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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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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烦恼即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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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两个概念的立名缺一不可,没有烦恼哪里有菩提这样的概念。
曾狸月 发表于 2010-4-18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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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说:
  「諸比丘!我於五受陰不如實知味是味、患是患、離是離者,我於諸天、若魔、若梵、沙門、婆羅門、天、人眾中,不脫、不離、不出,永住顛倒,不能自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諸比丘!我以如實知五受陰味是味、患是患、離是離,我於諸天(59)、若魔、若梵、沙門、婆羅門、天、人眾中,已脫、已離、已出(60),永不住顛倒,能自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从上面佛陀的教导,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看出,烦恼和菩提不是“缺一不可”,而是烦恼必须灭尽,而后才有菩提。烦恼不灭进,就没有菩提。
所以,你所说的这种“即”的关系根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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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4-19
第二,是平等、不二之意,是指表现于同一事物的不同属性,在事物之外并没有这些属性的独立存在,所以是不二。因为皆无实体,所以是平等。
曾狸月 发表于 2010-4-18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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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说:
  「諸比丘!我於五受陰不如實知味是味、患是患、離是離者,我於諸天、若魔、若梵、沙門、婆羅門、天、人眾中,不脫、不離、不出,永住顛倒,不能自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諸比丘!我以如實知五受陰味是味、患是患、離是離,我於諸天(59)、若魔、若梵、沙門、婆羅門、天、人眾中,已脫、已離、已出(60),永不住顛倒,能自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在从佛陀的这个教导我们换可以看出,烦恼和菩提是不相等的关系。因为烦恼是不如实知的结果,而如实知的结果才是菩提。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烦恼和菩提既不是平等的关系,也不是不二的关系。
虽然烦恼和菩提都没有离开身心世间这个非实的现象,但是生起烦恼和菩提的因缘却是各不相同的因缘条件,一个是不如实知,而另一个是如实知。可以说:生起烦恼和菩提的因缘条件是势不两立的关系,而非“平等、不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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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04-19
无论烦恼还是菩提都只不过是人的一种心境,人的精神活动几乎每时每刻在发生,要么是这样的心境要么是那样的心境,如江河之水,不向这个方向流就会从另一个方向流,无论是流向哪里,都是江河流水。没有所谓高下,只有心境自然而然地发生。
曾狸月 发表于 2010-4-18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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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可以说它们是一种境界,但是它们的境界从起因到结果都是各部相同的,你不能因为它们有一点相同或是近似就否定其余的不同啊!

你用一条江水来做比喻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从佛陀的教导我们可以看出,烦恼的起因和菩提的起因根本就不是同一个因缘,而是不同的因缘。所以,不可以说他们是同一条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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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04-19
我们常把烦恼比作心结,一条打了结的绳索与未打结的绳索有何分别呢?除了绳索还有什么?我们只是把绳索打结时起一个名字叫烦恼,没打结时起名叫菩提。除了绳索甚至没有一个叫烦恼的东西存在,也没有一个叫菩提的东西。又比如释迦牟尼,未得道时叫悉达多,觉悟后叫佛陀,悉达多与佛陀其实是同一个人,并不是说觉悟前的悉达多是一个人,而觉悟后的佛陀是另一个人,只是因觉悟而立佛陀之名而已。并没有实质的称为觉悟的东西的存在。说到这里,是否想起《心经》中的:“无无明,亦无无明尽,乃至无老死,亦无老死尽。无苦集灭道, 无智亦无得”。这里强调一个“无”,烦恼本就不是一种实质性的存在,哪里有什么烦恼可灭?如果以无作有,就是颠倒梦想,有颠倒梦想就有挂碍,有挂碍就有心结,有心结就有恐怖有烦恼,烦恼是这样来的。灭无明之想本身就恰是无明,想要灭烦恼反而招来烦恼,这就好比以油灭火适得其反。
曾狸月 发表于 2010-4-18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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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父母比作有烦恼。你和你的兄弟姐妹比作无烦恼。
引用你自己上面的推理方法来推理:
你和你的父母、兄弟姐妹都是人,只是一个是有烦恼的人,另一个是无烦恼的人,除了有个有烦恼和无烦恼的名相之外,其实并没有你的父母和兄弟姐妹这些因缘组合的现象存在与世间。 多么荒谬的推理!!!

