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梵行難。
[0464a20] 有五事。不應與安居衣。一被舉。三見中若一一見不捨。作舉羯磨(但除此不捨惡見舉。則餘不見罪舉不懺悔舉及訶責羯磨等。並可置地與。或使人與也)。二罷道。若彼依王力。大臣力。賊黨力。來索。能作不饒益者。應與。三無常。若安居衣已集雖未分。命垂終時。囑與某甲。死已。應與。四破安居。不前安居。不後安居。五去時不囑取衣分。若比丘。雖不在此安居。檀越為彼故設供。應與分。若施家欲通與餘比丘。隨檀越意。應與。
[0464b03] 有四種物。隨語應屬現前僧。何等四。我施衣。衣直。物。物直。又有十種得。應屬現前僧。何等十。時藥。夜分藥(即非時漿)。七日藥。盡壽藥。死比丘物。施住處。大會。非時衣。雜物。請食。
[0464b06] 沙彌無常。物屬和尚。
[0464b07] 五分律云。沙彌命過。其物現前僧分。
[0464b08] 問。亡沙彌物。僧祇。五分。二說相違。此應安從。答。若亡沙彌。本是和尚撫育。則應從僧祇。若亡沙彌。久已同僧利養。則應從五分。葢各舉一隅耳。
[0464b11] 十誦律云。與學沙彌。當與大比丘等分分。
[0464b11] 毗尼序云。比丘貸塔物四方僧物用。死後。以衣鉢物。計直輸還。餘殘。僧應分。比丘衣鉢物。貸塔用。四方僧用。死後以塔僧物計直還。現前僧應分。
[0464b14] 根本雜事云。僧若得餅。乃至極小。猶如樹葉。眾共分張。若得衣。乃至極少。堪作燈炷。眾亦共分。若得上價[疊*毛]。賣取錢貝。然後共分。
[0464b17] 尼陀那云。苾芻於尼寺死。衣鉢應還苾芻。苾芻尼死僧寺。衣鉢還尼。若處無苾芻者。尼即應受。若處無尼眾者。苾芻應取。
[0464b19] 有四種物。皆不應分。一四方僧物。二窣堵波物。三眾家病藥。四寺資產物。
[0464b20] 設大會時。多獲珍財。據合得者。隨次準法平分。眾若多者。應可千人與其一分。各自分之。或復百人。或三十人。乃至十人而為一分。令自分取。十人分中。若一身死。已分衣竟。亡人之分。應入僧伽。如其未分。九人合得。多亦準斯。
[0464c01] 目得迦云。不應持此處物與餘住處。應隨定處而受用之。若私與者。應全償直。若不還者。得重越法罪。
[0464c03] 僧不應受病比丘三衣。設受。不應分散。見缺。應還。
[0464c04] 施僧尼二眾財物。應問施主。隨語而分。
[0464c05] 二眾利物。應共平分。求寂男女。三分與一。學戒女。及欲受戒人。二分與一。
[0464c06] 請食施物。苾芻與尼。計人分施。不應中半。
[0464c07] 設法會時所獲施物。亦應分與尼眾。
[0464c08] 若施主本意。惟供此處住寺之人。不通餘人者。若有來食。並須計物酬價。
[0464c09] 律攝云。若安居人。有緣出行。囑授而去。應取其分。若不囑授。則不應取。若受囑人不為取者。應以己物準數酬還。苾芻命過。若苾芻來。及五時者。應與分。一打犍椎時。二誦三啟無常經時。三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若眾不和集。或無秉法人。應為初後法。謂取亡人少財許物。或兩錢等。於眾首上座。及最下座。各行與之。用為定記。然後現前僧如常共分。更不須作法。若作初後法竟。有人來者。不應與分。若前四時有。後二時無。亦應與分。若作自己。現於界內應合得者。皆應受利。若不作白不作初後法者。但是世尊聲聞弟子。所有現在瞻部洲中。或住餘處。悉皆有分。所有經論。並不應分。當貯經藏。四方僧共讀。其外書賣之。現前應分。所有券契之物若能早索得者。即可分之。如未得者。卷貯僧庫。後時得充四方僧用。若苾芻病。作如是語。我死之後。可持此物與彼人者。是俗人法。不成囑授。此物應分。對面授者。便為善與。其死屍。應焚燒供養。誦經事了。然後分物。若亡人寄物。即於物所在處。眾共分之毗尼母經云。比丘存時所有經律。應處分與能讀誦者。若不及處分。現前僧應與能讀誦者。不應分賣。
[0465a05] 問。亡比丘經律論。律攝。母論。二說不同。此應安從。答。經論貴在流通讀誦。但除分賣。餘可隨時斟酌。
[0465a07] ○說法法
[0465a08] 第二分云。聽說義。不具說文句。不應二比丘共一高座說法。不應相近敷高座說義互求長短。不應共相逼切。不應同聲合唄。不應過差歌詠聲說法。歌詠聲說法。有五過失。一自生貪著。愛樂音聲。二聞者生貪。三聞者習學。四長者譏嫌生慢。五靜寂之處。緣憶音聲以亂禪定。
[0465a13] 第四分云。若比丘。說相似文句。違法毗尼。此比丘令多人不得利益。作諸苦業。以滅正法。若隨順文句。不違法毗尼。此比丘。利益多人。不令作眾苦業。正法久住。乃至若比丘。非制而制。是制便斷。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令多人不得利益。作眾苦業。以滅正法。若比丘。非制不制。是制不斷。如是漸漸令戒成就。利益多人。不作苦業。令正法久住。是故汝等。非制不應制。是制不應斷。當隨佛所制戒而學。
[0465a21] 問。今觀五百問經。典眾部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