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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含註戒本疏發揮記卷第三(起置名不同終正配初篇)(1卷)釋 允堪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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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含註戒本疏發揮記卷第三(起置名不同終正配初篇)(1卷)
 
天台山壽昌寺沙門釋 允堪 述
 
[0571c09] 深下。以佛足一切智人鑒機施制。蓋不得已而用之。麤鞭。即五犯。對略教稱麤也。
 
[0571c11] 聞下。使聞五篇罪名以息過。各蒲鞭可類略教。深酷。酷。虐也。
 
[0571c13] 可對廣教儒釋略齊。故曰通望。意云世尊觀機立制。十二年中徒眾無過。但說略教。自後僧尼根劣。多有毀破。須以五篇麤重。調伏制禦。如上古之時。人心淳篤。畫地為園扉。以蒲為鞭。尋以巧偽竟生。乃有新舊五刑。原其俗章。可鑒佛意也。
 
[0571c18] 下釋者即次科也。有波羅夷等別名故。如本下。示通名也。以俱謂之犯聚制等。
 
[0571c20] 此下。凡譯有二。一曰正。二曰義。今謂無正翻爾。今古異者。此則三苗酷烈穆后贖刑。彼則阿闍行殺瓶沙斷指。皆所謂制不沿習。彼此均融。二土世刑。可為正譯。初罪者。波羅夷也。由無聖人降趾故。泯其制也。止得取以事類。約義為譯。
 
[0571c24] 無餘。以對下僧殘。是有餘故。
 
[0572a01] 文云者。指律序。彼具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
 
[0572a02] 又名下佛言有二不共住。一羯磨。二說戒。亦與上眾法。絕分理同也。失道不獨。失聖果道也。二種。即說戒羯磨僧。生報。言此身生報不久在世。何得不畏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泥犁之苦。
 
[0572a07] 十下。彼云墮不如意處。薩婆多解云。由與魔鬪以犯此戒便墮負處。事鈔。即篇聚中不明。別著。即於此不明。宜別著。鈔以取解由疏文略也。
 
[0572a10] 謂下。眾僧解上僧伽義。
 
[0572a10] 前與等解上初義。
 
[0572a10] 末後等釋上殘義。是則僧是對懺之人。初殘是前後所與之法。斯乃從境立名也。以僧能除罪故。故本律上准鈔應先引。婆沙云。僧伽者為僧。婆尸沙者是殘方接故。律下文則顯。本律與婆沙但名僧殘。不同善見更有初義。
 
[0572a16] 由罪下雙釋僧殘義。
 
[0572a16] 有餘者不絕義也。又對初篇是無餘故。又引母論者初喻立名。理須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應施與波離婆沙等。由鄰重罪故也。
 
[0572a19] 了論下據受利彰稱。此餘殘者方得故。十上準事鈔。應加義翻為墮四字。接下十誦釋成墮義。文旨方具。應功用者。了疏立三功用。
 
[0572a22] 一下即功用防守。謂名種既多。威儀復細。易為毀犯。故須防守。
 
[0572a24] 二下即功用了別。謂此罪中性遮相雜故。且如單墮中三十名性惡。六十號遮戒。故須了別也。
 
[0572b02] 三下即功用對治。使有犯者不令廣作。大叫喚。即六獄中第四獄也。燋熱心。即初犯時心熱惱故。果時指獄火燒然也。
 
[0572b05] 義下。此從對治境。以立名也。故下引證。
 
[0572b06] 準下罪名可云可訶。向彼悔自屬對治境。非關此罪之相也。
 
[0572b08] 如下。善見云。突者惡也。吉羅者作也。今通該口業。故加惡說也。
 
[0572b10] 明下彼論云。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部名。以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又薩婆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業翻惡作。同翻一名。而義兩別。今言身口為非無非鼓動。有符婆論。
 
[0572b15] 藥法。古人準律藥犍度中有五種藥。故律云。病比丘須五種根藥。佛言聽服等。今亦可立五種教藥也。初篇滅擯。二篇僧法。三四兩篇對首三說一說悔。下篇對首心念。古師約此五種法藥治五犯病。故立五篇也。
 
[0572b20] 若下。若云例律五藥立五篇者。且如七聚應有七藥。又如七毗尼殄四諍。應須立七諍。以應七藥故。義既非可。故曰不爾。
 
[0572b23] 蓋下良由至人隨所化方恊機符理。合宜說五也。
 
[0572b24] 前下會助昔義。謂佛設教藥。通塞不定。宜作四句簡之。通前七藥七諍之難。四輪者。成實云。一住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念。四植善根。初輪摧五難。三塗長壽單。二摧佛前後。三摧惑智聰。四摧聾盲瘂。第四藥病俱不等句文略。如說諸教通為群機是也。
 
[0572c05] 問下。凡言藥者治病為功。下篇依法懺除。復本清淨。則藥義明矣。初篇滅擯非差病功則藥義失矣。何得俱名五藥耶。
 
[0572c07] 無任僧務者。不入羯磨僧數。隨辨生善滅惡之事。不能成決。
 
[0572c09] 彼下。妄應僧法不思洗過。彼負也。僧容濫進同法成非。自負也。坌。通俗文云。[土*孛]土曰坌。今謂加擯之後。更無因緣可坌污僧也。以人盡知非故。清穆。爾雅云穆敬也。又和美也。
 
[0572c13] 問下。若言隨對教藥治五犯故。以立五篇者微似有旨。此二句縱也。
 
[0572c15] 今下正難。慮其教藥未足。且如五中不攝偷蘭。若有犯者將何藥治。又初篇無覆開懺。有覆滅擯。則一篇加二藥。下至吉羅有故誤兩犯。亦須同上。初篇應加二藥。斯則有無多少不均矣。何言五藥對立五篇。重解者。望前助昔故曰重解。
 
[0572c20] 至下。雙治二病曰通。單治一病曰塞。蘭罪雖曰在聚。懺時既通對首。亦在五藥所收。初重兩治者。覆則擯辨初藥所收。發露開懺。即第二藥攝。
 
[0572c23] 第下。吉羅故作對人。亦同對首。當第四藥。誤作心念在第五藥。若然通塞之意。又何惑焉。如七滅者。現前通殄四諍。憶念對治則局。下文云。無著羅漢方行此法。自餘下凡不可依據。三法五法者。重指現前一藥自分通塞。且如言諍。下品用三法現前滅。中品用五法現前。彼藥尚爾。例今藥病雖五。及至設藥對治。非無通塞。故下。示通局相也。且如捨墮本對首藥。若乞鉢罪須僧中懺。故大鈔云。僧捨墮中自他分二。一者自捨。如乞言綿用為衣服。但自斬壞不須對境。二者對他道俗分二。兩種寶戒必捨俗人。餘二十七則對道捨。通局分二。乞鉢一戒要本住處。又在僧中行鉢等法。違則不成。餘二十六。處通彼此。人含僧別。各有意致。不可一準。
 
[0573a12] 餘下。彼云行鉢法者。一鉢支身足堪助道。方廣乞求妨業招譏。好者奪留。惡者轉換。若不告曰無由得知。已上皆是大師成就。古人對罪立藥義也。
 
[0573a14] 是故律序下。彼云所以五王者。由世諍訟故。眾人之所舉。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順法者成就。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誹謗。見論云。我等出家棄捨財色。於世名利無所希求。云何如來反以木叉繫縛於我。乃至令法疾滅等。
 
[0573a19] 如下。彼云如世醫師未善治病。見人始欲生癕。未火成就。輙為破之。病曰。我本無病。強為破之。受大苦痛。聲聞弟子亦復如是。若先結戒而生誹謗。我自無罪強為結戒。是故如來不先制也。
 
[0573a22] 所防即所犯罪也。
 
[0573a23] 如前。指上兩教所為中廣必待犯也。若准僧祗。初之四罪即有次第。餘者前後不定。今者指能防也。謂五篇之次第有何誠據耶。持律。諸結集聖人也。結集。即五百結集中。[1]彼云集中彼云集比丘一切事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在一切處。為比丘尼律。一切受戒法集一處。為受戒犍度等。勒。約勒也。
 
[0573b06] 又下結前。
 
[0573b06] 據下生後。
 
[0573b06] 能治即四戒。對淫等為所治。
 
[0573b07] 綱網。書云若網之在綱。有條而不紊。匡。輔助也。謂僧殘中為法行之網。脫羅犯位。則匡輔恢化之道。斯為委地。故次而立之。身口等者。生第三篇意。自此已下屬威儀行。
 
[0573b11] 上下結第三篇。瑕。玉中病也。禮曰瑜不掩瑕。是知良玉比德於君子。圭璋見美於詩人。故今言無瑕可喻比丘之淨也。
 
[0573b14] 若下。如受非親尼衣食。及諸學眾受食等。皆為世譏也。
 
[0573b16] 若不下。以眾學百戒中。二十六戒敬佛。八戒敬法。五十一戒敬僧。四儀雜辨凡一十五戒。如是眾行要第五篇也。
 
[0573b19] 問下。意謂上二篇麤現者則易持難犯。對下三篇。則又反是。何言勝那。
 
[0573b20] 一槩猶一端也。禮記云。夫言豈一端而已。康成注云。一端言一槩也。
 
[0573b22] 又下。如昔有一毒龍。于時五百羅漢降之不得。有一無學告云。賢善遠去。龍即逃形。或者詰之。答曰但輕重等持爾。
 
[0573b24] 金剛。謂金剛能摧碎於物。今雖小戒。能摧於淨行也。故當[2]須之。
 
[0573c01] 浮囊。涅槃中如乘浮囊。不為羅剎所乞。一全乞喻犯四重。二乞半喻犯十三。三乞手許喻犯偷蘭。四乞指許喻犯二提。五乞微塵許喻犯吉羅。彼以菩薩輕重齊護故也。案浮囊之說。西域渡海者。賷鳥翎毛袋。或巨牛脬。若海舶遭溺。則吹氣浮身而獲濟矣。講論。和解評度之謂也。
 
[0573c07] 唯識下。斥古人師心普例開決。
 
[0573c08] 云何下昔人徵釋聚義。
 
[0573c09] 若下轉破。言此二既不編在一處。應非聚收。
 
[0573c10] 今下。謂古人約現在戒本。能詮文中所收眾罪曰聚。今則不然。前文云。如律五犯以名收罪。此則義通。誠有旨也。
 
[0573c12] 名聚。即名言聚在一處也。止。只也。意謂古人在文可說為聚者。如律夏不依止持律人住。犯提應無所攝主。於[3]達越威儀。律言應如法治。此則通乎眾相。何止名聚所收哉。
 
[0573c16] 即下。謂辨折離分五篇六聚七聚之意也。
 
[0573c17] 是以下。古德所謂隨逐身口二業惡說義上離出五聚。五中不可以攝者。還自歸收。惡作惡說二聚業位也。復將二配五。故有七聚。聖量。謂非聖人之言量。何可憑乎。
 