你说:“没有实质的称为觉悟的东西的存在”,你的这种观点很明显是断灭见的观点。
佛陀说:“能自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这里的“得”字很明显是在说明觉悟”这个现象存在。

你说:“哪里有什么烦恼可灭”。这也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断灭空的邪见。
佛陀说:“离是离”离的含义就是调服欲贪、断除欲贪。
佛陀说:时间如果没有可以出离的烦恼的话,我就不会教导你们出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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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0-04-19
定慧之路朋友,你一定要把“即”理解为“等同”,在这样的理解之下,烦恼即菩提有什么理由不荒谬呢?
你所举的例子根本不是我所表达的意思,得出荒谬的推论又与主题何干呢?

无烦恼可灭是说烦恼没有实体,如池中之波,它只是水的一种形态,除了水,并没有波的实质存在,如果你不承认这一点,而认为烦恼有实体,那就是典型的常见了。大乘的讲述角度和南传有所不同,请仔细看我的首贴。

曾狸月 发表于 2010-4-19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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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我都是在按照你所说的“即”的含义来批驳你观点中的错误,如果你连这一点都看不明白,我也只能无语了。你认为佛陀所教导的成佛之道很荒谬吗?
我所举得例子完全是按照你的推理模式而推理,之所以你认为呵你要表达的意思不同,是因为你被那种“烦恼即菩提”的诡辩搞迷糊了你的头脑所致。

你和你的父母兄弟姐妹也同样没有实体,难道就可以说:你即是你父母吗?反过来说:你父母既是你吗?能这样说吗?没有实体不代表他们之间的因果就完全相同!
水确实有各种不同的形态,但是这不能就说:它们都是同一个水!只能说:它们都是水,但它们不是同一种因果条件下的水!它们的因果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水!

你搞错了“常见”的概念!
所谓常见是指:认为有个恒常不变的东西。不管你认为这个东西是实体还是非实体,只要你认为它能够恒常不变,这样的观点就叫“常见”!就比如,有人认为有个恒昌不变的东西在轮回,他有可能认为这个东西并不是实体,但他的这种观点却是典型的常见。

真正的佛法只有一个,它既没有大、小,也没有南北。请不要创造两个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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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0-04-19
但如果没有烦恼,还说什么菩提,菩提又有什么意义?是换了种角度来理解这句话而已。
没想好 发表于 2010-4-18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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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了烦恼,那不就解脱了吗?呵呵。。。只有解脱才能叫菩提啊!
正因阿罗汉为尽了烦恼,所以才体正了菩提。如果说没有烦恼就没有菩提,那不就成了阿罗汉虽然体证了菩提,但是还有烦恼了吗?这还能是阿罗汉的境界吗?呵呵。。。你也被诡辩搞迷糊了

你在反复体会一下成佛之道:
  「諸比丘!我於五受陰不如實知味是味、患是患、離是離者,我於諸天、若魔、若梵、沙門、婆羅門、天、人眾中,不脫、不離、不出,永住顛倒,不能自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諸比丘!我以如實知五受陰味是味、患是患、離是離,我於諸天(59)、若魔、若梵、沙門、婆羅門、天、人眾中,已脫、已離、已出(60),永不住顛倒,能自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希望你多多反复思维这几句成佛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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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0-04-19
辩法我不介入,“烦恼即菩提”一体两面,其实没那么复杂,说话出处,经典出处,都有其因缘的,不要用世间法,太过强硬的逻辑去推理,去论证,因为佛法不是数学、语文知识。
不顾过去色,不欣未来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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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0-04-19
先不要站在修正(邪证产生邪见)的角度来论,但就逻辑上,烦恼既菩提已经构成诡辩
2、混淆概念术:它的要害是,根据一事物能转化为它事物为由,来抹杀两种事物间的本质差别,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在哲学上亦可称为绝对的相对术。在形式逻辑上则表现为,把非同一关系的概念看作是同一关系的概念,反之亦然。 

四念处 发表于 2010-4-18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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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认为“烦恼即菩提”这句话是正确的人士,他们绝大多数是被上面所介绍的这种诡辩伎俩所迷惑。

认为“烦恼即菩提”这句话是正确的人,很多会这样解释,他们会说:烦恼和菩提从本质上都是缘生缘灭的,所以,从本质上讲他们是一样的。这就是一种混淆概念的诡辩方法!

