也。
[0504c07] 論。迦濕彌羅國至應知亦爾。下釋彼同[24]分 西方師。是揵[25]馱國師。薩婆多師釋是[26]正義。[27]不許有識不與根合 同分眼有三。謂已生.正生.當生。此無異說 彼同分眼二說不同。婆沙師說有四種。西方諸師[28]五種。如文可解。[文]'>文〕-【甲】【乙】">29]已上釋五根同分.彼同文。
[0504c13] 論。意彼同分唯不生法。釋意根也。意同分有三。謂已.正.當生意。彼同分有一。謂不生法。識起必託於境[30]緣境即[]有自用。故唯不生是彼同分。更無異說 問意能緣十七皆名為同分。十七為意緣應名為同分 答五根.五識對自境方名為同分。不約為境義。[31]雖被意緣非同分 問[32]五根.五識對自境[33]雖被意緣非同分。五境既對於能緣意。若緣時名同分 答五境對自根.識名同分。不對意[34]識名同分 問意非五自識被緣非同分。五非意自境意緣非同分 答五境用有三。謂自根.自識.及意識。他識雖緣非同分。緣五意一用。但起此用即同分。婆沙七十一云。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境。應皆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說有彼同分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立為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謂眼對色。色對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問若爾意界.及意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緣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應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1]別一切法故。依自作用立為同分。如眼等根有見等用。必不立為彼同分故。
[0505a07] 論。色界至應說自用。上明根同分.彼同分。自此下明五境同分.彼同分。於中有二。初明五境。次對根顯差別。此即初。文可解。
[0505a10] 論。應知同分至故如色說。此即第二對根顯差[2]別。得同分名有二。一諸不可共用之法。若於用者名為同分。於不用者亦得說名此是同分。彼同分亦爾。二[3]諸可共用者各於用者名為同分。於不用者不名同分。彼同分亦爾 應知同分至乃至意界亦爾者。此是初不共用 言。色[4]即不然至相撲等色者。此是第二共受用也。正理論云。亦有色界於一切眾生不名同分。如妙高山中色 []言。眼無是事至建立同分及彼同分。釋共.不共得名所以。[]言。如說色界聲香.味觸應知亦爾者。類釋餘四[5]境[]言。聲可如色至不應如色說者。外難。聲離中知可如色說。三境合知。一取餘不取。如何[6]是共 言。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說者。通難。雖此三境正與根合不共覺等。未根合前可共受用。謂或與彼.此根合不決定故。[7]故如色說。[8]眼不如是不如[9]眼說。正理論云。何緣說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10]容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如色說。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內界說非共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此味。同覺此觸。
[0505b04] 准正理文。三境如眼說。此論如色說。二論各依婆沙一說意各別。此論以未來香可容生二鼻根由不定故如色說。正理論據正嗅香不可共嗅故如眼說 今詳二說。此論理長。所以知然。鼻根.鼻識境界必同。一切眾生鼻識既於一切香有其三定。此即香境是其共緣。識既是共。故知於根亦共。眼[11]即不爾。唯自識望眼[12]有其三定。他識望眼全無[13]依義。何得同香。如何謂其三境如眼說耶。三境雖與色不全同。然是共境其義決定。
[0505b14] 論。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說。此由六識轉為意故。如釋意界。六識亦爾 論。云何同分至[14]名彼同分。此第三釋同分.彼同分義 言。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正理云。分謂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15]分。云何交涉。謂根.境.識更相交涉。[16]則是展轉相隨順義 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正理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說言若作自業名為同分 言。或復分者是所生觸。正理論云。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交涉生故 言。同有此分故名同分。此釋同字并結。正理云。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則同有用。同有觸義 准正理文。更相交涉是總句。作用及觸是別句 [17]論。與此相違至名彼同分。釋彼同分。正理云。[18]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為因故。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 准此論意。有用名同分。無用名非同分。此無用非同分。與彼有用同分。[19]同能見相。乃至。互相引故。是種類分同。即是有用無用雖別。而互相似。名種類分同。同有此分故。即是無用與彼有用分同。名彼同分。是彼同分之同類故。婆沙七十一云。問同分眼能見色。彼同分眼不能見色。云何見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是彼見[20]色眼之同分耶。答彼.此[21]二眼互為因故 乃至 復次見色[22]眼。與不見色眼。俱一界[23]攝。俱一處攝。俱[24]一根[25]攝。同一見性。故見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復是彼見[]色眼之同分。如眼界耳.鼻.舌.身界亦爾。同分.彼同分品類差別皆相似故。問色界云何。答諸色為眼已.正.當見。及彼同分是名色界 乃至 或有色界一切有情眼所不見。即彼色[26]界於一切時名彼同分。如妙高山中[27]心之色。及大地中。大海下色。一切有情無有見者。問彼色豈非天眼境界。答彼色雖是天眼境界。而無用故此不觀人。復次非一切時天眼現起。故[]有彼色天眼不見。問彼色豈非佛眼見 亦同天眼釋。又有無佛時故 然於此義或有欲令唯嗅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彼作是說。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說 依勝義理如眼[]界說 問若一觸界二有情身。各在一邊共所逼觸。豈非勝義如色界說。答如是觸界有多極微和集一處。二身逼觸各得一邊無共得者。故勝義理如眼界說。香.味二界准此應知。復有欲令[1]亦嗅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彼作是說。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理如色界說。謂諸世間說共得故。依勝義理如眼界說。一所受用餘不得故。若未受用香.味.觸界。依勝義理亦有[2]得義。如色界說義。謂在未來當至現在。有多人[3]等共得義故 乃至 是故諸論皆作是說。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共得[4]故。
[0506a12] 論已說同分至幾非所斷。下[5]一頌第十[6]八明見斷等。論曰至皆非所斷。長行釋中有三。一述自宗。二敘異說。三示斷相。此初述自宗也。
[0506a15] 論。後三界者至各通三種。釋第二句。
[0506a16] 論。八十八隨眠至皆非所斷。釋後三界通三種也。謂後三界。若是八十八隨眠。及彼俱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斷。同時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見所斷法唯是自性斷非是所緣[7]斷 并隨行得者。謂是隨[8]是眠上得。并隨行心.心所法上得。非是說得為隨行也 諸餘有漏皆修所斷者。謂四隨眠.及俱有法.并得是自性斷。及諸有漏色.無覆無記.有漏善法是所緣斷。此二總名修所斷。於中若是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後三界中所[9]有無漏皆非所斷。
[0506a27] 論。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第二敘異[10]說云。此中有說。最初聖道剎那生時。諸異生性一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見所斷。經說預流得不墮法。非不永斷[11]能招惡趣身.語.[12]意業。得盡惡趣名不墮法。又說。我[13]已盡那落迦。乃至廣說。盡是斷義。是故染污能招惡趣身.語業等亦見所斷。皆與見道極相違故 此是經部等計。
[0506b05] 論。雖爾至[14]親發起故。第三示斷相也。非見斷法略有三相。一不染污。二非六生。三色 此三非是迷諦理。又非是迷諦親起故。
[0506b08] 論。謂不[15]染法非六生色定非見斷。立宗 [16]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者。出所以也。見所斷[17]性是自性斷。不染污無記是所緣斷也。
[0506b11] 論。已離欲者斷善根者猶成就故。證是不染無記性也 已離欲者猶成就故。證非染污 斷善根者猶成就者。證非善性。若是染污。欲界異生性即合是欲界染法。離欲染時應不成就。既離欲染猶成就。故知非染污法。正理[18]論云。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此若染污欲界異生。離欲貪已應非異生。此成就得依屬生身。是故不應生餘界地成餘界地諸異生性。此若是善斷善根者應非異生。故不染污無記性攝。既不染污非見所斷。若見所斷應忍所斷。若忍所斷忍正起時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異生。又不染法定非見斷。緣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0506b25] 論。此異生性至應是異生。此反難經部也。若忍斷者[19]如無間道猶成[20]惑得。若忍斷異生性。忍現起時應成異生。則應聖者亦是異生。
[0506b28] 論。六謂意處至[]則五識等正理云。[]則五識等緣色等境。外門轉故非見所斷。
[0506b30] 論。色謂一切身語業等正理云。又諸色法。若染.不染亦非見斷。如不[21]染法。緣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0506c02] 論。前及此色至親發起故。總結三種非見所斷所以。正理云。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縛斷。二離境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22]內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內眼結。離境斷者。如契經[23]言。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欲貪者。是則名為眼得永斷 述曰煩惱名縛。捨煩惱故名離[24]縛也 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緣斷。若法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中得不成就名所緣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不染污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及修所斷諸結所繫。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繫得時。彼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繫得。爾時未起未名為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間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次第離染。云何能斷彼色等法。見聖諦者諸惡趣法眾緣闕故已得不生。緣彼煩惱未斷盡故猶未名斷。若法未斷已得不生或不成就。此與已斷有何差別。斷據治道令得離繫。非謂不生或不成就。
[0506c26] 論如是已說至幾非見。自下第十[25]九有[26]兩頌見。非見[27]門。
[0506c27] 論曰至餘皆非見。長行釋中[28]有五。一辨見界攝。二釋八見名體。三顯見力。四問答分別。五破異執。此[]則初也。
[0507a01] 論。何等為八至諸無漏見。釋八見名體也。[1]如文可解。婆沙四十九云。[2]以四事故名見。一徹[3]視故。二推度故。三堅執故。四深入故。
[0507a04] 論。譬如夜分至明昧不同。釋顯見力也。正理云。一正見言具攝三種。別開三者。為顯異生.學.無學地三見別故。又顯漸次修習生故。譬如夜分無月等明雲霧晦[4]冥[5]以遊險阻。所見色像無不顛倒。五染污見觀法亦爾。[6]世間正見。譬如夜分無雲所見色像。譬如晝分雲翳上昇掩蔽日輪[7]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漸增明淨。有學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烈日舒光雲霧廓清[]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最極明淨。無學正見觀法亦爾。如[8]如行者漸習慧生除自心中愚闇。差別如是如是於諸所緣正見漸增明淨有異。非所緣境有淨不淨。由自覺慧垢障有無。故謂所緣有淨.不淨。如是諸見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污類。三善有漏類。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見。耳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染污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污慧悉皆非見。謂貪.嗔.慢.不共無明.疑俱生慧。餘染污法亦皆非見。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類中盡.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見。善有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非見。有餘師說。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見。謂五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9]慧。
[0507a28] 論。何故至意識相應。自下問答分別。此外問也。
[0507a29] 論。以五識俱生慧不能決度故。舉頌答也。
[0507b01] 論。審慮為先至[10]是故非見。釋頌意也。餘文可解。
[0507b02] 論。若爾眼根至云何名見。外難。
[0507b03] 論。以能明利至故亦名見。論主答也。雜心有四義。一觀視者。慧性故。二決定者。無疑故。三堅受者。難捨故。四深入者。洞境故。通論八種見皆具上四義。此論決度名見略舉二義。決是決定。度是[11]自度。即堅受[12]也。定中雖無計度。有餘義故。亦[13]名見也。[14]眼根雖無決.度二義。而有明利.觀照二義。故亦名見 明利。[15]則義當雜心深入 觀[16]照則義當雜心觀視 尊者世友眼見。此是有部正義。尊者法救眼識見。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譬喻者眼識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 又說犢子部心.心所和合見 問諸論皆破識慧和合。何故此論唯破識見耶 答雜心云。[17]同分眼見色。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 准雜心文不見障色之因通破三計。今此論破其識見。餘二不立。故但破一例亦破餘。
[0507b20] 論。若眼見者[18]至亦應名見。外難。若眼能見者。耳識[19]等起時眼應能見。
[0507b21] 論。非一切眼至能見非餘。眼見家答。
[0507b22] 論。若爾至見色非眼。識見家難。若識有[]則見。識無不見。此見[]則由能依識應是識見。
[0507b25] 論。不爾眼識定非能見。立宗。
[0507b25] 論。所以者何。識見家徵。
[0507b26] 論。傳說不能觀障色故。此立因也。
[0507b27] 論。現見壁等至[20]欲不能觀。引現量證。
[0507b28] 論。若識見者至應見障色。反難識見[21]家。
[0507b29] 論。於被障色至如何當見。識見家通難也。
[0507c01] 論。眼識於彼何故不生。眼見家徵。識既無礙。何為不生。
[0507c02] 論。許眼見者至何緣不起。重責識見家也。我許眼見識可不生。汝許識見何為不起。
[0507c04] 論眼豈如身根至不見彼耶。識見家徵也。
[0507c06] 論。又頗胝迦至云何得見。識見家重[22]難也。汝[23]前言眼有對故不見障色。水等亦是其障云何得見。
[0507c08] 論。是故不由至無見功能。識見家總結也。
[0507c09] 論。若爾所執眼識云何。眼見家問識見家。[24]於被障色有見.不見。其義云何。
[0507c11] 論。若於是處至故不能見識見家答。
[0507c12] 論。然經說眼至故說能見。識見家通經也。
[0507c13] 論。如彼經言至[25]已過去故。識見家引例也。[26]雖有於彼說眼見。經云意能識法是意識識。非是[27]根能識法。已過去故。眼能見色。故知非眼。
[0507c16] 論。何者能識者。眼見家問也。
[0507c17] 論。謂是意識至故說能識。識見家答。
[0507c18] 論。或就所依至床座言聲。識見家重答也。如人依床人有言聲而說床座。
[0507c20] 論。又如經言至是眼所識。識見家重引例證也。
[0507c21] 論。又如經說至唯為見色。識見家引經重證也。正理救云。又此契經為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為門。二能取境。能為門者。且如眼根能為所依令心.心所各別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為見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唯應見故。然心.心所皆眼為門。汝執見體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作等用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知是[1]眼。由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種。一能為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理當知。故我所宗無違經[2]失。
[0508a03] 論。若識能見誰復了別。眼見家難。
[0508a04] 論。見與了別至亦能了別。識見家釋。
[0508a05] 論有餘難言至誰是見用太法師云犢子難。
[0508a06] 論。此言非難至是亦應爾。眼見家答。
[0508a07] 論。有餘復言至亦說鐘能鳴。太法師云。曇摩多羅部通前經說眼能見色。
[0508a09] 論。若爾至應名能識。眼見家難。經說眼見色見依名眼見。識亦依眼根應說眼能識。
[0508a11] 論。無如是失至不言識色。曇摩多羅部釋。以世間共說眼見色不言識色故。
[0508a13] 論。毘婆沙中至名能作晝。此是曇摩多羅部引有部婆沙通難。[3]識現前時名識色。識外不別有能識。如日現[4]前名作晝。日外無別晝。
[0508a16] 論。經部諸師至不應固求。此經部師傷略[]前諸師執。論。然迦濕彌羅國至意能了。論主此述有部宗也。
[0508a19] 論於見色時為一眼見。[5]下[6]有五頌因論生論分別根境.識。非是諸門分別十八界義。初半頌分別一眼二眼見色之義。有部等計二眼同時而見。犢子部計兩眼互見非同時見。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同時見婆沙十三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俱時覺觸。[7]如身兩臂相去雖遠。而得俱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妨俱時見色生一眼識。論曰至不分[8]明故引古師釋二眼見[9]也。
[0508a28] [10]論。又開一眼至二眼俱見。論主自釋二眼見也 一類師云。但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其[11]第二月非觸眼見者 不然。兩眼同見一月。由根移動見處不同。由此意識謂為二月 若謂開一觸一見月有二。非是兩眼各見一月者 閉一觸一因何不見二月。此如兩眼互開見物雖同而物處別 又若謂第二月非觸眼見者 論主因何證兩眼見。雖同一物兩眼見異。引意識起謂為二月 又若兩月非各一眼見者 因何障被觸眼第二月無第一月在。障不觸眼第一月無第二月在 又若以被觸之眼見[12]月參差。即謂第二之月唯意識了 若兩眼時[13]參差而觸。所見之月悉[]參差。豈可兩眼俱不見月 若謂不見。從何識後引意識生謂二月耶。[14]餘文易了。
[0508b16] 論若此宗說至為至不至。自下第二半頌明取境離.合也。
[0508b17] 論曰。至則不能聞。明有部宗眼.耳不能取至境也。若依勝論外道六根皆取至境 正理論敘一師說云。耳[15]取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自能聞耳中聲故 此說非理。手纔執鈴聲頓息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應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可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亦不聞。云云 此難[16]傳來可爾。若聲頓發與光同者。即不成難 [17]然[18]自能聞耳中聲者。非如香等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語逼耳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 又云。意根[19]亦唯取非至境。不取俱有相應法故。又無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不至境 [20](已上文同此論)" v150="已上文同此論" ver="150 a10 a11 " va11="(已上文同此論)">已上文同此[21]論。
[0508c04] 論。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難釋也。若眼.耳不能遠見.聞故。不應修生天眼.耳根。
[0508c06] 論。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外難。如文可解。
[0508c07] 論。如何磁石至不至鐵耶。引喻答也。
[0508c08] 論。執見至境至至眼諸色。就外計以眼合知反例釋也。
[0508c09] 論。又如鼻等至耳根亦爾。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釋 問如人處在密闇室中。眼見闇色以不 答必不能見。見[22]色必因明故。處極闇處[23]開閉眼同都無所見。若能見者必有少明。然不[24]能[25]見逼眼闇色。
[0508c14] 論。意無色故非能有至。釋意不取至所以也。
[0508c15] 論。[26]有執耳根至亦能聞故。敘異執也。如前[27]所引正理論破。
[0508c17] 論。所餘鼻等至不嗅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0508c18] 論。云何名至問也。
[0508c19] 論。謂無間生。答也。非是相觸名至。但無間生名至。[28]一切功能不離體故。不可言體不至。功能至也。三根[29]知境雖近.遠不同。俱無間生皆名為至。
[0508c22] 論。又諸極微為相觸不。問也。
[0508c23] 論。迦濕彌羅國至更無細分。有部答也。
[0508c24] 論。若爾何故相擊發聲外難。
[0508c25] 論。但由極微無間生故。答也。
[0508c26] 論。若許相觸至體應相糅反難外人。
[0508c27] 論。不相觸者至云何不散外人重難。
[0508c28] 論。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遮外難。故說有多種風廣答也。
[0508c29] 論。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問也。既不相觸如何無間生即名為至。
[0509a02] 論。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答也。
[0509a02] 論。又和合色至[1]同類相續。第二師答。謂[2]三根三境和合之色。相觸無失。
[0509a04] 論。由許此理至義善成立。引婆沙文[3]證。論。故彼問言至同類相續。廣引婆沙[4]文。正理不許此義。正理論云。近生時即名為合。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為所觸。但有身根名為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無雜亂失。身識所緣.所依別故。豈不由此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緣。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依。若諸極微定不相觸 毘婆沙論則不應[5]言[6]非觸為因生於[7]是觸。謂[8]離散物正[9]和合時。是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為因生於是觸。謂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定不許極微展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意趣。且向遊塵多極微集而彼論說非觸為因生於非觸。故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謂於和合說是觸言 准此[10]論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觸 豈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味。此亦非理。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無品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中應有品別。又滑.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對彼身根說名能觸。故無有過 准此。正理有其兩釋 一以近故。二以順世間故 [11]有餘師說。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無過。由此[12]撫擊得發音聲。如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無。此不應理。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應觸極微。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說於理為善 此破與此論同。
[0509b11] [13]論。尊者世友至住至後念。第三尊者[14]釋。若謂此極微非無間生。於現在[15]世移處相擊。此即住一剎那應至後念。
[0509b14] 論。然大德說至假立觸名。此是第四大德[]釋。大德即是法救論師。敬其德故不序其名。
[0509b16] 論。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論主評取第四釋也。
[0509b17] 論。若異此者至許為有對。釋大德意可愛樂所以也。亦是兼破第三師也。正理破云。然大德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經主此中顯彼勝德作如是言。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若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今說大德如是意趣非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如何無間仍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說諸微全無間隙然不相[16]雜。應成有分。不許處同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17]涅間言定顯近義。此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間隙故云定間。如定有熱故言定熱。是定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微。近生時假說為觸。若作此釋。大德所言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深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18]相障[19]行許為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可說為障礙有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有間隙而無趣行。非有所怖法性應爾。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彼處同或成有分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中間有少空隙。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者何。有餘師說。是無觸色。復有說言都無所有 無觸色者。是空界[20]色。
[0509c13] 論。又[21]離極微至此亦應爾。破第二師。與正理同。
[0509c14] 論。又許極微至亦無斯過。破初師也。正理救云。經主復說[22]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若無方分設[23]許相觸亦無過者。此說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24]相觸。或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微。近生時假說為觸。其義成就 若作俱舍師救應反詰言。汝立無方分。極微何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不相觸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極微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此之勢用為離體不。若離體者便同勝論業句義也。若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1]觸。故亦成過。
[0510a02] 論。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自下第三半頌明六根[]有境等不[2]等。
[0510a03] 論曰至鼻等識故文中有三。一明諸根取境等[3]不。二明諸根極微安布不同。三明同分.彼同分等。此文即是明根取境等[]不此文先明三根取等量也 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生鼻等[4]識。此[5]之等[6]言。境與根量非減非增名之為等。非是要與爪甲量等名之為等。隨取少多皆名等也。即此三識依緣等故。
[0510a11] 論。眼耳不定至小大等量此辨眼.耳取境大.小不定。此亦說所依之根與境大小[7]不等。非是要如蒲桃果也。如半蒲桃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 言蚊雲等聲者。隨質判也。
[0510a15] 論。意無質礙至形量差別明意境也。所取之境雖有大小。能取之意無大小也。
[0510a17] 論。云何眼等諸根極[8]微。已下明諸根極微安布差別。
[0510a18] 論。[9]云何眼等至今無分散。釋眼微安布也。論有二釋。此初說也。
[0510a20] 論。有說重累至不相障礙第二釋也。
[0510a21] 論。耳根極微至如雙爪甲。此釋耳鼻二根安布別也。
[0510a22] 論。此初三根至如冠華鬘。此辨三根處等。
[0510a23] 論。舌根極微至極微所遍。此明舌根極微量也 述曰。准鼻.舌根兩釋中後[10]釋為善。若微傍布清徹[11]暯覆令無分散。准此鼻.舌亦合如此。若[12]如此師釋。三根必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暯故。若外香等非根所取。非執受香等恒彼同分。即[13]不可說二識識也。亦無五識煩惱縛義。違眾多理.[14]教。應依後釋為善 傳說舌中如毛端量非為舌根極微所遍者。此事難知。應如毛端量非是橫也。論主不全信故言傳說也。
[0510b04] 論。身根極微至形如指[韋*沓]。如文可解。
[0510b05] 論。眼根極微至[15]不可見故。此辨同分.彼同分[16]也 言。身根極微至不可見故。此辨身根。不得一切皆是同分。以離散故。如輪王眼得見於微[17]不見極微。餘即不爾。銅塵已上隨其所應見大小也。眼根既爾。身根亦然。身根既遍其身。若遍同分。積聚觸境亦須遍身。若爾身便分散。由業力故不遍同分 經部宗說即不如是。由此論主標[18]之傳說。正理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身沒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 乃至[19]云 對法者說。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 乃至[20]云 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遍發識身便散壞如等活等奈落迦中。隨發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彼應數數命終受生 問何[21]不由業力故雖遍發識而命不斷。答如念觀音由聖力故[22]刀不隔身.首。不可由聖力故雖隔身.首而不命終。法無身.首相離不命終故。此亦如是。法無身散不命終故。
[0510b25] 論。如前所說至不爾云何。自下第四半[23]行頌明六識所依俱.不俱也 [24]長行文中有二。一辨依俱.不俱。二句數分別。
[0510b27] 論曰至通所依性。此明所依俱.不俱也。意識唯依無間滅意。五識通依同時依根及次第滅意。次第滅意是過去依。同時色根是現在依。又次第滅意是通所依。同時依根是別依也 經部師說五識亦緣過去境故。[25]如正理第八破。
[0510c04] 論故如是說至心所法界此句數分別也。眼等五識所依性通二。同時依[26]止根。是根性。非是等無間性。次第滅意。是等無間性。亦是根性。次第滅心所。是等無間性。非[27]根性。根性寬通色。狹不至心所。等無間性寬通心所。狹不通色。左右寬狹不同故成四句。自下四句皆准此釋。意識所依性唯是心王。等無間性通其心所。若先將意識所依性問等無間緣性。此即以狹問寬順前句答。若先將等無間緣性問所依性。即是以寬問狹順後句答。餘文可解。自下偏句皆准此釋 問羅漢後心豈非是意識所依而非等無間耶。何故乃言是意識所依性。定是意識等無間緣。答此中舉作所依性以為問答。故非舉得所依相。羅漢後心但得依[28]相名為意界更無後識非作所依。是俱非句攝 又解此是舉果以問依。故不說羅漢後心。
[0510c22] 論何因識起至在根非境。[29]下半頌第五[30]明在根非境也。
[0510c23] 論曰至眼等非餘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緣彼意識不以身為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俱落謝時。能為意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間無漏識生如是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非據有漏.無漏等類名隨自所依。但據增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無記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自所依。此亦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法性。若不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
[0511a08] 論。何緣色等至乃至法識。自下有半頌第六明眼等六識隨根得名。
[0511a09]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名依。釋頌彼字。此即彼言。彼前頌釋眼等得[1]名也。
[0511a11] 論。根是依故隨根說識。謂根是依。色等非依。義如前說由眼等根是所依故。隨眼等根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也。
[0511a14] 論。及不共者至及麥芽等。釋不共義。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豈不意[2]識境[3]是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說識 述曰若據通法為名。即色等五境亦是法也。意識便與眼等識共。及自他共。非唯不共。若據別法名為法識。攝意不盡。緣通法意識此不攝故。唯從根立意識名。即遍而不共。又不共法界唯有不共一義。無依義故不同根也 如名鼓聲及麥芽等者。鼓聲依鼓。鐘聲依鐘。亦依手等有鐘.鼓聲。鐘.鼓是不共依。手等是共依。故名鐘.鼓聲。又鼓等聲雖因手發聲。聲依於鼓不依手也。麥芽依麥亦依水.土。麥別依故名麥芽。不名水.土芽也。正理論云。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等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二生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類身.[4]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5]廣說乃至。身亦如是。豈不餘生意根[6]亦發餘生意識(死生位也)非全不發。但不俱時。無一生意一時發二生意識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四。如是眼等識所隨故。生界趣[7]等別生識故。由此二因隨根非境。問眾緣和合眼識方生。何緣契經唯舉眼.色。答眼識[8]所依.所緣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緣。而非所依.及所緣性。又是眼識近緣故。[9]問豈不空.明.能生作意。亦是眼識近緣耶。[10]答眼識生時必藉所依.[11]所緣力故。餘法不定。謂夜行類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琉璃.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緣。眼.色非共。是故契經唯舉眼.色。或隨所化宜聞便說。象跡喻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緣皆具說故(已上論文)
[0511b23] 論。隨身所住至[12]如是分別。此下第七明所依身.[13]及根.識.境依地同異。就中。先指法以明。第二別顯定相 [14]論。隨身所住至地為同不。問 論。應言此四或異或同。總答 今詳。三法若與身俱名[15]同。不與身俱名異。故正理云。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眼見自地色。[16]亦皆同地 所言異者(云云) 餘句准此。二地四法。同地名之為同。自餘諸句皆是異也。身生欲界有一句同。餘句皆異。生初靜慮有一句同。餘句皆異。二.三.四定唯是異句。無其同句。以於上地無五識故。耳亦如是。鼻.舌二種唯有同句。無有異句。二境二識唯欲界故。上地有根無識依故。身在下地無上根故。身根若生欲界及初靜慮。唯有同句。生上三地唯有別句。意根若四蘊身隨生何地皆有同句.異句。若初[17]約色身唯在五地。辨其同.異如理應思。[18]言上至餘界亦應如是分別。是指法以明也。
[0511c13] 論。今當略辨至用少功多。此釋決定相。於中有二。先舉頌略說。彼長行廣釋。
[0511c14] 論曰身眼色三至唯在欲界初定。此辨四所在通局也 []言此中眼根至終不居下釋頌眼不下於身。述曰。下[19]容修上眼[20]上眼依下[21]身。上不修下[22]眼故不下於[23]身 []言。色識望眼[24]等下非上者。舉頌第二句 []言。下眼不能見上色故上識不依[25]下地眼故。[26]釋頌意也 []言。色望於識通等上下。釋頌[一]'>一切=第三句也【甲】【乙】">27]中色於識一一切 []言。色識於身如色於識[28]者。釋頌[29]二於身[30]二然 []言。廣說耳界至廣如眼釋。釋頌[31]如眼耳亦然 []言。[32]鼻舌身三至謂之為下。釋頌[33]次三皆自地。身識自下地 []言。應知意界至用少功多。釋頌[34]意不定應知也。
[0511c27] 論。傍論已周。[35]下一頌有三門。一識.識多少門。二常.無常門。三根.非根門。加前二十二[36]門。
[0511c29] 論曰十八界中至所緣境故。明識.識多少[1]門。
[0512a01] 論。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明常.無常[]門 法餘者。法界中除三無為餘法界也 餘界者。除法界外餘十七[2]界。
[0512a04] 論。又經中說至有所緣故。是根.非根[]門。於中有二。一引經中二十二根。二辨根界攝。此即初也。經中說二十二根。意[3]根於身根後說。依六處次第故。諸大論師命根後說意根。於無緣根後說有緣根故。
[0512a08] 論。如是所說至皆體非根。第二辨[4]界攝也。十八界中六根.六識全是根。五根即是七色根。七心界即是意根 法界一分者。命根.信等五根.五受根[5]也。三無漏根一分。三無漏根中有心王即意界攝。餘心所法即法界[6]攝 後三者。謂三無漏根。若以心所為體法界攝 心為體意.意識攝 女.男即是[7]身[8]根一分身根攝 色等五境。法界一分。非是根也。
[9]俱舍論疏卷第二
[10] [0512a19] 保延三年潤九月十六日向霖雨天奉點了        覺樹
[0512a21] 此卷少少有難通□ 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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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0512a28] 明根等義立名有異 此論名根品。雜心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 然雜心合此論根品.世品總名行品。以行有二義。一緣。二所作。緣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雜心合為行品。因行即是勝用義故。此論與根合為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論中說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別。[16]故正理論名辨差別品。名雖有異義不相違 問何故根品[17]界品後明 答以界是自性.及是本事.是所[18]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是差別。是能依故。所以後說 釋品名者。最勝.自在.光顯名根 此品初明故名分別根品。
[0512b12] 論。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此品總有七十四頌分為三節。初二十二頌正分別根。次二十七頌分別俱生。後二十五頌分別因緣 就初節中復有三段。初六頌建立根。次兩頌釋根體相。後十四頌義門分別 就初六頌[19]中。初之一頌述婆沙師建立。第二三頌述曇無德建立。第三一頌述曇無德重說根相。第四一頌述餘師建立 就初[20]文中有五。一結前問後。二答根義。三重問。[21]舉頌略答。五長行釋。此初文也 真諦師云。根義云何者。前已開十八界為二十二根。未解根義。根有二義。一名義。二法門義。名義是立名義。法門義是流.[22]無流等義 今詳。此中問其根義。正問名義 此二十二法以何義故名之為根。
