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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治毗尼事義集要(17卷)蕅益沙門 智旭 彚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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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4a05] 不應議論互諍勝負。

[0444a06] ○禮敬法

[0444a07] 律攝云。有四種應禮。一是如來。一切人天並應致敬故。二出家者不禮俗人。是彼所敬故。三應禮敬先受近圓者。惟除尼眾。彼敬亦爾。四未近圓者應禮近圓。有十種不應禮。行別住等四人。授學人。三種被捨置人。諸在家人。及未近圓。禮敬之儀。有其二別。一謂五輪著地。二謂執捉腨足。口云畔睇(乃西域致敬之辭。未見翻譯。恐即是槃那寐。或云槃談。譌云和南。皆翻我禮)。若知他身有穢觸。而為禮敬。或自身有穢觸。而禮他者。俱得惡作。有二種穢觸。一食竟未澡漱。二便利未洗淨。闇中禮拜。不應至地。口云畔睇。即是致敬。

[0444a16] 第四分云。比丘有十種威儀時。不應禮。大行時。小行時。若躶身。若鬀髮若說法。若嚼楊枝。若洗口。若飲。若食。若噉果。

[0444a18] 根本雜事云。不應著一衣禮他。亦不得一衣受禮。

[0444a20] ○孝父母法

[0444a21] 五分律云。畢陵伽婆蹉。父母貧窮。欲以衣供養而不敢。以是白佛。佛告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右肩擔父。左肩擔母。於上大小便利。極世珍奇衣食供養。猶不能報須臾之恩。從今聽諸比丘。盡心盡壽供養父母。若不供養。得重罪。

[0444b01] 根本尼陀那云。父母於子。能為難事。荷負眾苦。假令出家。於父母處。應須供給。但除衣鉢。餘物可供。若無餘物。可從施主隨時乞求。若乞求難得。應以僧常所得利物共相供給。若無利物。應以僧常所食之分。減取其半而為供濟。若常乞食者。以己所須滿腹食內。應取其半濟於父母。

[0444b07] ○安居法

[0444b08] 不應一切時人間遊行。聽三月夏安居。白所依人言。我於此處夏安居。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某甲聚落。某甲僧伽藍。某甲房。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如是三說。後安居法亦如是。若無所依人。心念安居。但為安居故來。便成安居。

[0444b12] 安居竟。客比丘來。不應移。亦不應去。

[0444b13] 若欲安居。先自往看房舍臥具。然後方受。

[0444b14] 應白二羯磨。差分房臥具人。彼應數比丘。數房。數臥具。乃至有福饒無福饒等已至上座前。如是言。大德上座。如是房舍臥具。隨意所樂便取。先與上座。以次展轉乃至下座。

[0444b17] 應受房。隨力當治不應分僧都集處。

[0444b18] 欲在如是處安居。應先作相。已去。應滅名。

[0444b19] 不得移此房牀褥臥具置餘房中。或問舊住人等。然後移之。去時應還本處。若房舍缺壞。應移至餘房。已治。應還。若於餘寺亦爾。若有不定臥具乃至杖扇等。房中無者付之。若有餘。從上座付。

[0444b22] 有前安居。有後安居。皆住三月。後安居者。亦聽受自恣。聽受所得物。聽受臥具。不應三月未足便數歲。應住待日足。

[0444c01] 不應露地安居。聽在樹下安居。小屋內安居。山窟中安居。樹空中安居。

[0444c02] 安居中若有種種因緣。聽受七日法去。及七日須還。更有七日不得還者。聽白二羯磨。受過七日法。若半月。若一月還。

[0444c04] 若有命難梵行難。應去。若有破僧事。應去。若為止破僧事。應去。若為和合彼僧。應去。

[0444c06] 受七日出界。有留難不還者。不失歲。

[0444c07] 在前安居處。聞彼處大得利養。即便往彼。不得前歲。違本要。得罪。或無事便去。或受七日法過七日。違本要。得罪。及七日還。無罪。末後受七日出界外。若來。若不來。無罪。後安居亦如是。

[0444c10] 受他安居請。有命難梵行難。應往白檀越求移去。聽者善。若不聽。便應去。

[0444c12] 第四分云。若此處安居。聞異處僧大得安居衣物。而往彼住。即失此處。於彼少住已。復還此處。復失彼處。

[0444c14] 僧祇律云。若行道未到住處。安居日至。即於路側。若依樹。若車。應受安居。至明。相出。趣所住處。到後安居日。偏袒胡跪合掌。作是言。長老憶念。我某甲比丘。於此僧伽藍雨安居後三月。如是三說(夏月亦名雨時。故稱雨安居也)。若比丘行道。前安居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罪。到所住處。後安居日不受後安居。二越毗尼罪。是人破安居。不得衣施。

[0444c20] 若春冬時付房舍。有上座來。隨次第住。安居時付房舍。上座來。不應次第住。若安居時驅他起者。越毗尼罪。

[0444c22] 不聽不共語。欲方便少事。不語得半月。至布薩日。應共語。共相問訊事。答事。呪願。過布薩日。續復如前。

[0444c24] 五分律云。聽在結加趺坐。及衣鉢雨漏所不及處安居。無事。應前安居。有事。聽後安居。欲安居時。應先籌量此處有難無難。有一比丘安居。麤食不足。佛聽以此因緣破安居無罪。梵行難命難等亦爾。

[0445a04] 十誦律云。後安居上座。不應從前安居上座取房舍臥具。若前上座有二分臥具。應與後一分。

[0445a06] 七日法。從五眾受。不得心念受。除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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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吳蕅益沙門 智旭 彚輯

[0447b10] ○治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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