[0573c21] 若言下。若云身口惡作等用收眾罪。又分出五聚者。原其惡作等罪因。達略教制廣方有。何可言分出耶。
 
[0573c24] 若未下。又若未制廣前通途頓有惡作等吉者。俗士造犯。應入吉聚。
 
[0574a02] 若[1]別下。又若云制廣教後對僧別立惡作者。五年冬分方制初戒。爾時未兆吉羅。由廣未具故。亦不應言離出五聚。是則進退為妨。用擬。擬度也。
 
[0574a05] 此下反斥。若云借後擬前。何止惡作等。二吉。由七聚俱在後故。亦可俱借用擬前罪。如云夷殘等離出五聚亦可也。
 
[0574a08] 如下。始從昔解。終至離分俱為臆說。
 
[0574a09] 如下。色等五塵。非無日用未可著也。例上古義雖顯相通。敘貴人識非不得著也。以非聖量故。
 
[0574a11] 或立下。謂就所結罪業以收之。如前云但有罪相輕重不同。或七或五。統以收之。或下。即波羅夷等。前所謂隨名束罪。用通篇聚。
 
[0574a13] 隨迷者。謂眾生迷心偏重。故大聖開心為四。於色立一。合名五陰。又於心色俱迷。開色為十。離心為八。合十八界。又迷色偏重。故開色為十。分心為二。合十二入。以彼例此。皆隨迷者而設也。
 
[0574a17] 三階。即輕重來報因果也。
 
[0574a18] 定下隨次釋之。來報。約目蓮問經。將六天壽劫校六聚罪報是也。鈔云正結罪科。止樹六法。
 
[0574a20] 果由因成者。假蘭吉等方便。以克果本也。
 
[0574a21] 因不感果者。緣差境脫擁住方便也。薳大也。悠悠。遐遠也。前篇。如上釋名中辨五是也。此不煩解。
 
[0574a23] 善見等者。大字。翻上偷蘭。障善道。譯上遮字。聲論正音薩偷蘭祗夜。翻為麤罪。二逆。殺父羅漢。或可破僧出血。諸罪中此罪最大故。從具。即身口也。故成實云。論其身口乃造業具。通名去呼言作可收。於口言說不攝於身。乃知作義長矣。
 
[0574b04] 善下。彼具云法師曰突者惡也。吉羅者作也。若據正量部。則用意翻惡作。由身口屬無記故。薩婆多則以身口翻惡作。故鈔云。同翻一名而義兩別。有人。指首疏也。
 
[0574b08] 從法。四分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眾法絕分為名。僧殘者有餘也。此從行法不絕為稱。從過。了論解。偷蘭為麤。遮耶為過。又善見云。能障善道後墮。
 
[0574b11] 惡果者。十誦云。墮燒煑覆障獄故對治。了論所翻各對應說。即對人說所作罪也。從具。即身口惡作等。以身口是造善作惡之具。極惡。僧祗義當極惡。凡有三意。一退沒。道果無分故。二不共住。不入二種僧數故。三墮落。形謝沉獄故。體境者。言殘則罪體也。言僧則懺境也。障道。即大障善道也。前解。即四從果。五從治。六從具也。大疏即首疏。彼疏本無大字。蓋南山尊之也。諍名。諍七聚名也。
 
[0574b19] 神爽。爽明也。左傳云。心之精爽。言精神爽明也。不常何得及之。言義不可為常法。何得追而及之。故弗能敘也。
 
[0574b22] 蹊徑。蹊。釋名云。步涉道曰蹊。漢書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徑。劉熙云。徑逕也。言所逕由也。體相不倫者。偷蘭體性相皃。分輕重正從之異故也。既非一轍。故單抽出。不定句末宜足者字。最初。如犯初篇者。佛呵言何故最初犯戒。乃至犯吉亦爾。齊號。如律呵犯六聚者。皆云汝所犯者非威儀等。三聚。夷殘蘭也。故遮法中佛問若破戒者。為夷[2]即殘耶蘭耶。既在第三。即重蘭矣。如獨頭正罪破僧盜四之類下四。提提舍惡作惡說也。遮法云若破威儀者。為提耶乃至惡說耶。前四夷殘墮捨定具二均。後三即蘭惡作惡說。已均義不具名雜。蘭則上接四均。下冠三雜。既當第五。則輕蘭矣。如輕獨頭躶形用髮之類不同。古師解云。為因故二。為果故五。為辨成他。他成故爾。若然者因果雖分兩處。輕重未免交雜。今師因果即不分。但分重者。是戒分總居第三。輕者是威儀皆在第五。又均雜往分偷蘭雜中之重亦在第五。故鈔云或在上下。抑有由也。律中。即大僧戒本及遮法中也。可以類例。通解如上。即今古異評中三品。上品界內大眾悔。中品界外四人悔。下品一人悔。鈔疏。即大鈔及業疏中。兩懺。對首責心也。且者未專之稱。或者不定之辭。古人意謂雖或許有責心之悔。然律中且不分輕重。二吉由是均。故得名篇也。二罪。一故作犯應懺突吉羅。又犯非威儀吉。二若非故作。但犯非儀一吉。今言除者。是除懺之除。非除去之除。此則二相炳然。何得云非本律故。如了疏云。若通而言之俱名獨柯多。若輕重以分重名獨柯多。輕曰學對。言於輕罪隨學責心對治。又真諦云。此間不解分別輕重。通名眾學者繆矣。
 
[0575a01] 且下引例如文。三悔者。簡一說也。對獨。獨即責心。
 
[0575a02] 答下。九十三十雖分僧別。悔時三說無異。吉羅雖分二懺。一說清除故。可相比簡。
 
[0575a04] 究竟者。猶言簡取究竟者。入篇即明了論解云。非四部所攝。所餘諸罪是也。或均即獨頭正果。或雜通輕及因。或前。即戒分所收。或後。即威儀所攝。同墮者。上品大眾用七法。中品小眾用六法(除懺主單白)下品一人具五法。皆同捨墮。廣有癈立。疏主既略故。不欲引而伸之。恐費時損業也。舉處。屏露兩處也。屏收三罪。露收二罪。託境以言。則通該六聚。及論罪體生他疑似。則但結吉爾。故曰同篇聚也。若但論處而不該罪者。則非篇聚所收。以非罪緣故。
 
[0575a13] 七毗尼者。南山云。按經論毗尼名滅。以無為體。且無理一揆。更無殊狀。何有七滅。今隨緣而表且敘七而已。染淨者。清濁之謂也。如義鈔中犯諍惟濁。覓通清濁。且如覓諍中通三毗尼。諍由人起。清濁未分。是以生諍。用憶念不癡定人清。罪處所定人濁。清濁已分。諍情逐息。故持犯自明矣。制後。即制廣之後也。三善。既犯略教。則違背不貪等三善也。如上略教文云。修捨三善三毒。又下文云。略教既被化初。多被攝心之士。今既違略則違善心。廣何所補者。似立難也。意云今若存略復結罪者。廣何所補。若補用略又何為也。今下是釋。前云兩教相成通無廢立。兩犯者。犯略結犯廣。隨篇治罪。若斯兩存。則智者不惑矣。
 
[0575b01] 四下。律中但言未至根本方便所收。且無遠次近等多少之數。是文不了。向下。引了疏釋。初二兩篇立三方便為多。下諸篇聚立二方便為少也。
 
[0575b04] 此間者。真諦疏指此方也。如此土儒籍名篇。且如僧祗是吳地所翻。故符此方典誥以名五篇。今真諦不取篇號。但依律中本義名部。蓋取五犯中根條以成部類耳。
 
[0575b08] 商度。指歸云商匠家作拱斗摸也。一摸定百千斗。皆此法作。度入聲。漢書注度並也。今謂將此方篇名。比並以翻。而言五篇。
 
[0575b11] 一下。謂於一部中。以三方便成其果罪也。
 
[0575b12] 二下。未至果時且曰方便。逮至究竟攬因成果。但懺果罪方便自滅。名隨順義也。十六罪。四根本外各加三方便故。欲心。即內心淫意。身未逼境。口未彰言。此名輕吉。理須責心。故律云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尅責是也。
 
[0575b17] 就彼者。實亦未至境所。持犯云。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通名。與上責心雖異。同號吉羅。
 
[0575b19] 若下會釋也。
 
[0575b19] 遠方便。遠即是次。名下。今師意謂上了論次方便重吉。與十誦初篇遠方便蘭。兩名雖殊。對懺義一。故鈔云偷蘭吉羅。體通彼此。彼文。即十律二篇。遠[1]遠。亦次也。
 
[0575b23] 若下。四分中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不同十誦蘭分輕重。
 
[0575c01] 上律。即十誦。鈔者。指篇聚及懺篇也。問上十誦輕蘭四人邊懺。云何會通了論重吉耶。答准今疏意。懺蘭實曰小眾。然悔時與吉無殊。懺主雖加問邊。正懺不離對首。故得明矣。疏云對人不殊。斯可照也。
 
[0575c05] 為行上應先問云摩觸理一何以分殘蘭之異。將為下答之反顯。若為戲樂故觸。理須結殘。自為犯本。若爾獨頭盜四應須結殘。答觸樂增生重婬。非假觸成。故結殘蘭異。盜四受樂少。盜五假四成。故與方便等。從前至部也來。結成就根本義。次從若至不可懺來。結隨順根本義也。又此且約初篇一戒。釋成其義。餘之三戒及下諸篇例之取解。鈔。即大鈔。疏。即業疏。彼云以三緣將至果處。七緣阻礙是方便收。無七緣者並八果本。又結罪者攬因成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時方便。如斯等義任自採掇。必下。如時機爽拔。舉一兼該者宜略。反此宜廣。又敏銳好博者宜廣。反此宜略。故易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見須恊機符理適時之變矣。
 
[0575c18] 至下。大[2]釋論曰。智度大海唯佛窮底。古師云理盡淵府究暢實際乃名為底。即斯義也。
 
[0575c20] 遠資下。謂欲取前犯境者。須成假力勢以成其犯。如下立自言感聖與盜作緣是也。若據事情名體。其實懸絕殊隔。由斯義故。所以稱遠。雖然及乎成就果本。非不假此為其別因。
 
[0575c23] 自言等者。此大妄中言了即結。望後得利。此復為緣。屬遠方便。支類。支分種類也。好嘆身等戒皆是也。取衣。三十中取非親尼衣。九十中與非親尼作衣。又捨墮中浣染衣毛。單提中與尼屏坐等戒。若因此故。摩觸麤語為殘方便。後致染故為夷方便。
 
[0576a05] 乃下。提舍中取尼食食尼指授食等。及吉羅中白衣舍等戒。皆通為初二而遠作犯緣。
 
[0576a07] 如下。引例以明。自覆非他覆。教他非自為。故體不相及也。雖然非無後習亦可為緣。如因覆小故以成於大。教他非故自亦容染是也。
 
[0576a10] 兩不通涉者。緣與果體異。故律文下。證前自言感聖為盜之緣。則夷中遠方便義不失矣。三方便。古師通合為近。故下文云。如前了論立三方便。此義合之總名為近。心規。規求也。
 
