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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治毗尼事義集要(17卷)蕅益沙門 智旭 彚釋
回帖:繩牀。

[0463a20] 比丘至僧中。有五法。應以慈心(一)。應自卑下如拭塵巾(二)。應善知坐起。見上座。不應安坐。見下座不應起立(三)。不雜論世俗事。若自說法。若請人說法(四)。若見僧中有不可事。心不安忍。應默然。何以故。恐僧別異故(五)。

[0463a24] 五分律云。入僧中。應以五法。一下意。二慈心。三恭敬。四知次第坐處。五不論說餘事根本雜事云。年少苾芻。應喚老者為大德。老者喚少年為具壽。

[0463b04] ○分物法

[0463b05] 第三分云。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聽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

[0463b06] 一比丘住。得可分衣物。或有客比丘來四人以上。應持衣與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若二人三人。應彼此共三語分。若一人。心念口言。此是我分有住處。有比丘。有比丘想。欲別部分。不成分。突吉羅。有比丘疑。不成分。突吉羅。無比丘想。不成分。不犯無比丘。有比丘想。及疑。皆成分。突吉羅。無比丘想。成分。無犯。

[0463b12] 受衣成不成。犯不犯。亦爾。

[0463b12] 有多知識比丘死。有多僧伽藍。園。田。果樹。別房。及物。銅瓶。銅盆。斧。鑿。燈臺。重物。牀褥枕等。多有守僧伽藍人。車轝。澡罐。錫杖。扇。作器。衣。鉢。坐具。鍼筒。不知云何。佛言。多知識。無知識。一切屬僧。若衣鉢坐具鍼筒。現前僧應分。餘皆屬四方僧。不應分。

[0463b17] 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乃至唯有沙彌尼。亦應分作二分。唯有沙彌。亦應分作二分。若無沙彌尼。比丘僧應分。若無沙彌。比丘尼僧應分。

[0463b20] 若比丘。在無比丘處命終。彼處優婆塞。或守園人。應掌錄。俟五眾出家人來。與之。若無來者。送與近處僧伽藍。

[0463b22] 諸比丘所捨長衣。應施僧或施佛塔。不應與白衣及外道。

[0463b23] 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亦應與分。若被訶責等羯磨者。可置地與。或使人與。

[0463b24] 若有作使白衣。應計功多少。與食。與價。

[0463c01] 病比丘死。以衣鉢坐具鍼筒。白二羯磨。與瞻病者。復有多三衣者。以亡人常所持者與之。應看此瞻病人。若能極上瞻病。與上三衣。若中。與中三衣。若下。與下三衣。

[0463c04] 負債比丘命過。聽持長衣償。或無長衣。賣三衣償之。有餘者。與瞻病人。瞻病人。應問病比丘。何者是三衣。何者是長衣。汝負誰。誰負汝。汝應與誰。若不問。如法治有比丘。在異處結夏安居已。復於餘處住。住日多處。取安居物(此謂有因緣。受過七日法而往住也)。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此謂有因緣故。四十日猶不能還本安居處。不名破夏也)。

[0463c10] 不應此處安居受衣分已。復於餘處受衣分。

[0463c11] 夏安居未分衣。便去。應囑一人取分。僧應與之。若不囑。若漫囑。若受囑者忘。皆非僧過。

[0463c13] 比丘死。多有衣物。現前僧應分。不應留過安居。

[0463c14] 檀越為欲施塔。乃至作會等。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不應留。此是非時衣。應分。

[0463c15] 一比丘住處。大得夏安居衣物。彼比丘應作心念。此是我物。若受若不受。餘比丘來。不應得分。

[0463c17] 若大得衣物。後僧破。應分為二分。若未得時。僧破。應問檀越。隨彼所語與之。若檀越言不知。或言俱與。應作二分。

[0463c19] 諸比丘得可分衣物。有比丘從此部往彼部。不應與分。

[0463c20] 有比丘往彼部。未至便死。衣鉢與所欲往處。

[0463c21] 比丘被舉已。命過。衣鉢與共同羯磨舉僧。

[0463c23] 問。僧祇治罪法中。被舉人無常。衣鉢不應分。應棄之。今云。被舉比丘命過。衣鉢與同羯磨舉僧。此復何從。答。僧祇意指不捨惡見。此中通指一切舉罪。兩不相背。俱可從也。

[0464a03] 有僧破為二部。檀越請一處飯食。并施衣施縷。應隨檀越所與。

[0464a04] 有僧得安居衣。破為二部。應數人多少分。若未得安居衣。僧破。亦應數人多少分。若得夏衣。未得夏衣。往餘部。皆應與分。

[0464a06] 凡有八種施衣。若與比丘僧。若與尼僧。若與二部僧。若與四方僧。若與界內僧。若與同羯磨僧。若稱名字與。若與一人。皆應隨所施分屬。

[0464a09] 第四分云。四方僧物。不應分。不應自入。不應賣買。亦非僧所賣。非多人乃至一人所賣。若彼自入。若分。若賣買者。不成自入。不成分。不成賣買。犯偷蘭遮。何等四方僧物。若僧伽藍。僧伽藍物。房舍。房舍物。盆。瓨。釜鑊。斧。鑿。燈臺。諸雜重物。繩牀。木牀。臥具。木。竹。皆不聽分。聽分果華。若華。上佛。

[0464a14] 僧地作私房。有上座客比丘來。應起避。更無有理以僧地入己有五法為僧分粥。入地獄如射箭。有愛。有恚。有怖。有癡。不知分未分。有五法分粥。生天如射箭。不愛恚怖癡。知分未分。乃至差沙彌。使。亦如是。

[0464a18] 僧祇律云。餘處安居。不應此處得衣分。要是中安居。是中得衣分。除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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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吳蕅益沙門 智旭 彚輯

[0469b03] 比丘尼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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