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得突吉羅罪。是人得戒。
[0438b01] 薩婆多論云。若先請和尚受十戒法。和尚不現前。亦得十戒。和尚若死。聞不得戒。不聞得戒。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尚不現前。不得受戒。以僧數不滿故。若僧數滿。設無和尚。亦得受戒。
[0438b05] 第二分云。二和尚乃至多和尚。亦不得受戒(一人止有一親教師。譬如生身之父。不可多故。若於彼為和尚。於此為尊證者。俱所不論)。和尚九歲得名受戒。而眾僧有罪。
[0438b07] 南海寄歸云。凡為親教師者。要須住位。滿足十夏秉羯磨師。屏教師。屏餘證人。並無定耳。
[0438b10] 律攝云。邊地若有十人可得。取五人者。名善近圓。眾得越法罪。若但有五人。斯名善受。若眾數不滿。不得以佛作數。佛陀僧伽。寶體別故。若狂聾人。及天授部等。將足眾數。不成近圓(天授部。謂調達破僧伴也)。
[0438b13] 薩婆多論云。佛不與人作和尚阿耆利。大愛道八法受戒。亦得稱阿難作阿耆利(即阿闍梨)。
[0438b15] 根本尼陀那云。若人身無難事。自言我有。是受近圓。諸苾芻得越法罪。若人實有難事。自言我無。不名受近圓。諸苾芻無犯。若作如是語。莫授我近圓。而為受者。非受近圓。諸苾芻得越法罪。未受十戒而受近圓。此人得戒。諸苾芻得越法罪(與四分同)。
[0438b20] 第二分云。從不持戒和尚受具。不知者得戒。知者不得。
[0438b21] 五分律云。有和尚阿闍梨罷道。後來就弟子求出家受具。先弟子應與衣鉢。助使得成。亦聽即與作師。彼更受戒者。應如法敬師。
[0438b24] 第二分云。若於眾中被舉而休道者。欲還出家。若自見罪。應與出家。自見罪。應與受具。能懺悔。應與解羯磨。
[0438c02] 薩婆多論云。年六十。不得受大戒。惟聽為沙彌凡七種受戒。一見諦受戒(如憍陳那初解聖諦。即名得戒)。二善來得戒(如前釋)。三三語得戒(佛成道未久。有人遇佛。自唱我今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即名得戒)。四三歸受戒(佛初勅千二百五十人。各各別行化度諸方。若有發心出家者。三說三歸。即名得戒)。五自誓受戒(如摩訶迦葉初出家時。未曾遇佛。但自誓云。誰有世間最正覺者。是我之師。我是弟子。即名得戒。得戒已後。方值世尊)。六八法受戒(大愛道等五百女人。受八不可過法。即名得戒)。七白四羯磨得戒(或更開尼為白八羯磨受戒。法與比丘尼為遣信受戒。邊方為五人中受戒。即共有十種得戒不同)。佛法始終以白四羯磨戒為宗本。能繼續三寶。作無邊利益。是故於七種戒中。最勝最妙。最為尊重(善來。惟局金口。三語三歸。惟局未制四羯磨前。八法。惟局五百比丘尼。自誓。惟大迦葉一人。見諦。惟五比丘。獨此白四羯磨得戒。綱維佛化。使正法久住。三乘道果不絕也)。十誦律云。先受大戒乃至大須臾時。是人應先坐。先受水。先受飲食。
[0438c14] 善見律云。若比丘。實一臘。妄言二臘。依二臘次受利養。計錢犯重。
[0438c15] 南海寄歸云。從九月十六。至正月十五。為冬時(舊云。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從正月十六。至五月十五。為春時(舊云。十二月十六。至四月十五)。從五月十六。至六月十五。為雨時(舊云。四月十六。至五月十五)。六月十六一日一夜。為終時(舊云。五月十六。此一日一夜中受具。猶得受後安居。到三月滿便算一夏。譬如世人。臘月三十所生。亦算一歲。故以此為終時也。若五月十七受戒。則不得受後安居。但名無夏比丘。直待明年。方受或前安居或後安居。至三月滿。方名一夏比丘。譬如世人。歲朝所生。直至年終。止名一歲也)。從六月十七。至九月十五。為長時(舊云。五月十七。至八月十五)。此謂佛家密教。與俗有殊。凡西方南海出家之人創相見者。問云。大德幾夏。答云。爾許。若同夏者。問在何時。若時同者。問得幾日。若日同者。問食前後。同在食前。方問其影。影若有殊。大小成異。影若同者。便無大小。坐次則據其先至。知事乃任彼前差。若六月。十七明相纔出受其近圓。同夏之中則為最大。由不得後夏故(舊云五月十七)。若六月十六夜將盡而得受戒。則同夏之中為最小。由其得後夏故(舊云五月十六)。
[0439a07] 問。十誦云。先受大戒乃至須臾時。應先坐等。梵網經亦有如法坐戒。今比丘與菩薩戒。或復受有先後。當依何戒次耶。答。釋籤云。大小兩乘。通用律儀攝其分位。各依律儀以定位次。是故菩薩在大則大。在小則小。故知在小乘眾。還依小乘位次而坐。在大乘眾。則依大乘位次而坐。又輔行云。若先小後大。一切轉為無盡戒體。若先受大。後方出家。欲在大比丘數。而不失菩薩法者。則更受律儀。但於一切發得身口清淨防非律儀。無作戒體不復發也。故涅槃中五篇七聚。並是出家菩薩律儀。又若先小後大。則開小夏以成大夏。若先受大。後受律儀。在小則依小。在大則依大。(文)此不易之論也。
[0439a19] 第二分云。比丘變女形。即以先受戒年歲。令入尼眾。尼變男形。令入比丘眾。變二根者滅擯。
[0439a20] 五分律云。比丘變女形。若先犯共比丘尼戒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