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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治毗尼事義集要(17卷)蕅益沙門 智旭 彚釋
回帖:果漿。舍樓伽漿。婆樓師漿。蒲桃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若醉人。不應飲。亦不應以今日受漿留至明日。

[0456b17] 不應不淨果便食。應作五種淨法。火淨。刀淨。瘡淨。鳥啄破淨。不中種淨。刀淨瘡淨鳥淨。應去子食。火淨不中種淨。都食。

[0456b19] 僧得果園。應受。敕僧伽藍民。若優婆塞料理。彼欲得分。應計食作價與直。沙彌亦得料理。

[0456b21] 食不破果。大便已子生。不犯。

[0456b22] 比丘種菜果。自散種。自移植。後皆聽食。

[0456b23] 蘇瓶。油瓶。聽覆。若無淨人。捉葢懸置其上。不應手觸(此是僧之蘇油。非所受七日藥也)。

[0456b24] 不應噉不淨菜。不應自作淨。不應自手捉令人作淨。應置地使淨人作。作淨已。應受而食。

[0456c02] 不應故觸彼淨食。令得不淨。觸者突吉羅。彼不觸。無犯。

[0456c03] 居士持食寄比丘。後若自食。若持歸。或與比丘。聽受。

[0456c04] 病比丘須粥。使淨人著水著米。煑令沸。洗手受。然後自煑令熟。

[0456c05] 不得界內共粥宿。界內煑。自煑。若重煑粥。聽自煑(結淨厨界。則無共宿內煑二過)。

[0456c06] 欲受蘇。錯受油。欲受油。錯受蘇等。皆不成受。

[0456c07] 穀貴時。聽比丘八事。界內共食宿(一)。界內煑(二)自煑(三)自取食(四)早起受食。足食已。不作餘食法。得食(五)從食處持餘食來。亦爾(六)胡桃果等食。亦爾(七)水中可食物。亦爾(八)若穀還賤。不聽。

[0456c11] 不任為食者。比丘有病因緣。盡形壽應服。

[0456c12] 尼犍度云。尼得與比丘授食。尼宿食。與比丘為淨。比丘亦得與尼授食。比丘宿食。與尼為淨。

[0456c14] 第四分云。供養塔飲食。若沙彌。若優婆塞。若經營作者。應食(飲食供塔。須具三德六味。若時新果菜。並須作淨。今時乃以淡白豆腐麩筋。及帶穀果。不切菜供。可恥甚矣。此供塔物。比丘並不許食。不惟密部也)。

[0456c16] 僧祇律云。蒜者。若生。若熟。若葉。若皮。悉不得食。若須塗瘡。聽用塗已。不得眾中住。應在屏處。差已。淨洗浴。還入僧中。病時不服蒜不差者。聽服。服已。七日不得臥僧牀褥。上僧廁。入僧浴室溫室講堂食屋。受僧次請。乃至說法布薩。一切不得住。不應遶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風遙禮。至八日。澡浴。浣衣。熏已得入眾。

[0456c22] 根本律云。無事斷食。得越法罪(問。如傅大士。世稱彌勒化身。每作絕食種種苦行。智積菩薩。復持水齋。後人倣傚。為有罪不。答。傅大士苦行絕食。為欲代眾生苦。智積菩薩水齋減食。為欲調煩惱習。乃至依密部中。復有種種作法。皆非無事斷食。故無罪也。然或借水齋絕食等事以邀名利。則是邪命所攝。罪更甚矣)尼陀那云。令淨人行果與僧。若無淨人。應使求寂。求寂無者。先作淨已。苾芻受取。應可自行。

[0457a03] 十誦律云。食生。聽更煑。若生食。聽火淨已得煑。云何名火淨。乃至火一觸。

[0457a05] 毗尼序云。五時聽噉石蜜。一遠行來。二病。三食少。四不得食。五施水處。若不飲水。不聽噉五分律云。不應就樹上觸果。

[0457a07] 以船車載飲食。若無淨人行御。聽比丘自行自御。

[0457a08] 僧以車運米。有一婆羅門。以僧不淨米一把投車中。佛言。若可別。應除去。若不可別。趣去一把。

[0457a10] 食根有五種淨法。剝淨。截淨。破淨。洗淨。火淨。食莖葉有三種淨法。刀淨。洗淨。火淨。於一器一聚中。若淨一。名為總淨。

[0457a12] 米中有穀。聽畜杵臼。令淨人伐之。

[0457a13] 薩婆多論云。若以時藥等助成七日藥。作七日藥服。無過。或以七日藥等助成終身藥。作終身藥服。無過。或以七日藥等助成時藥。作時藥服。隨勢力多故。相助成故。

[0457a17] ○受食法

[0457a18] 法犍度云。若欲受請。應往僧小食大食處。可見處住。檀越白時到。上座應在前。如鴈行而去。若有三寶事。瞻病事。應白上座已前去。若有命難梵行難聽不問去。往彼食處。不應錯亂聚住。應隨次坐。上中下座互相看。若有不如法坐。不善覆身者。應彈指令覺。或遣人語令知。不應貪恭敬。故在後到。令諸比丘起。若檀越與上座果。應問。果淨不。若未淨。應語令淨。若已淨。應問。為誰送來。若言為上座。得隨意取。若言為僧。應語令傳使徧。與羮亦爾。

[0457b02] 有比丘不得食。聽比座為索。若無。比座應自減半與。

[0457b03] 不應得食便食。應待唱言等得。然後食。

[0457b04] 不應匡肘食妨比座。

[0457b04] 不應大咳唾。應徐徐棄唾。

[0457b05] 所食可棄之物。應聚著脚邊。去時持棄。

[0457b06] 食已。應為檀越說大嚫。乃至一偈。餘比丘不應先去。若為三寶事。瞻病事。應白。然後去。

[0457b07] 檀越欲聞種種法。應隨宜為說。

[0457b08] 第四分云。不應二人同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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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吳蕅益沙門 智旭 彚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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