[0512b26] 論。最勝自在至根增上義。第二答根義也。正理論云。此增上義。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 今詳字界有其多義。正理論意。最勝自在是伊地界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界義。熾盛光顯是字緣。助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勝自在照灼明了之義轉名增上。增上即是根義。此論最勝自在是伊地字界之義。光顯是字緣。助其伊地最勝自在之義轉名增上[23]義。增上義名根也。故正理云。此增上義界義顯成。此意總顯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用增上。問諸法相望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名根。答。此極增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長等。於獸.[24]村邑極增上[25]故。
[0512c11] 論。此增義誰望於誰者。此第三重[26]問。
[0512c12] [27]頌曰至各別為增上。第四[28]重答。
[0512c13] 論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釋頌文也。於中有三。初釋五根有四增上。次釋四根各二增上。後釋十三根各一增上。此即[29]列四增上用也。
[0512c16] 論。且眼耳根至聞聲別故。此釋眼.耳二增上也 論鼻舌身根至香味觸故。釋後三根增上[30]用也。
[0512c18] 論。女男命意至能為增上。次釋四根各二增上。
[0512c20] 論。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別。此釋女.男二根增上。正理論云。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類差別 分別異者。進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說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別故名分別[31]異。
[0512c26] 論。有說此於至諸清淨法敘異說也 扇搋。謂無根.損根 半擇[32]謂無勢.損勢 二形。謂具足二根。初以無根或被損故於染.淨中無增上用。次以無勢或被損故。於染.淨中亦無增上。後具二根具二煩惱。故染.淨中亦不增上 扇搋.半擇皆悉通有本性.損壞。由此故言本性.損壞扇搋.半擇。扇搋中有全無根。有分無根 半擇中有全無勢。有分[1]無勢。諸經論中有說扇搋是無根者。全無少無同名無故。婆沙九十解離欲名為丈夫四句中。云或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2]如扇搋.半擇迦等 此意即說分無根也 有人多解未能釋難。然此後釋不及前師。所以然者。二根之者。雖於染.淨無增上用。[3]而得名根。故知有染.淨言非為定證。
[0513a12] 論。命根二者至能續及能持。此釋命根二增[4]上。正理論云。命根於二有增上者。謂由此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有彼有。此無彼無故。或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於無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彼起自地善.染心等。或起餘心非命終[]故 舊俱舍云。於眾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增上。真諦釋云。如生人道得在人類。故言相應。命若壞時則生異道非復人類。又此身何以得相續住。要由有命執持住故。
[0513a22] 論。意根二者至皆自在隨行。此釋意根二增[5]上。正理論云。有說意根於染.淨品。有增上力故言於二。如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6]淨。
[0513a26] 論。樂等五受至喜及憂捨。後釋十三根各一增上。樂.喜貪隨增。苦.憂瞋隨增。捨受癡隨增。信等八根皆能生長清淨法也 樂等於淨亦[7]為增上者。顯有二義。故致亦言。謂能令染亦能令淨。染義如上。淨義云何 如契經說樂故心定苦為信依六出離依喜.及憂.捨者。定.信.出離皆是淨品。樂受與定為增上。苦受與信為增上。喜.及憂.捨與於六境出離之義為增上也。
[0513b05] 論。毘婆沙師傳說如是。第四結上所說。是毘婆沙師也。正理論云。初傳說言顯樂後說。謂或有說能導養身.等 述曰。顯世親師樂後說也。
[0513b10] 論。有餘師說至受段食故。已下第二述曇無德建立根也。真諦云經[8]部 於中有三。一破婆沙師建立二十二根。二以三頌建立二十二根。三長行釋。此破五根導養身也。云此是識非根用也。
[0513b14] 論。見色等用至別增上用。此破眼等以見色等為不共事。見色等用是識非根。
[0513b16] 論故非由此眼等成根總結[9]破。餘義大同少異故不破也。
[0513b18] 論。若爾云何。婆沙師問。若[10]不許我以眼導養.及不共事等故名增上用。汝經部師說其義云何。
[0513b20] [11]頌曰至涅槃等增上。第二頌答建立根也。
[0513b21] 論曰至各立為根。釋頌文也。謂眼等根與眼等識為依故。於眼等識有增上用故立為根。
[0513b23] 論。豈不色等至應立為根外難。
[0513b24] 論。境於識中至於法亦爾。通難。夫增上用謂勝自在。眼於眼識之中最勝自在故名增上。有其二義。一與了青等眾多色識為通依故。[12]二能依之識隨所依根有明.昧故。以此二義根於識有最勝.自在增上之義 色則不然二相違故者。一青色唯為了青[13]色為所緣。不為了黃等[]色為所緣。二色有變壞識不隨變壞。色之二事。與根二事。以相違故不立為根。乃至意根亦具二也。聲等亦爾。
[0513c05] 論從身復立至有增上故。釋頌第三.第四[14]句。
[0513c06] 論。女男根體至別立為二。此文釋女男根所以。謂即以身一分為體。此二少異餘處身根。謂能於女.[15]男有增上[16]用。故身根外別立二根。
[0513c09] 論。女身形類至於二性增上。釋女.男性及顯二根與此二性為增上也。
[0513c11] [17]論。於眾同分至各能為根。釋第二頌 [18]言。於眾同分[19]住中命根有增上用[20]者。[21]釋命根也 []言。於雜染中至無明隨增故。釋五受根增上用也 []言。於清淨中至引聖道故。釋信等五根有增上用 []言。言應知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應知字也。
[0513c17] 論。三無漏根至有增上用釋第三頌。
[0513c18] 論。言亦爾者[22]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亦爾[23]字。
[0513c19] 論。謂未知當知根至能般涅槃故。此釋頌中於得後後道涅槃等增上。
[0513c20] 論。等言為顯至解脫喜樂故釋頌等[24]字 [25]等言為顯[26]更有異門。釋增上也。正理論云。此說非理。彼同分[27]根應非根故(以非識依。應非根故)。豈不斯過汝亦有耶(經部難。汝不共事等以見.聞等為增上。彼同分眼更不見色。應非是根)。我無此失。說於嚴身有增上[28]故(彼同分眼雖無餘三增上。有嚴身等增上用也)。又非一[29]切[30]與能了別一切色識為通因性。以諸眼根剎那滅故了諸色識不俱[31]生故。若言眼類無差別者。色亦應同。類無異故。若謂青.黃種類別者。眼亦應爾。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類不同故(准此見青.[1]黃色眼[2]根不別)。識但隨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識體生已方可得有隨根明.昧(未生不可說隨根也)。未生令生增上力等。隨闕一種即不生故(未生令生。若色[3]若根隨闕一種識[4]即不生。此說根與境[5]等)。若作俱舍師彈。只由未生令生之根有明.昧故。識隨眼根有明.昧生誰言識獨至現已方說隨耶。又現在世唯一剎那。如何得有轉明作昧移昧作明耶 [6]或識隨根有明.昧故。導養身義應許在根。眼用若增隨發勝識能避險難導養於身。眼用若微隨發劣識不了險難令身顛墜。故導養身在根非識 彈曰避險導身[7]親由識濟。今[8]既廢親立遠一何誤耶 正理又云。又於此中有何少異。前門已顯眼等諸根發眼等識及相應法。今此門中略彼一分。非己所見何足生欣。既無別義不應重[9]說 即是於我前說[10]中減[却=劫【甲】【乙】">11]却" ver="150 a10 a11 " va11="劫">一分。所不略者還說我說。何足生喜。已[12]下諸根言同我說。
[0514a19] 論。若增上故至增上用故。論主假立賓.主釋難 於中有二。一假設難。二正通難 就難之中先舉自宗難。次舉數[13]論難。此即先舉自宗難也 正理論云。若增上故立為根者。於愛.見品諸煩惱中。受.想二法有增上用。想應如受亦立為根。又諸煩惱於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增上用應成根體。又最勝故建立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勝。何緣不立涅槃為根。
[0514a28] 論。又語具等至有增上[14]用。此即次舉數論難也。彼論有二十五諦義。言二十五者 一我。彼計常。我思為體。性但是受者而非作者。餘二十四諦是我之所受用 二自性以薩埵.剌闍.答[15]摩為體。亦名苦.樂.癡。亦名憂.喜.暗。此三[16]種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受用境時。即為我變。未變之時各住自性。故名自性 三從自性生大。謂我思量欲得受用諸境界時。三法即知。動轉之時其體大故名之為大 四從大生我執。謂緣彼我故名我執 五從我執生五唯量。謂色.聲.香.味.觸。足前為九 六從五唯量生五大。謂地.水.火.風.空。足前為十四。謂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聲能生空。以空中有聲故。香能生地[17]地中多香故。味能生水。以水中多味故。觸能生風[18]能觸身故 七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耳.鼻.舌.身.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19]語具即是肉舌。足前為二十五諦 謂火能生眼還能見色。空能生耳還能聞聲。地能生鼻還能嗅香。水能生舌還能嘗味。風能生身還能覺觸。五大能生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彼計肉心名意。彼宗所執諸法是常。如轉變金成[20]環玔等。金色不改[21]環等相異 若我欲得受用境時。從自性生大。從大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量。從五唯量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 若我不受用境時。從十一根入五大。從五大入五唯量。從五唯量入我執。從我執入大。從大入自性 今約彼宗十一根中五作業根為難。語具謂肉舌於語有增上用。手於執有增上。足於行有增上。大便處於棄捨便穢增上。小便處於婬欲樂事增上。此等有增上應立為根。
[0514c04] 論。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頌第三論主為曇無德建立根也。以語具等自餘諸法無根相故。不立為根。
[0514c06] 論曰至是有情本。釋所依也 內六處是有情本故是心所依。外六處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 有情本者。內六處中全是有情。外六處中一分是情。由內六處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本。
[0514c11] 論。此相差別。已下釋餘根[22]作用 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無體故。即以六處為其體故。不可言此心.心所法。男女相別多是色故。真諦[23]等[24]云此六處也 相別。令住。如文可解 此成雜染由五受根。雜染有二。一與煩惱相應故名雜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煩惱緣縛故。故名雜染此通六根。
[0514c18] 論。此淨資糧由信等五者。[25]眼等清淨資糧謂信等五。
[0514c19] 論。此成清淨由後三根。此有[26]三種。若體無漏故名清淨即唯意根。若離自煩惱縛。[27]及還滅故名清淨者。即通眼等六根。
[0514c22] 論。由此立根事皆究竟。結上成根。
[0514c23] 論。是故不應至增上用故。此顯餘法非根攝[28]也。正理論云。不應更立想等為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故。唯立受與彼為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說愛與六處為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餘因發生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離正對治不可斷壞。故說此想與彼為因。受為愛因俱通二種。受為過重煩惱因故。通二因故。獨立為[1]根。
[0515a03] 論。復有餘師別說根相。下一頌第[2]三述餘師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經說故。諸師皆無增減其[3]數建立是論師意所以諸說不同。
[0515a06] 論曰至二十二根。釋頌或[4]字顯餘師執。約生死流轉.還滅。最勝所依.生.住.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諸根。[5]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正理論云。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6]處畢竟斷滅 婆沙一百云。流轉者謂更受生。還滅者謂趣涅槃。
[0515a13] 論。流轉所依謂眼等六。此說六根為流轉依。
[0515a14] 論。生由女男從彼生故。此[7]意偏說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難。行.執有用於口.腹。由茲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應非根。
[0515a17] 論。[8]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說眼等六根杖命住故。
[0515a19] 論。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此意顯受有增[9]上。
[0515a20] 論。約此建立前十四根。結也。
[0515a21] 論。還滅位中至立後八根。亦約四義以立後八。
[0515a22] 論。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正理釋云。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此得者是擇滅[10]得。或是六處不生。即非擇滅得也)。以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
[0515a25] 論。於三無漏至由後受用。正理釋云。初無漏根能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得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受用現法樂住。彼所顯[]故。
[0515a29] 論。根量由此無減無增。總結數決定也。
[0515b01] 論。即由此緣經立次第。此明經中先說內六處。次說男.女。次說命根。次說五受。次說信等五根。次說三無漏根 不言論說次第者。以論意根於命根後說。不依此次第也。
[0515b05] 論。不應語[11]具。已下彈斥外道立十一根。[12]有與釋同。有與釋別。與前同者不破。[13]與異者即破之 [14]言。不應語具至語方成故者。如能見色不待學成。若舌於語有增上用。應自能語不待學成。正理云。[15]又語具等亦不名根。不定.雜亂.太過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語具立為語根。能發言音名為語具。此即是舌。若爾則應尋.伺等法.及能引起語業諸風。亦立為根。能發語故 又尋.伺等於發言音是勝因故。若謂了色亦由言故。不應獨立眼為根者。理必不然。諸生盲人雖聞說色。不了青等差別相[]故。
[0515b17] 論。手.足不應至建立為根。破手.足也 異處。謂運動 異相。謂申.屈 餘文可了 已上不定.雜亂失也。
[0515b20] 論。出大便處至起此樂故。前難有雜亂失。後難無別增上。
[0515b21] 論。又諸喉齒至不應立根。此是太過失也。正理云。太過失者彼所立根應無限量等 問七十五法何故色唯五根。心王全。[16]通中唯取受.念.定慧四。善中唯取信.勤二法。不相應中唯取命根。不取餘法 答若依餘師。此十三法於流轉.還滅有勝用故建立為根。餘用非勝不立[17]根也。若依曇無德。即此十三法是心所[18]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故立為根。餘法不爾不立為根。正理問云。諸法相望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名根。答云此極增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主 如前已引此文 問此中將勝能作因對增上果當立為根 豈能親於因緣對果而[19]反不立根耶。
[0515c07] 論。此中眼等至亦當廣辨。上來六頌建立二十二根。下兩頌第二釋根體相。於中有二。先指當餘根。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此即初也。
[0515c10] 論。樂等五受至依九立三根者。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根。受有三種。一攝益。二損惱。三非損非益 又有二種。一身受。謂五識相應。二心受。謂意識相應 身受攝益。及第三禪心受攝益名樂受。身受損惱名苦受 心受第二禪已下攝益名喜受。損惱名憂受 通在身.心非損非益名捨受。
[0515c16] 論曰至名為苦根。釋苦受也。
[0515c17] 論。所言悅者至心悅名樂釋樂受也。
[0515c18] 論。即此心悅至名為喜根。釋喜受也。
[0515c19] 論。第三靜慮至唯名喜根。此釋三禪名樂。下地名喜所以。
[0515c21] 論。意識相應至名曰憂根。釋憂受[]也。
[0515c22] 論。中謂非悅至應言通二釋捨受[]也。
[0515c23] 論。何因此二總立一根。問也。何因悅與不悅。在身.[20]在心。受名各別。非悅非不悅。在心.在身。[21]合為捨受。
[0515c25] 論。此受在身心至身心合一。釋妨難也。
[0515c26] 論。又苦樂受至故總立根。更重釋也。
[0515c27] 論。意樂喜捨至立具知根。此釋三無漏根 於中有二。先以九根。於其三道立為三根。後釋三根得名所由。此即初也。
[0516a01] 論。如是三[1]名因何而立。自此已下釋三根名。先問後答 問云因何名未知[2]當知根等。
[0516a03] 論。謂在見道至名未知當知。此釋初無漏根名也。智名為知。忍非[3]知故。在見道中苦法智忍位。有八諦未知當知行轉。至苦法智位有七未知當知行。乃至道類忍位有色.無色道諦未知當知行故。故十五心皆名未知當知根也。
[0516a09] 論。若在修道至名為已知。此釋第二無漏根名也。至道類智已知諦周盡。無未曾知聖諦之境為求知故起於聖道。但為斷除修道惑故。於四諦境[4]復數數了。是故說彼名為已知。婆沙一百四十三云。第十六心頃應如七智。何故獨說為已知根。非已知而知故。答此亦從多分說。謂初剎那雖與七智相似。後諸剎那皆與彼異。從多分說悉名已知根。一類性故 准此論文前七智唯一剎那。道類智二乘必有多念 或聲聞.眾出必有多念。
[0516a19] 准此。重知名已知也 有說此後更無未已知道所陵所覆。不以下著上令不得自在。必當爾故。於知言已知。如去時名已去。彼亦如是 准此論文。未已知道為下。已知道為上。忍為其下。智為其上。前為其下。後為其上。雖前七即於知說已知。[5]亦得名為已知。[6]後道類忍名為未知。故名以下著上。八智雖皆得名已知。七智上有下故不名已知。第八上無下故名為已知。[7]雖道類智不能自知。至第二念方被智知。如須彌一塵。大海一渧。又就[8]諦作法非就剎那 問修道中觀諦為斷煩惱。及為練根[9]法樂等。因何但言為斷煩惱 答初果道[]後必起勝果道。其勝果道即是斷惑之加行也。又練根等恐煩惱退。為現法樂亦是斷惑之勝進[10]道故。但言斷惑義即攝餘。由斯論師唯說斷惑。
[0516b07] 論。在無學道至乃至廣說。此釋具知根[11]名。 知己已知者。唯說盡智。即是鈍根。謂得盡智知我已知苦.知集等。或得盡智知我已知苦.斷集等 或習此知已成性者。謂得盡智.無生智也。此即利根得其二智。我已知苦是[12]盡不復更知是無生智 乃至廣說者。謂我已斷集不復更斷等。正理論云。第三具知根體知己已知故名為知。習知成性故。或能護知故 [13]抄釋云。謂無學道云[14]苦我已知等名知己[15]已知。此名[16]知習已成性。是初得謂盡智。或能護知。是後位即無生智。成而能護故名為具。[17]俱舍亦云以初為有知。後為習成性。此[18]能有.能習者名為具知。具知家根名具知根 案此二論意有差別。若[19]此論以三道慧名未知[20]欲知等。即彼是根。就同依釋。是即彼是根義[21]但唯是慧 若[]俱舍意彼之三名[22]目能成行者。就依士釋。彼所有根名為彼根。即具攝九[23]法 正理論云[24]九根相應合成此事。故意等八亦得此名 婆沙歷七十五法廢立。[25]恐煩不述。然不過此前建立門。無[26]前義者不立為根。
[0516b28] 論。彼所有根至當知根等。總結前三根名。
[0516c01] 論。如是已釋至幾無漏。下第三有十四頌諸門分別 於中有二。初六頌[27]有六門分別。後八頌別約諸義分別。初一頌漏.無漏分別 於中有三。一唯無漏。二唯有漏。三通有漏.無漏。
[0516c05] 論曰至名異體同。此明唯無[28]漏。
[0516c06] 論。七有色根至色蘊攝故。此明[29]有[]漏詳此釋義不盡。無漏無表亦色蘊攝是無漏故。
[0516c08] 論。意樂喜捨至有漏無漏。第三漏無漏也。
[0516c09] 論。有餘師說至外異生品。此敘化地部計。[30]則是[31]應婆沙毘[32]婆闍婆提。此云分別論師。[33]彼引經證信等五根唯是無漏。以契經唯說聖所有[34]故。謂說阿羅漢乃至預流向有此信等五根。故知無漏 又世尊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者。又下文全無五根住外異生品。故知無漏。雖[35]引重文其義是一。聖有凡無。
[0516c17] 論。此非[36]成證至[37]外異生品。自下論主[38]破有二。一通化地部引文證成無漏。二自引經文證通有漏。此即初也 此非[]成證。總非 依無漏根說此言故。釋所[39]以信等五根通其二種。謂有漏.無漏。彼說聖有.凡無。依無漏根說不依有漏信等五根 [40]云何知然者。化地部[41]徵。云何知依無漏根說 []言。先依無漏至說此言故。[42]釋。論主釋[43]依無漏信等五根[44]所以也。[45]夫建立聖人唯有為無漏非無為有漏。彼經既以信等五根建立聖人。故知唯依無漏根說。前說[46]聖有依無漏根。既言若全無[47]此信等五根。故知唯說無漏 [48]或諸異生至外異生品。論主第二[1]釋。如文可解。
[0517a01] 論。又契經說至亦通有漏。論主引經證信等五根通有漏也。佛未轉法輪時未有聖人。此時已說有情根[2]上.中.下。故知說有漏信等五根。
[0517a04] 論。又世尊說至品類觀察。論主引第二經證通有漏。信等五根若唯無漏。[3]如何實知是集.沒.味.過患。此之四行觀有漏故。集能招苦。沒沈沒處。味愛味[4]處。過患是苦。出離是[5]在[6]滅。餘文可解。
[0517a09] 論。故信等五根通有漏無漏。總結證也。
[0517a11] 論。如是已說至[7]成非異熟。下一頌第二明是異熟.非異熟門。
[0517a12] 論曰唯一命根定是異熟。此定宗也。二十二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 唯遮更通餘根 定遮通非異熟。
[0517a15] 論。若如是者至誰之異熟。外難。[8]難云。若定是異熟者留多壽行。既由第四定等延此命根。即此命根是誰異熟。
[0517a17] 論。如本論說至壽異熟果。此有二意。一引本論證有留壽[9]行。二引本論答前問也 [10]言。留壽行誰之異熟者。引本論證。即是先感富等業之異熟 云何[11]苾芻留多壽行者。問留[12]法 謂阿羅漢。簡有[13]學 成就神通。簡慧解脫 得心自在。簡時解脫 若於僧眾若於別人。簡餘[14]田 以諸命緣至隨分布施。簡餘[15]物 施已發願。簡無[16]願 即入第四定等。簡餘[17]定 從定起已至則皆轉招壽異熟果者。[18]由施.定力能轉招也。由施.定轉先不定富異熟業。令招今時壽異熟果 或由此施.定願令延不定業也 問[19]何以得知非是由今布施現招壽果。答有多文證。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理無富異熟果可成壽異熟果。何故乃說富異熟業則轉能招壽異熟果。答無轉果體有轉業力。謂由布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准[20]此文。施為能轉不言正感 有餘師說。有業先感壽異熟果。然有災障。由今布施.邊際定力彼災障滅壽異熟起。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准此論文。施為能[21]感。有作是說。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不決定。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招壽業決定與果 准此論文。施為能決定也 復有欲令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異熟。謂阿羅漢有餘生中殘壽異熟。由今布施.邊際定力引令現前。定力不思議令久斷還續 准此論文。亦由施.定引也 准上四解 第一解云。由布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准此論文。於僧眾等施為轉業因。非自招[22]命。然[23]此初解即與本論相扶。言轉富業招壽果故 第二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有障[24]故等。此亦容是不定業也 第三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不決定 第四師云。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異熟 上三師釋皆與本論相違 本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 此後三師皆不言轉富業。但[25]言壽業有障。不定。殘果。故知非與本論相扶。
[0517b29] 論。復有欲令至引取受用。此是婆沙第四家也。
[0517c01] 論。云何苾芻至富異熟果。此釋捨壽[26]行。准捨壽行欲捨壽行皆行施等。定知不是轉現施業招壽之力令招富也。本欲轉捨壽業令招富果。欲令壽[27]短今更造壽業[28]轉令招富。於捨壽行有何用耶。故知。留壽行中所有布施但為轉力。不招現果。問若爾何故布施 答婆沙云。問[29]所留壽行正由誰引。為由布施。為定力耶。若由施力。不應入定。若由定力。不應行施。有說由[30]施。有說由[31]定。如是說者俱由二種。雖多行施。若不入定。彼終不能引壽果故。雖數入定。若不行施。彼終不[32]能引壽果故。然施力能引。[33]定令決定。由此故言俱由二種 准上論文。由施命緣能引過去招富之業感壽果也。[34]婆沙釋捨壽行有六師釋。問理無壽異熟果可成富異熟果。何故乃說壽異熟業即轉能招富異熟果 答有三師如前留壽。唯[35]改壽.富有異。皆言由施.定力。第四師[]云。有業先招富異熟果而非妙。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36]滅業轉招妙果。謂彼先引長時果。今由布施.定.願力故。令彼轉招[37]促時妙果。第五釋云。復有欲令引殘富異熟業。如留壽第四釋。婆沙論云。問若諸有情壽果富果不決定者可有留捨。若俱決定如何留捨。答但作分限無留捨事。譬如良醫所記分限無能過者。此亦應然 准此論文。[38]留壽行者[39]富.壽二業俱不定者可有留捨。若決定者但為分限不能增減 又准此文。增壽行者非是現施能[1]感。文極分明。第六尊者妙音釋如此論。正理論云。且無分別。此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2]如何此命可無分別。定果命根非異熟故。如[3]是命根亦是異熟。得邊際定應果苾芻。於僧眾中或別人所施思果故。[4]諸我能感富異熟業。願皆轉招壽異熟果。本論說[5]故。此當婆沙初解。准婆沙四釋中初釋[6]及後立由施能引定能決定。即是現施之思。引舊業起故。名施思果也。若作此釋。即與婆沙初釋相扶。婆沙[]復三師釋。皆違本論。不可依也。若不爾者。即[7]與婆沙所解相違。又違本論[8]捨壽行文。正理第二解同婆沙第三解。第三解同婆沙第四解。瑜師正理[9]抄中云。[10]俱舍所釋并非薩婆多正義。[11]應以此引不定業為正。由不許命根是現業果。引無邊胄造婆沙決擇云。如說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12]一業感多身。瑜師自[]云。然未詳[13]其深趣應更思之 今詳。有部命根定[14]非現果。不許造一引業引多生果。亦不許造多引業共感一生。今此留壽。若為通釋。若准留壽[15]定願[16]即轉前富[17]果令續今命。即有[18]多業感一生過。若言[19]令感命不定業延。[20]即有與願不同過 今即以此二義以為兩釋 一解。以定.願.及施思力延不定業留壽得長。問若爾[21]豈不與願不同。答由願富業感壽果故。此願方[22]能延不定業。如以命緣施等方能延等 二釋。即轉富業令招壽果。問若爾豈不一生多業引。及非取而與果耶。答不許二引業共一生受。由施.[23]定力資不思議。故轉其非取滿業令招壽果。然不是一生多引業果。如色是礙。通力不思議故而能令無[24]礙 若不爾者。因何本論云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 若言施思為引招現果者。此即有多過失。違婆沙增.捨[25]文[26]故。一生多業引故。違捨壽行文。違無邊胄決擇云一法是[27]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一業感多身。若引感富業感此身者。此[28]非多[29]引感一生過。然兩釋中應取後釋。順本論故 尊者法勝。說此命根亦非異熟故。彼論說。有十三根皆通二種。此違本論一根非業是異熟。九根非業非異[30]熟。十二不定 有人釋論。第一引本論意云。此[31]家意說。以布施時無貪相應思。正能感現異熟命根。以邊際定等為緣[32]轉富業令感壽果。此即現業能感現命[33]果。此釋為定。問同分亦現感不。命與同分誰總。誰別。第一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分非現感。命根容現感。由有總.別不同。現.非現異故。[34]有同分長命根短者可延。若同分亦短者命不可延。此論既[]云轉招壽果。以此故知。現容感命。又下論云。四[35]業容俱作。引同分唯三等(云云) 又引婆沙一百[36]十四三說(云云) 通婆沙三十[37]一云命[38]根.眾同分是牽引果。[39]解云。引業非唯感總同分。亦能兼感別命根故 彈曰。舊翻名總。今譯為引。舊翻為別。今譯為滿。引滿總.別眼目異名。如何引業兼感別命。豈非引.滿雜亂過耶 第二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俱容現感由業力故 引婆沙第三師四業容感眾同分[40]證 第三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俱容現感同第二解。言差別者。雖總.別不同。由彼俱容現業感故。長即齊長。短即齊短。延即同延。促[41]則同促 第四解[]云。同分非現感。命根容現感。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二俱是總 引婆沙三十[42]一[43]證 第五解云。俱容現感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言差別者。或延同分。或延命根 第六解[]云。俱容現感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云差別者。既俱容現感。又同是總。長即齊長。短即同短。延[]即同延。促則同促。雖作六解初解稍勝。非但順多論文。亦乃於理為善 今詳光師所引。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謂是轉現施思之業為所轉業招現命根。違婆沙四釋及能轉所轉義[44]也。[45]及違捨壽行文如前已述。亦違自釋。施思既已招命。何更用定.願轉 言命是滿。復違婆沙三十[46]一文。及正理十六[47]文。如後當述 又云命根及同分俱能令六處住時長.短。不得論意如[48]前已述 問命.及同分誰是引果 答婆沙三十[*]一云。復次命根.眾同分是牽引果。又正理十六云。要意業牽引命.眾同分 又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1]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2]此說欲有命.眾同分 又云。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 正理此文與婆沙三十[3]一同。既有正文說命是引。無文說命是滿。不可[*]准義云命[4]滿而違正文 問若爾何故婆沙一百一十四解四業三說。一云。生.後二業感眾同分.及滿。現及不定感滿非眾同分。二云。三感眾同分.及滿除現。現能感滿非眾同分。三云。四能感眾同分.及滿 婆沙既對滿說眾同分不言命根。故知命唯是滿 答彼文明四業感果引.滿差別。引中舉眾同分。命可例同。婆沙三十[*]一正明眾同分.命根是何果故。具說二種牽引果也。四業中是准義。三十[*]一[5]及正理是正文。不可釋正文從准義也。此論云。引同分唯三。即是第二師義。由引有命及同分故。言引同分欲簡命根。若唯同分是引。但應言引。何用同分之言 問命及同分俱是引果。何故唯說留捨命行。不說留捨同分 答二用別故。故論云。一趣生等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同分。故有別法能轉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又命根增上用。謂能令眾同分相續住等。准此故知延.促是命。非是眾同分也。
[0519a28] 論。尊者妙音至捨壽行。如文可解。
[0519a29] 論。應如是說至皆是異熟。此述論主釋也。如文可解。正理破云。而經主言由勝定力引取未曾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如此命根非是異熟。餘是異熟 此言非理。所以者何。且彼唯說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名為命根。如後當破。設許如是。隨執彼為長養等[6]性。皆不應理。且不應執是長養性。彼能[7]訪護異熟果故。所防異熟已轉盡故。不應異熟相續斷已獨有長養。太過失故。亦不應執是等流性。眼等無別等流性故。無記非善等流果故。又界應成雜亂過故。亦不應執是異熟性。定非欲界異熟因故。又彼自許如是事故。然其所說迷謬難詳。任更指陳。彼名何法而言此命非異熟[8]耶。
[0519b14] 論。因論生論至二種堪能者。釋留壽行所以。可知。
[0519b15] 論。復何因緣至猶如捨眾病。釋捨壽行所以。如文可解。
[0519b17] 論。此中應知至無煩惱故。釋留捨壽處.人等也 處唯三洲 趣。唯是人 依。唯男.女 根。唯不時解脫。慧.俱解脫者。唯俱解脫 得邊際定諸阿羅漢。辨位 由彼身中有自在定。簡鈍根 無煩惱故。簡有學。
[0519b21] 論。經說世尊至由此暫住名為命行。此釋經中壽[9]行命行二名差別。如文可解。
[0519b23] 論。多言為顯至不應言行。釋多命壽。然有三解 第一解云。此顯命壽留.捨多念。非一剎那有留.捨義故。[10]婆沙云。多言顯示所留.所捨非一剎那。行言為顯[11]示[12]所留.[]所捨是無常法 第二有部解云。有說。此多言者。為遮正量部計[13]有一命壽實體經多時住。初起名生。終盡名滅。中間名住異。行言為顯留.捨多念。命行.壽行念念體別非一命壽經多時住 第三經部師說。多言為顯無一實命壽體。但於五蘊眾多行上。假立如是命.壽二名故說多行。若謂不然。不應言行。但可應言留多命捨多壽。以此行是有為通名非唯命壽。
[0519c07] 論。世尊何故至煩惱魔故。此明世尊留.捨。如文可解。婆沙[14]百二十六云。經說世尊留多命行。捨多壽行。其義云何。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三分壽。[15]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五分壽。若說諸佛捨第三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壽量應住一百二十。捨後四十但受八十。問佛出世時。此洲人壽不過百歲。何故世尊[16]釋迦牟尼壽百二十。答如佛色.[17]力.種姓.富貴.徒眾.[18]智見。勝餘有情。壽量亦應過眾人故。若說諸佛捨第五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所感壽量應[19]住百年。捨後二十但受八十。問諸佛色.[20]力.種姓.富貴.徒眾.[]智見。勝餘有情。何故壽量與眾人等。答生在爾所壽量時故。由此經言捨壽行者。謂捨四十或二十歲 正理[21]二十二同婆[22]沙。
[0519c23] 論。傍論已竟至皆通二類。釋憂根.及信等八根。是有記故唯非異熟。七色根.意根.除憂四受。十二通異熟.非異熟。
[0519c25] 論。七有色根至餘皆異熟。重釋。如文可解。
[0519c27] 論。若說憂根至順捨受業。外難。既有三[23]順受業。[24]喜.捨即是異熟。故順受業。亦是順[25]憂異熟業也。
[0519c29] 論。依受相應至名順樂受觸。有部通難。此是相應名順。非順異熟果也。
[0520a02] 論。若爾至亦應如是。外將喜.[1]捨受[2]例。亦應唯據相應名順。
[0520a03] 論。一經說故至理皆無失。有部通也。言順異熟於我無違。相應名順亦是於我無違。
[0520a05] 論。無逃難處至憂非異熟。外重徵也。
[0520a06] 論。以憂分別至異熟不爾。有部釋也。
[0520a07] 論。若爾喜根至生及止息故。外人將喜根例難也。
[0520a08] 論。若許憂根至名果已熟。有部[3]反難外[4]人。
[0520a10] 論。亦應如是至名果已熟。外引喜根例釋。
[0520a11] 論。毘婆沙師至故非異熟。有部引婆沙釋。正理論云。何緣定謂憂非異熟。此是異熟不應理故。云何不應。離欲貪者不隨轉故。異熟不然。設[5]計隨轉應如苦根。阿羅漢等亦可知有。而實非有。經所遮故。如契經說。設見大師般涅槃位。亦無愁等又無用故。善亦不行。非能攝益如喜根[]故。
[0520a18] 論。若[6]爾至何相知有。外人徵喜根有相也。
[0520a19] 論。隨彼有相至定非異熟。此有部釋有喜無憂相也。
[0520a20] 論。眼等八根至是惡異熟。[7]此釋異熟諸根於善.惡趣異熟不同。
[0520a22] 論。於善趣中至善業引故。此釋伏難。如文可解。
[0520a24]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異熟。下一頌第三明有異熟.無異熟門。
[0520a25] 論曰至[8]定有異熟。釋頌第一句也。
[0520a26] 論。依唯越義頌說定聲。釋頌定字。
[0520a27] 論。謂顯憂根至故越次說。釋[9]越次[10]第 先說憂根定有異熟所以。一以唯有異熟。二以兼具二義。由此二故越次先說憂根定有異熟。
[0520b01] 論。具二義者至唯散地故。釋二義也。唯有異熟有其二義。一非無記。二非無漏。憂根具有故先說也。
[0520b04] 論。由此越次至定有異熟。此結先說憂根定有異熟所以。
[0520b05] 論。眼等前八至三無漏故。釋十一根定無異熟 無異熟有二義。一無記故。二無漏故。眼等八根唯有一義。謂無記故。無無漏也。三無漏根唯有一義。謂無漏故。無無記也。雖有定無異熟之義。不兼二故。不越次說。於第二說定無異熟。
[0520b11] 論。餘皆通二至皆通二類。[11]准唯有記有漏有異熟。唯無記無漏無異熟。釋餘十根通二種也。先略後廣。此即略也。
[0520b13] 論。意樂喜捨至無異熟。此釋四根通有漏.無漏。通三性。若非無漏非無記者。一向有異熟。若無記無漏者。無異熟。
[0520b16] 論。苦[12]根至[13]無異熟。此釋苦根唯有漏通三性。唯無記性無異熟。
[0520b18] 論。信等五根至無異熟。此釋五根通漏.無漏唯是善性。若有漏者即有異熟。
[0520b20]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記。下一頌第四三性分別門也。
[0520b21] 論曰至故先說。此釋信等八根先說所以。二十二根信等是後。次前門中[]復明信等。故乘前便說信等根。
[0520b23] 論。憂根唯通至無記性。釋餘十四[14]根。如文可解。憂根唯通善.不善性不通無記者。婆沙一百四十四釋憂非無記云。憂根[15]且非有覆無記。由與欲界有身見.邊執見不相應故。所以者何。行相異故。彼二見歡行相轉。憂根戚行相轉。互相違法不相應故。憂根亦非無覆無記。非威[16]儀.工巧處.異熟生所攝故。問何故憂根非威儀路所攝。答憂根分別轉。威儀路無分別轉。若威儀路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威儀如佛世尊。或如馬勝。即分別時便應已住如是威儀。然威儀路無此分別。故威儀路無有憂根。問何故憂根非工巧處。答憂根分別轉。工巧處無分別轉。若工巧處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工巧如佛世尊[17]或如妙業天子。即分別時已應成辨如是工巧。然工巧處無此分別。故工巧處無有憂根。問何故憂根非異熟生。答憂根分別轉。異熟生無分別轉。若異熟生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受如是異熟如佛世尊。或如轉輪聖王。即分別時便應現受如是異熟。然異熟生無此分別。故異熟生無有憂根 廣如彼釋 問何故受通三性。念.定.慧不通三性。答受[18]全中建立二十二[19]根故。所以說[20]四受通三性。念.定.慧唯善入二十二根故。所以不通三性。如建立二十二根中說。
[0520c21]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色界繫。下一頌第五明界繫門。
[0520c22] 論曰至[21]十九根。此明欲界唯有十九根。除[22]後三無漏根故。
[0520c23] 論。色界如前至亦通色界繫。明十五根通色界繫 通言[23]欲顯[24]色界亦有。兼除女.男.憂.苦。
[0520c26] 論。除女男者至身醜陋故。此釋色界無男.女根所以。一以離婬欲法故 若爾因何有其鼻.舌。為釋伏難故言醜陋不同鼻舌有嚴身用。
[0520c29] 論。若爾何故說彼為男。難也。男.女二名由二根得。彼無男根。何故名男。
[0521a02] 論。於何處說。反問也。
[0521a02] 論。契經中說至男身為梵。引經說也。
[0521a03] 論。別有男相至男身所有者。此通[1]經。雖無男根。而有男身眾相故名男也。非如欲界無男根[2]即無男相。
[0521a06] 論。無苦根者至不善法故。釋無苦所[3]以身淨妙故無等流苦。無不善法故無異熟苦也。
[0521a08] 論。無憂根者至惱害事故。釋無憂所以也 一以所依身定[4]潤故無憂 二以無憂境故無憂也。
[0521a11] 論。無色如前至信等五根。明無色界唯八根也 言。通者。顯下界亦有。
[0521a13] 論。如是已說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六三斷分別門也。
[0521a14] 論曰至非無漏故。[5]明四根通[6]三也。與見.修煩惱相應故見.修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憂根不通無漏故唯[7]見.修所斷。但與見.修惑相應故。不通非斷。
[0521a18] 論。七色命苦至皆有漏故。此明九根唯修所斷。不染污故不與見.修煩惱相應。及非第六意[8]識所生故非見斷。皆有漏故是修所斷。不通非斷。
[0521a21] 論。信等五根至及無漏故。釋信等五[9]根。非染污故不通見斷。通有漏故是修所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
[0521a24] 論。最後三根至是所斷故。釋後三根唯不斷[10]也。
[0521a26] 上來六頌六門分別義類差別。自下八頌[11]就得等不同六門分別。
[0521a27] 論。已說諸門義類差別。結前 何界已下生後。此下一頌第一明三界四生初得異熟根多少也。
[0521a29] 論曰至定染污故。此明欲界三生。初生唯得二異熟根。爾時雖有意.捨二根。唯染污故非異熟根。異熟意根無法前得。漸具根者無眼等四.及[12]女.男也。
[0521b04] 論。化生初位至初得八根。明化生也。[13]准此化生必具諸根。
[0521b06] 論。豈有二形至二形化生。釋通妨也。[*]准此善趣無有二形.化生。此上所說唯異熟根。若兼染污加意.捨。
[0521b08] 論。說欲界中至色無色界。結引。
[0521b09] 論。欲界欲勝至過色無色。釋頌但言欲.色不言界也 [14]然詳此釋似當煩長。
[0521b11] 論。色界初得至無形者說。釋色界也。
[0521b12] 論。上唯命者至唯命非餘。釋無色界。頌中上言以定勝生勝故。非是在欲.色界之[15]上。無別處故。餘文可解 正理論云。由此證知。命根實有。此若非有為得何根名生無色。非善.染污名業果生。未受彼生容現起故。又異熟心無續生理。唯許染心能續生故。過去未來非有論者。爾時三世異熟皆無。異熟既無。生依何說。必應許有生依實法(大乘有賴耶[16]即無過。經部有過)婆沙一百[17]四十七云。問餘無色根爾時亦得。謂意.五受.信等五根此中何故不說。答有說。爾時一切得者此中即說。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一切。是故不說。謂上地沒生下地時。雖得彼根。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彼皆不得。是故不說 述曰。此說先不成就今之得者名得。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先成就故不名為得。從下地沒生上地時。爾時善.染亦先成就。唯異熟根無法前得。彼彼生處初獲名得 問若言雖同欲界以報別故。此無記根名初得者。何故得識不得眼[18]云。如從二.三.四定沒生初靜慮.及欲界時。但得其識不得其眼。而於前身已得眼故 答前文據十八界作論。彼於眼界總說不簡[19]異界.異地.及業果別。此中辨異熟根就業果說。雖於同地先成[20]眼。業果不同名之為得。[21]又說。此中但問初得業所生者。初受生位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業生故此不說。後位所得雖業所生而非初得故此不說。此論意與後文同也。