[0576a14] 剋漫。專剋浟漫也。如專[1]必殺人是剋。通擬餘趣是漫。雖然望心無間。故曰進趣。
 
[0576a16] 未結蘭吉者。古師約心事止處方結。今既念念進趣。故無結處。
 
[0576a18] 若下。如殺盜成時。自屬果罪得夷也。中間心境乖阻。自落闕緣。得蘭罪也。今既進趣故非果罪。望其未差故非闕緣。所以云未結蘭吉也。
 
[0576a21] 步步有福者。其猶福河常流之義也。
 
[0576a22] 必下。如上云中間阻礙即是闕緣。今既步步進趣。何可制之與罪。則教義未聞矣。
 
[0576a24] 上下。正融會也。此師意謂。福是順理。乃言步步。則進策之道明焉。罪是違理。不制步步。則慈濟之義著矣。逆順兩端未可一致。故知有進趣。言進趣中須有結罪義。何得言無。
 
[0576b04] 如下。古人自引喻。一世因者。時非隔別。因不間斷。故言一也。
 
[0576b06] 不定。猶言不住也。既因不住則非所息。望無息處可同。上文不結也。
 
[0576b08] 法隔。謂所造破僧等罪。本欲趣果。中被羯磨法阻隔。隨其前後三時間斷。少有息處。故結方便蘭。
 
[0576b10] 遲疑者。顯時因之異爾。從有至所攝。立正義也。如何至驗也來。斥第一師。據如至證也來。斥第二師。且初意謂因業但名違理。不名違制者。則違理惡因不能感果。又若以違理惡因。而即成違制罪者。則二業一並兩緣者。即違理違制也。不同初師違理違制[2]也。不同初師違制。其體一也。又十誦多論皆有步結罪文。且如多論云。若執刀欲殺人。發足步步輕蘭。何言步步進趣非教所明。延促者。既將了論三方便通為近。則遠者為延。近者為促等。答下。方便有息。進趣非息。故得分矣。斯位即近方便。答中不息方便即進趣也。暫簡闕緣是永息意。遠者心境相曠未到。暫息不妨心屬前境。闕緣不爾。諸緣差脫故也。不成者。謂古人改方便為不成。較。古學切直也。當作確。即下。既云方便。當知方便即是不成。七方便。即闕緣境施等七也。並為收諸戒也。
 
[0576c01] 如下。且如盜戒。別緣有六。則非殺戒五緣也。體下。即相部所立要具三緣。從體是比丘至二形生等已來。對彼第一。若人已受大比丘戒也。雖云已受。若未至究竟。及在四捨。亦非比丘。故名闕也。
 
[0576c05] 或未制廣教者。即彼第二若如來已制廣教也。
 
[0576c06] 或病狂者。對彼第三若人不至癡法也。彼具三緣名犯戒。今例反之名闕緣。
 
[0576c08] 但下結示。
 
[0576c08] 望下釋名。言若望境強等六受別名。若望諸戒。皆有得通號。故兩亦彰焉。
 
[0576c10] 餘之下。言上至闕緣下及息心。例皆倣此應云息心非偷蘭。偷蘭由息心而生是也。
 
[0576c12] 七緣皆是者。意謂七緣皆是緣差。前文云諸緣差脫是也。雖然不無約相少別。故今對刀杖毀壞等緣。以辨局第三矣。
 
[0576c15] 望下。姓氏雖別。人境攸同。故攬張因成王果罪。望張不殺復是境差故也。
 
[0576c17] 然下。古師評殺要具五緣。一是人。二人想。三起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今既人想決徹。豈方便所収耶。
 
[0576c19] 男想者。應云女作男想。殺[3]如下。本律盜戒約緣所列凡二十六。始地處。終守邏。或衣具七寶牽挽理等但使有主。以盜心取直五[4]過五[5]成過五夷罪。又調部云女想取男物五錢若過五錢。佛言波羅夷。是知因雖是異。果仍是一故。古師授證作異因成果義也。一主如守邏人。非地處等有心。律云若以盜心取。斯可明也。
 
[0577a02] 六緣者。於殺戒五別緣中。加疑心也。於此想疑自分多句。何者。如大疏。於四異境立十八句。且人異境有五句。初從想心所立。如本殺張王來替處。於王張想有二句。一境不強而殺。於張本境得境差蘭。王人異境得根本夷。二境強殺不得。於本境上結境差蘭。異境上結境強蘭。次疑心所立有三句。一不強而殺。二境強殺不得(此二結罪同上)。三由疑故加善心息。張人本境境差蘭。王人異境心息蘭。人異既爾。非畜例然。成三五十五句。第四杌木來替人處。但得三句。謂想心立一。疑心有二。即不強而殺及善心息也。由杌是非情無境強不殺義也。故於相疑例除後句但成三也。并前三五共十八句明矣。若據新章不許人為異境。彼云古德約人為異。今解不然。以人同趣不可立異。遂加天趣。并前三異各有想疑。成十八句。廣文如彼。餘有下。將上非畜各五句。杌中有三。配釋可了。但望本境有境差蘭。非人等異境。既無心殺。復何咎矣。
 
[0577a18] 不下。由對異境本無心故。向云無心無罪是也。設人作非人想殺。律結無文。云下。約殺戒第四境想句問也。
 
[0577a21] 望下。律所結蘭者。還就本境上因罪以結。非關於異境也。五緣者。一非人。二非人想。三興方便。四起殺心。五命斷。此五若具方犯蘭罪。今既緣闕。何得犯蘭。又如何將本境因罪。為異境方便。是義不然也。想疑心。即上四種異境中。各有想疑二心是也。人差。約人異境論也。如緣王張想。理在重収。餘則無心。約餘三境說也。如本殺人。三境來替。對彼異境還作人想。就本人境結蘭。於彼異境無罪可結。以無心故。疑則不爾。謂於非畜二境有半緣心。故就本異二境雙結也。
 
[0577b06] 若強下。即異境反強。殺之不得。併於異境起疑心而息者。皆望本人境邊結蘭爾。畜下。謂殺畜緣具。尚只犯提。豈有來差頓結蘭罪。抑又杌非犯位。疑心雙結理自墮矣。
 
[0577b10] 問下。此問上若強若疑句。意謂異境若強無以加害。壅住方便。望何境結耶。
 
[0577b12] 答下。異境雖曰是強。於彼異境人想不失。故就本境結方便罪。
 
[0577b14] 若疑下。即非人作人疑。非人作人想。皆從本人境邊結也。從問至非罪者來。牒前文意。強是本境。即前云此強不望異境。則反知強屬本境。非畜異境無罪。其義已知。
 
[0577b18] 異境下。躡起難辭。此則下。即異境自為本境也。如前云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還成王果是也。
 
[0577b20] 若見下。如後對異境無別方便。即攬前本境因以成後異境果。則境差之義又失矣。如上云既攬張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境差矣。
 
[0577b23] 今下本境。如云張作張想人境。即王為張解。或強或疑。莫不對人是同。殺心理一。故望彼此罪齊一品。不同非畜理分輕重。
 
[0577c02] 若至下。非畜來替。望本人想不移。故就本境結蘭。於異無罪可結。
 
[0577c04] 若兼下。疑心不決。通有心故。罪須輕重雙結。若爾與上古師疑心兩境。雙結何異。答古人通結蘭罪。不分降殺。故上斥云畜是小愆。如何來差。俱結偷蘭。理可明也。
 
[0577c08] 初下。此即心差境定。屬境家方便也。下文倣此。婬酒。古德酒從境斷。亦與淫同。今師約有方便。非此所論。若下。應云正道作非道想疑等。
 
[0577c11] 心境俱差者。若合上標。前但是境差心究竟。今於此中可旁通此義也。如王作張解。望王屬心差。張去王來。望張屬境差。互對雖爾。莫非人類一等。故結根本。故曰究竟。
 
[0577c15] 五下。如本殺人。非人來替。又緣非人反作畜想是也。望非根本。故曰方便。
 
[0577c17] 六下。如欲通害人畜。及正對境。人畜互差。想心交轉。由先通擬理成究竟。若望前後句法互應作。俱欲發學人智慧。故曰思取。出血。如調達舉石。本欲殺佛。石來傷佛足。望境強邊但結蘭也。
 
[0577c21] 轉下。如非畜作人想疑是也。反上。人作非畜想等。
 
[0577c22] 如下。對正道境。初作非道想。後作正道想。則前想輕。而後想重也。亦結根本。或後輕前重。同歸究竟。斯皆謂約境而斷故也。六位。合云八位。以單雙中各有四位故。今恐下雙舉中。將自他俱疑方便。與究竟合作一位。又不疑中方便。與究竟合作一位。并單疑中四句成六也。
 
[0578a04] 我下。即自心疑慮他境。未至根本。故曰方便也。
 
[0578a05] 身下。即身造口業。默起表聖。由前未決故非究竟也。故前文云。縱獨表聖。前人有疑。不可結重。
 
[0578a07] 他下。即他疑我。亦成根本。我疑他亦成根本。此皆望互疑。故成單也。
 
[0578a09] 如下。妄等為義。言了即結。故不簡自他疑也。
 
[0578a10] 自下釋雙疑也。
 
[0578a11] 如下。身互如上。口互者。如深河導淺之類也。自疑他不信。他疑於己虗。皆屬方便也。然互造之義經論不同。成論許有多雜。不立言業。性別故事不竟故。今解理憑成論。即成上將自他俱疑四句貫而讀之。義自煥也。下俱不疑中亦類此也。
 
[0578a16] 具七者。始闕緣終心息也。
 
[0578a17] 設下。如為人作坑。安置殺具懸擬未來。後境現時。自無想疑。故除第五第六也。
 
[0578a19] 乃下。想疑專尅對人。則心狹境寬。漫心通餘三趣。則心寬境狹。理可明矣。
 
[0578a21] 境下。境差則非人人想等。境強則前境反盛。緣差乃刀杖毀壞。此収二三四方便。並約境而論也。
 
[0578a23] 闕下。指初緣相疑息。収五六七三緣。
 
[0578a24] 或闕下。通解心息緣也。或可將或闕有心下。解闕比丘緣。如上闕緣中云體是比丘。或邪見病狂不名犯[1]成等。理可通諸。
 
[0578b02] 人非人想者。境想第三句境定心差也。人非人疑者。即第二境定心疑也。非人人想者。第四境差心定也。如前即四境未差是也。
 
[0578b05] 餘四。即闕緣境強差心息也。通尅漫者。如善心專息殺事是剋。望餘通息名漫等。又結罪中成者。波羅夷是定剋。但使不成者。偷蘭是悠漫也。可將尅漫通収四位。則宗致有歸矣。
 
[0578b09] 就初下。夫欲了義。先須識名。仲尼云。必也正名乎。釋名云名明也。名實事使分明也。說文形聲相益謂之字。今但取止持是名。方便等是字。若然字即名下之義也。
 