我们要知道:虽然烦恼和菩提都是缘生缘灭的,但是缘生烦恼的因缘和缘生菩提的因缘确是根本不同的:
缘生烦恼的因缘是对世出世间真相的不如实认知,因为不如实认知而其烦恼。
而缘生菩提的因缘却是如实认知世出世间的真相,因为如实认知而灭尽烦恼,所以才有菩提。
所以,不论是从它们的外在表现形式还是从它们的内在本质上看,缘生烦恼和菩提的因缘即不是相等也不是并存的,它们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因果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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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0-04-19
或许一个人看到的确实是有限的,我是见过类似的解释:烦恼和菩提从本质上都是缘生缘灭的
但是我见到更多的解释是用水和浪来做比喻,水是菩提,浪是烦恼,一个是性,一个是相

词典里的解释是:"烦恼与菩提,本来各别,烦恼为相,菩提为性,性相合而彼此不离,故曰烦恼即菩提。是通教所谈,义为不能确断烦恼,则不能得菩提,二背面相翻之即。如烦恼菩提虽为一体,而有背与面之相违,由悟之背言之,则为菩提,由迷之面言之,则为烦恼也。"

不过,既然出自《坛经》,或许从《坛经》里找解释更好

王小野 发表于 2010-4-1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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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所说的这种解释我也见过,这种用水和波浪来解释的方法其实也是一种诡辩方法。它是在烦恼和菩提之间偷偷地建立了一个不变的“法性”,他们认为这个所谓的“法性”也就是水是不变的。这种观点实际本身就是常见。
我在前面已经说了,烦恼是因缘于不如实认知而生,而菩提是因缘于如实认知而生,在这烦恼和菩提之间并不存在有个什么不变的法性,有的只是不同状态下生生灭灭的因果相续。所以,烦恼和菩提不可以用水和波浪来用比喻。