[0521c12] 論。說異熟根至幾根後滅。下一頌第二明最後滅諸根多少。
[0521c13] 論曰[22]在無色界至於最後滅。此釋無色[23]界。前先欲後無色。此文先無色後欲者乘前義便。正理論云。又無色言遮彼有色。有餘師說彼有色故。若不說有實物命根。何異熟斷名無色死。若言異熟四蘊斷故彼名死者。善染污心現在前位應亦名死。若言彼地所受異熟猶未盡者。如何不受而有盡期。善.染污心現在前位。當言彼受何業異熟非不現前可名為受。若謂於彼異熟習氣恒隨轉故名為受者。理亦不然。所執習氣非極成故。太過失故。異熟雖盡習氣隨故。如業習氣應無死期。若異熟盡無習氣者。業亦不應有餘習氣。若言習氣望現異熟如我得者。應如我得異熟不起習氣則無。又非異熟習氣隨轉名受。異熟非彼性故。又汝所執習氣理無。後當廣辨 [24]抄釋云。我宗異熟法上得。異熟若滅得亦隨滅。不同業得。
[0522a01] 論。若在色界至而生死故。此釋色界。如文可解。
[0522a03] 論。若在欲界至唯有前八。此釋欲界。如文可解。
[0522a04] 論。如是所說依頓命終。總結上滅依頓終。
[0522a05] 論。若漸命終至前後滅義。釋漸命終滅根多.少如文可解。
[0522a06] 論。如是所說至而命終者。結上頓.漸二種命終。但依染.無記心而命終者。染.無記心滅根數同。所以合說。
[0522a09] 論。若在三界至如理應知。次釋善心命終。隨[1]其所應於前所說捨根位[2]中加信等五。
[0522a12] 論。分別根中至何沙門果。下一頌第三明得果用根多少。此中明得。通無間道解脫道。與得果[3]前為引因[4]後轉為依因。由此前.後二果定用二無漏根得也 此中言得。初證名得。不說後位.及練根也。若說練根初.後二果應八根得 又此中言得。是與果道為其近因名之為得。
[0522a18] 論曰至在中間故。總釋邊中果名。
[0522a19] 論。初預流果至依因性故。釋初果也。正理論云。雖解脫道於沙門果非同類因。而是相應.俱有因故名得彼果。亦無有失。以沙門體更互相依而得生故。展轉相望為士用果。誰復能遮。若言加行.無間.勝進應亦爾者。許亦無失。或已知根亦為同類因能得預流果。謂轉根時如阿羅漢就容有說。亦無有過。
[0522a26] 論。阿羅漢果至依因性故。釋後果也。二道相資如初果釋。雖樂.喜.捨三根容得。正得果時唯一受故。不[5]越九根。雖無間.解脫道不同時。而等流.士用果同時故。亦無有過。
[0522b02] 論。中間二果至九根所得。自此已下釋中二果。先總釋根數。後一一別釋。此即初也。
[0522b04] 論。所以者何[6]至由九根得。釋第二果 於中有三。一依世道由七根得。二依出世道由八根得。三依超越由九根得。
[0522b07] 論。若不還果至得一來果。自此已下釋第三果 於中有四。三如一來果說。
[0522b08] 論。總說雖然[7]而有差別。已下重釋不還果也。與其前果根數雖同。而受根有別。謂前超越唯用捨受。依未至故。此果超越通樂.喜.捨。容依六地證三果故。依未至.中間.及[8]第四禪即是捨受。前二禪喜。第三禪樂根。若次第者亦與前殊。第九解脫或入根本地。或在未至。若入[9]根本地加其喜根。若不入者還同前果。婆沙一百四十八云。[10]問離欲[11]界染第九解脫道。誰[12]即入靜慮誰不入耶。[13]答有說。欣多者入。厭多者不入。有說。為求靜慮而離染者入。為求解脫而離染者不入。有說。利根者入。鈍根者不入。已上論文 [14]又三釋俱通。所以無評 問因何次第證[15]有入根本地。超越證者即無斯理 答離修道惑多種不同。或有欣上厭下而斷於惑。若是利根欣心多者得入根本。或有為求解脫。或有為求靜慮而斷於迷惑。若是利根為求靜慮得入根本。道類[16]智雖是修道。容預多念亦有利根。然為現觀[17]諦理。若依未至入於見道。不為欣上地。不為求靜慮。入見道故不入根本 又解。先得根本靜慮。若意樂根本即依[18]根本。若意樂未至即依未至。由此無間.解脫必同一地。斷非想惑無其上地可欣求故。依其未至得第四果。解脫道中不入根本。
[0522c05] 論。豈不根本至由九根得。[19]問。
[0522c05] 論。實得第四至定由九根。[20]答。
[0522c06] 論。於不還果中何不如是說。重[21]難。
[0522c07] 論。以無樂根至極堅牢故。通也。如文可解 依發智論第十五云。幾根永斷.滅.起。得預流果。答無根永斷。七根[22]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預流果 述曰。言永斷者。謂於諸根永斷繫縛得離繫義。言起滅者。無間道滅解脫道起。言滅不起者。無間道滅解脫[23]道不起。言起不滅者。無間道[24]無故不滅。解脫[25]道新起故言起也。得預流果時。無有一根得永離繫縛。故言無根永斷。言七根起滅者。謂信等[26]五及意.捨也。無間道滅解脫道起。一滅不起者。謂未知根。第十五心滅[27]後更不起。一起不滅者。謂[28]知根。第十六心起第十五心無故不滅 幾根永斷.滅.[29]起。得一來果。答若倍離欲[30]染入正性離生者。如證預流[31]果說。若從預流[]果以世俗道證一來果。無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一來果 述曰。無根永斷者。同預流說。七根起滅者。亦同預流 若從預流[]果以無漏道證一來果無根永斷。八根起滅得一來果 述曰。八根起滅者。於七根上加已知根。[32]俱無間道滅。解脫道起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不還果。答[33]若已離欲染入正性離生無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無根永斷[1]者。見道第十五.六心中不[2]滅根故。七根滅起者。若依未至.中間.及第四靜慮。即是信等五.及意.捨根。若依初.二禪即信等五.及意.喜根。若依第三禪除喜加樂 若從一來果以世俗道證不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不還果 述曰。四根永斷者。謂憂.苦.女.男。離欲[3]斷故。七根滅起。如預流說。若入靜慮四根永斷。六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4]得不還果 述曰。六根滅起。[5]謂信等五.及[6]喜意根。一滅不起。謂捨根。一起不滅。謂喜根 若從一來[]果以無漏道證不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八根滅起得不還果 述曰八根滅起者。謂七根上加[]知根 若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七滅起者。謂信等五.及意[]知根。一滅不起者捨根。一起不滅謂喜根 幾根永斷滅起得阿羅漢果。答若依未至證阿羅漢果。一根永斷。七根永斷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未至。依靜慮中間.第四靜慮.三無色定亦爾 述曰。一根永斷者。謂命根。七根永斷滅起者。信等五根.及意.捨。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 若依初靜慮證阿羅漢果。二根永斷。六根永斷滅起。一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初靜慮[7]依第二.第三靜慮亦爾 述曰。二根永斷者。謂命.捨根。六根永斷滅起。謂信等五及意根。一根起滅者。若初.二靜慮喜根。第三靜慮樂根。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
[0523b04] 論。今應思擇。下[8]有三行頌。第四明隨成就一根定成根多少也。於中有定成三.四.[9]五.七.八.十一.十三。無定成一.二.六.九.十.十二.十四。
[0523b07] 論曰[10]命意捨中至[11]皆定成就者。釋定成三也。於中有二。初明三根定成。後明餘根非定。
[0523b09] [12]言。命意捨中至所餘根者。此明三根定成。此三於一切處.時.位等皆定成也。一切眾生必有命故。及[13]通大地故。定有於受。五受之中捨遍一切故 言。除此三根至或不成就。已下釋餘根不[14]定。先總後別。此總釋也 []言。此中眼耳[15]鼻舌四根。已下別釋也。總有十九根不定。類同即合釋也 眼等四根類同故合釋。有二處不成。一生無色界。二未得已失 身根唯一處不成。謂生無色界 男.女二根二處不成。謂上二界及未得.已失 [16]喜.樂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異生生三定已上 言異生[17]者。簡於聖人。聖人生上成下無漏喜.樂根故 苦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生上二界 憂根一種[18]不定不成。謂一切離欲貪者。此二根唯有漏故不簡凡.聖 餘文可解 []言。於非遮位至皆定成[19]就[]者。一切處非遮者。即是前三命.意.捨根。
[0523b26] 論。若成[20]就樂至及此身根。第二釋定成[21]四。若成就樂.及身根定成意.命.捨故。聖生無色成就樂不成身根。異生生第四定成就身根不成樂根。此身.樂二根不互定成。
[0523c01] 論。若成眼根至捨樂喜根。釋定成[22]五。成眼等必依身故。成喜必成樂故。所以定成五根。
[0523c04] 論。第二靜慮至此成何樂根。外難。未得第三靜慮捨欲界.初定樂根。[23]未得第三靜慮定成何樂根。
[0523c06] 論。當言成就至餘未得故。答。餘淨無漏樂猶未得故。若成樂根喜即不定。謂異生生第三定成就樂根不成喜故。若成喜根即定成樂。聖人生上成無漏[24]必成無漏樂。異生生第二定。必成染污樂故。
[0523c11] 論。若成苦根至四受除憂。釋定成七。成苦根定[25]身在欲界。身.及四受必定成就。憂離欲捨。所以有。苦[26]之者容得無憂。
[0523c14] 論。若成女根至信等五根。此釋定成八根。若成就女.男.憂.根定身在欲界。所以七如苦說。第八即是女.男.憂根。有女.男根容離欲。憂非定成。有憂[27]根容無形[28]故。女.男二根非定成就。若成信等五根定成八根。意.命.捨三一切有[]故定成三根。異生生無色界無七色根.及四受[29]故。是異生故不成三無漏根。由此唯八根定。十四不定。
[0523c22] 論。若成[30]就具知根至及已知根。若那含生無色界得羅漢果。即不成就七色.憂苦。三無漏根不成故。眼等十一不定成也。[31]若成就已知根義亦如上。
[0523c25] 論。若成[32]就未知根至及未知根。[33]釋定成十三根。以見道定依欲界[]故。如前有身.苦。已離欲者容入見道。憂非定成。無眼等四根容入見道。眼等不定。女.男二根漸捨命者容不成就。故非定成。正理論云。若成未知根定成[1]就十三。謂身.命.意.苦.樂.喜.捨.信等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說深心厭生死故能入見[2]道 [3]漸捨命無男女根亦容入聖故。不可釋云以男.女互成不[4]定故不說。則男.女互無數終十四。因何論文但說十三。若言男.女互無以不定不說十四。即是西方師義。迦濕彌羅[5]國師云。此中說數不說名也。故婆沙一百五[6]十云。若成就女.男二根定成就過去.未來九。三世二。現在四。過.未九者。謂四受.信等五根。三世二者。謂意.一受。現在四者。謂[7]男.女.身.命。[8]餘不定如前說。西方師[9]云。應過.未定成十。謂五受.信等五。三世定成一。謂意。受名不定。故迦濕彌羅國諸師云。名雖不定而數即定。必有一受現在前故。此中說數不說名也 又云。若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三世七。過去.未來三。未來.現在一。現在二。三世七者。謂意.一受.信等五根。過.未三者。謂三受。未現一者。謂未知當知根。現二者。謂身.命。此二說如前 准上論文。故知女.男二根非互有不定故不說也 問若爾何故正理[10]九云。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 答此說本性無形。及除去無形。不能得聖。非是漸捨命者。准婆沙文。不容異解。既無形以[11]志性不定不得入聖。漸捨命者以深厭生死。能入聖故義不同也 問漸命終者無形得戒以不 答亦得戒[12]無失。無形不得戒不據漸命終者。無形不得戒據本性.損壞。以多煩惱等。漸命終者性猶未轉。何不得戒又漸捨[13]命眾同分本男.女根依漸捨故無。非是無根所依眾同分。如何即[14]令不得戒耶。漸命終者如入無心亦得於戒。受緣具故非不律儀有漸[15]捨命得。漸捨命時無作及受事故。不同律儀。
[0524b08] 論。諸極少者。下一行頌第五明成根極少 論曰至及身命意[]者。釋頌初二句。極少成八無[16]八者。唯於二位[17]極少成八。謂[18]一斷善根定成五受及身.意.命。定不成八信等[19]五.及三無漏根。六根不定。謂眼等四根.及女.男根。容有不成。
[0524b13] 論。受謂至立圓滿名。[20]便釋受。
[0524b14] 論。如斷善根至愚生無色界故。釋頌後二句。言成八根。信等五.及命.意.捨。十四定不[21]定。謂七色根及苦.憂.喜.樂三無漏根。斷善者極少成八。極多十四。愚生無色唯成八根。更無增理。婆沙一百五十隨信行極多十九。極少十三。十九者除一形二無漏根。即未離欲染住見道者。十三者身.命.意.四受.信等五.一無漏根。即已離欲染漸命終位入見道者。[22]問何故此位能入見道。答是[23]愛行者一期生中恒厭生死。臨命終時苦受所觸厭心轉增能入見道。如隨信行。隨法行亦[24]爾。
[0524b26] 論。諸極多者。下一行頌第六明極多門。極多成就十九根。有其二位。一是凡位。二[25]聖位。凡謂二形。唯除三無漏。聖謂未離欲貪。除二無漏及除一形。此論釋頌第四句。云除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女.男二根隨除一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此文既是明極多。文言一形但遮其有二。不是遮無形。若有無者非極多故。此論此釋不違定成十三根也。正理釋第四[26]句云。除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 述曰。此無形者。謂是本性除去者非漸命終。與前意別。
俱舍論疏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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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9-10-13
俱舍論疏卷第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0524c18] 論[31]曰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此品大文第二。有二十七頌明俱生法。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問何故作此論耶。正理論云。何緣思擇諸法俱生。為破邪宗顯正理故。謂或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由一因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不平等因而生諸行 為對此執故作斯論。此論問意[32]意云。一切有為如其體相色.心等法種種不同。此法生時亦各別起。為有諸法決定俱生。
[0524c27] 論。有定俱生。答也。答中有三。一即略答。二開章門。三依章別釋。此略答也。
[0524c29] 論。謂一切法至此中不說。第二開章門也。雖標五法唯釋四章。無為不生。此中不說。
[0525a03] 論。今先辨色決定俱生已下第三依章別釋。此一頌第一釋色定俱生。
[0525a04] 論曰至細於此者。此釋頌微聚也。極微非聚。微是七微。聚色之中微聚最細。此文亦顯色等極微。自類聚集成其微聚 又釋。同正理。正理云。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一剎那名時極少。更不可折為半剎那。如是眾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 准此論文。微是極微。聚是八.[1]九微等。二釋之中後釋為善。
[0525a12] 論。此在欲界至色香味觸。此釋欲界無聲無根。
[0525a13] 論。無聲有根至身為第九。此釋無聲有身根[2]也。
[0525a14] 論。有餘根聚至處各別故。釋有餘根處各別也。
[0525a15] 論。於前諸聚至大種因起。釋有聲也。婆沙九十云。身.色.聲.觸界。欲.色界定成就。無色界不成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離合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3]起。非諸身分皆[4]悉發聲 又此論等云無聲八等。准此等文。定成聲者據一有情。於一身中定成聲故非定遍有 有聲九等。據相近。二文意別互不相違 詳諸論意有眼等根定有身根。及有餘八。有身根處亦定有八。雖根四境定不相離必定俱生。亦有內四境。有定俱生。有不定者。定者如有感眼必感身等。有唯不離根非俱生.滅。如有表色.聲。及造表.無表大。變化色等。此等與根雖有.無不定。依總處說云定不相離。雖聲不定。然聲起時必擊色等大種方生。色與香等必定俱起。由此有聲定有八事。有餘八事非定有聲。有香味境定有色觸。有欲色觸非定有香.味。有一師說。身在色界作欲界化。[5]不化香味。此非正義。此即外境決定有八。造道.定戒四大種等。雖依身等。不定俱生。若取必相依有。即無四大起而無色等。容有無聲 舊毘婆沙有二師說。第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第二師云。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色不必有香.味 念法師云。兩師非正義。各取少分方可為正。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故雜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是有香地 [6]泰法師云。念法師意。以雜心論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泰法師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也。發智論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心云。無想眾[7]生十入性 聲既恒成。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俱舍頌不說聲者。以聲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香等恒時有故。其聲此論別加。雜心略而不說。泰法師意說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
[0525c04] 今詳。念法師釋深得論意。一切四大不必有聲。與婆沙評家義同。一切欲.[8]色界定成就聲者。據一身說。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同婆沙一百[9]四十五評家。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亦化香.味而不成就 泰法師解。若言定成就聲。此說即是。若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者。此即非也。只可言不離色。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四大種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說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 又言。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還同念法師。准念法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者。此同婆沙評家所說。擊發四大方名有聲。自餘四大不名有聲。非是一身不必有聲名為不定。若說同在一身即合必有聲也。應定九.十等 今詳婆沙二說。前師欲界必不離香.味者。是色界亦化香.味。如莊嚴具而不成就。後師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者。是身在色界唯化欲界色.觸二境。泰師.光師妄解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此即謬釋法師意也。念法師既講迦延。豈不知發智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又豈不知無想十入。念法師以非是一切四大恒有聲故不必有聲。非謂一身全無聲也。如此論等云無聲八.九.十。有聲九.十.十一等。此同雜心。此言無聲。豈說不成就聲耶。法師既取此文意亦如是。
[0526a04] 泰法師復引發智等論。破念法師為大謬也。又自釋云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正義也。此更大謬。即違婆沙有四大無聲。此論.雜心無聲八等。念法師義既順論文。泰.光二師即謬破耳。
[0526a09] 論。若四大種至可得非餘。此明四大體.用增.減。此是問也。
[0526a11] 論。於彼聚中至與合味。此以用增答也。婆沙一百三十一有其兩說。一云體增。二云用增。此論是後師。正理是前師。正理救前師云。豈不色法亦見用增。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1]而用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勝還是體增。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用增。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或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說增。就體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釋曰。色.心依一依多不同。用增.體增亦非一例。詳其兩說。是婆沙之文。正理論師此中不合彈斥論主為非。然詳體增.用增。未為盡理。如若干水具有六味。如有六人同食此水。先覺不同。何者體增。何者用增。故知法性隨緣不定非體.用。
[0526a29] 論。云何於彼知亦有餘。問也。
[0526b01] 論。由有攝熟長持業故答也 於中有二。此第一答。以業有故知體有也。
[0526b03] 論。有說遇緣至用有勝劣。此第二答。以後有相知前有體。遇火等緣蘇..鐵等物便流動。如冬水中由極冷故有[2]煖等相。及由先觸極冷水故後觸次冷覺中有煖。雖四大種體不相離。以用勝故唯一相[3]顯。如多境相雜勝者先受。多聲同發唯聞勝者。婆沙一百[4]四十一云。問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又火若無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5]動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 於濕聚中水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水。又地若無船等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增長 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焰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焰不應聚。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若無風應不增長 於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觸牆等障應不折迴。又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0526c01] 論。有餘師說至界謂種子。此是經部也。唯有種子無其體相。大乘[6]不言種子。然許或有一大乃至四大。許一造色乃至五境。然同處不相離。非和雜也。經部大意亦同。
[0526c05] 論。如何風中知有顯色問也。若言外境定有八微如外風中無塵埃者。長等形色共許定無。如何得知風中有顯色。若無顯色即唯有觸。孰有八微。
[0526c09] 論。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答也。風中顯色但可依教信有。不可比知 或所合香現可取者。雖不可見而香可嗅。香.顯必俱定有顯也。
[0526c12] 論。前說色界至故不別說。類釋色界。可知。
[0526c13] 論。此中言事至為依處說。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是問也。
[0526c15] 論。若爾何過。此反問也。
[0526c15] 論。二俱有過至有太少過。此責依體有太.少過。
[0526c16] 論。若依處說至有太多失。此明依處太多失也。
[0526c18] 論。二俱無過至能依造色。答二難也。
[0526c19] 論。若爾大種至四大種故。此就異類大種為難。
[0526c20] 論。應知此中至類無別故。此以類同合說答也 然正理論更有二說。故彼論云。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說定俱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謗故別說大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謂譬喻部及覺天等)。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室利邏多說許餘色)。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7]切。[8]經部諸師或有總無四大。或復[9]謗言數不決定。別說大種此謗皆除(經部諸師同大乘說或[10]言定有大種[11]不必具[12]四)
[0527a01] 論。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此論主止諍也。
[0527a02] 論。如是已辨至今次當說。此下半頌釋餘俱生。
[0527a03] 論曰至餘則不起。釋心.心所必定俱也。無有心王起時不兼心所。心所起時不兼心王。故言必俱。非謂心王而與一切種類心所俱也。
[0527a06] 論。諸行即是至四相俱起 言。諸行相者。謂一切有為與四種相必定俱起。[1]上句必俱二字流至下句。諸行.相必俱也。
[0527a09] 論。言或得者至是故言或。釋頌或得二字。於諸行中或與得[2]俱起謂有情法。或與得不俱謂無情法。故言或也。
[0527a12] 論。向言心所何者是耶。此下乘便廣明心所 言心所者是心所有。正理論云。四有為中廣辨色.心如前品說。心所等法猶未廣辨 自下有十一頌半廣明心所。文中有四。一述名體。二述俱生。三述簡濫。四述眾名 就述名體中復分為二。一開章列名。二牒章別釋。此下半頌開章列名。
[0527a19] 論曰至五小煩惱地法。列五地名。可知。依婆沙四十二。五地法外更有大有覆無記地。謂有覆無記心.心所法。大無覆無記地法。謂即一切無覆無記。此二地法無別心所。故此不說。
[0527a23] 論。地謂行處至為彼法地。總釋五地名也。
[0527a24] 論。大法地故名為大地。別釋大法地也。謂地是心王。大法是心所。
[0527a26] 論。此中若法至名大地法。別釋大地法也。謂即心所。此是兩重[3]屬主釋也。
[0527a27] 論。謂法怛於一切心有。[4]示大地法體也。
[0527a29] 論。彼法是何。此重問也 自下別釋五大地法。即為五段。此下第一一頌別釋大地法也 將釋名體先釋總名。如前所述 正理論云。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與一切品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法。非心俱[5]生故 准上論文。受等十法。遍一切心故名為大。心王。與大為所依故名為大地。受等十法。與心俱生名大地法。心。與心王不俱生故非大地法 婆沙十六。問大地法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大之地故名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說心名為大。體.用勝故。即大是地故名大地。是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說受等十法。遍諸心品故名為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 前之二釋與二論異。後之一釋與二論同。自古諸師或以三義。或以五義。簡五地別。恐煩不敘 今此論主。唯以一義簡地法別。勝於三義五義簡也。即以遍於一切心簡自餘心所。皆不能遍一切心也。
[0527b21] 論曰至和合遍有。先總釋遍有。謂傳婆沙師說故言傳說。
[0527b23] 論。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准釋受蘊。言領隨觸。及於此中正理不破。故知此言即謂領順苦.樂等觸。非謂領順苦.樂等境 有人定為領納前境。非決定也。故正理云。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愛.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准此論文領同時觸。
[0527b29] 論。想謂於境取差別相。即是取男.女等差別之相。正理論云。安立執取男.女等境差別相因說名為想 述曰。謂能為因。令心.心所安立男.女等相而執取故。
[0527c04] 論。思謂能令心有造作 正理論云。令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0527c07] 論。觸謂根境至能有觸對 正理論云。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為受因有所觸對說名為觸。
[0527c10] 論。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正理論云。希求取境說名為欲。
[0527c11] 論慧謂於法能有簡擇 正理論云。簡擇所緣邪.正等相說名為慧 簡擇未決亦得疑俱。
[0527c13] 論。念謂於緣明記不忘 正理論。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說名為念 述曰。由念力故於緣境明記。顯了能為後時不忘失因。非謂但據緣過去境。
[0527c17] 論。作意謂能令心警覺 正理論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作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 述曰。諸心.心所沈沒不行。由作意力警令發覺。策之令造能屬於境。即世間言留心於此。
[0527c21] 論。勝解謂能於境印可 正理論云。於境印可說名勝解。有餘師言。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於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 述曰於境分明印可。審定是事如是非不如是。殊勝之解名為勝解 問若然者。與疑相應。云何有勝解耶 解云有耶無耶於二心中一一皆能印可取相故有勝解 言餘師者。雜心等師。彼說令心於境自在為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解 解謂解脫。故舊雜心謂名解脫。言勝戒等等取勝定.勝慧。如說由觸故心屬於境。由勝解故心離於境。即其義也。
[0528a04] 論。三摩地謂心一境性 正理論云。令心無亂取所緣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 述曰。由定力故當剎那中。令心.心所同屬一境。至此非餘。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於一境住。上釋諸心所。言於心者亦兼心所。諸相相違而俱起者如理思之。恐煩不述。略舉兩論辨其體相。欲述多文恐繁不敘。
[0528a12] 論。諸心.心所至唯覺慧取。此[1]難心.心所法微細難知。有部之宗十法遍行。大乘之中唯五遍行。正理中云。彼上[2]坐言但有三種。謂受.想.思。此即唯三名為遍行。亦有不立心所。唯心差別說名受等。應錄之。
[0528a17]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二一頌釋大善地法。先釋大善地。彼善地法兩重[3]屬主。如前可知。
[0528a19] 論曰至唯遍善心。此釋大善法名諸心所中有唯是善不遍善心。謂欣.厭也。有遍善心非唯是善。謂大地法。有唯是善亦遍善心。謂信等十。有不遍善心及非唯是善。謂尋伺二。睡眠.惡作。唯染心所非善性[4]故善言已簡。
[0528a24] 論。此中信者至故名為信 正理論云。心濁相違現前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屬。為欲所依能資勝解。說名為信 入阿毘達磨云。是能除遣心濁穢法。如水清珠置於池內。令濁穢水皆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諸濁穢皆悉除遣。
[0528b01] 論。不放逸者至名不放逸 正理論云。專於己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 述曰。己利即是三乘涅槃.及世愛果。是己所專。舉所依也。防身.語.意舉作用。放逸相違明所治。
[0528b05] 論。輕安者謂心堪任性 正理論云。正作意轉。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 述曰。正作意轉。明所依位。即如理作意正現起時。能為身心輕利.安適之因。舉作用也。心堪任性。指其體也。
[0528b10] 論。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耶。經部問也。既有經說有身輕安。如何唯是心堪任性。
[0528b12] 論。雖無非說至應知亦爾。有部釋也。此如身受非是色身。即是五識相應受也。輕安亦爾。
[0528b14] 論。如何可立此為覺支。經部難也。若五識相應有輕安者。如何可說此為覺支。此難[5]絕也 今詳此難非為切當。即心輕安[6]當非皆是覺支。如何五識輕安令是覺支。
[0528b18] 論。應知此中至身堪任性。此文經部釋經與有部不同。經說身輕安性。即是色身有堪任性。身中輕觸。
[0528b21] 論。復如何說此為覺支。有部難也。覺支是心所。輕安是色法。如何可說此為覺支。
[0528b23] 論。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經部通也。由入定時身輕安性。隨順定中心輕安故。名為覺支。
[0528b25] 論。於餘亦見有是說耶。有部問也。於餘亦有如是相從立名耶。
[0528b27] 論。有如經說至得名無失。引經例釋。[7]亦見餘處嗔及嗔因緣名嗔恚蓋。見.思惟.及勤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經部亦許有心輕安。而無別體即思差別。唯定心有於散即無。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身輕安者即是輕觸。身輕利因。正理論云。有作是言。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說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故。然五識身相應諸受說名身受。有作是說。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應說彼。以能隨順覺支體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嗔.及嗔因名嗔恚蓋。見.思惟.勤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 今詳此正理。既言有作是說敘兩師說。有人所釋似不得意。亦見餘處已下似通述彼計。非是欲說五識輕安名覺支也。婆沙上下無說身輕安名覺支故。設有此說是引證自宗。即是別有經說身輕安名覺支也。
[0528c18] 論。心平等性至說名為捨 正理論云。心平等性說名為捨。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為捨義 述曰。心平等性即指其體。對治[8]沈掉不平等性故名平等。掉舉相違舉所治也。掉行動違捨義強。所以偏說。如理所引等者釋捨義。謂捨是善性是如理心引生。能調伏心令不越所作。此論無警覺性者。即是無掉舉也。
[0528c26] 論。如何可說至二相應起。難也。通中作意是有警覺。善中行捨是無警覺。如何同一剎那二相應起。
[0528c28] 論。豈不前說至難可了知。論主答也。
[0528c29] 論。有雖難了至而不乖反。外重難也。
[0529a01] 論。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答也。作意有警覺。捨即無警覺。二體既殊有何乖反。
[0529a03] 論 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外重難也。一有警覺。一無警覺。二既有殊如何同緣一境。又若有警覺與無警覺二得相應。亦應一切貪.無貪等皆互相應。
[0529a06] 論。如是種類至應知亦爾。答也。如是體別用殊。種類所餘諸法。此中應皆引來為例。如彼用別。同一心起。今於此中捨.及作意。同一心起應知亦爾。
[0529a10] 論。慚愧二種如後當釋。指下釋也。
[0529a11] 論。二根者謂至大善地法。正理論云。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無愛染心名為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愍種子說名無嗔。
[0529a14] 論。言不害者謂無損惱 正理論云。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善性說名不害。
[0529a16] 論。勤謂令心勇悍為性 正理論云。於諸已生功德.過失.守護.棄捨。於諸未生功德.過失令生.不生。心無[1]墮性說名為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作事業堅進不息 依正理論。於善法中更立欣.厭。然不遍於一切善心。故彼論云。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觀無量過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順無貪心厭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希求過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其證修心欣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行故非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相更互相違。故一心中無容起。是故此中不正顯說。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俱轉。定無有欣.厭行俱轉。為表此二定不俱行。說二及言。行相違故 又阿毘達磨論云。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見功德已。令心欣慕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與此相應名欣作意。厭謂厭患。於流轉品見過失已。令心厭離隨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與此相應名厭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云。評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此說在[2]復有所餘如是類諸心所法與心相應。然見蘊說。苦.集.忍智名能厭者。由彼忍智與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自性 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說有厭體。與前文同。此厭唯善通漏.無漏 又婆沙一百四十三。亦別立欣.厭。然諸小論多不說者以非恒起不遍善心。不說以為大善地法 諸心.心所有相應起非自力起。有二十八。通中除慧。善大地十。煩惱地除無明一。不善地二。不定取二謂尋.伺 有自力起非相應起。有十六法。謂小惑十。不[3]定中六。謂貪.嗔.慢.悔.睡眠.及疑 其睡眠所以是自力起者。由於[4]睡位起貪.嗔等.及諸善心。此是貪等.善等隨眠而起。非是眠睡隨貪等起。故婆沙五十云。睡眠.惡作雖亦獨立。而不離二不立結中 問若爾貪等應是亦自力起亦隨從起 答於睡眠中若自力起。若他力起。或皆隨眠故相無差別。所以不說。又雖隨眠起性不隨彼成不善等。故不[5]別說 亦相應起亦自力起。謂有二法。謂大惑中無明.及通中慧。若作五見則自力起。餘即相應無明。若與九種隨眠十種小惑.及與悔俱則是相應。不共無明則是自力 非相應起非自力起。謂有一法。[6]即是心王。
[0529c05]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三明大煩惱地法。兩重依主如文可知 此有四句。有唯染非遍。謂忿.覆等。及貪.嗔等。并無慚等 有遍染非唯。謂通中十 有遍亦唯。謂大惑地 非唯非遍謂即尋.伺.睡眠.惡作。唯善心所非染性故。染言已簡。
[0529c10] 論曰至無智無顯。此釋無明相也。正理論云。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即是無明。無智.無顯故說名愚。
[0529c13] 論。逸謂放逸至所對治法 正理論云。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為放逸 述曰。專己利者。如不放逸中釋。
[0529c16] 論。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 正理論云。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業順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為懈怠。由此說為鄙劣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
[0529c19] 論。不信者謂至信所對治 正理論云。心不澄淨。邪見等流。於諸諦.[7]寶.靜慮.等至。現前輕毀。於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為不信。
[0529c23] 論。惛謂惛沈至是名惛沈。此引對法釋也。
[0529c24] 論。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問也。既是心所。如何對法說身重等。
[0529c25] 論。如身受言故亦無失。答也。如言身受非即是身而是心所言身惛沈義亦應爾。正理論云[夢-夕+登]瞢不樂等所生心重性說名惛沈。由斯覆蔽心[8]便惛昧無所堪任瞢憒性故。由是說為輕安所治。
[0530a01] 論。掉謂掉舉令[1]心不靜 正理論云。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2]寧靜性說名掉舉。心與此合越路而行。
[0530a03] 論。唯有如是至煩惱地法。總結數也。
[0530a04] 論。豈不根本至掉舉放逸。此舉本論難也。本論六中不說惛沈。大地法中復取其五合成十數名大煩惱地法。今將本論難唯有六。
[0530a07] 論。天愛汝今至不閑意旨。總非難也。汝但知本論說十之言。而不知彼後五即是大地法也。惛沈就勝雖障等持。明其體性誰無[惽沈?">3]掉舉。既同唯[4]遍染心。如何非是煩惱地法也。
[0530a12] 論。意旨者何。此[却=都【甲】【乙】">5]却" ver="150 a10 a11 " va11="都">問也。
[0530a12] 論。謂失念至及邪勝解。廣答意旨。如文可解 問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及非理作意。何故本論說此五法。而許通入大煩惱地。受等五法而不入耶 答仰測論意由此五法。於善品中所起業用順自名體。於染分中所起業用違自名體故。染位名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非理作意等相違名也。受.想.思.觸.欲。於染.淨位中所起業用。不失本名故不重說。論主將為有過。不勞廣釋。
[0530a22] 論。故說若是至謂除前相。廣作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0530a23] 論。有執邪等持至與此不同。敘異說四句也。
[0530a24] 論。又許惛沈至於誰有過。通惛沈入大煩惱地與本論說不同難也。共許惛沈與餘掉舉等。通與一切煩惱相應其義是同。而不說在大煩惱地。於誰有過。此即乃是不立者過。非我有過。與餘同故。
[0530a29] 論。有作是言至非至掉舉行。此敘異釋惛沈不入大煩惱地所以。此是雜心等釋。正理論釋本論意云。然此惛沈無明覆故。本論不說為大煩惱地法。有言彼論說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故。無明性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說而成 准上論文。此云本論十煩惱地說無明者即是惛沈。惛沈相似無明。所以不說無明者。無明與一切染心相應不說而成故。正理有說此名總目二義。已上論文。此說本論大煩惱地法中。說無明者名一所目通二。謂無明.惛沈。
[0530b11] 論。誰惛沈行至不俱行故。論主難雜心等釋。誰有惛沈而無掉舉。誰有掉舉而無惛沈。此二未嘗不俱行故。何得有惛沈行順等持也。
[0530b14] 論。雖爾應知隨增說行。外人答論主也。雖掉舉.惛沈二常俱行。而惛沈偏增者名惛沈行。
[0530b16] 論。雖知說行至建立地法。此縱奪外人也。
[0530b18] 論。故此地法至俱起非餘故。總結成也。