[0578b13] 先下。言持則順受體之淨故先。犯則彰隨行之劣故後。詩云靡不有初。鮮克有終。
 
[0578b14] 止持者。凡有二種。一者止即持。謂止當體即持故。鈔云無惡來汙行前三心得有止持。二者止之持。即加行成在第四心也。鈔云流入行心方為別因。要須行者起加行禁七支。使本體珠光玉瑩。則止持之行善成矣。
 
[0578b18] 初篇。即淫盜等戒。依教不作屬止持行。
 
[0578b20] 此下。順古應言惡事。今依首疏。彼云此蓋對惡法為宗。即五邪法是。三業者。如受食食漉水用是策身業。誦戒秉法是策口業。方便對治是策意業。戒行。戒防形非。定止心亂。慧悟想虗。三學備修則聖果可獲矣。而但言戒行者舉其初也。又舉初則定慧可収矣。蓋由戒而生故。又云有善斯護。理在通収。名之為作。下更合解持義云。作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方接疏中持由作成等文。四緣。房衣食藥也。前二屬外資。後二屬內資。如房須乞法。衣須說淨。食藥加受。順教而作。故屬作持。
 
[0578c05] 雜行者。即身口等諸雜細行也。大師云。森然萬境何事非持是也。善法。文略善事。如持衣受藥之類。前後。意云何以止持在前。作持居後。論。即百論。明外道與內眾。評議止作兩法前後。彼云外曰佛說何等善法相。內曰惡止善行法。佛說有二種。一止相。二行相。息一切惡名止。修一切善名行。云何為止。若受戒後終不作惡名為止。何等為行。於善法中信受修習名為行。外曰已說善行。不應復說惡止。何以故。惡止即善行。內曰止相息。行想作。性相違故。則善行不攝惡止。故云戒相止行相作也。
 
[0578c15] 又下。示前後也。論云。外曰善行應在初。謂善法有妙果。行者欲得妙果。故須先說善行。後說惡止。內曰次第法故。先除麤垢。後染善法等。
 
[0578c18] 三毒者。由貪等能害法身慧命。損諸善根。名之為毒。五蘊本空。妄計我人。名之為倒。今皆不能觀察。妄攝塵境。造趣過非。良由三毒我倒為其本也。惡法。若順古應言惡事。昔云止持作犯。惟對二教中事以明。今師不然。下文云。五邪七非並非正法。此法與事殺盜不殊。又云。無論事法。聖制止作。則通持犯。故得言惡法也。
 
[0579a01] 癡者。不別善惡也。久彼願本。即違反初受時。願學一切善法故。善法即說恣等。
 
[0579a03] 體狀者。體謂體性。狀即相狀。具如下明。昔解。即雲暉願等諸師。同以三業為能持犯體。大鈔云餘義廢之是也。鈔文既略。今則具舒。以省未寤也。
 
[0579a06] 三邪。婬盜殺也。四過。妄綺兩惡也。三不善。貪嗔癡也。由三業不作。則止持之體善成矣。
 
[0579a08] 屈身至放生。是身業作持。讚下二句。是口作持意下。修不貪等善。對治貪等不起。及修不淨等。觀捨離染著以成淨行。又修慈等四心及四種良願。通為意業作持也。
 
[0579a12] 起下。翻上止持成作犯也。止下翻上作持成止犯也乃却放生讚歎等文。
 
[0579a14] 二人者。迦葉佛時曾為兄弟。由其偏修故。至釋迦佛時。弟為白象。兄作比丘。兄語象言。吾與汝俱有過矣。象即感語。三日不食等文。下律中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剋責。還復好心。是名不犯。
 
[0579a18] 四弘。即眾生無邊誓願度。乃至佛道無上誓願成。俱言弘誓者。謂廣普之緣曰弘。自制其心名誓。
 
[0579a20] 十二頭陀。衣二食四處六也。廣如頭陀法中。見論翻為抖擻。四無量。智論云。修慈為除眾生嗔覺。修悲為除眾生惱覺。修善為除不悅樂。修捨為除愛憎。通言無量者。以心從境得名也。此證意非持犯但下。即於本所受體。不能別為嚴故。
 
[0579b01] 若下。如不行十二頭陀。只可言於自利之行。失順理而修。不行慈等四心。則於利他之行。闕助道之業。且非犯戒。毒虵。喻煩惱也。遺教云。煩惱毒虵睡在汝心。睡虵既出乃可安眠。
 
[0579b05] 頭然。光明經云。譬猶男女如火燒頭燒衣救令速滅火若未滅。不得暫安。此則然是燒然也。又大論明野干救頭之喻。名救頭然。則然是語辭也。是知經譬心切。論喻解脫也。言煩惱在心速求解脫方名慚者。未勤對治。但曰無慚。亦不言犯戒。以上多文證古全謬。
 
[0579b10] 能持心者。合云能持犯。即心為體者。以持犯業體。要假心力助成。故小乘戒。緣身口犯必問心等。身口屬無記。但為業具。未能結業。雖然業由心起。起必身口。若但起身口不起心。但起心不動身口者。俱非持犯。
 
[0579b14] 成論。此引成實正行品文。謂身口不能自發。莫不由心。先了前境。後起思心。鼓動身口。造作前事。方成業矣。故彼論云。無心殺人不成身業。無心妄語不成口業等。
 
[0579b18] 離心無思者。成論破有宗。以彼宗計。心王起時別有心所思同起。自有實體今成宗。心王心所前後而起。離心之外別更無思。
 
[0579b21] 無身口業者。此又斥外道所計。彼云身口二業不假於心。從境而起。佛教不爾。一切由心也。
 
[0579b23] 二種者。持犯各有二種也。
 
[0579b24] 就下。問凡言所持對一切境。以受時心總法界故。受後森然萬境何事非持。今約二教明者何耶。答對境雖多。不離二教。攝之皆盡。隨中所對之境。不簡情與非情善惡事法。若非制作制止境。即是聽作聽止境。起心對境之時。但順二教即成二持。違二教即成兩犯。是知持犯不能自分。約其制聽方知分齊。二教既収萬境。故就制聽二教以明其實。所持體者在乎境也。廣如會正。
 
[0579c08] 有惡。如婬盜等惡事制令不作。順教心故。止持行成。有善。如衣鉢三藏教法等。若順教作修。即作持行成。此但薄示梗槩。故曰大略。
 
[0579c11] 違下。如制教中制止事違教作故。翻止持成作犯。又制教中制作法怠而不學。翻作持成止犯也。
 
[0579c13] 作下。言作則順於聽門。不作存乎上行。故非犯矣。
 
[0579c14] 有下。如淫盜等事。業過俱重故制止。無下。房等事。衣依教無惱故聽作。此一句正顯作與不作一切無罪。且對二教以分。只就聽門自分止作。故下文云。於此事法亦聽作聽止。如有房財。理須加法。故聽作也。若有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
 
[0579c19] 所下。何以所持中須立制聽二教耶唯下。若但以制教攝機。則上根獲益。中下絕分。則教之急矣。如但用聽門。又抑彼上根翻同中下。則教之寬矣。故須二教式被三機。如天須菩提胎衣迦葉等理可求也。
 
[0579c23] 二教。即制聽也。
 
[0579c23] 攝法。簡攝事也。古師約法。局在作持止犯中。望法不通止持作犯處名分齊。若據今師。事法俱通四行為分齊。但望順教離過邊屬止持。依教而作是作持。若違此二成兩犯。分齊事者。如四重等。是制教中止持作犯事。非法房舍長衣等。是聽教中止持作犯事。望不通法。故曰唯也。若據今師。約七非五邪法。止故成持。作則成犯。則法亦通此二行矣。二教法事。如誦戒羯磨如法衣鉢等。是制教中作持止犯法事。如處分白二造房如量。是聽教中作持止犯法事。此中事法齊該。故曰通也。前段。指上止持作犯二行。唯對事不通法者何耶。
 
[0580a10] 法下。古師所謂法者。皆是三藏等善法。要在進功修學。方可委知。是以順教學故在作持収。違教止故。[1]□止犯攝。則不通止持作犯也。
 
[0580a13] 事下。如淫盜等惡事唯在離過。不作自然収歸止持。[2]必持必若違教。自成作犯。
 
[0580a15] 故下結。作持得事兼法。止持局事不通法故。所以異也。
 
[0580a17] 五邪七非。如下所明。此皆非法。理須制止。何得言止持作犯唯局事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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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0a19] 對事者。即前云事但離過自攝法。惟進修方知。既不省法通善惡。則義有乖也。今則不爾。但使善事善法在作持止犯収。惡事惡法在止持作犯攝。
 
[0580a22] 下以位分者。約可學不可學位。以分分不越制聽兩教。以辨事法體狀也。
 
[0580a24] 一下。今所以先立可學者。全異古也。雲暉願至首疏已來。於止持中皆先明不可學。謂一切惡事。於明白心中不開學作。名不可學。由不作故成止持。惡止善行。義之次第。故第二明可學。以善事皆須學故。今師不爾。謂一切善惡事法。明白心中先須學知。故可學居初。後於解處迷忘心生。緣而不了。故不可學居後也。
 
[0580b07] 三境者。人非畜也。
 
[0580b07] 四主。三寶及人非畜也。淫望三境皆結夷。故曰通。盜四主結罪差除故分。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止事。明白心成於可學。又今師將婬盜。在可學者。要通二位也。
 
[0580b11] 五邪者。律中調達說五邪。以破四聖種。謂盡形乞食。糞掃衣。露坐。不食蘇鹽。第五盡形不食魚及肉也。
 
[0580b13] 七非者。律中羯磨離七非。即非法毗尼。非法別眾。非法和合眾。如法別眾。法相似別眾。法相似和合。七訶不止。此與事鈔義立有異也。
 
[0580b16] 由下。迷即本迷。倒謂顛倒。如犯言不犯等。隨下。隨於四重等境。不能辨了。皆名迷倒。如有主物作無主想等。然由未作前事名止。
 
[0580b19] 四依。如糞埽乞食等體相皆同。但望執盡形邊以混濫也。
 
[0580b21] 忘下。於上三法迷邪為正。思心不決。望未作邊猶正持。
 
[0580b23] 非下。釋名義。對上科而心不了。文別理同。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止法。迷忘心成不可學。
 
[0580c01] 答下。謂不學教人是迷教不迷心。隨所壞行。結根本外。更加不學吉無知提。
 
[0580c03] 今下。此中是迷心不迷教。先並分明委練。只由迷忘心生。緣而不了根本枝條。例皆不犯。故云無罪可結如下。以三衣一鉢作時。衣須止細綃紗縠。及與佛量。并五正色等。鉢須止金銀漆木等體。及過減量。并掍鋧色也。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作事。明白心中成可學。
 
[0580c09] 如下。即單白白二白四聖制學之。作時須離七非也。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作法。明白心中成可學。疏中理合更就下約事約法。立不可學二句。今不明者。前制止事法中已明不可學。可以類知。故今略也。亦如鈔中止持制門中。於可學內。立制止制作二句。後但立一不可學。通曉止作事上俱有不可學也。今亦同之。
 