上面已经解释了烦恼和菩提之间不存在一个不变的法性,他们只是不同因缘条件下的不同现象而已。所以,它们不具有“二背面相反”的现象。
佛陀说:
  「諸比丘!我於五受陰不如實知味是味、患是患、離是離者,我於諸天、若魔、若梵、沙門、婆羅門、天、人眾中,不脫、不離、不出,永住顛倒,不能自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諸比丘!我以如實知五受陰味是味、患是患、離是離,我於諸天(59)、若魔、若梵、沙門、婆羅門、天、人眾中,已脫、已離、已出(60),永不住顛倒,能自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请你仔细看看佛陀是否说它们有统一法性的关系吗?有相背的关系吗?
请注意:佛陀的这一段教导可是成佛之道!!!这是成就佛果的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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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0-04-19
常见的诡辩方法:(转帖)
1、偷换概念术:这是最常见的诡辩术,它的特点是转移论点,将一个问题换成另一个问题。它的逻辑错误是,违反了“同一律”。它在现实中有两种表现形式a、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先用一词语表示某个概念,接着又用这个词语表示另一个概念,b、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故意用一个概念代替另一不同的概念。在推理过程中犯了“四概念”的错误。  
2、混淆概念术:它的要害是,根据一事物能转化为它事物为由,来抹杀两种事物间的本质差别,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在哲学上亦可称为绝对的相对术。在形式逻辑上则表现为,把非同一关系的概念看作是同一关系的概念,反之亦然。  
3、偷换条件术:就是抽象地谈论问题,对事物不做具体分析。  
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来,人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因为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特殊的和有条件的。它要求人们在探讨一问题时,必须研究与该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以及同它事物的联系。  
这种诡辩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历史上古希腊一个叫欧提勒士的人,和他的老师普罗太哥拉斯进行的所谓“半费之讼”。它在形式逻辑上它违反了“矛盾律”, 根据矛盾律,两个相反的思想不能同真,只能同假。这两个不合逻辑的二难推理就属于不同真而同假的情况。  
由“半费之讼”我们还可以引伸出诡辩论的另一表现方式  
4、虚假概念术:按照形式逻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统一的。没有无内涵的外延,也没有无外延的内涵。虚假概念术就是拿虚假概念来冒充真实概念,达到制造逻辑混乱的目的。(虚假概念,也称为零概念,因为它没有外延,是主观臆造的概念)  
5、绝对的相对主义术:诡辩论认为,相对只是相对的,绝对也是相当的。比如: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可能两次进入一条河流,这是辩证法;而他的学生,诡辩论者克拉底鲁确反驳道:人连一次也不可能进入一条河流。在哲学上把它规范为绝对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  
6、换汤不换药术:利用事物形式的变化来偷换为内容的变化。  
7、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术:用片面代替全面(以偏概全)、用非本质代替本质。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是对立面统一、多样性的统一,人们只能在这种统一中认识事物。诡辩论则从事物诸多要素中,抓住一点,任意夸大,妄作结论。在形式逻辑上可归结为,违反“充足理由律”而导至“推不出”;在辩证逻辑上可理解为“离开了事物的内部联系,而抓住了表面相似之处”。(列宁语)  
8、断章取义术:逻辑的证明要求论据必须充分准确,摆事实讲道理。而断章取义术则在引经据典时,不是客观地、公正地、完整地加以理解和解释,而是寻章摘句、歪曲原意、引经据我、为我所需。把本来毫不相干的事物、论据勉强凑合。  
9、机械类比术:把本来不能类比的事物拿来相比,把原来没有某种意义的概念硬是解释成具有某种意义,正如古人所说:“其欲治者,不知所由,以意穿凿,各取一切......”  
10、扩大含义诡辩术:当人们把不相干的极端引入论证的时候,就会犯扩大含义的谬误。形式逻辑认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确定的,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扩大含义诡辩术就是将某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极端化的扩大,在三段论的推理中把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周延了。比如:关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定义马克思早已做了明确的规范,马克思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对存在、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问题......哲学家依照他们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而分成了两大阵营。凡是断定精神先于自然界,.....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源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但是就有人偏偏要赋予它更多的含义,于是列宁提醒道:在其他意义上运用(哲学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这两个概念,都只能造成混乱。  
11、反向求因术:在论争中,甲方提出了乙方的错误时,乙方在理屈词穷的时候,竟荒谬地把这种错误说成是由于甲方的某种言行造成的,这种诡辩术就是反向求因术。比如:甲方被乙方打了,乙方却为自己辩护道:他为什么骂人?又如:一个流氓强奸了一位姑娘,他为自己辩解道“原因是那个姑娘长得太漂亮了!”因此反向求因术也叫“倒打一耙术”,它们都属于一种关联上的诡辩。  
12、编造数据术:这是一种颇为高明的诡辩术,它巧妙地利用人们对于数据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不怎么怀疑、或即是怀疑也无从驳倒的心理,从而制胜对方。据说日本某首相的秘密武器就是常引用数据,使反驳他的人不得不缄其口。  
13、编造论据术:它利用人们对某一理论不甚了解时,把一些似是而非的论据十分荒谬地拼凑起来,以达到歪曲事实、否定真理的目的。  
14、一句多释术:人们在论证中使用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意义的句子,便会产生了同句异意或语法歧义的谬误。有意运用这种语言诡辩伎俩,就称“一句多释术”。  
15、还有诸如:偷梁换柱术、牵强附会术、强词夺理术、以偏概全术、以人为据术、以我为据术、捕风捉影术、弥天大谎术、巧语花言术、自圆其说术、风马牛不相及术、胡搅蛮缠术、剽窃阉割术等等等等  
[ 此帖被定慧之路在2010-04-20 10: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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