[0530b19]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已下半頌第四釋不善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頌云唯遍不善心者。此有四句。有不善非遍不善。謂忿等七。及不定中嗔。有遍不善非唯不善。謂大地十。大煩惱六。不定中尋.伺。有遍不善亦唯不善。謂不善地二法。有非唯不善非遍不善。謂小惑三。不定之中睡眠.惡作.貪.慢.疑等。唯善心所不[6]善已簡。不勞唯.遍。
[0530b27] 論曰至如後當辨。指下釋也。
[0530b28]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五有一頌釋小煩惱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謂以[7]小分染污心俱故名為小。
[0530c01] 論曰至煩惱地法。釋小義也。一唯修所斷。二唯意識地起。三唯無明相應。四各別現行 大善地法不與一切染心相應。煩惱之名以簡此法 尋.伺雖通染心闕四義故。不名為小煩惱地法 大煩惱地。大不善地。雖復唯與無明相應。闕三義故不得名小 慢.疑二種雖唯意地起。唯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非唯修斷。闕一義故不得名小 惡作一種雖唯修斷。唯意地起。以非唯與無明相應。雖別頭起。不名為小 睡眠一種雖唯意地。闕三義故不名為小 貪.嗔二種[8]雖復唯與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闕二義故不名為小 前之四地皆名為大。此之一地不得大名者。通大地法以遍一切心故名大。大善地法以遍一切善心名大。大煩惱地以遍一切染心名大。大不善地以遍一切不善心故名為大 又上四地法皆頭起故名為大。
[0530c19] 論。此法如後至當廣分別。指後釋也。
[0530c20] 論。如是已說至尋伺等法。已下第六明不定也。言不定者謂不定入餘五地故。故言不定 惡作.睡眠.尋.伺等法者。此舉四法等餘貪.瞋.慢.疑。婆沙四十五云睡眠.惡作.怖.[9]尋伺.心。又七十五云評曰應作是說。此心所中應別說怖。所以者何。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自性。此即說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心所法內。非諸煩惱。復說怖唯欲界。上界言怖於厭說怖。[10]又云。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別。答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是說。怖在煩惱品。厭在善品。復作是說。怖染污.無覆無記。厭唯是善(准上。怖不通善。厭唯善性)。正理論云。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 准此論文不忍等法既是小煩惱類。亦是少分染心相應。[1]各別頭起。唯修所斷。在意識地。唯無明相應。又此忿等大乘中說謂嗔分等。故是假法。此宗皆是實有性。故正理論云。如前所說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有。所以者何。非一品類所緣義中種種行相俱時起故。一體同時。如所緣義。差別行相無容有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變異而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相續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已上論文 然諸心所差別功能難可了知。且如睡眠.惡作。非唯不善。而取一分入十纏中。尋亦雖通無漏而為道障。勝解.定.慧雖通三性而立五分法身。一種五[2]根。三是通攝二是善地。如是等類法性難知。心所相翻義[3]亦如是。古來相傳廢立。依此論有四十六種。謂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或通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餘三十二中總有二類。一淨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有二十二。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惱地十。及貪.嗔.慢.疑。若於染中通五斷。遍六識者。即正翻入[4]淨。若不通五斷。不遍六識者。但可傍[5]翻 總有十法。謂大煩惱地法六。不善地法二。及與貪.嗔。大煩惱地法六中翻癡為無癡。無癡即是大[6]地慧故。故於善中不立無癡。翻放逸為不放逸。翻懈怠為精進。翻不信為信。翻惛沈為輕安。翻掉舉為行捨。不善地法二中翻無慚為慚。翻無愧為愧。不定中翻貪為無貪。翻瞋為無瞋。於小惑中害雖不通五斷。非遍六識。而亦翻者以過重故。惱亂菩薩。障趣菩提。菩薩將證無上菩提仍起欲.恚.害覺。所以別翻 餘九。及[7]與慢.疑。二義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謂餘九及疑。非通五斷。非遍六識。慢雖通五斷。而不遍六識。故不翻也 此十一種但可傍翻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門翻。二約行相相似門翻。言等流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忿.恨.嫉是嗔等流果翻入無嗔。惱是[8]見等流翻見取為正見。正見即是大地中慧。所以善中不可別立。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或是癡等流翻入無癡。無癡是慧故於善中不[9]別立也。慳.誑.憍.[10]欲貪等流翻入無貪。諂是諸見等流。翻入正見。正見還是慧數故[11]善不立 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非[12]等流。故。二種不可翻也。害雖是嗔等流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言約行相相似翻者。如忿.恨.嫉.惱。與嗔行相相似翻入無嗔。覆若貪等流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若是癡等流與癡行相相似翻入無癡。即是慧攝。慳.誑二種。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諂謂諂曲。翻曲即為正直。正直是捨。品類足第[13]三云。身正直。心正直 憍之與慢。憍自傲逸。慢陵蔑他不恭敬師。若不憍.慢心便恭敬。敬即是慚翻入無慚。疑謂猶豫不決行相。若能正決即是智慧翻入慧中。害雖似瞋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0531c05] 論。此中應說至決定俱生。上來五頌辨大地法等。自下有四頌。大文第二辨心.心所決定俱生。於中有二。初三頌辨欲界俱生。後一頌明上界俱生。此三頌釋欲界俱生。
[0531c09] 論曰至無覆無記。此即總分欲界心[14]可為五類也。下釋五品即為五[15]數。
[0531c10] 論。然欲界心至至二十三。此第一釋善心起數。如文可解。
[0531c12] 論。惡作者何。自下便釋惡作。此問起也。
[0531c13] 論。惡所作體名為惡作。略釋名體。
[0531c14] 論。應知此中至心追悔性。廣釋體也。謂不稱[16]情所作事業名為惡作。非是不如理事名為惡作如不善悔緣善所作。能追悔心緣其惡作從境為名。即是有惡作故名為惡作。是多財釋。准下三喻有三義釋。一從所緣得名。二從所依得名。三從因受稱也。
[0531c20] 論。如緣空解脫門至說[17]為不淨。從所緣境立此名也。
[0531c21] 論。又見世間至說為惡作。從其所依立此名也。
[0531c22] 論。又於果體至名宿作業。此是從因受其稱也。
[0531c24] 論。若緣未作事云何名惡作。問也。謂若有所作此可說為從境等故名為惡作。若有追悔不作之事。何得相從名惡作耶。
[0531c27] 論。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答也。謂即不作亦名惡作。如有人言我於今日不施此物是我惡作。此即是作此之不作亦名惡作。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惡作總有四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有惡作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處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起。
[0532a04] 論。何等惡作說名為善。問也。
[0532a05] 論。謂於善惡至二處而起。答也。謂於善不作於惡作中。心追悔性名之為善。於惡不作。於善作中心追悔[1]者不善。惡作皆悉依於善.及不善二處而起 或皆依作.不作二處而起。
[0532a10] 論。若於不善至謂尋與伺。此第二釋不共心品。
[0532a11] 論。何等名為不共心品。此問不共心品法也。
[0532a12] 論。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答也。謂不共心者。不與貪等煩惱相應名為不共。婆沙三十八有二說云。第一師說。唯見所斷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為不共。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不名不共。第二師云通見.修斷。不與貪等本惑相應皆名不共。忿等相應非自力起皆是不共 准此論文。第二師釋。不與隨眠相應起故。名為不共。此中[2]俱起。依前師說。唯是見道 問此中所說不共無明於何位起 答若諸異生由勝解力。發起正見。或起邪見。心[3]勞倦時數數間起迷四諦理不共無明。謂緣四諦不欲.不忍.不了行相。准正理論釋頌唯字。即不共通二十一也。正理釋頌中見俱唯二十云。頌唯言者是簡別義。謂唯見俱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非餘煩惱。貪慢二種欣行轉故。惡作[4]然慼行相轉故。嗔外門轉行相故。[5](惡作行細內門轉故)" v150="惡作行細內門轉故" ver="150 a10 a11 " va11="(惡作行細內門轉故)">惡作行[6]細內門轉故。[7]疑非惡作俱。疑不決定。惡作決定。故不俱起。有身見等欣行轉故。極猛利故。惡作不爾。然此惡作依善.惡行事處轉故。諸見不爾。故不相應。邪見一分雖慼行轉。而二因故非惡作俱。[8](言二因者謂極猛利理處轉故)" v150="言二因者。謂極猛利。理處轉故" ver="150 a10 a11 " va11="(言二因者謂極猛利理處轉故)">言二因者。謂極猛利。理處轉故。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9]俱 詳其惡作具六義。一愁慼行。違情方起故。二內門轉。審察是非故。三行相細。諦思方起故。四決定故。解知方悔故。五不猛利。追戀心昧故。六但緣事。緣善.惡行故。邪見雖有四義無二義故非惡作俱。正理但云或惡作俱有二十一。即是不共無明通修所斷。故知亦取後師義也。
[0532b14] 論。於不善見至說為見故。釋不善見同不共品有二十也。如文可解 論言不善見至或戒禁取。釋三不善見也。
[0532b17] 論。於四不善至貪等隨一。此第二釋貪等俱起。
[0532b18] 論。於前所說至加忿等隨一。第三釋忿等也。
[0532b19] 論。不善惡作至第二十一。此第四釋不善惡作相應品也。
[0532b21] 論。略說不善至有二十一。總結上也。
[0532b22] 論。[10]別於無記至謂尋與伺。第四釋有覆無記相應品也。性是染污能有隱覆名為有覆。體非巧便無果記故名為無記。
[0532b25] 論。欲界無記至應知如前[11]釋。此出有覆無記體也。
[0532b26] 論於餘無記至并不定尋伺。此第五釋無覆無記。體非染污不障聖道。無果記故。名無覆無記。
[0532b28] 論。外方諸師至心所俱起敘異師說。異師意云。憂如喜根非唯有記。由此惡作亦通三性。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正理論云。然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12]戀。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名省[13]察誤) 論。應知睡眠至如例應知。此述睡眠遍前一切心品中故皆悉無遮。睡眠無夢。性唯無記。據有夢說故通三性。即不定中總有四例。一貪.瞋.慢.疑唯自力起。二惡作善及不共俱起通二。不善自力。善即共起。三睡眠有時亦容與一切心品俱起。四尋.伺定與欲界一切心品俱起。
[0532c17] 論已說欲界至當說上界。自此已下一頌[14]第三[15]明上界也。
[0532c18] 論曰至如欲界說。文中有三。一明初定。二明中間。三明二禪已上。此文第一明初定也。不定除瞋.惡作.睡眠。小惑除七。不善地二。餘皆同欲。以於上界無不善法。眠.惡作故。
[0532c22] 論。中間靜慮至餘皆具有。此第二明中間禪也。此地除尋與初禪異。自餘心所皆同初定。
[0532c24] 論。第二靜慮至如前具有。此第三明二定已上。文中有二。一正釋。二引證。此文初也。二定已上如前所除兼伺.諂.誑。自餘皆與中間定同。
[0532c28] 論。經說諂誑至令還問佛。第二引證。如文可解。梵王不知四大。若無漏定依六禪地皆容可盡。皆悉能斷第四靜慮修煩惱故。若有漏定唯空處近分。唯此近分能盡色故。
[0533a04]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兩頌。大文第三簡相濫也。
[0533a05] 論曰至所敵對法。此釋第一對中無慚相也 於諸功德。謂尸羅等 及有德者。謂親教等。此二是無慚境故言於也。於此二境不尊敬故名為無敬。不崇重故名無崇也 或如次第各屬其一。於德不敬。於人不重。於諸功德無所忌難。於有德者無所隨屬。此無慚相 即是恭敬所敵對者。明能治也。
[0533a12] 論。為諸善士至能生怖故。此釋第二無愧相也 為諸善士所訶厭法說名為罪者。出罪體也。即不善法無愧境也 於此罪中不見怖畏者。明無愧行相也 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怖故者。釋怖名也。此之怖言因受果名。以不善果能生怖故。故名為怖。即是無愧不見惡果名不見怖。惡果有二。一是現果譏毀謫罰等。二異熟果三惡道等。
[0533a20] 論。不見怖言至名不見怖外問。無愧行相名不見怖。為見怖果而不生怖名不見怖。為不見怖果名不見怖。
[0533a23] 論。若爾何失。反問。
[0533a24] 論。二俱有過至應顯無明外出過也。若見而不怖應顯智慧。正理論意慧是邪見。慧為體故名為智慧。邪見雖見三惡道等。而撥因果相屬之理故無怖也 若不見彼怖應顯無明者。無明無智。不了因果名不見也。
[0533a29] 論。此意不顯見與不見。論主答也。不見怖言不顯見與不見。
[0533b01] 論。何所顯耶。外人[1]問也。既不[2]離二。更何所顯。
[0533b02] 論。此顯有法至說名無愧。論主答也。此顯無愧別有體性。非是無明。亦非邪見。與二為因名為無愧。即是無愧與邪見無明為因。令雖見不怖。或不見彼怖。
[0533b06] 論。有餘師說至說名無愧。述異說也。此師意說造罪之時。觀自無恥是無慚相。觀他無恥是無愧相。無恥是同。就自.他別。
[0533b09] 論。若爾[3]此二至云何俱起。外人難。觀自即緣自。觀他即緣他。此二境別。云何俱起。
[0533b11] 論。不說此二至說名無愧。餘師答也。就勝而說。非是別緣。
[0533b13] 論。慚愧差別至說名為愧。翻第一釋。可知。
[0533b14] 論。翻第二釋至說名為愧。翻第二釋。可知。正理論云。趣向如理。自.法二種增上所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說名為慚 述曰慚以不作惡為義。聖道.涅槃皆名如理。善心趣彼舉所依也 自增上者。即恐自落三塗 法增上者。即恐廢傳法。二增上力所生舉其因也 愛等流即無慚。違無慚即明對治 由此不為惡法所牽名自在 性指其體也 正理又云。愛樂修習功德為先。違癡等流[4]厭惡劣法。說名為愧。有說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說名為愧 述曰愧以滅諸惡為義 愛樂功德為先舉所依也 癡等流即無愧。違無愧者即明對治 劣法謂諸有過失法。於中生惡即作用也 有說已下。敘有別釋 現遭屈[5]辱為罰 當[6]來三惡為惡趣 己遭塵點為自謗 令他受謗為他謗。此四法因。謂諸煩惱於如是因生怖畏亦舉作用。
[0533c03] 論。已說無慚至謂除前三相。釋第二對愛.敬相別。與忻相應信名之為愛。即是愛樂可忻尚法。貪染前境亦名為愛。即是染著愛也。由此愛妻子等是染著愛。愛師長等是信愛也。緣滅.道諦忻相應故亦信.亦愛。緣苦.集諦厭相應故是信非愛。染愛貪故是愛非信。
[0533c09] 論。有說信者至謂有敬等。述異說也。此師意說。信是忍許有德。由此為先方生愛樂。故信非愛。信因愛果故。敬謂敬重。以慚為體。
[0533c12] 論。有慚非敬至謂緣滅道慚。此第二師成兩句也。於忻上境名敬名慚。於厭劣境是慚非敬。故成兩句。
[0533c15] 論。有說敬者至故敬非慚。此第三師釋慚.敬。此師意說。敬是有所崇重。由此為先方生慚.恥。即敬為慚因也。
[0533c18] 論。望所緣境至謂除前三相。四句分別。如文可知。
[0533c19] 論 如是愛敬至無色界無。此明界通局也。無色界中無色身故不能緣他起敬愛也。亦不緣下佛世尊等故無有敬。
[0533c22] 論。豈不信慚至無色亦有。問也。論愛敬有二至無色界無。答文。可解。
[0533c24]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已下一頌第二明尋.伺慢.憍別也。
[0533c25] 論曰至細性名伺。此釋尋.伺二別相也。
[0533c26] 論。云何此二一心相應。經部問也。.細相違如何許二一心俱起。
[0533c28] 論。有作是釋至俱有作用有部答。如文可解。
[0533c29] 論。若爾尋伺至體非凝釋。此是.細之因。體非.細。第一難也。
[0534a02] 論又細性至應有尋伺。第二難也。此即應至上地亦有。如何唯至初定有耶。
[0534a03] 論。又細性至以別尋伺。第三難也。.細無體。何得有實尋.伺體耶。
[0534a05] 論。復有釋言至於理何違。敘異釋也。
[0534a06] 論。若有別體至俱時起故。難也。.細一法上下不同。如何俱起。此經部宗不許有別體性。
[0534a08] 論。若言體類至別相云何。縱釋徵也。
[0534a09] 論此二體類至顯其別相答也。
[0534a10] 論。非由上下至有上下故。此重難也。
[0534a11] 論。由是應知至一心相應。總結難也。
[0534a12] 論。若爾云何至具足五支有部難經部也。
[0534a13] 論。具五支言至故無有過。經部答也。正理論云若爾.細性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俱生。雖一心中二體可得用增時別故不相違。如水與酢等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增。心品中尋用增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細心品中伺用增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謂酢用一切時增故非喻者。此言非理。我不定說以酢喻尋伺喻於水。但有用增者。即說如酢故若心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增者即說如酢。微便喻水。由是尋.伺雖 心中體俱可得。用時別故。而無一心即即細。如貪癡性雖現行而得說心為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用增。由此為門總標心品。
[0534a26] 論。如是已說至故名為慢。自此下釋慢.憍差別。此即慢相。正理論云。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勝.劣若實不實。心自舉[1]恃陵蔑於他故名為慢。
[0534b01] 論。憍謂染著至無所顧性釋憍相也。正理論云。憍謂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於自勇健.財.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心生傲逸。於諸善本無所顧盻故名為憍。於諸善本無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欣修習。是謂憍.慢差別之相。
[0534b07] 論。有餘師說至差別之相。自此已下敘異說也。如文可解 准上論文。慢謂方他。憍唯自傲。是謂慢.憍二相差別。
[0534b11] 論。如是已說至名義差別。自此已下有一頌。大文第四明心.心所眾名義也。
[0534b12] 論曰至故名識。就長行中有二。初唯釋心王眾名。後通釋心.心所眾名。此釋心王。以三義別立三種名 梵云質多此言心。是集起義。謂由心力引諸心所.及諸一切所作事業。如樹[2]界之心集起皮膚及枝葉等 梵[3]云末那此言意。是思量義。以心能思量故名為意也 梵云毘(毘必反) 若南此言識。是了別之義。謂心於境能了別故謂之為識。
[0534b21] 論。復有釋言至而體是一。述異說也。界是性義.因義。淨.不淨品緣境差別作種種因差別不同故名為心。如一樹心與大小枝葉種種不同而為界性。餘文易了。
[0534b25] 論。如心意識至而體是一。類釋心所。於中有二。一結前引後。二釋心.心所眾名。此即初也。
[0534b27] 論。謂心.心所至[4]等和合故者。第二釋眾名也。即心.心所五義。然心王三義別故立三種名依訓詞釋。心.心所五義亦訓詞釋。以託依根故名有所依等 又所依等三亦可說名就多財釋。相應一種唯訓詞釋。等和合故。名相應故。有所依.有所緣。如文可解。有行相者。即於所緣品類差別起行相故。准[5]此論文即是能緣心法。於所緣境品類不同。行解心上起品類相。如鏡照物[6]如其物類於鏡面上。有種種像差別之相。與其心法不即不離。非如像色與鏡不同 問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何故十六行相中但言唯慧 答准正理有三解。[7]一解意云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不同十六行相亦以慧為體。但是心.心所。等於所緣品類相中。有能取義名有行相 又解諸心.心所亦是有慧行相。名有行相。若爾慧不自有。如何[8]得說慧有行相 答此中行相亦以慧[9]為體。而言諸心.心所者。與行相等。[10]行相於所緣起必俱時。[11]相從總名行相。猶如諸漏同時諸法。體非是漏。以同對治總得漏名。此亦如是 又解或依無間亦說有聲。如有所依。故無有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諸[12]心.所法。與所依識亦俱時生。識之所依唯無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 [13]泰法師云。依婆沙影像相非蘊.處.界攝。亦非所緣緣然心.心所皆同取慧所現行相名同行相 [14]瑜師又云不同行相[15]違諸處文 詳泰法師云非蘊.界.處攝。恐非盡理。若非三科攝即是無法。不得言其同.異。若是有法不合不攝。既云是慧[16]之相。理合攝入行蘊。若通諸心.[1]心所。即合攝屬四蘊。如何說全不攝耶。故相應法名同行相。言行相者。[2]行解[]之相名為行相。或名相應。等和合故。
[0535a04] 論。依何義故名等和合。問等和合義。
[0535a05] 論。有五義故至皆平等故。釋和合義。可知 論事平[3]等者至各各亦爾[4]逐難釋也 有人云。[5]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識.及相應法有一種依。謂無間滅意根。五識.及相應法各有[6]二依。一同時依止根。二無間滅意根。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攝二種所依。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說六識.及相應法[7]名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 [8]各同一依。故解相應因中云。此中同[9]言顯所依一。雖復五識亦依意根。此文且據同時依說。二所緣平等。謂必同所緣。於所緣中或時緣一。或復緣多。隨應皆是所緣平等。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緣者。且據別緣一法說也。若不爾者。如無我觀除自相應.俱有通緣一切。此豈同一所緣 又解所緣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緣。故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所緣。雖復亦有緣[10]多境者。此文且據緣一境說。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緣何境各起行相或緣一法各一行相。或緣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別。隨應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且據緣一境相似義同。理實皆別 又解行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諸論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雖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言同一行相。雖復亦有緣多境時多行相現。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緣一境說 詳其此釋同一所依。同一所緣。同一行相。[11]不得論意。論言同一所依者。非謂所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是心.心所法雖多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依。若一.若二。皆名同一。如何得[12]說所依雖二且據一說。同一所緣者。謂心.心所雖復不同。若想緣青。受等亦緣青等。由此故說同一所緣。即心.心所法共緣無量百千多法。雖復不同。所緣共故。皆名同一所緣。如何將無我觀難一所緣。即自解云且據一說。同一行相者[]心王起一青行相時。諸心所等亦同起此相。如心王緣多境時起多行相。心所亦爾。名同一行相。如何得言且據一說。
[0535b19] 論。已說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自下大文第二有十四頌。明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初一頌列不相應總別名。後十三頌一一牒釋。此文初也。
[0535b22] 論曰至不相應行 如是諸法者。總舉不相應法。心不相應者。簡心.心所 非色等性行蘊所攝者。簡色.及無為法 是故名心不相應行。略結名也 廣應言非色非心不相應行。今但言不相應行亦得簡諸法盡 言不相應簡一切心.心所 言行。行是行蘊。簡色.無為。由此諸論多存略名 有人自釋頌云。等謂等取句身.文身。類謂流類即是得等。今案此論。心不相應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 詳光師以二說不同廣為問答。此論雖不別說和合亦不述無。正理釋此論頌言等和合。故知不是兩論相違。若謂不說即是無者。此論頌中不說怖等應無其怖。怖等既不定無。和合寧知非有 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非是所明之外更無心所。心所既爾和合應同。不依論文信自胸襟問答往還徒煩[13]紙墨 自云品類足論不說非得。說有十三同俱舍論 又云。彼論云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不相應。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足 [14]彼論既言所餘如是類法。焉知唯有非得。此論不說更無。正理不彈俱舍。六足言有所餘。正理說有和合。餘文皆通兩解。正理更無異端。教既分明。理須依釋。故知十四之外更有不相應行。婆沙說言類者。顯是餘師所計度法。正理云類者。顯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得等性。與婆沙[15]少同也。
[0535c22] 論於中且辨得非得相。自下有十三頌。別釋不相應也。前五頌明得.非得。就中。前一頌明得.非得自性。後四頌明得.非得差別。此文初也。
[0535c25] 論曰至與此相違此明得.非得相。然此得名有總。有別。總名得者。[16]得.及成就皆名為得。非得亦爾。捨.及不成皆名非得 別名得者。[17]曾來未得及得已失。將成就法得至生相。初獲名得。二者得已不失。得至現在名為成就。即是先不屬己。初獲屬己名之為得。此謂生時決定屬己故名之為得。未在身故不名成就。成就謂得現在於身 捨.及不成亦准於得。若望同類。[1]即唯初剎那生相名得。最後剎那滅相名捨。爾時非得至生相故。於其中間雖後後念至其生相。然此類法恒名成就。非今獲故。此類之得現在身故。若別望剎那三相前後者。生相定獲此時名得。至住.異相時總名成就。至滅相位方名為捨。落謝過去名不成就。於諸論中依總類說。不約剎那。[2]故婆沙.正理四通行等。皆約初剎那生相名得非於後念。若就諸法具得.成就。及捨.不成。四種差別即有不同。如非想見惑。唯有成就.及捨.不成。無有得也。以無始來恒成就故。後雖容斷必無退故。若利根無學諸無漏法。有得.成就.及不成就。在凡位時名不成就。金剛心時名之為得。盡智已去名為成就。無其捨也。至無學位更無退故。涅槃捨時無非得故。若有得.捨定有成就.不成就。所以最初得至生時不名成就。以彼身中成就非得故。最初非得生時不名不成。以彼身中成彼法故。於生位中正得.捨故名為得.捨。正理論云。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說差別名。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說名為獲。先已得得說名成就。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說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說異生性名不獲聖法 今詳正理。文雖少異其義亦同。先未得說名為獲者有二種。一曾來未得如無漏道等。二得已失如生上地[3]生下地等。先未得得說名為獲者。即是於二位初得至生相時。先已得得說名成就者有二。一無始已來恒成就者。二初得已後第二念去皆名先已得得 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者。非得有二種。一無始已來曾未得者名為不獲通其前後名為不獲。二謂已得[4]後捨。於初念生相名為不獲。第二念去名不成就。
[0536b11] 論。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自此已下明得所依。於中有二。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0536b13] 論。於自相續至決定如是。此即答也。總明得等所依有二。一有為法謂自相續。二無為法謂即二滅。此即初也。若成他身即趣雜亂。若成非情即共成有為過。及無情不定過。壞法性故。
[0536b17] 論。無為法中至有得非得。此釋無為得所依也。
[0536b18] 論。一切有情至謂一切有情。此以一切有情無始已來必有無邊闕緣不生法故。故引對法中云。誰成無漏法。謂一切有情者即是非擇滅也。
[0536b22] 論。除初剎那至皆成擇滅。釋定成擇滅 除初剎那者。謂苦法忍 具縛聖者。簡先離染 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者。簡具縛異生未成擇滅。未斷惑故 諸[5]餘有情者。舉成擇滅人[6]也。已斷惑故。
[0536b26] 論。決定無有至相翻而立故。此釋虛空無得.非得。非[7]是礙法不生故。非是道力引故。
[0536b29] 論。諸有得者至故不別釋[8]准釋非得可知。
[0536c01] 論。何緣知有別物名得。自下經部破薩婆多得[9]實有也。此文即是經部師問也。
[0536c03]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有部引經答也 十無學法。謂八道支.及正解脫.正智 五支五順上分結 成就十無學法。明有得也 已斷五支。明捨得也。
[0536c06] 論。若爾非情至乃至廣說經部難也。於輪寶等無情之物。於馬[10]寶等他相續中。應亦有得。經說成就七寶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實。
[0536c09] 論。此中自在至隨樂轉故。有部答也。
[0536c10] 論。此既自在至知有別物。經部徵。
[0536c11] 論。許有別物有何非理。有部反問。
[0536c12] 論。如是非理至是為非理。經部責無如色.聲等為其眼.耳現量可知。如貪.瞋等他心智知。如眼.耳等比量可知。以有見.聞用故。故知別有體性。其得既無現量可知。復無用[11]故比量可知。故無體也。既無二量可知是為非理。
[0536c18] 論。若謂此得至理不成立。經部[12]縱計為生因破。若得是法生因名為有用。無為無生。應無有得。又所得[13]法未得。及已捨。及[14]界地轉易。及離染。[15]彼皆無有法前[16]之得。如何後法得生 又縱計云。若以俱得為生因者。大生.小生復何[17]所作。得能生故。又無情法無俱生得。應定不生。又具縛者下.中.上惑煩惱現起差別應無。得用無別故。若謂由餘境界同類因等有差別者。即應由彼餘因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法[18]生因。理不成立。
[0536c28] 論。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有部反[19]拒。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汝輒為斯難[]也。
[0537a01] 論。若爾此得有何作用。經部徵也。
[0537a02] 論。謂於諸法至建立差別。有部反難答也。
[0537a03] 論。豈不煩惱至應有差別。經部釋也。
[0537a04] 論。若執無得至離未離故。有部反難。
[0537a05] 論。此由所依至未斷義成。此經部總釋[]也 所依。謂身。所依身中種子。斷.未斷別分其凡.聖。不由其得。
[0537a07] 論。謂諸聖者至但假非實。下別釋也。謂諸聖者見修道力。令所依身種子能生之力。轉變無力異本現起。乃至如是二種但假非實。如文可解。
[0537a11] 論。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經部敘自宗也。此明成就.不成就也。此當大乘若生得善種子成就亦名不成就。若加行善自在現行名自在成就。假非實。生得善種被邪見損。善不得生名不成就。不畢竟斷種子成就。此當大乘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 要由功力修得者。即加行善 彼法已起生彼功能自在無損說名成就。此當大乘自在成就。餘文可解。
[0537a19] 論。故所依中至無有別物。[1]總結可知。
[0537a20] 論。此中何法名為種子。有部問。
[0537a21] 論。謂名與色至轉變差別。經部答也。此即經部有二師執。一色持種。二心持種。此中合說色.心持種。
[0537a23] 論。何名轉變。有部問也。
[0537a24] 論。謂相續中前後異性。經部答也。此[2]是將生果時前色.心上力用起[]也。
[0537a26] 論。何名相續。有部徵也。
[0537a26] 論。謂因果性三世諸行。經部答也。
[0537a27] 論。何名差別。有部徵也。
[0537a28] 論。謂有無間生果功能。經部答也。
[0537a29] 論。然有處說至必不能修。此經部通經也 經部上文云。若有種子即有近生果功能 又云。一切異生。二道未起皆成就[3]惑。經說若成就貪即不能修四念住故。此即聖法無由得起。故通經云。彼說耽著貪煩惱者。不能厭捨故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時分於四念住必不能修。此說增盛貪位名為成就。非謂但是有種子者不能修也。
[0537b08] 論。如是成就至亦假非實。經部結宗義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破經部種子云。且執何法名為種子 有部徵也 謂名與色於生自果。所有展轉近功能。[4]此由相續轉變差別。(經部答也)名色者何(徵也)謂即五蘊(答也)如何執此為[5]種子性 [6](問也)" v150="問也" ver="150 a10 a11 " va11="(問也)">問也 [7]能為善等諸法生因 [8](答也)" v150="答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答也)">答也 為總。為別。為自種類(問也。為總一身五蘊為異熟等別。為自類為種)。若言是[9]總。種體應假。假為實因不應正理(若合諸色。心總為種子 即是假法。假法如無。非種子也)。若言是別。如何可執無記色種為善.不善諸法生因(若身中別取色法為種子者。色是[10]無記。如何與善不善為[11]因)。若自種類善法無間不善法生。或[12]復相違以何為種 已上三義徵破。已[13]下經部異師釋種子也 天愛非汝解種子性。前心俱生思差別故。後心功能差別而起。即後心上功能差別說為種子。由此相續轉變差別當來果生。此中意說。不善心中。有善所引展轉近功能差別。以為種子。從此無間[14]善法得生。或善心中。不善所引展轉近功能差別。以為種子。從此無間不善法生 已上經部異師立種子也。自下正理破也 今汝所執功能差別種子。與彼善.不善心。為有別體。為無別體。此無別體。豈不許善為不善種。及許不善為善種耶。誰有心者。執煖與火無有別體。而復執言唯煖能燒。火不能燒。云何能感那落迦等諸異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愛異熟。善[15]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復云何感[16]末奴沙(人也)等諸異熟果。淨善心中。安置能感非愛異熟。惡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 乃至廣說。具如彼也。
[0537c09] 論。毘婆沙師至實而非假。結有部示宗義也。
[0537c10] 論。如是二途至我所宗故。評[17]薄兩[18]宗說也。
[0537c12] 論。已辨自性差別云何。自下明得.非得差別。
[0537c13] 論。且應辨得者。辨差別中先明得。後明非得。故言且也 自[19]此已下有兩頌半明得差別。此一頌半五門分別。
[0537c15] 論曰至各有三得。此明三世門也 言三得者。有其二義。一三世得不據在法前後。雖是法前仍名未來。雖是法後仍[20]名過去。二法前.法後.法俱三得不據世別。雖是過去仍名法後。雖是未來仍名法前 今此中言三世各三者。是據三世分得為三。不據法前後也 過去法有三世得者。如過去世有一善心。橫望今日。已前所有得起。若在法前.法俱.法後皆名過去。即如今日現起剎那名現在得。此現在剎那後所有得名未來得。其過[21]去世法於未來無[22]前得。得無決定隨起說前.後故 若現世法得。即法前名過去。法俱名現在。法後名未來 若未來世法得法前通三得。法後.法俱唯未來 婆沙一百五十八明法前.法俱.法後得不同。此文明三世得 然就法辨得即有四種。謂法前.法俱.法後。非法前.法俱.法後 若[1]能得辨法即有六種。一唯有法俱得。如異熟生等。由[2]力劣故。二唯有法前得。謂如見道三類智邊修世俗智。畢竟不生故。三唯有法俱得.及法後得。如別解脫戒等。無[3]逆得故。四唯有俱得.及法前得。如道類忍等。即此剎那時捨故。五具有法前.法俱.法後三得。如所餘善.不善等。有[4]逆得[5]追成行三世故。六有非法前.法後.法俱得謂得二滅。所[6]得法無三世故 必無有法唯有法後得以[7]可得法至現在時必有得故 如道類忍唯有法前.法俱者。以不定故。若現起者若未來者皆容有二得。不應言各有一得及定有二得。若爾同四行[8]相隨從義過 若定法俱過如後述。
[0538a17] 論。又善等法至無記三得。此三性分別也。三性法得與所得法雖定同性。然得起時所由[9]即異。諸有為法由所得法。擇滅由道。非擇滅由命根.眾同分。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何故得與所得[10]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有三種。一有[11]為。二擇[12]滅。三非擇滅得。有為法得隨所得法性類差別。以有為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擇滅得隨能證道性類差別。以諸擇滅自無作用。但由道力求證彼時引彼得故。非擇滅得隨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滅自無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眾同分而[13]現前故 由此三性之法各自性得得。雖得擇滅不由所得。得非擇滅依眾同分等。[14]道與擇滅同性。同分與非擇滅同性。由此二種雖不由所得。[15]而與所得必定同性。由此三性[16]必同性得。
[0538b04] 論。又有繫法至得有四種。此繫不繫門也。其所得法有其四種。謂三界繫為三。及不繫法為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種。亦如上說 又所得法有其二種。一者有為。謂三界法.及道聖諦。二者無為。謂二種滅。能得之得唯是有為 所得之法又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繫法。二無漏。謂道聖諦二滅 能得得亦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繫。二無漏。謂道聖諦。三界繫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其所得唯三界繫。不繫之法通無為故。非擇滅得從依身繫。其擇滅得從能斷道。道通有漏.及無漏故。若有漏道色無色繫。若無漏道從道不繫。非擇滅得以隨身故通三界繫。所以有繫法得唯有三種。無繫法得通四種[17]也。
[0538b18] 論。又有學法至得即無學。此明三學門也。學.無學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所得法是學.無學得。非學非無學通無為故三種得得。有為有漏.及非擇滅。非學非無學得得。擇滅三種得得。若有學道引得是有學。若無學道引得是無學。若有漏道引得是非學非無學。
[0538b25] 論。又見修所斷法至皆非所斷。此明三斷門也。見斷.修斷法是有為故。得從所得法通[18]二斷也。非所斷法即通三種。謂有為無漏.擇滅.非擇滅。有為無漏得從所得法唯非所斷。擇滅得從道故通漏.及無漏。有漏修道斷。無漏得不斷。非擇滅得從眾同分.命根故唯修道斷。餘文可解。故不[19]牒釋。
[0538c03] 論。前雖總釋至其中差別相。自下有一頌。就法辨得差別。
[0538c04] 論曰至得亦現在。此明無覆無記勢力劣故唯引法俱得。即在三世各自世得。
[0538c06] 論。一切無覆至不爾云何。重問差別。
[0538c07] 論。除眼耳通至及俱起得。答也。二通.變化二緣故通前.後得。一以勢力勝故。二以加行所引起故。有三世得。
[0538c10] 論。若工巧處至得亦許爾。此明威儀.工巧極善數習。亦許有前.後俱得。此說心不說色。有覆無記色當無前.後得。況無覆無記色。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處者。謂色.聲香.味.觸五處為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為體 准婆沙一百五十七[20]解欲界威儀.工巧四蘊。即云善習者三世得。解色界威儀即無簡別 [21]復云。一切有覆無記無覆無[22]記。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世不[23]雜。隨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 准此故知。色界二無記心無前.後得 識身足論[24]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無覆無記心 准此文定有無覆無記心有三世得。
[0538c23] 論。唯有無覆至法前後得。此明有覆無記色也。如文可解。此即初禪.中間靜慮染心所起身.語表。故自餘諸地更無此業。欲界唯身.邊二見有覆無記不能發業。上地無發業心。
[0538c27] 論。如無記法至及後起得。此明欲界善.不善色無法前得。唯法俱。法後。勢力不能引前得故。此色若在未來未來得。若[1]至現在未來.現在得。若至過去三世得。初無漏心.及加行善最初起者。若在未來[2]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3]現在得。若至過去有三世得。餘法不同思之可解。
[0539a06] 論。非得如得至[4]不爾云何。自下[5]有一頌半明非得差別。
[0539a07] 論曰至無記性攝。第一三性門也。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非得隨何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不得法。以相違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6]但依命根.眾同分轉故。隨所依性類差別。問若諸非得.非擇[7]滅得。俱隨所依性類別者。所依或異熟。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差別。答隨等流性以義遍故。異熟非遍故不隨立。問非得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有何過耶。答斷善根者應成就善。已離欲染者應成就不善。諸無學者應成就染。異生應成三乘無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成向。二滅非得應是無為。由此等過非得不可隨所不[8]得。