[0580c16] 問意。謂凡止持者。對彼惡事守禦不犯為義。今若止中有作。與下作持何別。又若於此明作。則止作合雜混亂。如何分耶。
 
[0580c19] 答下。今雖論作。意在成就止持也。如衣鉢教制脩畜。望今畜故是作持。不犯闕衣名止持。順教遵奉又是作持。是則止中有作收作成止。舉宗歷然。豈為雜亂。
 
[0580c22] 答下。有善起護同屬作持。是義同本為成止故。作是意別。亦猶止婬作觀之類也。雙持犯義。理在茲矣。
 
[0580c24] 雙持雙犯者。影略互舉也。言雙持則略雙犯。下文云。違此二持便成兩犯。言隻犯用略單持。下云無聖教德。並是單持。
 
[0581a03] 心用。心即行心。用謂力用。如起一善行心。力用通成止作二持。起一不善行心。通成止作兩犯。
 
[0581a05] 持下略犯字。且如初戒依教制護。即善行心成止持也。能觀不淨厭離現前。借使怨逼都無染樂。如虵口火中者。是善行心成作持也。違上二心。翻成止作兩犯也。一戒既爾。諸戒例然。教。即制聽兩教。行。即教下所詮行也。必憑託衣鉢房舍等境上而生也。
 
[0581a10] 依下。順制聽兩教中。制作聽作邊說有二持。反此無聖教制作聽作者。並是單持。故云依教奉行也。何者下。推釋雙持所以也。可同殺盜者。但有順教止持。違教作犯。成單持雙犯之義。豈有教文開作成作持義耶。今此衣鉢教既制作。故具雙持。
 
[0581a15] 問下。若云託境順教無犯名作持[1]有。如淫開怨逼。與前境合。望順教禁心。可名作持。不受染樂應號止持。是則亦具二持耶。
 
[0581a18] 答下。既曰禁心名止。顯亦屬止持。又怨逼暫開。非恒許爾。
 
[0581a20] 若下。律云染心看者越毗尼。聞聳起染亦爾。況復言合耶。如後。即戒相中。
 
[0581a22] 房舍等者。約事也。即元主房。要長佛十二搩手。廣七搩手(五分佛手二尺)。長衣。即長如來八指。廣四指(佛指二寸)。疏文略長而言狹者。收減量耳。下云房財大小是也。
 
[0581b01] 指下。約法也。房須乞法指授。衣限十日說淨。於下。約事法示雙持義。此中句法。對事法上應得兩句。皆明白心也。犯過。即販賣衣財。不應淨法。
 
[0581b04] 大小。即過減量也。迷下。如緣過量房。作如量想。始終不轉。無罪可結。斯本迷也。或前後想轉。斯為忘也。如是迷忘交互而起。皆迷心矣。
 
[0581b07] 作下。處分說淨為是。反此名非。今迷忘心生緣而不了。如不處分作處分想等。望無心違教。猶名止持。
 
[0581b09] 迷下。即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也。還約事法對不可學。亦成二句。講者歷之。下皆倣此。
 
[0581b11] 並制修學者。順古進修邊。解作持義。行護。順教制造是行。加法受持名護。
 
[0581b13] 教行者。舉能所二詮也。文言一切通包三學萬行也。並下結示作止。
 
[0581b15] 制門。即指前止持制門中。制止事法也。今復言止。與上何別耶。
 
[0581b17] 答下。惡法即五邪七非。文略惡事。謂前制不許作邊名止持。今望制作離過邊名止持。是則來由意旨各有其致。可以通而解之不。事下。謂房非妨難。衣無犯過。如法通成故聽作也。反此不合故聽止也。如前。即止持可學中。昔解。即願等古人也。作至者字已來。徵其不通。非此主末文釋其所以也。且云初無不可學者一句。即同鈔中。徵云所以不通。不可學者鈔中略。非此所明已下答文。彼但云由心迷忘。非學能了。即同次科。今解不然。不可學迷非學能了等文。以鈔中略。順古答文。并今解不然等語。故使先德釋鈔多致異評。若彼此校讎。理自明矣。非此所明者。古人既約惡事為不可學。由惡事非進修之業。聖人豈制學之。故非此作持中明也。若爾止持中何以立耶。
 
[0581c06] 不同下釋也。言不可輙同止持有不可學。以止持唯獨在遠離過非邊得名止也。
 
[0581c08] 今下。謂今師一切心境。皆是可學。只由迷心故不能了。豈局止持作犯中是則止作。四行俱通矣。
 
[0581c10] 乃下引證。聖人尚有迷心。況下凡乎。如羅漢不識赤鹽等。皆事迷也。
 
[0581c12] 如律下。四分長財不相染。凡有八緣。第八云。若忘去謂以心迷故。或忘財體。若忘加法並開十日。又云雖知是長。若忘等緣則無有罪。指授房戒。境想不乞處分造房。雖作前事。迷忘無罪。斯皆良證。
 
[0581c16] 問下。若云想疑不結。何以房戒處分想疑中。結偷蘭耶。
 
[0581c18] 答下。忘心非罪。但望前心方便結爾。前心即初作房時。後心房成時也。由後心想差於前因。因不至果故。亦望未轉想時。明白心中有罪。是知忘心非在結限若下。昔人不可學。局在止持作犯中仍須結罪。是塞。今師不可學。俱該四行兼[2]放。迷心是通。是則今古全乖矣。諸下。蓋不欲全蔑古人耳。又恐後來有好丹非素之者。故曰任情兩取。然而該通持犯啟決昔迷者。非夫聖師。曷能臻於此乎。翻對止持。亦須有制聽二教。可學不可學事法二種。但望不脩戒行。於事於法。有違越邊。皆名犯也。怠。懈也。上作持云進用修成。今云怠而不修。相翻之意也。類上持者。以止持翻成作犯。今古皆有不可學。今師添可學。作持翻為止犯。今古皆有可學。今加不可學。故二犯俱通。但將此類彼二持。交互映照。則衢道甚明。若無染汙。謂受戒之後。四捨已前。戒體在三心中。望無惡來行。戒體光潔。可曰止持。是故第四心前即有持義。
 
[0582a10] 謂下。示三心也。此三布列經論不同。經約受在初者。此據麤細等明也。論將識在止者。此約起業以辯也。非業者。未能成業故。非記者。是無記心故。若遷流至第四行心。能起三毒三善。方成持犯別因也。所以分行為一。三心為一。豈非上。應先難云。既曰流入行心。方成別業。何以三心成止持耶。將文答之。
 
[0582a16] 無染汙者。簡異先德也。古謂端然拱手不為善惡。成端拱止持。今破云。若拱手不修諸善。應成端拱止犯。便通餘行。是義不然。故今改之。
 
[0582a19] 三下。亦先難云。三心是無記者。受體在中應非記耶。受下答。謂受體是善行心中成。其體即是記。雖在三無記中。不隨變失。故涅槃云。其心雖在惡無記中。本所受體不名漏失。大疏難云。三心有止持者。為記業無記業。若是記者三心非行。何得成業。若是無記不應名持。答今謂心雖非記。受體是記。但望無行名為止持。又古德難云。三心不造諸惡名止持者。不修諸善應號止犯。答受體先已受得。於三心中。無惡來行。說名為持。惡既先不受得。無善來防。豈曰止犯。
 
[0582b04] 治行。治即對治。行心。如起一善行心對至成二持。起一不善行心對治成二犯也。且標一行。故曰止持。行心造業趣果名行。以識但了總相。想專取像。受偏領納。不能造業。要假行心遷流。方成別業故。識等三心無此止持。又三性中唯局善性。惡無記性中亦無此止持也。
 
[0582b10] 如下。即對欲過境。作不淨觀。遮約故曰對境防也。起心護。即起無貪善行心持護。若然豈是無記三心耶。後止。即同後行心中止持也。
 
[0582b13] 既下。且如持衣境。要假第四行心。加法成受。故識等非分。注中通善惡行四字。大鈔中亦有此注。彼但云即識想受三心。則無此四字。或可言此三心。能通第四善惡行心。若然則前三為行之因爾。非者無也。即善與無記中無二犯也。
 
[0582b17] 前後等者。如初對持衣事。起加法心。是作持。後遇怨境起殺害心。是作犯。是則心隨境變。持犯自殊。反上應云為殺等過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作安等過名口作犯。不作知淨名口止犯。單意。以未動身口故。如條部律云。比丘見河中流船。念欲取之。疑犯。佛言不犯。
 
[0582b23] 將下。須以意兼身口。即身口業思。方成其業。如初戒。內心淫意。身口未現。結遠方便吉是也。
 
[0582c01] 有下。以小乘教。不制意地為凡夫。常緣欲境。聖人若制。無能得脫。獨頭。即單意種。緣載起心時即有其犯。簡異一往心則不犯。正義者。若準事鈔。動身口思成持犯。似取前義。今言後者。但約重緣。不兼於身口。亦防之深爾。律云攝護須急。理可通也。餘下。鈔有七門。前三同此。餘有通塞漸頓優劣。料簡四門如彼。
 
[0582c07] 止。只也。謂聖人垂範。蓋欲依言見理循教起行。豈在乎讀誦而為清淨哉。十住云。佛法貴如說行。莊子云。言者所以在意也。今之言教所為明理行者也。指掌。語云如指于掌。言明練事法。如指示掌中之物也。後於境所忽起迷忘。約律迷心不迷教。聖不制犯。
 
[0582c12] 若下。謂受具之後便止心不學。後於事法。觸途成犯。不思有過。此則迷教不迷心。隨結。五篇正罪外。更結不學無知二罪。若於二持等者。迷教之人。雖偶成持行。無其違背。然非識相護持。故不名福。
 
[0582c16] 兩箇。可學九。不可學九。或四一為階。或三三作品。交終以定罪之有無。為持犯方法軌則也。
 
[0582c18] 於下。先論可學者。異古所評也。作下文倒。事謂下。如殺則了知初識以來。便屬人境。對盜則能分四主。此二今師所加。古人唯將衣鉢。以解可學識事。
 
[0582c21] 夷下。謂知殺初識得夷。盜非人物得蘭。衣不染壞提。鉢不加受吉。疑犯。疑殺人為夷為蘭等。不識犯。言殺人不犯夷。疑事。疑於初識為是人乎。不識事。燸相未壞。謂非人境。
 
[0583a01] 不可下。謂學不學人。既於事犯了知。故無枝條四罪。又止心不作。則無根本。故成上品持律之士也。兼識。兼帶上半二識事犯句。此則無罪可結。生疑。即一三下半疑犯事句。各有二吉。不識。即二四下半不識犯事句。各一提吉。故曰皆結兩罪。單雙。上下各說曰單。合說曰雙。今上四單無罪。下四單各有二罪成八。由上半不結。故曰中品等。
 
[0583a08] 隨下。第一事犯俱疑犯四吉。二三兩句疑兼不識。各於事犯結一提三吉。第四上下俱非識故。二提二吉。合十六罪。四句皆結名下品。未犯根本曰持律。然下。事犯俱非識。罪重故居末。
 