[0539a20] 論。世差別者至三世非得。第二三世門也。過去.未來各有三世與前得同。現在唯二無法俱非得。有情之法住現在時必成就故。若現在法法前為過去。法後為未來。若過去法前唯過去。法後通三世。若未來法後唯未來。法前通三世。故婆沙一百五十八解非得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非彼法前.法後.及俱。所不得法亦有三種。一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情數等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二有法通有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所應有情數法。三有法無彼前後俱非得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必無非得可與法俱。以法現在[9]前時。是所得法必有得故。非所得法無非得故。亦無唯有彼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然諸非得性[10]羸劣故唯成現在。一一剎那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有此非得應知 今詳有部畢竟無涅槃法。以時遠故名為畢竟。若不爾即合有一類法唯有得無非得。謂無涅槃法非想地[11]惑。有一類法唯有非得而無有得。謂無涅槃[12]法三乘聖[13]人道。即違有得必有非得相翻而立若謂無涅槃法[14]三乘聖道亦無非得。即應此人非是異生。無異生性故。又世親菩薩佛性論釋有部無涅槃法。就位建立。非法爾定[15]言一闡提犯重[16]禁等無涅槃法。故[17]聲聞地中說法爾者寄客說本。如唯識論釋攝論云聞熏習為無漏因寄客說本 又婆沙論簡唯法前非得云。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 言未來者。簡過.現也。言情數者。簡非情也。言畢竟不生者。簡暫不生法也。如眼識等闕緣不生。皆亦得名畢竟不生。得非擇滅故。此論云。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即此不生眼亦是未來情數畢竟不生。如何此文即表定是唯見道邊[18]俗智。若言此唯世俗智者。即是婆沙闕字。若通取餘不生諸法。雖無所闕即與非想過去見惑義同 今解婆沙應改竟字為其定字。定者即是始.末不生。此即無過。以餘五識等法不是始.末不生法。見道俗智始.末不生名唯法前若得非[19]擇已去即[20]俱名畢竟也。此字應是[21]抄寫者錯耳。又准俱有因。有對造色非俱有因。而名必定俱起。得即或前.或後不說定俱。若總說者。何不言法俱得雖定俱生而非因也。前.後.俱得若言決定。如何論言或前.或後。亦不可言總同類說。於此類中有定俱者應須簡故。故知言有法前.[22]後.俱皆是不定。據容有說。非得准此 又婆沙釋無唯法後非得云。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准此文意。所不得法約法種類說有非得。有頂見惑種類眾多。已入過去。雖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來者[23]即有法前非得。然此文是[24]被難之後重改婆沙。然此不順得[25]中六句。應云。以不定故容有二種非得。以非想地過去見道煩惱。於過去世中煩惱未起之前皆容入聖。若未起煩惱即斷見惑。即此煩惱即有法前非得。由此說過去煩惱不得名為唯法後非得。若作此釋。即順得中六句。即同自餘通二非得。由不得此意。被將過去見惑唯法[26]後難應成四句通難不得。遂改婆沙以為四句。見今長安[27]多本流行。猶作四句。於後數年重改論文[]云唯有三句。遂加文[28]遮難云非無始等。[29]一十六字通此妨難。由[30]未得婆沙意故由未盡理。
[0539c28] 論。界差別者至是無漏者。第三界繫門也。非得隨身繫故。故三界法各各皆有三界非得。身在下界欲界非得。非得三界。色.無色界義亦准此。欲界繫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義亦准此。非得隨身不隨法故。所以非得不通無漏。無漏非得亦通三界。三界異生皆不成故。
[0540a06] 論。所以者何。自此已下明異生性。婆沙四十五云。犢子部執。異生性是欲界見苦斷十隨眠 瑜伽五十二云。復次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害[1]量名異生性 今詳。唯未永害言即是世第一法已前。非是無間道已後。即是害見所斷惑故。既言唯未永害[]量。即是不取一分害[]量[2]名異生性。唯言所遮故。今[3]時人釋云二障種子上建立異生性。[4]聲聞之人斷煩惱障名非異生。有所知障故名為異生。若爾二障通其見.修。唯佛能盡二障種子。即合唯佛一[5]人名為聖人。自餘皆是亦凡亦聖。以[6]障種有斷不斷故。譬喻者說其異生性無有實體。
[0540a19] 論。由許聖道至是無漏應理引[7]文證也。異生既非聖人。非無漏性。應道理也。
[0540a21] 論。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問也。
[0540a22] 論。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答也。謂總不獲一切聖法也。此不獲言表離於獲故。若隨獲[8]少多。即應言有簡別。既無簡別。但言不獲。故知此言表離於獲。此若不表離於獲者。此即諸佛亦不成就二乘聖法應名異生。
[0540a27] 論。若爾彼論應說純言。問也。彼本論中。應言純不獲聖法名異生[9]性。隨獲[10]一.二即非純也。
[0540a29] 論。不要須說至食水食風。答也。立一句言不獲聖法。即是純義。[11]隨獲少多是[12]雜。非純不名不獲[13]如說蟬食於風。蚊食於水。即顯蟬唯食風。蚊唯食水。不要須言純食風.水 有人[14]云。如魚食水。如龜食風。以釋純義。不得意也。魚不純食水。龜不純食風故。
[0540b07] 論。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敘異說也。謂不得三乘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異生性。文外伏難。難云若爾至道類智捨前向故。捨苦忍等爾時亦名不得苦忍應名異生。由遮此難故。言前已永害彼非得故。謂前不獲一切苦忍名異生性。此[15]之非得已被永害。入於過去至道類智時更起非得。非是未曾得苦法忍故非異生。
[0540b15] 論。若爾此性至唐捐其功。難也。既若同前何須重說唐捐其功。
[0540b16] 論。如經師所說為善。論主意信經部故[]云所說為善。
[0540b18] 論。經部所說其義[16]云何。問經部宗。
[0540b19] 論。謂曾未生至名異生性。答經部義。
[0540b20] 論。如是非得何時當捨。自此已下第四明捨時。此即問也。
[0540b21] 論。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答捨時也。捨有二種。一有雖不易地得此法時捨此非得。二有雖[17]非新得此法由易地故。捨此地非得。得彼地非得。
[0540b25] 論。若非得[18]得斷至捨於非得。釋捨非得相也。即非得上得[19]斷名捨非得。
[0540b26] 論。得與[20]非得至得與非得。問也。
[0540b27] 論。應言此二至得及非得。答也。
[0540b28] 論若爾至有無窮過。難也。
[0540b29] 論。無無窮過至無無窮過。此廣答也。雖雙問得與非得。然二不同。[21]得有大得小得同時相得。非得不爾。以於現在無非得故。故知非得不如其得有小非得。就其別義亦有大小非得不同。謂翻大得名大非得。即非得大得所得之法[22]本法及大小相故。翻於小得名小非得。此唯非得大得及四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說者。法與生等同一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此善通色蘊.行蘊一得得等 已上論文 得與非得相翻而立。不可不同。雖無大小非得更互非得。以得非無[23]窮故非得亦非無窮。故答無窮唯釋於得。即顯非得[24]無無窮也。翻得立故。
[0540c13] 論。如是若善至有無邊得。釋增數也。如第一剎那善心起時 唯說善心不說相應。即此剎那本法為一。大得為二。小得為三。第二剎那有六法起。不說第二剎那所起善心。但說前剎那法後[]得有六法起。謂前本法大得小得。即此三法法後之得大小各三故有六[25]得。第三剎那[26]即此六法。謂三大得。及三小得。及初剎那法大小得。此之九法法後[27]得起有九大得。有九小得。合成十八。如是後後漸增有無邊得。
[0540c23] 論。旦一有情至況第二等。此顯諸得極多無對礙故得相容受。如文可解。
[28]俱舍論疏卷第四
[29]薗古本一交了教俊 一交了" ver="150 a10 a11 "> [0540c26] 保延三年十月二日朝南新屋點了
[0540c27] 角 樹
[0540c28] 以黃古本一交了教俊 一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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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9-10-13
俱舍論疏卷第五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三
[0541a06] 論。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5]二一句明同分也。同是其[6]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為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論既此釋。徒煩異解 亦名眾同分。同法非一名為眾同。與彼為因名之為分。
[0541a12] 論曰至名眾同分。就長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經部難 就述有部宗中。先總。[7]復別。此名總也 有別實物。舉其體也 名為同分。述其名也 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會異名也。
[0541a16] 論。此復二種至各等有故。於中二。一有情同分。二法同分 就有情同分中復分為二。一無差別。二有差別。此文釋無差別 謂一切有情平等皆有。唯簡無情。名無差別。
[0541a20] 論。有差別者至各等有故。此釋差別。故正理論云。一趣等生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同分。如鮮淨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業。現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果。諸根業用.及飲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業有差別故此差別者。理不應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以眾同分有差別故業用等別。若身形等唯業果者。隨其[8]樂欲。業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得有。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說。非草.木等。故契經[9]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就界.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分。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准上論文差別之因非唯業力兼同分也。品類差別種種不同。一一之類皆有同分。與無差別覺為境界。蘊.處.界同其義亦爾。即有情類蘊.界.處同。相狀相似亦有同分。
[0541b11] 論。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此釋法同分也。此法同分與蘊.界.處無差別覺以為其因。亦與彼法為無差別因也。
[0541b14] 論。若無實物至如理應知。舉同分果證有同因。
[0541b15] 論。頗有死生至謂除前相。此明得.捨。如文可解。
[0541b17] 論。若別有實物至別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經部難也 於中有六。一別立異生性難。二無量難。三無用難。四無情同分難。五同分無同分難。六同外道難。此初難也 既有異生同分何用別立異生性耶 正理釋云。豈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故[10]由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為同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性。入離生時於眾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性捨而不得。
[0541b26] 論。又非世間至無別用故。第二難也。
[0541b27] 論。世雖不了至亦何所用。第三難也。正理釋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業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0541c02] 論。又何因不許至互相似故。第四難也。正理釋云。何不許有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11]大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許菴羅等趣。綠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說故。但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有情說有同分非於[菓【甲】【乙】*">12]菓" v150="草" ver="150 a10 a11 " va11="菓">草等。復[13]云何知。如是同分別有實物。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菓【甲】【乙】*">]菓" v150="草" ver="150 a10 a11 " va11="菓">草等無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說別有同分。又必因有情[菓【乙】">14]菓">草等方生故。唯[15]於有情說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於彼[菓【甲】【乙】*">]菓" v150="草" ver="150 a10 a11 " va11="菓">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事證有實物。又木.素.[16]漆.雕.畫等像。及彼真形。雖有色形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非唯見彼相似即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物類方起實言。故知實有此差別法。此實言說由此法生 木等無同分不得言實。人等有同分。故言實也。
[0541c19] 論。又諸同分至覺施設耶。第五難也。正理釋云。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別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為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由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成。
[0541c24] 論。又應顯成至由此發生。第六難也。無差別同分如總同句義。差別同分如同異句義 或唯如同異句義。
[0541c27] 論。毘婆沙師至於多轉故。論主引婆沙答。正理釋云。此應顯同勝論所執總同句義.同異句義。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過。非勝論者執眼等根能行色等。即令釋子捨如是見別作餘解。故彼所難是朋黨言。求正理人不應收採 述曰。若如勝論。一法遍於多法。其體是常依和合諦。是為有過。若彼外道計二句義其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過。論。又縱於彼至乃至廣說。有部第二引經證也。
[0542a09] 論。雖有是說至名為同分。此經部通經也。如經部釋此經文。是假非實。
[0542a11] 論。若爾所說同分是何。有部徵也。
[0542a12] 論。即如是類至違我宗故。經部答也。餘文可解。
[0542a14] 論。已辨同分無想者何。自下第三明無想異熟。
[0542a15] 論曰至是異熟果。此釋無想處用等也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明依處也 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寄用顯體 名為無想。立其名也 是實有物。明假.實也 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明滅世時 如堰江河。舉喻顯也 此法一向是異熟果。明五類也。
[0542a21] 論。誰之異熟謂無想定。辨其因也。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師釋。初師釋云。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眾同分是[1]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感無想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若有心時亦感無心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感有心諸蘊異熟。評曰應作是說。無想異熟唯無想定感。一切[2]命根.及眾同分[3]等眼等色根。皆[4]是業感。餘蘊俱感 正理論云。此法一向是無想定所感異熟。由彼無想有情天中無想.及色。唯是無想定所感異熟故。此定無力引眾同分.及與命根。以眾同分.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靜慮所感果故。彼處餘蘊是共異熟 准正理文同初師義。非評家義 此論云。誰之異熟。謂無想定 准此論文。唯與第四說別。前三師說.及評家義。皆說無想是無想定果。唯第四說通有心果。
[0542b11] 論。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此釋無想有情天處。
[0542b12] 論。彼為恒無想為亦有想耶。已下明無想天亦有想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0542b14] 論。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答也。謂初生彼天多時有想。將欲命終位亦多時有想。於其中間長時無想。以此義故名為無想。非是彼天全無想也。婆沙一百五十四評家云。如是說者。此事不定。或前多後少。或前少後多。隨彼意樂有差別故 又婆沙評家云。出無想心[5]通生得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斷。幾隨眠隨增者。色界[6]有漏緣。謂第四定有漏緣隨眠。問何故無漏緣隨眠。於彼無想不隨增耶。答彼計無想為涅槃。無想定為真道。乃至。生彼及從彼沒。唯如是執還復隨轉。於真滅道不謗為無。故無漏緣爾時不起。問彼無想位三食亦滅。云何說有食。答食有二種。一先時能引。二現在任持。彼位雖無現任持食。而有先時能引食。故名[7]為有食 問入無想心為通幾性。幾部所斷 有人釋云。雖未見文准彼出心入心亦爾 今詳入心多分唯是異熟生心。以順滅故。趣異熟故。前心雖非等無間緣。然正理論云。彼以宿業等無間緣為任持食。謂由宿業引眾同分.及命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為任持食。無心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為食。現在都無。有心位中二種俱有。已上論文同婆沙意。
[0542c09] 論從彼沒已至力盡便墮。此明後報處也。彼諸外道初修定時。必有色界善心。厭生死苦求解脫處。求師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師先聞邪教說無想處以為涅槃。起上緣見取執為出離。又起戒取非因計因。執無想定能得涅槃。即於欲界造後報業。隨其勝劣生五趣異。為求無想起下諸定以為加行。自餘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非定業由無想定力生無想天。從無想出更不入定。無想定因勢力既盡便墮欲界。不生上界無定力故。
[0542c20] 論。若諸有情至生天之業。第二釋也。此明生處法爾相繫。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說若造無想順次生受業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受業 又云。問定生何處。答有說生地獄。有說生惡趣。如是說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或生惡趣或天.或人。
[0542c27] 論。已辨無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釋二定也。先釋無想定也。
[0542c28] 論曰至名無想定。類無想異熟釋無想定也。別有二十一.或二十二。非色非心不相應行。能令二十二心.心所滅名無想定。
[0543a02] 論。無想者定至名無想定。此釋名也。前是屬主。後是持業。無想假者有此定故名無想定。屬主釋也。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0543a05] 論。說如是聲至與無想同。釋頌如是聲也。頌言如是者。唯顯無想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不同無想性類體數問何故名定。正理論云。由正成辨.或極成辨故名為定。有餘師說如理等行故名為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應名等至。隨言便故名之為定。言等者有三義。一正義。二極義。二如理平等行義。前釋取前二義。餘師取後義也。即釋等至名也。成辨義是至義也。定三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無心。散心無正成辨.及極成辨故。
[0543a16] 論。此在何地至靜慮非餘。第二明依地也。
[0543a17] 論。修無想定至修無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0543a18] 論。前說無想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攝也。
[0543a19] 論。此是善故至五蘊異熟。第五明果通局。
[0543a20] 論。既是善性至正性離生。第六明順受也 今詳。此定既許有退今身還得 復云。唯是決定生受非後.不定 准此故知。若先入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無想。劫數定故。或可得招餘蘊異熟。或此重入無想定等。感彼報時或入[1]報出[2]果。或入[]果出報。
[0543a27] 論。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第七明修人異也。先起見取執無想處以為涅槃。後起戒取執無想定以為真道方能入故。聖已斷二取所以不入。
[0543b01] 論。若諸聖者至無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
[0543b03] 論。餘亦不得。此略答也。非唯聖者不成[3]未來。餘凡夫人亦不得也。
[0543b05] 論。所以者何。徵不得所以也。
[0543b06] 論。彼雖曾習至方便修得。此廣答也。
[0543b07] 論。故初得時至無未來修。便釋成就世通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無想定心俱是.第四靜慮有漏善心。廣如彼述。
[0543b10] 論。次滅盡定其相云何。第四明滅盡定也。
[0543b11] 論曰至滅定亦然。如無想定例釋滅定。
[0543b12] 論。此亦然聲為例何義。問也。
[0543b13] 論。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答也 此亦然者。但例滅心.心所[4]非同例餘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幾物為體。有說此定一物為體。若滅現前即名無心[5]故。問云何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答如一受剎那現前即名有受。一想剎那現前即名有想。一識剎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說此定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說此定二十一物為體。以十大[6]地。[7]善大地法。及心滅故。如是說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所物現前為此定體 此與第三師別者。評家兼取欣.厭。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准義無想有二十二謂加欣。滅定有二十二謂加厭也。二定既唯滅心.心所為數。故知無想亦唯滅心.心所。四相准同 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入滅定時滅何等心.心所法。為過去。為未來。為現在。若過去者。過去已滅復何所滅。若未來者。未來未生云何[8]所滅。若現在者。現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應作是說。滅於未來。問未來未至云何可滅。答住於現在遮於未來心.心所法。令不相續故說為滅。如斷城路閉門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說通滅未來.現在。問現必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9]自滅故。答先現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緣法續起而滅。今現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緣法續起而滅。此由誰力所謂定力 上二說中應取前釋。順餘文故 有人云。以是有說不是正者。即違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評曰[10]應說。此入定心緣未來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以未來定有多剎那。未有先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說。此出定心緣過去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以過去定有多剎那相雜住故 准上論文既相雜住。不可別說。即是總緣過.未定也。然味定即緣次前淨定。以味定是貪相應心緣別相惑。所以別緣次前定心而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總緣前定不[11]別取也。
[0543c24] 論。如是二定至作意為先。第一作意差別也。
[0543c25] 論。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第二依地差別。婆沙一百五十二。問何故[12]下無無想定。一說云。下諸地有歡戚受。行相動難可除滅。第四靜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細易可斷滅故。問何故無[13]色無此定耶。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為能證無想涅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定於彼亦無 正理論云。前無想定在色界邊[1]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 以在非想非非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說名有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說名樹頂。唯此地中有滅盡定 何緣下地無此定耶 厭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得此勝解脫故謂由二緣立此解脫。一者厭背一切心故。二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厭背一切種心。以未能厭上地心故。亦不名為邊際心斷。以上地心猶未斷故。應名厭背少分諸心。亦復應名中際心斷。
[0544a14] 論。此同前定至善等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0544a15] 論。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第四明招果別。文中有二。前明受別。後依地別。
[0544a17] 論。前無想定至勝解入故。第五明修者別。有其三因非異生得。一怖斷滅故。二唯聖道力所能引故。三現法涅槃勝解入故。遠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止息想。
[0544a21] 論。此亦如前至方證得故。第六初得同也。
[0544a22] 論。又初得時至亦成過去。第七明成世同也。
[0544a23] 論。世尊亦以至皆離染得。第八明世尊唯離染得。
[0544a24] 論。世尊曾未至俱分解脫。已下第九對他部辨同.異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0544a26] 論。於起滅定至成俱解脫。答也。婆沙一百五十三云。何故世尊盡智起已名俱解脫。答已得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脫。非得定體。則由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0544b02] 論。西方師說至後得菩提。述異部也。此師意說。菩薩學位已起滅定。後得菩提。
[0544b03] 論。云何此中不許彼說。此責有部不許所以。
[0544b05] 論。若許彼說至後生盡智。西方師證自義順論說也。西方師是健馱羅國師。鄔波多此云近藏。佛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師。
[0544b08] 論。迦濕彌羅國至後方生盡智。此述婆沙宗也。
[0544b09] 論。所以者何。西方師徵。
[0544b10] 論。傳說菩薩至成三十四。釋。以三十四心成菩提不入滅盡定也。
[0544b11] 論。一切菩薩至起滅盡定。釋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0544b13] 論。外國諸師至斯有何過。外國反問也。
[0544b14] 論。若爾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過也。
[0544b15] 論。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西方師釋。不越期心。與婆沙異。
[0544b16] 論。若爾期心如何不越。毘婆沙師破西方釋。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0544b18] 論。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西方重釋。不越期心。正理論云。豈不由斯已成違越欲起無漏聖道期心。如何菩薩為盡諸漏修未曾得見.修二道。欲拔有頂見斷惑根。及除有頂修惑怨敵。立誓要期結加趺坐。事未究竟而於其中。捨所要期無漏治道。貴重無始能為誑惑世間定類。為獲共有易得滅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
[0544b26] 論。前說為善我所宗故。結歸本宗。
[0544b28] 論。雖已說二定至滅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頌第五重明二定同.異。
[0544b29] 論曰至而得現起。第一明二定起處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定非無色界。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此定無心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其心雖斷而命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依心轉。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無命根無依故亦應斷。是應名死。非謂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
[0544c08] 論。若有不許至是名同相。引證明起處同也 言。若有不許至非五行。若不許色界起二定者即違本論 或有是色有者。謂色界有也 此有非五行者。五行謂五蘊。迦葉佛時以行名[2]同蘊。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說。過去如來應正等覺說蘊名行。今釋迦如來說行為蘊。此阿毘達磨中說五行者。欲顯今佛所說五蘊則是先佛所說五行。[3](已上論文)">已上論文 非五行者。謂有色界身不具五蘊也 言。謂色纏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論釋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者。是起異界心及無漏心。此心非色界故 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 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者。生無想天中已入無想異熟 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結成非五行也。此上所說唯有色.行二蘊無餘蘊也 言。由此證知至是名同相。結證同相。
[0544c26] 論。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第二明異相也。婆沙一百五十[4]二云問何故生色界中能初起靜慮。無色而非滅[5]定。答靜慮由三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三法爾力。無色由二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滅定由一緣故初起。謂由說力。唯欲界有佛說故能起現前。不由因力以餘生中未曾起滅定故。不由業力以此定非業[1]性故。不由法爾力以無色中無世界壞故 正理論云。謂滅盡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說者.釋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
[0545a07] 論。此滅盡定至斯有是處。明滅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於色界起 鄔馱夷。是阿難共住弟子。
[0545a10] 論。應如是知至亦有是處。正引經證退也。
[0545a11] 論。應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結證所以也。若不退起色界煩惱。即不得生意成天中。已離無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經說生彼故知有退。
[0545a14] 論。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述異釋。無退義得成也。離第三定染得第四定。即第四定處亦[2]名意成天。滅定不退亦得生彼。
[0545a17] 論。第四靜慮至契經說故。破異說也。
[0545a18] 論。此若必然至超越定義。異[3]執難也。
[0545a19] 論。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釋外難也 言次第者。據初修說。
[0545a20] 論。如是二定至有頂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別也。此第一依地異也。
[0545a22] 論。加行有異至作意為先故。第二異也。
[0545a23] 論。相續有異至相續起故。第三異也。
[0545a24] 論。異熟有異至異熟果故。第四異也。
[0545a25] 論。順受有異至生二受故。第五異也。
[0545a26] 論。初起有異至最初起故。第六異也。
[0545a27] 論。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問定名也。
[0545a28] 論。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舉喻釋也 正理論云。何緣唯說滅受想定。厭逆彼二生此定故。謂想與受能為見.愛雜染所依。故先厭逆如是二法多諸過患。如立蘊中已廣分別。故偏厭逆入滅盡定。
[0545b03] 論。今二定中至心復得生。問心重生因也。
[0545b05] 論。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緣。引婆沙釋。由過去世等無間緣力能生也。正理廣明在滅定位總無有心。故彼論云。無心有情理必應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心非決定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無心亦應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隨一。[4]引契經說識不離身。於定無心亦無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言不離。謂一相續眾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竟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離 乃至 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等無間緣所引發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引發故。
[0545b17] 論。有餘師言至非由心起。述經部宗。彼宗色.心互為因起。
[0545b18] 論。故彼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經部宗古師證也。
[0545b20] 論。尊者世友至故無有失。敘異計通難也。
[0545b21] 論。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述妙音師破也。
[0545b22] 論。若謂如經至故有差別。反遮通難。
[0545b23] 論。由此道理至諸心皆滅。結歸婆沙宗也。
[0545b24] 論。若都無心如何名定。外難。定是心所。若都無心如何名定。
[0545b25] 論。此令大種至故名為定。述有部兩釋也。定即等至異名。散無此能。故等至名唯目於定。二定無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0545b29] 論。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實有。若假即無有體。如何能遮礙心令不生也。
[0545c02] 論。有說此證至無別實體。釋經部假體也。
[0545c03] 論。此唯不轉至是有為攝。釋。雖無體而名有為。
[0545c04] 論或即所依至假立為定。第二釋也。即無心位所依色身假名為定。
[0545c06] 論。應知無想至餘說如前。類滅盡定釋無想定。
[0545c07] 論。此非善說違我宗故。可解。正理論云。又執滅定體唯是假。未知何法為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無亦無瓶等 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是有為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可得故。而言[5]是有。是有為攝。但有虛言都無有義。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為定。是則此定應無記攝。非無記法可說為善 述曰。若身為所依即是無記。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礙餘心。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法能遮礙心。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因而心不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為。實而非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所引發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遮礙用。意.法為緣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想定.及與無想 述曰。亦同實有。
[0545c26] 論。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頌述命根也。
[0545c27] 論曰至謂三界壽。此引對法會二名也。
[0545c28] 論。此復未了何法名壽。問體性也。
[0545c29] 論。謂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答壽體也。
[0546a01] 論。故世尊說至如[1]木無思覺。引經證也。
[0546a02] 論。故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結體用也。
[0546a03] 論。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問也。
[0546a04] 論。即煖及識還能持壽。答也。
[0546a04] 論。若爾至應常無謝。難也。既言三法更互相[2]持。必無先滅。應常不謝。
[0546a06] 論。既爾此壽至相續轉故。有部被難轉計。
[0546a07] 論。若[3]爾至而須壽耶。經部難也。經部宗六處住時勢分名壽。大乘本識上假立。有部別有實物。故經部言。何緣不許唯業能持.識而須壽耶。
[0546a11] 論。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有部出過。若一切識唯是異熟可說唯業能持。有情或起善.染之心。及異地無漏諸識互起。如何得說唯業持識。
[0546a14] 論。既爾至何須此壽。經部轉計。
[0546a15] 論。如是識在至彼無煖故。有部出過。彼既無煖。誰持於識。
[0546a16] 論。應言彼識業為能持。經部又轉計也。
[0546a17] 論。豈得隨情至唯業持識。有部責經部數轉計也 論。又前已說。有部述前破也。
[0546a19] 論。前說者何。經部問也。
[0546a20] 論。謂前說言至皆是異熟。有部述前說也。
[0546a21] 論。是故定應至說名為壽。有部結自宗也。
[0546a22] 論。今亦不言至非別實物。經部敘自宗也。
[0546a23] 論。若爾至說名為壽。有部問壽體也。
[0546a24] 論。謂三界業[4]至[5]說名為壽。經部答。
[0546a25] 論。如穀種等至住時勢分。舉喻顯也 正理論云。於此但應徵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內五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說何為壽。若於是處有業異熟。從生剎那至命終位恒無間轉。可說是處有業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說為命根。此既無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恒無間轉。云何可說此有命根。其理既然。為說何法名業所引住時勢分。既無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於誰。既無如是相續決定。由何義說隨應住時爾所時住說為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專搆多言都無所表。又所引喻於證無能。如種所引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箭所引相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可有乃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時相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6]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喻於證無能 准上論文。正理破經部義。論主既下不存經部之義。不勞更釋。故下文云。別有實物是說為善 有人雖作俱舍師釋。未為當理。