[0583a12] 由下。言疑則分有所了通解之律義。非名末。故居中。反證第九事犯俱不識故。須居末也。
 
[0583a14] 六提者。於事犯上各三不識。故有六也。十八吉。六是無知。十二不學也。
 
[0583a16] 無下。轉釋六提。是全根本無知。對吉得名重。
 
[0583a17] 有疑下。重審十八吉也。六疑無知非全不了。故在輕收。
 
[0583a19] 舉下。舉一行宗塗判歷三行。義且非混。又此止犯屬枝條。止持為根本。理亦無乖。初下。此中雖云迷然。忘其識事識犯。並是明白心。以事須從識至疑。從疑至不識。其識事識犯等。宜準前可學中將事將罪配釋可解。但事犯俱約迷心邊說。成不可學也。如人作非人疑非人想。夷作蘭吉疑想等是也。
 
[0583b01] 各下。謂三品九句中除識犯三句。外每品各有一疑犯。一不識犯。成六句。都有十二。不學無知罪。以古師將惡事為不可學。今疑不識例無枝條犯法。理須學知。今猶不了疑不識處。須結二罪。故止就下半犯上結也。
 
[0583b06] 亦下。雖有十二枝條。望不犯根本處。准上可學中。亦得號為持行可學。今師約凡善惡事境。並可學知。忽於前事迷忘心生。佛不制罪。
 
[0583b09] 罪是下。謂下半犯上十二枝條罪。是可學法。且順古結。向下難開。
 
[0583b11] 問下。意云既開事上想疑。於犯有迷須放。如房戒法上境。想云不處分處分想(是不識犯句也)。不處分處分疑(是疑犯句)。彼於根本尚開。此就枝條何結。答下。若以處分例犯。則此以事例法定無惑矣。今未開者。指下作持對法自辨也。故鈔亦云。且據止持中約事為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更為辨是也。
 
[0583b17] 問下。向云但事是可學。想疑忽生。聖不制罪者。何以律判殺戒第三句有罪。盜戒第三句無罪耶。
 
[0583b19] 答下。殺戒第三有犯者。蓋心緣有罪境也。於彼人境雖曰無愆。由作非人想故。有虗起殺心之吉。故曰心罪。
 
[0583b22] 或下。盜戒第三無犯者。蓋心緣無罪境也。今異二境。俱無結處。
 
[0583b24] 然下。言此二戒皆不犯根本故。縱於本境有蘭吉者。此屬未轉時前心方便也。非其異境後心罪。更有徵詰。詳于事鈔。如初。即四[1]四一為階。但將殺事夷愆配之可了。後九。即三三作品。多少。下品十六曰多。中品八罪名少。又十八吉為輕。六根為重。一如止持中。此中既屬作犯。故初九句結九根本。後九句犯三夷三蘭等。不下。即三不識事中。若初殺殺竟。悞謂杌水。其心不轉。本異二境。無罪可結。
 
[0583c08] 有心下。於三時中。初時有心。正造及事畢時無心。但結未轉想疑時前心方便罪也。淫酒。此二約境制故。不論想疑。此猶順古。今師酒戒約先有方便不差。謂心境不相差。理結根本。
 
[0583c12] 若下。若於迷處。分明曉了。因不造境。則亦無罪可結。
 
[0583c14] 上品。以可學中。約明白心。事法俱了。並非結罪。一事。如一殺事等。於識下帶疑不識為中品。全疑不識為下品。意欲顯明白心中犯相。如指于掌也。究竟即九根本。以是作犯。兼不迷心故。
 
[0583c18] 緣下。釋二十四枝條。皆是果罪。不同諸篇方便有後果可趣。有識等者。指上品及中品上半事犯也。
 
[0583c20] 由下。古義也。事總。由順古事開犯結故。事總居上。犯別在下。則結犯易明矣。又今師難開下半結犯。亦非參互。故分二九也。
 
[0583c23] 問下。既曰作犯九句。理須句句結犯。如上品識事三夷。中品疑事三蘭。可言六句有犯。不識事三句。於境非犯。理須去之。
 
[0584a02] 答下。若推本迷無犯。識合去之。然於下半犯上帶疑不識。各有二罪相。兼成九故得明也。
 
[0584a04] 答下。謂枝條雖曰止犯。舉本作犯。以攝義非失也。又必由造作前過通名作犯。有八。且如第七不識事識犯。無根條可結。止應有八句。
 
[0584a07] 答下。雖不識無犯。以造事故可從根攝。又句法相從無七。不成八九也。事法即明白心。於殺盜等事處分等法。緣而不了。隨作結九根本。此謂迷教不迷心也。
 
[0584a10] 如下。示不識事。處下。示不識法。若約事上本迷。理合去三不識事句。故鈔云若可學事生不可學。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是也。今望事法。并俱迷說故。但除第九成八句。除第七。以事上無根本犯。上闕枝條故除之。
 
[0584a15] 若下。第七須存。以未轉想時。有前心蘭罪也。二九。古人約法約事分二九。俱名可學。今師約心辨可學不可學為二九。故知此標通含今古。事。即衣鉢房舍等。法。謂羯磨處分等。將事與法歷句。一如止持四一為階也。
 
[0584a20] 此下。示前後之異。守持。前則守。禦惡不入邊成持。疑犯。不乞法為殘為蘭。不識犯。言不乞法但犯蘭爾。疑法。疑造房為乞單白白二耶。不識法。云須乞單白也。
 
[0584a23] 下品。比中品可知。二位。順[1]主本為一。愚至者為二。
 
[0584a24] 如下。一句結顯。且初由順教造作。故無九根本也。不妨愚教自結枝條。中品八罪二提六吉。下品十六四墮十二吉。故曰則犯墮吉。如前。即止持中。後九句三三作品也。
 
[0584b04] 法下。善事善法雖曰可學。由其迷倒。成不可學。不同古師作持不通也。
 
[0584b06] 是以下。處分法。上既開迷忘不可學九。理自通成止犯。古人約有三種。一制聽二教事上止犯。二事上法家止犯(此皆九句)。三教行止犯(此但八句除識法識犯也)。即四一三三一同作持。此但怠而不脩。不同前作順教造成。又順句法倒歷。以犯門罪多為上也。
 
[0584b11] 如下。以古人約惡事惡法。為不可學故。止犯作持中無也。
 
[0584b13] 今下。大師以迷心。為不可學。通乎四行也。
 
[0584b14] 如下。長衣過限不說。見犯五篇不露。明白具知。即是可學。反此成不可學。以此二九。例通法界也。何言止犯法中無不可學。
 
[0584b17] 對下。即教行止犯也。如不學三藏教法是也。今既識了根條無犯。故除識法等一句。事宜作犯字。對下。通收二種止犯。文隱事上止犯義。何者。如諸善事。不起造脩是也。雖無識上枝條。然有事上根本成九句。
 
[0584b21] 如下。示事上法家止犯也。於事雖明。於法上有。故曰不乞處分。仍將不字貫下。云不受持不加淨。文方顯矣。殘提。既存九句斯立。
 
[0584b24] [2]無始下。經無始時為染。習本為生死源故。經云眾生愛命還依欲本。愛欲為因。愛命為果。是知欲愛所起。在於三毒。毒之盛者在乎貪也。成論云。眾生皆以貪染心。而愛婬欲等。
 
[0584c04] 於母者。禮云夫准禽獸無禮故。父子聚[3A]塵(取猶共也鹿牡曰[3B]〔鹿〕)原其無禮。即是癡業。故成實云。但以癡心。不識好醜是也。
 
[0584c07] 境交下。覆示上成必在貪。謂外形相交。內情適暢。雖因嗔癡。果在貪毒。以癡下。由癡屬迷惑。嗔是違忿。故曰兩不成也。
 
[0584c10] 損益。望彼為損。於己曰益。故義鈔云。殺盜二戒患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又齊是也。不同婬委教人婬者。樂在前人。教人稱聖。於己無潤。故非益己。罪皆輕也。殺盜既通損益。彼我同犯。三事。即三毒。下文云。二破兩戒亦因三事。
 
[0584c15] 下姓。即栴陀羅等卑姓之人。摩摩帝。即經營人。彼云摩摩帝。塔無物僧有物。便作念。天人所以供養僧者。皆佛恩故。供養佛者。便為供養僧。即持僧物。脩治塔者。此摩摩帝得波羅夷。以下。即以此事類之便成。上云終因三事。互起相成之解也。
 
[0584c20] 有害。言蛇既害人。殺亦無過。父母老病殺無罪者。論云今波斯國說之。此亦無禮義之邦也。周孔之教。既不及因果之法。豈能別乎。
 
[0584c23] 又下。彼十不善品。問曰有人依官舊法。殺害眾生。或為強力所逼。強殺眾生。自謂無罪。是事云何。答亦應得罪。是人具足殺罪。自緣故。以四因緣得殺罪。一有眾生。二知是。三有殺心。四斷命心依惑者。即三煩惱也。彼云一切煩惱能起惡業。互起相成。如下云身口互造兩得相成意同也。又依依上三毒互起義也。
 
[0585a05] 財利下。應加妄語字貫而讀之。又應將此貫下嗔癡二種思。貪者前心也。
 
[0585a07] 言了者根本也。暢思者後心也。古師意謂。得財事遂。前後俱貪。嗔癡二毒不得兼也。
 
[0585a09] 又下。雖前起貪妄語。後不得財。反屬嗔毒。貪癡二種亦非兼有。
 
[0585a11] 今下申破。良由妄隨毒有。或由貪成。或因嗔起等。言了即結。豈約後得財不得財以分三毒。誠不可也。
 
[0585a13] 究竟者。根本夷也。暢遂者。後心吉也。大師云。所造暢決稱懷發[1]惠。通得吉羅。
 
[0585a15] 如下。釋成究竟也。
 
[0585a16] 或下。甄去開緣也。
 
[0585a16] 染奪者。染對上境交[2]如怨逼。三時無染。奪對上離處。如下云祇駈牛馬心疑故非犯。文舉婬盜。以省後二也。
 
[0585a19] 前三。婬盜殺也。非身不成第四妄語也。非口不辨此約麤分也。若細分者。如下互中。雖在身者拾毗尼中復加心。今文存略。
 
[0585a22] 身口互者。殺盜本是身業。容有口教互成也。故曰身為本等。義鈔中立為自作教他也。
 
[0585a24] 從損財下。是身自業。次從口語下。是口教業。故知身本口末也。
 
[0585b02] 重罪。多論云。教人殺盜。隨命斷離處。教者得罪是也。
 
[0585b03] 殺人。上准義鈔中。應加及以字。鬼神。大師云一切呪法皆令鬼神夜叉。以其身業扶物斷命等。師子。說文云[旭-日+虎](許交切)師子。爾雅曰後魔如虥(士板昨閑二切)。猫食虎豹。或一哮而令獸死者。蓋身壯聲勇也。成論云。師子虎狼所得身力。皆由不淨福。及以罪緣所致。壯夫。如項羽叱樓煩。煩目不能視。手不能發。又嵆叔夜養生論云。壯士之怒。赫然殊觀。植髮衝冠。其壯又可知矣。
 
[0585b10] 深下。指殺戒也。或口言受食等。[3]□口造身業也。
 
[0585b11] 無下。如教彼現無學相。着某色衣。是造口家大妄業也。彼正現時何有口助耶。亦由[4]前問答者。指先口業也。
 
[0585b14] 渡河方成者。要後身業也。是則口未成犯。要身助成明矣。
 
[0585b16] 口下。即身造口業亦爾。約教未犯。要彼身業表聖。方犯大妄。
 
[0585b18] 業性下。釋上不互。此二句出雜心。言異者。口業非身業也。
 
[0585b20] 事下。有本作雖非。彼論正作事不究竟。言下。大師釋論不究竟義也。又云下二句。亦出雜心。自在者。如王勅人令殺是。又仙人意所嫌而殺。謂是口意二業。是義不然。業自性異故。事不究竟故。故曰必須人鬼等。
 
[0585b24] 各自成業者。若依成論。身口互造。身造口業。但發身業。以現是身造。故曰造亦爾。故知通互也。
 
[0585c02] 彼文者。指成實邪行品也。彼先問曰。是殺生等三不善業。但見多業性耶。答殺罪名不善。業是罪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有本作何身字誤。口亦可造。隨教勅人令殺眾生。或以呪殺。如五通仙能呪殺人等。心造如文。
 
[0585c07] 彼論者。大師轉引彼三業輕重品中文。證上心造義。故彼云。又意業力勝身口業方接。和利經等文至所作來。皆論自引也。
 
[0585c10] 那羅者。具云那羅于陀羅國。大論云。大仙嗔時。能令大國磨滅是也。檀特。太子須大拏經云檀特山。應法師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或云檀特山。此譯云蔭山。方志云。在跋魯沙城北東二十餘里。山嶺上塔。是蘇達拏棲隱之所。
 
[0585c15] 著脫。與上義同。但加脫字。如教云若表聖人者。當脫某衣。嘿妄者。本是口業。由意造成故。二具由生者。成論正行品云。是三種行皆但是心。所以者何。離心無思無身口業。又云是意業力故。起身口惡等。
 
[0585c19] 非下。以欲顯己德之聖希招名利。非其言者莫成妄業。
 
[0585c21] 亦下。不唯口辨。亦有身業現相成重。義鈔云。身表口業故。從根本判無疑也。比前。即無學者衣也。
 
[0585c23] 先下。文略自作字。無預。預樂也。佚也。有本作悆音同。亦悅也。
 
[0585c24] 損境。對上損字。暢思。對上益字。
 
[0586a01] 期契下釋上過。通顯自他俱有也。
 
[0586a01] 時節下。如教人凌晨為我殺人是。教者心尅。今使者反至薄暮殺畜。是所使意異也。坐立。如教坐殺人。彼立殺畜。
 
[0586a04] 或互下。或能教顛狂。或所教捨戒。通別兩緣彼此闕者。皆非正犯。漫心者。能教通在人畜。所教隨殺皆犯。如教作坑。通陷人畜之類也。無寄。寄托也。言不專托於一也。
 
[0586a08] 殺盜下。如遣人殺己及盜己物。於義則疎。故曰無有遣義。
 
[0586a09] 約人犯。約篇四戒。罪齊一品。莫不皆夷。
 
[0586a10] 夷蘭者。初戒犯夷。下三結蘭。兩種者。若約犯夷吉提。應曰三種。今恐取下智解盜殺誑犯蘭為一。并淫夷為兩種智解。殺戒云。若畜生中有智解人語者。若復有能變形。方便求殺者偷蘭。又大妄戒云。畜能變形有智。向說得上人法。知者偷蘭。又調部云。不能變化畜前。自稱得上人法。佛言吉羅。盜雖不說輕重及智解。理宜准此。而下。應先難云。若殺結蘭者。何故戒本云。斷畜生命者波逸提。將文答之。謂律且約不能變化。若殺犯提。外部。大師準十誦。虎殘犯吉。多論云。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羅。今師約智解可同結蘭。
 
[0586a20] 屍上者。律云若死屍未壞少壞[1]少壞但使入婬處。皆波羅夷。生死源者。論云。酒為放逸本。婬為生死源。金銀生患重。邪命斷善根。
 
[0586a23] 善因所招者。成實問云。以何業故生人天中。答曰若布施持戒修善等業。上者生天。下者生人。又利根者則生人中。反前者。非人於財少著。旁生依正且卑故輕。
 
[0586b02] 地居者。即忉利已下依須彌所居。輕即蘭也。盜希。爾雅釋結云希罕也。
 
[0586b04] [2]加下。成論云。若人憎惡田宅舍廬我所差別。則生鬱單越。故知彼無我所。豈[3]呪天乎。
 
[0586b06] 由下。多論云。凡得波羅提木叉戒者。以五道而言。唯人道得。餘四道不得。如天道。以著樂深重故。乃至世尊成道亦在人中。淨道者。俱舍云。淨道沙門性。言無漏淨道。是四沙門之性。今若斷彼連持。即[4]持即是壞聖道性。損所依故。婆沙云。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所依故。若害色身得逆罪。斯可照也。
 
[0586b12] 多下。彼先問曰。何以但害人得波羅夷。答以人中有三歸等[5]是答。不能出家者。如帝釋語目連云。一天子有一天女一伎樂。以自娛樂不能自割。況作天王。種種宮觀。無數天女。天須陀食。自然百味。百千妓樂以自娛樂。雖知佛世難遇。正法難聞。而染樂纏縛。不得自在。善心力弱。何由出家。僧寶。成實云。戒品清淨乃至解脫知見。無上福田。能益施者。是名僧寶。天女者。彼云有比丘與天女行婬已疑。佛言波羅夷是也。
 
[0586b20] 輕重者。即殺提盜吉。何不均耶。龍珠。佛告諸比丘。往恒水側。有一蠡髻梵志。常居此水邊。顏貌憔悴。時我詣彼。問言汝何憔悴。彼報我言。此河水中有一龍王。名摩尼徤大自在。來至我所。以身繞我。頭覆我上。以此憂患致使憔悴。佛語梵志。若此龍來。當語龍王。持汝頸下珠瓔與我。乃至龍王即時還宮不復來爾。
 
[0586c02] 鳥翅者。佛在舍衛給園中。有一比丘。告云我住林間。正患夜半眾鳥悲鳴。佛言汝伺彼[6]邊還林宿時。語言與我兩翅急用。諸鳥即出林去不復還矣。乃至佛告比丘。汝等當知。鳥獸尚不喜乞。況於人乎。此則借喻。以誡造房乞求之過也。
 
[0586c07] 報別者。三趣本殊也。非解者。言義不了也。潤微者利。己之薄也。具斯三義故輕。
 
[0586c09] 道下。通說有成道之義。容下。彰己修成有資果剋也。今若□彼還成自損。不能修善。著樂深也。報得通心者。簡修得通心。即第三他心通。謂能知他心。及所緣念事也。徹照無礙曰通。無信下。如誑云尼乾為羅漢。佛不信也。反披拘執。佛非怖也。待信者。下文云但言了結不待信也。
 
[0586c15] 引文者。律云。比丘有淫意。向婦女乃至畜生二形三處。初入波羅夷。是初例也。又云。怨家強[7]提己行不淨。若入覺樂波羅夷。是次例也。又弱脊犯夷。是第三例也。俱得極重。故曰一夷。
 
[0586c19] 餘二。自盜自他盜自也。無罪可知。前下。釋境差方便罪也。不起他想。殺戒五緣中。闕第二人想句。
 
[0586c21] 進趣者。古師於近方便後。別立進趣一位。謂心規前境運用不息。名為進趣。古人準本律自殺中。不更立之故。義鈔闇引古云。四分意不立進趣。自殺無罪。命斷無戒。然即自殺夷蘭並無。但得殺業不善道(已上正文)如律。指調部也。意謂上有人解云。不立進趣。應無蘭罪。何以調部云自殺不死犯蘭耶。答下。由命未謝。戒在故結。若下。或自殺而死者。設有因罪。同上五分進趣。義亦無爽。故義鈔云。縱立進趣何咎是也。
 
[0587a05] 至下。自打謗覆他。他打謗覆自。若同是比丘。彼此根本。自打謗自。理非所結。自覆自罪。律但小吉捨。毗尼云。不應難言自打自謗等亦無犯者。戒猶存故。言未可一準也。意辨者。自誑他。他誑自。彼此根本。自誑自非犯。始侵。律云入如毛頭即犯。要下。釋終義。財下。釋中義。可解。
 
[0587a11] 剋漫一門據上生起。合在第七。恐當時失修犯。無尅心者。以婬對三趣犯齊一品。縱期人境。後會非畜。皆結正罪。
 
[0587a14] 境心雙轉者。即非人人疑。境差心轉。雙闕二緣。以婬戒不通境想。雖闕亦犯。不爾謂不同婬戒剋漫齊重。
 
[0587a16] 感聖者。有證果義也。故疏自引檀尼入聖緣。如下明。障道者。障四沙門果也。剋漫明分。殺盜是剋。犯婬漫亦結。可以明也。相當者。即人作人相殺。有主物作有主想盜。此收境想中初句。顯剋心結重。心境下。通收下四句。即人非人疑等。罪非根本。即方便蘭吉也。此顯漫心是輕。
 
[0587a22] 彼此者。餘人及怨也。害怨雖剋。通餘名漫。則翻剋成漫矣。前言。指上剋心相當成重者。據財可分別言之。
 
[0587a24] 如下引例。嗔一。本嗔一賊也。[1]餘賊也。餘賊相因得死者。於嗔者犯重。心境相當故。於餘犯蘭者。殺緣不具。以無心殺彼故。
 
[0587b03] 如下。別例也。律中為尼說法。不得至暮。或船濟處為俗說法。而尼聽者不犯。以尼非正對之境故。例妄餘聽。理應非犯。
 
[0587b06] 今下。先破也。遠嫌者。律因難陀說法至暮。尼在祇桓壍中止宿招譏。後雖開說不得至暮。此皆遮俗嫌謗爾。屬於遮戒。此妄語夷屬於性重。不可以性例遮也。若下。正立也。通境隨犯者。人夷。非人蘭。畜生有智蘭。無智吉也。
 
[0587b11] 並下。凡言錯悞。通別有二。通則心境乖差。皆名錯悞。別則隨事由辨。相有異途。錯下。釋別所以。所下。徵釋異途。如文可了。
 
[0587b14] 無下。以此一戒。不論境之交錯。心之迷悞。何哉。欲之患者毒之盛也。欲之失者障之深也。是故特制不論錯悞。但下。設正道作非道想亦犯。或下釋悞。即前心謂此。後心謂彼也。境下釋錯也。
 