[0546b19] 論。有謂有行至恒行不息。論主因其義便兼破勝論。此敘計也。彼計德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言是德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轉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墮落時。其行。猶如[[銜-金+缶]【甲】【乙】">7][銜-金+缶]" v150="鳥銜" ver="150 a10 a11 " va11="象[銜-金+缶]">鳥銜其果。持其箭也。
[0546b24] 論。彼體一故至無墮落時。論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持箭。初發.將墮其體是一。後無別障往趣餘方先急.後緩至時分位不同應不得有。又應畢竟無墮落時。初發.將墮其行一故。
[0546b29] 論。若謂由風至無差別故。破轉計也。若風能障初即應墮。若初不能障後亦應然。即應畢竟無墮落時。障風一故。
[0546c02] 論。有別實物至是說為善。論主結歸有部宗也。
[0546c04] 論。為壽盡故死為更有餘因。自此已下述傍論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0546c05] 論。施設論說至捨壽行故。引論四句答也 第一句者感壽異熟業[8]力盡故者。此通二義。一任業自力盡故不能招果。二由邊際定等損其業力不能招果。捨壽行復有二義。一亦得同其外緣損壽。二亦得同其壽盡故死。與外緣損義不全同。外緣損壽非令業力不招異熟。但緣強於業壽隨緣損。捨壽行義轉其業力令招富果。與壽業盡亦不全同。壽業力盡非是他緣。捨壽行力是別緣令盡。各有片同。正理將同業盡。此論謂同橫緣。兩師各據一途。互無全是亦不全非。正理先彈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壽盡故死。第二句即福盡故死。第三句是俱盡故死。第四句是俱不盡死。但由[抂=在【甲】【乙】">9]抂" ver="150 a10 a11 " va11="在">橫緣死 又亦應言捨壽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此中。故正理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攝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義故。廣如前釋。
[0546c23] 論。壽盡位中至俱盡故死。釋伏難也。能感二種業俱盡時此死。由感壽業盡死。豈由福盡令命死耶 解云福盡於死雖無功力。以死之時二俱時盡。由斯但言俱盡故死。此俱盡言不欲說由福盡力也。
[0546c28] 論。發智論說至一起便住。又引發智釋傍論也。
[0546c29] 論。彼言何義至一起便住。論主釋發智論。或是發智自釋。正理論云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害。是名第一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論云。有說色身名為相續。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身損壞壽則中夭。
[0547a06] 論。迦濕彌羅至有非時死。引婆沙釋。隨相續轉是有障非時死也。不隨相續轉。一起便住是無障非是非時死也。
[0547a09] 論。故契經說至輪王胎時。已下引四得自體證前義也。前三句證隨相續轉。第四句證一起便住。戲忘念天由喜[1]增忘念便死。意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2]九問此二天云。如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說住妙高層級。有說彼是三十三天 今詳。此天雖二說不同。皆可得與修羅相害。准此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應說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攝。婆沙論一百五十一於此句中云。復有一類或龍.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為自害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 俱非害者中[3]有上二界全。勝業感故 那落迦。上品惡業感故 北俱盧洲。壽分定故 見道.慈定.滅定.及無想定。定力勝故 王仙。謂輪王或捨國習仙。或初受位時先習仙道名為王仙。此亦由勝業力俱非害也 佛使。謂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時縛迦此云活命。舊云耆婆。或云耆域訛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4]明。舊云樹提伽訛也。此涅槃經說。外道記女。佛記為男。母死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俱火不燒。活命佛使。有[]明佛記。俱不死也 達弭。此云有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邊乞取從所乞神為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羅。此云上勝。亦是長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憐子與子立名殑耆攝受。女聲呼名耆。男聲呼為伽。舊云恒河訛也 長者子耶舍。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度[5]深流安然無損 鳩摩羅時婆。鳩摩羅此云童子。時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後身菩薩。謂是王宮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 問若爾何故與上不隨相續轉不同 答廣略異耳。如婆沙四句與此不同。如上所引論師意爾。
[0547b14] 論。若爾至受生有情。外人難也。若謂上所說是俱非害。何故契經唯說非想處受生有情。
[0547b16] 論。傳說至俱非可害。論主答也。無自地聖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俱非害。餘地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聖道害故。不名非自他害。
[0547b19] 論。豈不有頂至應名他害外。人重難。既為下地聖道所害如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釋故言傳說。此難無救。
[0547b22] 論。如是應說至舉後顯初。論主更引正解也。理實色.無色界一切有情俱非二害。經說非想非非想。舉後顯初引例也。
[0547b25] 論。云何有處至第一樂生天。第一樂生天有三。梵眾是初舉其梵眾兼顯上二。
[0547b27] 論。云何有處至第二樂生天。第二樂生天有三天。極光淨天是最上天。舉極光淨以顯下二。
[0547b29] 論。彼經如聲至不可例彼。外人難也。前文云謂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非想也。後文言如梵眾天。如聲是顯譬喻義也。如梵眾天餘天亦爾。可言舉初顯後。彼無如聲。何得言舉後顯初。
[0547c04] 論。若顯喻義至亦有如聲。論主破前難也。若謂要有譬喻方得有如聲者。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識住。此之如聲欲喻何法。故知無喻亦有如聲。如梵眾言亦非譬喻。但是舉其梵眾兼顯上天。
[0547c10] 論。已辨命根諸相者何。已下有一頌半第六明四有為相。於中有三。初半頌明相體。次半頌明小相。後半頌明四相待因緣。
[0547c13] 論曰至是無為法。總釋四相名也 正理論云。如是四種是有為相。顯彼性故得彼相名 述曰此四種相顯諸有為性是無常。從其所顯名有為相。無此相者表是無為。婆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論。有執諸有為相皆是無為。如分別論者。或復有執三相是有為。滅相是無為。如法密部。或復有執相與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續沙門。彼作是說色法生.老.住.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亦爾。顯有為[6]唯是有為唯不相應行蘊所攝。或復有執色等五蘊出胎時名生。相續時名住。衰變時名異。命終時名滅。如經部師。為遮彼計顯彼唯是眾同分相非有為相。有為相者諸有為法一一剎那皆具四相 婆沙三十九云。謂或有執三有為相非一剎那。如譬喻者。彼作是說若一剎那有三相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理。互相違故。應說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滅。中熟名老。為遮彼執顯一剎那具有三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1]時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剎那。故無有失。或生.滅位非一剎那。然一剎那具有三體。故說三相同一剎那。由此因緣故作斯論 准上兩釋。相用皆是異時。前釋三相同一剎那。後釋生.滅異剎那也。然異.滅相用。同.異時文不決定。問四相為是共相。為是自相。一說自相。一說共相。評曰應作是說。此是共相。然共相有二種。一者自體共相。謂一一有為法自體各有生等四義。二者和合共相謂一一有為法各與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和合共相。復作是釋。剎那住相微細難知難可施設。故[2]說不住。謂剎那量是佛所知。非諸聲聞.獨覺等境。如乘神通[3]屈申臂頃從此處沒至色究竟。於其中間非不相續可有從此往至彼義。亦非一法移轉至彼。又無從此越至彼義。是故決定剎那剎那生滅相續從此至彼。於其中間諸剎那量最極微細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諸行有住。一說無住。評曰既不能通應信有住。由有住相力。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緣。由異.滅力一剎那後無復作用。若無住相諸行應無因果相續。心.心所法應無所緣。故必有住。
[0548a28] 論。此[4]中於法至能壞名滅。釋別名也。正理論云。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生位無障勝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攝者。謂彼生時此法能為彼勝緣性。雖諸行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障勝因而立。住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異謂[5]前法是行相續後異前因。滅謂別法是俱生行滅壞勝因。
[0548b06] 論。性是體義。此釋頌中第十字也。
[0548b07] 論。豈不經說至之有為相。問也。經說有三。因何說四。答中有二。一不說住相。二住.異合說。
[0548b10] 論。於此經中至所謂住相。此初答也。應合說四。不說住故但說有三。
[0548b11] 論。然經說住異至異名住異。通伏難也。難云若經不說住相何故彼經云住異相。通云經說住異即是此中異別名也。引例可知。
[0548b15] 論。若法令行至有為相中。釋經不說住相所以。於中有二。一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不說。二以住相濫無為故不說。此即初也。如文可知。
[0548b18] 論。又無為法至故經不說。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0548b19] 論。有謂此經至名住異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經[6]不說也。即是敘異說也。
[0548b21] 論。何用如是總合說為。問合說所以也。
[0548b22] 論。住是有情至與吉祥俱。答合說所以也。如文可知。
[0548b23] 論。是故定有四有為相。結也。
[0548b25] 論。此生等相。已下半頌第二明隨相也。此四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隨相隨本相故。或名小相對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故。
[0548b28] 論曰至四種本相。此釋頌中此字。即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釋云。此中有言兼顯定義。意顯此有唯四非餘。此謂前說四種本相 述曰。釋此同此論。釋有此論無。
[0548c03] 論。生生等者至滅滅。此釋本相所有隨相。正理論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
[0548c05] 論。諸行有為至由四隨相。此釋諸行有為。有其二義。一法體生滅由四本相。二得有為名由四本相。本相有為亦准此釋 正理論云。世尊何處說隨相耶。豈不此經亦說隨相。謂生等相亦是有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經既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攝隨相。又於諸相皆有亦言。故此經中亦說隨相。言有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住異亦可知言。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者何用亦言。故契經中於無為法說尚無有起等可知。此說意言諸無為法尚無生等本相可知。況生生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說無起等可知。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中說諸有為相復有相。故契經說色有起盡此復應知亦有起盡。乃至廣說。又契經說老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復有相。
[0548c22] 論。豈不本相至展轉無窮。此釋有無窮.過。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0548c24] 論。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答也。
[0548c25] 論。何謂功能至或謂士用。釋功能也。作用是業用名。士用就喻以顯。正理論云。為親緣用名曰功能。
[0548c27] 論。四種本相至一法有用。此釋功能別也。
[0548c28] 論。其義云何。問也。
[0548c29] 論。謂法生時至唯生本生。此廣答也。
[0549a01] 論。謂如雌至其力亦爾。此顯喻也。正理論云。生性既無異。功能何有別。如受領[1]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益功能。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識.意識境有少多。
[0549a05] 論。本相中住至隨應亦爾。此後三相准前釋也。
[0549a06] 論。是故生等至無無窮失。此總結也。
[0549a07] 論。經部師說至如所分別。經部師宗四相無體。與大乘同。故作此商略也。
[0549a09]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0549a09] 論。無定量故至證體實有。經部出所以也。既無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論云。又此諸相豈如瓶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遮實有。故彼定應許生等相體是假有。第三計有理必無故。
[0549a14] 論。若爾何故至亦可了知。有部救也。既經言有三有為之有為相。即是屬主之名。前是本法。後是其相。故知法外別有四相。
[0549a17] 論。天愛至義是所依。經部答也。
[0549a18] 論。何謂此經所說實義。有部問也。
[0549a19] 論。謂愚夫類至之有為相。自下經部釋也 於中有五。一明經說意。二明經不說剎那四相。三釋經重說有為相言。四敘經部所立。五引教證。此文初也。
[0549a22] 論。非顯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經所說非剎那也。凡言相者表其體性令人了知。經言亦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剎那中生等四相既不可知。定是非經所說。
[0549a26] 論。然經重說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經重說有為意也。經言有為之有為相。前言示三相體。後言表前三相是有為也。非是如有白鷺鳥處知其水有。亦非欲表有為善.惡。如童女有髮細且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臂[2]煩等是惡相。
[0549b03] 論。諸行相續至名為住異。此即第四述經部宗。此說一期三相是假非實。非一剎那是實非假。
[0549b05] 論。世尊依此至衰異壞滅。已下第五引教證也 於中有五。一引佛為難陀說經。二引三頌。三引本論。四會本論。五即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實。此即初也。佛弟難陀性重欲染。欲染之本為貪其受。佛令難陀觀受生.住.異.滅。難陀得道。佛於眾中說難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 准此經文。一類樂受初起名生。終盡名滅。非一剎那觀受之[3]法通自.他身。亦不得言現在之心不得觀現在受。
[0549b15] 論。故說頌言至相續說住。第二引三頌證經部義也。前二頌證一期四相非一剎那。後一頌破有住[4]想也。
[0549b18] 論。由斯對法至名剎那法性。此即第三引本論證。
[0549b19] 論。雖發智論至非一剎那。此第四會本論文也 言。一心者。非一剎那名一心也。依眾同分一相續心說一心也。
[0549b22] 論。又一一剎那至四相亦成。第五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實。於中有二。一標宗。二問答。此即初也。
[0549b24] 論。云何得成。問也。
[0549b25] 論。謂一一念至非無差別。答也。謂一一念本無今有生。准此生在現世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現故 有已還無名滅。准此亦同大乘。法無名滅。至滅相時法已過去 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之為住。此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住表此法暫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續不斷義名為住也 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為住異。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此亦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異表此法非凝然故。
[0549c06] 論。彼差別相云何應知。有部問也。如金剛等前後異相云何得知。
[0549c07] 論。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經部答也。如金剛等極堅之物。前後相同而有擲.未擲異。及強力擲去[5]速墮遲。弱力擲去[6]遲墮速。時不同也。雖有不同金剛本相前後相似。大種雖復前後相似。轉變差別其義亦成。亦餘諸行例亦如是。相雖相似轉變義成。
[0549c13] 論。若爾至應不遍有為。有部難也。最後聲.[7]光。及涅槃時最後六處。既無後可異。應無住.異。有部師難住.異相也。既無住.異。即汝所立住.異二相不遍有為。
[0549c17] 論。此不說住為有為相。經部答也。我第三言住異相者。不欲說住為有為相。但欲說異為有為相。
[0549c20] 論。其義云何。有部徵也。
[0549c20] 論。謂住之異至無不遍失。經部答也。謂住之異故。若有住必有異也。謂最後聲.[]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即名住最後[8]聲.[]光異其前念名為住異。即住名異故名住異也。非是待後剎那前方名異。亦非待後剎那前方名住。理必應然。只可後異前故名之為異。不可前異於後名之為異。若異於前異由於自。若異於後異乃由他。
[0549c28] 論。然此經中至生等別物。經部述經意也。即有為法本無今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名住。即此前念後念不同名異。已顯有為之無常相。何用離其所相別有生等。
[0550a03] 論。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有部難也。若說色等本無今有等是有為相。即是所相立為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
[0550a06] 論。如何大士相至理亦應然。經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異大士等。故知有為之相不異有為。
[0550a08] 論。雖了有為至有生等實物。經部述經生等四相。雖不離有為然不即彼。雖了有為色等自性。而不能了先無今有生。今有後[ヵ【原】,無【甲】【乙】" mod="大=無ヵ【原】,=無【甲】【乙】">1]大滅。相續之住相。差別之住異。仍未知彼體是有為。故非色等即有為相。然非離彼色等生有生等實物。
[0550a14] 論。若離有為至復何非理。有部問。我立生等別有體性異其所相。有何非理。
[0550a16] 論。一法一時至許俱有故。經部[2]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時具有生等四相。即法生時應即滅等。同有體故。
[0550a19] 論。此難不然至而不相違。有部通也。雖體俱有用有前後。謂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現在。現在已生。豈須生相。由此生時非即是住.衰異.壞滅。
[0550a22] 論。且應思擇至有用無用。經部難也。未來法體未得為有。即生等相體亦非有。如何得說生相有用三相無用。
[0550a25] 論。設許至現在相。經部縱有未來難也。生相有用時不得是未來。生相已用時不得名現在。有部之宗約其作用辨三世故。正理論云。謂有為法若能為因引攝自果名為作用。若能為緣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現在皆能為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為緣攝明異類。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能為緣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為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為作用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為緣攝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準婆沙問四大生等五因。為是因為是緣。一說是因。一說是緣 准此論意因是因緣。緣是增上。其因緣定有取果。取果作用定在現在。其增上緣攝助異類。於中有取果者。有非取果[3]者。其取果者即是諸有為法住現在世。於增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來法.及生相法功能雖是攝助。而非是取.與准正理論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現在。此中說取[4]自類果者據顯說也。一切法體住現在時。定能取果故無能障也。若因與果及增上緣攝助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障眼識不依根也。又餘一切有為住現在時。皆能取其[5]自果名為作用。無力能遮不取果故。一切有為法住現在時。攝助異類即不決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故。如眼識等。此釋自類果者。即因緣所取皆是自類。
[0550b25] 論。又住等三至為名壞滅。經部宗難三相同時用也。
[0550b26] 論。諸說住等至剎那滅義。經部難也。若用前後。諸法生已經住.時異.時滅時。三時既別。應三剎那[6]時之極少名剎那故。即違教說剎那滅義。
[0550c01] 論。若言至非異非滅。經部難。住先用過也。住異.滅相同時而生。因何住相先餘二用。
[0550c03] 論。若住力強至所衰壞耶又難。住力若強因何被其異滅。并其本法俱遭衰壞。
[0550c04] 論。若言住相至令無再用。又遮難也。若言住相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更生生相無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住相不令再住。
[0550c08] 論。又誰障住用至何不於先用。又遮此住用暫有還無也。若異.滅為障即力合強住應先住用。若力弱住故於後用。即不合能障於住也。
[0550c11] 論。又住用息至更無所為。又遮難也。若住不由有障暫用自息。即應法自然壞滅。何用異.滅二相。
[0550c14] 論。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又縱許有滅而破其異也。
[0550c15]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所以一法不許有異。
[0550c16] 論。異謂前後至立異終不成。經部出所以也。若前一法說異不成。無所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法。是故一法立異不成。正理論云。諸對法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7]立有異名非唯自體。謂有為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名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自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異相。於斯正理何不忍歟 又云。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生位[8]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剎那復由俱起異相為緣令衰損故。復能為後果[]漸劣緣。如是一切有為相續。剎那剎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為[1]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剎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增長時應無異相。不見[2]異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緣助。勢力增強摧伏異故。
[0551a06] 論。雖餘部說。已下破正量部。彼執色法有二緣滅。一內滅[]想。二外滅緣。心法唯內滅相。不待外緣。剎那即滅 先破色。[3]後破心法。
[0551a10] 論。雖餘部說至有滅相為。初破色法待二緣滅。既現見[4]薪由火緣滅。如何更說別有內滅。服[5]寫藥痢豈是由天。
[0551a12] 論。又心.心所至不應正理。次破心。剎那滅不待外緣。一法之上同時既有住.滅二相。應於一時亦住.亦滅。相違同時不應正理。
[0551a15] 論。故依相續至善順契經。經部師破他宗已結自宗順經合理。
[0551a18] 論。若生在未來至何不俱生。已下半頌第三明生相待因緣合方能生法。
[0551a19] 論曰至非皆頓起。就長行中有二。一釋頌文述有部義。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0551a21] 論。若爾至因緣力起。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師問。
[0551a23] 論。豈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答中有三。一以細故雖有實體汝不知也。二反難。若無生體。因何得有生覺。三反難。若法外無生。如何得有第六轉聲 此即初也。豈得以汝但見因緣不見生相。即謂唯有因緣無生相也。豈諸有法皆汝所知。此之生相雖現有體而不可知。以法性幽微甚難知故。
[0551b01] 論。生相若無應無生覺。[6]反難也。心法託境必不自起。生相若無應無生覺。
[0551b03] 論。又第六轉至色之色言。反難第六轉也。若生異色。可得說言色之生等。第六轉聲既名屬主。非即一法。若於一法有屬主言。應有說言色之色等。
[0551b07] 論。如責無生至隨其所應。類釋三相別有體也。
[0551b08] 論。若爾至有等別性。自下經部反難通也 於中有二。一破生覺。二破屬主。此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內法無破。二同外道有破。為成空.無我覺法外應有空.無我性。此就內法無破。謂無我觀時觀一切法皆無有我。應於法外別立空.無[7]我性。若於法外無其空.無我性。如何得有空.無我覺。既有空.無我覺。法外無空.無我性故。唯有生覺。法外無生性 言。為成一二至有等別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生覺。即離法外別有生相。即應一.二覺。大.小覺。各別。合.離。彼.此。有性等覺。應如外道法外執有數.量.各別.合.離.彼.此.有等別性。外道計如前述。
[0551b21] 論。又為成立至言何得成第二反難。破第六轉。如文可知。
[0551b23] 論。是故生等至無別實物。結成經部宗也。
[0551b24] 論。為了諸行至隨應當知。經部通經。離法之外無別生等。經說第六轉聲。色之生[8]言。先法說後喻顯。如文可知。
[0551b26] 論。若行離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難經部也。有為.無為俱無生相。有為既生。無為何為不生。
[0551b29] 論。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經部通也 於中有三。一無為不得名生。二將有部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將有部一切有為同有生相。因緣或有能無能例。此即初也。本無今有可得名生。無為體常如何名生。
[0551c05] 論。又如法爾至皆可生。此第二也。如汝有部唯有為有其生相。無為之法無其生相。我經部宗亦爾。有為可生。無為不可生也。
[0551c08] 論。又如有為至一無生用。第三釋也。如汝有部一切有為皆有生相。而許因緣望有為法於一有用。於一無用。即如眼根於生眼識有用。於生耳識無用。我經部有為.無為同無生相。而彼因緣望有為有用。無為無用。餘文可解。
[0551c14] 論。如是已辨至其義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頌明名.句.文身。
[0551c15] 論曰至句身文身。釋頌等也。
[0551c16] 論。應知此中至壹伊等字。會異名也 名謂作想者。由於色等[9]念色等名。令於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為作想。此是因取果名說名為想。論既不言想謂作名。不可釋言從因受稱。因取果名者。即是名之異目。亦不可別為一釋或是名之異目 亦可名如[10]作想詮法相狀。義與想同故名為想 梵云那(去聲)摩此云名。是歸義。赴義。隨義。趣義。謂隨音聲歸赴於法趣其自相。[囡=內【乙】">11]囡" ver="150 a11 " va11="內">有異[12]求表呼專一即歸之義。由斯呼召能引自體 梵云僧若([13]日何反)此云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之義 梵云陀此云。如一象身有四足跡。[14]亦如一頌總四句成。今就義翻[15]名之為句 梵云縛迦([1]去何反)此云章。是詮辨終竟義。如說諸行無常等章。直言諸行是名非句。直言諸行義未究竟。更云無常方成究竟。故名詮義究竟名之為章。如立蘊章詮蘊究竟 若爾何故外典章.句義別 答詮義究竟名之為章。詮義之中有廣有狹。極狹名.句。廣名為章。即於章中分其二義。一句義。二章義。即句同章。故名為章 或能辨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者。如說善能招愛果。刀能割物等。此是業用。寂滅為樂此是德也。三無數劫此是時也。相應謂詮諸法相隨順也。差別謂詮諸法義不同也。或差別是其總義。即是對其自性名差別也。如說諸行是其自性。無常是其差別。對法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其義同也 梵云便[2]杜那此云文。是能彰顯義。西方俗呼醬酢.鹽.扇等物為便[3]社那。以醬.酢.鹽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社那。舊譯為味誤也。以文顯故與名.句為依。故對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顯異餘處。即依此顯安布以為龍.鳳。又合龍.鳳以作錦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如其聲。文如其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壹.伊等字顯在聲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別更生名目差別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依於文。
[0552a26] 論。豈不此字至[4]亦書分名。此問答分別也 豈不此字即是紙上屈曲色名為字。問也 答云非為顯書分色字製造諸不相應字。但為顯不相應字製造色書字。依此色字記持不相應字。及將色字傳流異方及於後代。是故不相應諸字非[5]同書字。
[0552b03] 論。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釋名等身 [6]云何名等身者。問也。梵云迦[7]耶此云身 謂想等總說已下答也。梵云三木訖底此云總說。總說釋身義也。即是二三等名總說為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云合集。總說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由合集義中置嗢遮字界。後字緣助成總說義。即以總說釋於身也。二名為身。三名已上名為多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謂迦佉伽等。皆至三數釋者。一不名身。二單名身。三名已上皆多名身。至於多身不[8]減三也。四.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須至四.五也 前釋文中。即以十二音中[褒-保+可].阿.壹.伊釋。今釋身中即以字體迦.佉.伽釋者。欲顯此二皆得是文。故[9]倚互明。
[0552b18] 論。豈不此三至心不相應行。已[10]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問也。
[0552b20] 論。此三非以至即[11]令了義。有部答也。
[0552b21] 論。云何令了經部問也 論。[12]謂語發名至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云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說伽他因[13]謂闡陀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為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言應以善說文句讀誦正法。惡說文句讀誦正法義即難解。又說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說彼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加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14]不聞他語。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了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故知字異於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由此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能說。文是所說。義謂非二。如是則為無亂建立。
[0552c24] 論。非但音聲至方[15]攝語故。此是經部敘自宗義。
[0552c25] 論。何等音聲令義可了。有部問經部也。如我所釋有名之聲方能了義。汝言即聲了義。何等音聲令義可了。
[0552c28] 論。謂能說者至智者立瞿聲。經部釋也。於一瞿聲詮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16]義。
[0553a01] [1]論諸有執名至能詮定量。准聲共立定量。名亦如之。
[0553a02] 論。若此句義至別有實名。自此已下經部師難有別名也。但由假音聲顯用已辨。因何計有離聲實名。
[0553a04] 論。又未了此名至為由語生。經部定有部宗兩[2]關[3]進退難也。
[0553a06] 論。若由語生至何待別名。難語生名也。
[0553a07] 論。若由語顯至何待別名。難聲顯名。
[0553a08] 論。又諸念聲至可由語發。難無生理。一念之聲未能詮表。多念之聲乃能呼召。故知多念之聲乃有名也。前後念聲剎那已滅不可聚集。又不可說一字之名分分[]漸生。進退徵難無其生理。如何可說由語發耶。
[0553a13] 論。云何待至能生無表。有部反難經部成自義也。由多念表色念念[]漸生入於過去。最後表剎那無表方生。聲生於名義亦准此。
[0553a16] 論。若爾至應能了義。經部難也。既唯最後聲能生名者。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何須要待前念之聲。
[0553a19] 論。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難異執也。若語生文文復生名亦同前難。前後念文不可集故。
[0553a21] 論。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前難語生名。復准難語顯名也。生謂名由聲生。顯謂名先有體但由語顯。已上破有部離語有名。自下破離語有文。
[0553a24] 論。又異語文至[4]莫辨其相。諸明慧者現量知無也。
[0553a26] 論。又文由語至皆不應理。若生若顯二[5]關破斥。准語於名生顯之過也 正理論云。此難違害自所稟宗。彼說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6]傳傳相資最後剎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
[0553b10] 論。又若有執至而不應許。破異計也。若名與所詮義俱時而生。由如生相與義俱生者。即有三過。一名在現在義在過.未。二子名與子俱生。父母不合隨意立名。三無為無生應無有名。
[0553b15] 論。然世尊說至安布差別。通有部難。難云。若謂離聲無別名者。因何經說頌依於名。答云。即聲安布假說為名。
[0553b18] 論。執有實物至及心次第。總非有部別立實名。如樹等行離樹無行。心[7]之次第離心[8]無體。名亦如是。離聲無體。
[0553b21] 論。或唯應執至便為無用。經部縱文破有名也。
[0553b22] 論。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此迷有部宗也。正理論云。毘婆沙說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說一字時但可有名。說二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字生者說二字時但可有名。說四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字生者。說三字時但可有名。說六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為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9]身如理應說。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已上[10]生名初句。二十六字以[11]下生名後句。若[12]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中句辨三種。說八字時但可有句。說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說。說二十四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說。說三十二字時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說一字時但可有文。說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說。說一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說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說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說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三十二字時。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為門餘如理說 准上論文多念聲生一文。前念聲無文 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即一念聲三法同起。謂文.名.句。若二字名已去於前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後字成名.句位方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非一一念聲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句。或無一字句。句必須二字。其二字已上生名者皆於第二字[1]等方有二字名生 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於前字即得生解。此由聞者串習於前解義。非謂於前位中有二字名等於先已生。如言諸行二字名。於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餘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說二字名時。一人聞諸。一人聞行。各生一解故。若聞一兼二即是串習。若作此釋。善順名之極少謂一字也。又如說諸行無常等句。諸行是自性。無常是差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無常二字或有名起或無名起。義則未定。如說無常可厭。無常即是自性。可厭即是差別。此無常二字理合有名。若為差別即無名起。如實說者若為自性。若為差別。皆悉有名。如人說諸行無常句。有人唯聞無字。或唯聞常字。或聞無.常二字。或具聞四字。若唯聞無字者謂唯說無。若聞常字者謂唯說常。若合聞者謂詮無常。然此無常未屬何法。故知此上所聞皆不了句。若有聞說諸行無常。此方了句。知此無常諸行差別故。以此准知。諸行無常四字之邊。一一皆有一字名也。於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也。至第三字有一字名及三字句。如有但聞諸行無三字。此即謂詮諸行無也。諸行為自性。無為差別。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於中加.減如理應思 又釋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名。發語遠加行心多緣此故。如說諸行兩字。必須先緣詮諸詮行一一別名。方可合成二字名故 正理.婆沙說名.句.文各有三種。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婆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字.三十二字。准此論據位相倍及極一頌。作如是說。然實以[2]論非無三字.五字.七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論云一字生名.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語法。說二名身有合集義故。說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說四字已上[3]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生名者。說一字時但名名。說二字時有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釋。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即謂多名身 有[4]人云。問多名身中。一[5]云說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說四字時名多名身。其義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為一身。第一.第三字復為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為一身。依聲明法言三已去方說為多。若四字生名名多名身者。次相合即為三身名多名身。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身。又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准上三釋自相[6]牟楯。但[7]遍說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論所明。但說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謂一.二.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因何說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其數即說是身。若於此中以身多故名多名身。即是第三說其身數。於中亦合說身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次相對應名身身 又自引聲明說三已上方得名多。因何復說身上加身名為多身。若爾三字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應亦得名多名身也。雖一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 此中所說。一.二.多三皆約名說。不據身論。婆沙更有明文。應撿錄之 又牒文云。三字生名名多[8]名身者。謬。三字生名者唯有一三字名故。此中兩說不同。一據成多即名多身。謂三已上。二據位相[9]倍。謂四名已上倍於前也。兼依二釋義皆無違。故論雙舉。然唯有字.名.句體而無頌體者。其字.名.句。五趣.諸方愚.智不同。但能語者皆聲發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說自性.差別。故。皆令解自性.差別。故其頌唯是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10]乃至名.句。更無別物 問如說一名.一字。對諸方名各生異解。為有多名。為有一名為有一字。為有多字 答字唯是一諸方通用更無差別。名即不同。若為此方語唯有此方名無諸方名。所以知然。若不爾者。即應唯說一字生名應有多名。論[1]既不說多名。故知唯有一名。又當發語遠方便心唯緣一方名故 問若爾何故生其多解 答此如絲竹之聲亦生名解似而非實。
[0555a06] 論。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已下半頌第二義門分別。
[0555a07] 論曰至然不可說。第一界地門也。於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無色界。然不可說。二說之中前[2]說為正。就前說中有其二說。一云唯隨語繫。謂唯二地。謂欲界.初定。二云隨身繫。謂通五地。謂欲.四禪。舊婆沙有四說兩重評文。初二說一云隨語。一云隨身。評取隨語。後兩說一云欲.色界。二云通無色。評取前說。深法師云。一論不可有二評故。隨語繫者是後評。但說不[3]許無色有名。非是欲[]許隨身繫也。法師此釋深有理趣 准正理論等解名.句.文.身。皆依聲有文。依文有名。又此論云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故知餘聲無有名也。所依語業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於五地。若謂正理等論雙舉二故則容兩是。亦不應理。此論亦舉無色界名而不是非。豈亦兼取。故知名隨語繫義決定也 問若爾何故但法無礙解通其五地。而無論文說唯二[4]地 答准論所說。名繫地中即敘二說。法無礙解繫地之中即唯說通五地。故知法無礙解據能緣說。若隨語.隨身。皆容五地心能緣故。由此無文敘二說也。法無礙解是了法慧。如何即令與所解名定同地也。詞無礙解是其能作諸方語慧。由此唯於發語地有不通餘地 有人自作問答云。問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如何名等能詮三界。解云雖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然通果加行遠能發心能緣三界故。所發名能詮三界 詳此問答未達一切發語心也。一切近因等起發業之心。皆緣色聲為境。因何偏問通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緣其名。未必定緣所詮義也。如多人不識摩尼寶等。豈不得有此寶[5]與名。
[0555b10] 論。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第二情.非情分別也。婆沙[6]五十云。問誰成就名等。為能說者。為所說耶。設爾何失。若能說者則阿羅漢應成染污法等。以阿羅漢等亦說染污法故。若所說者則外事.無為亦應成就名等。[7]以彼亦是所說法故 答唯能說者成就名等 問若爾後難善通。前難云何通 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污等名。而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無覆無記法故。十五又云。問名等為善.不善.無記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種。已上論文 然發業時近因等起唯緣於聲。遠因等起亦通緣名。不從遠因判性。餘處說業.心二緣名者。據遠而說。
[0555b23] 論。又名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類分別。非色法故非是長養。隨欲生故非是異熟。是有為故非實。從同類因生故非是剎那是等流性。
[0555b27] 論。又唯無覆無記性攝。第四三性分別門。
[0555b29] 論。如上所說。已下一頌大門第二。總釋餘義。
[0555c01] 論曰。至無覆無記。釋頌第一句也。如文可解。
[0555c02] 論。并無色言至類通二義。釋頌第二句也。上句說一分同。下句說一分異。名身等。界唯欲.色。類唯等流。同分。界即通三。類通於二。[8]是謂異也。正理論云。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9]生同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性.族類.沙門.梵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說諸同分中有先業所引生者。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0555c10] 論。得及諸相至非異熟等。釋下兩句。如文可解。
[0555c11] 論。已說如是至隨應准知。已下指當。如文了知。
俱舍論疏卷第[10]五
[11] [0555c14]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點了依維摩會□
[0555c15] 角壽   一交了
级别: 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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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9-10-13
俱舍論疏卷第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0555c22] 論。如是已說至說為因緣。此下當品大文第三明因.及緣。將欲釋義先結引也。
[0555c23] 論。且因[16]六種。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緣。緣次後說先釋因故。故言且因六種。
[0555c25] 論。何等為六。此先辨因 就中有三。一明六因。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異 明六因中。一總[17]列因名。二依名別釋。三定取.與此下一頌總[]列因名。
[0555c29] 論曰至六異熟因。牒頌釋也 顯宗論云。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前說。俱有因體遍諸有為故居第二。餘同類等於有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便穩次第而說 今詳。六因皆廣者先說。同類因體。[1]雖除未來狹俱有因。然攝一切心.心所法.色.不相應 相應因體[]雖通三世。唯心.心所故狹同類。然通染污一切心.及心所廣遍行因 遍行因體。若於欲界。二部一分狹異熟[2]因 異熟因體通五部故。於上八地。異熟因體唯通修斷一分。遍行因體二部一分。故異熟因。遍行後說 然六因.四緣[3]並通親.。因名是親。緣名是 顯宗論云。法生所賴故說為因。即親順益所生果義。
[0556a14] 論。對法諸師至如是六種。此以四緣有經文說。六因無經文故。故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六種。此明無增.減也 正理論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說。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所不說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說。經中現無。由穩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說。對法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說言。此六因義說在增一增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穩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4]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理必然。如四緣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部中有不誦者。乃至廣說 准此論文。六因四緣是小乘義。四緣有文。六因無文以無正經文故。[5]故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 大乘對法論亦有六因。能作因有[6]二十因 中邊分別論.及成唯識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六因。及四緣義出何經文。
[0556b04] 論。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別釋。因體不同分為六段。將釋初因故先問也。頌答可知。
[0556b06] 論曰至無障住故。長行釋也 就中有二。一釋但無障住.及有力起名能作因。二餘師釋諸法展轉皆有力用 就初文中復分為二。一釋頌文。二問答分別 就釋頌文中。一明因體。二釋因名。此文明因體也 然出因體有二種。一總出體。即以一切法為體。二對果出體。除自餘能作。謂除自體以餘一切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 問法若畢竟不生。除[7]其自體餘一切法與作因不 答與作因。若其因法。未至已生但是[8]性因。若至已生是取果因。若果至[9]生名與果因。其不生法。無與果因 正理論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為障。於中[10]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為依止因。以所緣色為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不斷因。以相應法為攝受因。以俱有法為助伴因。以耳根等為依住因。此等總說為能作因。於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為障礙住故。何故自體非[11]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為障礙。又一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成損[12]減等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體。自體恒有。應恒成。若待第二自體。第二自體恒無。應恒[13]成損[]減等 有餘師說。若有自體因自體者。即應無明還緣無明[14]等。一剎那頃此即此因。是則乖違緣起法性。有餘師說。自於自體不見有用。故非因緣。猶如指端.刀刃.眼等。
[0556c08] 論。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明得名也 顯宗論釋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二云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障故可名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云[15]又能作者是餘親因。此能助[16]彼名能作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 此四釋中初二持業[17]釋。後二屬主釋。
[0556c17] 論。豈不未知至為能作因。次下第二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0556c18] 論。應知此[18]生。至是能作因。答也。雖智障漏生。光障[覩=觀【乙】">19]覩" ver="150 a11 " va11="觀">星。漏生之時[20]智無障住。星之時光無障住。若為[21]能障即不得生。
[0556c21] 論。若於此生至可立為因。難也。若先能障。由今不障可得是因。本無障力今不為障。何得是因。
[0556c24] 論。譬如國人至何得為因。王喻可知。
[0556c25] 論。且如涅槃至無能障用。指[22]事[23]難也。此等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今不為障。何得是因。
[0556c27] 論。雖無障用至亦得如前說。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障得為其因。[24]其無力者。亦由今不障故得為其因。有力.無力障雖有別。生時無障其義即同。由此二種為因即等。正理釋云。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為因。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設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如是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為障[1]而不為障。故[2]皆可立為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法內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謂二緣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緣有。諸法生位必待勝力各別[3]內緣。及待所餘無障而住。
[0557a11] 論。此即通說至於[4]芽等。結前無[5]障因起後有力因如文可解。
[0557a13] 論。有作是難至皆成殺業。敘外難也。因既常有。果應頓起。既同為殺因應齊得殺罪。
[0557a15] 論。此難不然至有親作力。答也。無障因果不得生。非是親作不成業道。法生.不生雖賴因。業[6]感.不感由親作力。
[0557a18] 論。有餘師說至有能生力。大文第二敘異說也 此師意說。一切諸法與一切法為能作因。展轉皆悉有其力用。如文可解。雖由能作因取增上果。而因即廣。其果[7]即狹 正理[8]論云。過去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為增上果([9]此有因有果也)。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後故。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10]三 [11]解云。[12](取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已取果已屬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謂若俱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取故許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 v150="取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已取果已屬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謂若俱.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取。故許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 ver="150 a10 a11 " va11="(取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已取果已屬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謂若俱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取故許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取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已取果已屬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謂若俱.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13]取。故許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 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來法為現在果(已上三世相對)。有為.無為非因非果 [14](有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亦非果無為不能取故)" v150="有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亦非果。無為不能取故" ver="150 a10 a11 " va11="(有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亦非果無為不能取故)">有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亦非果。無為不能取故 無為.無為非因.非果 [15](無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所取故)" v150="無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所取故" ver="150 a10 a11 " va11="(無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所取故)">無為[16]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所取故 無為。有為。是因非果 [17](不障生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v150="不障生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ver="150 a10 a11 " va11="(不障生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不障生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由此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0557b12] 論。如是已說能作因相[18]已下第二三句明俱有因 俱有因者。與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或以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若總出體。即攝一切有為法盡。若相對出體如下廣釋。
[0557b16] 論曰至為俱有因。此[19]釋初句辨因相也。此與婆沙第十六評家。及正理論義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 正理論云。有為法一果是俱有因義 不云互為果是俱有因義。
[0557b20] 論。其相云何。前雖總說互為果義其互為果相狀云何。
[0557b21] 論。如四大種至由互為果。指事辨相狀也 故婆沙評家云。謂四大種[20]若有偏增。若無偏增。地為三因。三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觀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21]觀自性.及同類體為他[22]因故。餘大例爾 如是諸相與所[23]相法。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為因。此舉三類互為因法。辨互為果相也 然[24]於此中不說[25]心隨轉法。及能相法自互為因[26]者正理論云。此中所說因相太少 然自釋云 本論說故此無過失。然本論中曾不見說心隨轉色與心為因。應辨此中造論者意 正[27]理敘兩師釋皆彈有過 自釋云。我於此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俱起。遍一切心依心而轉。即說彼法與所依心展轉相望為俱有因。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多現可得故 [28](心所法自相對多少不定故論不說)" v150="心所法自相對多少不定。故論不說" ver="150 a10 a11 " va11="(心所法自相對多少不定故論不說)">心所法自相對多少不定。故論不說 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俱全無有故 [29](不定心無色定全無身語二業)" v150="不定心無色定全無身.語二業" ver="150 a10 a11 " va11="(不定心無色定全無身語二業)">不定心無色定全無身.語二業 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依。生等皆以法為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說彼互為因。又於此中。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俱有因。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 故顯宗論云。一切心所.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何緣心隨相非心隨轉法。心隨相於心非俱有因故。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豈不應如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為俱有因。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為俱有因。此亦應爾(准上[30]論意。大種[31]生等。與大種非一果。而得為俱有因。心與[32]隨相雖非一果何不許為俱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不齊。展轉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果所攝。何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為失。又如前說。前說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諸大種與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失 又云。又此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王。有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轉亦是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色.及心不相應行故有二俱非。謂除前相 准上論文。此中所明心隨轉法。與餘處說隨行隨轉義不同也。如對法中說惠為體五蘊隨行。此即心王入隨轉攝。此中說心唯為其轉非是隨轉。即說心王非隨轉也。然此中說據王.臣理心但為轉。對法中說據對法理惠為其轉。說雖不同義無違也。
[0558a11] 論。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明俱有因體也。一切有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為因。理合遍攝一切有為。此中互為果言。謂同時因果。於中[1]小相望其本法。非互為果。本法與彼作俱有因。此即非互為果而為因也。准此。[2]即是但互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為果立互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狹於宗。正理彈云。又不應說唯互為果為俱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此為因相彼應更辨。由此義故應辨相言。有為法一果可為俱有因 此與婆沙義同。婆沙十六評家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 今詳。此因若是同時。還有其過。自體既非自體之果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果。如何得說一果[3]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遍宗法。因狹於宗。與前無異。若謂異時。此即小相與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異熟。因何不與本法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異品。於異品轉其過更重。正理立因不異於前因。何彈斥俱舍自更立耶。[4]又入阿毘達磨云。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 准此二因[5]亦無勝劣。今詳。兩論所立之因皆無有過。如說變礙名之為色。而立此因不遍無表。如說[6]忽食.急行名之為馬。而有非馬急食.急行。亦[7]有是馬緩食.緩行。然此立名不違世[8]現互為[9]果及一果因。例亦如是。順正理師以違婆沙故從一果。入阿毘達磨將不違理[10]遍舉二因。此論略故但舉其一 有人問答云。問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11]十云。一果者離繫果。正理復云。一果者謂士用.離繫。豈不相違。解云婆沙唯說離繫果者。於此果中且據決定無濫者說。其士用果名寬不定。或是俱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說士用果。而不說者恐濫俱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體望自體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說士用者。為攝一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說。各據一義不相違 今詳。正理說士用果者。以離繫果不攝不生士用果盡。非是欲攝餘有為法無間.隔越士用果也。等無間緣無間士]">用。及四大造色同時無間.隔越士]">用。此等皆非此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義。謂彼心.心所法。及四大.生等。雖俱有因非一果故。亦非前聚色[12]引等。春農秋實之士用果。此等雖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論解心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云。復次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准此論文。取等無間緣士用果者皆是相應因。是相應者。皆同取[13]等無間[14]緣士用果。不同俱有因。然有無等無間緣士用果得[15]相應。如羅漢後心 今詳。此論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頌故。若有異端應指陳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謬也。
[0558c08] 論。法與隨相至非隨相於法。此是互為果。因不遍此法故別舉也。
[0558c10] 論。此中應辨何等名為。下三句辨心隨轉法。前言心與心隨轉法亦互為因。未知何者是心隨轉法也。
[0558c12] 論曰至心隨轉法。此出心隨轉[16]法體也 言心相應法者。謂一切心[17]所法 二種律儀。是心隨轉色也。言彼法者。彼三例法 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三例法.及[18]心上本相 如是皆謂心隨轉法。總結上也。正理論云。何因不說彼[19]之隨相。不說所因後自當辨。
[0558c19] 論。如何此法名心隨轉。下一句問立隨轉名。
[0558c20] 論曰至名心隨轉。略以三義答。後開十義答。略以時等.[20]果等.性三義說名心隨轉。
[0558c22] 論。且由時者至及墮一世。開時為四也。謂一生一住。一滅。及墮一世 問何[21]故四相之中。唯說於三不說異相 答此說時同[22]生顯同在未來將入現在。滅顯[23]用在現在入於過去。住顯此法於現取果。即顯未來.現在.過去三世時同。異之[24]一相無顯時能。故此不說。正理論云。豈不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25]亦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亦不相離。或為顯示諸不生法 述曰。雖言一生.住.滅即同一世。然未知彼生相之前。未來滅相之後。過去此法與心亦不相離。或諸不生不與心同一生.住.滅。恐疑彼[]法非俱有因。故言墮一世也 正理論云。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知定墮一世 述曰。若直言墮一世。即不令知定墮一世。以同未[1]來後時若生即不同世。雖先同世後非同世。若不言同生.滅等。即不令知定墮一世。更言一生.滅等。知定一世必無先後。論。由果等者至及一等流。此開果為三也。正理論云。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外說[2]異熟.等流耶。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繫果。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俱有果。為遮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為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別舉等流.異熟 准此論文。遮同時果。非彼欲取無間.隔越士用果也。
[0559a23] 論。應知此中至其義不同。明時.果義異也 時是顯俱。果是顯共。
[0559a25] 論。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此明性等分為三也。通前為十。
[0559a26] 論。由此十因名心隨轉。此總結也。
[0559a27] 論。此中心王至為心俱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述正義。二敘異說。此文初也 心王極多。謂初定心有十大地。及善地欣.厭隨一。及尋與伺。定共七支。總三十一法。并大.小相總二百七十九法。心[3]已與[*]一百五十八法為[4]因 極少謂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唯有十一法。并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 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法中。極少[5]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者謬也。若爾九十八法中極多與幾為因。顯宗第九云。本相與法其力等故 同其本法為俱有因。[6]隨於一有功能故。唯與所相為俱有因。正理論云。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與彼互為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說多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 上文指釋即此文是 若爾[7]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8]故。
[0559b16] 論。有說至并心本相。第二敘異說也。此師[9]授義與前不同。唯取近以為因也。
[0559b18] 論。此說非善。此總非也。
[0559b19] 論。所以者何。問非所[10]以。
[0559b20] 論。違品類[11]足至即所除法。出違文也。若不廣述略意難知。前後引證句義別故。依品類足論第十三[12]千問品中。將有身見對四諦為問[13]云。幾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等者。[14]二非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二應分別(前二滅。道後二苦。集)謂苦聖諦或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或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或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15]因。[16](此中唯有三句別也無四句者以身見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無能生身見不從身見生不染污法中復無能生身見者此中據因緣作論故)" v150="此中唯有三句別也。無四句者。以身見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無能生身見不從身見生。不染污法中復無能生身見者。此中據因緣作論故" ver="150 a10 a11 " va11="(此中唯有三句別也無四句者以身見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無能生身見不從身見生不染污法中復無能生身見者此中據因緣作論故)">此中唯有三句別也。無四句者。以身見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無能生身見不從身見[17]生。不染污法中[18]復無能生身見者。此中據因緣作論故。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19](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狹取寬有四節文除俱句也)" v150="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狹取寬。有四節文。除俱句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狹取寬有四節文除俱句也)">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狹取寬。有四節文。除俱句也。謂除過去.現在見[20]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俱有等。[21](等言謂得此從身見有同類遍行因生作同類因生身見也身見相應俱有法加相應俱有因也)" v150="等言謂得。此從身見有同類.遍行因生。作同類因生身見也。身見相應.俱有法加相應.俱有因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等言謂得此從身見有同類遍行因生作同類因生身見也身見相應俱有法加相應俱有因也)">等言謂得。此從身見有同類.遍行因生。[22]作同類因生身見也。身見相應.俱有法[23]加相應.俱有因也。又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隨眠。及相應.俱有苦諦。[24](此即第二節也此以從身見遍行因生及作遍行因生此身見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也)" v150="是第二節也。此以從身見遍行因生。及作遍行因生此身見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也" ver="150 a10 a11 " va11="(此即第二節也此以從身見遍行因生及作遍行因生此身見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也)">是第二節也。此以從身見遍行因生。及[25]作遍行因生此身見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26]不言等也。又除未來有身[27]見相應苦諦。[28](此第三節除也此舉身見除相應法不除身見此以相應法作相應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 v150="此第三節除也。此舉身見除相應法不除身見。此以相應法作相應.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 ver="150 a10 a11 " va11="(此第三節除也此舉身見除相應法不除身見此以相應法作相應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此第三節除也。此舉身見除相應法不除身見。此以[29]相應法作相應.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又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一]'>一字作夾註">30](第四節除法也此舉身見及相應法取生老住無常以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諸餘染污苦諦即是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苦諦也)" v150="第四節除法也。此舉身見.及相應法。取生.老.住.無常。以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諸餘染污苦諦。即是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苦諦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第四節除法也此舉身見及相應法取生老住無常以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諸餘染污苦諦即是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苦諦也)">第四節除[]法也。此舉[31]身見.及相應法。取生.老.住.無常。以[32]俱有因生身見故[33]除也。諸餘染污[34]苦諦。即是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苦諦也。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者。[35]謂前所除法。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謂不染污苦諦。集聖諦亦爾(已上論文)。所以苦.集句數同者。[36]苦.集諦同以一切有漏為體。因義名集。果義名苦。如識與意體無寬狹。然迷兩諦煩惱有別。謂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師異釋皆非宗意 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者。以牒品類足初句也 言。除未來有身[37]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者。越前三節牒第四節文也。既身見及彼相應法上四相。以是俱句故除。故知。心相應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來世身見相應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見。更無餘因故 [1]言。或有苦諦至即所[2]除法[3]者。牒品類足第二句也。證身見相應法上四相為俱句也。以此證知十四非也。
[0560a07] 論。有餘師不誦及彼相應法。述餘師誦異也。若除及彼相應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見上四相。相應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見故不除也。由此唯十四法與心為因。
[0560a10] 論。迦濕彌國至知說有餘。婆沙正餘師誦文也 或應准義知說有餘者。本相與法力既是等。法既為因。故知生等亦為因也。正理論中[4]復有一師。一切同聚皆互相望為俱有因 非是正義。
[0560a15] 論。諸由俱[5]有至彼必[6]俱有。成俱有因必俱有也。
[0560a16] 論。或有[7]俱有至因故成因。此雖有必俱起因而非俱有因也。有八對法。
[0560a18] 論。謂諸隨相各於本法。[8](第一對也)" v150="第一對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第一對也)">第一對也。
[0560a19] 論。此諸隨相各互相對。[9](第二對也)" v150="第二對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第二對也)">第二對也。
[0560a20] 論。隨心轉法隨相於心。[10](第三對也)" v150="第三對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第三對也)">第三對也。
[0560a21] 論。此諸隨相展轉相對。[11](第四對也)" v150="第四對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第四對也)">第四對也。
[0560a22]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12](第五對也)" v150="第五對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第五對也)">第五對也。
[0560a23] 論。[13]少分俱生展轉相對。[14](第六對也謂散無表)" v150="第六對也。謂散無表" ver="150 a10 a11 " va11="(第六對也謂散無表)">第六對也。謂散無表。
[0560a24]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15](第七對也)" v150="第七對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第七對也)">第七對也。
[0560a25]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16](第八對也)" v150="第八對也" ver="150 a10 a11 " va11="(第八對也)">第八對也。
[0560a26] 論。如是等諸法至因故成因。上因是[17]立名[18]因。下因是俱有因。