[0587b18] 無寄。寄託也。言其漫心非託於一趣也。齊重者。由先有期心故。隨趣各結果罪名重。
 
[0587b20] 境交者。本期人物。畜物交參而得者。是錯心也。想轉者。前心謂是人物。後心轉謂非人物。是悞心也。
 
[0587b22] 不下。皆不結根本。以先無期心故。猶下。三趣各屬正主。以本盜人物。於彼本屬元無心故。
 
[0587b24] 後下。盜時雖迷。後若知者須還本趣。不還則心境相當。隨趣結正。
 
[0587c02] 俱下。於一境上具錯悞也。如下。釋具二所以。謂王物差張。是錯義。成境差也。復於王物張想。認彼為此。是悞義。又成想差也。
 
[0587c05] 境下。釋上境差。後下。釋上想差。故下。結上俱義。亦望不犯根本為言。
 
[0587c07] 漫心者。由先於女通有盜心。今雖男想。以稱本期。故結夷也。此約結罪之異故。因而引之。非是同主義。
 
[0587c09] 及下。雖曰於人等通有害心。及至正殺。有親疎兩緣。如親緣人境餘趣來差。是不稱初期也。
 
[0587c11] 一重者。亦隨趣結果罪也。十誦云。為人作坑。有本漫心。隨境輕重。一緣。簡漫緣也。如專緣人一境是也。
 
[0587c13] 若下。期心不當境也。境則交涉者辨錯也。或以迷忘者辨悞也。文無殺心者簡漫即犯。
 
[0587c15] 現下。張王二境歷別顯然也。心下。外境既殊。內心亦異。
 
[0587c17] 由下望王無心。境錯非犯。於張先有害。理結境差蘭。望無根本。亦名不犯。
 
[0587c19] 張下。本期張境。臨至加害。張去王來。復於王境而作張想。殺得重夷。問王非本期。何得成重。
 
[0587c21] 若下答。如上者。即緣差方便中云。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若云悞重錯輕。何故五分悞犯蘭。僧祇言不犯耶。
 
[0587c24] 律名者。言五祗所定錯悞名不正也。故義鈔云以錯境為悞是也。祗律疏云。錯殺犯悞然不犯。故知彼以境交名悞。心緣此謂彼為錯。是未足以定也。
 
[0588a03] 取下。今取彼事約義方可分得錯悞。亦以境交為錯。心迷為悞。且如上引祗律。既曰多人同行等名不犯者。即是境交名錯。與今引立錯則不犯。義自通允。
 
[0588a06] 又下。別引僧祇隨悞犯重義。彼云弟子共要偷師衣共分。闇中悞偷自衣。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邊滿者波羅夷。下據此悞得己衣。即是向云境差心謬犯重。又成錯輕悞重義無失矣。
 
[0588a10] 錯犯。即人非人兩境交現。心又明辨。本期向人。而錯對非人也。悞非者。言不犯也。亦本期誑人。後非人來替。心作人想。望彼非人無心誑彼。全無其過。
 
[0588a13] 漫下。有心通誑。隨趣結犯。故不簡於錯悞也。在人氏族雖別。人趣是同。又招利無別。故同犯也。
 
[0588a15] 口下。克體是凡法。故錯說非重。
 
[0588a15] 增慢者。成論云。邪心自高名慢。若未得須陀洹等諸功德。自謂為得。名增上慢。問若未得何故生得心耶。答於習禪中。得少味故能遮結使。不行於心故生此慢。今前心謂聖。後心方知。故悞非犯。
 
[0588a20] 若下。克體是聖法。故錯悞齊重。如十誦云。欲說初果錯說三四亦犯。三四禪者。禪是西音。此翻為弃惡。能弃欲界五蓋等一切諸惡故。或翻功德藂林等。而說此犯重者。由是根本禪故。一切無漏觀慧種種三昧。悉從中出故。
 
[0588b01] 問下。何以盜中對人開錯悞。妄成對人不開耶。答下。言盜相。有離處不離處。損主不損主。故分錯悞以定心境。妄則無待損主。但使言了錯悞皆犯。
 
[0588b04] 又下。即見論盜金得銀置本處。不得盜罪。又若於物元無盜心。心境既無。何過之有。故得論錯悞也。無下。以言之一發。結業已成。故無退悔也。語云駟不及舌。斯之謂歟。
 
[0588b08] 原下。謂本於聖人之垂制。為防非止惡爾。是猶藥對病施。故非浪設也。業者。七支業也。莫不由貪等而生。
 
[0588b10] 十下。指論除業品。三三九種者。謂身口意生惡。現報生報後報。自作教他作隨喜作也。
 
[0588b12] 三煩惱生者。謂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若助貪欲煩惱。若助嗔恚煩惱。若助愚癡煩惱。若上煩惱。若中煩惱。若下煩惱。
 
[0588b15] 又下。指成實十不善道品也。彼問曰何故名為業道。答曰意即是業。於此中行故名業道。先行後三中。後行前七中。而言前後者。據說之次第也。彼問曰已說七種業道。何用復說三意業耶。乃至答云。以意業微細。故在後說。今謂起業。則先由三毒而起七支也。當分者。嗔對殺。癡對妄也。
 
[0588b21] 雙隻者。何以將貪一種雙對婬盜。嗔癡二毒雙配殺妄耶。
 
[0588b23] 答下。內外者。在內則耽湎于色。於外則苟得乎財。境雖二焉。對貪一也。是故通須歷別制止。
 
[0588c01] 嗔下。若將嗔毒雙對內外。則結罪有差。何者。嗔殺有情內境則重。嗔殺無情外境則輕。如壞生是也。
 
[0588c03] 癡下。誑妄有情方犯。無情非犯。故義鈔云。誑境局在有心。不通非情。故屬一也。
 
[0588c05] 婆羅門。即孔雀婆羅門也。此證制戒為對三毒也。業非。七支業也。性惑。三毒也。意謂戒但防非。何能調惑令盡耶。答中。指上教興及解開名義中。依因所本者。經云依因此戒則生後二。又拾毗尼。但以慧不孤起。必依於定。定生有原。功由淨戒。就本以表故言除惑。
 
[0588c10] 後半者。即摩觸八事覆他隨舉。還同前判者。攝末歸本。不離三毒也。大師云。後四是末不離於本。故不別對。
 
[0588c13] 有下。此師謂凡立戒在初者。有二義。一愛染。二喜。為淫戒具斯二義。故在初也。然則盜殺妄三。從犯次第而起。如諸篇者。取例也。謂僧殘中漏失。三十中長衣。九十中小妄。皆由喜犯故在初。大鈔云此戒人之喜犯是也。
 
[0588c18] 貪下。向以貪對婬盜。而不將盜居初者。答先內後外。義之次第。
 
[0588c20] 冬分。從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為冬分。第五半月者。八月黑。九月白黑。十月白共四半。從十月十六至二十七。方滿十二日。則第五半矣。下皆倣此。
 
[0588c23] 一人半影者。僧祇中令作脚影步身為度也。又毗奈耶中。佛令作高矩法為一人。即取細籌長二尺許。折一頭四指。竪置日中。度影長短。目為脚影。
 
[0589a02] 又[1]如下。大論約損輕情重。故在初也。善戒所謂如膠著草。
 
[0589a04] 三眾。即下三眾不同。謂沙彌等初戒與僧先後異者。解下。既增俗五為十故。循舊制也。
 
[0589a06] 全斷者。顯淫為分斷。自妻不障故。殺則不爾。有命皆犯。故列在初。
 
[0589a08] 人同方便者。約人則同是僧地。約戒則俱稱少分。故曰方便。似同而別者。雖曰同護七支。而執據恒別。無以小學全跂大僧。無慈者。以小年好殺故。鈔云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須息惡行慈。是則推殺為首。息慈之名義不虗矣。觀門對治。備如俱舍正理等論。
 
[0589a13] 任運凡有二義。一者任運障善。二者任運成犯。
 
[0589a14] 謂下。釋初義。以先起惡障於後善。任運不成也。次義如下明經。即下引善生律。據義鈔云。首解不見經論有任運犯。今以義求。准律說者。似有任運犯。何者是也。先教人作殺等已。不遮不悔。惡果種成。受具已後。果就得罪(以上證有任運)。又云此中婬戒無教人同犯。故無任運(是律不定)。
 
[0589a20] 先遣戮人者。意云若先遣信欲刑戮人也。受齋。有本作戒。亦通言齋。即八關齋戒也。業疏云。八戒云齋云關者。眾名乃異。莫不攝淨歸心也。言八即所防之境。戒則能治之業。齋謂齋一其心。又轉康伯注繫辭云。洗心曰齋。防患曰戒。義不遠爾。
 
[0589b01] 以下。此既得戒。則無任運障善。又無殺罪。則無任運成犯。以此挍知無任運矣。若云無任運者。何故經云有諸貴人常勅作惡。若欲受齋。先勅語遮諸惡。乃得成就。若先不遮逕受齋者。不得名齋。斯則有任運障善義。善既不生。惡果成就。又有任運成犯義。何言無耶。
 
[0589b07] 解下。從解至不得齋來。約後段惡長善短。釋有任運義也。次從不同至遮齋來。反顯前段惡短得齊無任運義也。以下。雙結會通。
 
[0589b10] 上解即前惡強時長。八齋弱短故。障戒不起。今大邪見斷絕善根。一則邪正相違。二乃惡強善劣。以強障劣。不違初義。若爾後受惡戒。應失善戒。以惡強故。答不然。義鈔云。若得形俱戒後。雖受惡律儀。必不失戒。非斷善根故。然心論唯言四種捨。不言受惡戒時捨。此雖作惡乃可犯戒。不名失戒。若成實善生。受惡失善。不同雜心也。互受捨得者。彼論問曰。善戒人作惡戒人時。何時捨善戒得惡戒耶。答若一說言我即屠兒捨善戒。第二三說時即得惡戒。問惡戒自得從他受得耶。答自誓便得。不從他受。以順生死隨心即得。
 
[0589b20] 小學。准下是沙彌也。
 
[0589b21] 若下。此師先定常塗所判也。今則不爾者。言今論罪約因果局在一位。此據因時在沙彌。果成在比丘也。沙下釋所以。
 
[0589b24] 我下。言我在沙彌位時雖教。今為比丘時。未行教業。理非結重。
 
[0589c02] 何下。古人自徵。佛下。既曰比丘教殺得夷。反顯沙彌時教應非犯重。以此校知無任運也。
 
[0589c04] 乃下。言但可說言違越道理。未可結歸根本。何也。於制教中未聞因時教殺。果成比丘。有駈[按-女+(眉-目+貝)]之義。
 
[0589c06] 受佛戒。即十戒。又下。多論云。出家受十戒。隨破一重。不得受具。同戒者。如因果俱為行殺。豈可先修殺因。後成殺果。而無犯耶。由同一殺業故。須存任運。二師中應以後義為正。
 
[0589c10] 異緣者。望彼身口為異。
 
[0589c11] 受齋惡止者。即欲受齋者。先止諸惡。若不遮者。不名得齋是也。
 
[0589c13] 彼下。八齋先無少分戒資。不同此有十戒善因勢力資成故。問上但配盜殺妄三。不說婬者。答以無任運故。義鈔云。此中婬戒無教人同犯。故無任運。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發揮記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