[0560a27] 論。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對。十隨轉中有一生.住.滅。及墮一世.善性等同。無共三義故不成因。第五.第六.第七三對不同。一果.異熟.等流義亦可知。前四對法言無一果.異熟.及等流義極難解。詳其此意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義。[19]果雖是同力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云。聚中多分非彼果故 此釋隨[20]相不名心隨轉法。即是此中非一果也。如兩人共證擇滅無為。果雖是同非是一果。要相[21]應共為能證因方名一果 若作此釋非一果等。即遍八對若不爾者。因何前四對。士用.異熟.等流果。同闕其何因非俱有因。又論總前八對。以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有人云。橫望而言。非能同[22]取一果 未知望能同[23]取[24]不。
[0560b14] 論。得與所得至或俱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俱行或前或後或俱生故。又准論云俱生得雖與法俱有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云或前或後或俱生[25]故。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26]或後。准此亦[27]合前得可後。後得可前。前後之得亦可法俱。
[0560b20] 論。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經部縱有部立十隨轉故成俱有因 理且可然。不全許故。後擬破故。故言且也。
[0560b22] 論。而諸世間至有因果義。經部先縱今即奪也。世間種與[28]芽等為因世共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有部計立俱有因同時因果。故今應問薩婆多部。云何俱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法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俱時生法何成因果。
[0560b28] 論。豈不現見至亦為因果。有部答也。豈不現見。燈焰與明為因.[]芽與影為因。雖是同時有因果義。因何得說不見如是同時因果。
[0560c02] 論。此應詳辨至用[29]互為因。經部[30]對也 於中有二。一破現燈.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31]為因。焰之與明。俱由前念與生因合。有於後念焰.明俱起。非是同時之焰。與明[32]為。理如前說。二破[]芽為影因者。餘東邊物障於光明而西邊有影現既障光處.別生影處殊。如何說[]芽與影為因。
[0560c09] 論。理不應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釋也。我今所說俱有因果。隨因有無果有無故[]芽.影亦爾。如善因明者說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隨有若此無彼定隨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俱有法中隨一有即一切有。隨一無即一切無。以此之理故成因果。
[0560c15] 論。俱起因果至互為因果。經部縱奪也。縱其同時因果。而奪互為因果[33]也。
[0560c17] 論。即由前說此亦無違。有部答也。即由前說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證同時因果。此亦證有互為因果。
[0560c19] 論。若爾如前至應互為因。經部難也。汝云一有一切有證互為因果者。如前所舉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離。造色.大種。隨相.與本法。皆不相離應互為因。
[0560c24] 論。若謂三杖至連持令住。縱有部救破也。汝若說俱有因猶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為俱有因。有對造色等俱起相望無力故不成因者 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為由俱起相依力住。為由前生因緣合力令[34]彼三杖俱起住耶。又現見。[35]彼三杖之中。亦有離三杖外。別物繩.鉤等連。地持令住。西方[1]事火外道等。將三杖行。[2]住即上安火灌繩上安鉤。用繩繫三杖交立於地 經部計。三杖住由前念繩.鉤.地。令後念三杖住也。
[0561a05] 論。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論主許有部俱有因義也。繩.鉤等如同類因等。三杖相依如俱有因也。
[0561a08] 論。如是已說俱有因相。下第三明同類因也。
[0561a09] 論曰至為同類因。此總釋也。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 准此論文。若是與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類之因名同類因。若以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類是因名同類因。義通兩釋不及前解。
[0561a14] 論。謂善五蘊至應知亦爾。此別釋也。此中染言通其不善.有覆無記。以此二法互為因故 言無記者。謂唯無覆無記法也有覆無記非唯與[3]無記為因故。亦非唯用[]無記為因故。善.染之因更無異[4]論。無記五蘊異說不同。
[0561a19] 論。有餘師說至四非色因。此是第二師說 前[5]師說。同善五蘊等 第二師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此師意。以色性劣故與勝為因。四蘊勝色故非色因。
[0561a23] 論。有餘師說至色非四因。第三釋也 此師意。以四蘊力勝能與五蘊為因。色蘊勢[6]力劣故不為四因。
[0561a25] 論。有餘師說至皆不為因。第四釋也 此師意。以四蘊.色蘊雖同無記。力劣異類不互為因 四說不同既無評[7]文何為正說 答曰應言前說為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蘊展轉為因。[8]因何無記業色。不與四蘊展轉為因。違二性例 破第二師云。善心發善色。善色[9]亦善[10]四因。無記發無記。因何四蘊非色因 破第三師云。同類因法劣為勝因。[]因何色劣非四蘊因 破第四師云。善五蘊等色.心有異。展轉為因。無記色.心因何相望總不成因 有人誤解婆沙。妄斷後說為正云。諸論皆有四說。無評家 今解且以後師為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意處為幾緣。答所緣.增上。意處與大種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謂異熟因。增上者。如前說 解云。無記四大。既望意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因。以此准知。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 今[11]詳。此釋未善其宗。言無記五蘊展轉為因者。豈說一切色蘊皆展轉為因[12]耶 此說展轉為因者。謂無記業色與四為因。非異熟生.及所長[13]養。婆沙[14]既云四[15]大。此非業色。如何成證 又論先敘正義與善.染同。後述異師三說不定。因何將異師說破其本宗。
[0561b21] 論。又一身中至與餘為因。釋同身異位也。同一身中前與後因。[16]非後前因。
[0561b23] 論。若對餘身至應廣思擇。明異身十位為因也。胎中有五位。出胎有五位。總成十位 異身者謂過.未身 同類者。謂根.境同類 一一與十位為因者。謂後位生法與前位不生為因。婆沙十八評家[17]云。應作是說。餘身十位一一皆與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為同類因。此身[18]十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為同類因。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為同類因故 此論與婆沙不同者。此論此身唯據生說。婆沙此身兼不生說。正理論云。若就位說。有餘師言。羯剌藍位能與十位為同類因。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為因。後位望前但有緣義。若爾最初羯剌藍色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不然 此師與此論前說義同。就一身中據生者說。何得輒難前位無因後位無果 復有師言。前生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自類色為同類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於自類如應當說 同此論後說既言自類。異類定不為因。
[0561c14] 論。若不許色至因增上等。敘異師說違本論[19]也。正理論云。譬喻者說諸色決定無同類因。但由眾緣和合資助而得生長。現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生故。非於地下曾有種[ィ【原】,子【乙】" mod="生=子ィ【原】,=子【乙】">20]生。[]芽從何起。故知色法無同類因。彼執違害本論所說。故本論[21]言。過去大種未來大種因增上等。(更無餘因。唯[22]有同類因也)彼言。我說於此無違。由增上緣有近有遠。如次說為因.增上故。無方逃難矯[23]設此言。雖似順文而實違理。又非許色有同類因。於理於文有所違害。然從井下掘出泥中有[24]芽者。彼先有種闕和合緣未生[]芽等。今緣和合[]芽等乃[25]生。若彼泥中無同類因而得生者。應生一切或全不生。無定因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問同趣.同地處所差別。展轉相望為有因不。有說無[1]因。此不應理。應有大種是剎那故謂五淨居所有大種。無始生死曾未起故 准此論文。生處雖異為同類因。然左眼不與右眼為因。身根不與餘根為因。言前位與後位為因者。據同類說。非是羯[2]剌藍時身根與後眼等為因。
[0562a06] 論。為諸相似至為同類因。自下五部九地分別。先問後答。[3]此即問也。
[0562a08] 論。不爾云何至自部自地。重問答也。先總答後別釋。
[0562a09] 論。部謂五部至無色八。開五部九地也。
[0562a10] 論。此中見苦至非餘。明五部各各自部為因也。
[0562a12] 論。於中一一至皆無因義。此明五部一一別別[4]九地各別為因非餘。准此論文。但言自地.自部不簡趣.處。故知。趣.處不同。所起煩惱皆互為因。同繫縛故。[]故婆沙十七評家云。同地異處。所起煩惱展轉相縛。隨類展轉為同類因。然除異部。五部隨眠。繫縛分齊有差別故。
[0562a18] 論。又此非一切至為同類因。明前與後因也 前生與後生者。謂過去前生與過去後生.及現在.未來生法。過去後生與現在.未來生法。現在與未來生法。皆名前生與後生也。諸不生法名不生也。前生之法與後生不生法為因。
[0562a23] 論。云何知然。問也。
[0562a24] 論。本論說故。答也。
[0562a25] 論。如發智論說至皆應廣說。引本論文證也。雖未來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此中據已生說。雖至生相未越未來。
[0562a27] 論。然即彼論作如是問言。自此已下明未來世無同類因有六難也。一無時非因難。二染污苦諦難。三因果決定難。四本無今有難。五非心因法難。六染污眼識難 前四此論有文。後二婆沙具[5]說。
[0562b03] 論。然即彼論至[6]無有過。第一難云。若未來世無同類因。至現在世方為因者。此即有時作因。有時不作因。云何本論作是問言。若法與彼法為因。或時此法與彼非因耶。彼本論自答言。無時非因。故知未來有同類因。此中因者。四緣中因緣也。依四緣為問故。婆沙有七說不同。一云。彼[7]依俱有因作論。以俱有因通有為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二云。彼依相應.俱有二因作論。以此二因俱[8]遍三性。親能辨果通三世故。三云。彼依相應.俱有.異熟三因作論。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四云。彼依相應.俱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以此四因通三世故。五云。彼依五因作論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六云。此中有說除遍行因。體用狹故。七云。應說彼依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解云此說為正 因名所表通六因者。本論問答既問因緣。[9]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能作因中四大。造[10]色五因是因緣故 問既通於六因 答[11]亦兼其六因。謂已作因無時不作因故。如正理釋云。能為因後無時非因 故准下正理[]云是餘[12]師非是評家[13]之義 此論云。此依俱有.相應.異熟三因作論。與婆沙第三說同 正理論云。如本論說。若法與彼法為因。無時此法非彼法因。豈不過.現與彼為因未來非因。便違此說。無違此過。此依俱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因密意說故。有餘師釋。[14]雖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有失。未來既無同類.遍行。如何可說無時非因。未來雖無。而此意說。能為因後無時非因。又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為[15]法。於正生時定能為因殄諸障故。依此[16]密說無時非因。然經主言彼非善釋。以未來[17]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方成故。如是過難前已釋通。謂非未來有前後故。就三世說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18]時故。若爾。等無間緣應同此說。然本論不許故。本論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非等無間。無斯過失。所以者何。等無間緣據開避力。非正生位有開避能。要已生時有開避力。若至已滅名已開避。同類因者如種子法。於正生位住種法中。至已生時正能取果。故因非類等無間緣 准上正理。雖有此救未能遣難。在未來時。因.緣二義俱未來故。何得獨[]因。答云無時非因。正理自釋。與此論同。[19]取婆沙第三說為正 問未來正生位[20]法在餘未生法前。如何[21]得說無前後耶 正理釋云。過去諸法雖皆是前。而取果時已定前後。非未來法於正生時。作用別餘可立前後。要至現在已生位中。方簡未來令成後位。以已作用取彼為果。
[0562c26] 論。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敘婆沙異說也。
[0562c27] 論。彼於所難至未至已生。論主破也。
[0562c28] 論。然彼[22]釋至非善於文。敘救破也。如文可解。
[0562c29] 論。是故應知前釋為善。結歸三因作論為善。
[0563a01] 論。若[1]爾至即所除法。第二染污苦諦難也。此不正義[2]家誦品類足論第三節文。與正義家不同。正義[*]宗云。除未來有身見相應法。此是舉身見除相應法也。以未來身見從過去.現在身見生故。而不能更生有身見。未來既無同類.遍行二因。故[3]知。身見望於身見[4]更無餘因。故舉身見除相應法。由此但言除未來身見相應苦諦。不言及彼。不正義[*]宗誦第三節文。即加及彼二字。云除未來身見.及彼相應法。既有及彼二字。即是兩[5]件除法。[6]身見亦是俱句故除。即是未來身見能生身見。身見望身見。無相應.俱有.異熟因義。既言未來身見與身見為因。故知即是同類因也。
[0563a15] 論。彼文應說至由義應知。非此是正義通也。准未來世無前後義說除身見。應知非也。
[0563a17] 論。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緣。第三因果決定難也。
[0563a18] 論。應知彼文至色等六境。此是通也 因決定者。據四因說。不據同類.遍行二因 果決定者。謂增上.士用.及異熟果。非等流果。
[0563a21] 論。若爾同類因。應本無而有。第四本無今有難也。
[0563a22] 論。許故無過至果非體果。答也[7]然位本無[8]今有。非體本無今有 此論唯有四難。正理.婆沙皆有六難 正理云。又品類足論當云何通。如說云何非心為因法。謂彼已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來所有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何故唯說彼初無漏心 解云。異生位中[9]諸無[10]漏。皆在未來無同類因。云何偏說初無漏心非心因也。論既唯說初無漏心無同類因。故知未來有同類因。正理論云。[11]又作是釋。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舉無[12]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准上論文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法。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名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為因法故 有人引婆沙云。有餘師說。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13]舉無般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14]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涅槃法。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 有人解云。有般涅槃法。有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心為因。若無般涅槃法。無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15]非心為因 今詳。此文應是抄寫者誤。應云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16]法。若作此[17]解文即與舊婆沙同。亦順上論文 論自問云。云[18]何非心[]因法。此問非心因法也 論自答云。謂彼已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 准此論文。二種有情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 餘師釋云。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涅槃法 准此餘師既[]云論雖不舉無[]涅槃法。及云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有般涅槃法。又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非心為因法 准此故知。非心為因是有涅槃法。如何得說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故知說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也 問[19]若爾何故說有涅槃法為非心為因 答深法師釋云。涅槃是非心。初無漏心與涅槃為因。名非心因法。今詳。非心為因者。不用心為因。無漏之心唯同類心與心作因緣。初無漏心無心為因。正理論云。有餘師釋。彼文亦辨同類[]因義。然彼唯說若心畢竟非心為因。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然[20]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21]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為因 正理又云。識身足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於過去染污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為因非所隨增。或所隨增不能為因。或能為因亦所隨增。或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且能為因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斷。為所隨增不能為因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22]即彼隨眠緣此未斷。能[23]為其因亦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24]斷。若所餘緣。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如彼過去染污眼識。未來染污眼識亦爾。過去四句其理可然。未來如何可立四句 解云。未來眼識隨眠無前無後。如何得說有四句耶。正理論云。又作是釋。彼於未來應作三句。除所隨增不能為因。[1]彼無[2]後[]故。然說未來如過去者。顯正生時必入現在。望餘未起可立為前。對此可說餘名後故。有餘師釋。此說未來亦有四句。不言未來有[3]心前後同於過去。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來世。於彼未來染污眼識。緣而未斷。是所隨增不[4]為因故 解云。此中說因者。是因緣。五因隨有。皆得是因。隨增者。通相應.所緣。隨有其一皆名隨增。此正理文與婆沙同。
[0564a15] 論。若同類因至當有何過。上明未來世[5]無同類因。有六難。下明未來世有同類因有二難一本論不說難。[6]二互為因果難 當有何過。問也。
[0564a18] 論。未來若有。本論應說。此第一難也。
[0564a19] 論。本論唯說至故無有失。此是不正義家。通本論中不說難也。本論唯說取與果因。未來無取.與故所以不說。
[0564a22] 論。無如是義至無同類因。論主破也[7]夫等流果[8]必果後因先。未來既無前後。如何有同類因引等流果。未來當生前後不定。若未來世先是果者。若遇緣先生。即因在未來果在過.現。即是已生法為果。未生法為因。如過去法非現在果。故知無未來法[9]過.現為果。果先因後故。故未來世無同類因。
[0564a29] 論。若爾異熟因至無前後故。外人引異熟因為例難也。
[0564b01] 論。無如是失至未來非無。論主通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若爾異熟因亦勿未來有。此.彼非類。所以者何。此同類因。與等流果善等無別。若無[10]先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11]互為果。[12]互為因果與理相違。既無理能遮互為[13]果則應[14]許有果在[15]因先。亦有二心互為因義。是則違害發智論文 已上即是互為因果難也。婆沙云。問若未來世有同類因。即應二心互為因果。答如四行相各有繫屬。餘法亦然。故無斯過。謂未來世無常行相。有四行相應無間生。彼是所修繫屬於此。無常行相與彼為因。彼非此因繫屬此故。無常行相起必先故。苦.空.無我行相亦爾。餘有為法類此應知。故無二心互為因果。若作是說。有依第四靜慮得阿羅漢果。能修未來九地無漏。所修無[16]漏皆繫屬此。故後依餘地聖道現在前。更不[17]能修未來無漏。無[18]餘聖道繫屬此故。應在過.現非同類因。是則違害此中所說前生善根。與後生者為同類因。乃至廣說。勿有此失。[19]故未來世無同類因於理為善。
[0564b23] 論。言同類因至定依何說。已下明無漏.有漏為因差別。此即問也。
[0564b24] 論。定依有漏至皆互為因。答也。前說同類因唯自地者。依有漏說。若依無漏九地展轉為因。
[0564b26] 論。所以者何。問也。所以有漏異地非因。無漏異地互為因耶。
[0564b28] 論。此於諸地至由同類故。答所以也。一如客住故。二不墮界攝。三非諸地愛執為已有 由此三因。地雖不同展轉為因。由同類故。
[0564c02] 論。然唯得與至加行生故。總釋與等.勝為因也。
[0564c03] 論。且如已生至是名為等。別釋等為因也。
[0564c05] 論。[20]又即此忍至是名為勝。別釋勝為因也。
[0564c06] 論。如是廣說至更無勝故。苦法智[21]忍已後諸無漏也。其無生智唯與等為因。更無勝故。異乘聖道無因義故。盡智已下皆與等.勝為因 正理論云。由是道諦雖地不同展轉為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為一切因。與誰為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為劣因。初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處。二定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謂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道為同類因。不用依上聖道為因。以性劣故。依第二定初定聖道。除依初定。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二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非依上地。乃至。若依無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所有處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通用依九地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如依九[22]定初定聖道。餘定聖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當廣思擇。
[0564c24] 論。又諸已生至為同類因。此明三道為因異也。
[0564c25] 論。又於此中至為同類因。此明利.鈍為因別也。正理論云。又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學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類因。展轉為因亦不違理。如何後生勝無漏道。能與前生劣無漏道為同類因。而不違理。誰言後生勝為前生劣因。前生鈍根種姓修道。與自相續未來決定不生利根種姓見道。為同類因。何理為礙。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1]種種姓。無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有前生無學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為同類因。無學退已。於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故。若爾應與本論相違。如說已知根與未知當知根。為所緣.增上。非[2]因。非等無[3]間。如是具知根於二根亦爾。此無相違有餘意故。如次前說。有餘意文處處皆有。即是此等。故應顯示有餘意文。今此文中有何餘意。謂依後生如是根姓所攝已知根。即望前生如是根性所攝[4]未知根[5]密作[6]如是言。[7]為所緣.增上。非[8]因等無間。劣故。後生故。此文但說已起作用。依相續轉諸無漏根。如說有用世第一法。若爾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三乘菩提。如是亦應聲聞乘道得作獨覺.佛乘道因。獨覺乘道作佛道因。無斯過失。性極遠故。若已[[阿-可+(止/少)]=昇涉【甲】【乙】*" mod="升陟]'>陟=昇涉【甲】【乙】*">9]升陟[10]聲聞道者。無容更生餘乘道故。若爾已[[阿-可+(止/少)]=昇涉【甲】【乙】*" mod="升陟]'>陟=昇涉【甲】【乙】*">]升陟隨信行道.隨法行道。無容更生。是則前生隨信行道。與未來世畢竟不生隨法行道。應不為因 [11]問也 亦無此失。諸鈍根[12]道。可有轉[13]成利根道故。謂即由彼隨信行根諸蘊相續。可有轉得屬隨法行蘊相續根。非由已[14]升聲聞乘道諸蘊相續。可有轉得獨覺.佛乘蘊相續道。依如是[15]義故有說言。雖無是處而假分別。若見道中有出觀者。隨信行道亦[16]有轉得隨法行根。然無出義。故根差別與乘不同 今詳。聖道略有三節。一種姓。二前後位。三所依地。就三之中種姓最親。次前後位。後依諸地。所以得知如是次第者。同依諸地修九地道。下與上因。[17]非上下因。就此依中上地見道。與下地修道.及無學道為同類因。故知地於位。又依鈍無學道。得與利根有學為因。故知位[疎=陳【甲】【乙】">18]疎" ver="150 a10 a11 " va11="陳">種姓。正理論[19]任細而論。俱舍論等順其本論。
[0565b10] [20]論。[21]上諸[22]地至或等或勝。問也。
[0565b11] 論。由因增長至為未來因。答也。
[0565b12] 論。為唯聖道至為因非劣。問答也。
[0565b12] 論。加行生法其體云何。問加行生體也。
[0565b13] 論。謂聞所成至為因非劣。總略答也。
[0565b14] 論。如欲界繫至以無故劣故。此指事答也。
[0565b15] 論。如是諸法至除前劣故。就同地中。聞.思.修惠復分九品。與等.勝為因也。
[0565b17] 論。生得善法至染污亦爾。明生得善等也 正理論云。生得善[]法與加行善為因。非加行善與生得善為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品。一[23]切相望展轉為因。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有餘師說。定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現行異熟九品。可施設有九品差別。染污九品准此應知。[24]復由對治有九品故。可施設有九品差別。
[0565b25] 論。無覆無記至二一為因。次明無覆無記為因差別。准義同類異熟九品展轉為因。餘二[25]與等.勝為因。非加行生。加行生故。
[0565b28] 論。又欲界化心至而無所獲。此明化心為因差別也。
[0565b29] 論。因如是義故有問言。自此已下問答分別也。
[0565c02] 論。頗有已生至於一切劣。此明已生法勝。不與未生劣為因也。
[0565c03] 論。頗有一身至未來無故。明後雖劣非前勝因。
[0565c04] 論。頗有前生至[26]已彼劣故。明前已生勝無漏法非後已生劣無漏因。
[0565c07] 論。如是已說同類因相。下第四明相應因也。
[0565c08] 論曰至是相應因。此出體也。即心.心所更相隨順。共相應義名相應因。即是用相應法為因。持業釋也 及是與相應法為因。屬主釋也。
[0565c11] 論。若爾所緣至為相應因。此釋頌中相應。有同一所緣.同一行相.同時.同依。然頌唯說同依。意者。由一所依義最要故。所以偏說。
[0565c14] 論。此中同言至應知亦爾。此釋同依。[*]准此釋意。同所依者。是心.心所共一所依義。所緣亦爾 有人解前同一所依.同一所緣。云依雖有[27]二只依一說。緣雖有[28]多且依一說者。即違此文。然此頌中但言同依義[29]通。准長行釋同一剎那 就剎那同中復有二種。一所依定同。二現起同。所依定同者。如一剎那眼通有三性識依。就染識中通與貪.瞋等依。然此等法雖同一依。非相應也。故知雖同依一剎那眼根。亦非相應義。必須現起同一剎那方是相應。由此長行釋中。云謂若眼識。用此剎那眼根為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為依。此據剎那現起為依。由如是義應作四句。有是同一依非同時等。謂三性識。同於一根以為依定。起時不[30]同及境不定。二起時境等雖同。而[1]所依異。如眾人觀月等俱句可知。
[0566a02] [2]論。相應因體至義何差別。問也。心.心所法是相應[3]因體。亦俱有因體。既是一因應無二。必應於中有其別相。如是二因有何差別。
[0566a05] 論。由互為果義至互為因義。答別相也。[4]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由互相依得度險道。即是互為果義。[5]亦是互為因義。即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是故極成互為因義 問如商侶同行。闕一如何皆不相應。此如商侶同時行者[6]食等[7]事業。住必同[8]住。行必同行。食必同食。若於一人不同所[9]作。[10]則不住。不行。不食等也 正理云。若相應因[]則俱有因。此中二因義有何別。答云。非相應因即俱有因。由此二因義[11]各別故。然即一法是相應因亦俱有因義。差別者。不相離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有因。又展轉力同生.住等是俱有因。若展轉力同緣一境是相應因 准此二論。辨因差別。故知六因辨異就用非體。其相攝亦用非體。
[0566a22] 論。如是已說相應因相。[12]下第五釋遍行因也。
[0566a23] 論曰至當廣分別。此出遍行因體 謂前已生遍行諸法。出因體也 與後同地染污諸法為遍行因。[13]示果體也。隨眠品中遍[14]行有三。一遍隨眠五部法故。謂十一隨眠。[15]二遍緣五部[]法。謂十一相應[]法。三遍與五部染法為因[16]兼四相。由遍與五部染法為因故。名遍行因 隨眠有三遍。相應法有二遍。四相有一遍。
[0566b01] 論。此與染法至亦生長故。釋同類因外別立所以也 此與染法為通因者。即是遍義。其同類因唯與自部.自地為因。遍行因與自地一切染法為因。力勢不同故別立也。亦為餘部染法因[17]故 由此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眷屬亦生長故。釋通因也。正理論云。於自部攝諸煩惱中。同類.遍行二因何別。由有身見諸愛得生。諸[18]愛亦能生有身見。二差別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差別。謂執我故。能令諸[]愛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我見遍緣諸[]愛境故。[]愛令我見生起堅固。而不能令增廣熾盛。不能遍緣我見境故。由諸遍惑展轉相望。皆[19]能遍緣所緣境故。一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故此二因非無差別。一時一品能為同類.遍行二因有何差別。雖同時取二等流果。而自部果增盛非餘。故彼二[20]因亦有差別 何故云何自部增盛。由二因門所長養故。由此為彼近生因故。令彼增廣.及熾盛故。
[0566b21] 論。聖者身中至為遍行因。問也。有學聖人遍惑已斷。豈亦用此已斷之法為修[21]惑因。若亦[22]為因斷與不斷有何差別。
[0566b23] 論。迦濕彌羅國至見所斷為因。答也。一述毘婆沙[23]家。二引品類足證。此文初也 見所斷與一切染[24]法為因。故知不簡聖身染污。
[0566b27] 論。[25]品類足至所感異熟。此文第二品類足論證 品類足論有三文證。此文第一。見所斷法為因證也 謂諸染法既皆以見斷為因。聖人身中染法亦是諸染法故。故知亦用見[26]斷為因。
[0566c02] 論。云何無記至及不善法。此是第二無記為因證也。遍行之中身.邊二見。是染無記.及四無記。俱是無記。既言謂諸無記有為法。即是攝一切染.不染無記盡。又云及不善法。即是攝一切不善法盡。既染無記.及不善法皆用無記為因。故知聖人身中諸染污法。亦用身.邊二見為遍行因。
[0566c09] 論。或有苦諦至諸餘染污苦諦。第三染污苦諦證也。此中取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27]而證也。謂一切[28]染法皆從身見生。一分與身見為因。一分不與身見為因。聖人身中[]染法既是諸餘[29]染法之數。故知從身見生。
[0566c14] 論。若[30]爾至[31]染污思。外人難也 既離欲聖人退最初起染污思。是唯不善為因。故知聖人身中染法。不用見道所斷身.邊二見為因。
[0566c17] 論。依未斷因至故癈不說。通也。
[0566c19] 論。如是已說遍行因相。第六明異熟因也。
[0566c20] 論曰至異熟法故。出異熟因體也 異熟法者。如下廣釋 三性之中善.不善。唯是異熟因也。無記唯非異熟因也 善有二種。有漏是異熟因。無漏非異熟因。
[0566c23] 論。何緣無記至水所沃潤。釋所以也。無記力劣如文可知 無漏不招異熟。有二義故。一無漏以無愛水潤故。二不可能招繫地果故。不善.善有漏具其三義。一力用強。二愛水潤。三招繫地果故。是異熟因。
[0566c28] 論。異熟因義至名異熟因。兩[32]關問也。
[0566c29] 論。義兼兩釋[1]斯有何過。答也。
[0567a01] 論[2]異熟[3]即因至業之異熟。雙難兩釋 言異熟生眼者。即是異熟即因。何得說言異熟之因。言業之異熟者。[4]即不得言異熟即因。
[0567a04] 論。兩釋俱通已如前辨。答也。聖教中言業之異熟。即是異熟之因。聖教中言異熟生眼。即是異熟即因。由有二文義兼兩釋。
[0567a07] 論。所言異熟其義云何。問也。前[5]之所言不善.善有漏是異熟法者。所言異熟其義云何。
[0567a10] 論。毘婆沙師至名異熟因。引婆沙釋對餘五因廢立名也。准此廢立[6]熟名。通六因所得果時皆名熟也。[7]此異熟因。唯異類熟得異熟名。自餘之因。非唯異類不名異熟。
[0567a14] 論熟果不應至時有分限。已下論主破婆沙也。[8]要具二義方得熟名 一由相續轉變差別。謂異熟因經取果已。必定經停時別力用轉變方能與果。即此轉變[9]是其熟義 二由隨因勢力時有分限。亦是熟義。隨因勢力或百年五十年等。如世間[10]果轉變而熟。熟已隨其勢力分限。具斯[11]二義得其熟名。
[0567a21] 論。非彼俱有至即與果故。釋二因無相續.[12]變轉.差別義也。以取果時即與果故。
[0567a23] 論。又非能作至時無[13]限故。釋三因無隨因勢力分限。由一取果[14]已窮生死際數與果[15]故。
[0567a25] 論。由此但應至簡別餘因。論主述自釋也。變異[16]而熟是異熟義。不應如婆沙[17]師說。熟通五果。但異以簡餘因。正理救云。然經主言。毘婆沙師作如是釋。異[18]類[]而熟是異熟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俱有等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乃至廣說。皆不應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說六因所得皆名熟故。設許[19]爾者是果異名。亦無有失 正理自釋云。[20]然異熟因或持業釋如經說異熟生眼。或依主釋[21]故契經言業之異[22]熟。言異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 又云。此異熟因總說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滿。且眾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23]能牽引 又云。要業牽引命.眾同分 又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24]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命.眾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業眾多極微一心所[25]起。於中唯一引眾同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為俱有因。有對造色為俱有因非宗所許。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為滿業亦有斯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為俱有因故 准此論文[26]於婆沙等論文外更立此義。引果.滿果。及生前後力用別故。一心所引不[27]令有異。同是滿果[28]一異熟。色等雖異力用同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異。
[0567b27] 論。於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29]已下[30]就界明為因感果蘊多少。於欲界中。唯是得一蘊感一果也。得與生等同行蘊故。
[0567c01] 論。有時二蘊至及彼生得。[31]二蘊為因共感一果也。色之四相與所相法。色.行別也。
[0567c03]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共感一果。[32]心.心所無有色蘊。共一果故。
[0567c05] 論。於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色界也。色界有[33]二類。一蘊為因共感一果。一得。二無想定。
[0567c08] 論。有時二蘊至及彼生等。明二蘊為因也。正理論云。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諸表業。無能起故。
[0567c10]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也。
[0567c11] 論。有時五蘊至及彼生等。明定心也。於色界中有四類不同。
[0567c13] 論。無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無色界。一蘊為因唯有得.及滅定。
[0567c14] 論。有時四蘊至及[34]彼生等。明四蘊為因也。於無色界唯有二類。於三界中無有三蘊為因共感一果。有緣極少必有四蘊。無緣極多唯二故。
[0567c18] 論。有業唯感至即命根等。自下明業感處多少。准婆沙十九云。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 准此論文。命根等者。等取眾同分。此二皆容別業感故。又准婆沙。命根眾同分下無等。故知得與本法同一業感。感命根.眾同分業。定不兼煖.識。引.滿[35]果業定不同故。所以因就蘊明。果就處說者。若說共果即有一蘊.二蘊.四蘊.五蘊別。說處共果唯有一處.二處無多處故。說[36]處共因即有[37]二[38]一乃至十一處故。依差別多明法相故。所以共果就蘊。共因就處[39]處.蘊互明其義已顯。不就界說。
[0568a01] 論。若感意處至應知亦爾。感二處也。意與法處。即是四相.及得.心所法也 觸法處者。得.四相也。
[0568a03] 論。若感身處至應知亦爾。明感三處 身三處者。謂身.觸.法 觸是四[1]大。法是四相[2]等。色.香.味三應[3]知亦爾。
[0568a06] 論。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明感四處。謂眼.身.觸.法。婆沙十九復次有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有業唯受二處異熟。謂得意處業。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得觸處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得色.香.味處業亦爾。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得眼處業受四處異熟。謂眼處.身處.觸處.法處。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觸處.法處.異熟。有餘師說。一切大種皆生色.聲。欲界諸色不離香.味。彼作是說。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4]謂眼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5]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身處業受六處異熟。謂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謂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香.味.觸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如是[6]所說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數不定。然有業能受八處異熟。有業能受九處異熟。有業能受十處異熟。有業能受十一處異熟。皆除聲處 正理論云。有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即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若感觸處應知亦爾。謂觸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處。謂色.觸.法。若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為一。并觸與法。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觸處.法處。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觸.法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為一。身.色.觸.法 今詳。諸論[7]說不同者取意各別。諸法相依有親有[8]一四相.本法。及相應法等。[9]此皆[10]處互為因。是最親也 二有四大望造色亦是次親。雖非相望[]處互為因。五因[11]生造色故。亦定相依。異熟類者此二[12]未曾有相離故 三次有四根依身根。雖無五因生於眼[13]等[14]然若有四根定有身根。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 四次有五根依扶根境。謂有五根處若在色界定有色.觸。若在欲界定有四境 五次有[15]八微不相離義。此論.及婆沙初師依前三義說。正理依前四義說。[]然說色界以決定故。婆沙後師通五義說。[]然說欲界非上界也。[16]然所錄婆沙初說感觸與此論不同。應更詳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